Skip to content

Instantly share code, notes, and snippets.

Show Gist options
  • Star 0 You must be signed in to star a gist
  • Fork 0 You must be signed in to fork a gist
  • Save billy3321/bdda0f71a2918389f43517d4be49da28 to your computer and use it in GitHub Desktop.
Save billy3321/bdda0f71a2918389f43517d4be49da28 to your computer and use it in GitHub Desktop.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相關投書彙整

白忠志

backgrounds

  • 檢察官

articles

  • 媒體驚爆司法院院長搞黑箱,在推薦人選上通敵,丟下一顆炸彈,卻也令人對這次號稱透明、公開的司改產生質疑。

    在這次司改會議籌備過程中,從司改議題到與會代表決定,未見決定及選任的標準,不也正是在黑箱作業中產生寫照。尤其是參與人選決定,除票選的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外,其餘推薦民間團體及被推薦與會代表的人選如何決定正式進入,均未見說明其標準。同樣是律師事務所,為何常在可以推薦,理律不行?台南市象棋協會都可以了,為何跆拳道協會就不行?

    獲選參與的代表也是如此,還要媒體以獨家報導,外界才能得悉人選,重要的媒體報導後,還不公布正式名單。更有趣的是,律師全聯會票選在配票後,還準備一名候補,應該已經預見某大律師已獲推薦入選,趕緊補位補上。若非司法院院長親口說出律師推薦必須對司改積極建言的民間團體的律師中推薦,孰人能知?這麼詭異、謎樣,令人摸不清,捉不著,難道這就是標榜透明、公開的改革。

    司法改革議題雖多,決定固有困難,但不談廢死更是怪異。每次重大殺人案件,法官不判死,最高法院、高等法院來來回回數次也不確定,都會被網民大肆批評嘲弄一番,引起廢死與反廢死的對立,也是讓人民不信任司法的重要原因,這麼重要的司法議題竟然不被列入,只因為沒人提出要討論。一時間,突然眾人皆醒,惟籌委獨睡。司改議題設定的目的是要解決人民的需求,人民對司法不信任的原因是甚麼,總得找出來才能對症下藥。如果議題選定不針對人民的需求而定,分組討論也會在茫茫大海的議題中迷路。

    最後,分組會議都要開始進行了,代表名單還沒出來,我們還是不知道誰要代表進入會場代表發聲,也不知道遊戲規則怎麼走,難道不知道會議召開要提前給開會通知嗎?

    *作者為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會議程序

articles

  • 王育霖是日據時期台灣第一位檢察官,就任新竹市檢察官時,因偵辦當時新竹市長郭紹宗奶粉貪瀆案件,遭郭紹宗命警察局長奪取逮捕令及卷宗,且不受檢察上級長支持重新補發逮捕令,反遭斥責並追究失卷責任,憤而辭職。在二二八事件發生,被逮捕處決,棄屍淡水河。

    1989年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高新武,在紀念司法獨立司法節當天,因偵辦當時司法院廳長吳天惠關說案,跨區拘提吳天惠及其律師妻子蘇岡,遭檢察長干涉令其交出卷宗,高新武拒絕交出,被檢察長指派另二名檢察官協同偵辦。起訴後,傳出遭法院高層介入而宣判無罪。當時高新武及時任檢察官之現任法務部部長邱太三憤而辭職。

    王育霖檢察官消失後的70年,期間有許多優秀的檢察官因抗拒當權者以各種方式地干預司法,憤而辭職者。台灣因為有檢察官的獨立性格,讓當今當權者不敢逾越雷池一步,也因為有獨立性格,而能保護弱勢,打擊犯罪。許多檢察官秉持王育霖、高新武、邱太三不畏強權的精神,默默守護台灣。

    國五高速公路33人賞櫻團翻車事件,由士林地檢署吳怡明主任檢察官率領多位檢察官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南港復興航空空難43人死亡,由士林地檢署何祖舜主任檢察官率領多位檢察官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澎湖復興航空空難49人死亡,澎湖地檢全數檢察官第一時間趕到現場。高雄氣爆32人死亡、台南維冠大樓倒塌115人死亡,檢察官都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為什麼檢察官要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因為檢察官身負台灣民眾的信任而前往,當所有人詢問原因是什麼時,行政機關才能推給檢察官,由檢察官調查原因,也唯有在這靜止的時刻,台灣民眾可以短暫享受檢察官獨立性格帶來的好處。

    2017年228前夕,為紀念王育霖檢察官而辦追思活動,懷念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反抗當權者而犧牲生命的同時,台灣的司法改革也開展。然而,我們看見的卻不是珍惜檢察官,反而極力想把檢察官納編到當權者的麾下,將檢察官改為行政官、檢察署組織法加強控管檢察官,不僅增加檢察官對於案件偵辦的管控的強度,還試圖分權給其餘行政機關。

    我們不敢擅自推測有心人士推動目的,但民眾願意相信一個服膺於行政體系下的檢察官嗎?不改善檢察官辦案環境,減輕檢察官案件負荷也就罷了,檢察官還可以靠一股傻子的熱情撐下去,如果當權者想奪走的是檢察官的靈魂,屆時檢察官恐會消失在台灣。近日已聽聞多位檢察官對當前氛圍及體制不滿,而欲轉任法官或辭去檢察官,當大律師去。我們不需要華麗的史詩歌頌我們,我們需要的是您的支持,因為我們一直都在您身旁。司法改革會議如果不再疼惜我們,那將會有更多228檢察官消失。

    *作者為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第三組 #檢察官定位

便所法學

backgrounds

  • 檢察官

articles

  • 文 / 便所法學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李佳玟教授日前投書媒體,從權力分立的角度探討了檢察官應為行政官或是司法官的問題,其中有幾點有待商榷,在此提出討論。

    李佳玟教授首先指出:「當檢察官被定為成司法權時,她 / 他會被賦予原本只有中立(於當事人雙方之)權力才可擁有的強制處分決定權。譬如檢察官引用限制住居的條文,限制被告出境,不需要經過法官的裁定(刑事訴訟法93條第3項但書),或是檢察官與法院一樣,擁有命被告接受鑑定(包括身體檢查)的權限(刑事訴訟法第198條與第208條),但被告只能聲請法院委任鑑定,不能自己來。」

    惟這段論述有以下幾點問題:

    有否強制處分決定權,與檢察官的定位並無當然關係。例如釋字第631號失去的監聽權限,不是因為把檢察官往行政官定位,重心是有沒有合理的制衡與救濟。制衡與救濟可以是事前或事後的法官保留,仍然不是檢察官的定位問題。「限制出境」同非中立機關(法官)的專有權限(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4項以下、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8款)。被告被限制出境或鑑定,可以聲明救濟(刑事訴訟法第404、416條)。被告不能自己來鑑定,並非因為檢察官的定位,是因為現行法將鑑定人作為偵查、審判發現真實的輔助機關,所以鑑定人必須中立、有同等法官之法定迴避事由(刑事訴訟法第200條,通譯亦同,刑事訴訟法第211條),民事訴訟法中也有類似規定,如民事訴訟法第330條第1項本文的規定,但因民事訴訟的目的與當事人的處分權限的不同,有些許例外退讓。偵查中檢察官的鑑定,與被告在審判中聲請法官鑑定是不同程序,搭不在一起,而且在偵查程序中,被告也可以要求檢察官鑑定,也仍然可以聲請保全證據(刑事訴訟法第219-1條以下)。另外刑事訴訟法不排除專家證人(或鑑定證人),被告在偵查中自行委任專家證人,本來也就可以在法院提出並由證人到庭陳述(檢察官偵查中鑑定,在審判中對法官本來就沒有法定拘束力)。顯然問題應該是鑑定或機關鑑定的設計問題,與檢察官定位無關。

    承接上揭論述,李佳玟教授進一步謂:「檢察官所得到的證據,其證據的地位超過於被告所得到的證據,因為檢察官被預設中立,得到的證據比較可信。譬如檢察官依據上述規定所得到的鑑定報告直接在審判中有證據能力,不用傳鑑定人來法庭接受交互詰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但書、第206條),但被告倘若委任自己鑑定人(或稱專家證人),所得到的鑑定報告是沒有證據能力的。更不要說,現行法讓檢察官在審判外訊問證人所得到的證據可以拿來法庭上用(刑事訴訟法第159-1條第2項),跟法院自己問差不了太多(刑事訴訟法第159-1條第1項)。在我看來,這些規定都讓訴訟程序不公平。不公平的地方,不會只有檢察官明明跟被告一樣,都是訴訟當事人之一方,但卻高高在上地對著被告開偵查庭。」

    然而,此段論述同樣出現以下的問題:

    檢察官所得到的證據地位,並不必然超過於被告所得到的證據,更不是因為預設檢察官為中立所以比較可信。刑事訴訟法第159-1條以下的設計,立法很顯然是參考日本,跟檢察官有無司法官定位沒有關聯,因為立法理由是任意性及外部程序問題,對或錯可以討論,但與檢察官是否為司法官或中立無關。否則我們也可以推論,只要是特信性文書,提出來書面陳述的人通通都是司法官、都很中立(刑事訴訟法第159-4條),而且都跟法院自己問差不了太多。機關鑑定報告,鑑定人不到場同樣不是因為檢察官的定位,仍然是因為鑑定的設計問題。法官命機關鑑定,但鑑定人也不用到場,我們不會認為這種程序很對。如果認為傷害被告權利的是傳聞與鑑定制度,我們可以完全忽略檢察官的定位,針對這些問題去改正。偵查「庭」的設計要否改變、名字為何(叫偵查小房間也可以),跟檢察官定位也沒有必然相關。法官座位與被告同高,甚至坐在大禮堂最下面,他還是法官。阿扁把公務機關櫃台降低,不是因為戶政事務所人員本來是司法官要改任行政官的緣故。我們可以說這是以前在威權時代留下的位置遺緒,但跟檢察官定位沒有關聯。

    李佳玟教授復次指出:「真正讓檢察權像是司法權的,其實是緩起訴這個處分。如果比較刑事訴訟法關於緩起訴處分的條文(刑事訴訟法第253-2與260條),以及刑法中關於緩刑的條文(刑法第74條),可以發現現行法讓檢察官不僅擁有決定是否起訴的權力,她 / 他還擁有類似法官懲罰被告的權力,這個權力原則上還不需要受到法院的確認。德國刑事訴訟法學中的『控訴原則』,不是念茲在茲地要求起訴與審判的權力要區分開來?」

    對此,有以下兩點可供討論:

    台灣的緩起訴制度設計好或不好,當然是可以討論的事情。不需要受到其他機關的確認或制衡,的確不是個良好的制度。但是並不能以檢察官可以緩起訴,所以就變成類似法官懲罰被告的權力,然後推論檢察官像是司法權還不受節制。因為被告可以不答應(可以做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的,限於被告同意,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第2項、第3項),亦可不遵守,後果頂多就是被提起公訴(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第3款)。行政處分不需受處分人同意,訴訟原則也不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我們也不會說行政機關本質是司法權,或同認行政機關有類似法官懲罰被告的權力,也不用透過法院確認就可以執行,所以我國公務員其實都是司法官。德國的附負擔放棄追訴,是要透過法院及被告同意的(§ 153a StPO,中文文獻應該不少有提到)。我國緩起訴設計的好壞與否,當然是可以討論的,但拿德國法反諷這個問題,恐怕前提有誤。

    最後,李教授尚提及數個「姑且不說」的問題。對於這些「姑且不說」的指摘,回應如下:實際上的審檢一家存在與否,不是法規範的問題。那些「姑且不說」,有實實在在的指控,但這些指控無法作為有效的論證。否則我們仍然可以說:耳聞有些法官縱容律師、被告在法庭遲到、胡亂聲請調查、開庭跟法官說我要見司法院長開庭開快一點、動不動嗆聲要送評鑑,所以容易助長審辯一家的文化,這顯然是無效的論證。那麼那些「姑且不說」其實真的不用說。

    便所法學,作者群曾任檢察官、律師。本文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第三組 #檢察官定位

articles

  • 文 / 便所法學

    首先感謝李佳玟教授願意撥冗指教便所法學。我們嘗試逐點回應如下:

    一、重點在監督與救濟制度

    李教授回文的標題整理是對的,很謝謝她,只可惜內容偏離了。便所法學的重點是:監督與救濟很重要,但與檢察官定位沒有必然關係。這是很簡單的概念,絕對沒有圖文不符,也不會以權力分立原則為名,直接延伸到組織人員應該長甚麼樣子。這也是我們特意引用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4項以下、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8款、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的意義所在。

    因為如果要看到最直接產生不利的權力,其實就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沒有事前制衡,既快速、又有執行力、甚至救濟不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但我們關心的當然是監督與救濟,所以我們不會去討論稅務人員或行政機關人員要不要當司法官。

    本文相關討論文章連結

    李教授最原始的文章標題是:也從權力分立看檢察權,其內文先是提到:「其實不管在檢察官定位之議題的立場如何,都無法否認檢察官的組織與職權有一部分接近司法,有一部分與司法性質有別。不管採取哪種定位,都有檢察官應獨立行使職權,但其權力行使應受適當監督的認識」,稍後也提及:「德國刑事訴訟法學中的『控訴原則』,不是念茲在茲地要求起訴與審判的權力要區分開來?」那麼依照李教授的原文,監督與救濟,當然是最重要的。

    依照這個概念,我們當然不會贊成檢察官可以自己發動、決定羈押與有罪與否。不過著眼於權力分立這一點,李教授應該會對於警察在警察法中自己發動、自己決定的處分,行政機關對於自己發動、自己決定的處分,甚至法官在審判中自己發動、自己決定的各種強制處分權,應該都會提出相當的質疑,並且期待李教授也提出相應的批判。

    二、某一強制處分並非中立機關的專有權限

    再一次,李教授的標題整理是對的,而且這次內容沒有偏離太多。不過我們還是要提醒:監督與救濟很重要,但與檢察官定位沒有必然關係。

    請容我們再次引用李教授的原文:「當檢察官被定為成司法權時,她 / 他會被賦予原本只有中立(於當事人雙方之)權力才可擁有的強制處分決定權。譬如檢察官引用限制住居的條文,限制被告出境,不需要經過法官的裁定」,而當便所法學指出「限制出境」不必然是專屬於法官時,李教授回文認為:「行政機關基於個別行政法目的,在符合比例原則的前提下擁有某些類似刑事程序的強制處分權限,不能用來說明刑事訴訟程序的情況」。

    那麼,倘若應該關心的是權限的監督與制衡,那麼為什麼不能拿同樣內容的權限討論呢?如果認為檢察官應該是行政權(或未來應該是行政權),為什麼不能拿行政機關來說明或比較呢?又如何能跳脫行政法的認識呢?我們無法理解。在「權力分立」的標題之下,我們更難理解李教授認為不能用來說明的原因。

    三、鑑定委任權力不對等

    謝謝李教授的整理,並贊成便所法學前文對於鑑定機關性質的說明。但這裡仍然有兩點必須說明:

    第一,李教授回文說:「重點在於現行制度讓檢察官(相對於被告)擁有委任鑑定的權力,並讓檢察官委任鑑定所做成的鑑定報告具有證據能力,鑑定人不需要到庭接受交互詰問」。這一點恐怕有誤解,因為審判中若經聲請而刻意不傳喚鑑定人到庭時,都可以得出剝奪被告的對質詰問權的結論,與檢察官定位仍然沒有必然關係。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166條以下,都規定了鑑定人在內的法庭訴訟程序,甚至208條第3項還規定了機關鑑定的實施鑑定人、審查人詢問、詰問的準用程序,並沒有人說鑑定人不需要接受交互詰問。我們同樣可以透過修改刑事訴訟法第206條(書面報告)、第208條(機關鑑定),盡量改正鑑定制度容許鑑定人不到場的缺失。當然,台灣司法實務上有鑑定人極難找尋的實況,我們不會拿來做為規範的佐證,但無論如何,仍然與檢察官定位並無必然關聯。否則,依照李教授的論理,法官既是純然的司法權,委任鑑定人就可以都不用到庭接受交互詰問,這樣的結論當然難以贊同。

    第二,李教授的原文與回文都提及,鑑定人不需要到庭接受交互詰問的問題,就此問題來說,當然與機關鑑定如何設計有關。李教授將誰能委任鑑定人的問題與鑑定人應否受到交互詰問的問題混為一談,然後才說:「這個問題跟機關鑑定如何設計並無關係」,很抱歉我們看不懂。因為既然談權力分立、制衡與救濟,又談到機關鑑定,那麼機關鑑定的設計就很重要。

    四、傳聞例外的問題

    李教授回文認為,拿特信性文書類比證人在檢察官偵查中陳述,是沒有意義的論證,確實是對的。但這樣無意義的論證,就是要指出:如果只以檢察官定位來看我國法甚為詭異的傳聞法則,就會得出這樣荒謬的結果。

    傳聞證據的可用與否,無法單以取證者的地位正當化或否定之,也必須考量很多證據法或對質詰問權限的問題。原則上有證據能力,並不代表當然可以不傳證人來法庭上進行訴訟程序。立法者或許是因為預設檢察官的身分而設計(或抄)出令人詬病的制度,但我們仍然可以不管檢察官的身分,而去處理證據法,才能名符其實地「權力分立」,或說,以此保障訴訟權利。再舉個例:證人在法官面前的陳述(刑事訴訟法第159-1條第1項),法官縱使「不」是當事人一方,審判外所得的證詞,也不應該理所當然「一概使用」,而不理會其他的證據法或對質詰問權要求。所以我國傳聞立法的缺失應當好好檢視,但真的不必連結到檢察官地位來處理。

    五、偵查庭配置只是威權遺緒?

    我們對於偵查小房間位置的設計其實沒有太多意見,而是要清楚地指出:權力監督與救濟很重要,但與檢察官地位必然沒有關聯,偵查「庭」要怎麼叫或者配置,也是一樣。

    就例如法官也不可能在任何場合都在中立位置,否則法官現場履勘時,可能要整團人一起移動,以法官為中心向目標前進。位置的設計或許「實際上」會造成一些印象,但與法規範、組織的定位仍然沒有關係。所以李教授的質問:「不知道便所法學是否同意未來請檢察官從高高的偵查庭台上走下來,跟被告平起平坐?」,我們認為無妨,其實檢察官在外相驗屍體、履勘災害現場、查證時,是不會有八人大轎,或臨時搭建簡易公堂的。在偵查小房間內,如果能夠克服筆錄製作、及時更正、書記官人手、訓練、素養、法警人力、戒護安全問題、然後不要拿這種位置問題來證立檢察官在法規範的應然定位問題(倒過來也是),其實坐哪裡我們完全沒有意見。

    六、被告同意緩起訴就沒問題?

    這一點我們欣見李教授見解的改變,注意到了德國的緩起訴規定,與德國法上的控訴原則問題並沒有衝突。我們還是要說:我國法上「沒有」適當監督與救濟的緩起訴制度很重要,但與檢察官地位必然沒有關聯。抄錯或立錯作用法無法證立組織定位。

    七、「『姑且不說』只是個案」?

    李教授回文令人感同身受,實然面上,打混摸魚以鄰為壑欺壓他人的檢察官,理當嚴厲懲治,但與規範面上,整體檢察官的組織定位仍然沒有關係。令人矚目的是,李教授回文明確指出:「只是我最近又聽說某個法官現身說法地提出她被檢察官用學長身份壓的故事」,果若如此,這樣的行為應予嚴厲譴責,並且呼籲對於這種惡質檢察官,應該嚴加處理(只不過我們同樣不確定所謂的「壓」是指何種情形,所以沒辦法表明我們所認為的法律效果)。但是我們也聽說某法官現身說法地在法庭內被律師嗆聲用評鑑或投訴「壓」的故事(是心理上的壓),其實也看到評鑑決議書中,不少法官在案件中現身說法的故事,希望李教授往後也能幫幫忙,避免審辯一家的質疑。

    法官與檢察官本來就是分開的,因為從來沒有人做出過這樣的推論:「檢察官」=「司法官」=「法官」,這個等式顯然是不通的,因為連字都長得不一樣。便所法學只是多次明白地指出:監督與救濟才是重心,而且與檢察官的定位沒有必然關聯。至於法官協會、司法官養成的問題,李教授回文已經脫離了原始議題,本文不適合再長篇大論,但縱使不過回到純然的組織問題,國際上多有法官、檢察官可以加入而沒有律師參加的組織,但我們無法一一列出(用”judges and prosecutors”或” judges and prosecutors association”可以找到一些,例如法國、義大利,當然我們也可以繼續質疑該等國家制度落後)。

    如果認為同一個協會、曾經一同培養,所以大家感情比較好,所以權限行使會不中立,雖然推論的有效性與真實性令人懷疑,但為了破除這樣的印象,或許不妨一試,在養成階段加入律師,之後一併加入法官協會,一同領公務員薪水、接受被告或告訴人考核,一併適用貪汙治罪條例及公務員加重身分,增訂濫權辯護罪。我們熱切期待,或許可以壯大法官協會的人數與聲望。

    特色圖片: Humanoids Arguing. by Vic. (CC BY 2.0)

    最後,教授回文表明,她認為「檢察官擁有超越被告之權利,是我主張檢察官被現行制度『不當地』作司法官的理由之一」。其他的理由還可以包括:「1. 檢察體系存在檢察一體上命下從的做法,這與司法權強調個別法官獨立審理裁判並不相同[…]」、「2. 國家擁有刑罰權,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監督刑罰之執行,實踐國家的刑罰權,因此將檢察官定位為行政官,在我看來是合理的[…]」、「3. 從上述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角度來看,在一個民主國家,讓檢察官就其追訴之公正性與有效性向人民負責,我也認為是合理的[…]」、「4. 主張檢察官為司法權的人其實很難解釋,政治性格相當強的法務部長擁有檢察官人事權這件事[…]」。

    李教授看起來應該是以現行組織、上下關係與職能、監督救濟,質疑檢察官的地位。這些議題,其實遠遠超出我們一開始討論的範圍,但仍然可以精簡回應:如果要讓檢察官不擁有超越被告的權利(力),或許我們應該可以開始討論將來被告聲押檢察官的法制設計。其餘議題回應如下:

    方法上,以檢察官拿去比法官,認為檢察官相較法官之下缺了(或多了)什麼,所以不是(或不應該是)司法權;那麼,我們也可以拿檢察官拿去比行政機關,認為檢察官相較行政機關之下多了(或缺了)甚麼,所以不是(或不應該是)行政權。這樣的推演其實也真的無甚意義,但容我們再次引用李教授的原文:「其實不管在檢察官定位之議題的立場如何,都無法否認檢察官的組織與職權有一部分接近司法,有一部分與司法性質有別。不管採取哪種定位,都有檢察官應獨立行使職權,但其權力行使應受適當監督的認識」。不過從李教授關心的轉變,似乎是認定組織定位的問題,遠勝監督與救濟的制度改進問題。至於所謂:「國家擁有刑罰權,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監督刑罰之執行,實踐國家的刑罰權,因此將檢察官定位為行政官,在我看來是合理的」,李教授論證的有效性十分令人費解,因為看不出來為什麼可以追訴、監督、實踐刑罰權,就可以當然定位為行政官就較合理。我們也有自訴制度,如果以後我們讓被害人可以決定要否執行刑罰,那麼被害人就可以當一陣子行政官。這當然是無效的推論。至此,我們猜測,李教授的重點,可能不在權力分立,而是檢察官天生應該要長甚麼樣子,權力分立毋寧只是附帶的說法。就「從上述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角度來看,在一個民主國家,讓檢察官就其追訴之公正性與有效性向人民負責,我也認為是合理的[…]」這一點來說,其實民主問責的問題,縱使是法官也存在,甚至所有國家機關組織都存在。所以這樣以此連結檢察官定性如何(或應該是如何),我們仍然無法認同。最後,談一下「主張檢察官為司法權的人其實很難解釋,政治性格相當強的法務部長擁有檢察官人事權這件事[…]」。教授回文且指出:「你會發現如果要從現行情況去歸納台灣檢察官的身份屬性,其實是個複雜困難的問題,都不是死守著檢察官是司法官可以解釋一切的」。如果要談權力分立,這個論述也離題了。並且,這句話也是相當無效的論證。因為檢察官的職位並不是僅透過法務部長授予,李教授恐怕是指主任以上的位置。但「升官文化」的實然,甚至應該徹底掃除陋習的情形,不是拿來建構或解構整體檢察官組織地位的理由。另教授不知有無「耳聞」:最純然的司法權行使者、也就是法官,也有「升官文化」?或許比較弱,或許慢慢受到不同世代、新觀念的影響而不同,但我們不會拿這些事情來企圖證立組織的定位。

    如果我們理解無誤,其實李教授最重要的有兩點,第一是客觀的議題,也就是李教授所說:「檢察官的定位與預設形象是什麼,當然會影響制度設計方式」,第二是主觀的動機,亦即,李教授談到「檢察官身份定位的討論,起緣於兩個星期前,我開完第一次司法國是分組會議之後,基於對於會議被法務部綁架的義憤所寫下(李佳玟:鳥籠司改危機-檢察體系權責問題都被拋在腦後),撰寫的目的在於希望這個問題不要這樣就被法務部做掉了,希望這個問題可以帶動關於檢察官應擁有何等強制處分權力,檢察官應如何權責相符的討論」。

    那麼,我們也坦率的回應兩點,第一,我們與李教授最大的不同,或許是我們關心監督與制衡,這是重心,而且檢察官的定位沒有必要一起處理。打個比方,為了對付九頭蛇(犯罪),起用綠巨人浩克。後來發現綠巨人有時候會暴走,於是決定明天起改叫綠巨人浩呆、綠光戰警或忍者龜,但這些事情都沒有意義,因為重點是要監督和制衡暴走的綠巨人。另外我們不妨想像一下:讓警察局長享有獨立性、追訴的權限,我們會有更多優秀的取證結果,或有更多的媒體新聞?

    第二,我們非常能體會李教授的義憤,並且感同身受:法務部是否綁架會議、做掉議題,是很重要的事情。這個觀點實在令人激賞。所以我們要立即呼應李教授,並且堅持這樣的公平、正義觀點,進一步對於所有法律人、非法律人提出沉痛的呼籲:不應該限於特定組別──整個司改國是會議,自起始籌備、分組名單、出席人員、討論議題以及會議討論過程中,有無被特定單位或人士綁架、有無議題被做掉(甚至保送),都應該要嚴肅地、仔細地深究,而且人人都應該憤怒。本於共同認知的上述觀點,期待李教授登高一呼,我們一定響應。

    便所法學作者群曾任法官、檢察官、律師。本文不代表公共立場。

    #第三組 #檢察官定位

蔡嘉裕

backgrounds

  • 法官

articles

  • 許多人民不信任司法,甚至仇恨司法,與對司法的誤解有很大關係。這並不是說司法都沒錯,都是人民誤解,沒這個意思。但一般人通常不去看判決,看判決也不一定看得懂,因為判決的確不容易讀。判決背後龐雜的法律體系及實務運作,尤其在最高法院見解有歧異或有違憲之虞的情況下,有些即使對於具備法律專業的法官、檢察官、律師而言,也是艱澀困難的,更不用說一般人。

    一般人,除非親身經歷訴訟者,對司法的認識,多半只透過媒體報導、電視名嘴及親友茶餘飯後的閒聊,聽別人罵得爽,就跟著罵,因道聽塗說、過度簡化,自難免張冠李戴,產生許多誤會。一些社會矚目的殺人案件,判不判死刑,應該是造成人民對司法印象很差的主因。雖然上司法院網站就可查看判決書,包括判決理由、承辦法官姓名,都是公開的,但幾乎從沒聽過批評者是針對哪位承辦法官所寫的判決理由的批判。常見的是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罵全體法官為恐龍法官,為什麼會這樣?就是通常看不懂判決書也不想看!因為法官寫的判決理由繁雜難看呀!結果就淪為司法圈內人才能理解的司法。反觀媒體報導或電視名嘴批評司法的說法,就算是加油添醋或移花接木,但容易吸收,大家愛聽,又缺乏資訊及能力分辨真偽。這大概就是人民不信任司法最主要的癥結。

    至於親身經歷訴訟者,對司法的認識,可能比較多些,但也不一定好到哪裡去。很多人只在意訴訟輸贏,輸了就覺得司法沒幫到他,就是司法不公,不見得清楚輸贏的主要理由是證據夠不夠、有沒有法律依據。公平的司法,應該鐵面無私,根本不該有幫不幫哪一方的問題。

    反之,若是人民可以理解的司法,人民就有辦法針對承辦法官的判決理由,加以分析批評,才有辦法就事論事,才能找出問題所在,進而解決問題。這樣一來,人民對司法的實質監督才成為可能!司法才會存優汰劣,才會進步。而不分青紅皂白亂罵一通,實在說不上監督,說不定很多法官還會偷笑外界不知如何監督,罵都罵錯。況且當人民可以輕鬆獲得司法資訊,較有能力質疑司法新聞之真偽,有些過於商業傾向的媒體亂象應該就會收斂。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罵全體法官為恐龍法官,只能洩憤,傷害不相干的法官,並無助於改善司法弊病,甚至會造成劣幣逐良幣,降低司法品質。由此可見,重建人民可以理解的司法,實在是人民監督司法、持續改革司法、提升司法品質與信譽的先決要件,太重要了!

    關於解方,不少人主張要判決書寫口語化。當然遣詞用字淺白,閱讀起來也許較不吃力,但代價是精確性降低,字數篇幅更冗長,而且法律上專業術語多,一碰到專業術語又看不懂,就要再解釋說明,寫判決會變成寫教科書,沒人受得了。另一方面,新任法官於分發工作數年後,會有二次書類審查,主要是抽查判決書寫得好不好,若不通過將不能再擔任法官,後果嚴重,但書類審查基本上是保守傾向的(可參考法官改革司法連線的「法官書類養成過程及改革建議-以書類送審制度為中心」)。此外,合議案件的判決書寫方式,也不是受命法官一人可為所欲為。再考量上級審對下級審判決書寫方式的評價,也會影響下級審法官的職場生涯。在層層束縛之下,難以寄予判決書寫口語化過多期待。

    這麼說來,難道無解嗎?不是的。舉個例子,智慧型手機是綜合性高科技產品,一般人都不懂這些一大堆高科技如何運作,但只要使用介面友善,最好是傻瓜也能使用,好用、好看就是好產品。司法當然不是智慧型手機,也不是高科技,但司法審判核心有跟高科技相似之處是難懂。應該沒有人會認為手機消費者應該懂手機運作的相關高科技,那是緣木求魚,不切實際,也無必要;同理,希望全國民眾法治教育程度提升到跟律師、法官、檢察官一樣,也是緣木求魚,不切實際,且無必要。存活至今的手機製造商,無不致力於提供消費者更好用、好看的使用介面;同理,司法院也應該致力於提供全國民眾輕鬆獲得正確司法資訊的方法。

    那民眾要如何輕鬆獲得正確的司法資訊呢?初步構想方案如下:

    首先,修正法院組織法等相關規定,在各法院設職由專人(如司法事務官),在個案宣判後一定期限內,以最好的態度提供當面解說判決內容的服務,作為判決的翻譯者。請不要笑,在法院所見,真的有很多民眾不識字,或語文能力、認知能力不足,常常有對判決理由會錯意的、劃錯重點的。就是單純給予口頭解說,就像健康檢查之後,對健檢報告有不懂的部分,可以回去問醫生。但這不包括給當事人任何建議,當事人需要建議的,就轉介去律師公會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其次,在各法院設公共關係室,取代現行僅由行政庭長兼任發言人的困窘情況,公共關係室平時負責與媒體接洽、掌握輿情,遇到社會矚目案件時,應於宣判後立即向承辦法官取得資料,當天或最遲於隔天召開記者會,說明判決要旨,提供新聞稿,回應記者提問,也是作為判決的翻譯者,記者則是再翻譯者。換言之,要積極讓法院記者會成為常態。(類似看法,可參考法官改革司法連線的「宣判日判決說明的現代化刻不容緩-以矚目案件為中心」)

    網路方面,司法院及各級法院的外網真的很落伍了,應該要讓網路搜尋引擎搜到新聞稿的內文(目前司法的新聞稿,都是在各法院及司法院官網上以提供附檔供下載之方式公諸社會大眾,在網路上搜尋根本搜尋不到,廣大網友也就很難知道有這些澄清新聞的存在,相對於被澄清的錯誤資訊在網路上繼續廣為流傳,澄清效果極差,對被誣指的法官很不公平,對司法形象非常不利,引自:法官改革司法連線臉書),並應開設留言板或發送訊息功能,由公共關係室專人即時回覆及為適當之處理。

    此外,最好由司法院每年舉辦司法文學獎、司法微電影大賽,提供影片拍攝補助費及得獎獎金,吸納人民對司法的多元觀察,只要與司法有關,不捏造法律扭曲制度即可,可以讓參賽者、外部評審、閱聽大眾更加仔細觀察司法各個面向,也可以藉此揭發司法之弊病,持續促進改革。但絕對不建議再拍攝官方宣導片。

    重建人民可以理解的司法,方法暫時想到這裡,拋磚引玉,願大家一起來補充。

    *作者為法官

    #第四組 #法律白話文

articles

  • 許多人民不信任司法,甚至仇恨司法,與對司法的誤解有很大關係。這並不是說司法都沒錯,都是人民誤解,沒這個意思。但一般人通常不去看判決,看判決也不一定看得懂,因為判決的確不容易讀。判決背後龐雜的法律體系及實務運作,尤其在最高法院見解有歧異或有違憲之虞的情況下,有些即使對於具備法律專業的法官、檢察官、律師而言,也是艱澀困難的,更不用說一般人。

    一般人,除非親身經歷訴訟者,對司法的認識,多半只透過媒體報導、電視名嘴及親友茶餘飯後的閒聊,聽別人罵得爽,就跟著罵,因道聽塗說、過度簡化,自難免張冠李戴,產生許多誤會。一些社會矚目的殺人案件,判不判死刑,應該是造成人民對司法印象很差的主因。雖然上司法院網站就可查看判決書,包括判決理由、承辦法官姓名,都是公開的,但幾乎從沒聽過批評者是針對哪位承辦法官所寫的判決理由的批判。常見的是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罵全體法官為恐龍法官,為什麼會這樣?就是通常看不懂判決書也不想看!因為法官寫的判決理由繁雜難看呀!結果就淪為司法圈內人才能理解的司法。反觀媒體報導或電視名嘴批評司法的說法,就算是加油添醋或移花接木,但容易吸收,大家愛聽,又缺乏資訊及能力分辨真偽。這大概就是人民不信任司法最主要的癥結。

    至於親身經歷訴訟者,對司法的認識,可能比較多些,但也不一定好到哪裡去。很多人只在意訴訟輸贏,輸了就覺得司法沒幫到他,就是司法不公,不見得清楚輸贏的主要理由是證據夠不夠、有沒有法律依據。公平的司法,應該鐵面無私,根本不該有幫不幫哪一方的問題。

    反之,若是人民可以理解的司法,人民就有辦法針對承辦法官的判決理由,加以分析批評,才有辦法就事論事,才能找出問題所在,進而解決問題。這樣一來,人民對司法的實質監督才成為可能!司法才會存優汰劣,才會進步。而不分青紅皂白亂罵一通,實在說不上監督,說不定很多法官還會偷笑外界不知如何監督,罵都罵錯。況且當人民可以輕鬆獲得司法資訊,較有能力質疑司法新聞之真偽,有些過於商業傾向的媒體亂象應該就會收斂。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罵全體法官為恐龍法官,只能洩憤,傷害不相干的法官,並無助於改善司法弊病,甚至會造成劣幣逐良幣,降低司法品質。由此可見,重建人民可以理解的司法,實在是人民監督司法、持續改革司法、提升司法品質與信譽的先決要件,太重要了!

    關於解方,不少人主張要判決書寫口語化。當然遣詞用字淺白,閱讀起來也許較不吃力,但代價是精確性降低,字數篇幅更冗長,而且法律上專業術語多,一碰到專業術語又看不懂,就要再解釋說明,寫判決會變成寫教科書,沒人受得了。另一方面,新任法官於分發工作數年後,會有二次書類審查,主要是抽查判決書寫得好不好,若不通過將不能再擔任法官,後果嚴重,但書類審查基本上是保守傾向的(可參考法官改革司法連線的「法官書類養成過程及改革建議-以書類送審制度為中心」)。此外,合議案件的判決書寫方式,也不是受命法官一人可為所欲為。再考量上級審對下級審判決書寫方式的評價,也會影響下級審法官的職場生涯。在層層束縛之下,難以寄予判決書寫口語化過多期待。

    這麼說來,難道無解嗎?不是的。舉個例子,智慧型手機是綜合性高科技產品,一般人都不懂這些一大堆高科技如何運作,但只要使用介面友善,最好是傻瓜也能使用,好用、好看就是好產品。司法當然不是智慧型手機,也不是高科技,但司法審判核心有跟高科技相似之處是難懂。應該沒有人會認為手機消費者應該懂手機運作的相關高科技,那是緣木求魚,不切實際,也無必要;同理,希望全國民眾法治教育程度提升到跟律師、法官、檢察官一樣,也是緣木求魚,不切實際,且無必要。存活至今的手機製造商,無不致力於提供消費者更好用、好看的使用介面;同理,司法院也應該致力於提供全國民眾輕鬆獲得正確司法資訊的方法。

    那民眾要如何輕鬆獲得正確的司法資訊呢?初步構想方案如下:

    首先,修正法院組織法等相關規定,在各法院設職由專人(如司法事務官),在個案宣判後一定期限內,以最好的態度提供當面解說判決內容的服務,作為判決的翻譯者。請不要笑,在法院所見,真的有很多民眾不識字,或語文能力、認知能力不足,常常有對判決理由會錯意的、劃錯重點的。就是單純給予口頭解說,就像健康檢查之後,對健檢報告有不懂的部分,可以回去問醫生。但這不包括給當事人任何建議,當事人需要建議的,就轉介去律師公會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其次,在各法院設公共關係室,取代現行僅由行政庭長兼任發言人的困窘情況,公共關係室平時負責與媒體接洽、掌握輿情,遇到社會矚目案件時,應於宣判後立即向承辦法官取得資料,當天或最遲於隔天召開記者會,說明判決要旨,提供新聞稿,回應記者提問,也是作為判決的翻譯者,記者則是再翻譯者。換言之,要積極讓法院記者會成為常態。(類似看法,可參考法官改革司法連線的「宣判日判決說明的現代化刻不容緩-以矚目案件為中心」)

    網路方面,司法院及各級法院的外網真的很落伍了,應該要讓網路搜尋引擎搜到新聞稿的內文(目前司法的新聞稿,都是在各法院及司法院官網上以提供附檔供下載之方式公諸社會大眾,在網路上搜尋根本搜尋不到,廣大網友也就很難知道有這些澄清新聞的存在,相對於被澄清的錯誤資訊在網路上繼續廣為流傳,澄清效果極差,對被誣指的法官很不公平,對司法形象非常不利,引自:法官改革司法連線臉書),並應開設留言板或發送訊息功能,由公共關係室專人即時回覆及為適當之處理。

    此外,最好由司法院每年舉辦司法文學獎、司法微電影大賽,提供影片拍攝補助費及得獎獎金,吸納人民對司法的多元觀察,只要與司法有關,不捏造法律扭曲制度即可,可以讓參賽者、外部評審、閱聽大眾更加仔細觀察司法各個面向,也可以藉此揭發司法之弊病,持續促進改革。但絕對不建議再拍攝官方宣導片。

    重建人民可以理解的司法,方法暫時想到這裡,拋磚引玉,願大家一起來補充。

    *作者為法官

    #第四組 #司法與人民脫節 #司法白話文

articles

  • 文 / 蔡嘉裕

    網路媒體日前刊登雲林地院張淵森法官投書《法律學是專業不因民粹而通俗》 ,分析說明:「法律學也是專業領域,不是常識,法律及判決書也難以通俗到讓普羅大眾都能輕鬆理解……現在的判決書都是以白話文書寫,民眾之所以覺得看不懂,其實是因為無法了解判決書中所內含的法律術語及概念」的實話,戳破一些不切實際的期待,並誠摯建議民眾:「透過自行閱讀研究或尋求專業意見,親自了解具體個案的法律關係,才是正途」,再舉例提及法官日常工作上也常遇到語文能力低落到極點,其實應該是睜眼說瞎話的當事人,而以幽默口吻結語:「這些民眾也應該列入『不識字』的國民才是。國民『不識字』不提升,就算法律及判決書再通俗再白話,也是枉然。」

    法官改革司法連線致力於司法與社會溝通,筆者忝為共同發起人之一,也曾發表《重建人民可以理解的司法》 、《溝通不良的司法 如何贏得人民信賴》,就司法體制或個別法官多與社會溝通,都是持鼓勵態度,也能包容不同意見。減少不必要的誤解,大家聚焦於真正問題所在,才是真改革。

    法官改革司法連線臉書專頁分享《法律學是專業不因民粹而通俗》時引言:「我們分享雲林地方法院張淵森法官的一篇好文!我們請各位讀者停下來想一下:猶如醫師的病歷和處方箋,會計師的各種會計表和查核報告,資訊工程師的程式語言,建築師的設計圖和計算式,法律也是一種專業。我們支持判決書應盡量口語化、淺顯化,太過文言的詞彙,拗口的句型都應該改用更平易的寫作方法。但在此也要請朋友們了解,判決書難免涉及法律原則及法學概念,白話仍有其極限,有時甚至法律系畢業的法律人讀起來都還有一定難度,何況當事人及一般大眾。我們會繼續努力拉近判決書和民眾的距離,但法律畢竟是一種專業,就像病歷、程式語言本來就難以期待讓所有人都看得懂,當判決不只是涉及竊盜、借錢還錢這類可憑常識理解的簡單法律觀念時,一定會有其艱澀的一面,真的要拜託朋友們多多包涵了!」應已清楚表明我們的立場。

    未料,我們上述分享竟引來李佳玟教授撰文「寫判決豈是下神諭?」結語痛批:「用識字率鄙夷一般人,流露出的是菁英的傲慢……一個自稱改革的法官連線,把這篇文章貼出來代表該連線的立場,充分說明參與其中的人認為,所有對於法官的不信任,都是人民的誤解,媒體亂報,人民程度不好,以至於不知道法官多麼辛苦,多麼專業。自稱改革的人,結果成為最需要被改革的對象。」很突兀,完全是栽贓!其第二段還無中生有寫道:「姑且不說『法官被社會當成恐龍所以判決也只好盡力講人話了不然你能怎麼辦人民最大啊哈哈』」,更是虛構引用句,誘導讀者產生受法官輕蔑的厭惡感,但這句話其實是李教授自己編的,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李教授就是Blanca Lee事後已在自己臉書上向張淵森法官表示:「最後我想向您道歉,當我讀到最後一段文字時,我的確覺得您的展現出菁英的傲慢,沒有想到是故意諷刺……只是結果是我是蛋頭學者」,至少已經承認是自己看錯。

    令人好奇的是,張淵森法官明明是以引號「不識字」指涉睜眼說瞎話的某些人,為何一位法律系教授卻解讀為「用識字率鄙夷一般人」?失之毫釐差之千里。更何況李教授常指導研究生寫論文,自己也會寫反串文,其語文能力理應高於一般知識分子,如《猛藥最有感,不如來個「防衛性羈押」?》,法官改革連線也曾基於善意理解予以分享,並強調是反串文 ,不忍指責其反串過度,真的會造成主張「防衛性羈押」的聲浪而侵害人權,我們也寧願相信李教授的人格還不至於利用民粹來刷存在感。但如今李教授竟然也變成如同「不識字」的某些人,進而散布不實資訊,詆譭一群勤於與社會溝通的熱血法官。抹黑司法體制內的改革力量,偷笑的會是誰?是打擊錯誤嗎?

    大街上罵人,小巷裡道歉,這種情形在社會上通常令人不齒。筆者認為,李教授既然以投書PNN的方式詆譭張淵森法官與法官改革司法連線,光是在自己臉書上向張淵森法官道歉,還拖泥帶水,是不夠坦率的。請問成大李佳玟教授,何時要以同樣投書PNN的方式向法官改革司法連線的法官們鄭重道歉?

    本文作者蔡嘉裕,台中地方法院法官,法官改革司法連線共同發起人之一。本文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第四組 #法律白話文

articles

  • 蔡嘉裕/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即將開始,終於在

    2/17公布分組會議委員及議題

    ,議題既多且廣。即使有些議題語焉不詳,有些最明顯降低人民對司法信賴度的高爭議性議題(如廢死、扁案等)被排除,為德不卒。但社會大眾既然覺得司法有問題,應該改革,多溝通總是好的,至少總要先釐清司法的問題到底在哪裡,並弄清楚司法運作的現況,才能對症下藥,並小心副作用,以免藥到命除—改革結果變成終結司法(被併入行政),毀棄國家權力分立制衡機制,而釀成大禍。

    因此,有法官、檢察官代表與會,幫助其他人理解司法體制內運作的現況,的確是必要的。

    這次會議委員過半數為非法律人,其專長不在法律,但可以幫助法律人感受人民的多元期盼。法律人則分為法官、檢察官、律師、教授,也是隔行如隔山,多數法官、檢察官不熟悉律師執業經驗及教授學術圈生態,多數律師、教授也不熟悉司法體制內運作情形。與會者關於司法改革的「背景知識」差異很大,各人認知角度不同,類似「瞎子摸象」的典故,自是當然。

    往好處想,與會者可藉由不同觀點檢視自身盲點,彼此接納修正,而成就司改大業;往壞處想,若與會者「只看見自己想看的」,拒收與其想像世界不符的正確訊息,那就只剩無交流的各說各話、虛耗的對立。從人性及心理學來看,前者發生可能性低,後者發生可能性高。因此,有期待,卻不敢樂觀。況且,與會者中不乏利益團體代表及攫取名聲即獲個人利益之名人,會不會「公而忘私」?令人不敢想太多。但不試試看,怎知道行不行呢?

    司改國是會議,重點就是要溝通,容納異見,讓互不熟悉的法律人與非法律人間有對話溝通的場合,讓彼此既合作又衝突的不同職業、不同留學國、不同世代的法律人間有對話溝通的場合!雖然議題非常多,大家仍應盡量努力,若時間不夠討論不完,或因資料不足無法下決定,應該也沒關係吧?

    如果一個問題,專家們研究了十幾年,仍有諸多顧慮,不敢貿然定論時,是不是召開會議,邀集過半數的非專家與少數專家代表一起開個會,連問題是什麼都還沒弄清楚,就用表決的方式解決問題?答案應該不言可喻。如果召開司改國是會議偏重於獲致決議,因待處理的議題既多且廣又艱深,茲事體大,5個分組,1個分組的與會者20人,1人講10分鐘就超過3小時,討論時間鐵定不足,一次發言限3分鐘,發言者只能簡單說明贊成或反對,想要解釋說明一個法律概念、現行制度或實務現象都很難,更不用說互相辯論說服,但會議主席若嚴格限制發言時間及次數,開會即淪為大拜拜,眾人各表立場後,就強行表決,縱有表決結果,誰敢擔保沒問題?

    依1/23司改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議制定的「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分組會議議事規則

    」,一次發言限3分鐘,只要分組成員二分之一同意,就算獲致結論,總結會議二分之一同意,就可以推翻分組會議結論,看來是偏重於獲致決議,何況會議委員的民主正當性不足,被推薦委員多少都有裙帶關係,令人不得不憂心。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性質上只是總統的諮詢會議,其決議本身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僅供總統兼執政黨主席參考;如同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網站公開徵求人民的司改建言,對於總統府設定司改議題也僅供參考,看不出關連性,遠不如民間司改會在去年5月至7月間舉辦的「全民司法改革運動」,

    司改議題由網友提議及投票排序

    ,比較一下就清楚。

    經由總統兼黨主席(透過黨籍立委)行使其對於行政、立法部門之權力,具體而言,就是要由行政及司法行政機關實施相關行政作為,或研擬相關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通過,方能落實。換言之,推行所謂司改政策之成敗,終究須由執政黨依「責任政治」自行負責。萬一日後發現司改國是會議輕率作成之決議不當,責任恐難以釐清。

    如此看來,司改國是會議最好不要太拘泥於獲致決議。對於有共識的議題,應僅作成原則性的決議,具體內容仍需留待行政及司法行政機關之研擬(含委託學者專家報告)及立法程序嚴謹審查。對於討論不出所以然來的議題,更千萬別勉強作成決議。

    萬一不幸遇到有會議主席急於表決邀功,不給充分討論,建請與會者務必拒絕配合,必要時應退出表決程序,以免司改國是會議「變質」為服務政治的場域(但當然是希望不會囉^^)。

    #會議程序

articles

  • 文 / 蔡嘉裕

    法院的判決、裁定,通常不易閱讀,這是事實。不易閱讀的原因之一,是有時會使用一些較文言典雅的詞彙,包含成語,優點是簡潔而效率高,問題根源於中文(華語)的特性,書寫詞彙與日常用語幾乎是兩套系統,在語文教育上,更是以去口語化的優雅詞彙及修辭多變為導向,慢慢就遠離日常語言。

    其次,是法律用語有其專門性,若沒有學過,很難光從字面上猜出正確的意思,像是「訴之聲明」、「假執行」、「證據能力」等,不勝枚舉,一般當事人聽到法官開庭問這些,表情反應多像是看到外星人,這些用語寫在判決上,也一樣難解;就這方面,可以開發「法律用語小辭典」及「法官開庭會問甚麼,及如何應對」的APP或線上查詢功能,免費供民眾使用,應該會有幫助。

    再者,就是有些案件的事實真的複雜,甚至涉及其他專業領域的各種術語,任誰來閱讀都很吃力,那就沒辦法囉!(攤手)

    如果裁判書淺白易懂,應可拉近司法與人民距離,這個概念本身沒有爭議。但在聰明學者與立委將學說及法律條文變得淺白易懂之前(難如登天),顯然有難以突破的瓶頸。就算法官盡量寫得淺白,成效也相當有限,況且法官手上案件太多的時候(通常都這樣),必須以最有效率的方式結案才能生存,就顧不了其他。理想可以追求,致力於書寫白話文判決的法官,當然應予鼓勵(耗時費力,真的不容易),但全面性的改革,就必須更務實。

    法律用語有其專門性,很難光從字面上猜出正確的意思。

    反倒可以思考,如何運用其他資源,仰賴制度措施,將裁判書轉譯為日常語言,換個方法來幫助當事人理解裁判結果及理由,才是更有效的作法。正常情況下,任何專業法律人就同一裁判書的解讀,不該有明顯出入,可由承審法官於宣判後為必要之解說釋疑,亦可由法院發言人就矚目案件於記者會時,或由訴訟輔導科書記官就一般案件於當事人來詢問時,以口語溝通、互動,確保理解之正確性,順便減少司法黃牛利用資訊落差介入的機會。此外,當解說者不是承審法官時,當事人的情緒應該也會比較平穩和緩,是附帶的好處。

    具體建議,未受社會矚目的一般案件,在將裁判書寄給當事人的時候,應附問卷詢問當事人對於裁判書是否充分了解(而不是問對於法官的滿意度如何)並告知可到法院訴訟輔導科,免費詢問裁判書寫的是什麼,就適切解決當事人閱讀判決或裁定感到困難的問題,並發揮司法的可親近性;需要進一步法律諮詢者,可以再轉介到法律扶助基金會。

    至於受社會矚目的案件,雖然占總案件比例很低,但有媒體效應,就要考慮一般國民的觀感。適當的記者會、新聞稿是最基本的,各法院應培養新聞人才,目前進步空間真的很大;同樣重要的,是網路,司法院應盡快完成裁判書查詢功能之改善,方便網友對裁判書點評及分享連結,並設置「白話文講重點」的開放平台,應可望吸引一些律師或學者來寫判決摘要及重點討論,線上解答社會大眾提問,利人利己。如此一來,就事論事的真改革,便指日可待。

    本文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本文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第四組 #法律白話文

蔡虔霖

backgrounds

  • 法官

articles

  • 蔡虔霖/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

    在家暴案件:「法官,我要告蔡英文家暴;我跟馬英九上床;我以前關過,是葉金鳳迫害我的。」在刑庭的交互詰問:「請被告訊問證人」,「請問法官要怎麼問?」在民事案件:「接下來我們來整理爭點」,「法官,什麼叫爭點」。在台灣,除了重大刑案,任何人都可以在法院起訴或應訴,而毋須律師代理。

    「庭上,本案應適用1896年的A判例,理由有下述…」,「庭上,本律師主張應適用1906年的B判例,理由有下述…」,這是溫哥華(英國及許多大英國協,如香港)的法庭,除非簡易案件,只要到法庭開庭,一定要律師代理,而且要Barrister(訴訟律師),而非Solicitor (非訟律師),因後者的專業並非到法院開庭。

    近幾年,法界被諸如「法院是為人民而生」,「你給我事實,我給你法律」的大帽子所籠罩,洵致法院的程序流於民粹而專業隱退。上述理念是對的,但應指其結果,而非過程。過程如此的草根,其結果恐與理想大相逕庭。

    況台灣現每年錄取約千位律師,毋庸擔心律師的供給問題。且我國已有法律扶助基金會,更不用擔心弱勢族群的法律權益保障問題。此次司改會議,盼能讓法院走上專業。

    #律師強制代理

蔡志宏

backgrounds

  • 法官

articles

  • 去年底,立法院多位立委分別提出監理沙盒相關法律修正草案,並已於去年十二月十九日召開會議審查。金管會也在今年一月十一日提出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各該修正草案與實驗條例草案旨在賦予金融及非金融服務業進行金融科技研發試作之安全環境,對實驗之特定範圍與期間予以有限度的法令豁免與相關管理規範,此即「金融監理沙盒」。此一制度讓金融科技之發展,可以因應行動網路時代興起、科技技術快速變化,從而在可控制之風險下,實際嘗試開發新的金融科技產品,創造社會大眾更高的消費福祉。這樣先嘗試實驗,再為法令開放變更之作法,其實也可以思考經適當的轉化設計後,運用在司法改革上。

    以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為例,司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自民國一○一年起至今,已經舉辦過六十二場的模擬審判,從早期以觀審為主,到後來參審、陪審均有相當的模擬,再加上民間也有自發性的模擬陪審活動,甚至模擬對象已經發展至陪審判決後之上訴模擬,或者與地方政府合作廣邀一般民眾參與擔任陪審員,人民參與審判的「假戲」模擬,可以說已經到了瓶頸,接下來應該要進入「真做」的階段。不過以原先人民參與審判規劃在刑事重罪上適用而言,恐怕是十分不適合「實驗性」真做,試想:被告如果沒有意願接受人民參與審判,卻剛好在試辦法院被起訴,又是死刑、無期徒刑等重罪,勢必引發法律適用公平性的疑慮。但如果是解決私人間財產糾紛的司法訴訟,且雙方均有意願讓人民參與審判,這就如同有意願銷售與購買創新金融產品的業者與民眾,唯一的障礙就是法令限制,此時司法何不仿效金融監理沙盒的精神,讓司法審判在一定的控制框架下,開拓法院與當事人共同協力創新嘗試的空間。藉由公私合作在真正的案件中,引進人民參與審判,以超越模擬審判之真實經驗,提供未來立法政策選擇之實證基礎。

    除了人民參與審判外,其他如:私人法官、英美式證據開示(Discovery)、專家證人、紛爭之中立第三人評估,乃至於線上解決紛爭機制等比較法上已經存在之制度,均可考慮以此模式,提供制度創新嘗試的平台。當然,對於這樣創新的構想,一定有質疑真會有案件的當事人剛好都同意由人民參與審判,或實施其他在台灣前所未有的制度嗎?以我個人的觀察,在某些特殊產業領域,例如:智慧財產業界,其實當事人並不滿足於現今由法院完全獨占調查認定之訴訟模式,也希望能夠參考引進其他制度。幾年前,我就曾被法院指派,出席由智慧財產局主辦之會議,會議內容就在討論由科技業界所提出採行英美式證據開示之可能性。此外,像專家證人制度亦經常聽聞被各界提出討論引進,只要主掌訴訟制度的公部門願意以開放的心態,鼓勵民間提案共同參與創新,許多被討論引進的制度,相信都有機會可以審判創新沙盒的方式,提供更為真實的實證經驗參考。

    時值司法國是分組會議召開在即,各種對於司法現狀的改革意見最終都有可能付諸實施,期待在此之前,能夠利用創新沙盒模式,妥善評估各種改革的成本與效益,讓司法改革真正成功!

    #第四組 #人民參與審判 #司法創新

articles

  • 為何陪審違憲?

    司法院院長許宗力日前在法官論壇親自回應法官問題,其中提到陪審制有嚴重違憲之嫌,除非修憲明白規定人民有請求陪審的權利。對於許大院長如此坦率地表達陪審違憲之見,我作為一位長期關心陪審制度本土發展,與實際感受審判前線困境的法官,在肯定其誠懇直白之餘,也對於我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改革發展感到憂心。

    何以我國在政治民主化已經蓬勃成熟發展後,對於司法民主化之變革,卻是如此躊躇不前、前顧後盼?基於國民主權原理,有國家的人民可以透過選舉,決定選出主張退出TPP的總統;也有國家的人民可以透過公投,決定退出歐盟。這些決定不但影響每一位投票的國民自己,也影響不投票的別人,甚至影響好幾個世代的子孫,但因為主權在民,所以都可以由人民決定。既然如此,為何我國憲法會不准人民經由適當的制度安排,也在司法個案上,運用生活經驗與智慧,與職業法官分工合作做出妥適的裁判?職業法官果真如此英明神勇,以致必須獨攬事實認定、法律解釋之權,才能認為合憲?對於陪審違憲之說,且容我逐一辯駁如下。

    檢察官舉證就是有罪理由

    首先,陪審違憲論者認為陪審判決不附理由,所以不合乎正當程序要求。沒錯,沒有理由就定罪處罰被告,這不但違憲,也違反常識,當然不應該如此。因為被告不知道自己錯在哪裡,處罰就沒有意義,也沒有正當基礎。但是陪審是沒有理由就將被告定罪嗎?顯然不是!經過陪審審判定罪的被告,都經過檢察官起訴並在法庭上逐一詰問證人、展示證據,被告的辯護人不但可以事先透過證據開示,掌握起訴被告所憑的證據,也可以當庭透過反詰問、提出相反證據,為被告伸冤辯護。最後陪審團判被告有罪,不就是因為陪審團採信檢察官的舉證,足以無合理懷疑地將被告定罪?怎會認為陪審判決沒有理由呢?當然,被告可能對於陪審團採信檢察官舉證,感到無法信服,但在職業法官審判也是如此啊!對於理由不能信服,與沒有理由,是兩回事,怎能混為一談呢?

    被告應有權要求陪審

    接著,陪審違憲論可能會說:陪審判決只有最後判決結果,沒有逐一說明到底是如何採信檢察官舉證,或者何以不採信辯方舉證,所以不算有理由。但這純粹是一種對於理由說明型式的偏好,甚至於是偏見而已。逐一說明採信與不採信的理由又如何?這樣被告就能夠信服了嗎?如果因為有這樣理由的說明,被告因此甘服,天下因此太平,今天還會有討論人民參與審判的必要嗎?就是因為社會不能滿足只由職業法官自己說明理由,就要定人生死,所以才要有人民參與審判,不是嗎?

    更何況,職業法官獨攬個案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兼理證據能力與證明力判斷之權,表面上給了理由,但實際上究竟法官有無因為法律闡釋困難,所以遁入事實認定(例如:不願意直接面對死刑違憲與否的法律問題,卻總要從事實上查有無教化可能),或者明明判定沒有證據能力,但最後仍然受到影響(因為職業法官必須先接觸兩造所提出的證據,才能決定有沒有證據能力;相對的,法官裁定沒有證據能力的證據,就不能提出法庭,陪審團就不會接觸),根本無法從表面上的理由得知!

    延伸閱讀-李念祖專欄:刑事訴訟採取陪審制的法理意義

    被告基於憲法上所保障的程序選擇權、程序主體地位,選擇將事實認定交給陪審團,法律解釋交給職業法官,以確保自己能夠受到自己所認同的公平審判,難道只因為陪審團沒有給出一份形式上的判決理由,就要禁止嗎?就要將這樣的制度立法,宣告違憲嗎?

    陪審團也可以給理由

    最後,堅信有罪判決必須有理由才符合正當程序的人,可能認為無論如何,都要有一份書面理由才可以。好吧!如果真的這樣。就讓陪審團在判決後出具一份理由說明書,這只不過是技術問題,也不是甚麼難事。根據可得文獻的記載,西班牙採行的陪審制就是採取這種模式(請參見Mar Jimeno-Bulnes, Jury Selection and Jury Trial in Spain: Between Theory and Practice, 86 Chi.-Kent. L. Rev. 585 (2011))。

    其實有無理由並不是重點,更應該關心的是,對於陪審判決結果是否能有適當的糾錯救濟機制,這才是正當程序的核心所在,不是嗎?否則空有理由,理由都錯,那又有何用?這一點在主要採行陪審制的國家,應該都有相關設計,可供被告尋求救濟,例如:根據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29條規定,被告可以證據不足支持定罪(The evidence is insufficient to sustain a conviction),請求法官逕為無罪判決(Motion for a Judgment of Acquittal);加拿大刑法典在675.(1).(ii)節中,也規定被告在上級審給予上訴許可,或原審法官認其上訴適當之情況下,可以事實問題上訴。換句話說,一位在陪審制下遭有罪定讞者,都是經陪審團與職業法官雙重認定證據足以支持定罪、無事實問題之被告,這樣在正當程序保障上,真的有輸給全部都由職業法官寫理由的定罪程序嗎?

    抉擇陪審的關鍵

    陪審真正的挑戰,不在違憲,而在它完全翻轉了傳統由職業法官主導訴訟,以判決理由讓案件定讞的訴訟模式。所以陪審需要更多資源,讓兩造可以立於公平的地位在法庭追求事實真相;需要法官用更多時間去解釋說明法律規定,好讓陪審團可以了解涉案的法律,並忠於法律做出判決;需要更多的配套措施,讓真正需要陪審的案件才能進入陪審程序。希望參與司法國是會議的各位賢達,都能夠明瞭這許多的人民需要,對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做出睿智的抉擇!

    ※作者為智慧財產法院法官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

    一起加入Line好友(ID:@upmedia),或點網址https://line.me/ti/p/%40zsq4746x。

    #第四組 #人民參與審判

曾士哲

backgrounds

  • 檢察官

articles

  • 曾士哲/屏東地檢署檢察官

    「警方昨痛斥,梁女刻意說出『以前』來過,試圖撇清涉案,且遺體找到後,超乎冷靜且刻意『演戲』哭泣應對;參與此案刑警事後回想,不禁打了冷顫說:『

    她的表現實在太假掰、太冷血了!

    』」這是日報頭版就近日小模命案的報導。若內容屬實,則警方近來頻就案情細節的發言,遊走無罪推定、偵查不公開規範邊緣的操作,著實讓人捏把冷汗!

    適值司法改革沸揚之際,檢察官之司法官屬性是否保留,亦備受關注,嘗有案例如上,引為探討適例。

    警方辛苦辦案,亟欲獲社會掌聲,藉此方式刷刷存在感,實能理解,畢竟,警察身為行政官,而行政權的核心價值,就是效率、績效愈好,曝光度越高,表示行政權運作越順暢,從福利國家的角度以觀,確屬人民之福。但若從權力分立司法權另立之設計本在制約暴走行政而言,冷靜、理性及中道的司法裁決,適度為衝過頭的行政權踩煞車,則為確保全體國人安享行政成果並無人無端受犧牲所必要。

    部分旗幟鮮明的改革人士,亟欲藉此機會,去檢察官之司法官屬性,徹底行政官化檢察權而後快,振振之詞略以,檢察官過大的司法官裁量、偵查權限動輒侵害人權,此由檢察官起訴定罪率竟不能百分百,足證檢方確實侵害人權濫訴成性云云。乍聽有理,但邏輯往下推衍,今縱扳倒檢方的司法官屬性,就能讓檢方的偵查、起訴品質從此脫胎換骨大躍進嗎?

    對照警方純屬行政官角色的辦案績效取向致有上開表現,再參考我國現制檢方尚自詡為司法官,深知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告有利之事項應一併注意而具客觀義務,實不知除去司法官屬性後的檢察權,究竟能怎樣讓人權保障更上層樓了。

    論者以為,檢方縱為行政官,仍可藉由決定是否起訴警方移送之案件確保偵查品質,並可免於檢察官具司法官屬性之恣意妄為及濫權流弊。殊不知,司法官之客觀義務運作,當然從案件偵辦的第一秒就展開!當檢察官全為行政權掌控後,只怕礙於績效、社會氛圍考量,上級長官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之蒐集,或興趣缺缺,而沒了司法自主裁量偵查範圍權限的檢方,就長官辦案方向指示,只能照單全收,伴隨而來的隱匿、忽略對被告有利證據調查之弊,反可能侵害人權更甚現況。

    與我國司法體系相比,日本檢方的屬性更靠攏行政權,在追求百分百定罪率的潔癖民族性下,2010年竟爆發大阪特搜部(特偵組)主任檢察官大坪弘道等3人為求勝訴,無中生有,刻意偽造對被告不利之電磁紀錄,意欲入被告於罪的司法醜聞,案經揭發後,3名檢察官均遭法院判刑,這是行政官績效取向無限放大後所可能產生的畸象。

    賦予檢察權司法官屬性,求的不只是毋縱的抓壞人行政績效考量,重的,更是毋枉的人權保障。

    數年前轟動一時的阿帕契觀光團涉嫌洩露國防機密案,在社會被撩撥的情緒高漲,國人皆曰應殺氛圍下,承辦檢察官本於自己的法確信,調查後逕為主角李蒨蓉等人均不起訴處分嗣並確定,案件偵結後還勞動行政院副院長公開談話批判「法院」的「判決」應考量社會觀感。則檢方如果失去司法裁量地位,類此案件,還能不依照民意,奉命起訴?

    #第三組 #檢察官定位

陳宏達

backgrounds

  • 其他

articles

  • 針對司法院積極推動人民參審制,法務部也參考少數學者研議,準備引進日本「檢察審查會」制度,加強外部監督。初步研議將無告訴人的重大不起訴案件,交由人民參與的檢察審查會審查,並擴大及於簽結案件,這樣的司法改革走向是否真正有益人民?非常值得商榷。

    我國對於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的救濟程序,在刑事訴訟法設有「再議」機制,明定由上級檢察署檢察長加以審查,對於無告訴人的重大不起訴案件,更設有職權再議制度;日本則採「起訴獨占主義」,僅檢察官擁有起訴權,並無「自訴」制度,是日本檢察官之裁量權甚大。

    為防止此起訴獨占權過度膨脹,該國乃設有兩種作法以為節制:其一為「付審判請求程序」,其二為「檢察審查會」,對檢察官不為起訴之處分是否適當,設置「檢察審查會」,成員均由國民組成,以國民立場監督、審核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決定,為落實民意監督實效,自2009年起更立法賦予檢察審查會強制起訴之權力。

    但日本各界對此並非沒有反對聲浪,主要批判意見為:檢察審查會不用聽取被告之答辯意見,即得為起訴決定,則其判斷應予起訴的標準究竟為何?議事、審查之過程均不公開,是否可能在證據不充分情形即予草率起訴,反而侵害被告人權?若事後證明檢察審查會起訴決定錯誤,又應由何人出面道歉負責?相關損害回復機制亦付之闕如。

    日本檢察審查會制度緣自二次大戰後,日本由聯合國盟軍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占領,對日本憲法、政治、軍事、經濟、教育等均直接且強勢指導設立新制,司法制度亦不例外。當時原擬引進美國之「大陪審(Grand Jury)」制,由市民組成之陪審團審查案件證據後決定是否起訴,然因日本政府以固有司法制度及傳統國情有異為由堅決反對,幾經折衝協商後,乃設計採行「檢察審查會」制度,以約制檢察官之不起訴決定權。我國少數學者並未深入瞭解兩國刑事訴訟制度之背景及差異,望文生義,誤以為設置「檢察審查會」是檢察機關外部監督之萬靈丹,其誤會可謂大矣!

    事實上這項制度在日本實務運作下問題重重,審查會7年前實施強制起訴後,各審查會一共強制起訴9件、13人,強制起訴案件雖多屬社會矚目的重大案件,但絕大部分都以無罪收場,例如民主黨前幹事長小澤一郎涉陸山會案無罪確定,不僅浪費司法資源,而且嚴重侵犯人權,所以並不是說效法日本、歐美制度就認為是改革,我們應該尊重社會長期形成的法律文化背景,通盤去檢討什麼樣的制度才是適合我們的。

    以宇昌案為例,本案在前次總統大選前雖然紛紛擾擾,但已經特偵組檢察官詳加調查各項事證後予以簽結,公布調查結果及理由,並製作對照表逐項說明各界質疑之事項後,幾已定紛止爭,類此案件如交檢察審查會由人民審查,勢必再起波瀾,「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社會紛擾將永無寧日,豈是人民之福、國家之福?

    另一方面,我們也要思考,沿用歐美的陪審制或參審制,一樣存在同樣問題,現在很多人說,應該要讓法官聽到人民的聲音、讓人民參與司法程序,但我們首先要思考的是,隨機選出來的那幾個人組成的陪審團或參審員,所代表的真的是人民的聲音嗎?陪審團集體投票作出一個裁決時,並不需要給予任何理由,則其判斷被告有罪、無罪的決定,會不會失之主觀、專擅?況其又不需閱覽卷證,單憑幾次的「聽訟」就能神準決定被告生死,置人權受侵害之風險豈不大矣?

    此外,司法院、法務部未來每年恐怕都要多編幾億元的經費來支付參與偵查、審判民眾的車馬費及改造相關硬體設施。司法院過去所試行推動的觀審制,民眾除了有車馬費,還有免費便當、精美紀念品、宣導品,大家體驗模擬法庭,當然都會覺得很滿意,但是未來制度是玩真的,不論是觀審、參審或陪審制,車馬費只有區區幾百塊,一天一坐就是8個小時以上,有時候訴訟程序還會延續一、兩個禮拜,甚至一個月或更長,現代人工作上都非常忙碌,多少人會有耐心疲於奔命法庭參審、陪審?況且當事人的案子也會越拖越久,會不會又產生另一種民怨呢?成本與效益的問題都是我們推行新制所應該去考慮的因素。

    當「人民的司法」口號喊得滿天乍響,執政者是否更應該保持腦筋清明理智,回歸「國家的司法」,認真思考怎樣的司改才是真正對於我國人民是最有益的制度。

    *作者為基隆地檢署檢察長、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委員

    #第四組 #人民參與審判

articles

  • 針對司改國是會議「檢察官定位」的議題,有位自翔為最高票委員的林姓法官表示:法務部派出的檢察官都在反改革,沒有自我反省,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像台灣的檢察官能開偵查庭、關起門來辦案,檢察官作的不起訴處分還有確定力,這些都該討論改革云云。

    西方有句話「一知半解比無知更可怕」,我們不免要質疑,該名國是委員的主張可以代表多數法官或學者的聲音嗎?檢察官行政化,真的是對人民有益嗎?檢察官捍衛辦案之獨立性都是在反改革嗎?

    已故刑法大師林山田教授,他曾說過一句話「在比較落後的地方,誰控制了軍隊,誰就控制了政權;在我們這個地方,誰控制了檢察官,誰就控制了政權。」檢察官就像司法案件的水龍頭,只要這個水龍頭開了,水就會一直流,檢察官開啟了調查,後面就會有一連串的效應,如果有人控制了這個水龍頭,要開、要關都任由人宰割,那檢察體系就不可能獨立,司法判決更不可能會公正。

    從比較法學來看,在法國檢察機關被視為獨立於政府機關之「公益代表人」,因此檢察官乃被定義為「近於司法官之行政官」;在德國,其檢察官亦具有行政官與司法官之雙重性格,而被定義為「法的看守人」,德國Eduard Kern教授曾謂:「檢察官並非居於與被告相對立之一方當事人之地位。其處理案件應站在公正且客觀之立場,而係在世界上最有客觀立場之官員。」在日本,其刑事訴訟法雖已大幅改從當事人主義,但日本著名刑事訴訟法學者松尾.浩也教授仍認為「檢察官係具有準司法官性格之行政官」;即使在採徹底當事人主義的美國,間亦出現檢察官為「準司法官」之判例。

    長期以來,奧地利檢察官入憲的呼籲與努力不斷。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檢察界主張不但獲得學界主流的支持,甚至於也得到法官界大力奧援。入憲主張終於在 2007年12月開花結果,奧地利聯邦憲法第90條(Art.90a B-vg)明定檢察官作為「第三權機關」,並於刑事訴訟實施偵查與起訴的任務 。

    司法改革不能只是口號訴求或是本位對抗,而是如何建立制度性擔保的實際問題。要讓檢察官具有「不可收買性」 (Unbestechlichkeit),就必須建立一套讓其無後顧之憂的制度性擔保,而奧地利新制係由以下四大支柱,來鞏固檢察官的不可收買性:

    (一)檢察官負有客觀性與實質真實發現義務。

    (二)從法官資格任命而來的檢察官,亦即唯有具備法官資格且曾任1年法官職務者,始得任命為檢察官。

    (三)檢察官作為司法機關的定位,明文入憲(Art.90a B-VG)。

    (四)法官與檢察官共通適用的職務法(RStDG)。

    我國憲法第七章司法,第77條至第82條僅就司法院之地位、解釋法律權、正副院長及大法官之任命、法官獨立審判、法官之保障及法院組織加以 規定,對於檢察權則付之闕如。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第81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但檢察官之偵查與法官之刑事審判,同為國家刑罰權正確行使之重要程序,對於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之保障付之闕如,如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25號解釋以觀,憲法本文對於檢察官職權行使之保障規定,實有疏漏。

    在刑事案件上,司法權並非由法官獨享,而是由法官與檢察官分享。從犯罪的偵查的發動到公訴程序,檢察官均扮演著重要的平衡角色,亦即檢察官的定位為「司法權」中的「權力分立」,檢察官不再是純粹上令下從的行政官,而是在由檢察總長為頂端的「檢察一體」下,在司法權中與獨立審判的法官扮演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權力分立,這是憲法規定本身空白的情形下可以思考的走向。

    檢察官與法官同為司法權運作的兩輪,惟有相互制衡、相輔相成,共同穩健朝保障人權、實現正義之目標前進,才能重建司法之公信力;確立檢察機關為司法機關之獨立地位,以避免政治力之干預,維護檢察機關之公正性,誠有納入憲法增修條款之必要。

    司法問題受到了社會殷切的關注,司法改革儼然成為社會改革的前端,如何贏回人民對司法的信任與尊重,應屬司法改革最優先的議題。司改國是委員如果一定要將檢察官理解成行政官,或調整為單純的國家律師,在組織上排除於司法機關之外,只會造成檢察權進一步的弱化,當然不是國家之福、人民之福。

    *作者為基隆地檢署檢察官

陳揮文

backgrounds

  • 其他

articles

  • 蔡英文總統就職演說宣示,去年十月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承諾跳票,延到今年六月,蔡總統親任召集人,指派國安會議諮詢委員林峯正籌辦。

    林峯正曾任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時代力量主席團,在陳水扁總統任內,以律師身分出任中央廣播電台董事長,意識形態與政治立場鮮明。姑且不論林峯正有酒後駕車刑事紀錄,司法改革跟國安會的職掌完全無關,蔡總統應該任命更適合、更中性的人選。

    二○一二年,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退休前自己爆料,辦公室抽屜有好多關說信件。楊仁壽包庇關說者,沒有公布姓名,還銷毀資料。試問,升斗小民有管道向最高法院院長關說嗎?

    二○一三年,立法院長王金平打電話給法務部長曾勇夫,關說民進黨總召柯建銘的弊案。王、柯關說,只有柯建銘送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王金平全身而退,關說案不了了之。反而是被關說的曾勇夫黯然請辭。

    日前,司法院與法務部分別公布國是會議七大、三大改革方向。令人遺憾的是,這十大改革方向跟杜絕司法關說,一點關係也沒有。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五個分組討論今天開始,「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筆者駑鈍,請問妨害司法公正罪,哪一個分組會討論?

    另一方面,籌備委員會拍板決定,此次國是會議不談廢死議題,檯面上的理由是「國是會議不宜談特定政策」。如果廢死是特定政策,所以不宜談,國是會議每一個議題都是特定政策,難道統統不用談了嗎?真正的原因恐怕是,廢死目前不是我國民意主流,若貿然提出,恐怕對廢死運動有百害而無一利。

    其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之中,包括多名廢死聯盟要角,甚至重要幹部,巧合的是,他們都選用其他頭銜。支持廢死,何妨大方亮出名號,勇敢大聲說出來。

    這些年來,最高法院每每用光怪陸離的藉口,公然幫死刑犯脫罪,法務部長對死刑定讞案,蓄意拖延不執行,不得不說,這跟廢死聯盟、民間司改會等團體大力奔走有關。

    司法關說,積弊多年,死刑執行,紛爭已久,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若對兩大關鍵問題避而不談,這種會,不開也罷。

    #個案

陳瑞仁

backgrounds

  • 檢察官

articles

  • 2月下旬即將上場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已從「人民表達不滿」階段,進入「歸納問題」階段。初步整理出來的議題高達96個,其中不乏在法界爭論百年不休的問題,絕不可能在5個分組各6次會議每人發言10分鐘的情況下充分討論。所以議題的篩選成為會議成敗關鍵。

    此次司改既然強調「從下而上」,就應以「人民有感的改革」做為篩選議題的最高指導原則。從籌備委員會蒐集的社會各界司改建言來看,其共通不滿就是「司法效率與公信力不彰」,包括檢察官結案時偏頗或舉證不足,法官判決結果離譜,判決有罪之人未獲應有之處罰(潛逃境外、犯罪所得遠高於罰金)等等。這些問題基層法官與檢察官並不是不知道,也很想從內部自己改革。但案件實在太多了,縱使天天加班至深夜,案件品質亦難提昇。由於我國財政日益困難,「加人加錢」的司法改革已不可行,所以「案件如何分類管理」,其實是這次司改會議最應優先處理,也最能立竿見影的議題。

    「明案速斷,疑案慎理」是司法院近年來推動的方向,基本上是正確的,我們應該設法只讓5%以下的案件進入「精緻審判」(含有可能引進之陪審或參審),其他95%之案件,或者由檢察官直接處理掉(含提高起訴門檻並限縮再議、擴大緩起訴範圍、引進偵查中認罪協商),或者由法官依職權調查以簡式審判結案,將司法資源集中運用,提高司法效率。

    律師在幫助司法機關消化案件方面,也能擔任起重要角色,就是將自訴範圍擴大,再加上強制律師代理告訴,換言之,在公益性較弱的案件(例如單一被害人的普通詐欺案件),讓律師代替檢察官,代理被害人向法院提出自訴,以利檢察官集中辦案資源在公益性較高的重大案件。

    當然,還有一關鍵問題:95%未進行「精緻審判」的被告們如何受到適當保護?方法至少有三:加強檢察官的客觀中立性、加強法官對被告之照顧義務、擴大強制律師辯護。其中律師辯護無可避免牽涉到人與錢的問題,解決方法除了國家付費之外,可引進國外「律師每年免費提供法扶50至80小時」之制度,讓律師善盡應有的公益角色,減輕國家財政負擔。

    前述96個司改議題中的「審判金字塔化」與「防逃追錢」,其實就是「提高司法效率與公信力」的指標議題,此次司改應以此二者為中心,篩選出相關之審、檢、辯應有的配套議題,再交由司改國是會議聚焦討論,才能提出讓人民有感的會議成果。

    ※作者為檢察官,現任法務部政策諮詢小組執行長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

    一起加入Line好友(ID:@upmedia),或點網址https://line.me/ti/p/%40zsq4746x。

    #第三組 #審判金字塔化 #防逃追錢

articles

  • 司法改革與年金改革有一最大不同處:後者會減少國家財政支出,前者則會增加支出。如何在提昇司法品質之同時將國家預算壓低,正在考驗此次司法改革國事會議92位出席者(含總統本人)的智慧。

    就以「人民參與審判」為例,美國式的陪審團花費最多,日本式的裁判員制度次之,德國式的參審制花費最少。因為陪審團清一色是人民組成,每一個案件國家必須付錢給不同的12名陪審員日費與旅費,他們所任職的公司行號必須吸收人力暫時短缺的成本。而裁判員制度因有職業法官之參與,每個案件人民的數目較少(原則上6名),花費至少減半。到了德國之參審制,與職業法官一同審判的人民數目更少(2名),而且因為參審員是採任期制,在任期內擔任不同案件的參審員,並不會每一個案件都換人,所以花費當然最少。

    再以強制辯護與代理為例。保護被告與被害人最好的方法,就是給他一個律師,此次司改無可避免會走向擴大律師參與訴訟,問題在於誰來付錢?被告或告訴人自己請律師,當然自己付,但若付不起,國家只好幫他請律師,這時只能由國家來付錢了。這種「國選」律師現制是按件計酬,每件大約新台幣3萬元,假設二次司改之後,每年約40多萬件的偵查案件與20多萬件之刑事審判案件(民國104年統計數字)中,有5萬件是國選律師,總計花費將是每年15億元。

    省錢的方法有三,一是要求執業律師們輪流免費提供法律扶助,美國各州即有此制,每位律師每年須提供50小時以上之義務時數。第二個省錢方法是減少報酬,美國大部分州之法院指定律師報酬是一般案件之10%-20%而已,因為法扶具有公益性,不能收費過多,否則會過於浮濫。

    第三個方法是法扶案件改為不是按件計酬,而是由法扶基金會(或法扶律師事務所)用固定薪水來僱用律師。以月薪12萬元為例,只要讓每位律師每月處理法扶案件超過4件,國家就開始省錢了。此制另一好處是,這種「國僱」律師不是公務員(相較於公設辯護人),較不會受到任用與退休制度之拘束。

    除了節流之外,司法還可以開源,就是犯罪所得之沒收(例如黑心商的營利所得)。依據華盛頓郵報的報導,美國在2014年執行的犯罪所得沒收高達50億美金。我國這次司改議題中就有加強「追錢」之法制,意在「取之於司法,用之於司法」,是最具積極性的司改。

    司法制度的改善不可能不花錢,但國家窮了,如何用省錢的方法讓司法變得更聰明(Go smartly for a smarter justice)?才是值得大家在司法國事會議認真討論的議題。

    ※作者為檢察官,現任法務部政策諮詢小組執行長

    延伸閱讀:陳瑞仁:司改國是會議應以「審判金字塔化」與「防逃追錢」為核心

    延伸閱讀:「有感司改」之外還要「聰明司改」

    #第三組 #司法預算

articles

  • 國是司改會議議題龐雜,但在我看來,檢察官案件負苛過多,縱使天天加班到深夜,仍被民眾指責「案件拖太久」、「沒耐心讓當事人充分陳述」、「證據蒐集不全就結案」,才是最需此次會議討論出解決方案的議題。

    依據法務部之統計,104年各地檢署平均每一檢察官每月新收之偵、他及相(驗屍)字案件(此三類案件都要開庭、履勘現場或搜索扣押,寫結案書類)計80.2 件。加上原來未結案件,每個檢察官手上至少有150以上的案件同時在進行。而以我本人30年擔任檢察官之經驗,每月同時進行的案件只要超過40件,偵查品質就會開始下降。

    這些眾多案件中,花費檢察官最多時間與精力的,往往是「單一受害人」之「微罪」案件(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等等),民刑責任糾葛不清,雙方互不相讓,開庭次數頻繁,對檢察官偵辦「高公益性案件」(例如電信詐欺、環保食安、內線交易、販毒、貪瀆)有相當大的排擠效應。我們必須設法讓檢察官擺脫這類「微罪」案件,精緻偵查才有可能實現。

    3方案讓檢察官擺脫「微罪」案件

    此次國是會議被提出的一個方案是「警察微罪處理權」,由警方來幫檢察官清理「微罪」案件。但警察本身業務量已超載,是否有時間與意願去處理這些「與績效評比無關的」的案件?而且如果讓警察於有犯罪嫌疑時得逕向法院提起公訴,那誰要去蒞庭?如何權責相符?另一方面,如果讓警察於罪嫌不足時可以「逕行簽結」,那被害人不服時怎麼辦?訴願後打行政訴訟?讓警察陷入被控「吃案」的無底黑洞?此方案若未做好配套,可能會製造出更多問題。

    第二個方案是「微罪轉自訴」,亦即,修法規定「微罪」全部改為告訴乃論之罪,且被害人只能到法院提起自訴,讓法官直接審理(同時引進刑案收費制度,以防止濫訴)。但此舉院方案件勢必增加,法官們的抗拒可以預期。而且,因為法律規定自訴案件必須請律師當告訴代理人(檢察官原則上不到庭),那沒錢請律師的被害人怎麼辦?全部都由國家出錢幫他們請律師?會不會被指摘為「圖利律師界」?

    第三個方案就是檢方還是把所有案件吃下來,但倣造德國制度,在各地檢署另設「 副檢察官」,專門處理「微罪」案件。這些「副檢察官」與現行的「檢察事務官」(檢察官助理)不同,可以用自己名義結案,權責相符。檢察官不再過問「微罪」案件,便能夠專心偵辦公益性較高的案件,提昇辦案品質。當然,此方案國家必須負擔人事成本,但總比增加檢察官的花費低。

    如何讓檢察官能夠集中辦案資源做精緻偵查,避免不成熟的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是司改能否成功的關鍵。占用檢察官太多精力的「微罪」部分,到底要如何解決?就讓司改會議指出一條明路吧。

    ※作者為檢察官,現任法務部政策諮詢小組執行長

    延伸閱讀:

    陳瑞仁:省錢的司改

    陳瑞仁:司改國是會議應以「審判金字塔化」與「防逃追錢」為核心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

    一起加入Line好友(ID:@upmedia),或點網址https://line.me/ti/p/%40zsq4746x。

    #第三組 #微罪案件 #檢察官過勞

陳杉榮

articles

  • 監察委員補提名人陳師孟上週在總統府召開的記者會上,語出驚人地批判司法至今仍然是保守反動勢力的最後防線,「監察權如得以順利行使,將是提供司法敗類退場的機制。」壯哉斯言!這位一路走來始終如一的「老綠男」,如何行使糾彈權掃滌司法的髒垢,令人期待。

    蔡英文總統去年就職演說提到司法改革,獲得如雷的掌聲,這不是蔡英文的演說內容有多精彩,也不是蔡英文多會演說,而是司法改革備受國人期待,希望司法清明能進一步提升台灣的民主國力;目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正進行各分組會議,蔡英文在司改國是會議籌備會議也「期許」司法不要發生「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情況,顯見政府對於司法也有急迫感。

    但是保守的司法界仍未能完全回應民眾的期待。蔡英文一講話,法官協會立刻發表聲明,質疑總統向世界宣判了台灣司法「死刑」!檢察官協會,以及諸多個別的法官和檢察官也百家爭鳴,強力為現行的司法制度與「公信力」辯護。

    蔡英文一講話,法官協會立刻發表聲明,質疑總統向世界宣判了台灣司法「死刑」!檢察官協會,以及諸多個別的法官和檢察官也百家爭鳴,強力為現行的司法制度與「公信力」辯護。(資料照,記者黃耀徵攝)

    台灣的法官和檢察官雖受過嚴謹的教育和訓練,但這套訓練制度卻是「威權體制」下的產物,早應該改弦易轍,採行民主多元的任用機制;而說起「官官相護」,台灣已多次政黨輪替,法界卻仍維持一元體系,現在的司法界比起政治界官官相護尤其嚴重。這也是陳師孟批判司法是阻擋台灣轉型正義,以及司法仍是保守反動勢力的最後防線之所在。

    法官和檢察官要做的,除了窮盡一切可能,戮力於「發現真實」和實踐「公平正義」的訴訟程序,還必須建立一套受到人民信賴的退場評鑑制度。唯有司法界建立掃除敗類的基準,並獲得人民信任,外界的風雨譏評才能終止。

    司法權要自救,監察權也可以助一臂之力,就讓「陳師孟們」好好地監督司法官,或許會有一番新的局面。(陳杉榮)

    #有錢判生無錢判死

陳思義

backgrounds

  • 其他

articles

  • 陳思義 / 公司法務人員

    最近最受矚目的國際大事,當屬韓國憲法法院以8票全數通過彈劾案,宣佈朴槿惠成為韓國憲政史上首位遭罷免的總統,並立即下台。此結果讓我的韓國朋友們額首稱慶,民族自尊心強的韓國人,實在無法忍受國家大事竟被閨密掌權,對於長期官商勾結的不滿也達到極限,所以此次史無前例的總統下台,也是韓國人民的大勝利!

    反觀台灣,最近討論沸沸揚揚的司法改革,雖讓人民對長期詬病的司法制度燃起了一絲希望,可是讓人民身痛惡絕的恐龍法官,為何還能高高在上對人民「判生判死」,沒有任何的退場機制? 官逼民反的「苗栗大埔案」,就是個活生生的例子,就因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林秋華等合議裁定「不必暫停」執行,讓縣府得以動手強拆徵收民宅!造成60歲的「張藥房老闆」受到嚴重打擊,兩個月後發生在大埔橋下排水溝溺斃悲劇。

    近日更有離譜行徑,不只在法院開密室記者會,不讓原告進入會場,在記者的詢問下,還公開說自己忘記對人民有利的證據!就是因為有這樣的法官,才會造成民眾對法官不信任度高達84.6%,也難怪陳師孟願意接受監委的職務,他也直言不諱的說,「監察權如得以順利行使,將是提供司法敗類退場的機制」。但彈劾權畢竟緩不濟急,根本之道還是落實司法改革,淘汰不良的恐龍法官。

    其實多年前台灣早就通過《法官法》,但問題是司法官被揭露後,退場機制啟動主導權仍在司法體系內,還必須經法官評鑑委員會、監察院調查彈劾、再移送職務法庭調查審理,不但曠日廢時,最後的評鑑結果還不公開,而且決定權是在法官所組成的職務法庭。即使是因多次被檢舉而被懲處的曾雨明法官,也是罰俸10個月就輕輕放下,這樣的法官法,真的可以保護人民嗎?

    長期令人詬病的行政法院,李念祖律師就曾提出數據,行政訴訟人民的敗訴率約90%,而即使人民勝訴,行政機關竟然還可以不斷捲土重來!行政機關有恃無恐,人民只能疲於奔命。身為最後防線的行政法院,如果還不依證據查證,司法審查只是成為行政機關的遮羞布,行政訴訟也不過就是擺設裝飾而已!李律師說 : 「這樣的司法怎麼可能得到當事人的尊敬呢?」

    去年蔡英文總統能高票當選並完全執政,就是人民希望台灣能真正落實改革,希望小英能破除行政窠臼,將台灣帶向公平正義的未來!人民殷殷期盼的司法改革,法官的遴選制度與退場機制,是直接攸關每個人的生命權與財產權,期待在不久的未來,能看到政府有大刀闊斧的改革勇氣,台灣才能真正邁向民主社會!

    #司法官退場機制

陳逸南

backgrounds

  • 其他

articles

  • ◎ 陳逸南

    自由時報二月二十日A4報導提及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的瘦身問題,以及顏大和檢察總長質疑司改會議的績效,他指出「很多議題都是在作秀」,從司改國是會議的議題設定上來看,很多根本的制度面議題未被提及,效果如何有待大家觀察,請大家拭目以待。顏檢察總長的談話是否為嗆聲?

    查林孟皇法官在二○一四年十一月二日發表「台灣檢察體系的違法濫權與抗制對策」論文指出,自訓政時期迄今,中央政府採行五權分立制,造成我國舉世罕見的雙元司法行政系統,也就是司法院、行政院轄下的法務部,各自掌理一部份司法行政業務,以致許多司法改革議題,都因為院、檢對抗或機關掣肘而遲遲無法推展。而組織肥大化、各庭見解不一的最高法院,及其與司法院大法官間的權責分工事宜,也仍未能做有效的制度變革。林法官又在今年二月二十七日發表「司法國是會議委員向人民報告」一文,期盼與會者秉持「理性、獨立、寬容」參與討論,真是語重心長。

    前述法務部與司法院的對立情形,在一九九九年七月「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也曾出現過。依陳傳岳律師在「檢驗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之成果」的論文指出,「司法院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公布司法改革具體革新措施,提出司法院對司法改革之構想措施,其中包括上述加強檢察官舉證責任及要求嚴謹證據法則等,在全國司改會籌備中,法務部與其他各方意見即不相同,在開會三天中,雙方論戰更形激烈。」由於當時的李總統未出面從中協調,因而未能獲得更多共識與結論,相當可惜。

    該次(一九九九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最大意見分歧為法務部與其他單位。希望這次司法改革,法務部提出「檢改三方向」,司法院提出「七大司法改革方案」,加上蔡總統的親身參與,多加探討有關「制度面議題」,千萬不要再使司法改革落空,才能迎合人民的期待。至於最近司改委員張靜律師發表「陪審制是台灣司法界除屎良方」一文,引起司法界爭議,也祈盼大家要冷靜、理性處理,審慎衡量實施陪審制,打破台灣長年以來一直遭受黨國箝制的司法黑箱。

    (作者為台灣北社理事)

    #會議程序

articles

  • 陳逸南

    此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過程中,傳出一種奇怪的論調,現行司法審判不敢引進英美法系的「陪審制」,其原因之一為台灣黑道勢力很大,如果貿然引進「陪審制」,對於參與審判陪審員的身家安全,恐有不利的後果,看起來好像「司法怕黑道」,這樣有公義嗎?

    司法怕黑道有公義嗎?(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近日,返台度假的張榮先生(228事件的間接受害者之一)表示,他在旅居加拿大多年,參與多項社區活動,他發現加拿大的司法審判實施「陪審制」非常有成效,對於人權保障貢獻很大。如果人民沒有「免於恐懼的自由」,那麼生活在沒有公義的社會,想要希望政府保護人性尊嚴,根本不用談了。

    國際法專家謝淑媛教授在2010年10月發表「台灣國民應有的法律知識」一文(收錄在《臺灣的品格》李學圖編著第231~234頁),她指出,公民是國家的主人,因此人民必須擁有基本的法律常識。政府立法要民主、司法要獨立、人民須保障、人民結社應自由、集會也該自由、言論更要自由、宗教也是自由的、環境則必須保護等。…….不論是憲法、民法、刑法及其關係法規,乃至行政法規,人民均須有基礎的瞭解,方能明白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政府的權利義務。是故,一般人民才不會相信傳統的觀念:法院是違法的「壞人」才去的。正直守法的「好人」也要去法院支持公義、維護人民的權利。

    由此可知,「好人」、「壞人」都要常去法院,關心司法制度的正當運作。因為臺灣仍有一些司法敗類,才讓黑道勢力有機會傷害人權,令人憂心。期盼在此次司法改革,大家勇敢地站出來參與,並表示意見,希望臺灣明天會更好。

    (台灣北社理事)

    《自由開講》是一個提供民眾對話的電子論壇,不論是對政治、經濟或社會、文化等新聞議題,有意見想表達、有話不吐不快,都歡迎你熱烈投稿。文長700字內為優,來稿請附真實姓名(必寫。有筆名請另註)、職業、聯絡電話、E-mail帳號。本報有錄取及刪修權,不付稿酬;錄用與否將不另行通知。投稿信箱:LTNTALK@gmail.com

    #第四組 #人民參與審判

陳昱奉

backgrounds

  • 檢察官

articles

  • 德國著名的森林守護者彼得˙渥雷本(Peter Wohlleben),在其「樹的秘密生命(Das geheime Leben der Bäume)」一書當中寫到:「讓森林重獲自由,我們才能夠在完好無缺的大自然中感受自己心靈的顫動」。誠然,森林不只是生態系的一部分,更是人類情感的慰藉。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之森林資源調查報告,在台灣國土360萬公頃的面積中,森林覆蓋率達58%,我們可謂是居住在備受森林眷顧的國度。

    遺憾的是,台灣許多檢察署轄區內的森林法案件層出不窮,查獲遭盜伐的珍貴林木,如:紅檜、扁柏、牛樟木等,常以數十噸計。紅檜、扁柏可製成聚寶盆等工藝品,牛樟椴木則可用以繁育牛樟芝,均有鉅額獲利可圖。因此,盜伐林木的山老鼠前仆後繼,分工日趨細膩,手法日益翻新。招募粗壯逃逸外勞搬運木塊者有之,長期供養吸毒人口星夜駕車者有之。近則埋樁把風,遠則雲端監控。甚而自製雞爪釘以逃避警方追緝,打磨消音器以防範山友查知。秀麗山林小徑中,隨處散見保力達B空瓶,百年巨木樹洞中,塞滿越南泡麵碗蓋。髒亂悽愴,不忍卒睹。

    而身為國家公益代表人的檢察官,在森林法案件中,又可以發揮什麼樣的功能呢?

    筆者目前為嘉義地檢署國土案件承辦檢察官,森林法案件是其中要項。本署轄區內有嘉義林管處所管轄的阿里山、玉山、大埔事業區,平時有林管處巡山員定期巡山,並針對盜伐熱點加強巡邏,另有各該管轄員警及森林警察職司查緝、臨檢等工作,大夥兒都在遼闊的山林中奔波,辛苦備嘗。

    在個別案件偵辦上,多半會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指揮,由檢察官做宏觀調控,預劃日後起訴前的各項偵辦進程。其中,又以強制處分權的發動與執行,最具關鍵性。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拘提、逮捕、搜索、扣押、具保、責付、羈押等強制處分,在森林法案件中常被併合使用。而強制處分權的行使,涉及人身自由、財產的剝奪,故檢察官係居於獨立、中立的地位,衡酌案情而發動,期許毋枉毋縱,審慎為之。

    筆者就曾在去年指揮偵辦某一森林法案件時,由警方臨時意外查獲的三噸多牛樟、檜木木塊,藉由三次聲請羈押、三次搜索,以及調閱他股多件相關竊盜、毒品案件綜整事證,循線破獲一長期盜伐林木集團。而在偵辦過程中,臨時性的夜間開庭,以及外出勘驗乃屬常事,此有賴地檢署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法警及司機們的無間配合,讓案件得以順利進行,最終起訴至法院後,相關被告均判處有罪。類似的案子,在許多地檢署亦數見不鮮,看似普通,但實則複雜繁重,需恃檢、警、林三方通力合作,以及法院裁判支持,始得畢竟全功。

    誠如彼得‧渥雷本所言,森林是植物、動物、菌類的共生體,缺一不可。蓊鬱林木,固然青翠悅目,但森林的美好,更在於看不見的地方。森林,有她自己的呼吸節奏,有她自己的心跳韻律,默默地滋養萬物,淨化大地。而良好的治安環境,亦是得來不易。

    森林法案件的查緝,最忌「見樹不見林」,行政與司法部門的充分合作,厥為保林、護林的基礎,如能加上立法部門的鼎力協助,將可進一步確保台灣珍貴的森林。例如:是否透過修法,對於嫌犯所取得之森林主、副產物或加工品,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得予以利查扣沒收?或者,援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的「擴大沒收」制度,以徹底剝奪山老鼠的不法利得。凡此,皆是我們日後可以努力的目標,為保護台灣珍貴森林盡一分心力。

    *作者為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前哈佛大學訪問學者

    #第三組 #環境司法

陳鋕銘

backgrounds

  • 檢察官

articles

  • 陳鋕銘/台南地檢署檢察官

    在足球場上,當對手攻破前鋒、後衛的防守,最後惟有幹練、靈活的守門員,才能阻擋對方達陣。司法是法治的最後一道防線,各種環境規劃與管制,最後仍得靠司法作為後盾,才能約束經濟活動的強大驅力。

    司改國是會議第三組預計討論環境司法的困境,但有人說這不是司改的重要問題,不必討論。然而,現實上是司法在環境保護上常常失守。

    舉例來說,台灣7萬家以上的違章工廠,分布在西部北中南等處,像螞蟻雄兵繞過地政、經濟、農業到環境行政管制,最後躲過警察而造成大量廢水濫排,各處農地重金屬污染嚴重。可是全國水污刑案每年都只有兩位數,何故?又對照空污與疾病地圖,符合近40年來中南部呼吸系統、心血管乃至肝腎等空污疾患增加的趨勢;但全國空污刑案每年絕多數未超過30件,大部分集中於彰、中等中小型違章工廠箘集的區域。其他地區就沒有違法排放嗎?大企業沒有嗎?

    筆者即常納悶曾服務的雲林及高雄二地,何以重型工業空污嚴重,空污刑案卻少見?

    日前環保團體透明足跡計劃發表調查成果,雲林六輕在1年內有2.5萬筆超標紀錄,但自行註記為無效值,竟沒有任何一筆超標違法事件有被開罰。台塑關係企業南亞、華亞、台化纖公司,在100年初陸續因偽造廢氣排放數據被追訴。99年間雲林地方更有六輕內部員工流出偷排廢氣的電腦證據。不免讓人推想,是不是並非沒污染,而是沒查出來?

    水污與空污或許不易稽查,但較容易蒐證的廢棄物濫倒,也有追訴困境。廢棄物刑案數量多,平均定罪率卻不到85%,低於一般刑案96%甚多。是檢察官濫訴?法院輕縱?還是法令模糊的漏洞?

    刑案落空了,剝奪環境不法所得的行政處罰也不順利。到去年為止,環保局上億元以上罰鍰的和平電廠違反《環評法》、台塑石化副產石灰案違反《廢清法》、日月光違反水污法、昶笙福違反《廢清法》、悠活違反《環評法》,都進入訴訟糾纏。其中六輕石灰及日月光都曾抗罰成功,另外遭罰8083萬元的台塑仁武廠,在103年遭法院撤銷。如果污染暴利經常要不回來,那即使被殺頭都會有人繼續作。

    以上隨選幾個例子,就佐證了民眾對於污染看得到、查不著、罰不了、回復無效的印象,並不是錯覺。究竟是什麼原因,讓最後一關的司法仍然守不住?有沒有解決方法?正是希望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能集合法律與非法律專業者,共同把脈找出對策。

    有人說司改是要除屎,環境污染物就是經濟生產活動的排泄物,如果司法都守不住,那台灣環境就真的會像括約肌失禁而屎尿滿地!

    #第三組 #環境司法

陳竹上

backgrounds

  • 學者

articles

  • 陳竹上/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

    蘋果日報論壇16日刊載林臻嫺法官「

    時代力量最不鴕鳥的司改路線

    ?」一文(以下簡稱「林文」),探討法庭直播問題,筆者獲益良多,並分享淺見如下:

    一、「林文」表示:「王光祿案同意到最高法院進行法律鑑定的學者及言詞辯論的相關人,因非屬公眾人物,不願臉孔因直播暴露公眾,故攝影機只能對著發言者的名牌或投影文件播放,被抨擊無聊。」然三位到庭專家均屬長年倡議原住民族人權的學者,在所屬大學系所網頁亦有公開照片,經筆者了解,當天並無不願露臉之表示,對於以「有聲PPT」的方式直播,部分到庭律師及專家學者其實是感到意外的。

    二、另有法界人士認為開庭直播有如「公審被告」,但由於王光祿已多次面對媒體,訴求原住民族人權,故應無此疑慮。且去年11月29日最高法院首次審理王案時,律師陳采邑等曾經請求法官考量台東布農族部落離台北遙遠,耆老或族人想要到庭旁聽非常不便,是否下次能到部落開庭,也讓法官了解部落文化,或以直播方式,讓原住民等各界人士了解開庭狀況?可見本次直播是就本已公開審理的法律審案件,透過數位科技克服法庭空間與距離的問題,讓原本公開審理的訴求更能獲得落實。

    三、倡議開庭直播的徐永明立委,對於本次最高法院「有聲PPT」的直播,曾舉例表示:「英國最高法院2009年與電視台合作,直播網路審判,上訴法院2013年也允許直播,開放拍攝法官和雙方律師,而證人與被告則被排除。」似乎也注意到法律審與事實審的差異,建議委員未來宜就此詳加研議、避免事實審疑慮。

    四、本案開庭直播前司法院曾表示,會選王光祿案的原因是:「本次開庭內容沒有辯論,是法官聽取專家證人、檢察官、被告律師的意見,開庭內容比較單純。」既然當天到庭的學者、律師、被告都無露臉的疑慮,那究竟是誰不願意面對社會大眾?如果連如此單純的法律審,都只是「有聲PPT」的直播,那3月24日大法官審理同志婚姻案的直播,是否也可能在眾所矚目下突然只能「收聽」?還是說最高法院本質上理應比憲法法庭更神祕?

    最高法院的法律審,其影響力不下於憲法法庭,例如2013年最高法院認定大學教授主持研究計畫不是公務員,不適用貪污罪,影響全國約700位涉案學者,其法律見解之形成過程,理應可更公開透明。

    #第四組 #法庭直播

陳宗元

backgrounds

  • 檢察官

articles

  • 這個社會上有許多張靜們,總喜歡話古當今,依憑著過去幾十年的印象(也不知道是不是正確的認識)來評判現況,死不承認現今的社會已有極大的不同與改變,筆者不知道如此作為是惡意、是為譁眾取寵,抑或是對過去的時代仍然感到無比懷念,但筆者實在感到憂心,因為司法改革實為大事,也是筆者極為期待的一件事,若司法改革主導的委員們,都是依據過去的認知來擬定改革方向,不肯正視現況,那麼此種依據錯誤根據所做的改革,除了改革失敗浪費時間及公帑外,反而會造就更惡劣的司法環境,實非吾人之福。

    就拿「有錢判生,無錢判死」這句話來說,在過去幾十年,代表的可能是社會上對司法官貪污的一個普遍印象,但經過這麼多年來前輩們的改革,司法環境早已與過往大不相同,司法官貪污的狀況以前是否普遍,筆者因為沒經過那些年代而無從瞭解,但單就筆者從民國101年擔任檢察官至今,在司法界內部的觀察與瞭解,司法官貪污可以說是趨近於零(當然,沒看到不等於不存在,但至少能顯示因為此狀況是極少數,所以觀察不到任何蛛絲馬跡),畢竟在現在這種對司法官如此不友善的大環境底下,不僅我們司法官內部人對此種害群之馬的敵視,若有任何蛛絲馬跡絕不可能放過,更何況社會上媒體及網路社群的監督也無所不在,早已不是有人可以一手遮天的時代,沒有幾個人會傻到為了隨時可能被查獲的重罪,而願意賠上自己的一生。

    但以筆者這樣內部人的了解,卻不為外部社會大眾所接受,為什麼?原因就在於近幾年媒體及名嘴不斷的炒作司法話題,毫無節制、沒有根據的帶風向,社會大眾又只能無從選擇的吃下媒體及名嘴給出的垃圾。就拿前幾日土豪哥施用毒品被不起訴處分為例,《自由時報》臉書小編在發表新聞時,故意寫上「有錢免驚?」這樣的用語來帶風向,然而事實上,《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而實務上認定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均係由勒戒所的醫生來評估,當檢察官接獲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只能將被告釋放並製作不起訴處分,不論今天被告是誰都一樣,這究竟與「有錢免驚?」何干?此即為媒體惡意抹黑司法的一個實例。

    雖然事實如此,然而,不管我們如何的大聲疾呼,卻都沒人願意相信。司法官學院蔡碧玉院長日前亦曾言,「有錢判生,無錢判死」這句話,在現今社會仍然能夠是社會大眾的普遍印象,就是因為媒體及名嘴的炒作,其原因即在於此。而張靜律師卻故意曲解其意,在NEWTALK投書,硬要說「有錢判生,無錢判死」這句話幾十年前早已存在,與媒體、名嘴無關,但「有錢判生,無錢判死」這句話完全不符合現在的司法現況,現在卻仍然能夠成為社會大眾的普遍印象,不就是媒體與名嘴造就的嗎?張靜律師批評蔡碧玉院長沒有好好學社會學,無法適任檢察官,筆者不知道張靜律師在擔任檢察官前或擔任檢察官期間有沒有好好學過社會學,但從此處就可以看出,張靜律師可能連中文都沒學好。

    當然,張靜律師可能會很不服氣,認為筆者只是片面之詞,無從證明現在的司法現況早已不是「有錢判生,無錢判死」,但張靜律師無法否認的是,現在司法官貪污的狀況已比他擔任檢察官的時代少上許多,若以張靜律師前些時間引起司法官公憤的投書,其內所載現在尚有5-10%的司法官收賄,然後張靜律師又極其挑釁的換句話說,司法官現在有90-95%的人不會收賄,如以張靜律師所言為前提(當然現況應該是連1%都不到),則民眾進入司法體系的案件,有9成到9成5不會有「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狀況,遠遠超過了我們日常用語所使用的「八成」或「十拿九穩」,這豈不是證明,「有錢判生,無錢判死」早已不是司法現況,而只是極少數的個例,也更證明了,「有錢判生,無錢判死」這句話在現今社會,單純是因為媒體與名嘴炒作而來。

    筆者是新生代的檢察官,擔任檢察官至今自認問心無愧,實在不懂過去幾十年的前人(包含張靜律師)所種的惡果,為何至今仍然要筆者等新生代司法官來承受污名。筆者更想問問,以張靜律師所認知的過去,在其擔任檢察官及主任檢察官的時代,貪污狀況遠甚於今,張靜律師離開司法官職位已多年,擔任律師時都可以知道有不少司法官收賄的線索,為什麼張靜律師在擔任檢察官期間,未曾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之規定,於知有犯罪嫌疑時即開啟偵查?為什麼其擔任檢察官十幾年,未曾偵辦過任何一件司法官貪污的案子?反而在離開檢察體系的多年後,才在那裡大放厥詞。如果筆者是張靜律師,肯定不敢讓人知道筆者擔任過檢察官,因為明知有犯罪嫌疑,卻不敢對自己的同僚動手,默認其他同僚貪污,這種人實為整個共犯結構的一員,也是造就當時司法惡劣環境的元兇之一,這樣的人至今仍持著偏見和幻想來從事司法改革,實為司改之公敵,吾人均應以之為誡。

    作者:陳宗元(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延伸閱讀:蔡碧玉們-社會公敵?(張靜)

    #第五組 #有錢判生無錢判死 #司法官貪汙 #毒品

articles

  • 這個社會上有許多張靜們,總喜歡話古當今,依憑著過去幾十年的印象(也不知道是不是正確的認識)來評判現況,死不承認現今的社會已有極大的不同與改變,筆者不知道如此作為是惡意、是為譁眾取寵,抑或是對過去的時代仍然感到無比懷念,但筆者實在感到憂心,因為司法改革實為大事,也是筆者極為期待的一件事,若司法改革主導的委員們,都是依據過去的認知來擬定改革方向,不肯正視現況,那麼此種依據錯誤根據所作的改革,除了改革失敗浪費時間及公帑外,反而會造就更惡劣的司法環境,實非吾人之福。

    就拿『有錢判生,無錢判死』這句話來說,在過去幾十年,代表的可能是社會上對司法官貪污的一個普遍印象,但經過這麼多年來前輩們的改革,司法環境早已與過往大不相同,司法官貪污的狀況以前是否普遍,筆者因為沒經過那些年代而無從瞭解,但單就筆者從民國101年擔任檢察官至今,在司法界內部的觀察與瞭解,司法官貪污可以說是趨近於零(當然,沒看到不等於不存在,但至少能顯示因為此狀況是極少數,所以觀察不到任何蛛絲馬跡),畢竟在現在這種對司法官如此不友善的大環境底下,不僅我們司法官內部人對此種害群之馬的敵視,若有任何蛛絲馬跡絕不可能放過,更何況社會上媒體及網路社群的監督也無所不在,早已不是有人可以一手遮天的時代,沒有幾個人會傻的為了隨時可能被查獲的重罪,而願意賠上自己的一生。

    但以筆者這樣內部人的了解,卻不為外部社會大眾所接受,為什麼?原因就在於近幾年媒體及名嘴不斷的炒作司法話題,毫無節制、沒有根據的帶風向,社會大眾又只能無從選擇的吃下媒體及名嘴給出的垃圾,就拿前幾日土豪哥施用毒品被不起訴處分為例,自由時報臉書小編在發表新聞時,故意寫上『有錢免驚?』這樣的用語來帶風向,然而事實上,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而實務上認定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均係由勒戒所的醫生來評估,當檢察官接獲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只能將被告釋放並製作不起訴處分,不論今天被告是誰都一樣,這究竟與『有錢免驚?』何干?此即為媒體惡意抹黑司法的一個實例。

    雖然事實如此,然而,不管我們如何的大聲嫉呼,卻都沒人願意相信。司法官學院蔡碧玉院長日前亦曾言,『有錢判生,無錢判死』這句話,在現今社會仍然能夠是社會大眾的普遍印象,就是因為媒體及名嘴的炒作,其原因即在於此。而張靜律師卻故意曲解其意,在NEW TALK投書,硬要說『有錢判生,無錢判死』這句話幾十年前早已存在,與媒體、名嘴無關,但『有錢判生,無錢判死』這句話完全不符合現在的司法現況,現在卻仍然能夠成為社會大眾的普遍印象,不就是媒體與名嘴造就的嗎?張靜律師批評蔡碧玉院長沒有好好學社會學,無法適任檢察官,筆者不知道張靜律師在擔任檢察官前或擔任檢察官期間有沒有好好學過社會學,但從此處就可以看出,張靜律師可能連中文都沒學好。

    當然,張靜律師可能會很不服氣,認為筆者只是片面之詞,無從證明現在的司法現況早已不是『有錢判生,無錢判死』,但張靜律師無法否認的是,現在司法官貪污的狀況已比他擔任檢察官之時代少上許多,若以張靜律師前些時間引起司法官公憤的投書,其內所載現在尚有5-10%的司法官收賄,然後張靜律師又極其挑釁的換句話說,司法官現在有90-95%的人不會收賄,如以張靜律師所言為前提(當然現況應該是連1%都不到),則民眾進入司法體系的案件,有9成到9成5不會有『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狀況,遠遠超過了我們日常用語所使用的『八成』或『十拿九穩』,這豈不是證明,『有錢判生,無錢判死』早已不是司法現況,而只是極少數的個例,也更證明了,『有錢判生,無錢判死』這句話在現今社會,單純是因為媒體與名嘴炒作而來。

    筆者是新生代的檢察官,擔任檢察官至今自認問心無愧,實在不懂過去幾十年的前人(包含張靜律師)所種的惡果,為何至今仍然要筆者等新生代司法官來承受污名,筆者更想問問,以張靜律師所認知的過去,在其擔任檢察官及主任檢察官的時代,貪污狀況遠甚於今,張靜律師離開司法官職位已多年,擔任律師時都可以知道有不少司法官收賄的線索,為什麼張靜律師在擔任檢察官期間,未曾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之規定,於知有犯罪嫌疑時即開啟偵查,為什麼其擔任檢察官十幾年,未曾偵辦過任何一件司法官貪污的案子,反而在離開檢察體系的多年後,才在那裡大放厥詞,如果筆者是張靜律師,肯定不敢讓人知道筆者擔任過檢察官,因為明知有犯罪嫌疑,卻不敢對自己的同僚動手,默認其他同僚貪污,這種人實為整個共犯結構的一員,也是造就當時司法惡劣環境的元兇之一,這樣的人至今仍持著偏見和幻想來從事司法改革,實為司改之公敵,吾人均應以之為誡。

    *作者為臺北地檢署檢察官

    #有錢判生無錢判死 #司法官貪汙

鄧蔚偉

articles

  • 台灣司法改革最受人民期待的是「法院審判改為陪審團制」,在司改國是會議召開前夕,霸佔司法裁決生殺大權的「司法屎獸」們已伺機反撲、蠢蠢欲動!

    「司法屎獸」一詞來自「怪獸」與「除屎」的合成。司法官品質良劣參差不齊,判決遠離公平正義,不符常識預期,不少司法官「能撈就撈,能混就混」,貪錢、戀權,保守封閉,在行政、立法、司法的權力分治中,是當前台灣最需要改革的權力集團。

    律師張靜日前發表〈陪審制是台灣司法界除屎良方〉一文,指控司法界有五%至十%的司法官受賄。這種指控在人民對司法界的理解中應屬「客氣」了,沒想到司法院和法務部兩大勢力,立即反撲張靜律師,司法院要求蔡英文總統撤銷張靜「司改國是會議」委員的任命,法務部則強烈抗議這是「莫須有」的指控!

    律師張靜日前發表〈陪審制是台灣司法界除屎良方〉一文,指控司法界有五%至十%的司法官受賄。(資料照,記者王冠仁攝)

    莫須有,哈哈!近日彰化地院對頂新案的判決結果是「繳三二八萬免吃牢飯」,台灣人民心中的無數個問題都快變成鐮刀了!

    司法院和法務部立即聯手大動作攻擊一名律師,實屬罕見。其中負責串聯組織者更是有心在醞釀此一特別氣氛。

    原來張靜律師是「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積極推動陪審團制度在法院可以落地生根。司法院和法務部為了主導國是會議的走向,對司法官「受賄」說的反彈,是一個項莊舞劍的政治動作。

    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期間,小英總統和台灣人民必須嚴格監督會議的過程與內容,絕對不能讓反對改革的「屎獸」們得逞。小英一定很清楚,人民支持司法改革比支持年金改革的比例更高!

    小英政權的道德性已在就職演說中定位,就是所有改革中,「人民對司法改革有最高的期待」!(鄧蔚偉)

    #司法官貪汙

法操 FOLLAW

backgrounds

  • 檢察官

articles

  • 司法院正副院長爭議不斷延燒,7月28日媒體報導,蔡英文總統可能「棄林(錦芳)保謝(文定)」,改提名前政務委員許志雄為司法院副院長。而8月8日上午,又傳出總統府副秘書長劉建忻,針對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提出林錦芳的論文涉及抄襲一事,訪會林錦芳。自總統提名謝文定與林錦芳為司法院正副院長後,就爭議不斷,包括謝文定在戒嚴期間,協助政府迫害異己的黑歷史、林錦芳強推觀審制的強硬作風等,都成為民間和學界猛烈批評的對象。

    同時,謝林兩人有一共通點,就是兩人都曾在馬英九當政期間,擔任「司法院秘書長」。有論者認為,馬英九擔任總統的8年,台灣司法威信達到低谷,曾任司法院秘書長的兩人,當然也要負大部分責任。

    究竟「司法院秘書長」是怎樣的職位呢?與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一般法官的互動關係又是如何?《法操》就透過這個機會,先讓大家了解我國司法院與司法權之間,錯綜複雜的關係,再邀請各位一起想想:司法院正副院長,是否真適合由謝林二人擔任呢?

    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言下之意,台灣所有法院都「歸司法院管」,所有審判也都是司法院的事情。簡單講,就像「檢察一體」一樣,司法院正副院長,是全台灣所有法官的頂頭上司。

    但,若司法院正副院長,真的是法官的頂頭上司,就代表,如果司法院不喜歡某法官辦案的方式,就可以直接介入,讓別的法官來審。這顯然不符合大家心目中對司法的期待,也違反憲法第80條法官超出黨派、不受任何干涉而獨立審判的要求(註一)。

    事實上,依照現在的體制,所有法官都是獨立審判的,無論是庭長、法院院長或司法院、大法官,都不能直接干預各個法官的案子。既然司法院不能介入個案審判,那麼司法院的工作又是什麼呢?答案就是「司法行政」,其中,包括法院人事、預算等事務,就是由司法院統籌處理。因此,我國司法呈現雙軌運作:「司法審判事務」由各個法官獨立負責,「司法行政事務」則以司法院為最高處理機關。

    根據司法院組織法第8條規定,司法院秘書長的職權是「承院長之命,處理司法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可見,司法院秘書長的主要業務,就是接受司法院院長的指示,處理院內庶務。

    乍看之下,司法院祕書長只承命處理行政事務,對整個司法體制的影響似乎不大,但真是如此嗎?事實上,由於司法院秘書長往往是實際處理人事、預算等行政事務的人,因此,也有相當大的決定權。而人事調動和預算分配,又會直接影響到法官們的現實利益,所以,掌握人事和預算大權的司法院秘書長,往往成為不能隨便得罪的「大內總管」。

    司法院正副院長的地位則更為複雜,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司法院正副院長都必須兼任大法官。在這樣的規定下,司法院正副院長就勢必跨足司法審判事務(大法官解釋)和司法行政事務(司法院職務)。

    當然,有論者認為這個規定值得檢討,畢竟現行法等於創造出兩個能大幅影響我國司法的人,司法院正副院長既是可以解釋憲法、拘束全國各機關的大法官,又可以掌握全國司法行政最終的決定權,難免有權力過度集中的問題。

    從這樣的設計看來,既然司法院正副院長跨足我國司法運作的兩個領域,那麼資格門檻就應該要更高。除了司法行政的經驗以外,也需要對司法審判有所了解,否則就無法勝任大法官解釋憲法的工作。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回過頭來談這次蔡英文總統提名謝文定與林錦芳為司法院正副院長的事件。謝文定與林錦芳最重要的資歷之一,就是曾任司法院秘書長。同時,總統府也一再強調,選擇這兩人的原因是「實務經驗豐富」。但,從我國司法的雙軌運作制度來看,就可以發現其中的弔詭之處——謝林二人長年擔任司法院秘書長,確實在「司法行政」領域經驗豐富,但在「司法審判」方面的經驗,卻相對貧瘠。

    如果,再把舉辦在即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納入考量,謝林兩人的資歷,恐怕更不符人民期待。畢竟,人民所想像的司法改革,一定絕大多數集中在「司法審判領域」的改革,但總統府卻提名了兩個擅長人事、預算事務的行政官僚。以他們來帶領司法改革,反而使人更加質疑政府貫徹司法改革的決心。

    自從新政府拋出「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議題後,全國上下,可謂引頸期盼,希望此次的會議真能有實質作為。在這樣的社會氛圍下,照理說,總統更要慎選司法院正副院長。但,謝文定與林錦芳從各方面來看,都可說是「烏龍球」。《法操》除了希望總統能重新思考人選之外,也希望大法官審薦小組、立法院能嚴格把關,讓更適當的人帶領司法改革。

    (註一) 當然,這個憲法要求早期並沒有落實。早年在黨國合一體制下,法官和檢察官當中就有大量國民黨員、也接受國民政府教條的薰陶、培育。也因此直至今日,台灣社會仍然存在「法院是國民黨開的」的譏諷。相關報導請參考:〈這些歷史文件告訴你,為何法院曾是國民黨所開〉。

    延伸閱讀:

    司法院正副院長爭議:人民參與審判?是更公正還是更民粹

    *本文原刊《法操》司想傳媒,授權轉載。

    #第二組 #司法院審判機關化

articles

  • 天下雜誌在政黨輪替之際,特別舉辦「台灣社會信任度調查」,發現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呈現吊車尾的狀況,對法官的不信任更名列前茅。為了解決人民對於司法低度信任的問題,司改國是會議也隨之出現。

    今年,2017年,為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施行五周年,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下稱司改會),於1月7日舉辦了「個案評鑑制度與法官、檢察官監督研討會」,希望可以透過研討會,讓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更進步,將不適任的法官和檢察官依其違法的輕重,得到事後的懲戒或懲處。

    《法官法》對於個案評鑑制度的規定相當嚴格,人民不可以直接向「法官評鑑委員會」(下稱法評會)、「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下稱檢評會)提出聲請,依《法官法》第35條,除了受評鑑的法官、檢察官所屬的法院和檢察署及律師公會外,必須是經過主管機關許可才能成為申請個案評鑑的團體,才可提出聲請。這樣的制度已經實施五年了,就讓《法操》帶您來了解,司改會對這五年的評鑑,所做的研究結果吧。

    民間司改會在評鑑制度扮演的角色

    司改會為可以請求個案評鑑的團體,他們接受民眾的陳情,經過案件評估,確認有個案評鑑之事實時,就會法評會、檢評會請求進行個案評鑑。

    目前實務上,大多數的評鑑案件,也都是由司改會提出的,他們的角色是「評鑑請求權人」。當初《法官法》會有這樣規定,是希望可以透過民間團體的把關,以免濫訴的情形出現,在這樣「監督」又「篩案」的角色,其實是很辛苦的,司改會為此作了許多努力與調和,也提出當事人被剝奪評鑑請求權人資格的不適當。

    對於這一點,當天與會學者姜世明教授也表示,起初限制人民直接提出的權利,是他的建議,考量到制度開始施行,為預防濫行提起評鑑的問題,所以才有此限制。但現已實行五年有足夠的數據可以分析,讓人民直接提起,也是一個可行的辦法。

    無卷證資料,導致無法評鑑檢察官

    2016年司改未將任何檢察官交付評鑑,原因並不是所有檢察官做到毫無指責,司改會今年收到50件民眾的陳情,但是有半數是因為欠缺卷宗資料、偵訊錄音等細節資訊。

    拿閱卷來說,起訴後或聲請交付審判時,才能閱卷,當遇到不起訴或緩起訴的情形,即便檢察官偵辦過程有瑕疵,一般人也不會去選擇交付審判途徑,因為交付審判一定要委任律師出庭,又是一筆花費,在這樣的情況下,更無法取得卷證資料。

    針對這點,與會的台中高分院主任檢察官吳萃芳,依個人立場出發,表示在告發的案件,無告訴人的情形下,沒有第三人監督,更會出現上述的問題。面對制度上的問題,吳檢察官認為,每個制度都會有不足的地方,活化目前的制度,會比改變制度更好。在現今的制度下,卷證資料調取困難,可以採用內部監督的方式,像是生產線檢查成品瑕疵的方式,隨機抽樣檢驗,這樣承辦的檢察官其實就會感到壓力了。

    兩年時效,常常會超過

    依照《法官法》第36條規定「法官個案評鑑之請求,應於二年內為之。」實務上,二年的起算時點,是在提起訴訟時。但一般人在進行訴訟時,只會想專心於訴訟,希望自己能夠得到勝訴的判決。通常會等訴訟判決後,才會想去追究檢察官在偵查或法官開庭時的不當,但往往時效已經錯過了。與談過程中也提到,對於移送時間點過短,以及移送時點不清這件事,的確仍有立法改進的空間。

    法官開庭態度如何評鑑

    司改會交到民眾的陳情,時常會有覺得法官態度不好的陳情。而當民眾質疑法官態度不好,代表著後面的三個問題:

    開庭態度的這個問題,不僅是民眾關心,也是法官在關心的議題。目前法官評鑑委員會已經建立了一套法官評鑑標準。

    案件懲戒結果和評鑑建議有落差

    法官評鑑的案子的流程會繼續走下去,最後的結果可能會跟評鑑結果不同。評鑑程序流程為:

    但常常碰到的,卻是應付評鑑的事實根本進不到職務法庭,可能是監察院彈劾過、監察院的懲戒內容過輕、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不懲處等。

    由於評鑑委員會沒有實質的懲戒權,導致評鑑委員會的所做出的評鑑結果淪為「建議性質」,與談中也呼籲賦予評鑑委員會懲戒權,將會讓評鑑委員會的建議,更加的有拘束性。

    司法透明公開才是解決之道:法庭直播、公開結案書類

    本次的研討會,雖然只有短短的三個小時,但內容的豐富度和資訊量是非常龐大的,我們也可以看見民間司改會對於司法改革的努力與用心。

    對於法官評鑑制度所提出的問題,《法操》想出了一個解決的辦法,也是我們一直在推動的一個理念「法庭直播」。

    今日,若法庭能夠直播,審判過程會更加透明,當承審法官知道,全國國民都可以直接看到法庭的狀況,相信就不太會出現法官當庭罵人的情形了。另外在證據的蒐集上,也不用跟法院調閱錄音或錄影光碟或筆錄,因為有直播的影片可參考,如此將更為便捷。

    另外關於檢察官的部分,《法操》也一直在提倡「結案書類公開」,今日我們的判決書都可以公開,為什麼在偵查程序終結後結案書類不能公開呢?公開結案書類,在評鑑檢察官時的證據蒐集上也可以更加的完整,也可以減少因為證據不足而無法確認評鑑事項是否存在這件事。

    但司法改革不是一蹴可及的,人民的支持和立法的革新,也是司法改革重要的一環,就讓《法操》和大家一起監督司法,使台灣的法治更上一層樓。

    #第三組 #評鑑制度

articles

  • #第四組 #法庭直播

法律白話文 PLM

backgrounds

  • 其他

articles

  • 大家都說我國法院的判決是文言文,一般民眾拿到判決都彷彿有字天書般霧煞煞。但是這不是暗示我國民眾中文素養低落嗎?且慢,我們要先幫法官及民眾平反一下,因為判決書雖然有點文言,但是絕對不到看不懂的程度。

    看得懂的文言文

    我們先穿梭時空、回到過去,看看以前的法官是如何寫作判決的。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被虐待者可以訴請離婚。最高法院在民國39年台上字第325號民事判例中,解釋了夫妻吵架以致於動手打人,並不算是虐待:

    不過最高法院往後對於法律見解的論述篇幅明顯變長,可看出隨著時代演進,法院不僅嘗試將說理更加顯白,也更重視論述的精準度,例如在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922號判決裡:

    到了近代,法院則從不同的角度說明「不堪同居之虐待」的判斷標準,勃谿一詞不僅消失,敘述的方式也更加白話。最高法院在92年台上字第1356號民事判決說:

    不過古典的寫作方式未必全無可採之處,翻開法院的離婚判決,每當談到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所稱的「難以維持婚姻者重大事由」的判斷標準,經常能看到法官引用一段十分優雅的法律見解:

    藉由精煉的百字短文,便將婚姻的真諦以及離婚的破碎描述的十分透徹:前段的相互扶持,甘苦與共,信諒為基,情愛相隨幾乎讓人想到結婚典禮時互許承諾的誓言;後段感情疏離,互不聞問,舉目所及,已成路人則將不再有復合可能的婚姻描寫的淋漓盡致,令人十分玩味。

    看不懂的文言文

    但是有些文言文真的讓人眼花撩亂。首先,閱讀判決書有如閱讀古文觀止,信手拈來數則判決,即能發現許多生冷用語:「『矧』(音同【審】)被告身為職業駕駛,豈會不知在車禍事故發生後,如經測得其酒精濃度過高,對自己甚是不利」、「偵查機關對於此等重要之證據,理應於扣案後即進行勘驗……,以供檢察官之判別,『迺』(音同【奶】)偵查人員竟捨此不為,任令扣案證物只是客觀上存在而不予置理」。

    除此之外,判決書句型結構亦十分複雜,經常讓人難以理解。如果將判決內容出成國文考題,筆者可能就考不上大學了(誤):

    試問「尚非難謂無吸食甲基安非他命之可能」,究竟是指有或沒有吸食安非他命的可能性?(本題30分)

    試問「被告拒絕給付,尚難謂非無理由」,究竟被告拒絕給付承攬報酬及商品代價究竟是有理由還是無理由?(本題40分)

    試問「被告依法予以調整補稅,尚非法所不許」,究竟予以調整補稅,是「非法」所以「不許」,或者是「非」法「所不許」?(本題30分)

    令晚輩不懂的是,判決書為求肅穆莊嚴而以正式的語氣寫作,為求文句典雅而採古典修辭修飾語句,都不難令人理解。但將「無法排除被告曾吸食甲基安非他命之可能性」寫為「尚非難謂無吸食甲基安非他命之可能」、將「被告可以拒絕給付」寫為「被告拒絕給付,尚難謂非無理由」、將「法律並未禁止被告調整補稅」寫為「被告依法予以調整補稅,尚非法所不許」,既不優美,也不莊嚴,只令人感到官僚八股之氣,判官何苦為難小民呢?

    綜觀我國各審級、各地法院判決,都充滿著「跡其所為」、「渠等」、「洵堪認定」、「似無不合」、「尚非難謂」等古典氣息濃厚的辭彙。法官如果覺得當事人的主張有道理,則會寫「尚非無據」;若覺得某項主張不能成立,則會寫「容非無疑」。而作為「在野法曹」的律師為讓自己的主張顯得更有力道,用「前開事實,至為灼然」主張有利於自己的事實才是事實,以「臨訟置辯,實無可採」反駁對造的論述無憑無據,文末則以「狀祈 鈞院鑒核,賜判決如起訴聲明,以維權益,實感德便」等語磅礴作結。

    這項儀式化的寫作風格不僅席捲整個法律圈,且代代相傳,以致於當代的法律文書經常讓人有時空交錯的錯覺,也已然形成一股文化,讓法律人不分檢審辯,寫作方式均以文言文為尊。澳門法制局更曾在分析兩岸四地法律用語的報告指出:台灣法律用語帶有濃厚的文言色彩,並保留許多現代漢語中不使用的舊詞彙。

    法官其實可以更親切

    張淵森法官所發表的〈法律學是專業不因民粹而通俗〉跟孫健智法官在〈我內心的無奈,你眼裡的傲慢:也談「識字率」問題〉一文裡便提供了其自身的工作經驗,並點出司法實務者遇到的無奈。但如果當事人的語文能力不佳是司法實務現場經常面臨的常態,為何法官不直接使用讓人一看就能明白的寫作方式、捨棄無意義的發語詞以避免造成誤解、困擾?

    法律白話文運動不應視作對抗「文言文」,法院的判決採用古典句式及用語展現的莊嚴儀式性格,能讓人民及政府感受到「法律在說話」,必須認真對待,對於提升司法威信,展現我國司法獨特的文化(跟兩岸四地區隔),有其值得保存之處,且文言文並非毫無可取之處,只要運用得當,反而能讓法官更清晰地傳達概念,讓讀者獲得更深刻的領略與體會。然而現在法院的寫作習慣讓判決書的資訊傳達發生短路,使得法院無法定紛止爭,人民更加不信任司法。

    (本文改寫自法律白話文發表於SOSReader的深度文章)

    #第四組 #法律白話文

概革

backgrounds

  • 法官

articles

  • 概革/司法官

    《法官法》為解決司法官終身職問題,及鼓勵司法官廉潔自持並專心於偵審工作,以維護人民權益,因此於退休金外,再創設退養金制度。

    而退養金的計算方式如下:任職法官年資十年以上十五年未滿者,給與百分之二十,十五年以上者,給與百分之三十。五十五歲以上未滿六十歲者,任職法官年資十五年以上二十年未滿者,給與百分之四十,二十年以上者,給與百分之五十。六十歲以上未滿七十歲,且任職法官年資滿二十年者,給與百分之六十,其每逾一年之年資,加發百分之八,最高給與百分之一百四十。滿二十年以上之年資,尾數不滿六個月者,給與百分之四,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但本法施行前,年滿六十五歲者,於年滿七十歲前辦理自願退休時,給與百分之一百四十。

    但是司法官的退休保障原則,亦不應不同或有違此次年金改革的原則,以符合社會公平,更避免《法官法》成為年金改革的象牙塔,脫離台灣社會的實況。而此次年金改革的重要原則就是世代公平及工作年資和年齡併重。但是目前《法官法》第78條有關退養金給與部分,就「五十五歲以上未滿六十歲者,任職法官年資十五年以上二十年未滿者 ,給與百分之四十,二十年以上者,給與百分之五十。」此規定對於年輕即投入第一線打擊訴追犯罪或從事審判工作的年輕司法官,極為不公。

    相較於較晚投入同樣職場工作之同仁,當大家同樣廉潔認真工作三十年,僅因一位滿六十歲,就可以獲得百分之一百四十的退養金,而忽略年輕司法官的工作貢獻,僅給與百分之五十的退養金,藉由年齡歧視刻意製造世代不公。而一位年滿五十五歲工作十五年的法官,年資加計年齡僅為70(亦即70制),根本違反此次年金改革85制開始漸進退休改革的大原則,卻還可以給予百分之四十的退養金!請問這樣根本背離退休制度公平性的退養金計算法,要如何說服國人接受?

    從而司法官退養金的改革方向 應該和此次年金改革的85制漸進改革及世代公平原則相符,配合年改方案指標數的改革進度,勿再獨樹一格,背離退休金制度應公平的基本精神,在工作年資「同工同酬(退養)」不做「年齡歧視」的公平原則下,參照《法官法》78條的現行規定「法官年資滿二十年者,給與百分之六十,其每逾一年之年資,加發百分之八,最高給與百分之一百四十(退養金)。」主動降低加計額度,改為「法官年資滿二十年者,給與百分之五十,其每逾一年之年資,加發百分之五,最高給與百分之一百(退養金)。」

    以回應年改會議對《法官法》退養金制度公平改革及符合世代公平的要求,以免有違此次年金改革的原則,才符合社會對《法官法》不應脫離台灣社會現實狀況,更應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的期待。

    #司法官退休金

高宏銘

backgrounds

  • 檢察官

articles

  • 民進黨提名之總統參選人蔡英文日前表示,當選後將以總統身分領導司法改革。也有人因而附議,並主張要在總統府下設置「司法改革委員會」,並由總統主持。這樣的主張,真是讓人冷汗直流!司法改革之路已走了許久,但是總統卻不應該涉入司法改革!這是基於憲法規範上「權力分立」的當然結果!憲法規範的主要內容就是「權力分立」和「權利保障」。「權力分立」,一般都會說明是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分立,這樣的概念是奠基於美國憲法,在美國,行政權屬於總統、立法權屬於國會,而司法權就是屬於各級法院,這三個國家權力相互制衡,絕無任一權力可凌駕其餘二者之上。因此,總統絕對不能涉入國會各級法院的事,否則就是違反權力分立的憲法規範,更可能造成憲政危機。因此如果有哪一位美國總統敢明目張膽表示要來幫法院進行改革,那肯定是烽煙四起,砲聲隆隆!所以回到我國的情況,依照目前施行的憲法,我國有高達七個憲法機關,就算扣除已經被廢武功的國民大會,也還有總統加上五院,共六個憲法機關,形同把國家權力分成六部分,難怪有憲法學者會稱台灣憲法是「龍的憲法」,也就是七拼八湊而成的意思!但,依普遍的認知,總統是屬於何類的國家權力?相信絕大多數的人都會認為總統屬於行政權,那既然如此,總統怎麼可以去管司法權的事?這就是蔡英文表示要來領導司法改革的不當之處!台灣是現代民主國家,總統更不是以前封建時代、集所有國家權力於一身的皇帝,或許今日的北韓也是這樣的情形,但台灣既然以身為民主國家自豪,就應該落實民主憲政,而非走回封建時代的「天下一人」政治制度。在蔡英文提出的司法改革內容中,像是強化法治教育、革新獄政等屬於行政權範圍,當然是總統可以處理的部分,但她卻不應該直接打出要以總統身分領導司法改革的口號,無論這是基於什麼立意,都很明顯就是要介入司法權,絕對違反「權力分立」的憲法規範。蔡英文作為總統候選人,其他政見不在我們討論的範圍,但就所謂領導司法改革一事,實在令人不敢贊同。蔡英文是台大法律系系友,又是英國倫敦政經學院法學博士(還有半個國貿博士),也曾在美國康乃爾大學留學過,照理說應該是法學素養很高,也對民主國家的憲法規範認識很深。可是如今為了參選,居然清楚表示要違背權力分立原則,難道法律人一涉入政治就都不法律人了嗎?

    *作者為執業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彰化及新北地院檢察官(本文原刊【法操FOLLAW】司法監督媒體,授權轉載)。

    #會議程序

高克培

backgrounds

  • 檢察官

articles

  • 高克培

    朝野期盼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正轟轟烈烈展開,蔡總統表示這個改革「需要更多不同領域的人士…,一起來參與」,誠哉斯言。其實眾所周知,國人對司法不信任有兩個原因,其中「有錢判生、無錢判死」遭到法官們廣泛的憤慨和強烈的抗議;相反地,對另一個原因-「恐龍法官」,法官們好像都已默認,而且自己已束手無策、等待外界「參與(修理、改革)」。

    九十九年的白玫瑰運動,民眾上街抗議恐龍法官做出恐龍判決,並要求淘汰不適任法官。(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依據維基百科,恐龍法官意指做出「不符社會期待」、「與社會常識或價值觀嚴重脫節的法條解釋和判決」的法官。

    今年2月14日媒體報導的一個與健康有關的離婚判例,合乎上述定義:

    某曹姓女子與丈夫戀愛8年結婚,未料,婚後1年多(已有一子), 在下班途中昏倒成為植物人;張姓丈夫訴請離婚,法官因「曹女病症不能歸責張男,加上雙方長期遠距離戀愛,婚後相處時間也不長,感情基礎並不穩固,一般人處於同一情況都會喪失維持婚姻的意志……」,判決張某「依法訴請離婚有理」。

    首先,大家都知道「法律是道德的最後底線」,有教化社會的義務。「對婚姻忠誠」當然是個善良的風俗,「至死不離」之情自古至今更被歌頌;該案夫妻固然「長期遠距離戀愛,婚後相處時間也不長」,姑且不說相處已九年(婚前戀愛8年,婚後1年,且有一子)是否夠長,不是當事人或家屬的法官憑什麼認定他倆「感情基礎並不穩固」,況且離婚之後,健康的、相對強勢的一方拋棄累贅(甚至喜氣洋洋地另娶),而患病的、相對弱勢的一方頓失所怙,因此,該判決導引社會趨向「無情」;

    再說,「夫妻」是人與人之間「關係」的一種,「婚姻」也只是人世間的一個「約定」,不可能強迫每個人都能與配偶患難與共、廝守終生,但是若只因為「不幸得了無法治療好的病」,另一方就可以違背當初的「約定」而離婚,夫妻婚姻關係若如此脆弱,家庭結構將怎會穩固?該離婚案中妻子所罹患的病況並不少見,生老病死,人人都有機會中獎碰上,一旦法律如此輕率地容許他們離婚,往後家庭成員間的互助機制必然崩解,有難就一走了之,屆時社會福利系統、公共秩序將如何維持?因此,該判決也「無理」。

    民間大眾眼裡這個判決無情、無理,當然「不符社會期待」、也當然「與社會常識或價值觀脫節」,此案法官的判決堪稱「恐龍」無疑。不過,判案法官心亦是肉做的,在這個訴訟案裡,夫妻雙方都屬不幸、且都面臨極大的困境,相信法官判決必然滿心掙扎,只是最後選擇站在較有能力、可以主動的一方,成了恐龍法官。

    事實上,依「民法」,針對「夫妻單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的規範只有第1052條,其中牽涉健康因素的是第七款的「有不治之惡疾」和第八款的「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筆者和一位親人同在一個醫學中心神經科和精神科分別臨床工作四十三年和四十年,我們經常診治植物人或有精神疾病患者,因為醫學上沒有「不治之惡疾」或「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的定義,因此我們自己從未、也未曾見或聽說有任何同仁醫師開立過「不治之惡疾」或「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的診斷書。

    筆者亦請教過數位法界的朋友,甚麼情況可以稱為「不治」且「惡」之疾或「重大」且「不治」之精神病?得到的答覆千篇一律都是:「法律沒有界定」。既然醫學和法律都沒有定義和界定,法官在判決時應啟用民法開宗明義的第1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和第二條「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以此案而言,我們社會裡雖然以不同方式、有形或無形地「離棄患病的配偶」所在多有,畢竟這種行為還未至於盛行到已然成為社會「習慣」和「風俗」的程度,若以此角度切入,法官的判決必然符合社會期待、不至於與社會常識或價值觀脫節。相反地說,像該案的法官如果愈來愈多,難保「離棄患病的配偶」不會成為台灣的習慣和風俗。

    敬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加油,讓「恐龍判決」早點在台灣絕跡、成為真正的「恐龍」!

    (醫師)

    自由開講》是一個提供民眾對話的電子論壇,不論是對政治、經濟或社會、文化等新聞議題,有意見想表達、有話不吐不快,都歡迎你熱烈投稿。文長700字內為優,來稿請附真實姓名(必寫。有筆名請另註)、職業、聯絡電話、E-mail帳號。本報有錄取及刪修權,不付稿酬;錄用與否將不另行通知。投稿信箱:LTNTALK@gmail.com

    #司法與常民脫節

高榮志

backgrounds

  • 其他

articles

  • 文 / 高榮志

    日前人民透過司改會申訴了兩位檢察官。一個是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評會,《法官法》通過後成立,主要負責檢察官的淘汰)直接把我們「打槍」,認為我們的主張沒有道理。另一個檢評會認為有道理,但是情節尚非重大,不用移送監察院,於是交給法務部懲處。沒想到法務部內部的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檢審會,向來設於法務部內,負責審查檢察官的升遷、懲處等人事問題)把檢評會「打槍」,決議不予懲處。

    要先強調的是,筆者無意繼續「追殺」這兩位檢察官,兩位檢察官的行為有瑕疵,或許也有情有可原之處。事實上,我們內部的審核小組,在討論這兩個個案時,也認為情節不算嚴重,即便最終結果只是最輕微的懲處,大家也覺得可以接受。然而,檢評會以至於法務部檢審會回應的態度與方式,總讓人非常挫折,不禁思索檢察官權責相符的體制與文化,究竟何時才能建立?

    我們不確定檢察官們會不會因為檢評會與法務部檢審會的相繼背書,轉而振振有詞為自己/同僚的行為辯護,甚至於進而繼續攻擊司改會「不入流」的評鑑水準?不過我們可以確定,繼續這樣的態度下去,定會激起人民更多對檢察體系的怒氣。倘若繼續惡性循環,到頭來,這究竟是在愛護檢察官?還是害了檢察官?

    人民的怒氣會自己尋找出口

    民眾對檢察官不滿,就會四處申訴。有效的管道不多,評鑑檢察官縱算成功率不高,卻是少數的可能方法。檢評會如果因為預算不足、人員不夠、法務部在運作上的消極抵制,久而久之就會不如雞肋。

    體制內走不通,就會走到體制外。人民對司法的怒氣,或許轉向媒體爆料、名嘴嗆聲,或者轉入政治投訴、走上街頭抗議。台灣已經是一個開放的社會,言論一定會找到自己的出口。最怕累積壓力一次爆發,後果難以預料,倉促或意氣用事的立法或制度變革,容易傷人不利己。

    2012年1月6日開始設置運作的「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分享法務部的權力,可以讓人當不成檢察官,甚至剝奪公務員資格,原本被各界寄予監督節制檢察官權力的厚望。

    我們早已不斷批評,肇因於法務部有意無意的矮化,檢評會只能低度運作。法規綁死,沒人沒錢,沒有什麼積極的調查權,還要嚴守「不告不理」。據聞兼任的檢評會委員,還得從頭到尾自己撰寫決議書,期待檢評會能發揮良好的效能,未免太過強人所難。

    這一切體制上的困境,只要檢察高層不當一回事,就不會有人覺得是自己的責任。箇中的道理或許不難懂,檢評會如果可能會找檢察官、甚或法務部高層(黃世銘、陳守煌等正是前例)的麻煩,法務部當然就不會想要檢評會這個「麻煩」太過「成長茁壯」。這是我們一直主張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應該獨立於法務部的主因。(當然,即便運作較佳的法官評鑑委員會,亦應獨立於司法院之外。)

    同時,檢評會運作上也有不少問題,除了自我設限調查的範圍,關起門來查核證據之外,有時採用外人不太容易理解的標準,過程中根本不給請求人任何表示意見的機會。完全沒有任何適當對話的結果,註定各方活在「平行時空」,常常就是各說各說。

    試問,倘若連尚稱專業的評鑑請求機關,都很難理解檢評會的標準,也根本無法在調查過程中提供任何進一步的意見,檢評會真的有在意一般人民的感受?有完全回應的能力嗎?能體會一般人民之所以鼓起勇氣(不是每個人都敢得罪官)申訴檢察官的苦衷嗎?

    我們不知道其它的評鑑請求機關怎麼想,但至少就司改會而言,縱算身為移送法官、檢察官最多案件的單位,我們真的是非常不想要「享有」這個「移送權」。向來,司改會對評鑑制度的想像,在《法官法》的草案裡,也從來沒有做過如此的主張。

    我們期待的評鑑委員會,是能夠親自和民眾「面對面」,親自去聽、去看、去感受,去呼吸到申訴民眾受到司法不當對待的那種冤屈感,而不是中間還隔著一道「防火牆」。或許親身接觸民眾之後,對於人民殷殷期盼的回覆,就不會再那麼虛無飄渺,不敢再官腔官調打高空。

    以其中的一個案子為例,檢察官傳了一個人,在偵查庭中,還支開辯護人,讓那個人私下和被告見面。這個被告明明是遭到法院羈押禁見,表示不能與任何人私下接觸,這樣的「偵查」程序不奇怪嗎?檢察官如果認為這是「辦案技巧」也罷,那就應該光明磊落。為何又不敢在點名單、辦案單、甚至開庭筆錄中記載,曾經傳喚了這樣的一個人、也發生過這樣的一件事呢?

    不夠光明磊落,就是民眾對檢察官的質疑,質疑檢察官不公正。程序怪異,也是十分合理的質疑。檢評會說了一個非常曖昧的法律意見,偵查中禁見的被告,能不能和特定人見面,「或許」是檢察官的權限。或許吧,那檢察官就光明磊落地記載下來便是。無論如何,檢評會的這個說法,我們才疏學淺,真是壓根兒也沒想到。加上也沒有回應的機會,這怎麼會是良好的進行程序?

    如果是我們搞錯事實,就會撤回請求,這並不是沒有前例。民間團體並沒有調查權,搞錯事實難免,但是沒有對訊息適當的揭露就駁回,相信任誰都不能服氣。(我怎麼知道你到底有沒有調查?或者調查到什麼程度?又調查的方向是否和聲請的方向一致呢?)

    法律見解更是需要交換意見,尤其是正在爭議中的法律意見,不給任何回應的機會,檢評會豈非擺明,就是不想讓自己的法律見解受到挑戰嗎?講了半天,最後收到的是奇怪又曖昧的理由,像啞巴吃黃蓮,試問誰又能吞的下這口氣?

    法務部檢審會可以凌駕檢評會?

    除了檢評會效能不佳的問題,法務部「律己甚寬、不甩外界」的文化,也令人不敢恭維。例如另一案,檢評會認為應予懲處,並且移送法務部內部的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法務部的檢審會為何還能推翻檢評會的決定呢?

    純就道理而言,檢評會如果還有外部委員,比起檢審會全由檢察官內部自己所組成,應該是具有比較高的代表性或正當性基礎。檢評會的決議,原則上應該受到尊重。除非,檢評會所決議的事實或證據,實在有明顯又重大的錯誤,法務部檢審會推翻檢評會的決議,還算有一些道理。

    否則,如果檢評會的決議,法務部都可以隨意推翻,真不知道我們大費周章,通過了《法官法》,創設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們花了那麼多時間審議,這一切究竟所為何來?難道又是回到老樣子,由法務部掌控一切?

    不甩檢評會、不理外界的質疑也就算了,或許真的是法務部檢審會對事實的認定不同。但果若因此要推翻檢評會的認定,不應附載具體的理由嗎?難道不用對外公開嗎?(不公開決議,還透過媒體來放話,這樣對嗎?)

    話說回來,法務部直接「打臉」檢評會,檢評會也就這樣「吞下去」了?檢評會都不用追蹤進度、要求法務部回覆嗎?也不用責成法務部回覆申請人,或是在接獲法務部的回覆後,再回覆給申請人嗎?

    這一切實在是在和稀泥,更讓人難以接受的是,法務部檢審會寧可違法,不對外公布會議紀錄和決議過程,卻願意放個獨家新聞給蘋果日報,讓記者寫個「業配文」。文中稍微提一下決議的結果(算是「公開決議」的方式嗎?),然後再強調被告行為惡劣,把已經被判刑確定的情節拿出來「大鞭特鞭」。

    言下之意,媒體/輿論「挺」檢察官,被告是「壞蛋」,這才是重點,其它都不重要。檢評會和法務部檢審會之間的權責分際不重要!兩會之間對檢察官行為的事實認定,是否有何重大的不一致的揭露不重要!如何回覆人民的申訴不重要!統統不重要,只有檢察官最重要。不能受到哪怕是一點點的委曲。「難道真要為了那些壞蛋,委曲了認真的檢察官嗎?」這或許才是那篇報導要傳達的真意。

    這樣惡性循環下去,只會賠上整個評鑑制度,以及法務部的聲譽。或許,短時間內像是「保護」了檢察官,長期下來,是愛之適足以害之。「民不與官鬥」的說法,還是會繼續流傳下去。愛檢察官,害檢察官。

    檢評會從成立時被高度期待,到後來民間司改會認為還不如雞肋。

    本文作者高榮志,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本文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說法專欄

    #司法官評鑑

葛樹人

backgrounds

  • 其他

articles

  • 以「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為主軸的司改國是會議第一組第一次會議昨天上午舉行。 記者侯永全/攝影 分享 facebook 法官工作到底是什麼角色?是「恐龍」,還是「上帝」?有時候還真難以明瞭。

    司改國是會議迫在眉睫,社會分歧點依然難以整合,就連司法官出身的司法人都要嚴詞厲色地踩司法界一大腳,令堅守司法崗位的司法官們,內心之沉痛,也就難以言喻了!

    我同意有些剛出任法官者,對其所判決的結果,無法符合社會期待。例如:詐騙集團押解回台後,為何會快速交保?連續殺人的罪犯為何不直接處死等問題,與社會所期待的「殺人償命」有距離;例如某些檢察官對案件的擴權濫訴,使得從一九八七年林洋港擔任司法院長後的司法革新,縱有很大的進步,遺憾的是,依然難拾民眾信任。

    其實,身為司法官,在每個事件的量刑上均有明文規定,檢察官或法官在進行裁定時雖有心證,但仍需在法律規範上執行。然而可議的是,我們有些法律條文並沒有與時俱進,部分六十年前制定的律法,又如何在這個光怪陸離的時代獲得民眾共鳴!

    舊的律法,雖可透過增修後頒布實施,但新的社會群眾思維,又該如何去做有效溝通!司法官表面上雖有極高的地位,但人後呢?會有多少人藉古諷今,又有多少人在指桑罵槐,皇后貞操根本不需質疑,早就已經被認為是翻牆玫瑰。

    司法官工作的繁重與壓力,非一般人能夠了解。如以工時看,每天的上班時間大約十二小時,因此在尚未成佛之前,大部分的司法官都已經成「魔」了(病魔),回頭來看看司法官的平均壽命,即可發現長壽的居然為數不多,足可證明。

    即將召開的司法國是會議,從洋洋灑灑名單中,有司法巨擘,有企業領袖,不過還是有司法界爭議人物,真正了解熱愛司法的人反而變成遺珠。期待這次的國是論壇不再只是「道士的法螺」,吹了半天,竟只是南柯一夢!無法讓失衡的天平,扶正回來。

    #司法與常民脫節

顧燕翎

backgrounds

  • 其他

articles

  • 農委會出版品《女農筆記》封面 圖/擷取自農委會農民學院網站 分享 facebook 司改國是會議才剛開幕,就有法官批,議題內容陳義太高又貪多,連法律人都未必懂,這樣司改如同「跟農婦講雲端」,無法溝通,又沒有效果。言下之意,女性農民是落伍、無學習力的一群人。

    且不論司改會議本身的問題,如此歧視女性和農民的心態,首先應當成為改革對象。批評者可能完全不察,今天台灣女性在農業中扮演的角色,雖然農村仍常看到男人泡茶開講、女人勤奮勞動的場景,但女農早已不再只是男性身後那默默工作的身影,更擔任了規劃、生產、行銷的主導者角色。

    從農委會出版的《女農筆記》可以看到,優秀女農堅韌、勤勞、溫暖及聰慧的表現,她們守護著本地食材的安全,同時也開創了新型的農漁產品食安企業。

    在農業傳統的分工中,女性的確長期受到壓抑,不論在私領域的土地繼承,或公領域的農會會員身分和選舉,都由男性把持,女性無聲,因而至今農會的理監事幾乎都是男性,女性因為被摒除而無從競爭。

    但是,在新科技領域,女性可以憑藉努力學習而有所發揮;恰恰就是最新的雲端科技,給了女農舞台,所以我們看到在夫妻都務農的小農家庭,往往由妻子設計、管理網站,負責行銷,她們絕對是雲端的好手,對雲端的熟悉恐怕不亞於法官。

    當國人因食品安全惶恐難安之際,很多女農和她們的家人,堅持有機生產,愛護土地,透過市集、團購和網路送到消費者手中,拒絕短期的、高利的誘惑,不願以不合格的商品充數。也有許多女農慢工細活地發酵、醃漬、烘焙食品,生產在地的健康食材,為了不讓古老的廚藝流失,也為了保存那古早淳厚的舌尖風味。

    今天全世界正逐漸從大規模、工業化、單一農作物生產的傷害中覺醒,聯合國回頭向非洲女農民汲取生物多樣性的農耕經驗、以及對土地和動植物的疼惜之情,台灣實在不應無端菲薄我們的女農民,反而應當珍惜和重視她們的知識與智慧,視為農業再生的契機,甚至發展為社會重生的力量。

    #司法與常民脫節

郭豫珍

backgrounds

  • 法官

articles

  • ◎ 郭豫珍

    司改秘書處二月九日公布的會議紀錄,洋洋灑灑臚列二十一大題、八十六項子題,能否充分討論?論者多所質疑。其實,檢視議題內容,似乎仍有大幅精簡以求聚焦的空間。例如下列情形,應未達「國是」的層次,沒必要在此討論:

    一、單純的行政檢討作業:如制訂當事人輔助資源標準作業程序、大法官案件管理公開透明、加強公民法律教育、建立研究機構活用司法統計資料、強化犯罪預防研究、檢討假扣押標準、法院合議制的落實檢討、建立常態性司法建言管道、公開律師市場資訊……等。

    二、事涉單一機關,允由主責機關自行強化、精進即可:如提升科學辦案技術、評估專家證人制度、司法文書應防個資外洩、訴訟費用合理化與濫訴防杜……。

    三、屬資源合理分配問題,只要財政、人力資源充沛,結論自明,根本不用討論:如大法官言辯常態化、增加大法官助理員額、集中審理、設立專業法院/法庭、增設專業偵查官制度、卷證數位化、調查鑑定費用要到位、擴充獄政人力與設備、警察專業化……。

    除上述議題,須廣泛討論尋求共識者,不過一半。其中,有些議題又只是執行層面如何落實而已,如司法院審判機關化,大法官釋字第五三○號早有定論,卻像植物人一樣,躺了十五年,除非有意翻盤,否則似乎無需再浪費唇舌;而如果確定要貫徹釋五三○,則配套有幾個議題相互連鎖,如終審法院成員、員額及選任程序、是否整併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與最高行政法院、採行上訴第三審的大律師制度等幾個議題,就應加以整併。

    又如毒品重刑化政策之檢討與戒癮治療的多元處遇模式及權責,該議題本來由行政院毒品防制會報討論即可,但因事涉國人對施毒者的態度,究竟是加重刑度或局部除罪?相關部會首長意見分歧;如何整合司法、醫療與社工資源,權責如何釐清,也各有堅持。

    同樣地,少年刑事、感化事件的執行與權責歸屬,涉及少年司法體系與福利行政體系的耦合與分權,論者已多所建言,相關法制配套實際上也已完備,但「萬事俱備,只欠東風」,關鍵只在於:社會福利體系是否願意從少年司法體系背後的陰影中挺身而出,積極承擔、履踐法律明訂的任務?

    類似的議題,提交國是會議「裁決」,實非得已。但也凸顯各機關本位主義,如果相關權責機關有擔當,立刻就可整合,付諸實施,何必耗費如此有限的時機,徒然降低國是會議的莊嚴與格調。

    (作者為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會議程序

洪士軒

backgrounds

  • 律師

articles

  • 前言監獄的目的,在於使收容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監獄行刑法第1條)。而對於監獄收容人醫療面的照護,是收容人的基本人權,亦是國家責無旁貸的責任。但於現實中,以發生在2015年2月11日高雄大寮監獄的收容人挾持監所典獄長及戒護科長事件為例,6名收容人的5點聲明中,第一項即控訴監獄保外就醫,困難重重。這次事件的發生,可突顯獄中醫療人權議題積習已久,值得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注意。本文以下僅就監獄醫療相關法規、台灣目前監所醫療之現況、問題所在等議題加以介紹。並於文末列舉出目前我國與監所醫療相關的專書、報告及學位論文等資料,以供參考。

    相關法規與醫療方式

    與收容人醫療相關之法律,多訂於「監獄行刑法」與「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中。而我國監獄行刑法於民國35年1月19日制定後,僅經過民國43年12月25日一次全文修正,而關於醫療方面之條文(第八章「衛生及醫治」)僅於民國82年7月28日修正公布第51條、民國63年12月12日與民國99年5月26日修正發布第58條外,其他條文自制定後均無任何變動 [1]。

    由條文內容觀之,收容人可獲得醫療診治方式,分類簡述如下:

    監獄內醫療 監獄行刑法第51條:「對於收容人應定期及視實際需要施行健康檢查,並實施預防接種等傳染病防治措施(第一項)。監獄應聘請醫護人員協同改進監內醫療衛生事宜,衛生主管機關並應定期督導(第二項)。」 移送病監 監獄行刑法第54條:「罹急病者,應於附設之病監收容之(第一項)。前項病監,應與其他房屋分界,並依疾病之種類,為必要之隔離(第二項)。」、監獄行刑法第55條:「罹肺病者,應移送於特設之肺病監;無肺病監時,應於病監內分界收容之。」 該法第54條所指稱之「病監」並多指為附設於普通監獄之下,能對急病危處理之監獄內的醫療單位。如:台灣台北監獄桃園分監、台灣台中監獄草屯分監。而第55條:所稱之「肺病監」,即指肺病專監,目前設立於台中監獄。而於移送病監之情形,因仍於監獄內接受治療,與保外就醫不同,故接受治療期間仍屬刑之執行期間。 自費延醫診治 監獄行刑法第57條:「罹疾病之收容人請求自費延醫診治時,監獄長官應予許可。」依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要點,收容人申請自費延醫診治,可由收容人或其家屬申請自費自行延請、 或委由監、院、所延請醫師前來監、院、所診治。惟該實施要點已於100年1月1日停止適用。 保外就醫與戒護就醫 監獄行刑法第58條:「收容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第一項)。監獄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為前項處分,再行報請監督機關核准(第二項)。」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73條規定,保外醫治,應依以下之規定辦理:收容人應詳述其病狀、必需保外醫治之理由、所犯罪名、刑期及殘餘刑期;檢具當地公私立醫院最近期內之診斷書;收容人於保外就醫時,典獄長應經常派員察看,並與醫院或當地警察機關保持密切聯繫;監獄應按月填具保外醫治月報表報告法務部備查等程序[2] 。

    除以上監獄行刑法條文所規定的就醫方式外,我國自民國79年起,行政院即要求公立醫院支援醫療業務,而至民國83年間,亦要求衛生署協助監獄建立衛生醫療體系。而在尚未將收容人納入全民健保之期間,為提升監獄收容人就醫安全性及方便性,法務部乃先開辦「醫療專區計畫」,於89年奉行政院核准設立「臺灣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其業務採委外方式辦理,由醫學中心級教學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醫療團隊負責,為目前國內唯一之監獄醫院,並於98年獲行政院衛生署核定為區域級醫院。專區服務範圍包括門診區、精神病療養區、肺結核隔離區、血液透析中心、重症住院服務區、男性重症療養區、女性重症療養區、HIV感染者收容區等8部分[3],為我國監獄醫療之重鎮。

    而在民國100年1月26日公布,102年1月1日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法(即「二代健保」)第10條第1項第4款第3目規定:「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但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在此限。」該條文明示刑期於二個月以上之收容人亦為保險對象。從此開始將矯正機關收容人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的一環。

    這樣制度上的變革似乎對於收容人的醫療權益有了顯著的改善,惟因監獄收容人因為犯罪矯治的緣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故在保障收容人醫療人權的同時,因戒護的需求,故其就醫時間及處所均受有限制。實務上的做法如下:原則上收容人應優先於監獄內設置的門診就醫,如有轉診的必要,再以戒護外醫方式至監獄以外之健保特約院所接受近一步檢查或治療。又基於戒護安全,住院時應優先入住戒護病房接受治療;無戒護病房時,以入住於保險病房為原則。

    又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0條第二項規定:「保險對象(即收容人)就醫程序、就醫輔導、保險醫療服務提供方式及其他醫療服務必要事項之醫療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其就醫時間與處所之限制,及戒護、轉診、保險醫療提供方式等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故關於就醫時間與處所之限制,及戒護、轉診、保險醫療提供方式等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衛生署與法務部共同定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4]另設有較為詳細規定。

    在二代健保的規範之下,醫療服務提供方式原則上由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提供,以支援方式至監獄內提供門診服務,醫療服務內容(診療空間及設施、門診科別、診次及時段、醫療人員、時間異動之規定)則依各監獄之需求而異。

    現況與問題點

    於現行制度下雖然收容人得加入全民健康保險,於法治上似較可滿足人權之要求,但收容人加入全民健康保險後,亦有可能會衍生出如:「甄選醫療院所醫師至監獄看診之誘因不足」、「質疑限定收容人就醫處所之公平性」、「請託解送特定醫療院所官說不斷」、「收容人進出頻繁,機關人力無法負擔加退保業務」、「仍然無法解決夜間及假日醫療資源匱乏問題」、「健保費需求大增」、「社會大眾對公平正義之質疑」、「藥品管控困難,影響戒護安全」等問題。

    監獄收容人於民國100年看診人次為 118 萬 9,640人次,以內科及家醫科所占比重較多(分別為48.1%及20.6%,中華民國法務統計年報,2011年版)。於二代健保施行後,104年全國計有51個矯正機關與鄰近100家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合作,該年度收容人看診人次仍高達86萬2,122人次。雖然有二代健保的「支援」,但在仍高達86萬人次就診的監所醫療,仍面臨下列的問題:

    監所內醫療軟硬體仍不足 醫療行為需仰賴醫療人力、醫療設備、醫療用品等軟硬體,始得維持其正常運作。醫療人力部份包含醫師、護士、護理師等。若欲健全監獄內的醫療而使其發揮功能,首要的目標即是有充足的人力。但以監獄內醫療為專職的醫師數目長年以來一直處於不足的狀態,使得矯正醫療工作無法順利進行。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97年統計資料觀之,衛生科人力配置計有護理師1名(代理科長)、戒護科支援管理員1名、約聘藥師1名,合計3名。若以平均收容人人數2000名計算,職員人數與收容人數之比例約為1:667,醫護人力與收容人數之比例約為1:1000,與當年度全台醫師數比上人口數的1:620多出許多。至民國104年年底,我國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之醫師與其他醫護人員(藥師、護理人員、檢驗人員、臨床心理師等)於僅有75名[5],若平均分布於各監獄中,每一個監獄僅有不到5名的醫療人力。 這樣的現況下,雖然於二代健保施行後,醫療院所派駐醫師至監獄內看診,得以稍微滿足收容人之醫療需求,但在監獄收容人有高齡化,並多有慢性疾病的現況下[6],仍有增加常駐的醫護人員之必要[7]。 而醫療設備與醫療用品部份,包含藥品與生物製劑、醫療耗材、診斷與治療用之醫療儀器。為了確保各矯正設施內醫療體制的完備,其最低標準是醫療設備與用品的充足供應。目前各監獄在醫療設備方面除一般基本醫療設備外,其他較為貴之器材(CT、洗腎機)普遍均缺乏且設備過於簡陋,此可能使監所醫療之成效大打折扣。 保外與戒護就醫的程序繁雜且具高門檻 誠如上述,我國辦理保外就醫之程序需附上診斷證明書,並通過層層審核。依「法務部矯正署保外醫治審核參考基準」,監獄得報請矯正署准其保外醫治有下述六點:「一、罹患致死率高疾病,預料短期內將因而死亡。二、身心障礙嚴重,無法自理生活,在監難獲適當照護。三、病情嚴重必須長期監外住院治療。四、肢體障礙嚴重,必須長期在監外復健。五、病情複雜,難以控制,隨時有致死之危險。六、罹患法定傳染病,在監難以適當隔離治療。」由手續的繁雜程度與該參考基準的內容,保外就醫的門檻之高,即不難想像[8] 。在監獄內醫療資源不充足,而又難以接受保外就醫之情形下,收容人之權益不免受到限制。 收容人之醫療主管機關為仍為監獄 無論是台灣或是先進國家如:日本、美國,監所醫療的主管單位均為行刑機關(監獄)。此種體制可能會造成行刑機關左手以「戒護」之名維持監獄內安全,而右手要以「照護」之名,聘請醫師為收容人的醫療作評估,判斷是否需要保外就醫。該作法恐會引起如:醫師向監獄報告收容人之病情,造成醫病關係的緊繃(外文文獻中更有「醫師為監獄保安戒護科忠實的僕人」這樣的說法)、監獄內醫療水準的維持僅能監所自我維持,醫療主管機關是否得以介入調查,則存有疑問等許多問題。而收容人出獄後,為保該收容人之醫療一貫性,該醫療就診紀錄應如何保存或需移轉至何處,亦有再檢討的必要。

    結語

    我國監獄對於收容人疾病之醫療,仍囿於醫療設備與人力之不足,至無法提升品質。故應以監所需與衛生主關機關協調,增加個地區公立醫院醫師員額,各監所均有其負責醫療之醫院,以建立監所完整之醫療防護體系為當前最重要的問題。

    此外,亦有必要再度檢討整個監所醫療的體系是否完善,但若囿於現實上政策難以一步到位,至少需設立短期、中期、長期目標,而最終目標則需建構足夠支撐矯正醫療之「社會提攜網路」。以患有精神疾病之收容人為例,於監獄內之精神鑑定與相關治療,因經費上的限制與資源的匱乏,則強化由外界而來的醫療人力與物資的協助。此外,在該收容人出監後,得以由之前於監所內所接受協助之機關繼續提供不間斷的醫療照護,為維持治療的一貫性與持續性。

    目前監獄醫療仍未達到應有之水準,監察院亦鑑於監獄及看守所之醫療缺失,影響收容人權益甚大,故立案調查「監獄及看守所醫療缺失」後,促使矯正署與健保署共同訂定「全民健康保險提供矯正機關醫療服務作業須知 」[9],為使收容人戒護外醫合理化。健保署也在103年1月23日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醫療服務計畫」,收容人如有因經濟困難而不願就醫之情形,各矯正機關業已協助其轉介社會資源協助繳納,或依「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第1項第6款規定提供醫療補助,俾其順利使用健保醫療。而衛福部也已督促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每半年查核各監所藥品與衛材之庫存管理情形,並督考矯正機關醫療衛生業務,力求保障收容人醫療人權[10] 。但是否具有一定成效,則仍待後續追蹤。

    參考及衍伸閱讀文獻

    研究報告 行政院衛生署委託研究報告(2004)「監獄醫療之現況調查及需求評估」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2012),《我國矯正政策與管理機制之研究》,頁 38-39,台北:行政院研考會。論文 探討監所醫療相關處遇方式:李麗文(2003),《矯正機關收容人醫療保健照護問題之探討-兼與日本矯正醫療政策之比較》,國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所碩士論文。吳正博(2006),《犯罪矯正機構附設醫療專區成效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洪士軒(2013),《監獄受刑人醫療人權之初探》,國立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陳天助(2016),《淺論矯正機關收容人生存健康權―以保外醫治為中心》,開南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由問卷或相關統計資料分析收容人之醫療人權問題:高汶珊(2005),《臺灣監獄收容人醫療需求評估》,臺北醫學大學醫務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張伍隆(2005),《矯正機構收容人醫療利用與滿意度調查》,臺中健康暨管理學院健康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陳明鑑(2012),《矯正機關收容人選擇公費醫療與自費延醫之影響因素及滿意度之探討-以南部某監獄為例》,長榮大學醫務管理學所碩士論文。張淑慧(2014),《收容人加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照護政策之研究- 以臺中女子監獄之分析為例》,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碩士論文。 討論特定類別收容人醫療人權問題:林順斌(2008),《監獄收容人長期監禁生活適應與處遇需求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蔡旻真(2011),《長刑期收容人處遇態度與處遇需求之研究:以嘉義監獄為對象》,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文章 施逸翔(2016)「『就醫保外』才能挽救更多監所收容人的性命與健康」 盧映潔(2012),〈德國與我國監獄醫療相關問題探討—兼論前總統陳水扁先生保外就醫爭議之分析〉,《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15)》,台北:法務部。

    註釋

    [1] 若觀察修正條文之文字,第51條之修正,因監獄設施均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故裁撤原為協助改良監獄醫藥衛生設施而設立之監獄協進委員會;第58條之修正,亦非針對受刑人保外就醫之實質規定做修正,而新增「保外醫治保證人之責任」與「保外醫治期間違反規定之受刑人有再行收監執行之法源依據」,而在99年的修正,亦僅就法條文字為修正。簡言之,關於受刑人之醫療方面的規定,亦由民國43年12月25日後即無實質上修正,故條文內容已有過於陳腐、不符合時宜之疑慮。[2] 可參考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監獄網頁。另關於自費藥品送入監所的部分,可參考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75條:「受刑人聲請自行購買或由親友送入藥物,應先經監獄醫師同意,方准購置或送入,並經監獄醫師檢查合格後發給。前項藥物名稱及服用數量應備冊登記」。作業流程茲以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第二監獄為例。[3] 可參考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網頁。[4]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L0060034[5] 法務部統計手冊(105年7月),網頁:http://www.rjsd.moj.gov.tw/rjsdweb/book/Book_Detail.aspx?book_id=193[6] 法務部統計專題分析,《100年在監老年受刑人調查報告摘要分析 (101年5月)》[7] 其他醫療人力不足之問題,可參考聯合報(2015)「法部想推醫療專監 醫師跑光光」。[8] 惟法務部於2012年9月1日針對受刑人醫療問題發布新聞稿,指稱:「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機關向來重視受刑人醫療照護,各矯正機關與鄰近醫療機構均有簽訂醫療合作契約,由醫院或診所排定各專科醫師來監看診,受刑人生病可於監內看診,如經專科醫師認受刑人有戒護外醫之必要,則安排戒護外醫診療。法務部矯正署對保外醫治審核,向來秉持以受刑人身心健康為先,衡酌個案之病情、病症、所需醫療需求等,尊重醫師醫療專業及依照法令規定,判斷其在監內或矯正機關附設醫院均不能為適當醫治,或經戒護外醫及住院亦無法為適當醫治,再審酌醫師診斷證明、醫囑及相關客觀醫學報告佐證,審慎綜合考量,再為准駁之決定。經查矯正署所屬機關101年1至7月共有26名保外醫治受刑人,因病情改善而返監執行。」特此一併陳明。[9] http://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spx?menu=20&menu_id=712&webdata_id=4291[10] 「監察院調查獄政管理 維護監獄人權」監察院電子報 第71期 2015.03.10發行。

    #第五組 #獄政

洪文玲

backgrounds

  • 其他

articles

  • 洪文玲/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研究所博士生

    有鑑於重大刑案之發生往往造成輿論譁然與社會恐慌,使得總統府開始正視被害人、社會安全及建立可信任的司法等相關的議題,並積極思考如何保護被害人及保障其司法上的權益?因此,於2月13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委會召開最後一次籌備委員會時公布,司改國是會議原定分組會議分為5組,包括「建立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建立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建立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建立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以及「建立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其中有關「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議題,希望能集社會各界賢達之意見,朝修法方向以提升犯罪被害人在訴訟程序中的地位,期使被害人或其家屬能夠明瞭訴訟的進行,並於程序中能夠適時表達意見、參與法庭活動等權益。

    本事件需思考二個面向,一、如何避免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遭受二度傷害,二、如何確保被害人在訴訟程序中有參與權,並思索修法以被害人為中心的可行性及適切性,在在都是值得加以進一步省思。

    據警政署統計資料,台灣地區近五年來平均每年逾500件故意殺人案件,因而造成約150人死亡。在眾多被害類別中,殺人案件中的犯罪被害人佔所有案件之18.07%,故重大刑案無非是社會矚目之新聞案件,犯罪被害人家屬對於警檢在案件處理的態度普遍感到不滿意,尤其是維護隱私的部分,則最為被害家屬詬病,媒體常常無限上綱報導被害事件細節及當事人的私領域。

    另在警、檢及法院等不同的司法程序中,不斷的重覆陳述被害歷程,及在刑事程序中因到庭接受詰問等之二次被害,對被害人或其家屬是多度傷害及不斷回憶、烙印過程,將不利後續的重建生活。

    再者,當事件發生後家屬最需要法律支持系統,家屬亦希望能有直接參與訴訟的機會,但,依目前偵查資訊不全,偵查機關在終結前常未;適當的提供或通知偵查進況,以致於被害人及家屬無法充分掌握訴訟進行狀,因此,案件進行資訊提供,這是犯罪被害人或家屬知的權利,Strang(2006)指出犯罪被害人需要更多有關他們案件處理情形及結果(許春金,2009),而加強執法回應被害者報告警察需定位犯罪犯罪被害人的支援、資訊、通路、持續性需求的必要性(IACP,2008)。

    另外,最受被害人批評的部分是參與不足,其身份明明是案件的當事人,卻因公訴案件由檢察官為告訴代理人,而成為在刑事程序中成為遺忘的隱形人,被害人如未提出告訴者,則失去程序參與權、無詰問證人、被告之權利。當多數檢察官認為自己是公益代表人時,其態度立場並非與被害人一致時,如何期待其能為其主張應有的公平正義,因此,如何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賦予得直接詰問被告或證人等參與證據調查權,強化被害人參與程序的決定,而不再是沈默的當事人。

    綜觀,該如何讓被害人或其家屬渡過被害後的生活重建,針對法律程序、心理輔導及社會資源,社政各界都希望能建構一套更完善整合制度以保護被害者的權益,例如近年法務部所推動的修復式正義,亦期待相關修復概念也能提早透過司法界再教育及宣導,讓被害者家屬與加害人能及早有效對話溝通、彼此修復,以期能縮短司法程序,勇於面對未來與放下遺憾。

    #第一組 #被害人司法參與

黃弘宇

backgrounds

  • 檢察官

articles

  • 黃弘宇╱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依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網站中,「檢察統計」顯示,於105全年度各地檢署之「偵查新收案件」總數為45萬7562件。而在基層偵查檢察官人力約僅有600餘人下,滅頂般的案如潮水,已成為精緻司法的最大阻礙,甚至到了不治水將會潰堤的地步。

    要避免洪水般湧入的案件,導致檢察機關發生系統超載的機能失常,可採多元並進方式,並朝向三大面向進行改革。三大面向略以:

    一、「減少並減緩進河道水量」:

    修法建議上,可考慮將侵害性較低的罪名除刑化或改成行政罰,甚或以民事不法處理即可。如單純賭博罪或妨害名譽罪。又為遏止濫訴造成司法機關疲於處理及慮及民眾遭受濫訴。亦應授權檢察機關建立防制濫告機制逕行排除濫告案件。

    另針對假性財產案件(如僅因買賣、投資、合夥、借貸、借(租)用動產不動產所致之商業糾紛等等),如何在篩案機制上類型化區分,避免民眾透過以刑逼民方式,將檢察機關討債公司化。同時亦應導正私人不可再將各種交易上必要債信評估,或公司治理稽核等內部成本,以成本外部化方式轉嫁到國家,均有賴本次司法改革會議作出積極之宣示。

    二、「拓寬及修整既有河道」:

    修法建議上,須先鬆綁機關總員額及預算法制,並盡速增補足夠辦案人力及資源。又檢察機關內既有之人力配置,亦應朝向優化配置及勞逸分擔公平化進行修正。另為增加既有河道之流速,也要進行截彎取直之整修。例如,再議制度提起次數應設限,甚或廢除再議制度改為視為提起自訴並強制律師代理。如為弱勢告訴人時,在案件非屬濫訴或顯無勝訴之望者,亦應搭配完善之辯護扶助制度。如此應可縮短案件之程序漂流時間。

    三、「將大水分流轉向至其他水道」:

    修法建議上,如普通毀損、故意過失傷害或恐嚇等微罪類型案件,可考慮採取告(自)訴前之強制調解程序,或採取授權轉介至修復式司法程序,以作為提起告(自)訴前之先行程序。典型如車禍致傷案件,於該強制調解程序時,應結合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專業,且調解人員上亦優先以車禍鑑定專家、退休司法官、保險學專家及律師等專業人士組成,即可解決民、刑事糾紛於一役。另外醫療、勞安糾紛亦可比照此類程序。

    此外,被告與被害人間如具有親屬或一定之繼續性關係時(如鄰居、同公司員工等),亦可透過授權而轉介至民間基金會等專業機構進行修復式轉向處理機制。若採取上開分流或轉向程序,除可提高判斷專業性與多元性化及修補遭到破壞之社會關係。同時才能讓檢察機關將心力優先投注在其他重大案件上。

    徒法不足以自行,但無法則寸步難行。現今面臨的洪水案量,涉及許多制度性問題。各種疏減案源之治水計劃,不僅要減少案源量,更要讓這些案件,能在其他良好的爭端處理機制中解決。而此涉及國家資源妥適分配及有效運用,除法律人必須繼續奮戰不懈外,社會各界的共識與支持也不能少。期盼在此次司法改革能夠更有方向、效率,並且更加聰明!

    #檢察官過勞

黃錦堂

backgrounds

  • 學者

articles

  •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將於20日進行第二階段分組討論,由蔡英文總統親任召集人。 圖/取自總統府網站 分享 facebook 報載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五個分組的名稱與子題已經確定。這些構想都有意義,但仍應補強屬於審判核心之認事用法的部分。

    就「用法」而言,我國法官的法律解釋有無一套穩定、有可檢證性之解釋方法,讓人民(含其代理人律師)於訴訟中能有一個攻防的標準與裁判的預期?這問題進一步的意義在於,就大眾所關心之重大案件,例如頂新案或重大貪汙案要件之解釋,例如刑法瀆職罪之「職務上行為」,頂新案之「攙偽或假冒」,不同法院之各說各話,不無嚴重傷害人民的司法信任。

    這問題一般法官可能宣稱,這是因為法條抽象,所以無可避免,已經有審級制度提供救濟,而且也已有法官聯席會議於事後共同決議統一見解。

    這些固然都是方法,但有無更為直接者?例如要求法官於判決中羅列製表兩方之法律解釋意見,然後精確說明判決所採者,從而列出三欄。對於社會關注的重大案件,或基於當事人之申請,法官得否有義務對於所採見解詳為說理,指出法令依據與於仍存有爭議時之法學文獻出處。

    而對於法官之無厘頭之無邊際之自由解釋,在制度設計上,能否提供一個立即且便宜有效之救濟管道?更長久而言,我國若干法律領域或案型存有法規不夠明確的問題,時常產生爭議,例如何謂「地方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何謂「公法契約」與「私法契約」等,這些都有賴較大規模的行政解釋或法官聯席會議解釋或修法解決。行政院於法律案之理由說明,也應更為精密。

    至於法官之「認定事實」,那就更是民怨之所在了。由於案件事實係發生於過去,而法官的專業未必在於事實認定,開庭的時間總是有限,現場勘驗的採行有限而且即使到了現場也多流於形式,證人之傳喚與訊問難謂都落實,鑑定人的選任、交付任務與最終鑑定報告之提出,也不無欠缺社會之高度期望。人民所要求的是法官之同理心下主動詢問與調查,乃至於既存有限證據下,想盡各種認事用法方法或舉證責任適度轉換下之突圍,而不是輕輕鬆鬆結案。

    所以,有無可能,經由司法院之通案性行政函釋,最好能夠經由法官乃至法律適用者之參與,而制定出認事用法之若干指引。其中也得要求,法官必須羅列雙方適時攻防意見,以及自己的認定結果與依據,而且以三個欄位呈現。對於高度重大案件,可否規定一個較為嚴格的SOP程序?對於重大貪瀆案件或具一定專業複雜性之社會高度關注案件,是否應有一個專門的小組承辦,而且其得配置較多的檢察事務官與法官助理?換言之,現行判決書寫法過於輕鬆與簡單。

    當然,無論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最後且最重要者,在於法官的心念,應該包含慈悲與合於國情與人性之專業,每一個個案審理都可以說是一個學習與服務。

    #會議程序

黃榮文

backgrounds

  • 學者

articles

  • 黃榮文/彰化師大退休教授

    律師張靜在媒體撰文,批評有5至10%的司法人員接受賄賂,捅了司法界一刀,引來司法院及法務部一搭一唱大力抨擊,駁斥張靜為了推動陪審制而詆毀法官清廉,並要張靜拿出證據,否則提告。

    張靜隨即和法律評論家黃越宏召開記者會,公開若干涉及司法關說的檢察官、法官和政治人物,並「對所言絕對負責」。記者會之後,被指名涉案的一干「嫌犯」卻皆三緘其口,形同默認。

    司法院及法務部這下被重重的打了臉,掉入萬劫不復境界;有超過80%的台灣人不相信司法,其來有自。

    司法改革聲浪中,如何重振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筆者建議不妨先將各級法院已審理的判決書全部整理歸納,並加以電子化,建置公布於司法院網站,一則讓所有人民均可公開查閱(當然,相關隱私必須顧及),也讓現有恐龍法官無所遁形,更可警惕所有法官:未來的司法判決務必更加公平公正,因為身為主人的全民正在審視著你。

    這固然是一項龐雜且艱鉅的任務,但只要司改籌備委員會能將之定案,國是會議加以議決之後,即可責成各級法院書記官等整理歷史判決分門別類製成電子檔。

    同時廣徵30歲以上擁有博士學位、40歲以上擁有碩士學位、50歲以上擁有大專(含大學、專科)學位、60歲以上擁有高中學位以上的有志之士,以志工身分或是專職(專案人員)進行整理審閱。

    這些人不必然完全熟諳法律,但藉由他們因年齡層所處的台灣環境而各自擁有的學歷、經歷以及閱歷,在充分的分組(《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等等案件性質各自不同)討論與溝通後,可將這些判例整理建構成資料庫並上網公開,供民眾審閱並作為法官未來審判參考使用:

    若為明顯不合理(過重或過輕)者挑出歸類為「不良判例」,警惕法官避免判決時重蹈覆轍;其餘判例則可作為判決量刑時的參考依據。

    未來陪審制如能決議通過並實施,藉由審閱整理與討論判例的經驗,正可培育這些參與審閱的人士成為第一批陪審團的儲備人員,否則陪審人員從無到有、從毫無相關經驗到初具法律常識及判決經驗,將成為陪審制實施時的最大難題。

    更有甚者,司改會應同時決議,法院已經判決的案件,其各級檢察官的起訴書亦應比照辦理公開上網。如此一來,改革才能成功,台灣司法公開透明並具有公信力,也將不再只是天方夜譚。

    #判決書公開

黃士元

backgrounds

  • 檢察官

articles

  • 司改國是會議委員李佳玟教授,於2月24日為文「鳥籠司改危機─檢察體系問題都被拋腦後」,認為「檢察官如何定位,決定檢察官如何被監督。倘若檢察官被定位為司法官,則其必須跟法官一樣要絕對中立客觀」。誠哉斯言,但回顧現行刑事訴訟法制,是否確已完整地提供此環境?本文擬藉此命題,聚焦於檢察官最基本的職權行使態樣「起訴」,暨其監督機制「起訴審查制度」分析如下:

    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乃法治國刑事訴訟之目的。我國刑事訴訟法制沿襲歐陸德國,亦秉此意旨將檢察機關配置於法院,以檢察官作為對抗法院之「監督機關」(監督法院辦對案件而非打贏官司),目的在使刑事審判更加合法妥適,以提昇裁判品質既收保障人權之效。由於檢察官具有司法機關之性質(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故其監督法院,並不構成干預審判。

    我國刑訴法對檢察官行使職權的要求植基於對被告有利不利一律注意的客觀性義務,內涵包括:起訴法定原則、撤回起訴權、為被告之利益上訴、為被告之利益聲請再審、於再審裁定前,得命停止刑罰之執行暨檢察總長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非常上訴等。否則以濫權追訴處罰罪之紅線相繩,在在表現檢察官行使職權係踐履「最客觀公正之公務員」的價值,而非如英美法系國家將檢察官定位為享有壟斷公訴權(兼有不受拘束的起訴裁量權,及與被告為「訴辯交易」的認罪協商權)之行政官,惟彼等檢察首長通常有直接或間接民主之授權(與我國檢察官均為考試任用者不同),輔以法院(司法權)對檢方公訴權限不得置喙的三權分立體制,凡此均與我國民感情(追求實質正義)格格不入。

    法務部為提升檢察官辦案品質,邱部長太三於司改國是會議前夕召開記者會,提出四點改革方案,其中之一即研議修法提高刑訴法第251條第1項「起訴門檻」,將提起公訴之標準由現行「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提昇至「足信被告應受有罪判決」,希望藉此杜絕外界濫行起訴質疑。

    以此「加強檢察官舉證責任」為價值之立意雖佳,惟現行刑訴法第161條第2項(民國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既已有「起訴門檻審查」(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之規定(通常係指起訴證據極其明顯地不足以支持被告的犯罪嫌疑,或以顯然不及50%有罪機率喻之),即有法院應裁定命檢察官補正暨駁回起訴等規定。功能在賦與被告對抗檢察官「濫行起訴」之「離譜控制」,故「起訴法定原則」要求之門檻自不可能達到「被告應受有罪判決」之「確信」,否則將混淆「裁定駁回起訴」與「判決無罪」之心證標準。由於刑事訴訟法是一個法律體系,此等「規範矛盾」或「價值判斷矛盾」若無法化解時,所牽涉到的法條便會互相把對方廢止,結果就是無法操作。此觀德國刑訴法第170條第1項關於提起公訴之門檻僅規定:偵查結果具有提起公訴之充分理由(genügender Anlass)即足,而非以需達有罪判決之確信即明。故現行刑事訴訟法以「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作為檢察官起訴門檻之標準,符合體系邏輯,並無窒礙難行之處。但本文贊成將前開要求訂在行政規則(如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作為對同仁起訴品質提昇之堅定立場及內部評量參考,應屬兩全之策。

    至於外界果有質疑「濫行起訴」者,除以「檢察一體」齊一訴追標準方式執行內部監督外;如前所述,我國刑訴法雖有關於「起訴門檻審查」之規定,惟法院行使該審查權之期間係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由於我國事實審法院只有「準備程序」(非如德國刑訴法於此再先後細分「中間程序」Zwischenverfahren及「審判期日之準備」Vorbereitung der Hauptverhandlung)與「審判期日」兩階段,故我國起訴門檻之審查必須於「準備程序」階段踐行(此即德國「中間程序」之目的),但我國刑訴法並未如德國刑訴法第203條及第204條規定,法院在「中間程序」終結時,一定要表態:究竟是要「開啟審理程序(Hauptverfahren)」或「不開啟審理程序」(效果相當於「裁定駁回起訴」),而是曖昧不明,只能由該案件是否已進入審判期日知悉(喔,本件已通過起訴門檻審查)。

    其弊端不僅在實務操作上,由於準備程序期間長短不能預期(甚有已進入「審判期日」之案件,因先前「準備程序」不完備而重新進行者;多數發生在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異動情形),且法無明文「審查之要件」及「被告對裁定開啟審理程序得聲明異議」等事項,故法院究竟有無實質進行「起訴門檻審查」?檢、辯(被告)雙方均不得而知,實際結果恐怕亦不樂觀,此由絕大多數地方法院每年執行起訴門檻審查而裁定駁回起訴的案件數量屈指可數或可推知。然而,此等「是否濫行起訴」的外部(法院)監督機制與數據若無缺撼與失真,當可反襯「檢察官何濫行起訴之有」?故法務部欲自省變革之方向(法)是否對症下藥?

    更重要者乃依德國刑訴法規定,法院審查起訴門檻並裁定開啟審理程序後,檢察官即不得撤回起訴(同法第156條)。但我國刑訴法關於撤回起訴,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而非於準備程序終結前,第269條)均可為之。致生檢察官客觀性義務偶有難以踐行之法理杆格與窒礙,十餘年來無人聞問,何以哉?

    眾所皆知,案件於終局判決前,若因證據因素而可認為被告之犯罪嫌疑不足時,除法院得透過起訴門檻之審查而裁定駁回外,檢察官亦以秉持客觀性義務而撤回起訴為當(刑訴法第269條)(因為不能一錯再錯),由於仍需簽分「聲撤」字號案件並知會原起訴檢察官(與其討論),不違背檢察一體之設計,乃正本清源之道。惟案件之調查(各式證據牌),在審判期日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所產生之「有罪/無罪」心證,於審、檢、辯(被告)三方業趨明朗(所謂:英雄所見略同),檢察官若認為犯罪嫌疑不足且欲履行其客觀性義務時該怎麼辦?究竟是要在論告時「請求法院對被告為無罪判決」?或者聲請法院暫勿宣判(因為要「撤回起訴」)?結論是均「不可行」。公訴檢察官於論告時不得不棄守客觀性義務(只能表達支持被告有罪之一貫立場),致生應然與實然面的重大落差,結果使檢察官之價值從「監督審判」第一,退居「支持公訴」第一。如此再來責怪檢察官「要與法官一樣地中立客觀」是否公允?檢察官歷此困境又應如何自處?

    怎麼說呢?既然我國刑訴法已有「得撤回起訴」之明文,公訴檢察官自無權向法院「求為無罪之判決」;但是案件已進入審判期日,審判長已經指揮訴訟(包括調查證據,訊問證人或鑑定人等)而踐行直接審理與言詞審理,此時檢察官若依法撤回起訴(效果等同不起訴處分),可以產生再議之效果。惟再議原係設計於偵查程序確定前,依檢察一體上命下從之指令,由上級檢察署(長)命令發回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起訴,或由上級檢察署(長)自為不起訴處分之內部監督機制,如果案件已經起訴並進入審判期日,嗣撤回復依法再議(告訴人聲請或依職權送請),試問上級檢察署(長)究竟是要指摘「原檢察官偵查」不備?或「審判期日」之實體或程序不妥(若有,究竟是公訴檢察官之聲請調查證據,或法官之訴訟指揮行為有瑕疵)?或認為「被告經審理後之罪嫌確實不足」而有勞再製作一個「不起訴處分書」?恐怕都說不通吧。且莫忘,法院本來可能會下一個「無罪判決」的喔(故德國刑訴法第391條規定,於自訴程序第一審審判期日開始,訊問被告後,自訴人欲撤回自訴,須經被告同意)。

    因此,作為一整個有機體之刑事訴訟程序,自應有全套的「起訴審查程序(中間程序)」,法院於此階段縝密把關後,明確表態案件可否進入「準備程序(審判期日之準備)」?若裁定進入準備程序,一方面表示起訴已達門檻(不致有濫權起訴之諷),另方面檢察官當不可再撤回起訴(表示該案件已完全掌握在法院手中,將來若有新訴訟資料足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檢察官仍可請求法院為無罪判決);否則裁定不開啟準備程序,除能及早過濾不適格之案件而達保障人權之功能,疏減訟源,兼收提昇起訴品質之積極作用(因為沒有檢察官受得了「你起訴的案件怎麼都未達起訴門檻」之譏,亦可作為年終職務評定之參考)。相信此種由中立客觀的法院,對起訴門檻實施制度性的外部監督,才是長久之計。

    檢察官依刑訴法執行職務具有司法官之性格,應是立法者的初衷,且為釋憲機關所肯認。值此司改旌旗四處飛揚的澎湃時刻,若認為檢察官仍以負有法律的客觀性義務作為終極價值,方能承擔法治國守門人的角色,則與其就組織法上爭執應定位為司法官或行政官不休,或僅以「提昇起訴門檻至有罪判決標準」自我期許,惟若未能落實外部審查機制,恐仍將淪為口號宣示;不如腳踏實地回顧現行法制有無造成法治國刑事訴訟目的之障礙,現有的「半套起訴審查機制」自屬應興應革的當務之急,才是對審、檢、辯(被告)及告訴人四方惠以真實之利。

    *作者為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起訴審查制度

黃紋綦

backgrounds

  • 檢察官

articles

  • 黃紋綦/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西門與佩羅」畫描述著父親被判禁食之刑,女兒探監以自己的乳汁餵食之畫面,乍看之下或認為是裸露、或有些驚嚇,然深究後發現其背後之心酸故事,女兒佩羅透過此方式使父親西門得以在獄中存活,此畫彰顯了黑暗中之光明,寒冷中之溫暖,即有愛就有希望。

    轉眼間擔任檢察官已經10多年,欣見司改會議如火如荼進行,希望帶領司法走入更新、為人更信服之領域,回想當初立志讀法律,憑著一股熱忱與衝勁選擇擔任檢察官,除了受電影《軍官與魔鬼》之影響外,係因深信檢察官站在人民、被害人之立場、貼近人民。曾有人問:「身為女性擔任檢察官要驗屍,你不會害怕嗎?」我則回答:「擔心害怕的不是相驗、解剖過程,而係擔心死者之真正死因沒有水落石出,有應負責之人須追究卻逍遙法外。」

    一般民眾可能不知,在我國,可以簽發死亡證明書的只有二種人:第一種是醫師,另一即為檢察官,檢察官相驗意指檢察官必須親自「檢視屍體」,從而研判死者之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後製作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藉此讓檢察官能就「死亡之過程是否有人涉及刑事犯罪」做最終判斷。相驗可能遇到各種不同之情形與狀況,檢察官外勤值班時處理相驗案件,須24小時待命處理。

    猶記剛分發不久時,在農曆新年期間外勤值班經通報有在家往生之獨居老人,家屬經通知後匆忙趕到現場,均表示無意見,我慎重簽下該獨居老人生命旅途之最後一份文件(死亡證明書),在其人生終了時以此因緣之方式送其最後一程,盡檢察官之職責所在。

    每次外勤值班時,當電話響起,即有心理準備要整裝出發,謹慎地面對生命的消逝及背後隱藏的故事,猶記一件經警方通報原認為是單純在家燒炭自殺之案件,趕赴現場發現,死者是知名畫廊負責人,位於豪宅家中死亡,當時心中不免納悶,居住在這樣的豪宅為何要自殺?詢問死者配偶,其異常冷靜,自稱雙方感情很好,案發當時在客廳睡覺,因為不喜歡吹冷氣,不知太太在房間燒炭自殺等語。

    當時在現場尋求蛛絲馬跡的我,赫然發現廚房垃圾桶內有可疑木炭及用過之膠帶,且房門外有膠帶黏貼痕跡,而死者留下之遺書書寫「我們都累了,對不起我們的家人、朋友,死後希望捐出大體,採用樹葬。」等語,現場跡證均顯示非單純之燒炭自殺,經進一步詢問了解附近是否有超商、店家或賣場,在推敲現場證據後請承辦員警調閱附近店家之監視畫面,警方迅速調閱監視畫面後,發現死者配偶於案發前幾天有購買木炭之行為,始突破死者配偶心防,其後來坦承因生活經濟壓力大,有沉重債務壓力,並有購買木炭,幫助死者自殺之犯行,此案經偵查終結後,以《刑法》第275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自殺罪嫌對該名被告提起公訴。

    能為死者及被害人發聲的,只有檢察官,雖然大多數的檢察官基於司法不語及偵查不公開之原則,多數時候保持沉默,但我擔任檢察官多年,仍堅信檢察官追求正義、站在人民立場與角度之核心理念不變,也相信檢察官之價值所在,就在於堅守職責、願意付出心力多為國家社會圓滿解決紛爭,多為當事人撫平一些傷口。

    回想初看「西門與佩羅」畫作,如同多數人都只看到表象,未能了解該畫之意義,但進一步深究後,始深刻受該畫之感動,察知其實為「父與女」之畫,係描述孝女之故事。願「西門與佩羅」的畫作帶給我們察覺事物本質之重要性,也讓我們感受到人間之溫度。

    #第一組 #檢察官職務

黃奕超

backgrounds

  • 法官

articles

  • 黃奕超/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日前見黃瑞明教授〈從關鍵少數到絕對少數的軍公教〉一文 ,就德國法官退休金部分深有感觸,不得不從案件上百、共用助理、新案卷證整理已排到5月的窘境中勉為此文。

    《德國基本法》第33條規定了公務員的恩給原則,遠可追溯至18世紀的《一般普魯士邦法》,即照顧在職與退休公務員是國家的義務,在恩給原則下,德國公務員沒有提撥退休撫卹基金的問題,退休金與我國採取共同提撥制不同,與我國設置司法官退養金的政策目的也不同。

    另外德國政府每年花費數十億歐元來補助公務員醫療費用(補助在職公務員50%醫療費用,補助退休公務員70%的醫療費用),這在醫療費用高昂的德國是相當令人稱羨的補貼,法官退休金扣除稅捐與保險後,已可在各項基礎設施與社會安全網較佳的德國過著不錯的生活。

    德國法官最高薪水R10等級,一年領約15萬歐元(約546萬元台幣),就算長期停留在R1、R2等級,最高也可晉至一年領約7萬7千多歐元(約270萬元台幣);另外還有家庭津貼補助已婚或有小孩者,終審法院法官多有餘裕從事兼職,額外收入每年8千至3萬歐元不等 ,比較退休金時,現職法官待遇與生態似應一併加以考慮。

    另外,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於2015年5月更已宣告法官在職薪水應定期多方比較(如參考物價指數),國家基於公務員恩給原則調整規劃,不得恣意為之,德國若干邦給予的法官薪水還因為太低而被宣告違憲,並有義務加以補足(BVerfG, 2 BvL 17/09)。

    如果退休金要仿照德國,相信黃教授也不會反對法官人力亦應比照德國。德國法官密度為每10萬人有24.7名法官,相當於台北市各區都有一間以上的法院,我國則是每10萬人有9.12名法官,將現行法官人力提高2.7倍即可與德國相當,屆時就算大砍退休金、還要辦理德國法官的土地登記業務,相信法官們也能甘之如飴。

    至於人力來源,考量現行制度早已開放讓律師、學者轉任法官,但嘴巴上說要讓「兼具聲望與執業經驗」的律師及學者轉任者眾,身體力行者少,恐要強制徵召符合上開條件的律師及學者才能確保法官人力無虞。

    其實,法官退休金應為多少,就如同一國稅收規模應為多少方屬適正的問題,繫於各國政經社條件而定,難以從比較法得出答案。唯一不變的真理是「給得起香蕉只請得到猴子 」。

    古人投鼠尚知忌器,抓老鼠是一回事,但共同珍惜民主法治社會、權力分立結構下的「法官」名器又是另一回事。法官待遇反映全民對於司法品質的期待(說來好笑,這也只不過是有錢人餐桌上的麵包屑而已),當今血汗法院中,法官物質上大概只剩畫在空中的退休金大餅聊以慰藉,剝奪這份幻想也可以,但至少改善在職待遇,應是另一個實際的思考方向。

    司法國是會議在即,接下來就看「大砍法官待遇之矛」與「吸引優秀人才之盾」的大對決了。

    #法官退休金

articles

  • 尤伯祥大律師昨天在司改國事會議第三分組第二次會議書面資料說有神祕的力量在控制基層法官(編按:書面資料原句為「司法科層力量對他們控制力量的強大」),宇宙中的神秘力量應該……就是原力吧?尤大(簡稱Yoda)律師都這麼說了,難道還有假?

    不但有假,還有屎,倒是醫學背景出身的廖英藏委員旁觀者清,一語道破年輕不是問題,問題在養成。年輕當然不會是問題,誰沒年輕過?重要的是在養成過程中能不能培養與保持擔任法官的能力,議題在年齡問題打轉,除了凸顯學者無能,只好推給社會大學外,你沒看到整整有2年培訓時間的司法官學院在一旁老神在在笑嘻嘻嗎?Yoda律師根本不懂如何養成法官,更不用說去監督司法官學院了,只好困在年齡這種形式問題走不出來。

    法院不是白痴,也知道年輕法官需要鍛鍊,所以大法院通常有新分發法官2至4年全程合議、第一年不值班、書類送閱制度把關。年輕法官的確沒有經驗,但法院就像精神時光屋,每年上百宗案件的磨練,就像一本人生的書讓年輕法官去讀。全程合議的意思,就是會有包含庭長審判長在內的3名法官審理案件,光以Yoda律師最愛的年齡論,庭長審判長夠老資格了吧?更細心一點的法院還會安排實任以上的法官作為陪席,讓新分發法官快速吸收經驗後再獨立思考判斷(遇人不淑的問題各行各業都有,在此先按下不表)。

    第一年不值班,也是避免新分發法官馬上獨當一面做成羈押與否的決定,讓年輕人在精神時光屋修練一年,對人性有一些基本的理解(Menschenkenntnis)後,法院才會讓年輕法官坐上羈押庭,在重大案件更有合議規定,避免年輕法官獨自承擔。書類送閱,現在早就沒有干預審判這件事了,送閱只在避免一些明顯的錯誤,有庭長審判長願意認真幫忙看書類,更能減少年輕法官出錯的機會,這些都是培養法官養成中重要的機制。說年輕法官就可以判人生死,不是誇大就是誤解。如果法院條件真的不幸,只能讓新分發法官獨當一面,最後也會有實任審查這道門檻作為年輕法官腰上的「肋差」(日本武士切腹用的短刀)提醒其注意。

    深具社會經驗但不願轉任法官的Yoda律師為何會淪落成沒有鬍子的張靜?因為他的意見欠缺事實基礎。噢事實,多麼骯髒的字,一團爛泥、又臭又髒、活生生的血肉。學者不碰,只想構思浮在空中的水晶閣樓;律師不想多碰,只想攪和起這缸爛泥,趕快獲得無罪判決脫身。法官是不是科員我不知道,我只知道鄉民只看新聞標題,行政人員只看到卷宗,法官卻能看到建築在卷宗事實磐石上的正義城堡,這種抽象思考過程是看不到的,但卻是每個基層法官的日常:戴著發亮的小鋼盔在事實的泥淖裡匍匐前進,只為找到一條通往正義的路(而且山坡上也不會出現什麼司法改革援軍)。

    開庭白話這件事不需要太多法律社會學與人類學,但這兩門學問卻是理解法院、了解法官的基本功。深具社會經驗但不願轉任法官的Yoda律師拿了幾個無罪判決就成了人權大律師(要比這個,吾等刑庭法官手下每年多少無罪判決,難道人權也講究鎂光燈?),當然不屑理解法院、了解法官,所以他也只會牙牙學語簡單歸因:年輕=不適任、管考=科員、資深律師=高尚尊榮、基層法院=破廟屎坑。有這種沒有鬍子的張靜,司法官學院在旁邊不知道忍笑暗爽幾百回,都快得內傷了。

    願原力與你同在。

    ※作者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第四組 #法官人事 #司法白話文

黃盈嘉

backgrounds

  • 律師

articles

  • 文 / 黃盈嘉

    近來備受爭議的兩起司法判決,莫過於台南湯姆熊割喉案,最高法院三審宣判,被告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以及為保護孕妻,不慎勒死小偷案,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處三個月有期徒刑,緩刑兩年。判決一出,眾聲喧嘩,輿情沸騰,人民大呼正義自此殞落,司法不公的紀錄,又度再被畫上一筆。

    台灣社會在邁向民主自由後,人民不僅僅是對自身的事情充滿關切,對於政府執政,能夠積極表示意見,對於社會正義,也總有自己的想像與期待,進而發展出一套在地的邏輯,希望司法能夠反映社會的聲音,給予犯罪的人制裁,還要警惕可能的犯罪者。人民認為,能做出符合社會期待判決的法官,才是令人信賴的好法官,否則,資深的就是恐龍法官,資淺的稱作奶嘴法官。

    法官其實很掙扎

    令人意外的是,不僅是人民對司法沒有信心,法官們對自己審判的工作,也是無力與缺乏被認同感,從司法統計資料可以得知,台灣人過勞問題,司法界也不能倖免,法官月平均分案量高的嚇人,具體分配給每個案件的時間實在有限,在重大矚目案件中,即便判決理由洋洋灑灑寫了好幾百頁,自認堅守法律,依法判決,但因為結果不符合社會期待,又缺乏有效的溝通,勞心勞力的結果還是換來社會的唾罵。在爭議判決剛做出的浪尖上,在外面若「承認」自己是法官,還免不了一陣冷嘲熱諷,法官心裡委屈,覺得人民不懂法律,自己基於法的確信,踩穩法律的界線依法判決,卻不被社會接受。法官抗議難道司法要成為服務業,放棄自己對法律的專業意見,完全依照人民的法感情下判決?法官與人民間,誤會已結,似乎心結難解。

    其實不只法官們遇到這樣的難題,筆者與身旁的朋友解說這些爭議的判決,也經常感受到巨大的阻礙必須跨越,不論是無罪推定、兩公約、證據法則,唯有向聽者耐心再三的說理與辯證,才能被認識且接受,別無他法。法律人受過法學訓練,對法律自然有一套與一般人不同的解釋方式,要如何避免被自己的專業蒙蔽雙耳,甚至是因專業而自負,導致聽不進去民眾的聲音,以及該如何帶領民眾親近法律的本質,而不總是仰賴素樸的正義觀,的確工程浩大。

    司法要善盡說理義務

    雖然司法滿意度直直落,顯示人民對法官基本上很失望,但不能當然代表,台灣沒有好的法官,而且我們相信,跟過去威權時代相比,好的法官肯定占多數,我們當然必須將不好的法官標舉出來並且淘汰,增加判決良率,但當一名好的法官,做出了正確的判決,司法就要盡可能跟社會溝通。

    重大矚目案件宣判,法院交給媒體的判決要旨,是否採用「庶民的」、「白話的」語言?圖為士林地院向媒體說明龔重安判決無期徒刑理由。(PNN資料照片)

    例如當重大矚目案件的判決公布時,同時將判決理由要旨交予媒體,交給媒體的要旨,當然必須以「庶民的」、「白話的」語言為之,同時也要有讓大眾可以質疑的機會,例如記者會開放即時問答,更進一步可以製作「懶人包」上網,讓民眾能短時間快速理解,與時俱進,跳脫原本的思維,善用媒體與網路工具,將形成判決的心證與過程公開透明化,以利於說服大眾這是一個依據法律而且符合正義的判決,使社會了解判決中縱橫交織的事實狀況與法律適用,並且有能力自我判斷是否要信賴該判決結果,避免社會在缺乏判決理由等可供檢視素材下,僅能依照新聞媒體所報導的案件事實,以及被節錄過的判決主文,片段的去判定判決是否正義,並進而去評論法官操守與風紀,也唯有人民信賴判決的情形下,判決所適用的法律的精神,才能真的透過判決被實現。

    人民參與司法改革

    從判決與人民之間的距離,可以窺見,要如何拉近司法與人民之間的距離,絕對是司法改革要務之一,隨著新政府上台,在法務部長開出的司法改革政策中,不論是要架設網站蒐集民怨,或是召開可以讓人民直接參與的「司法國是會議」,無非都是要讓民眾的聲音能真正進入司法改革的進程裡,在人民普遍不相信法律人的社會氛圍下,如果在國是會議中,司法與人民能真正有對話的機會,使民眾不被隔絕在體制之外,司法改革的結果才有可能被人民信任。民眾與司法互相了解的過程,短時間內也許不容易看到成果,但唯有司法先主動往人民靠近一點,開啟溝通的契機,日積月累下,終究會解開彼此的心結,力挽頹勢。

    本文作者黃盈嘉,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律師。本文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說法】專欄

    #司法與常民脫節

黃兆揚

backgrounds

  • 檢察官

articles

  • 黃兆揚/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司改國是會議在遊覽車司機過勞的檢討聲中展開,司法人員血汗爆肝的現象也早已不是新聞,然而畢竟不會發生一次數十人死亡,社會對司法過勞總是無感、甚至覺得是應該的。是否如此?

    倘若檢察官過勞是為了偵辦重大案件、預防犯罪、保護弱勢、建構社會安全網,那麼這種過勞實乃榮幸、且有價值。

    很不幸,向來實務運作恰好相反,檢察官多在處理濫訴、寫不起訴書。

    半夜申告要求法庭逐字逐句製作語無倫次、總統如何犯罪或調侃檢察官的筆錄是濫訴,以刑逼民、舊案重提、另闢戰場(加告證人、法官、檢察官、律師、告盡一切訴訟程序中的人與事)不斷製造案件也是濫訴。

    律師為了生計會代理濫訴(有錢夫僱律師控告將子女扶養長大的糟糠妻結婚多年來都亂花錢、犯侵占罪),警察無權處置微末糾紛更是無奈「不得不」(任何申告再怎麼牽強無理,都可冠上「涉嫌」某罪)當成刑案全部移送地檢署。

    濫訴是顯無理由、顯無實益、別有居心、騷擾破壞、濫用訴訟制度的行為。國家預算花在濫訴的每一塊錢(警方、檢察署、法院每人的時薪、加班費、法庭設備、軟硬體、時間),就無法用在重大案件、預防犯罪、社區保護或教育訓練。

    濫訴更侵害人權。以刑逼民、假性案件的被告族群,多係醫護人員、公務員、家事的弱者、張淑晶的房客、大樓管委會、網友學生、債務人,濫訴侵害當事人身心、家庭、工作、生活(柯P收到《貪污治罪條例》傳票都氣得想選總統,可見一般人收到傳票的恐懼或憤怨心情),加深民眾對司法的誤解。

    造成過勞、掠奪預算、侵害人權的濫訴,是司法低效無能的元兇。

    檢察官過勞就算了(生命自己會找出路),濫訴不能坐視不理。想要「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竟不解決此毒害、不將納稅人血汗錢用於正途,真不可思議!

    #濫訴

黃致豪

backgrounds

  • 律師

articles

  • 文 / 黃致豪

    大法官/司法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教授,在日昨總統府公告提名名單的同時,發表了「對司法改革與大法官再任問題的看法」一文,公開表達他對於上述兩個議題的基本看法。

    大法官「再任」問題,我的看法與許教授一致;這裡不談。但是看了許教授此文有關司法改革議題(特別是人民參審)的表態,身為一個司法實務工作者以及行為科學研究者,恐怕必須出來針對這表態也表一下我的態──特別是值此司法小圈圈一片叫好、額手稱慶,猶如司改救世主再臨的光輝時刻。

    表什麼態?表我不同意許教授部分意見的態;對於該文似乎隱隱泛出的司法菁英論調(the undertone of judicial elitism),我也不是很敢苟同。

    先說司改部分。

    許教授所謂釐清司法公信力不彰的原因,要考慮到:人民是否對司法有因為欠缺相關知識的誤解,這一點我是看法一致的。有關人民素樸的正義感所造成的相關問題,我今年六月在里山咖啡分享時,就有透過不同的觀點試圖加以描繪並檢討解方。(有關人民的素樸正義感,請看【為了對抗怪物,我們必須變成怪物?(三)】一文)

    當然這些因為非理性主義所產生的,種種對於司法實務工作者的咎責,無論針對法官、檢察官、律師的攻擊,有些或許歪打正著,但也有許多未必合情入理,更不見得合於法律與邏輯。因此,多管齊下:減輕法官/檢察官工作負擔、改善法官選任制度、律師全面改革,合併深化法治教育,確實是我一貫主張的手段,也和許教授的看法相近。

    許宗力。(吳東牧攝)

    但是,許教授文中把「人民參與審判」和「司法改革」兩相區隔,似乎認為:二者之間沒有深層的互動關係,而人民參審只是「如何使法院判決不至於與社會價值相當性過於脫節」的選項之一,以及「提升對法院信賴度」的一種手段;這樣的觀點,我就難以苟同。

    因為我認為許教授該文似乎沒有深入意識到:人民參審制度的重要性,除了上開兩個小功能之外,其實很可能就在於他自己提到「多管齊下」問題的總解方。說我苛求也罷,但這是以司法院長的高度不應該看不見的議題。

    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無論是美式陪審(jury)或德式參審(lay judges),沒有違憲疑慮這點,我與許教授意見相同。但是在目前台灣司法面臨種種沈痾,需要一帖到位的良藥進行有效的多管齊下改革這個前提下,許教授直接在被提名司法院長之日宣稱「陪審制可能與我國所屬歐陸法系的法律體系出現扞格,短期內較無可能引進,較可行的因此似乎是參審制」,身為一個行為科學研究者以及實際接觸法庭訴訟與辯護工作的律師,我就不得不有所質疑了。

    律師黃致豪質疑司法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說台灣比較適合參審制的說法。(圖為2014年民間司改會舉辦的模擬陪審法庭活動,吳東牧攝)

    首先,許教授說「陪審制可能與我國歐陸法系的法律體系出現扞格」這話,莫非忽視了近年來重要的刑事訴訟修法頗多參考美國法例?別的不說,光講與重大案件息息相關的交互詰問制度好了,訴訟實務操作的制度法律依據,幾乎全面向美國制度靠攏。

    事實上,許教授此言一出,正似暴露了他自身從未實際從事基層司法實務工作(無論審檢辯哪一方)所因而產生的隧道效應(tunnel vision──我知道的,我才看得到)問題。

    其次,遍尋許教授著作,我沒有找到他有任何針對美式陪審制以及德式參審制的相關研究;我這邊指的還是法學研究。

    至於關於人民參審制度的行為科學(例如認知偏誤研究cognitive bias studies)或者經濟科學(例如群體決策理論與賽局研究group decision making theory and game studies)相關知識或者研究方面,我找不到紀錄可以證明許教授有任何的著墨或者研究,也看不出來許教授曾經公平的分別針對美式陪審以及德式參審的優劣,在科學基礎上進行深入探討。

    換言之,從學術證據面來看,應該也可以假設許教授對於上述這些議題,在公開發言表達立場之前,恐怕並沒有本於科學實證的精神先去徹底刨根究底一番。

    至於上開科學界針對美式陪審與德式參審所做的研究討論,諸如:Nuñez et al. 的Jury Decision Making Research一文,Langbein 教授Mixed Court and Jury Court一文,Matura教授Silent Lay Judges–Why Their Influence in the Community Falls short of Expectations一文,以及Valerie Hans教授針對陪審制度與陪審改革進行的諸多實證研究,還有美國ABA針對陪審制度與公民覺醒之間的關聯性研究,我估計許教授大約也是沒有看過了。否則,應該不至於在文章中講出這樣斬釘截鐵的話來。

    如果上述這些有關人民參與審判的基本功都沒做過,那麼許教授「較可行的似乎是參審制」這個結論,從何而來?莫非下結論沒有證據,判決不附理由?要真是這樣的話,那就不太合邏輯了;萬一是真,恐怕有損我對許教授一向治學嚴謹的欽敬。

    該文最後一個根本的問題,則是許教授顯然認為人民參與審判的「價值」較多在於「使法院的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納入不同領域人民的經驗法則與正義認知,以降低由職業法官獨攬審判權力所可能出現的風險」──這正是司法院長此以往針對人民參審制度的官方說法,誤解大矣。

    誤解在哪?許教授似乎不知道:各國針對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研究指出:不管哪一種制度,人民參與的判斷,跟職業法官的判斷,結果重合率(consistency rate)根本就在九成以上。Cornell University的Hans教授就針對這件主題做過實證研究,也發表過論文。

    換句話說:人民判的,還是法官判的,結果根本不會差太多。因此可知:促進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根本就不是人民參與審判的主要功能。

    人民參與審判的主要功能,究竟是什麼?究其柢,無非是國民法主體性/司法民主化的展現,是公民法治教育的終極形態,是一次引陽光入法院,用十幾雙眼睛徹頭徹尾盯著審檢辯三方,透過行為科學上的「觀察促成改變」理論,來徹底成就司法改革的多管齊下結果。

    改革,本質上是一種對抗現狀、非常艱難的典範移轉(paradigm shift)過程,因為它必須擊破舒適圈,對抗既得利益。因此,想改革,需要一次找對樞紐,直攻核心。抓對了點,日後自然會呈現漣漪效應(rippling effect)──從投石的那一點啟動改變,力量與影響自然往外發散。

    如果人民參審做對了,那麼應該會發生以下的變動:檢察官律師為了開庭與準備案件叫苦連天,並且熟稔用白話說法律;法官必須轉型成中立的程序裁判者,減少證據調查以及判決書寫的時間,專精於證據法則、案件程序控管、以及深入研究相關法律以便應對來自兩造的各式即時互動,以及人民的各式疑問。同時,在正常的人民參與審判程序中,參與審判的人民應該也無需擔心來自法官席的「指導」或「暗示」–如果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職權各自劃分得夠清楚的話。

    這,或許才是真正符合科學精神的司法改革,也才是符合人民利益的現代司法改革思路──不在特定結論,而在科學精神,在於設定假說、進行實驗驗證、反饋、修正的歷程。

    我自己只是個司法實務工作者,學思涵養遠不及許教授深遠。跟大法官這種職位,更是一輩子無緣。但我愛科學與科學精神,倒是貨真價實。大家在欽敬許教授,恭賀許教授的同時,倒不妨仔細想想:怎麼樣的司改,才能擺脫菁英主義與權威本位?才能回復國民的法主體性?

    怎麼樣的司改,才科學?

    本文作者為律師、行為科學研究者。本文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第四組 #人民參與審判

articles

  • 【徵集司改意見:針對精神醫師與心理師--有關鑑定制度與科學證據】

    有些人或許已經知道:在下是最近被指為黑箱作業產生的司法國是會議代表委員之一。碰巧,我是個執業律師;很巧,我也教訴訟辯護與詰問實務;更巧的是,我也研究行為科學與訴訟實務(特別是認知偏誤在司法程序中的影響與司法決策理論,還有司法行為科學證據)。

    所以,我對於刑事訴訟、證據法、科學方法、行為科學,就碰巧稍微懂一點這樣。

    司改國是會議分組委員產生的方法黑不黑箱,我是真的不知道。我只知道:我分別接到三位籌備委員的聯繫希望推薦我,理由是基於我對刑事訴訟實務、死刑案件與冤案救援、以及對於科學證據和證據法則的研究,然後我就答應被推薦了。

    當然,律師公會全聯會要大家投票的時候(誒我自己是覺得這個比較黑箱啦),因為我想把一些與科學和實證研究有關的概念帶到司改中,然後又覺得自己超小咖被推薦應該也未必會上,所以有很厚臉皮的拜託律師同道投給我。

    當然,結果也就58票(最近也被一位律師同道寫文章拿出來調侃了一番;想來我不夠年輕、票也不多,可以娛樂大家這件事,我覺得挺好的--但我還是要認真的叩首感謝這五十八票啊~日後隨時路過我事務所請上來領取葡萄酒或咖啡一杯XD);算是印證了我的想法--啊,原來我沒有沽名釣譽的本錢啊(誒誒,開玩笑的別認真XD)

    以上是有關於我黑箱與否的自清。畢竟,感謝水果系統以及有心人士的無差別攻擊操作,現在真是風聲鶴唳、人人自危啊~

    無論如何,我擔任司改國是會議委員之後,被納入第一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組別當中。

    不過,我沒有嫌,也不敢嫌啦;因為不管把我分到哪一組,可以讓我有機會把證據為本(evidence-based)與最佳實施(best-practice)兩個理念帶入司改,已經夠感激了(畢竟我相信科學精神可以救司法啊~)。所以把我分到第一組處理跟科學證據、被害人協助、弱勢被告的相關議題,我也是很感激可以有機會小小貢獻一下這樣。

    總之,我覺得很可惜這次沒有精神醫師或心理師進入會議,也希望認真聽聽精神衛生工作者的聲音,看能否傳達一些相關建議推動改革。所以我來做一下意見調查:

    我認識的司法精神醫學會(或協會)、精神醫師、心理學家、心理師以及精神衛生專業工作朋友們:請問你們對於現行刑事案件的鑑定制度,就跟你們業務相關的部分,有沒有什麼合理的意見或疑問,希望我轉達?有的話都歡迎直接郵件給我,與我聯繫(leonardhuang@gmail.com)。每一封郵件我都會回;如果你們用寫的嫌麻煩,一堆人要用約的也無妨(只是被拍到要承擔黑箱的風險喲)。

    不過,先小人:有三條規則我講在前面:

    1. 您希望提出的建言或意見,請附上實際證據(例如統計數字、論文、參考書籍)或者相關的連結;以便檢證與事實查核工作。

    2. 除了針砭現況之外,您的建言也請提出建設性的最佳實施意見(constructive best-practice)--怎麼做,可以解決您認為是問題的問題?為什麼?有什麼證據可能可以支持這樣的建議?

    3. 請諒解:我是依據良心(如果還有的話)獨立作業的,沒有奧援、沒有老闆也不對誰負責。所以,我原則上會依據您提出的證據與建言來判斷可行性,並不受到您提出的意見或建言拘束。

    舉例:假設精神醫師與心理師朋友要提出建議「鑑定費用要提高,而且要按工時標準計費」好了。那麼您可能必須告訴我:為什麼?哪一種鑑定(CST? CR? 受刑能力?對了...拜託不要再鑑定教化可能性了因為根本沒有這種東西啊我求求你們...別跟著法院犯傻)?現在的費用若干?一年多少鑑定案?鑑定的標準流程與時數為何?合理的狀況應該怎麼調?計算的基礎是什麼?...等。

    誒,別嫌我煩。至少這樣人家才不會覺得我這種小角色參加大拜拜,真的只是去沽名釣譽的吧。

    #第一組 #鑑定制度 #司法科學 #司法心理學

articles

  • 【陪審制的研究:實證論據?】

    採或不採什麼制度,沒有關係;都可以(也應該)論辯。但這些論辯總是要經過確實研究之後,依據證據來逐一檢視,進行政策判斷。

    但是最近突然有陪審制下的陪審員都很好收買或影響的風向;還真是空穴來風,奇哉怪也。

    我自己處理過陪審案件,也讀了英國的司法改革報告、英國法務部委託倫敦大學教授提出的陪審團研究白皮書(質性訪談超過一千名陪審員,研究超過16000個案件)、愛爾蘭的司法改革報告、美國對於陪審團的實證研究數據與相關報告,都指出:非法操弄陪審團(jury tampering;例如透過威逼或利誘的方式要求一個或數個陪審員為特定被告的利益而判決)在實務上幾乎無法做到,一旦抓到也都是重罪,該判決也會變成無效判決(mistrial)。

    事實上,陪審團制度從來就不是完美,也當然有需要改革的地方;例如需要強大的法院後勤系統支援(我連續三年去美國法院訪談陪審團事務室Jury Office才知道陪審員的吃喝拉撒睡交通全都要照顧)、秘密評議原則是否應該略作調整(英國大律師Peter Lowe以及法界有在研議是否以全程錄影評議的方式來保存紀錄,也算是「觀察促成行為改變」此一行為科學原則在評議中的體現)、是否應該強化陪審團在法庭程序的參與度而非只是強調被動中立(例如Valarie Hans與其他司法心理學家針對美國陪審制度的研究報告建議就指出提昇陪審員的程序主動參與以及中間評議有助於陪審員的決策歷程)等。

    但非法操弄陪審團的問題,根本從來就不是重點。

    那麼,主張「陪審員隨隨便便就可以收買影響,所以陪審的審判結果不可靠」的論者,究竟除了Grisham的法律奇幻小說之外,還有沒有其他的實證依據?我很想看看。

    畢竟身為一個從司法心理學層面研究集體決策歷程的研究者,我就是個資料蒐集狂,也只能看證據講話。

    *你知道我在ABA的律師跟法官朋友只要聽到Grisham的小說就嗤之以鼻嗎

    *Grisham之於司法實務正如同神之雫之於葡萄酒實務一樣的奇幻哪

    #第四組 #人民參與審判

articles

  • 【支持:妨害司法公正罪律師媒體名嘴唯一死刑入罪化】

    我支持這主任檢察官講的,還要加碼:只要是評論司法,沒講好話的律師、媒體、名嘴,傷害司法威信的,一經告發,都以簡易判決處以唯一死刑。

    想必這樣做了之後,台灣跟中國統一起來,也快一點。

    反串?那可不。說真的,這篇文章無論為文論理舉證實在都不知所云,我實在懶得長篇大論點評了:

    一、正本清源面:約束律師、媒體、名嘴,就是不用約束檢察官與警調?所以偵查的風聲全都是律師媒體名嘴洩露的?

    二、基本知識面:主任檢察官耶~刑訴法該不會不熟吧?刑事訴訟法規範的當事人與訴訟關係,哪怕在實務上不是一個三邊等距的正三角形,而是一個審檢近、辯護人被告遠的斜邊等腰三角形,也還勉強是審檢辯三面(歪歪的)金字塔架構;何時證人鑑定人與證物檢視會變成刑事訴訟的第四面架構了?還是證人鑑定人自此脫離證據方法論,正式取得當事人地位?果然是強!兄弟獨到之創見!

    三、可責性:所以這篇文章的主旨是要把所有跟司法相關的評論都潛在入罪化、置於法律風險之下的意思囉?都是評論者/媒體的錯嘛;這我知道。好川普,不學嗎?

    四、司法政策與立法實務面:什麼都要用妨害司法公正罪來治,到底是有沒有弄懂過美國這個罪名體系的架構,進行過實務研究咧?有讀過案例嗎?想要入罪化,那麼你本罪構成要件的規範類型化,在政策面、立法技術面、實務面的依據在哪裡咧?還是這樣:搭配唯一死刑,可以更快恢復司法威信?

    五、言論自由的本質在包容、目的在促進意見交換:部分電子媒體素質不佳、為人所不喜,這我有同感;許多司法實務人員慘遭誤解抹黑,這我也同意。畢竟律師界被抹黑的,在下也忝在其列(嘿,我這種「凶犯的律師」竟然還參加司改會議...);加上媒體拍我總是歪嘴斜眼,既不遠也不武,引話老是斷章取義,律師界比我賭爛媒體的應該不多。但是這樣就可以除之而後快嗎?大法官解釋就引那麼表面一段,真的有搞懂民主法治體系下言論的類型、審查的基準、自由的本旨是什麼嗎?

    六、比較法,不是這樣用的:如果真的不懂美國法對於有關虛偽陳述與妨害司法公正的體系關係與脈絡,請看一下拙著,再來辯論美國法:https://www.facebook.com/leonardhuang/posts/10210023841945523。不是丟幾個外國法的條號,就表示有理解法律了。

    律師嘛,本來就是烏鴉;不被人喜歡,那也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但一百個律師就算有九十九個都是屎(我一定在這一類,不用舉證啦~),只要有一個像湯德章、像Finch、像Darrow,那也就不枉這一行存在的意義了。

    今天這位檢仔講成這樣,意有所指,倒是好像律師都是司法敗類了~敢情別讓我看到你日後轉任律師打著名號悶聲大發財啊?

    What goes around, comes around. 你知道的。

    *哎檢仔你的大學刑事法憲法老師應該會傷心吧

    *哎打著檢察長名號出來賺大錢的律師要不要出來坦一下

    #妨礙司法公正罪

articles

  • 三月七日的上報,刊登了一篇由盧禮賓撰寫的「【陪審制大辯論】美國實證研究陪審團三成案件被法官打槍」(下稱「盧文」)。其中引用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張永宏在其論文《我國引進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之研究—以日本裁判員制度為借鏡》所舉美國一項陪審研究「芝加哥計畫」內容,並以「該計畫就555名職業法官參與的3576件陪審審判,詢問法官是否認同陪審團的判決,有高達3成案件,職業法官認為判錯了」為由,批判陪審制。

    陪審制能不能批判?當然能。不但可以,而且應該。世間沒有完美的制度;在討論人民參與審判時,本就應該從證據為本(evidence-based)的角度檢視陪審、參審等不同制度,也如同任何政策辯論一樣,應該受到公平、透明、完整、周延而科學的檢視。

    但是,批判必須基於正確的方法論、倫理與引證程序;所謂「正確」,是必須兼顧科學上的信度、效度、可審查性等。如果批判檢視的時候因為查證疏忽或其他理由,錯引資料甚或斷章取義,那麼就有點「後事實」(post-truth)的疑慮了。這種行為,在著重功課要做全套的科學界,輕則可能因為引證瑕疵遭到同儕審查後的拒絕發表,重則可能因為扭曲事實、遭到學界譴責甚或引起法律風險。

    事實上,我可以想像,如果我在國際司法心理學界或其他行為科學界發表了類似盧文的說法或引證,我大概很快就會收到匿名審查委員以及編輯的下述挑戰:

    現在是2017年,請問你為何只引用1966年也就是50年前的研究?這期間沒有任何可信的研究文獻嗎?(文獻回顧深度不足)

    你認為法官不贊同陪審團判決就代表陪審團「判錯了」,有什麼證據支持你這種對錯的判斷標準?(研究問題定義不清)

    請問你引「芝加哥計畫」的研究方法透過問卷詢答職業法官的意見部分,究竟屬於質性還是量性的研究?該計畫只針對刑事審判制度嗎?該計劃的研究方法與限制為何,為何未在你的文中揭露?(研究方法不明)

    你文中三成的論斷基礎,似乎係單純將所有法官表達的事後意見差異加總而得;在統計學上透過這樣的方法得出結論,正當性有沒有疑問?(研究統計方法問題)

    你將陪審團的評議與法官的「事後」意見分組進行組間比較,是否也針對陪審員「組內」進行與法官相同的質性與量性調查?又,你所得出的組間差異結論,有無可能在邏輯上正是陪審團制度設計由一群素人判決的基礎思維?又,你有沒有合理的調查另外一批法官在事後對於職業法官判決的不同意見,藉此進行組間差異比對?(研究限制揭露問題)

    事實上,盧文於正值司改國是會議(筆戰)戰火連天之際刊出,正好讓我們借用來討論一下在法律界向來算是陌生的一個議題:何謂具備科學精神的法實證研究。以下簡單舉兩個例子討論:

    一、為何只引用50年前的研究作為批判陪審制度的基礎?

    張法官的論文,是2012年發表政大法律博士學位論文;立場上講的主要是日本的裁判員制度應作為台灣引入人民審判的借鑒。其中引證到美國探討陪審制的文獻,書籍加期刊一共只有11筆(相對於中文47筆,日文308筆)。至於盧文提到的1959「芝加哥計畫」(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Jury Project),事實上是一個民刑事混合的陪審團研究,而且在研究手法上由於引用了秘密錄音手段獲取陪審團資訊,因此曾經引起相當的法律爭議,包括美國聯邦參議院司法委員會為此召開特別聽證調查會以及美國司法部長做出公開譴責。

    至於芝加哥計畫之後的陪審團相關研究?美國的官方司法實證政策研究機構國家州級法院中心在2000-2001年也做過大規模的類似研究,英國法務部更委託倫敦大學Cheryl Thomas教授在2010年發表其針對68000件以上的陪審團判決以及1000名以上的陪審員做出質量均佳的實證研究,得出了陪審團制度乃「公平、有效、迅速」(fair, effective and efficient)的結論。至於國際知名的人民參與審判研究專家如Hans、Nuñez、Langbein、Matura等專業學術人士近年都曾經針對陪審制與參審制的各面向發表過論文。這些極為重要的參考文獻,卻不見本文引論,就直接下了「打臉」標題。這對於實證科學研究者而言,實屬難以理解。

    二、對於統計數據的解讀方式與研究主流學者的方法論似乎有相當差異?

    就算不管上述這些爭議,也不看1959至今至少有超過上千筆的英美陪審團研究好了;主管司法機關行政與政策事務的司法院在2014年7月14日舉辦的「人民參與審判國際研討會」中邀請到來自美、日、韓、德、法等國的學者與實務人士發表相關心得與研究,其中實證研究陪審團的Valerie Hans教授也在會議中公開直接指出「研究結論:法官與陪審團在多數案件之判決一致」(會議手冊第94頁上方),其同場發表之論文更指出:1959年的芝加哥計畫展現了法官與素人之間判決至少78%的有罪-無罪判決一致性,認定有歧異時,法官更傾向定罪判決(同手冊第129頁中段);2001年的美國國家州級法院中心(NCSC)複製先前的研究,得到了8成的有罪-無罪判決一致性(同手冊第130頁);韓國的類似研究更提出了91.4%的法官-陪審團有罪-無罪判決一致性(同手冊第131頁)等。

    換句話說,實證證據至少有三個大規模研究指出法官與陪審團判斷的一致性,少則八成,多則九成。那麼,盧文主張「法官有三成打臉陪審團判決」的說法,是從什麼原始資料、怎麼算出來的?很值得深入探究一下真相。

    除了上述兩個基本的問題之外,其實可以討論的問題還有很多。以上聊舉二例,只是為了說明一個心理學上已經被證明的現象常常會被反映在奠基於立場的論爭中:如果你心中已經預先決定了結論,那麼在搜尋證據的過程中,你很可能會無意識的傾向於採用與你立場相符的證據,而排斥與你立場不符的證據;這是一種綜合許多認知偏誤的「隧道視野效應」。這樣的研究,跟審判一樣,都很容易出現受到認知偏誤影響的嚴重問題。

    我建議真心想進行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研究者,可以先思考一下上述的問題以及科學精神對於研究的貢獻,考慮純粹從周延的證據蒐集與建構客觀的方法論出發,如此也比較容易引領正確的公民審議。畢竟,結果不重要,過程才是重點,不是嗎?

    延伸閱讀:美國實證研究 陪審團3成案件被法官打槍

    ※作者為司改委員、執業律師、司法行為科學研究者

    #第四組 #人民參與審判

articles

  • 【狂賀:司改國是會議期間,檢方媒體投書比率大增;法務部或成新媒體最大贏家】

    說個笑話先:一到司改國是會議,誒,檢察官的投書見報以及媒體曝光率突然大幅提高了耶。

    有沒有針對司改國是會議後/前,檢察官投書比率與針對議題的實證研究八卦呢?XD

    言歸正傳。有時候我會被迫分享自己很讀不下去的文章;只為了做為邏輯思考或者統計學討論的教材。

    這篇就是。我從大一邏輯學、大一統計學、大一刑事法三個角度來扼要摘評一下:

    第一、請問「長久以來以律師為主導的司改」是什麼?是指李登輝、陳水扁、馬英九跟蔡英文四位嗎?恩,裡面只有一位有律師資格喔,而且現在還在牢裡。還是方便把過去以來操弄司改的萬惡律師名單連同證據,列出來一下?我好想知道是誰。

    第二、癌末就醫比司改這比方,可以類比論述的邏輯依據是什麼?

    第三、請問一下:「定罪率9成6,無罪率在百分之3」這跟「誤將無罪之人判為有罪之機率已微乎其微」,二者之間的統計學上推論,從哪裡生出來的?事實上,這數據不是正好代表相反的推論方向嗎?正因為97%定罪率(陽性、顯著)極高,因此「偽陽性」(false positive),也就是「冤案」的數目依據大數法則,理論上也會呈現正相關的提高吧。定罪率也都很高的:日本(請參見「冤罪論」)、德國(請參見「法官的被害人」)、美國(請參見「不完美的正義」、「不公平的審判」),給的冤案實例還不夠嗎?

    第三、不知道這位檢察官大一邏輯有沒有上過以偏概全(generalization)的邏輯謬誤這個觀念?「量刑不符人民期待」是什麼論述?如何的量刑?哪個人民?怎麼樣的期待方式?有一件不符合一個人的期待,就是所有法官的量刑都不符合所有人的期待嗎?要不然你用「全稱」幹嘛?

    第四、除了以偏概全的邏輯謬誤之外,是沒有詆毀司法院以及累得要死的法官的問題膩?「於是我們看到殺一個人不會判死刑」「運輸毒品認罪可以判緩刑」「詐騙...只要繳罰金就可以逍遙度日」「一審重判、二審輕判、三審豬腳麵線」...恩,請問一下,是誰判的?是誰偵查公訴的?如果張靜說有百分之五的司法官行為不檢,要送懲戒...這檢察官這樣講,還不止百分之五啊!顯然是百分之百傷害全體法官檢察官了。是不是也應該用現在檢方最流行的「妨害司法公正罪」來檢視一下?

    第五、「過度重視被告的人權」,哎,這問題要解決簡單。廢掉「無罪推定原則」、推翻兩公約以及世界人權宣言就好啦!審判程序中,重視被告的人權,是因為由於面對的是國家機器的巨大公權力,因此被告在經過審判定讞終局確認其罪行之前,一個民主國家必須將之視為無罪的公民對待。定罪了,當然就依照法院判的執行;沒定罪之前,再怎麼不情願,依法就只好推定無罪、跟一般公民一樣啊(其實哪有一樣),要不然怎麼辦?如果這樣也會令你不高興,學老蔣時代的有罪推定,改判不得利益於被告就好啦。

    第六、濫用平均數概念:平均數、中數、眾數是大一統計學的三個基本指標概念;每一本教科書都會教你:算可以算,用不要濫用。所謂的濫用,就是進行沒有意義、除去脈絡的(偽)統計推論。「偷一次東西判兩個月...偷一百次...代價是0.36個月」。恩,可以把所有偷竊案件,所有被告,所有刑期,不分案情輕重大小,不問來龍去脈,全部加起來除的膩?依照這理論,全球人類或平均有接近一顆睪丸哪。

    第七、沒有證據:「唯有量刑制度化,檢討廢除定刑制度...方能遏制...犯罪率,建立司法之威信」,好,先不講我有多麼厭惡包青天(比法官厭惡喇叭法官的惡笑話,更加厭惡),司法到底為什麼要「威信」哪?現在還不夠威嗎?還是老蔣時代二二八軍法體系比較威?這都不管,到底上述的「主張」(assertion),有何理論或證據可以支持這看法有意義?

    第八、將人「物化」;將行為「去脈絡化」:人以及他的行為,到了這檢察官的投書當中,反正都是犯罪,不值細究哪。顯然大一刑法教的有關罪責量處原則,如刑法57, 59, 60, 61等條、以及其他量刑相關的原則,都丟了吧。這樣吧,你如果真的覺得這些犯罪人都一視同仁的該死,我送你一本林立青「做工的人」跟一本史坦貝克的「人鼠之間」看看,了解一下你所不知道的世界好不?

    講了這八點,大約又有人要說這律師果然是一腳站在地獄入口的魔鬼代言人吧(老梗...)。好吧;但記得,幫我把大學教邏輯、統計還有刑事法的老師,一起拖下來喲。

    *別忘了哈波李托爾斯泰狄更斯也都是壞蛋喲

    *誒我是不是該像人家列成十點才會比較有知名度又可以出書主持廣播捏

    #會議程序

簡嘉達

backgrounds

  • 其他

articles

  • 簡嘉達/基層司法人員

    不說你可能不知道!當前,台灣還存在「進京趕考」的怪象!為節省約「五十萬元」的設置考場成本,考選部於「司法官及律師第二試」長期均未設置中部考場,導致中部地區考生必須南北奔波至台北或高雄應考,造成中部應考人每年近「五百萬元」的交通食宿支出,以及勞力時間上的負擔,甚至影響應試的公平性。

    鑒於如此荒謬的行政措施,筆者於年前遂發起「爭取司法官及律師第二試設置中部考場」的活動,《蘋果日報》也於

    1月21日報導

    。截至目前,除筆者向考選部陳情外,中部地區中、彰、投三縣市的立法委員(江啟臣委員、王惠美委員、許淑華委員)獲悉此事,也接續發函建請考選部設置「台中考區」。然不出所料,考選部還是以「舉辦考試成本考量」、「資源分配正義」等理由來搪塞!

    關於未設置中部考場乙事,多數中部地區考生雖感不滿卻也默默接受,而有「地利之便」的考生則不在意是否此措施已影響該項考試之公平性,甚至竊喜有「主場優勢」。就這樣,五、六年過去了,中部地區考生明明為數眾多,卻長期被視為少數。

    在不符合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下,中部考生始終要接受差別待遇與特別犧牲,即便多數法律人清楚,「資源分配正義」不該只是財物成本上的考量,也應該顧及價值信念上的正確評估,可是卻罕見有北部、南部地區考生或已考取上榜者,願意在此議題發出中道之言,以促使考選部改善此不合理的措施。

    考場,或許在許多人眼中是件小事。然而,這件小事,卻凸顯出當前法律人養成上的問題。試想:如果看見主政者不合理的措施,甚至是攸關自身權益的事項,連法律人都習慣於「盤算利害」,覺得與其把時間精力用在「爭取考場」,倒不如努力「準備考試」,或者等日後考取後再說,又或者認為爭取權益是沒用的,更有甚者,對不合理差別待遇所形成的優勢暗自欣喜。試問:我們究竟是在養成或塑造怎麼樣的法律人?

    當主政者築起一道無形的高牆,干預或妨礙人民的基本權,如果法律人想的不是如何推倒這道牆,而是盤算著利害得失,或冷眼旁觀。在己身及所屬群體的權益上,況且如此對應,未來成為司法官或律師,殊難期待這樣的法律人,在人民或當事人的權益上,能不「恐龍」或者「黑心」!如此風氣助長下,無疑使公平正義與權益淪為算計問題,而非原則問題,一切價值信念被大鍋煮,未來對主政者的偏好與便宜措施,人民也只能全盤接受。

    筆者相當感念於台大法律系就學期間的師長,他們教導法律人的是:思辨、批判、捍衛權益、抵抗不公義的那種精神!考場,或許在許多人眼中是件小事,卻讓我看見其間與法律人養成的關係:這國家正在塑造一群擅於盤算、接受被馴化的「偽法律人」!

    #司法官與律師考場

articles

  • 簡嘉達/中華民國法警協會執行長

    為配合司法院先前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未來將嚴格禁止在晚上11點過後,對被告進行夜間訊問,考量會有更多被告在法院候審室過夜,台北地院未雨綢繆,補強候審室的設備,日前(18日)更開放讓媒體參觀。法院戒備最森嚴、向來不對外開放的候審室,難得擠滿眾家媒體,毫無限制全都錄,有媒體更以「台北地院候審室首度曝光」為新聞標題來吸引關注。

    事實上,北院安排媒體參觀候審室,不是第一次,早在2009年3月4日,前總統陳水扁出庭時抱怨,「候審室環境惡劣,在候審室休息只會更累」,當時北院便將改建一新的候審室供媒體參觀,博得媒體「美輪美奐、整體規劃媲美民宿」的好評。今年2月18日的這次參觀,媒體更留意到,北院「貼心地」一併改善供被告使用的馬桶沖水設備,「被告如廁後免自行沖水」,統一由法警幫忙按鈕沖水。報導一出,便遭不少民眾揶揄:何不安裝免治馬桶座、設置電動按摩座椅?

    申言之,「嚴格禁止深夜訊問」,目的在於「避免疲勞訊問,以保障被告人權」,讓被告可以在腦袋及意識清楚下應訊,不致因精神疲憊之陳述損及權益,本是立意良善。然而,未來這種超過晚上11點,通通留在「候審室」住一晚的強制規定,究否能達成避免疲勞訊問,真正落實保障被告人權之目的,則不無疑問。

    首先,法院候審室之「設計概念」,功能上係在拘禁或留置被告,而非休息場所,直白的說,「候審室」就是「牢籠」!台北地院向來被稱為「天下第一院」,能端出候審室「樣品屋」開放媒體參觀,並不稀奇。

    其實,台灣多數地方法院之實際現況,正如段宜康、邱毅等政治人物向媒體控訴所說,「候審室設置於地下室,通風不良、設備簡陋、陰暗潮濕、人多擁擠、環境惡劣」。因此,讓被告於深夜拘禁在環境惡劣之空間,還要提防其他「神秘室友」之驚擾,能否確實得到休息而消除疲勞,達到避免疲勞訊問之目的?或許從一開始選擇「候審室」這個地點,就註定會是效果不彰!

    其次,「避免被告疲勞訊問」,既然是為了讓被告不致因精神疲憊下應訊影響到自身權益,那麼修法上「嚴格禁止深夜訊問」之採行,理應前置到「警察詢問或檢察官偵訊」之階段,如此方較有實益。畢竟,受拘提逮捕之被告,第一次警詢或偵訊之筆錄,實務上常是影響法官心證、罪名成立與否,及罪責輕重之「關鍵證據」。倘被告都已徹夜在警察或檢察官面前全盤托出,等到法官受理羈押審查此最後階段,始「體恤」起被告疲勞訊問之情,這種遲來的「體恤」,究竟為哪端?為了避免「被告疲勞」還是「法官疲勞」?頗令人費解!

    再者,「避免被告疲勞訊問」本應著重「實質上被告應訊時之身心狀態」,而非「形式上聲請羈押移送之時間是否為深夜」。實務上,疲勞訊問常發生在被告經漏夜警詢與偵訊,而於日間被移送至法院聲請羈押之情形,徹夜未眠的被告身心俱疲,卻因聲請羈押的時間「非深夜」而仍須接連應訊。

    相反地,明明案情明確,未經漏夜警詢與偵訊,即便精神狀態良好,被告之辯護律師也主張「即時訊問」,卻因檢察官聲請羈押的時間已屆深夜,就一概要被拘禁在候審室過夜。此種作法,無疑剝奪被告受「即時訊問」之權利,真的有比較「保障被告人權」嗎?

    此外,目前台灣位處都會區之地方法院,單一法院於去年度聲請羈押之案件數,就逾上千件,聲請羈押之被告人數逾二千人,其中超過夜間11時仍在處理之聲羈案件約占總案件數的三分之一。實務上,聲請羈押或留置過夜之被告常發生企圖脫逃、自戕、暴行、情緒失控、擾亂秩序、突發性疾病等情事,均有賴法警之戒護與即時處置。

    誠如台北地院行政庭長廖建瑜在媒體參觀時所說,候審室之硬體已整修完成,但軟體部分(指法警體制問題)卻未完備。未來「嚴格禁止深夜訊問」之正式施行,勢必大幅增加留置過夜之被告人數,使戒護風險急遽升高,對原本就「員額不足與津貼短少」的基層法警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

    2009年到2017年,八年過去了,我們看到的是「樣版」候審室更臻完善、新穎,環境優渥、空間超越歐盟標準,可是長年來,法警經常性連續工作超過24小時,平均每月超勤加班高達70小時以上,冒著戒護風險、過勞與血汗執勤的代價,還是「每小時60元」!不禁讓人疑惑,司法改革所主張打造「金字塔型」的組織結構,似乎只成就了司法行政的「雲端塔尖」,對「金字塔底層」的過勞與血汗,卻始終視而不見!一場活生生的司法「血鑽石」就在台灣上演,更令人膽寒的,是它持續在加劇、惡化中!

    暫且不論司法院版的「嚴格禁止深夜訊問」,是否能達成「避免疲勞訊問,以保障被告人權」之良旨美意,然而,可以預期的是,這種未能兼顧基層困境,且欠缺完善配套措施,只「著重形式」的司法改革,無論再怎麼努力,只會離「所追求的目的」越來越遠。當主政者沾沾自喜於看似「保障被告人權」的假象時,卻絲毫沒有反省,為了營造這樣的假象,有多少比例是在犧牲底層的權益「竭澤而漁」所來?用法警血汗過勞,換取「保障被告人權」的假象,豈不荒謬!

    面對基層法警向司法院及法務部所提出之改善訴求,事不關己者,常會用冷酷的態度說,「不甘願做,多的是人排隊等著做!」一如揭秘非洲國家「血鑽石」醜聞的安哥拉人權記者所說:「幕後黑手不是在位32年的總統,而是大多數選擇沉默的人們!」司法底層的流汗流血、披星戴月,鮮少有人會關心,甚至久而久之也被認定是理所當然。

    你我可以選擇沉默,只不過,當連代表公平正義、執掌審判業務的最高司法機關,也沾染台灣政治人物倉促決策的「政治早產」惡習,無視基層法警過勞、血汗的事實,漆著「保障被告人權」亮麗標幟的「司改拼裝車」,正準備要讓它風光上路。我們實不樂見得透過「悲劇或醜聞的發生」才能促成改革,或喚起社會的省思與重視。然而,令人擔憂的是,「過勞」、「血汗」、「拼裝車」等因素所造成的國道交通公安事件,不正「前車不遠」?

    #法警過勞 #夜間偵訊

簡祥紋

backgrounds

  • 法官

articles

  • 簡祥紋/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

    日前美國總統川普頒布行政命令,限制7個穆斯林國家的公民入境美國,引發爭議。紐約市、維吉尼亞州兩地的聯邦法院1月28日先後裁定,暫緩執行此命令。華盛頓州西雅圖聯邦地區法院法官羅巴特,2月3日更率先簽發臨時禁止令,命全國暫停執行川普禁令。

    歷史經驗顯示,絕對的權力帶來絕對的腐敗,所以美國藉由權力分立,來制衡總統的權力,最主要而有效的制衡方式,就是來自法院(司法權),因此在強而有力的法院還存在時,美國《憲法》所欲維護的理性價值,就不至於因川普存在而有崩盤的危機。然而司法權的制衡功能,仰賴的正是其獨立性。

    台灣總統(行政權)與國會(立法權)係採直接民主,與民意固然密切連接,但也因此容易隨之起舞,有時不免出現理盲又濫情的舉措,法院(司法權)雖不具直接民主性,但沒有民意包袱,反而能守住國家理性的底線。

    此由德國戰後對納粹政權檢討,而衍生「防衛性民主」的概念,避免多數暴力的形式民主,侵蝕實質民主法治的核心價值,最終仰賴的仍是具獨立性的司法權,可見一斑。司法權不能直接發揮提振經濟的功能,所以容易被忽略其存在價值,但司法權就像權力的防腐劑一樣,可避免國家腐敗與墮落。

    台灣的司法獨立取得過程艱辛,但多數人沒有身歷其境,無法體會,也就不會去珍惜。但獨立司法權的概念,是累積人類數百年血淚歷史經驗而來,揉合多元而複雜的理性價值判斷理念在其中,具有高度的專業性,所以法治國家選任培養法官極為嚴謹。因此對於司法的批評要能切中要點,也是亟需專業性的。

    但當前社會,常見輕率批評司法的不當,情緒高昂卻沒有嚴謹的說理,有時連判決書都沒看過,只看新聞報導就搖身一變成為法律專家,大放厥詞、誤導輿論,進而形成法官審判時的壓力,產生干預司法獨立的不良效果。

    這樣不負責任,流於情緒的批評,不僅對於司法進步毫無助益,更會導致行政權,甚或立法權,找到不當干預司法的藉口,權力制衡功能將無法發揮,當台灣有一天選出狂人總統並與國會串連一氣時,則《憲法》所追求的理性價值將無人可守護,淪為如中國大陸的權力體制一般,最終受害的還是人民。

    台灣當前的司法獨立是伴隨台灣民主、法治的進步而來,一樣得來不易,但毀掉卻很容易。司法當然可以被批評,但司法權運作講求理性思辨,如僅以訴諸激情的方式批評,實在弔詭又諷刺。不專業、不嚴謹、不理性、不負責任的批評,只會傷害司法,導致國家權力失衡,讓台灣回到威權獨裁體制。是以當激情過後,誰來守護國家理性的底線呢?靜思及此,吾人豈能不戒慎恐懼之。

    #司法獨立

articles

  • 簡祥紋/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

    二二八事件後,台灣又經歷過漫長人權黯淡的年代,犧牲眾多人的生命、自由及財產,真正的民主法治始得以建立,雖不夠健全,但已彌足珍貴,《憲法》保障人權的核心價值,終能逐步的實現。

    而人權保障的落實,根基於國家權力的穩定性與可預測性,亦即民主與法治,而民主法治的落實,則需仰賴獨立健全之司法權,因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司法權是憲法價值秩序及國家理性底線的守護者。

    如果二二八事件當時,台灣已有獨立的司法,加害者必有所顧忌,殺戮不可能發生,縱然發生,加害者亦會適時受到應有懲罰,人民之怨亦早已平息。

    台灣的司法,經過眾多人無私的奉獻,才得以有今日成果,但仍不盡完善,所以必須不斷的改革。此次司改國是會議背負著司改成敗的大任,司改委員們雖無形式上之國家權力,但掌握了極具影響力的「實質」權力,牽動著台灣民主法治能否繼續正向發展的關鍵,但是否人人都能體會權力的本質是什麼,頗令人質疑。

    筆者看了幾場分組會議討論過程後,略感少數「法律人」本位主義仍然太強烈,固守自己的立場,沒有敞開心胸,為人民整體利益去考量,不是急著保護自己既有的利益,就是拼命搜刮利益,甚至有人為達目的、喪盡理性,不惜以潑婦罵街方式污衊司法。

    但如此自私又短視近利的作為,如果不慎將台灣的司法根基毀掉,那麼「法律人」們,試問將來還有你們的舞台或利益嗎?蓋覆巢之下,豈有完卵?除非是想附庸於獨裁者而甘為鷹犬,那就另當別論了。

    多元意見之可貴,乃建立在無私及理性論證之過程,尤其身為「法律人」就該有「法律人」應有的格局、視野及專業素養,如果只憑「感覺」而毫無根據,就不負責任的信口開河、嘩眾取寵,那與「鄉民」間的插科打諢有何不同?這樣的意見又何來「可貴」可言?那要以「法律人」身份來參與司改國是會議的意義又何在呢?

    從「君權神授」到「主權在民」,在全世界或台灣,都是一段艱辛的血淚史,民主時代雖講求「民意」,但也不該動輒挾「民意」為藉口,假借「人民的感覺」來掩飾自己權力濫用的脫軌行為,否則與古代皇帝裝神弄鬼,以「異象」神化自己、假借「天命」有何差異?都只是愚民的伎倆而已。

    站在歷史的轉捩點上,司改委員們任重而道遠,如不能深刻體會自己掌握的權力本質為何,恐怕會將台灣帶往沈淪的境界,豈能不戒慎恐懼之。

    明儒黃宗羲在《原君》一文寫道:

    「有生之初,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天下有公利而莫或興之,有公害而莫或除之。有人者出,不以一己之利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為害,而使天下釋其害;此其人之勤勞必千萬於天下之人。」

    簡單來說,權力是用來造福人民的,不是用來維護或搜刮自己的利益,所以權力本質為何?責任是也!

    #司法獨立

簡子

backgrounds

  • 其他

articles

  • 簡子/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

    這幾年,臺灣已經成為詐騙王國或治安鬼島,治安環境每況愈下。筆者自民國101年任職於桃園地檢署迄今,每月處理新案約50、60件,每日工作時間至少10小時以上,假日也少有休息,但案件依然沒有減少,人民對司法的信用度每況愈下,針對司法改革,我認為首要之務在於,要讓主任檢察官帶頭辦案。

    太多年輕順遂、毫無社會歷練,很會考試的人擔任檢察官、法官,會讓人民有不夠信任的疑慮,我倒不是覺得年輕有罪,很多年輕的司法官不乏優秀認真者。司法官分發後應該繼續訓練,可以考慮分發後先擔任副檢察官(或副法官),由正檢察官(正法官)帶領辦案,任期數年後,經考核後才能升為正檢察官。

    法務部日前表示,要增加一審主任檢察官的員額,但我認為,法務部沒有抓到重點,當今的核心問題不在主任檢察官人數不夠,而是主任檢察官每天都被繁雜的公文、會議等行政業務淹沒,大材小用。增加員額的主要目的應該要讓主任檢察官及高檢署檢察官帶頭辦案,尤其是辦大案,正所謂「官位越大、責任越大」。

    主任檢察官及二審以上的檢察官都是資深有能力有經驗者,應該帶頭辦案,尤其是重大案件,再議案件則由高檢署檢察官親自辦理,無需再發回一審辦理。高檢署檢察官辦完後,以公文方式發函給基層檢察官糾正其偵查缺失即可,減輕基層檢察官、檢察事務官的業務量,提升辦案的精緻度。

    另外,人民的法治觀念也需要提升。明明是民事債務糾紛事件,卻動不動就來提告屬於刑事的「詐欺」、「侵占」等,甚至常有地下錢莊,利用刑事免費偵查制度,對弱勢之借款者提告詐欺,地檢署成為有心人的合法討債公司。

    為了杜絕上開情況,應該要在各級學校課程,加入基礎法學之教育,以淺顯易懂方式提升人的法學素養,並教導學生守法的重要,從小就培養孩子的法治意識。

    過往經驗裡不乏同一個人,每天來按鈴申告。每天都來告不同的人、事,所有的芝麻小事都要來提告,地檢署常常要花費很多人力、時間、資源來辦理這些濫訴案件,且要花很多時間寫結案書類,真的苦不堪言。

    我贊成美國的司法制度,亦即:「正義是需要付出成本的」、「正義不是無價」,在有限的司法資源下,應修法規定一定條件以上案件才進入地檢署偵辦。另有甚者,針對部分犯罪予以收費,杜絕濫訴。

    再者,檢察事務官應有升遷機會,渠等有財經、電子、工程等專業背景,幫助檢察官在辦理特殊專業案件(例如工程弊案、會計帳冊查核、金流查察、網路犯罪等)時,可以提供專業的助力,但目前法制設計,導致檢察事務官苦無升遷機會,我建議可以讓檢察事務官職等升等為簡任官等,或遴選成為副檢察官、正檢察官,以提升其等辦案士氣與熱情。

    其次,落實退場機制,針對少數不適任之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等人,經過評議後,可以將其降級、停職等。賞罰分明,才能鼓勵到真正認真負責的司法官。又應簡化書類格式,針對特定簡易案件,以勾選方式或簡單制式文字來撰寫書類,讓民眾一望即知,也減輕人民的抱怨與對司法的不信任。

    最後,政府應致力於法治宣導,針對修法政策,可以拍攝短片,在各地檢署、法院、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等公共場所不斷的播放。又司法院、法務部要派員至各級學校、機關進行法治教育、法令宣導(例如酒駕宣導),加強民眾法治觀念及守法的重要性。

    #第三組 #法治教育 #檢察官人事制度

江榮祥

backgrounds

  • 律師

articles

  • ◎ 江榮祥

    總統府召開司改國是會議在即,依籌委會規劃分成五個分組,每一分組邀請十五位出席人,其中律師佔二席,其一由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票選產生,另一席則由籌委推薦。律師公會刻正舉行通訊投票,各地方公會推薦十三名候選人參選,將選舉得票最高的五人出任代表;一時間,各地方公會發函請求會員支持其推薦人選,更見中部某大老發動配票,好不熱鬧!

    司改國是會議籌委會副召集人瞿海源(左)、副召集人許宗力(右)。(資料照,記者黃耀徵攝)

    細察本次律師代表的選舉,最年輕的候選人也已經四十八歲了!或許司改就是要有些資望才能與談吧?但,翻閱一九九九年全國司改會議的二十名律師代表名單,對照法務部律師管理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可知當年最年輕的代表是卅六歲, 四十歲以下者有六位,四十一歲二位,四十五歲一位,五十歲二位,也就是說五十歲以下的代表過半。當年改革期於少壯,倏忽十八年星霜飛逝,而今論資排輩能與總統談司改的律師代表也隨著時間年長了不少…。

    雖云改革關乎智識、意志、人格,而與年紀、世代無關;然而,回顧此前幾次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評鑑委員會與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的選舉,候選人全是三、四、五年級生,就算是六年級生前段班(最資深的現年已四十六歲)始終排不進候選名單,這在世代正義上難道不是一個問題?

    於今惟望籌委另薦的五席律師代表,能遴選五十歲以下的執業律師出任,且本次司改國是會議既強調有別於過去由法律專業人士主導,或許也無須在律師執業年資上設限,只要取其在司改議題上具有少壯律師的代表性即足。(作者為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委員)

    #會議程序

articles

  • 江榮祥/執業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委員

    總統府召開司改國是會議,經籌備委員會(下稱籌委會)規劃分成5個分組,每組分配律師2席,其一由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全聯會)票選產生,另一席則由籌委會徵集各界(包括全聯會)推薦人選後進行遴選。籌委會公告分組組員名單前後,即紛擾不斷;既見法官及檢察官批評特定團體部署投票部隊入場,復見全聯會因所推薦5位律師未獲遴選而質疑黑箱作業。在此暫擱其他組員如何產生的爭議,單論全聯會辦理此次司改國是會議律師代表的選舉及推薦,即可以望聞其組織制度上的沉痾。

    候選資格設限 世代不正義

    按全聯會辦理本次司改國是會議律師代表選舉,係比照「法官遴選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選舉辦法」規定為之:接獲籌委會函請票選律師代表後,轉知各地方律師公會推薦候選人,由全聯會辦理全國律師通訊投票,得票最高的5人當選(嗣增列候補一人);原則上,「執行律師職務期間未滿十年者」不得為律師代表候選人。

    儘管六、七、八年級生實際上已佔全體執業律師過半,但候選資格在執業年資上設限,使得大多數執業年資未滿10年的六、七、八年級生律師,從一開始就被剝奪了被選舉權。再者,由各地方律師公會掌握提名權,也並非對全體律師開放。檢閱候選人經歷,可以發現皆是律師界的頭面人物,多半曾擔任各地方律師公會或全聯會理事長、理監事或幹部要職。如此看來,律師代表乙職顯然是與律師公會職務經歷綁定,而成為大老們在引退前所追求的最後一枚勳章;這樣的選舉,只是一個「小圈圈」選舉。

    如果律師未積極參與公會運作、投入理監事選舉,縱算融會學理與實務而卓然成家,抑或一生為人權、正義與社會公益奮鬥不懈,也幾乎註定與律師代表無緣。

    ──結合以上因素,這次律師代表選舉公報上所列13名候選人的年紀稍大,出生年在30年次到58年次間,最年輕的也已經48歲,是其來有自!就算是執業年資已滿10年的六年級生前段班(最資深的現年已46歲)也排不進候選名單。

    選舉過程與結果 唯實力是尚

    選舉公報只列候選人號次、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地址、學歷、經歷,至於民主選舉中最關重要的政見欄竟付之闕如。投票期間,除極少數具有改革理念的候選人主動發表政見外,各地方公會發函催票要求會員支持各該公會所推薦的人選,仍不脫動員組織票、地域票、人情票的格局,中部某大老更發動以「姓氏」配票!

    能夠在道長尊姓與司改價值選擇間發現兩者存有民無能名的內在聯繫,如此神而明之的黑色幽默,在人類文明悠長的歷史大河中,堪與元相伯顏議屠中原五大姓古今輝映!最終開票結果,除了具有改革理念的候選人展現個人吸票魅力外,當選與否多半反映的是候選人所屬地方公會的組織實力,而發動配票的大老也如願攫取勝選勳章。

    從選舉公報、競選過程及開票結果來看,在在顯示歷來律師代表的選舉,就是只問實力而不問理念!

    附提者,本次司改國是會議律師代表選舉容許在選票候選人空白欄填上一位律師公會會員姓名,再行圈選(write-in vote);開票結果見有118張票是循此為個別投票,占回收有效票數將近4%,顯然有不少律師藉此表達對選制、選務與選風的不滿。

    推薦人選也祇是在「小圈圈」內找人

    至於全聯會推薦給籌委遴選的5位律師,據報載其產生方式是:由全聯會理監事提名若干人,檢附被提名人簡歷,並事前徵詢意願,再經46名理監事開會一人一票投票選出。然由少數頭面人物在會議室內以前揭程序選出的5人,估計其得票可能都沒有超過10票,試問要如何代表全體律師界?

    全聯會質疑籌委黑箱作業時揭露這5位獲薦律師姓名,經查幾乎都曾參選過前幾屆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評鑑委員會或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顯見全聯會理監事還是對著鏡子在「小圈圈」裏找人;再對照法務部律師管理系統的律師資格資料查詢結果,也可以發現這五位獲薦人選出生年從41年次到57年次,最年輕的也已經49歲了!

    司法改革與世代正義

    或許司法改革就是得論資排輩才能入府參與討論吧?但翻開民國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20名律師代表名單,對照法務部律師管理系統的查詢結果,可知當年的代表出生年是從25年次到52年次,最年輕的代表是36歲,40歲以下者有6位,41歲2位,45歲1位,50歲2位,也就是說50歲以下的代表過半,可見當年改革是期於少壯。

    筆者於2月中曾投書報端,籲請籌委遴選的5席律師代表,無須在律師執業年資上設限,令在司改議題上具有代表性的年輕律師得以獲選進入分組會議。也欣聞司法院長許宗力推薦七年級新銳律師,惜乎終仍未列入籌委會公告的10位律師代表名單。

    雖然籌委遴選了兩位六年級生(查詢法務部律師管理系統可知為61年次,現年45歲)入列,但還是比檢察官票選產生的兩位少壯代表(皆具律師資格,經查詢法務部律師管理系統可知分別是63及64年次,現年42、43歲)來得年長!

    其實,全聯會與執業律師間在《律師法》第11條的規範文義上並沒有直接連結,律師執行職務「應」加入地方公會,地方公會「得」組織全聯會,如此疊床架屋,是中華民國在大陸時期法制的孑遺。

    全聯會在律師代表選舉的制度設計上處處流露年資歧視及世代不正義,唯實力是尚的「小圈圈」選舉,也將律師代表的選舉層次與格調愈玩愈low……

    全聯會因推薦5位律師未獲遴選,就質疑籌委會黑箱作業,卻對自身沉痾綿惙毫無病識感。追根究柢,全聯會與執業律師間在律師法第11條的規範文義上並沒有直接連結,律師執行職務「應」加入地方公會,地方公會「得」組織全聯會,如此疊床架屋,是中華民國在大陸時期法制的孑遺;新世紀既已發展出數位簽章及憑證、視訊會議、網路直播、Fact Check、電子投票等創新科技,則台灣律師的自律自治,還有無陳陳相因的必要呢?

    「黙れ、小童!」律師界年輕的一輩,在這一次司改國是會議中就這麼被集體缺席、被集體消音,仍當謹記身負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的使命(律師法第1條第1項參照);而律師公會制度的改革當然也是司改的重要環節,眼前一切不正義的現狀,正等待年輕律師覺醒並加以打破!

    #會議程序

江文君

backgrounds

  • 檢察官

articles

  • 江文君/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話說這顆饅頭樸實無奇,不是什麼北海道鮮奶饅頭,也不是什麼超級養生七色饅頭,就是一般的白饅頭,價格新台幣(以下同)15元,但也跟其他動輒百億的金融案件、影響全民的的食安案件、殺人性侵的重危案件一樣,適用相同的訴訟程序,「平等」的進入地檢署。

    案情是饅頭店的老闆控告離職員工趁回店找同事聊天的機會,竊取店內白饅頭一顆,涉嫌竊盜。被告到庭則辯稱:是同事拿給他吃的,不是偷的。店老闆聽到後更加生氣了,認為在職的員工沒有資格決定把店裡的饅頭送人,應該要傳來作證,如果是真的,要加告那個員工涉嫌侵佔。於是被告趕忙接著說:那我也要告老闆誣告。檢察官開庭開到這裡,眼看著光是郵資就要超過15元了,不禁要問:所謂「正義無價」是這樣解釋與運用的嗎?

    台灣的司法制度是一種極為昂貴的資源,案件一旦成立,不論橫向、縱向都連鎖啟動一連串的資源耗費。一個地檢署的基本配備除了硬體設備偵查庭、辦公室外,軟體部分的偵查庭裡有檢察官、書記官及法警、通譯,後端更需要有人、會、統、文書、資訊、總務、司機等各科室的行政人員支援。

    案件一旦起訴,到了法院一、二、三審可能來來回回。而案件如果不起訴,當事人再議,不論發回、駁回,二審檢察官都需要重新審核,如果發回調查,一審檢察官重啟程序再查一遍。

    至於橫向啟動則大多基於人權保障或被害人保護的因素,例如性侵、家暴案件會啟動結合檢、警、社工、醫療的保護系統。智能障礙、原住民、中、低收入戶的案件會啟動法律扶助,由國家編列預算,聘請法扶律師為當事人辯護、訴訟。

    然而這種種昂貴的資源,我們卻不分價值輕重,不論危害大小,通通一體適用,只要當事人提告,就開啟訴訟大門,無限暢用。

    於是15元饅頭與百億金融背信同樣是一個案子;提告樓上房客精液透過天花板性侵與計程車司機下藥迷姦同樣是一個案子;網路上因為沒付運費,賣家未出貨被告詐欺,如果給了負評,再加一個妨害名譽,好不容易把案子結了,賣家不甘心要告誣告,買家要告誣告的誣告……,這一切就只為了100元的運費沒付!

    台北地檢署105年度需要偵查的案件有5萬6233件,大約由62位實際辦案的檢察官負責,具體的想想這樣的數字,檢察官是要如何地血汗爆肝,才能應付。而這其中詐欺、侵佔案件就有1萬1416件,不起訴處分的卻有6533件,佔57%,其中大多為假性詐欺、以刑逼民的案件;竊盜案件有3658件,1323件不起訴處分,佔36%;妨害名譽案件2049件,不起訴處分1523件,佔74%;誣告偽證案件883件,747件不起訴,佔84% 。

    這樣高比率的不起訴,表示案件無法起訴,不能制裁什麼人,對社會治安更無幫助。然而檢察官卻被迫困在這種「無益偵查」的泥淖裡,費盡心力,卻毫無意義。最終筋疲力盡地想起,這冤案冤的是誰?是檢察官!是人民!

    #檢察官過勞 #司法資源浪費

articles

  • 江文君/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梁姓友人被網路霸凌的教訓,大家還記憶猶新,然而一場「肉搜全民」的惡夢,卻可能正要展開!

    警告逃妻的廣告現在已經沒有用了,最好能夠想起哪天吵架,手機披搶沒還你,告她妨害自由和搶奪,自然可以找到人;酒店公關小姐簽了借據和本票,皮肉錢和陪笑錢被抽成到來不及還本金利息,跑路後被告詐欺,經紀人庭外可以先堵人,再不行不起訴處分書也會記載被告的住居所,還是可以找到人。

    至於那些以刑逼民要債的就先別提了,例子會舉不完。恨一個人可以一口氣告他40件案子,讓他訴訟程序跑不玩,跑到沒了工作和生活,就算40件案子全部不起訴,處分書裡寫的一大堆證據,也可以窺盡他不想被人知道的秘密。傷不了筋骨剝層皮也爽。

    原來訴訟還可以找人、要債兼尋仇。接下來呢,不起訴處分書還要被公開。為什麼要公開?說是要全民監督。犯罪的人才要被監督吧,檢察官都已經不起訴了,沒有犯罪,為什麼要被監督?因為要監督檢察官,所以要拿全民的隱私當陪葬品。

    別以為只有弱勢的受暴婦女、公關小姐怕被找到;被仙人跳的、宅男找援的、愛上已婚男同事的、有錢人的商業機密、沒錢人的尷尬糗事,還有還有,來作證、鑑定的醫護社工、樓上的鄰居、路邊的行人,通通要公開,大家一起來監督!最好公開到Google跳起來說為什麼不起訴處分書比我還精彩。

    看到這裡,你一共花了幾分鐘?有沒有教授說的兩分鐘?要公開?不公開?心中有答案了嗎?找到屬於自已的眉角了嗎?純潔正直的好公民會說要公開,懂人情世故的恐怕會很猶豫。手舉起來到底要投哪一邊?

    資訊夠嗎?誰給的資訊?投了這一票,蝴蝶效應下,會不會害死另一個人?但是現在的司改會議還在吵什麼?吵著、吵著只剩下半分鐘,來不及想用猜的。時間還是滴答、滴答地過……

    表決!

    唉……等著被肉搜吧!

    #第四組 #起訴書公開

姜長志

backgrounds

  • 檢察官

articles

  • 近日張靜律師為文指摘現今尚有百分之5至10司法官收受賄賂,此舉引來法務部與司法院以新聞稿大加撻伐,基層司法官同袍們甚至連署將張律師移付懲戒。本人縱同為張律師所指「畜生不如、屎一般」之貪污嫌疑人,仍堅決反對將張律師移付懲戒。在此呼籲全國司法官同袍們,一定要體認張靜律師在這個國家存在的價值。他不僅不應受懲戒,更值得我們珍惜、愛護,因為他是臺灣司法界的清潔劑。

    延伸閱讀:陪審制是台灣司法界除屎的良方

    臺灣這個國家雖命運多舛,仍篳路藍縷、胼手胝足的奮鬥打拼,在歷經二二八、美麗島事件等悲慘無情的威權踐踏後,未曾停歇的時代巨輪推促我們逐步建構出人權保障、法治健全的民主國家。我們如今能在這塊土地上享有身為「人」的尊嚴與自由,都是先烈先賢(如鄭南榕先生等)犧牲自己、付出鮮血熱淚的代價換來的。忝為無能後輩的我們,縱使不能如前輩們為國家做出重大貢獻,至少也該努力守護先人以血淚換來的那道陽光。這道陽光炙熱耀眼,讓這個國家的人民可以盡情地針貶國政、毫無顧慮的揭發公僕流弊錯失,這正是臺灣之所以可以在華人世界傲為人權國家之首的最重要指標。

    但我們可曾珍惜過先人留下的成果?沒有! 因為這個國家的司法體制,竟然讓一個執業逾30載的律師,在30餘年來的每一天,都不能站出來指責哪一位司法官貪污收賄,直到當上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委員後,才有勇氣公開指摘如此嚴重的司法官收賄情形(依其所指,等於每10位司法官就有1人收賄)。他的勇氣是面鏡子,照出國家司法體制的恥辱,這個恥辱就得要靠這樣的清潔劑清洗,我們又怎能將這樣的「清潔劑」移付懲戒?

    身為受總統委託、由聲譽卓著的前大法官親自推薦、現任司法院長題名的司改委員,一定不可能在毫無證據的情況下,信口開河、無的放矢的指摘司法官貪污受賄,他必然有證據足以揭發、點出這「5~10%的不肖司法官」到底是誰,難道我們不該容他一點時間,讓他好好公開揭發嗎?3天太短,給一個星期如何?一個星期太短,給一個月又如何?給他時間,讓他幫我們挑出害群之馬,這是讓全國人民對司法重拾信心的重要契機。怎能將滿腹赤誠丹心的律師,移付懲戒?

    因此,本人認為,司法官的同袍們必須珍惜這樣勇於揭發的律師,並嚴肅面對張律師的指控。司法裁判對人民權益影響甚鉅,一個成熟和諧的社會,是建立在成員對於公平正義的信賴上。職司維持公平正義的司法體系,若無法獲得人民信賴,社會將臨崩解之危,遑論改革。因此,本人呼籲,既然清白已受質疑,全國司改會議的全部司法官代表應立即退出會議,甚至,全國地檢察署與法院也應考慮暫時停止偵查、審判事務。在司改委員張律師所指「5~10%的貪污司法官」尚未被揭露前,每一個司法官都難脫嫌疑,身為收賄嫌疑人卻參與改革會議,顯然不妥,甚至所做的一切偵查、審判作為,其正當性必受質疑。3天也好、一個月也好、半年也罷,我們都應停下腳步,耐心等待張靜律師點名誰是「5~10%的不肖司法官」,調查屬實後立刻革除懲處,還給人民一個乾淨、清白可信賴的司法偵、審空間,讓公理正義繼續守護人民。

    本人雖無緣認識張律師,但從其投書就能知道是一個宅心仁厚之人。大家看出來了嗎?他以「杜絕貪污收賄的司法官」為由力推陪審制,其目的正是為了讓社會以為只要改採陪審制,一切疑難均獲解決,無須再追究過去貪污收賄的司法官。雖然感受到張律師的體貼,但本人對此稍有不同的看法。縱使改採陪審制,也仍由檢察官偵查起訴、法官主持庭審,在沒有抓出誰是那「5~10%貪污司法官」前,怎能因這些害群之馬尚窩藏於體系內,使陪審制的亮點蒙塵?因此為長遠計,應暫停推動陪審制,先將「5~10%貪污司法官」悉數刨除,才能推行出令人民信賴的陪審制度。

    此外,臺灣陪審團協會新聞稿也以井天博、蔡曉崙、顏漢文之流,證明張律師所指「5~10%司法官貪污」有所本,本人因讀出弦外之音,不勝欣喜。如此邏輯嚴謹的論證,其實也在婉轉的影射,我國目前登錄的數萬名律師有5~10%會成為高鐵炸彈客、殺人犯,因為有前律師胡宗賢、劉北元先生(此位更為現任司改委員)為例。雖然本人認為這樣的影射,對其他大部分認真專業、遵守倫理的律師是極不公平的汙衊,但仍應肯定該協會呼籲慎選律師的用心。當然,若協會在公開哪些是「5~10%貪污司法官」時,也能同步指出誰是「5~10%的高鐵炸彈客律師、殺人犯律師」,將更有助於司法體系全面公開透明。

    最後,聽聞張靜律師以前也是檢察官,還是主任檢察官,雖然這表示張律師也是「5~10%貪污司法官」嫌疑人之一,但本人因公職生涯尚淺,沒有受賄的經驗,更沒有能力判斷張律師過去當檢察官時有無貪污收賄,所以當然不能在毫無根據下,莫名其妙、無賴無端的懷疑張律師跟本人一樣是「畜生不如、屎一般的貪污檢察官」,這是國小老師曾教導本人的基本做人道理,至今仍不敢有違,這一點請張律師放心。

    在此呼籲司法官代表即刻暫時退出司改會議,兩大司法機關更應審慎考慮全面暫停偵查、審判事務,靜待張律師與該協會幫我們打開天窗剷屎,讓陽光灑滿人間。

    ※作者為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

    一起加入Line好友(ID:@upmedia),或點網址https://line.me/ti/p/%40zsq4746x。

    #司法官貪汙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地院實習課程學生

backgrounds

  • 律師

articles

  •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地院實習課程學生(三位學生均曾參與司法實習、並通過律師高考)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開設「司法實習」課程歷時已有十年,我們有幸在就讀期間參與實習課程、近距離與法官一對一學習,因此希望能將法官的工作常態傳達出去,讓大眾更了解法院的運作。

    就一般人而言,對於法官的印象,就是開庭時、穿著藍色法袍的形象,而卸下法袍後,法官在做些什麼?

    可能包括在開庭前要熟悉案情、出外勤進行勘驗、參與相關進修課程,其中一項很重要的工作,就是閱讀卷宗、研究當事人所呈報的各件狀紙與主張內容,再就雙方爭執進一步研究、搜索相關的實務判決,才能進行判決與裁定的撰寫。

    每個案件雖有不同,但以基本的案情而言,起訴狀、答辯狀、補充理由狀、陳報狀、綜合辯論意旨狀,原被告雙方加起來可能有近十份,與案件相關的實務判決可能有幾十個,法官手上的案件新舊加起來大概也有五十件上下,其工作量與壓力,可見一斑。

    尤其像重金庭案件的卷宗數量,少則堆達半個人的身高,多則堆滿一室,法官每天要面對複雜的金融犯罪、或者是令人糾結的家事紛爭,不僅精神上壓迫、現實上更有結案的壓力。這樣的生活,若不是對於追求公平正義充滿熱忱,

    一般人實在是不會想要選擇這種「固定薪水,案件吃到飽」的生活。有的案件,可能只有一把凶刀、一具屍體,必須實際勘驗,從茫茫的事實中找到證據,勾勒出事實的樣貌;法官面對龐大的案件數量,仍必須把自己當作一張白紙,在不善的面前秉持公正,雖有結案壓力,但未能透過充分的證據或法律依據去獲得足夠強烈的心證,也不輕易結案或宣判。

    這些可能是多數基層法官、檢察官的日常,卻是為一般民眾所不知的細節。而實際走入法院一段時間,才會恍然領悟到一個簡單卻容易被忽略的事實:

    那就是法官以及所有司法從業人員其實都只是一般人,都有自己的生活,以及自己的處事態度、價值觀,但卻要面對一般人所不會體驗到的各種人生故事。

    他們不是神,卻被要求從客觀、中立的角度評斷孰是孰非,有時更要面對重大案件的輿論壓力,其所承擔的責任如此之重,審判者、追訴者的工作,實非容易。

    每個工作都有各自不為人知的辛勞與付出,參與實習的過程中,我們看見的是法官與檢察官面對龐大案件量的現實壓力,同時又要為案件中的權益情理耗竭心力,真的不是一個簡單的工作。

    我們作為學生,明白自身的歷練與學習仍大不足、故仍在持續精進,只能如實說明我們所看到的法院生活。

    我們了解司法改革的必要,也不可否認確實有人會自恃為法官而待人刻薄,或未能保持應有的品性與操守,而這樣的人不論在任何職場上都有。

    但是,我們實習期間所見過的法官,我們都未曾見到他們與當事人有任何不宜或過度的接觸,均是富有學養、待人和善,盡心盡力為了追求公平正義而犧牲自己的生活品質的司法人員。

    這些法官不惜加重自己工作負擔,為提攜司法界後輩而應允指導實習生,卻因為少數幾位不稱職司法人員,而受到全面的攻擊,讓我們為這些為了司法奉獻努力的法官感到不平。

    希望大家在關注、監督司改國是會議的同時,也能給予清廉、公正的司法從業人員一定的支持,相信人民的信賴不僅能讓法官與檢察官更有信心,也是司法改革成功的一大關鍵。

    #第二組 #法官過勞

金恒煒

backgrounds

  • 其他

articles

  • 司法改革究竟要怎麼改?沒人知道,但現在至少知道有兩個「不」的禁令,全出於司改國是會議籌備會副召集人瞿海源之口;當然代表官方立場。第一個「不」,是不談「廢死」;第二個「不」,是不談特赦扁。兩個「不」案,當然爭議性都很大,司改國是會議不敢就不敢,不必東拉西扯找理由,徒令識者不齒。

    瞿海源說,不談廢死,是因為司改會不談「政策」;不談特赦,是司改會不談「個案」;而且表示一談個案,「就沒完沒了」。

    瞿海源說,不談廢死,是因為司改會不談「政策」;不談特赦,是司改會不談「個案」。(資料照,記者黃耀徵攝)

    不談「政策」、不談「個案」,就是司改會白開。為什麼?司改會就是決定司法改革的內容,也就是落實蔡英文的政見、政策;司改會一閉幕,政策即底定。捨政策而不談、捨個案而不談,司改改個鳥?至於用「個案」掩蓋「扁案」,更是荒乎其唐!

    無論歐陸法系或英美法系,不管成文法還是不成文法,司法的核心價值就是追求個人權利/權力。司法就是透過一個個「個案」,形成普遍性法規的根本原則,藉此保護個人權利/力,並以功利和社會福祉完成此項規則的實踐。大法官釋憲,難道不是針對個案?不談「個案」,如何司改?

    何況台灣的司改,必須從黨國司法回到人民的司法。前司法院長翁岳生不久前所公布的司改藍圖,其中心理念即「回到人民的司法」。要把司法回歸人民,必須檢視「個案」,否則如何回歸?不透過一個個血淋淋的「個案」,如何整治今天的司法牙邪靈?談扁的「個案」,目的在映照且改革司法之惡。扁案就是實例。我們是成文法,基本上法官不能造法,所以設大法官。那麼蔡守訓為什麼敢捨刑法明定的「法定職權」,而擅用法無明文的「實質影響力」?為什麼可以援引中國古代的「公使錢」而輕縱馬英九、重判陳水扁?再舉一例。審理特別費案,某檢察官約談某高階政務官,約談後,此涉嫌人竟而馬上到其長官家,要求特赦馬英九的余文。敢到這樣!更不必談越方如脅迫證人作偽證了。

    重點是,不透過一樁樁「個案」,如何知道惡質司法問題之所在?以及如何改?法官、檢察官恣睢、囂張,憑什麼?仗的就是憲法上的法官保護條文(第八十一條)。原本保護獨立審判的法條,經過漫長實驗,證實反而成為法官怙惡、亂判的保護傘!殷海光早說過:「法律本身無所謂公正或不公正,只有公正的人才會把法律用得公正。」一個個的冤案,證明我們司法的病灶在「人」。

    最後談一下,瞿海源強調:「特赦問題是總統府和法務部在法律上處理,不是國是會議可以談的。」老實說,司改的哪一件不是政府及國會才能處理?何獨「廢死」與「赦免」不能談?

    司改,就是要改造司法體制,回過頭來讓司法重新保護單獨個案的每一個人。不然司改個鬼。

    (作者金恒煒為政治評論者;http://wenichin.blogspot.tw/

    #個案

柯格鐘

backgrounds

  • 學者

articles

  • 蔡英文總統在就職宣言中提到,為革新司法「無法親近人民、不被人民信任、無法有效打擊犯罪、失去作為正義最後防線」的諸種弊病,揭釐「全民參與」司法改革政策理念後,決定以召開「司改國是會議」方式,回應人民對於司法改革長期以來的期待,終於在近日陸續展開司改國是會議籌備會、公布各分組委員名單及分配各組會議的議題,卻也引來相當多的爭議。

    暫且不論這些爭議內容,吾人似乎可以預見本次司改國是會議,未來無論是在分組會議或是大會會場,將會持續引發來自外界各種各樣的質疑,或甚至是會場中彼此立場不同參與者的爭吵或相互攻伐場面。司改國是會議所引發之爭議,未來恐怕只會更多,不會更少。

    延伸閱讀:司法院稱「社會成熟度不利陪審制」 張靜批「別不相信台灣人民」

    筆者在此不諱言表示,自己反對本次司改國是會議的召開。原因在於,依照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所規定有關總統的權限,找不到本次召開司改國是會議的根據。縱使是依照憲法第44條之規定,至少也必須是在院與院間實際發生爭議時,總統才有權介入院際之間爭議進行會商解決的權限,而本次司改國是會議在召開以前,根本不存在所謂院際間之爭議的問題。

    實際上,任何正常民主國家之民選首長,在競選時期所提出只要是涉及層面廣泛、攸關體制重大變革的政治承諾,都不太可能在其勝選後,就以臨時性方式所召集之會議,希望藉此能自動達成政策目標或者凝聚達成政策目標的共識。蓋因為一個臨時性召集會議之場所,在正常的民主法治國家中,想透過會議召集去凝聚所謂的社會各界共識,是個不太容易達成的任務,遑論這次由總統所召開之司改國是會議,目的是要去推動一個在我國長期以來,可說意見異常分歧,法律人本身就已經對立相當嚴重,連對司改問題究竟出在哪裡或者有哪些、解決問題之方法與對策為何,幾乎都是相互背道而馳的司改任務。

    延伸閱讀-張娟芬專欄:審檢不分六十年(一)

    1999年司改國是會議最終慘痛失敗

    我國前次在1999年時所召集之司改國是會議,雖然僅由法律人參與而獲致多項重要結論,最終卻仍慘痛失敗,正足以提供給總統是否還要在本次召開相同會議的教訓,熟料殷鑑未遠,還是犯下同樣的錯誤。更遑論,在本次國是會議正式召開後,會中還不斷冒出一些讓人匪夷所思的提議。例如,建議可以讓國是會議之分組會議召開公聽會,藉此聽取各方的意見。此舉不僅讓本來只是臨時召集之會議,以人民納稅金錢為代價,必要時可以無限延展開會的提議,同時也讓會議享有類似行政機關舉行聽證會的權限,或甚至在一定程度自居為民意代表的身份,得請社會各界或主管機關到場配合報告。

    甚至也有委員委婉表示,實際卻是認定司改國是會議所表決之結論具一定程度拘束力,試圖想讓司改國是會議結論,無論是經由正式嚴謹之提案或是草草討論的通過,強加在政府行政機關或國會或其執政黨身上。這種說法,不僅是讓會議本身取得類似或自居為國會之地位,甚至是變成國會之太上皇會議,就連之前備受社會各界議論的「半分忠、一分瑩」事件,人們所爭執者還只是在國會審查程序之程序正義的問題而已,強調的仍是國會本身審查正當性,還沒有人提議想取代或自居類似於國會的地位。這些在本次司改國是會議中所冒出來之提議,真讓筆者難以想像,我們究竟還算是個民主法治國家嗎?

    本來,民選首長所提出諸如司法改革此類涉及層面廣泛的政治承諾,應該也需要透過其所挑選出來之行政團隊,衡量這等政治承諾在作為政策推進時所需要的各種準備,重點在民選首長與其行政團對對於此類議題本身有自己一定程度的想法,重點在行政團隊該要提出相關立法或修法草案內容以供人民討論,重點在行政團對要將這些立法或修法草案,送進真正是由人民選出之代表所組成的國會,讓真正的民意代表們去進行廣泛的審議與討論,並由他們在多數表決同意通過後成為正式法案,藉此這些由民選首長所提出來之政治承諾,才能夠被真正而具體的落實。

    真正的政策審議與辯論主戰場在立法院

    縱使在當今政界普遍強調擴大人民之民主參與,讓各種人民團體對於政府決策之形成,擁有更高程度參與的可能性,但民主政治仍然是責任政治,最終仍要由民選首長及其行政團隊,整合各種立場不同之人民或團體所表示,可能是彼此不一或甚至完全相反的意見,最終推出其政策上的決定,送出立法或修法草案,進入國會而來進行說服的工作。

    正因為民主政治為責任政治,從而民選首長與其行政團隊,不能反過頭來要求,參與決策形成過程之人民或團體,也要共同負擔政治責任,此種道理可說顯而易見。從而,真正之民主政治必須是由民選首長與其行政團隊決定而提出其具體的法案,真正的政策審議與辯論甚至是論戰主會場,主要仍應該是在民主國會的立法院。

    筆者當然也瞭解,本次司改國是會議之所以召開,是蔡總統在此次競選中所提到重要政治承諾之一,且目前各分組會議討論早已是現在進行式,不可能就此半途而廢。從而當務之急,是要回過頭來釐清本次司改會議,在民主法治國家框架下可能有的定位,俾便仍能積極有效發揮所剩餘的正向功能。

    具體而言,筆者認為本次司改國是會議,是蔡總統為正確瞭解當今司法政策及現況問題,透過其所委任的召集人,主動召來各種不同背景與法律之中不同場域的委員,為蒐集與會者個人在其學識、實務或者單純主觀經驗中認知的司法問題,為此次會議的主要目的。

    此外,利用召集會議之便利,讓委員彼此之間能相互瞭解、溝通意見,甚至達成彼此的說服,為次要功能。無論與會委員彼此之間是否能溝通並實際達到說服的結果,在分組討論及會議中所反應之各種司法問題與解決問題的對策,在上述意義理解下,都應該被詳細紀錄下來。

    功能導向的任務型行政團隊

    既然司改國是會議之主要目的,是要蒐集司改之相關資訊以供總統(或交給其行政團隊)參考,從而無論是否列入本次司改國是會議當中的議題,只要實際對於司法品質有著深遠重大影響的問題,例如人民濫訴與微罪事件對司法資源所造成排擠、媒體報導或者電視名嘴片面引述評斷案件所產生妨礙司法疑慮、司法人員工作負荷過重而影響辦案與判決品質等等,都該要成為本次司改國是會議之內或外所蒐集到的完整資訊之一部份。

    參考日本過去曾經成功推行司改之經驗,我國現下需要一個能夠整理、完整分析這些好不容易蒐集得來之大量意見資訊,推出其政策評估,並在一定年限中提出相關立法或修法草案的行政團隊。這個以提出並完成相關立法或修法程序為功能導向的任務型行政團隊,首先必須要有國會所通過之明文規範作為設立的前提基礎,所以未來應該要先推動立法規範,目的在於設立這個為推進司改而組織的行政團隊。此舉才是真正要落實蔡總統司改之政治承諾,同時體現我國作為一個民主法治國家,民主政治同時又為責任政治之硬道理的正確作法。

    ※作者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會議程序

黎家維

backgrounds

  • 其他

articles

  • 民進黨已將軍公教年金改革列為立法院本會期優先法案,並希望能完成三讀。民進黨強勢推動軍公教改革固然因為國家財政與年金制度的財務考量,但是國家財政用於其他退養補助者,所在多有,是否均能符合其現在拿來衡量軍公教退休待遇的同樣標準,也頗有疑問。在軍公教之後,民進黨政府是否就此停住?還是有更大範圍的退休年金改革方案?才是我們檢視民進黨政府公平正義標準何在的重要觀察點。

    此刻,司法國是會議正在召開,司法官的退休年金也被視為重要的議題,當然其後續發展更檢驗著蔡政府年金改革的核心信念與價值。倘蔡政府年金改革獨漏司法官,或只想輕描淡寫輕輕帶過,恐讓被改革者更感不滿,勢將增添整個年金改革難度。

    我國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過去實務界均以此為據,嚴格字面解釋,認為法官與一般公務員不同,而無退休年齡限制。憲法保障法官終身制,是檢討司法官退休制度最根本的難題。

    司法院透過民國68年一紙函示,建立了法官優遇之制度。亦即年高體衰法官減少或停止審理案件,仍給予相同薪俸之禮遇,藉以減輕高齡法官負荷,提高法官新陳代謝並維持司法審判品質。民國78年「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將此優遇法制化,其中第40條即規定:

    「實任司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理案件,從事研究工作;滿六十五歲者,得減少辦理案件。實任司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身體衰弱,不能勝任職務者,停止辦理案件。停止辦理案件司法官,仍為現職司法官,支領司法官之給與,並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辦理退休及撫卹。但不計入該機關所定員額之內。」

    對於法官優遇制度之批評,由來已久。有認為「終身職」不宜望文生義,應解釋為身份之保障;對終身保障之界限,有主張由立法者形成;有認為憲法係指職務終身制而非生理終生制;亦有認為不透過釋憲或修憲解決,法官優遇制度恐因以文害義而被認為違憲;亦有主張以保障終身俸取代終身職者。

    2011年7月公布「法官法」,則透過制度誘因的設計,在不違憲的情況下,鼓勵年高體衰法官選擇自願退休,而非享傳統法官優遇。法官法第77條規定:

    「實任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得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滿六十五歲者,得申請調任地方法院辦理簡易案件。實任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難以勝任職務者,得申請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前二項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法官,仍為現職法官,但不計入該機關所定員額之內,支領俸給總額之三分之二,並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辦理自願退休及撫卹。第一項、第二項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申請程序、從事研究之方法項目、業務種類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該條基本上承襲了前述「司法人員人事條例」40條之架構,最大不同之處在於此規定雖延續法官優遇制度,但是對於選擇優遇的法官,薪俸減少為每月支領俸給總額的三分之二。若法官選擇自願退休,則可依法官法第78條之規定,領取一次退養金或月退養金。且同條第二項亦規定:「依前項標準支領之月退養金,與依法支領之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合計」若超過同俸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之百分之九十八,必須減少月退養金給與數額。亦即選擇自願退休且支領月退的法官,每月可以領到原來薪俸總額的98%(年資30年800俸點法官,每月薪資含本俸、專業加給與職務加給為18萬1000元,選擇退休可領17萬7380元),但若選擇法官優遇者,只能領取原薪俸總額的66.67%(約12萬673元),而透過此種制度設計,鼓勵法官選擇自願退休。

    其次,對於任職15年,年滿70歲之年高法官,過去規定是停止辦案,並得轉為從事研究工作,此次法官法則修改為「應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得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而過去規定滿65歲之法官,身體衰弱,不能勝任職務者,停止辦理案件,法官法也修改為「滿六十五歲者,得申請調任地方法院辦理簡易案件」,但若「身體衰弱,難以勝任職務者,得申請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此變革也讓高齡法官,不管身體適任與否,都無法繼續承審重要案件,實有加速法官新陳代謝,並鼓勵年高法官及早辦理自願退休之正面功能。

    法官法的立法雖然因制度設計而引導法官願意辦理「自願退休」,使得法官雖無強制退休之規定,但卻可造成實質有退休年限的事實。不過這種制度設計,只是形式上更換不同名稱,把原有的「法官優遇」制度改為「法官退養」或「優退」制度,但實質上選擇退養者與享優遇者幾乎領取同等俸給。對於國家財政壓力的緩解,以及民眾對退休公務員享有優渥待遇的不平,都沒有真正的化解。尤其近幾年社會對於退休軍公教待遇過於優渥的檢討聲浪四起,追求世代正義的期待更為強烈,已與法官法立法時的社會氛圍大不相同。

    當公務人員退休金改革計算朝向去除各項加給,僅以本俸2倍計算所得替代率並逐年降低(民進黨目前方案是年資35年從所得替代率75%分15年降到60%,年資25年者更從所得替代率60%降到45%),法官若繼續維持98%的高所得替代率(司法院目前計算法官所得替代率仍是根據年資以本俸+專業加給+職務加給計算,由於法官專業加給較高,實遠高於現在民進黨年公教金改革方案以本俸2倍來計算的所得替代率),恐怕很難說服一般民眾。

    簡單來說,法官現在基於憲法終身制的保障,實務上很難要求其強制退休,過去的做法是透過給予優渥的退養金鼓勵其自願退休,以在不違憲的情況下達成司法官新陳代謝的目的。然此刻社會氛圍轉變,在軍公教退休制度全面瘦身之際,法官很難獨善其身而繼續維持過去的優渥水平。

    在此,我們提出三個建議,供各界思考:

    一,法官終身制既然受憲法保障,故不能強迫法官退休,法官即便超過七十歲,若仍有能力與意願辦案者,繼續維持審判工作。但工作質量必須符合一般法官之正常要求,對於承辦案件一樣必須接受法官評鑑與獎懲,以藉此避免新陳代謝減緩所可能造成審判品質的惡化。

    二,維持法官優遇制度,若法官超過七十歲或超過六十五歲身體無法勝任職務時,可以申請停止辦案,得從事研究工作、調解、司法行政工作或至地方法院辦理簡易案件等。現行法官原可領取2/3薪俸,建議每月減為領取本俸2倍薪資,其他專業與職務加給一律停發(例如年資30年800俸點法官,每月薪資本俸為53075元,專業加給為91665元,職務加給為36260元,共計18萬1000元。2/3薪資約12萬667元。本俸2倍則為10萬6150元)。由於法官不再進行審判工作,停發專業與職務加給,並非不合理。

    三,自願退休且支領月退的法官,每月原可領到原來薪俸總額的98%,但原本計算所得替代率之基準過高,建議可比照現在民進黨公務員改革方案,以本俸2倍為計算所得替代率之基準。但為肯定法官職務之重要性,並鼓勵年高法官自願退休,所得替代率可以高一般公務人員,維持100%,並得由司法院加發一次合理之退養金。

    此等改革建議優點在於回應時下年金改革訴求,調降法官過於優渥之優遇或退休待遇,但是可能的後遺症在於法官為了維持現職薪水而不願選擇優遇或自願退休,恐將導致法官新陳代謝速度減緩,甚至因法官年高而影響審判效率與品質。這是現行法制下的兩難,若要釜底抽薪,還是必須透過修憲修改法官終身制

    一般人認為軍公教多數長期支持藍營,故執政黨對其改革力道強烈而迅速,如果蔡政府在軍公教之後,繼續大膽將改革觸角向外擴大延伸,才能真正破除其推動改革僅是進行政治鬥爭的質疑,也才能真正讓人相信其改革係基於國家長遠財政與公平正義的純正動機。否則,改革大刀若僅止於軍公教特定族群,政治與選票考量的疑慮將會徹底動搖改革的核心價值,更讓被改革的對象認為是階級鬥爭而忿忿不平。

    司法官待遇過去一直優於一般公教人員,另外還受到憲法終身職的保障。不過在國家財政困頓之際,各類型年金制度必須永續經營與符合世代公平正義的潮流下,連待遇較低的軍公教都被迫必須共體時艱,若將待遇更優的司法官排除在改革之外,恐難以服人?司法國是會議正在進行,司法官退休制度改革是否能成為繼軍公教改革後的下一個重點,全民都在看,更考驗蔡政府心中的那把尺是否真能符合公平正義。勿讓法官的「優遇」,成為全民的「憂鬱」!

    當然,司法官也不是最後一個尚未改革的地方,全國還有許多退休年金制度值得檢討與亟待健全,此將不斷考驗著當政者的信念,也成為不斷檢驗當政者的指標。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內政法制組高級助理研究員

    #司法官退休金

李保明

backgrounds

  • 其他

articles

  • 李保明/財務人員

    美國總統川普簽署行政命令,暫時禁止7個穆斯林國家的人民進入美國境內,遭到華盛頓州西雅圖聯邦地區法院法官羅巴特裁決暫緩執行總統的命令。在蘋論提到中國黨大於一切,司法是黨的工具,必須服從黨的領導。所以司法獨立是對國家暴力的有效遏制,我們要珍惜這個機制。

    筆者非常贊同,司法獨立有多種要?

    台大法律系陳志龍教授表示,1999年開完司改會議後,司法不獨立的問題依舊存在,台灣要跟國外的司法權完全符合的話,司法要脫鉤、脫離政治,但從1999年到2016年,司法的問題主要是把自己的獨立性讓出來,引進power跟money,導致司法的良心、公正、獨立整個喪失。

    為什麼人民對司法不信任跌到84%?陳志龍教授形容台灣司法出現看不見的地下皇帝,比總統還大,總統四年一任,最多八年,但是地下皇帝四十年來操控整個台灣政壇,這是最嚴重的問題。司法的問題也已經蔓延到立法跟行政院。這些司法舊人,依舊在新朝當官,亦是造成台灣沒有真正轉型正義,司法假案、冤案,不能平反的主要原因。司法的公正性,越來越備受質疑!

    筆者認為司法不獨立,甚至都成了整肅人民、整肅異己的工具。陳志龍教授曾分析台灣有三大「政府犯罪」:一、228屠殺事件;二、戒嚴時期白色恐怖;三、1996~2016年民選總統後的政府犯罪。

    228時期是用軍隊屠殺,白色恐怖時期是警備總部用特別法庭及叛亂罪,就可以槍斃,可以沒收財產,解嚴後因為警備總部被廢掉,也沒有軍法審判,所以就轉變用司法、稅法及特務三大系統。1996年所謂宗教掃黑就是政治整肅case,20年前有團體遭受司法、稅法整肅,至今仍無法平反,1219是一個重大的人權紀念日,需要立碑警惕,終止政治整肅,國家暴力。

    西方神學家奧古斯丁詮釋公平正義說:「如果一個社會組織國家不講公平正義,那就不是社會組織國家,那是黑幫!」美國法官本於專業與良知,勇敢挑戰違法的行政命,值得台灣法官借鏡。尤其行政法院有6成以上是稅務訴訟,但人民敗訴率卻高達94%,其中原因之一是國稅局有7、8千條解釋函令,其中很多從民國68年到現在已經快40年了,至今還用逾越法律的行政命令亂課稅,難怪司法、稅法會淪為統治者整肅人民的工具。

    筆者期望司法能獨立,能為人民定紛止惡,為社會帶來和平穩定,司法沒有獨立,後果恐淪為整肅工具。

    #司法獨立

articles

  • 李保明/財務人員

    司改國是會議第四組委員也是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張靜,一則投書《

    陪審制是台灣司法界除屎的良方

    》,引起司法院、法務部連夜發聲明抗議,而且基層法官和檢察官也發動連署,請律師公會將張靜送懲戒。

    筆者是平民百姓,相信很多好的法官、檢察官,默默耕耘不畏惡勢力,但是長期以來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法官、檢察官,因為沒有淘汰機制,劣幣驅逐良幣,人民不滿意度都掉落 84.6%與76.5%,還吵什麼吵?該是檢討反省才是。

    想想一般老百姓長期以來,遇到貪污司法官、恐龍司法官、打手司法官、偏執預斷司法官、不負責任司法官、不守時司法官及態度不佳司法官等,該怎麼辦?可憐啊!除了忍氣吞聲,花錢消災外,只能燒香拜佛!當人民甚至一位有名望的人,名譽、尊嚴被公然汙衊,是何等的傷痛,相信這次法官、檢察官們,終於可以體會一、二,更遑論生命、財產、自由被侵犯,更是無語問蒼天。

    筆者不想火上加油,只是想藉此提醒,為何《刑法》124條枉法裁判罪、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129條濫權徵收罪,鮮有被用過,甚至從沒有用過?真得要吵的是我們這些可憐的百姓啊!司法界吃大鍋飯久了,官官相護,結果就是沒有淘汰機制,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劣幣驅逐良幣,讓好的法官、檢察官受不了,那就檢討改革啊!何必追打理事長張靜!

    司法人都是社會佼佼者,228要70周年了,台灣司法、行政、立法還是無法分立,大家應合力檢討改革,造福人民,何必「本自同根生,相煎何太急?」近期拜讀北社理事陳逸南先生投書「談政府維護人性尊嚴」,提到193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關檢察官「濫權起訴處罰罪」的規定,無法發揮功能,妨礙人權的保障甚鉅;亦即,訓政時期、威權時代的法治理念仍然延續到現在,令人難以接受。查該條文迄今歷經81年未曾變動,2007~2011年間立法委員曾經提案修正,由於法務部反對,未完成修法。

    筆者認為司法院、法務部此時該是挑出老鼠屎,賞罰分明,讓好法官、檢察官出頭,讓《刑法》124條枉法裁判罪、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129條濫權徵收罪發揮作用,淘汰違法官員,才是明智之道。

    #第三組 #司法官退場機制

李復甸

backgrounds

  • 學者

articles

  • 法律可以是達成社會控制的工具。十九世紀末的德國法學家耶林 (Rudolf von Jhering, 1818 – 1892) 就說過 “Law as a Means to an End.”這句名言。耶林認為法律是藉國家強制力以保障社會生活條件之方式或工具。固然這種目的法學(Zweckjurisprudenz)可以不斷變換方式與內容,但是依法行政(rule of law)本身卻也是法律不變的價值。

    從二十世紀末到今天,各國司法制度似乎慢慢在改變。可以看到人們對原先的司法制度開始懷疑。英美法系原先用以保護被告的陪審制,雖然在英美法系使用銳減;但在大陸法系的德國、日本,甚至韓國,卻又悄悄以審判員制或參審制的方式出現在司法改革的話題中。然而這一波興起的人民參與審判,卻不是為了保護被告,而是社會不信賴法官的專業與清廉。

    最近五十年社會變遷迅速,新型態的交易習慣劇增。各類大型公共工程建設、國際貿易、跨國投資、衍生性金融商品、電子商務交易、甚至在金本位制度之後特別提款權到比特幣成為交易工具,都不是以往的法律所面對的。非但出現眾多特別法,甚至連法律都還來不及應對。一旦發生交易爭執,傳統司法程序煩複冗長,法官欠缺特殊領域的專長,確實是亟思因應的課題。娃娃法官恐龍法官這類質疑,也不是獨存於台灣而已。

    西歐在產業革命興起後,各類產業的卡特爾(Cartel)應運而生,在各類產業的商業公會中,為了解決同類業者的糾紛產生的仲裁機制。更隨著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推展到全球。1958年由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在紐約召開的國際商事仲裁會議上通過,1959年6月7日起生效《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各國所作仲裁均有執行效力。1985年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也制定了《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近年各國經濟體大量進行區域整合,無論FTA或是TPP都加進大量仲裁或是其他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s resolution, ADR)的條款。至此,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已成為司法改革的主流之一。

    我國道光二十二年(1842),中英《南京條約》的續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內有記載:「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領事官照辦,華民如何科罪,應治以中國之法」。開始了不平等條約中對中國司法權的侵凌。為了亟思廢除領事裁判權,清政府一方面努力於國際私法於各法政學堂之教學,強調外國人既得權之保護,一方面設想用與政府無關之仲裁制度來處理與洋人有關的民商案件,以取代領事裁判。光緒29年(1903)清政府頒行 「商會簡明章程」, 賦予商會商事公斷權。民國二年(1903),北洋政府頒行「商事公斷處章程」,同時也由商會制定了「商事公斷處辦事細則」,商事仲裁逐步定型化。民國十年(1921),頒行 「民事公斷暫行條例」,奠定商事仲裁法制化基礎。民國二十四年(1935),國民政府承認並修訂北京政府公布之「民事公斷暫行條例」,仲裁制度之法制已經大致完備。民國四十四年九月五日(1955),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成立,專責辦理商事爭端仲裁業務。民國五十年一月二十日(1961)「商務仲裁條例」公布施行,現代化之仲裁法制遂初告成。民國八十七年(1998)六月二十四日本會草擬提案大幅修正公布成為目前之「仲裁法」。台灣從民國八十二年元月馬特拉公司因台北市政府土建工程落後導致損失,要求調整合約金額,求償新台幣二十億元。雙方合意提商務仲裁,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同年十月作成仲裁判斷。仲裁判斷結果,市府捷運局應增加給付馬特拉公司達新台幣十億餘元,由於金額龐大結案迅速引起社會重視,仲裁制度開始在台開展。目前除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外,還有三家仲裁協會。

    太平洋盆地西岸仲裁制度大為興盛,以中國大陸2014年為例,全大陸兩百三十五家仲裁委員會共受理案件計十一萬三千六百六十件,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六十一家仲裁委員會,受理涉外涉港澳台共計一千七百八十五件,涉台案件也達二百二十七件。2015年海峽兩岸都出現了標的金額超過百億人民幣的大型仲裁案件。

    新加坡、香港、上海、吉隆坡,甚至首爾都已經跳出來爭取太平洋盆地西岸仲裁中心的都市。新加坡仲裁中心 (The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SIAC)已在上海及印度設立分會。吉隆坡區域仲裁中心 (The Kuala Lumpur Regional Centre for Arbitration, KLRCA)除全面與國際商會ICC合作各類行業仲裁外,更發展伊斯蘭仲裁。香港政府為打造香港成為仲裁中心城市,特地將都市中心地區金鐘的一棟政府大樓改造成仲裁大樓,邀約世界各大仲裁協會進駐年租金一元港幣。據聞國際商會(ICC)與大陸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均已決定進入。中華民國仲裁委員會也已決定非進駐不可,且已著手為進軍國際仲裁工作開始修訂仲裁規則。

    大陸近年高倡「一帶一路」,開設亞投行,跨國商務糾紛勢不能免。我國法律制度曾師法大陸法系,台灣法學教育多年未斷,律師人數日益增加,受英美法系影響亦大,介入國際仲裁應有相當優勢。台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通過後,近年BOT案件糾紛亦大量浮現,初期以建設糾紛為主,漸漸有營運期間之糾紛出現。促參案件也絕非司法可以順利迅速解決,有賴於仲裁之處亦多。近來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 TRF)這種中央銀行將其分類為選擇權類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方式為客戶和銀行買一個選擇權、賣一個選擇權,國內銀行盛行銷售以人民幣為標的之TRF商品,對「未來匯率走勢」進行押注。以近期人民幣走貶的態勢來看,若客戶無力補繳保證金,就可能被提前認賠而斷頭,此類交易糾紛非但法院不甚熟悉,且訴訟程序遲緩,對於瞬息萬變的貨幣市場實在並不適合,有賴於仲裁之處多矣。

    司法改革固然是民眾所期待的,但是許多社會發展因應而生的制度,卻是可以紓減或是替代這些需求。我們寄望司法改革同時,是否也可以注意如何運用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來達成司法所要達成社會控制的目的呢?

    *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法研所教授

    #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articles

  • 十九世紀末葉帝國主義發動殖民戰爭,滿清政府與八國聯軍簽訂了喪權辱國的《辛丑條約》,感於領事裁判對國家主權侵凌尤甚,光緒皇帝下詔變法。沈家本和伍廷芳受命修律,「務期中外通行」。沈家本將「參考古今、博輯中外」「匯通中西」作為修律的指導方針。

    細分法律中之成分,可有共同社會法(Gemeinschaft law)、利益社會法(Gesellschaft law)與文官行政法( bureaucratic-administrative law)三類。法律的內容絕大部份該是植基於跟隨民族成長而來的「法的確信」,也就是Ferdinand Tönnies (1855-1936)所說,基於人類自然意願(gemeinschaft human will)創造的共同社會法,現在年輕人或稱之為「法感」。這種法感無須教育,卻如同語言習俗在個人自然成長中,流注在我們的血液裡。國人的傳統法感,在清末開始的變法遭到重大的斲傷,造成現今國人對法律的疏離與迷惑。

    法律中屬於利益社會法與文官行政法是較為接近韋伯(Max Weber 1864-1920)工具性的法律,比較容易接受外來的影響。對原先傳統法的確信受到列強侵凌的影響,法制的(legal institutional)改變,不僅是司法制度的變革,連實體法信念也都改變。

    當時沈家本就在「變」與「不變」中掙扎。譬如個人平等,是近代民法的基礎之一,但是廢奴卻是沈家本冒著生命危險,爭取來的。但是,因為張之洞等保守勢力堅持,認為許多改變「無父無君,是為禽獸」,終於無法改變。因此,沈家本修法之後十年,辛亥革命成功,皇帝老爺都沒了,法律當然也改了。當年沈家本所修的「大清律例」變成了「暫行新刑律」而全面實行了。民國之後的法律雖然大量移植了西歐的法律觀念,但是不具有人民法的確信的現行有效法,卻依然有相當部分是沒有實效性的現行法律。

    國民政府遷台後,對司法制度也長時期面臨修法改革的呼籲。最重大的改革應為民國六十九年的「審檢分隸」。之後陸續進行的「集中審理」、「當事人進行」、「交互詰問」、「適時提出」等都是重要的司法改革。但是,許多改革因為理想與事實差距太遠而流於表面,條文改了但法院依然故我。改革顯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尤其是不能提升到共同社會認同,未形成社會共識的改革是難有績效的。司法改革的「變」與「不變」,箇中千萬難。

    愛爾蘭共和國的國王法學院(Honorable Society of King’s Inns)用Nolumus mutari作為院訓(motto)。意思是,我們不希望改變(We do not wish to change),或是我們不希望被改變(We do not wish to be changed.)。

    為什麼不希望改變? 法律本質上就不該是經常改變的。況且即使用立法改變屬於人類自然意願的共同社會法,但是也未必拖得動社會跟著改變。《韓非子˙心度》「治民無常,唯治為法。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 這句話所說重點該是「治與世宜」,否則就是白搞。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說改就改的。

    龐德教授(Roscoe Pound 1870-1964)在其一本偉大的小書Interpretations of Legal History Lecture 1 (1923) 序言中開始第一句就提到:“Law must be stable and yet it cannot stand still.” 王寶輝教授譯作「法貴乎恆定,唯不得長駐。」法律有其時代性,適時的改訂當有其必要性,但不能任意地改。法律中當然有不能隨意變動的部分,就英美的共通法(common law)而言,法律的根本就建立在不隨意變動的基礎上,稱為判例羈束原則(stare decisis)。法律是建立依附在對先前判決的追隨上的。法律人必須維護法律的安定性與法律的可預測性。

    愛爾蘭國王法學院主張不改,是基於法律人的自信。Ideo mutari nolumus quia nos optimos credimus. (我們不願被改革,因為我們相信我們是最棒的。We are unwilling to be reformed, just because we believe ourselves to be the best of men.)話語中有法律人的堅持與自負,也有法律人無俚頭的執著。有趣吧? 法律人就是不喜歡改變。

    司法改革不是可依部份法律人一廂情願而篡改的,更不是可以依一些法律素人一知半解的熱情來濫改的。但是陷溺在改革巨浪中的法律人,確不應該基於本位思考而拒絕改變。該改不改,終會衍成革命的劇變。但是,半生不熟的濫改,也註定給國家社會帶來災難。

    司改國是會議頂著諾大招牌,引入過半數法律素人。參加的法律人又有些不讀法理學,不顧法制史,也對比較司法制度完全不理睬,卻一個勁搞革命。我看總統府公布司改的逐字記錄,真是擔心啊! 或許是杞人憂天吧!

    *作者為文大法律研究所教授

    #會議程序

李漢中

backgrounds

  • 律師

articles

  • 日前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審查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案時,有立法委員質詢指出,立法院的朝野協商都已經開始直播,而美國、加拿大及英國,甚且連中國法院之審判過程也都已經開放,何獨臺灣不行?司法院副秘書長對此表示:尚無具體時間表,但內部已在討論。坦白說,這樣的回答,令人感到司法改革之路,何其遙遠!

    對於法庭網路直播的議題,部分司法改革團體也於日前向立法院陳情,希望立法院推動法案,讓臺灣的法庭也能直播,因為目前各級法院受到法院組織法的規範,以致法院在開庭時,禁止任何人在庭內攝影,使得絕大多數的人未曾親眼目睹法庭審判實況!全國百姓也只有在發生社會重大矚目案件時,才能透過媒體片面報導略知一二,但始終無法一窺全貌!

    相同的,最高法院日前雖然也首度針對布農族獵人王光祿非常上訴案開庭,決定在邀請專家學者出庭作證時,將進行網路直播,屆時只要上網,全台百姓都可以同步看到開庭的內容,令人眼睛為之一亮!但事實上,最高法院是第三審法律審,所有據以認定客觀事實的直接或間接等證據,都在第一、二審程序中揭露,已無串證之虞,而且受邀的專家或學者在出庭作證時,也大多是針對一些具體的法律問題提出看法。因此,縱使法庭直播,對百姓而言,也是霧裏看花,尤其對初次接觸的民眾而言,更是無法瞭解檢、辯雙方在法律上的主張為何,如此一來,依然是沒有達到法庭直播的實質意義。

    回顧104年全年度「全國民眾犯罪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報告顯示,民眾對法官與檢察官的不信任度與不公正度仍持續上昇,各自飆達84.6%與76.5%(轉載自由時報),這樣的結果,令人咋舌!探究其真正的原因,不外司法體系封閉,讓人有高深莫測的刻板印象,尤其司法內部的自我感覺良好,更顯得積重難返,以致改革之路走的沉重又無力!

    事實上,司法改革的關鍵在於推動者的心,唯有心的轉變,才能化為真正的原動力,只要推動者能夠敞開心胸,把高高在上的心態放下,相信改革一定可以到位。尤其法庭網路直播,是最快彰顯改革的雄心,也最能立竿見影,直接讓百姓感受到司法的改革與開放!畢竟法庭內的成員及活動,即便進去過的人也只能略知大概,根本無法理解實際的情況,更何況又是當事人,緊張都來不及了,還有什麼心情去暸解。或許有人擔心法庭網路直播會衍生證據揭露,進而發生串證的問題!事實上,法庭網路直播可以從小額訴訟及輕微案件開始,而當事人自己也可以有權決定是否同意直播;至於家事、少年及妨害風化等案件,本即不公開審理,當然仍維持不公開,也不直播。如此一來,不僅可以藉由直播達到法治教育的普及與深化,更能譲大家知道法庭內的全部活動,不致於再有往昔的陌生與恐懼!當然,也更可以藉此知道法庭內的法官丶檢察官或律師,到底哪一個是不認真的!

    *作者為永嘉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第四組 #法庭直播

articles

  • 從家門到校門,校門到衙門,是大多數法律人的人生旅程,其他尚有選擇直接投入軍、公、教或警體系內職場工作者,如此的過程,顯得特別單純與順遂。或許,這樣的過程,我們早已習之為常也無多做他想,因為固有的傳統觀念中,能夠在軍、公、教或警界工作,大體認為其生活相對正常與規律,有穩定的收入,也因此深得父母青睞,甚至擇偶條件也以此為首。在經年累月親朋好友間正向的評價下,順勢奠定了「鐡飯碗」的封號! 正因我們對軍、公、教或警界的工作已有如上述的刻板印象之時,不知不覺也忽略了還有一類既具特殊性,又掌握俗稱「生殺」大權的司法審判者-「法官」!因為他們正也是一群「從家門到校門,校門到衙門」者,即便在通過司法考試後,曾在法官學院接受將近二年封閉式的「訓練」,但似乎仍有可能淪為百姓以「恐龍法官」一詞嘲弄之群,更遑論有許多資深法官的判決,廣受社會各界的批評的案例!其因無他,因為這些人生閱歷單純或者空乏的「奶嘴法官」,其成長、學習、訓練以至上任執事,與社會上一般民眾対法官的認知及期待是有所差異的。

    早期法官的進用向來以司法官考試及格,分發任用為法官者為主,檢察官調任法官者,佐以為輔。但因法官與檢察官在考訓合一制度下,渾然形成學長學妹的同源同儕密切關係,以致造成外界有「院檢一家」的觀感。再以經過考試進用的年輕法官,不乏有大學畢業後當即考試通過,抑且緃使三十歲上下年紀才通過考試者,也多因專心準備考試而沒有實際工作經驗,其如何能通情達理,設身處地的去替衆家當事人著想?是否這正是導致長年來民間不斷要求司法改革聲浪之關鍵?

    回顧民國88 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即曾經討論過「將來法官是否由檢察官、律師、學者轉任而廢除法官考試」。如此議題,也就是對於想要成為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法官者,必須在律師、檢察官考試及格,經研習二年後擔任檢察官或執業律師十年以上,或具備教授、副教授資格,經法官遴選委員會遴選合格者,得擔任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法官。如果具有專門技術或知識者,在具備一定資格後,亦得被遴選為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法官,專辦特定專業案件。至於最高法院法官部分,則是由曾任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法官五年以上,或曾任律師、檢察官十五年以上,或曾任教授五年以上者,經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但可惜的是這個議題最後並未獲得共識,而僅作成「審、檢、辯實施三合一考選制度」的決議 ,此著實為令人惋惜的結果!因為法官確有必要具備一定的學養、智慧以及經驗等要素,如果當年的議題獲得共識且議決通過,這些在成為法官前的律師、檢察官或學者之法律工作生涯中,已經累積豐富實務經驗與理論基礎,再經由重重的考評或篩選機制後,個個可謂都是萬中之選,相對於現今制度下,可能較能從審判過程中見微知著,做出合法、合情理的判決!

    人民對司法改革之期待未曾或減,正因人民對司法之信任,已經低到令人不堪入目的境界!然而不知為何,司法改革的腳步竟是依舊蹣跚,是因為自己沒有當事人的經驗,而不知其苦?還是司法體系已經到了積重難返,沉痾難起的田地,不得而知!但人民改革聲浪不斷嘶吼,有如排山倒海而來乃是事實,不可諱言,「法官由檢察官、律師或學者轉任,廢除法官考試」的方向,確有其務實性與必要性,且刻不容緩,畢竟此時不立,尚待何時?

    *作者為永嘉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第二組 #法官遴選

李佳玟

backgrounds

  • 學者

articles

  • 文 / 李佳玟

    昨天晚上看到法改司貼出張淵森法官所寫之《法律學是專業不因民粹而通俗》。其實某些部分我同意張法官,法律本身是門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必然有一定的門檻,再怎麼力求白話,讀者都還是會因為欠缺基本知識,無法充分理解法律成品(判決或法律條文)。我自己也有這樣的經驗,就像我「自以為」平常在寫的東西很白話了(其他法律人看到我寫的東西,常有我的文字很白話這樣的評語),但我其他非法律背景,在自身領域相當專業的朋友還是說不知道我在寫什麼,因此法律白話文運動有其極限,專業協助的確是必要的。

    但是,姑且不說「法官被社會當成恐龍所以判決也只好盡力講人話了不然你能怎麼辦人民最大啊哈哈」,一來作者也同意,司法文書裡存在很多沒有必要,制式的用語,早就該被去除,換成通順的白話文了(作者輕描淡寫帶過,完全沒有想到是因為自己懂法律,所以才知道哪些是贅詞),二來司法判決處理的是一般人民之間的紛爭,法官依法扮演公道伯的角色,判決寫作的目的難道不該「盡力」讓其所受影響的對象理解?即便因為有專業的門檻,使得這個理解有其極限,但寫判決的人自始看不起受其影響的人民,這如何讓人民理解法官,相信法官?法官不能一方面希望人民有法律素養,一方面又把判決寫得複雜難解,認為人民反正就是看不懂啦~

    我在上課時,常跟學生說,論文不是在寫神諭,不要在文字上假鬼假怪,假裝很有學問,深刻的論文是因為分析探討得很深入,觀點有創見,不是文字讓人家讀不懂,或是套用一些根本沒有必要的理論,讓人家看不懂,誤以為你很有學問。我不斷強調,寫作的人心中要有讀者,因為寫作的目的是希望跟其他人分享你的觀點,跟其他人討論。即便認為高深的理論有其必要,但把高深理論用可以理解的話講給別人聽,考驗研究者的功力。寫得讓人家看不懂的,我常懷疑作者自己真的有搞懂嗎?

    判決讓人看不懂當然不是法官自己不懂,但是判決跟論文一樣,不是寫完之後拿起來燒給神明,或是唬弄信眾(讀者)的。寫作的人心中一樣要有讀者,預設的讀者是誰,會影響寫作的風格。把判決寫得複雜難懂,恐怕忘了判決真正訴諸的對象是誰,以為自己只寫給上級審看。法律白話文運動因此有個重要目的,就是改變法官的文化,讓法官走出跟人民隔絕的象牙塔,不能說專業有門檻,「再怎樣寫你都不會懂啦」,所以就自始放棄,認為一點也沒有透過判決與人民溝通的必要。法官本是人,日常生活也必須跟人互動,遇到糾紛也必須想辦法說服對方,穿了法袍,高高坐在法庭之上,也還是一個人,只是一個被法律賦予扮演公親的人,沒有理由穿了法袍之後,就自動認為自己再也不需要像人一樣,想辦法跟其他人溝通。

    司法不受信任的原因很多,司法需要改革的地方也很多,即便推動法律白話文運動,判決白話文運動的人,也不至於天真到認為只要法律白話文了,人民就會信任司法。判決除了有專業門檻讓人不懂之外,涉及到罪刑法定等法律原則,也必須透過某些概念的討論與啟發 [1],否則,那些符合法律原則,卻不符合大眾期待的判決,一樣會繼續讓人民不信任司法。

    千端萬緒的改革,每一件事都是重要與必要的,每個人在不同位置上可以為司法做的事情不同,法律白話文運動就是法官自己可以在日常活動中做到的改革,為什麼要回頭過來確立高牆的必要性,才三不五時地抱怨人民欠缺法律素養?判決本該是一個陶冶人民素養的地方,是法官自己拒絕這個使命啊~

    回到張法官這篇文章,我說我有部分同意,更精確地說,那些分析法律為何存在難以跨越之專業門檻的論證,我大致上都同意的,但我不同意這篇文章的心態。這篇文章的心態在最後一段顯露無遺,用識字率鄙夷一般人,流露出的是菁英的傲慢(一個把人民當人的法官可能會優先想,為什麼這些我看起來很淺顯的文字,對方卻看不懂?我是否可以用更清楚更平易近人的文字?是不是論證哪裡不夠充分?),這樣的法官被人民討厭,也只是剛好而已。一個自稱改革的法官連線,把這篇文章貼出來代表該連線的立場,充分說明參與其中的人認為,所有對於法官的不信任,都是人民的誤解,媒體亂報,人民程度不好,以至於不知道法官多麼辛苦,多麼專業。自稱改革的人,結果成為最需要被改革的對象。

    [1] 人民的法治教育該教什麼,又是該用篇文章好好談的問題。我記得曾在臉書上看到中原大學徐偉群老師帶著學生討論罪刑法定主義為何重要,印象非常深刻,是我認為很好的大眾法學教育典範。法學教育不是叫人背法條,了解某些法律名詞,而是透過這種引導與討論,深刻地理解某些法律原則的重要性。

    特色圖片:Lunar Justice ~ Moon over the Old Bailey. by Steve Calcott. (CC BY-NC 2.0)

    本文作者李佳玟,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本文原刊登於作者臉書網誌,經作者同意轉載。本文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第四組 #法律白話文

articles

  • 文 / 李佳玟

    全國司改國是會議召開在即,關心這個議題的人紛紛透過傳統、數位或是社群媒體發聲。向來關心司法的陳瑞仁檢察官前幾天也投書網路媒體(《司改國是會議應以「審判金字塔化」與「防逃追錢」為核心》),除了主張司改國是會議的議題太多,必須在開會之前篩選議題,更強調為了回應人民對於司法效率與公信力不彰的抱怨,司改國是會議應以「審判金字塔化」與「防逃追錢」為核心。陳檢察官今天(2月6日)更進一步在《省錢的司改》這篇文章的最後鼓吹沒收制度,主張沒收收制度可以為國家開源,儼然讓司改不只可以省錢,還可以賺錢。

    本文認同「審判金字塔化」應作為司改的重點之一,這個問題在法界具有一定程度的共識。不過「審判金字塔化」通常指的是「堅實第一審,改造上訴審」。之前曾有實證研究顯示,那些來回二三審,久久無法定讞的案件,往往跟第一審沒有確實進行證據調查(姑且不管調查責任是落在法官還是當事人身上),沒有嚴格適用無罪推定原則有關。一旦一審有比較堅實的證據調查,就可省掉上訴審來回審理的精力與人力,上訴審可以集中精神處理比較困難的法律爭議。

    陳瑞仁檢察官的「審判金字塔化」所指的顯然不是一般所說的意思,他的「審判金字塔化」毋寧是有效的案件管理。在國家財政困難,現實上無法增加司法體制之人力物力的情況下,如何讓那些重大困難的案件可以得到比較多的司法資源,而那些相對輕微簡單的案件可被快速處理。一旦案件要快速處理,就必須思考如何兼顧公平正義與效率。不管是通說的「審判金字塔化」或是陳檢察官所在意的有效案件管理,都該是本次司改的的重要問題。

    不過雖然同意陳檢察官對於案件有效管理的建議,陳檢察官另一個建議:「防逃追錢」作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解決方案,本文認為必須審慎。

    去年323,公民團體在法院呼籲關心2014年行政院武力驅離事件的民眾,寄信給政府要求究責。

    本文的想法是,人民的確因「大咖」被告逃亡以及某些黑心企業因為犯罪獲利頗豐,卻沒辦法全部沒收,對司法感到憤怒,司法不受信賴的確有一部分跟這個有關,但不是全部。別的不說,2014年反服貿運動中警察暴力執法,檢察官濫行聲押,怠於起訴暴力執法的警察,事後卻沒有任何懲處,也沒有任何有效督促檢察官起訴的機制,也是影響大眾對於司法信賴的原因,陳瑞仁檢察官的文章因此將司改議題縮減了。

    拉回陳檢察官所念茲在茲之「防逃追錢」這件事。人民的確在乎「大咖」逃亡,厭惡企業黑心卻又可以賺大錢,炒作房地產,這些議題無法避免的確都被歸因於司法,影響司法的公信力。但有這樣的情況,不代表立法者就應該在刑事訴訟法裡建立有罪羈押制度、採行可以溯及既往的沒收制度,以及擴張「擴大沒收制度」的適用範圍。這些制度是否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以及憲法所保障的比例原則,都應該要好好檢討。

    簡單地說,由法務部提出,也順利進入司改國是會議之議題清單的「建立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算是對司法一種合理期待(如果我們把司法很廣義地來談),但是這樣的期待必須在合憲的限度之內。司改國是會議將「建立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當作司改議題之一並不是不行,但如果想要利用民意衝破憲法的限制,只會讓台灣的法治水準倒退。

    進一步地來談,刑事司法在犯罪議題上其實只是個下游產業,所有行政管制失靈(包括環保、食安、建築安全、金融秩序等)的問題到最後都會轉化成刑法問題,大家逼著刑庭法官給個公道,實現正義。刑事司法不是不該給予大眾一個交代,一個正義,畢竟刑罰具有很重要的象徵意義,但是這個正義往往會因為因果關係無法證明、罪責原則等而有限制,而這些限制並不是技術性問題而已,而代表了歷經時間考驗的重要原則。

    作為刑事司法體制的一份子,該做的不是鼓吹,促成過度的刑事政策,而是守住該守著的界線,催促政府進行制度性改革,對問題做根本性的解決,而不是將問題歸諸於邪惡的個人或團體。過度擴大國家的權力,侵害個人隱私等各種權利不說,所打擊到的,通常不是那些有錢有勢的「大咖」,或早就能跑掉的「大咖」,而是無錢無勢的小魚,是那些人被關被重罰被抄家。

    防逃追錢不是不能納入司法國是會議來談,但必須小心的是,這個會議是否會「病急亂投醫」,為了提升司法公信力,採納了一個又一個效果可疑卻又後患無窮的刑事政策?司改該守住憲法這條界線,忘了憲法的界線,司改只會讓台灣的法治倒退。

    本文作者李佳玟,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本文原刊登於作者臉書網誌,經作者同意轉載。本文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第一組 #防逃追錢 #人權

articles

  • 在各種批評聲中,司法國是會議還是依照既定安排,從本週星期一開始展開。我所參與的第三組,也在昨天進行第一次的分組會議。

    我想,絕大多數的人在忙碌生活中擠出時間參與這場會議,甚至牽連到自己身邊的人(包括家人朋友、工作夥伴、學生、客戶與病人等),並不是想要配合政府合演一場司法改革大戲,而是真心誠意地希望為司法改革盡心。不僅希望人民可以受到司法體制公平合理的對待,司法可以真正超然獨立,也希望裡頭從事司法實務工作的人可以擁有一個有尊嚴的工作環境,而司法有機會在制度變革與思維翻新中逐漸對大眾恢復應有的信譽,成為這個社會解決紛爭,實踐正義可被依賴的機制。雖然每個人對怎樣達到這個目標的想法不同,這正是集合不同背景的人,召開這場會議的最主要目的。

    只是昨天在參與過耗費眾人四個小時的分組會議,其進行方式與最後的結果,讓我發現,這場投注國家人力物力與參與者大量時間精力的司法改革會議,其中的第三組,正面臨著一場「鳥籠司改危機」。

    延伸閱讀:司法百年變革司改會議說了算? 林鈺雄批議題多,憂成「雄兩分」

    法務部限縮司改議題

    司改會議第三小組的主題為「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多項子議題涉及檢察體系的改革。只是在會議進行之前,法務部不管是以記者會主動公佈檢察體系自我改革的新聞稿,或是在分組會議進行之前,提供與會者參考該部「將」自行研提改革方案及執行期程的意見,都-隱-藏-著-縮-減-司-改-議-題,因-此-限-縮-改-革-規-模-的-目-的。姑且不論法務部自己願意改革的項目事實上也劃定了改革的範圍(例如:法務部僅讓重大案件主任檢察官具名共同偵查與共同起訴,但若希望檢察體系內要權責相符,應該是讓所有審核過基層檢察官起訴或偵查決定的上級檢察官一併具名負責),在「檢察官的法律定位」,以及「檢察體系的組織檢討」這兩個有關檢察系統能否權責相符的根本議題,法務部自-己-不-想-碰,也-不-希-望-別-人-碰。2月22日第一次的分組會議,法務部似乎傾全力確保這點。

    檢察官如何被定位決定檢察官有多少權力

    相對於法務部,筆者與其他幾個委員之所以主張「檢察官的法律定位」,以及「檢察體系的組織檢討」這兩個問題相當重要(但是很遺憾在第一次分組會議沒有表達清楚),在司改會議裡所有人應該花比較多的時間好好討論,是因為檢察官被定義為司法官與行政官,所能夠擁有的權力與所應該受到的監督是不一樣的。這個不一樣並不是學說之爭,不是留學國不同的學者想要擁護自己留學母國的制度,而是不同的定位會對人民的權利產生具體的影響,也影響檢察官是否可以受到權責相符的監督。

    延伸閱讀:司改會議遭諷「玩假的」 瞿海源怒批:法官、檢察官就是被改革對象

    簡單來說,在刑事訴訟法的邏輯裡,法官作為司法權的代表,被要求要絕對中立客觀與獨立。由於司法權具有中立客觀與獨立的特性,因此賦予司法權比較大的、可以影響人民之生命、自由、隱私與財產的權力(判決與量刑)。為了避免擁有這麼多權力的司法不當地侵害人民權利,司法權也被期待消極被動,只等他人把案件送入法院,扮演仲裁決定的角色,不負有積極打擊犯罪的使命,這樣的定位其實跟檢察官被期待積極主動打擊犯罪的角色格格不入。另一個與司法權格格不入的特性,是檢察體系裡有所謂「上命下從」的檢察一體制度(意思是上級檢察官可以對下級檢察官下達指令,可以將案件移轉給其他檢察官偵辦,也可以將案件收回來自己偵辦),這個制度讓檢察官沒有辦法像法官那樣獨立。

    因為身負大眾對於打擊犯罪的期待,所以檢察官很容易為了順利起訴罪犯,採用對被告並不公平的手段,這是當年偵查中的羈押與監聽的決定權回歸法院的一個重要原因。即便在偵查中給檢察官這樣的權限會讓打擊犯罪會比較有效率,但是大法官認為,檢察官作為起訴之一方,與被告的地位對立,很容易為了要取得被告自白或是得到比較多對被告不利的證據,所以對被告進行羈押或是進行監聽。檢察官之前之所以被立法者賦予羈押與監聽的決定權限,與先前比較純粹地將檢察官當作是司法官有關。關於羈押與監聽的決定權已經被大法官與立法者處理了,但現行刑事訴訟法仍有不少地方把檢察官當作司法官一樣,賦予檢察官比較多的偵查權力,讓檢察官所取得的證據,比被告自己搜集的證據更為有用。讓檢察官可以關起門來高高在上地開偵查庭,因為偵查不公開的原因,被告受到不合理的對待,往往很難申訴。

    延伸閱讀:殺警嫌犯真的不能押嗎

    檢察官如何被定位決定檢察官如何被監督

    檢察官究竟是不是司法官,也影響到我們該用什麼制度來監督檢察官。倘若檢察官被定位成司法官,跟法官一樣,那麼,檢察官的言行舉止就必須跟法官一樣,要絕對中立客觀。記得之前李宗瑞案件偵辦時,承辦檢察官痛罵李宗瑞有病變態,倘若檢察官被要求要中立客觀,檢察官做這樣的發言起碼就有不中立客觀的問題,在這個案件裡必須要迴避,甚至該送懲戒。這是筆者在第一次會議裡再三強調的,檢察官的定位是不是司法官,影響我們對檢察官的監督方式。

    檢察官是司法官必然不受政治力操控?

    法務部或是某些檢察官之所以對於行政官這個標籤視為洪水猛獸,完全不想碰,是因為從過去到現在,台灣存在行政/政治干預檢察官起訴與上訴之決定,似乎一旦檢察官被定位成行政官,政治的髒手就立刻伸進來。在第一次會議裡,陳瑞仁檢察官就說,一旦檢察官被定位成行政官,行政院長就可以命令檢察官起訴或不起訴。姑且不論行政權裡也有獨立機關的概念,立法者還是可以透過相關的法律規定,保障某個行政權不受政治力干擾,行政院長命令檢察官起訴的事情不必然發生。更根本的問題是,過去檢察官長期被定位成是司法官,但政治力介入的傳聞始終不斷,檢察官被定位成司法官到底保證了什麼?

    以2014年反服貿運動進行時,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聲押清大研究生魏揚為例。從台北地院的裁定書來看,檢察官是在沒有什麼具體證據的情況下聲請法院羈押魏揚,這件事引發將近20位的刑事法學者連署聲明抨擊,聯署發起者為本小組參與者林鈺雄教授與楊雲驊教授。雖然聲明用檢察官「行政化」與「工具化」來攻擊檢察官,但問題恐怕不在於檢察官行政化,而是在於個別檢察官的自我工具化。從聲押的檢察官與其上級檢察官都沒有為此事交代負責,當初聲押的證據也沒有公開受檢驗的情況來看,現行體制將檢察官定位為司法官,依然不能阻止檢察官濫權以及受政客的利用,不管政客打了電話或沒打電話。問題恐怕在於檢察體系的其他問題,譬如檢察官的升遷方式,是不是讓某些想要升官的檢察官主動體察上意;以及檢察官的監督評鑑方式,讓濫權的檢察官不受追究,這是為什麼筆者大聲疾呼這些問題應該要從根本好好討論的原因。

    檢察體系必須同時被檢討

    筆者不願意揣測檢察官堅守司法官的身份,是否跟檢察官也想要享受法官之退休優遇制度有關(我們也可以好好地討論如何招攬留住優秀的檢察官),但從權責必須相符的角度來看,檢察官的身份是檢察官應擁有何等權力,以及應受到何等標準之監督的前提,司法改革會議不可能不好好地談,深入地談。檢察體系中檢察一體制度該怎麼運作才能在內部權責相符,檢察體系中的升遷,包括檢察官如何升任主任檢察官,檢察長該怎樣產生,檢察總長跟法務部長之間的關係是什麼,都該一一被談清楚。

    筆者可以理解資深檢察官對當年政治力百般介入檢察官的厭惡與恐懼,筆者跟資深檢察官一樣厭惡政治力的介入。但筆者不認為檢察官擁有那麼大的追訴犯罪的權力,只靠檢察官個人的良心來節制就足夠,或是靠有名無實的評鑑體制。更重要的是,在一個法治國家裡,不該容許檢察官為了伸張正義,為了維護獨立,可以完全不顧手段 ──目的不能正當化手段,我們需要一個合理監督檢察官的機制。簡單地概括筆者的想法,筆者不希望政治力干預檢察權,但筆者也不接受檢察體系以避免政治力干預為由,逃避應有的監督,當然,如何拿捏是門大學問,所以我們才需要好好的坐下來討論,我們需要檢察官的經驗與智慧,但我們也請檢察官體會小老百姓面對國家合法暴力的恐懼與擔憂。

    權責相符的物質基礎

    當然,要對檢察官進行合理的監督,要使其權責相符,必須提供檢察官足夠的偵查資源,必須給檢察官合理的工作環境。權責相符有其物質基礎,倘若資源人力不夠,人就很容易變通,人就很容易發怒,正當法律程序有其成本。希望實務工作者可以給當事人尊嚴,我們必須先給實務工作者尊嚴。這次的司改會議也應該要協助檢察機關改善其資源不足的問題,或是改善其案件負擔量過大的問題,不管是要擴張檢察官緩起訴的權限,或是擴張簡易判決制度與偵查中協商制度,都可以談。否則,未來檢察官的申訴評鑑制度,勢必還是會有不少檢察官同情體諒自己人,作出不懲處的決定,受害的是人民,但檢察官也不好受。只是國家資源有限,採取比較簡便的程序,可能會影響個案正義,該怎麼做,該怎麼選擇,必須要好好談談,不要因為感覺麻煩就不談,這個會議需要大家不怕麻煩。很多的問題需要實務工作者提供其經驗,很多的問題需要大家集思廣益,或許法律人打死結的問題,非法律人就打開了。

    法務部在會議上操作

    從上述的說明來看,檢察官的定位、檢察組織的檢討,都跟檢察體系所面臨的問題息息相關。然而,在司改國是會議第三組之2月22日的會議裡,不管是在一開始的機關報告,法務部機關代表就挑明希望排除這些議題,或是之後法務部推薦之代表等人的發言,都希望這兩個議題讓機關報告一下就好,第三小組的成員不用針對這些問題進行討論。即便之後與會者得到共識,確定在法務部的報告基礎上,對這些議題進行討論,而且也不允許法務部拖到最後一次開會時間才提出報告,法務部長卻似乎一直推託,不願意確定報告提出的時間,無視於這樣會讓整個會議無法確認之後的議程,無視於這一組有相當多的爭議問題需要好好討論,需要被集思廣益。

    司改會議第三組第一場會議那麼多的程序發言,是否是為了拖延時間,讓檢察體系至多只需要作小幅度的改革,讓那些人民關心的權責相符問題,通通被拋在腦後,法務部之後可以理直氣壯地拒絕改革,因為在司法國是會議上沒被要求,筆者不想猜測。然而,筆者確實看到司法改革正面臨鳥籠改革的危機,而我們這些以不同方式被委以任務的司改代表,很容易被批評並未做好我們該做的事,不會有人問你理由為何。

    ※作者為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

    一起加入Line好友(ID:@upmedia),或點網址https://line.me/ti/p/%40zsq4746x。

    #第三組 #檢察官定位

articles

  • 有人跟我說,有些資深檢察官一輩子都在和政治高層搏鬥,看過政治的髒手如何干預檢察權的行使,所以避免政治力介入構成了他們/她們最核心的使命,即便為了避免干預監督因此縱容了某些濫權的檢察官。也有人跟我說,有些檢察官認為,犯罪偵查就像是一個將軍上戰場打仗,摘奸發伏的結果最重要,難免會有一些附帶損傷(collateral damages)。

    伸張正義不能不顧手段

    台灣究竟是要走上面那條路,還是像我在先前文章所說:「...在一個法治國家裡,不該容許檢察官為了伸張正義,為了維護獨立,可以完全不顧手段 ──目的不能正當化手段,我們需要一個合理監督檢察官的機制。簡單地概括筆者的想法,筆者不希望政治力干預檢察權,但筆者也不接受檢察體系以避免政治力干預為由,逃避應有的監督。」其實是一個選擇。

    每種選擇不只涉及個人的價值觀,每種選擇的背後也有一些代價。刑事訴訟法裡最喜歡談的「錯殺」與「錯放」,意思是,在證據不是很清楚時,到底是要定罪,冒著錯殺的風險,還是無罪釋放,冒著錯放的風險,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刑事訴訟程序裡好多這種兩難。集合眾人來討論,就是想要把每種選擇所呈現的的價值,以及必須要付出的代價講清楚。希望進行這些討論,不是想要照抄他國法制,在這裡玩法律學者留學國的地盤戰。也不是想要消滅檢察官,限制檢察官打擊犯罪的能量,只是希望檢察官代表國家施行這些權力,能在一個權責相符的體制下。

    不過雖然把「錯殺」與「錯放」拿出來講,我其實不認為上述兩種立場是絕對不相容的。就像過去立法者已經設計很多制度避免「錯殺」與「錯放」情況的出現,我們也可以設計一些制度,在避免政治力的介入的前提下,設計一個讓檢察官權責相符的制度。以及在發現真實打擊犯罪的目的下,讓偵查權力受到應有的控制。所以我才一直說一直寫,希望我們好好地坐下來談,不要怕麻煩地談。

    以下針對聯合報在二月二十七日的那篇報導《司改國是論辯/檢察官變行政官可怕的災難!》,我的回應與解釋如下(姑且假設報導忠實地轉述了檢察官的質疑):

    1. 某檢察官說,檢方權力來自刑事訴訟法,何來檢察權過大之說。依法行使權力,不代表檢察權不過大。當年刑事訴訟法不也規定檢察官有決定偵查中羈押的權力,但那個規定不是被大法官認為給予檢察官過大的權力所以被拿掉了?現在希望開啟的討論,就是要檢討刑事訴訟法是否給予檢察官過大的權力。

    成為行政官不等同於政治力介入

    2. 陳瑞仁檢察官說,一但檢察官改成行政官,檢察總長就可以向總統報告偵辦案情,政治力可以輕易干預檢方辦案,行政院長可以命令檢察官起訴,將「造成可怕的災難」。我認為這是過於粗糙的講法,行政機關也有獨立機關的設計,在台灣有中選會與NCC,他們並不接受總統跟行政院長的命令。換言之,不是將檢察官定為為行政官就一定要接受總統或行政院長的指令。事實上對照美國,美國將檢察官定位為行政官,也沒有總統命令起訴的問題。當然,提到美國,不是說我們就要仿照美國,而是用美國這個例子說明將檢察官定位為行政官,就等同於政治力介入,這種連結並沒有必然性。

    3. 檢察獨立很重要,但獨立到不受監督,問題會很大。有些檢察官體察上意辦案,解決之道絕對不是個人良心,而是思考體制該如何設計以避免這些情況,這裡講的體制包括監督體制與升遷體制。倘若也有些法官體察上意判決,那麼我們就該有一套好的評鑑彈劾機制,處理這些法官。假設真有法官也體察上意,不代表檢察官這樣做就可以,錯的就是錯的。

    4. 討論這些的動機其實很簡單,就是認為檢察官定位不夠清楚,讓檢察官相對於被告,擁有過多的權力,讓訴訟程序兩方當事人的地位嚴重地不對等。檢討檢察官的強制處分權(譬如:限制出境、強制抽血等身體檢查),目的並不是讓偵查都不能進行,只是想問誰有權去做那些強制處分的決定?是地位中立的法官,還是跟被告一樣是當事人的檢察官?當然,把這些搜索或是限制出境的決定權力都交給法官,會提高人權保障的嚴謹度,但會增加法院的負擔,也可能降低偵查效率,要不要這樣做,也是個選擇。刑事訴訟法讓檢察官地位高於被告的規定還有委任鑑定的權力,以及訊問證人得到之筆錄的證據效力,檢察官偵訊筆錄可以直接拿到法庭來當證據,不一定要傳證人來給被告進行交互詰問。此外,從一些案例看到濫權的檢察官並沒有需要為自己的濫權負責,質疑現在的評鑑機制或是權力監督機制是否有效?追問檢察官這樣做,跟升遷有什麼關聯?這跟要採德國制或美國制沒有關係,雖然他國的制度的確是可以當成討論時的參考。

    5. 關於檢察官「關起門來開偵查庭」只是為了遵守「偵查不公開」,質疑這個,當然不是要檢察官到處嚷嚷自己訊問了誰(姑且不說某些重大案件,媒體經常同步知道偵查動態是怎麼回事),而是問檢察官能否像法官一樣高高在上地開偵查庭。法官高高在上開庭還是公開進行,檢察官高高在上開偵查庭,門卻是關起來的,以偵查不公開之名。如果偵訊方式有問題(意思當然不是指每個檢察官都有問題),受到不正對待的被告很難討回公道。事實上,只要能改變偵訊的方式(讓兩者平起平坐,讓律師陪同),就能改變偵訊者與被偵訊者的權力。讓偵訊過程不對大眾公開,就能夠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

    6. 質疑「檢察一體」高層有移轉、指分權,並不是要根本性地挑戰檢察一體,而是希望檢察內部也可以權責相符。如果檢察一體的運作不健全,檢察官即便維持司法官的身份,其實也跟「一般」上命下從的行政官僚沒兩樣。有基層檢察官曾經跟我說某個案件的搜索,搜索票都向法院聲請下來了,但是被一通上級的電話臨時喊卡。這不是發生在一、二十年前,這是發生在最近。我問這個檢察官說,既然你們手上都有合法有效的搜索票了,為什麼要理會那通電話?如果上級沒有給書面附理由(法官法第92條第2項),為什麼要理會?不理會上級會怎樣?這個檢察官回答不出來。這裡當然不是要指控這個上級檢察官一定有政治動機,只是,當基層檢察官其實並不明瞭上級為何如此下令,當基層檢察官明明也有身份保障時,為什麼基層檢察官在那個時候要接受上級的口頭指令不去搜索?我因此想要好好研究這跟檢察官人事升遷有沒有關係。事實上,基層檢察官比一般人更為關心「檢察獨立」跟「檢察一體」的關係,這樣的問題不是因此應該藉司法國是會議好好地談嗎?怎麼反而會把時間花在大家有高度共識之打擊犯罪議題上呢?

    就算是司法官也不見得獨立

    這個司改國是會議的形式雖然不盡如人意,但它開啟了一個公共對話的機會,它讓法律人必須走出自己的象牙塔裡,將自己所在意的,所堅持地,對外表達,爭取支持。它讓司法實務工作者可以提供自己的經驗與智慧,而其他非司法實務工作者的法律人與非法律人,提供自己的體制外觀點。資深檢察官或許害怕成為行政官之後,那些有良心有堅持,想要獨立的檢察官也獨立不起來了。但是,現在看到的情況是,檢察官即便定位成司法官,也不保證檢察官能夠獨立。一個好的制度應該是不要求檢察官特別正直,而是即便個別檢察官不正直,也沒有辦法亂來。人的品質與良心很重要,但健全的體制不能只靠個人的品質與良心。

    每個人的人生經驗相差很多,什麼樣的價值應該優先,什麼樣的代價應該要承受,我們都該好好地談,不怕麻煩地談。三個月的時間的確很短,但如果在這三個月裡,我們願意給其他人的理性一點信心,開啟對話,司法改革有機會成功。

    ※作者為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

    一起加入Line好友(ID:@upmedia),或點網址https://line.me/ti/p/%40zsq4746x。

    #第三組 #檢察官定位

articles

  • 文 / 李佳玟

    水瓶時代這篇文章:《從權力分立看檢察權:一些初步看法》,把檢察官反對被定位為行政官的不恰當之處與問題解釋得很清楚,我很高興看到有人這樣細緻地討論這個議題。

    其實不管在檢察官定位之議題的立場如何,都無法否認檢察官的組織與職權有一部分接近司法,有一部分與司法性質有別。不管採取哪種定位,都有檢察官應獨立行使職權,但其權力行使應受適當監督的認識。不管是哪種立場,都不願意看到檢察受到政治力的干預。

    兩方立場的差異點因此「看起來」只是對於司法權定義寬窄的問題而已。採檢察官為司法官說法的人把司法定義得很寬,只要跟司法處理的事項扯得上邊,就說是司法權。意思是,因為檢察權也與法律適用有關,影響個案是否能夠獲得司法正義,因此將檢察權定位為司法權。採取此說的人把行政權看得很可怕,認為一旦將檢察官定義為行政權,就等於政治干預,包括人事干預與個案干預。

    相對之下,採取行政權說的人,把司法權定義得比較窄,認為司法就是組織內彼此獨立,權力行使被動消極與中立,這樣的特性與檢察組織內有檢察一體,必須上命下從,以及檢察官有發現犯罪嫌疑就主動偵查,而後主動追訴、證明犯罪的性質不符。基於上述幾項特性,將檢察官劃出司法權之外,劃入行政權的大圈圈裡。但依照檢察權的特殊性(涉及個案正義是否實現),主張在人事、組織與權限行使上,賦予檢察機關達成實踐正義所必要的獨立性。換言之,水瓶時代一文所擔憂的問題,可以透過組織設計加以排除,當然,怎麼設計是門大學問。在我先前文章所提到的獨立機關只是一個例示,說明即便被劃歸行政權,也可能享有相當程度的獨立性,不代表了行政權中的獨立機關只能仿照既有的獨立機關來設計。

    這樣說來,兩種定位只是司法權與行政權定義寬窄的緣故,如同有些人指控的,就是某些吃飽太閒的學者想在司法國是會議裡玩名詞比賽,在會外玩作文比賽嗎?

    並不是這樣。

    對我而言,會爭執檢察官定位的問題,主要是為了討論檢察官可以擁有何等權力,以及檢察官要採用何等標準進行監督(參見:鳥籠司改危機-檢察體系權責問題都被拋在腦後),雖然但這個問題其實可以延伸其他討論。譬如法務部長與檢察總長之間的關係,前者由行政院長任命,後者作為法務部長的下屬,卻是由總統任命,國會通過。倘若將檢察權定義為司法權,該怎樣解釋上述任命方式與期間矛盾?以及法務部長透過司法行政事務的權限,加上人事權,其實對檢察權有莫大影響力這些事?

    回到重點。

    當檢察官被定為成司法權時,她 / 他會被賦予原本只有中立(於當事人雙方之)權力才可擁有的強制處分決定權。譬如檢察官引用限制住居的條文,限制被告出境,不需要經過法官的裁定(刑事訴訟法93條第3項但書),或是檢察官與法院一樣,擁有命被告接受鑑定(包括身體檢查)的權限(刑事訴訟法第198條與第208條),但被告只能聲請法院委任鑑定,不能自己來。

    進一步的,檢察官所得到的證據,其證據的地位超過於被告所得到的證據,因為檢察官被預設中立,得到的證據比較可信。譬如檢察官依據上述規定所得到的鑑定報告直接在審判中有證據能力,不用傳鑑定人來法庭接受交互詰問(刑事訴訟法第159第1項但書、第206條),但被告倘若委任自己鑑定人(或稱專家證人),所得到的鑑定報告是沒有證據能力的。更不要說,現行法讓檢察官在審判外訊問證人所得到的證據可以拿來法庭上用(刑事訴訟法第159-1第2項),跟法院自己問差不了太多(刑事訴訟法第159-1第1項)。在我看來,這些規定都讓訴訟程序不公平。不公平的地方,不會只有檢察官明明跟被告一樣,都是訴訟當事人之一方,但卻高高在上地對著被告開偵查庭。

    水瓶時代一文認為如果將檢察官定位為行政官,將無法說明為何檢察官可以在案件第一階段擔負是否該受刑法評價之角色(尤其是偵查結果不起訴的案件,檢察官更非選邊站成為對被告窮追某打的訴追角色)有所衝突,本文認為其實在不起訴處分並不會有這個問題。如果說刑事訴訟程序就是在確認國家對特定被告是否擁有刑罰權,而檢察官代替國家進行這項工作(只是要處罰一個人,不能國家自行決定,必須要有法院介入審查),那麼,不起訴只是代表國家基於刑事政策或是證據的考量,選擇性地對這個人放棄刑罰權,這個權力不必然要由司法權來確認,因為被告沒有要被處罰,沒有被課予負擔。

    換言之,真正讓檢察權像是司法權的,其實是緩起訴這個處分。如果比較刑事訴訟法關於緩起訴處分的條文(刑事訴訟法第253-2與260條),以及刑法中關於緩刑的條文(刑法第74條),可以發現現行法讓檢察官不僅擁有決定是否起訴的權力,她 / 他還擁有類似法官懲罰被告的權力,這個權力原則上還不需要受到法院的確認。德國刑事訴訟法學中的「控訴原則」,不是念茲在茲地要求起訴與審判的權力要區分開來?

    除此之外,檢察官的定位也涉及檢察官如何被監督。先前文章已經提到,倘若檢察官被定位成司法官,那麼,檢察官的言行舉止就必須跟法官一樣,要絕對中立客觀。以李宗瑞案為例,蒞庭的檢察官痛罵李宗瑞有病變態,倘若檢察官被要求要有司法權一樣的中立客觀,檢察官做這樣的發言起碼就有不中立、不客觀的問題,在這個案件裡必須要迴避,甚至該送懲戒。即便認為檢察官是司法權,但跟法官不完全等同,所以不能用同樣的標準來監督,可否清楚說明,在這樣的定位下,檢察官該用什麼標準被監督審核?不同於法官的司法權應該要有何種行事準則?這些問題涉及刑事訴訟法與法官法之迴避與評鑑監督,檢察官的身份定位問題真的不重要嗎?

    有時候我會想說,只要把檢察官那些造成程序不公平的權力拿掉,把檢察官該怎樣被評鑑監督講清楚,檢察官定位為司法官或行政官,我其實不那麼在乎。只是問題其實糾結得比我想的還要深。姑且不說檢察官定位為司法官,很容易助長審檢一家的文化(耳聞某些檢察官開完庭之後,就當場跟書記官要筆錄,而不是依照規定閱卷或列印電子筆錄。有些檢察官開完庭之後,跟法官一起回法官辦公室),讓當事人疑惑法官公正性。現在的情況是,檢察官有司法權的外觀,但內部運作卻保留政治干預的可能性。聽說很多檢察官很不服氣,覺得我的文章誇大了檢察體系的行政干預,或許絕大多數的案件,基層檢察官擁有獨立的偵查起訴權力,但只要上級的審核不需要簽名負責,上級的指導常常不需要書面就可以下達被遵守(內部沒有權責相符),就存在檢察官行政化的事實,而且是一種不好的行政化(意思是,設計良善的行政化不會有這種結果)。

    上述情況與檢察官的升遷方式息息相關(檢察官升遷方式造成的問題很多,可參考鄭深元律師寫的文章:1、2)。擔心檢察官被定位成行政官之後,政治力可能長驅直入,相關質疑的確具有高度的正當性。只是,檢察權現行被定位為司法權,那些允許政治力、政治考量介入檢察權的結構,為什麼看不到檢察官以同等聲量來關心?誰來回答我,2014年反服貿運動中,濫權羈押的檢察官,其上級主任檢察官與檢察長為何沒有被究責?誰來告訴我,當時警察施暴,為什麼沒有檢察官積極提起公訴,放任國家暴力的被害人自行提起自訴,面對無法辨認施暴者身份、欠缺足夠證據,甚至因為陳舊之訴訟客體理論,導致後起訴的被害人案件被法院駁回等窘境?作為法律守護人的檢察官到底到哪裡去了?如果說檢察官沒有政治動機,只是不想破壞檢警關係,我們要不要也接著來談一下,要有什麼樣的制度,檢察官才能夠公正地起訴違法施暴的警察?

    檢察官不管定位為司法權或是行政權,我都期許她 / 他是法律的守護人。為了達成這個目的,我希望國家能夠給予其足夠的資源,一方面讓其擁有一個合理的工作負擔,另一方面讓其擁有能夠積極追訴犯罪的能量。只是,有權力就必須受到適當的監督,檢察官究竟要有什麼樣的權力與什麼樣的監督,這些問題,在我看來,都跟檢察官要怎樣被定位脫不了關係。

    本文作者李佳玟,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本文原刊登於作者臉書網誌,經作者同意轉載。本文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作者相關評論

    #第三組 #檢察官定位

articles

  • 文 / 李佳玟

    感謝便所法學在《行政官或司法官~回應李佳玟教授〈也從權力分立看檢察權〉》一文針對我的文章提出不少指教,我的回應如下:

    便所法學否定我關於「檢察官於偵查中擁有強制處分權限與其身份地位之關聯」的論證有幾種:

    重點在監督與救濟制度

    便所法學說:「有否強制處分決定權,與檢察官的定位並無當然關係。例如釋字第631號失去的監聽權限,不是因為把檢察官往行政官定位,重心是有沒有合理的制衡與救濟。」

    我的回應是,如果說,只要有監督與救濟制度就可以合理化某個機關的強制處分權,那麼,檢察官持續擁有偵查中羈押決定權也沒有什麼不行,反正可以抗告。檢察官進行個案審判,做出有罪無罪的決定也沒什麼不行,只要可以上訴。然而檢察官可以審判定罪嗎?不行。為什麼不行?因為檢察官不是法官,不擁有司法權。

    某一強制處分並非中立機關的專有權限

    便所法學指出,「限制出境」同非中立機關(法官)的專有權限(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4項以下、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8款)。我的想法是,行政機關基於個別行政法目的,在符合比例原則的前提下擁有某些類似刑事程序的強制處分權限,不能用來說明刑事訴訟程序的情況。刑事訴訟程序中,檢察官擔任積極要追訴被告的原告,容易為了定罪,濫用強制處分權。這樣講不代表每個檢察官都會濫用,只是這樣的規定給予檢察官方便與誘因,這是為什麼刑事訴訟程序特別需要讓地位中立的法官介入把關,決定是否發動強制處分的原因。

    我認為,立法者之所以給予檢察官這麼多強制處分決定權,與檢察官被定位成中立客觀的司法官(署)這件事是有關的。偵查中羈押決定權與監聽權被拿掉,跟這兩個處分對於被告權益影響特別大有關,所以被率先檢討。但只有這兩個被檢討,不代表檢察官於偵查中的其他強制處分決定權都合理。

    鑑定委任權力不對等

    現行刑事訴訟對於鑑定人的定位,的確是讓鑑定人當作協助法官真實發現的輔助機關。不過,我的重點在於現行制度讓檢察官(相對於被告)擁有委任鑑定的權力,並讓檢察官委任鑑定所做成的鑑定報告具有證據能力,鑑定人不需要到庭接受交互詰問。被告只能於審判中聲請法官鑑定,或是在偵查中拜託檢察官鑑定(這個在刑事訴訟法上並無規定)。被告即便聲請保全證據,也必須得到檢察官與法官的同意。這樣的規定其實是一種差別待遇,讓訴訟不公平。當然,我並不是要否認檢察官委任鑑定的權力,在偵查中鑑定可以確認起訴的必要性,而是要主張被告也應該有此一權利,才會讓武器對等,至於哪個鑑定報告比較可信,應該一起到法庭上受到檢驗(參考:李佳玟,鑑定報告與傳聞例外最高法院近年相關裁判之評釋)。這個問題跟機關鑑定如何設計並無關係,這個不公平也不會因為法院所委任的鑑定報告也具有證據能力而得到緩和。

    同樣的,之所以有這樣的差別待遇,我認為跟檢察官被定位為司法官的一環,被作為法官事實發現的協力者有關。就跟辯護人有多可信,影響制度對於閱卷權獲在場權的設計,檢察官的定位與預設形象是什麼,當然會影響制度設計方式。

    特信性文書之傳聞例外與檢察官訊問之傳聞例外的關係

    我國刑事訴訟法傳聞例外的規定方式區分為三種:(1)由那個機關來問決定是否可信(159-1~159-3),(2)基於傳聞證據之特性(159-4),以及(3)基於被告同意(159-5)。所以拿特信性文書來反駁159-1II 檢察官訊問作為傳聞例外跟檢察官被定為為司法官,是沒有意義的論證。現行法規定的方式的確以相信訊問者會不會刑求有關,法官最可信,檢察官次之,所以後者的要件比前者多。但把檢察官跟司法警察相比的話,你會發現立法者還是相當相信檢察官。同樣地,我認為這跟身份預設有關。同樣地,我認為這讓審判程序不公平,因為檢察官明明是訴訟當事人之一方,憑什麼她/他偵訊所得到的證詞,就可以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可以不傳證人來法庭上交互詰問?

    偵查庭配置只是威權遺緒?

    審判庭上,為何讓法官高高在上,利於兩方之間,是希望法官可以超然中立的審判。當然,在某些家事法庭,法官有可能為了不顯示威權的態度,所以不高高在上,但位置上維持中立性還是必要的。

    相對之下,檢察官高坐偵查庭之上,是威權遺緒,也跟制度預設檢察官是形象中立的司法官有關。不管是哪個,檢察官於偵查中高高在上,加上偵查密行,都加深了兩者的不對等,製造檢察官濫權的可能性。如果認為這是威權遺緒,不知道便所法學是否同意未來請檢察官從高高的偵查庭台上走下來,跟被告平起平坐?

    被告同意緩起訴就沒問題?

    關於緩起訴之規定,從統計上來看,檢察官並不愛用,搞不好法官與被告比檢察官更喜歡讓檢察官擁有這個權力。不過,撇開檢察官根本不愛這個權力不論,緩起訴是讓檢察官在讓被告被法院定罪之前,國家就有權對被告課予不利處分,給予類似刑罰處分的制度。被告同意或許緩和了這個處分的爭議性,但是,這的確讓檢察官擁有法官的權限。美國的認罪協商以被告同意為前提,但必須得到法院的同意確認,檢察官不能自行決定。德國的緩起訴也必須得到被告同意與法院同意,但我國的緩起訴讓檢察官一人扮演起訴者與法官,所以有被告同意不代表檢察官擁有這種權力是合理的。

    「姑且不說」只是個案?

    我的原文裡姑且不是指曾有法官跟我說,某些檢察官開完庭之後,就當場跟書記官要筆錄,而不是依照規定閱卷或列印電子筆錄。有些檢察官開完庭之後,跟法官一起回法官辦公室。這個將檢察官定位為司法官,很容易助長審檢一家文化,因此導致辯方對於法院公平性疑問的質疑,最近引發非常多的爭議。由於我無法提出具體數據,說上述情況有多普遍,很容易引發這只是個案的質疑。我想便所法學舉出「耳聞有些法官縱容律師、被告在法庭遲到、胡亂聲請調查、開庭跟法官說我要見司法院長開庭開快一點、動不動嗆聲要送評鑑」的用意應該在此。

    上述情況有多普遍,沒做過實證研究我還真的不知道,只是我最近又聽說某個法官現身說法地提出她被檢察官用學長身份壓的故事。加上法官協會入會資格裡允許現任或曾任法官或檢察官入會,但排斥律師,的角度來看,這種審檢一家跟法官檢察官合訓,法務部死抓著訓練司法官的權力,檢察官堅持司法官身份的情況難道無關(同一文化下的東西)?法官協會從法官的立場,「促進法官、檢察官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並維護法官審判獨立。與促進提昇法官、檢察官健全合理之工作環境。」並不是不合理,只是納入檢察官成為會員,但排斥律師,這說明了什麼?確認檢察官的定位,將法官與檢察官身份區分開來,這件事難道不重要嗎?

    檢察官到法庭公訴。(PNN資料畫面)

    檢察官擁有超越被告之權利,是我主張檢察官被現行制度「不當地」作司法官的理由之一。其他的理由還可以包括:

    檢察體系存在檢察一體上命下從的做法,這與司法權強調個別法官獨立審理裁判並不相同。檢察官所處理的事務與司法正義的實踐息息相關,但不代表檢察官因此就要被納入司法權,被定位為司法官。檢察官上述特徵至多只告訴我們保障檢察權獨立行使的重要性,但不代表要做出檢察權就是司法權的結論。我同意,一旦被納入行政權更容易引發政治力介入的疑慮,我想這是非常多人質疑我的原因。但是,檢察權是否會受政治力干預,取決於制度如何設計,即便將檢察官定位成司法官,一樣得處理這樣的問題。將檢察官定位為司法官並不保證檢察官不受政治力干預,畢竟,檢察官與法官不同,它有檢察一體的設計。因為有上命下從這樣的設計,檢察官跟法官相比,就有「升官」的問題。再加上實務上地檢署與高檢署工作量相差甚多,更增強基層檢察官升官的動機。檢察官想要升官,加上檢察一體權責相符在實務上並沒有做得很確實,都讓政治力有介入的空間。國家擁有刑罰權,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監督刑罰之執行,實踐國家的刑罰權,因此將檢察官定位為行政官,在我看來是合理的。只是為了避免國家刑罰權胡亂發動,需要中立、被動,不負擔任何政策使命的法官介入審查。從上述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角度來看,在一個民主國家,讓檢察官就其追訴之公正性與有效性向人民負責,我也認為是合理的,甚至是該去思考的。當然,制度設計如何這個民主可問責性不至於干擾個案的追訴,不至於流於呼應個案一時的輿論,不是讓個別的檢察官,而是讓檢察體系之長官–檢察長負最終的責任,也不是看大案的處理績效與公正性,也看整體的數據,需要審慎地設計與考慮。要不要因此讓檢察長甚至透過選舉產生,以致於讓檢察長之前在檢察一體指揮下的成績受到檢驗,我認為可討論。美國的經驗可以參考,但不一定要仿效。真的要採納還必須考量到台灣的選舉文化等文化與制度因素,我只是將想法先丟出來。主張檢察官為司法權的人其實很難解釋,政治性格相當強的法務部長擁有檢察官人事權這件事,考量到先前所講之檢察體系升官文化,法務部長因此即便沒有檢察指令權,但是還是對於檢察權行使有實質影響。如果又考慮到法務部長是政治任命,是由行政院長任命,但檢察總長卻是由總統任命,立法院同意,後者的民主正當性高於法務部長,檢察總長有指令權卻沒有人事權等情況,你會發現如果要從現行情況去歸納台灣檢察官的身份屬性,其實是個複雜困難的問題,都不是死守著檢察官是司法官可以解釋一切的。當然,首長政治任命不代表這個組織就不是司法權,司法院長也是政治任命,但從政治性相當高的法務部長「具有影響檢察體系運作的實力」這件事來看,狀況顯然更為複雜,因此需要討論。從理論與現實的角度來看,這都讓我很難同意檢察官是司法官。當然我們也不是不能從制度設計把檢察官設計成司法官,但有上命下從的司法官是個什麼樣的概念,這樣的司法官該有什麼樣的權力,不至於導致訴訟不公平,這樣的司法官該怎樣監督,該怎樣權責相符,需要被講清楚。

    這一系列關於檢察官身份定位的討論,緣於兩個星期前,我開完第一次司法國是分組會議之後,基於對於會議被法務部綁架的義憤所寫下(李佳玟:鳥籠司改危機-檢察體系權責問題都被拋在腦後),撰寫的目的在於希望這個問題不要這樣就被法務部做掉了,希望這個問題可以帶動關於檢察官應擁有何等強制處分權力,檢察官應如何權責相符的討論。當然,動搖檢察官的司法官身份,引發各種反彈與質疑,特別是一旦定位成行政官之後,很多人直覺認為這將會讓政治力干預檢察權的行使。其實也有好些朋友跟我說這不是聰明的策略,因為「司法權等於獨立,行政權等於政治干預」的等式,早就牢固地盤踞在每個人的心中,不會有太多人仔細研究你的論證,這個爭論會掩蓋其他議題的討論。行動策略怎樣比較聰明或許有討論空間,但上述爭議其實刺激我相當多的思考,於是回應如上。

    至於為何這篇文章的標題是「頂呱呱法學」,其實只是為了回應「便所法學」(我們都很「香」~),既然我坐在頂呱呱店裡花了兩個小時寫完這篇,標誌個「頂呱呱法學」應該不過份。

    本文作者李佳玟,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本文原刊登於作者臉書網誌,經作者同意轉載。本文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作者相關評論

    #第三組 #檢察官定位

李念祖

backgrounds

  • 學者

articles

  • 考試院考選部研議調整法官考試規則,有意改變長期以來用司法官特考錄取法官的單一模式,開闢新的考試取才的模式,就是增加具有一定年限的法律實務工作經驗者,包括律師、檢察官與公務人員,單獨一條應考試而擔任法官的途徑。與現有司法官特考的應考資格不同之處,新的考試管道要求應試者至少具有三年的法律實務工作經驗。也就是要在擔任法官之前,應該具備一些起碼的社會閲歷。

    世界上產生法官的制度,可數的不外幾種,一是政治任命,常見的辦法是經總統提名、國會同意任命,一是民主選舉產生,一是經由考試產生。都關乎制度背後合格法官的想像。應該這麼說,一個社會對於合格法官的想像,決定了法官如何產生的制度。

    經由政治任命法官,是認為具有一定的政治性格的職位。美國聯邦法院的法官與我國的大法官都採取此種方式任命,是將法官看成權力分立制度裡,足以制衡其他政治權力機關,包括立法部門與行政部門的獨立審判機關,不但要裁斷民間的是非善惡,而且要裁斷、成就憲政法治國家的公平正義。

    經由選舉任命法官,是認為法官應該遵守民意的約束。若是擔心選舉會讓法官過度捲入政黨政治以致傷害其在政治上應該具備的獨立公正,於法官並不合適,就不會採取選舉制度產生法官。

    經由考試甄別,再經基礎職前教育而任命法官,大抵上是將法官看成具備法律知識的文官系統公務員,即使是甫出校門的法科畢業生,也可用考試甄別其法律知識是否足以勝任,基礎職務養成教育也是著重傳授專業知識,完成之後即可坐堂審判,其背後的合格法官側影想像,是只要具備一定程度的法律專業知識,即可據法判人生死,審判只是一項需要懂得法律技術的工作,並不需要洞察人間是非的智慧與社會閱歷。

    我國採取的是最末一種制度,反映的正是這樣一種的合格法官想像。名稱設計上還將司法官考試稱為特考,以示與一般公務人員高考有所不同,實質上其實並無差異,所欲甄別的法官就是一般的公務人員。

    問題在於法官不是文官體系裡的公務人員,法官職司審判,而且是必須獨立審判,不是上命下從的文官體系中的人員。審判是法律程序的終極流程,立法者的立法完成之後,法律適用才開始。審判是法律適用的最後防線,被審判者的身家性命自由財產,都因審判而決,公平正義是非善惡也都因審判而最後得到彰顯,為審判的法官近乎神職人員,需要的不僅僅是知道法律條文裡的技術知識,還需要的是掌握法律背後意旨精神的智慧,與衡量人間價值的洞察能力。這都需要社會閱歷與人生經驗的累積,恐怕不是離校門不遠的大學生所能勝任者。然而提供法官職前教育的司法官學院成員的平均年齡,歷年來都在廿七歲上下,作為法官審判的起步年齡,適當嗎?

    社會上一些採取合夥制的律師事務所,因為攸關整體合夥事業的對外責任考量,通常不會讓初出茅廬、毫無經驗的律師獨當一面地處理客戶的法律事務。民間律師事務所為了控制責任風險不放心經驗不足的律師獨立辦案,國家竟可放心讓飽讀法律條文釋義但毫無社會經驗的法律人坐堂審判斷人生死?思之駭人!現在考選部準備用四年的時間,逐漸開闢一條新的考試取材的途徑,在應考資格中加上社會閱歷的適當條件,取代純以學歷加上考試成績的方式錄取法官。計劃中新的應考資格是要有一定年限法律實務工作經驗的律師或公務人員,以漸進的方式調整法官的成員結構。其實目前司法院也有遴選適格律師轉任法官的方法,而且成效不惡,只是人數極其有限。考試院能從改革考試制度的應考資格著手,加速調整法官的成員體質,當然是件好事。此中最重要的政策觀念是改變了原有考試制度裡合格法官的想像,從長遠看,或將是重建司法品質與公信力最為關鍵的政策作為,值得考試院劍及履及,儘速予以實施。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研所、台灣大學政研所兼任教授

    #第二組 #法官遴選

articles

  • 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45號解釋,宣告所得稅法中對於薪資所得的法定扣除額限定上限而無核實減除的規定,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因為稅法並沒提供合理的理由將執行業務者(包括醫師、律師等)與領取薪資者(例如教師)在法定扣除額上列為截然不同的待遇,大法官要求立法者於兩年內修法調整。這又是個值得稱道的解釋,此號解釋源於兩起聲請,都是聲請釋憲的斲輪老手:一位聲請人是陳清秀教授爭執老師的買書錢應該可以列入扣除額;另一位是錢建榮法官,錢法官審理案件的當事人,則是位知名的模特兒主張扣除額度的限制違憲。本案議題所牽涉的受薪階級甚為廣泛,因此備受注目。從大法官的解釋與社會反應來看,本案顯然極具憲政重要性。此則解釋內容甚佳,但是卻在不止一處顯示,釋憲程序很有值得檢討改進的地方。恰逢目前即將召開司法國是會議,釋憲的正當程序,應該列入改革議程。知難行易還是知易行難?

    總的來說,就是大法官解釋憲法應該遵守什麼樣的正當程序的問題。憲法正當程序的觀念,憲法的規定早年並未引起注意,大法官則從釋字第384號解釋確認檢肅流氓條例違憲開始,打開了憲法的一扇重要窗戶,接下來用數十則的解釋加以闡述,對於司法活動的正當程序尤多置意,但是多年以來,大法官自認憲法解釋是司法活動的重要環節,卻鮮少以解釋或行動正視釋憲本身的正當程序問題。這當然不會增加大法官關於司法正當程序諸多解釋的正確性或說服力。以下就具體指出這次做成新解釋的過程,在正當程序上值得省思的地方。一造陳述(ex party)而不必對辯?

    許志雄大法官在本案的協同意見書中提到,主管機關財政部曾於今年1月17日本案說明會提供書面資料及口頭說明。這樣的程序,應該是依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的規定:「大法官解釋案件,⋯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正當程序上出現的問題是,大法官可以不通知聲請人而只是邀請政府機關到場說明嗎?依照法條解釋,通知財政部到場說明,也應該通知聲請人到場才是,但是這似乎不是釋憲實踐中所奉行的。法律規定明明寫的是「及」,就是聲請人也應該到場的意思,釋憲實務卻總是將「及」字當成「或」字處理。如果願意改變,連修法也不必。不求改變,外界只能臆測:大法官因循舊章、習焉不察,是否因為並不在意自我要求實踐正當法律程序?釋字第627號解釋為了保全國家機密才將對他造保密的一造陳述看做司法程序的例外,聲請人在原來的訴訟中不是沒有對造機關,卻在釋憲程序中,硬將對造稱為關係機關,一造陳述竟然成為原則,這樣符合正當程序嗎?釋憲不必是訴訟程序?

    一個可能的制式回應,會答稱大法官的釋憲程序是非訟程序,不是訴訟程序,所以並不適用訴訟的正當程序。可是,憲法解釋為什麼不該是訴訟程序呢?這不是最根本的正當程序的問題嗎?在大法官面前,不應該有合乎正當程序的憲法法理論辯嗎?該有大法官身著法袍,端坐在憲法法庭中聽取攻守雙方為憲法法理論辯的程序,卻說它不算是訴訟程序,究竟有什麼道理呢?聲請人歷經三審或更多審級的訴訟才能來到大法官的面前,訴說先前訴訟中最為關鍵的問題:法官用來判決他敗訴的法規根據是違憲的,為什麼獨獨是解釋憲法的程序不是訴訟程序?本案之中,一位聲請人爭執課稅規則不公的憲法權利攸關,另一位為聲請的法官,則是為了保障個案權利而提出機關間的憲法權限爭議,還不該算是應該交付司法審判的個案爭議(cases and controversies)嗎?

    延伸閱讀:名模林若亞治裝費不能扣稅違憲 大法官令2年內修法

    延伸閱讀:薪資所得扣除額不得設限 財務部:最遲2020年申報適用

    不必講究司法透明?

    在正當的訴訟程序中,法官能夠只聽一造陳詞,甚至自聽證人證詞而不使訴訟當事人到場嗎?本案所幸是提供對於聲請人有利的解釋,如果大法官聽取財政部的說明之後,是為聲請人不利的解釋,聲請人在不明就理、無從答辯的情形下得不到救濟,不會覺得不公平嗎?現行的釋憲實務,在其性質定位上,長期存在著違反正當程序的根本問題。政府機關和大法官咬了什麼耳朵,聲請人也不能知道?這樣符合司法透明的要求嗎?機關有到場為口頭陳述的機會,聲請人不也應該要有嗎?厚此薄彼而不夠透明的程序,是正當法律程序嗎?為何獨使斯人憔悴?

    還有個受人質疑的正當程序問題,也該被提出。最早爭執本案課稅規則違憲的是陳清秀教授,在錢建榮法官停止訴訟聲請釋憲之前,其實還有另外一位知名模特兒針對完全一樣的法律問題,在用盡訴訟程序之後,也是聲請釋憲,挑戰相關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大法官既未將之與陳清秀教授的案件併案處理,卻在提出聲請約三年後,單獨以其並未提出足夠客觀的聲請理由而不予受理,現在又用相同的論據宣告相關法律違憲,當時為什麼不受理上次那位模特兒的聲請呢?聲請釋憲難道是在抽籤試手氣碰運氣嗎?因為主觀所以不受理?

    其實釋憲者反覆而不可捉摸,非自今日始。20年前大法官做成的釋字第413號解釋,以聲請意旨爭執民法上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的規定違反憲法男女平等的保障,「並未具體指陳前述民法規定在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而不予受理;詎知旋於18個月後做成的釋字第452號解釋,宣告此項民法規定違反男女平等的憲法保障。現在時隔20年,其間還曾發生多少類似的情形,恐不可考。大法官當然可以改變立場甚至變更先前的解釋,但改變立場時應該明示此為變更抑是補充解釋,若是並不交代原來錯在哪裏,不以君子之過如日月之蝕的方式自我惕勵,這樣的司法態度,恐仍不是正當程序的最佳示範。事實上,哪個聲請人能夠完全客觀而免於主觀呢?一項聲請不具有憲政重要性,可以是不受理的理由;主觀,能是不受理的理由嗎?聲請人除了自感慚愧之外,能夠了解大法官是在說什麼呢?大法官以聲請人過於主觀做為程序上不予受理的理由,而且引為例稿,恁多年都不改變,即使無意指責嘲諷,或是顯示優越,人民其實也很難感受到釋憲者與人為善的態度。而「友善」,卻也正是司法國是會議列為五大議題的一項。大法官是否率先示範改進,不再使用指責當事人有欠客觀,致令當事人不解而且自慚的字眼,做為不受理解釋的例稿呢?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

    一起加入Line好友(ID:@upmedia),或點網址https://line.me/ti/p/%40zsq4746x。

    #第一組 #憲法訴願

articles

  •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從開始以來,似乎爭議很多,雖然採取了一些公開透明的辦法,仍然給予外界某種露裡看花的觀感。此中顯然不是藍綠政治的衝突,而另有脈絡。其中一條重要爭議脈絡,就是司改議題清單所列的「檢察官定位」問題。這是檢察系統不認為應該納入討論,但卻是司法改革無法避免的題目。如果只是將它看成某種機關本位主義的產物,也未必周延。因為此中其實涉及刑事訴訟背後兩條不同走向的社會態度軸綫,一方認為刑事訴訟的被告都不是好人,對他們仁慈就是對好人殘忍,所以不能手軟,即使偶爾出現冤獄也是執法程序中不可避免的必要之惡,刑事訴訟的目的就是應該儘量讓被告受到處罰。另一方則以為在定罪之前不能就認定被告不是好人,如不嚴格要求執法者守法,可能會讓無辜者受罰,真正的罪犯卻逍遙法外;刑事訴訟處罰犯罪的人,應該儘量避免被告受到不應得的處罰。兩方真正的差異,在於刑事訴訟是無罪推定還是有罪推定。無罪推定,是在法院根據確鑿的證據判決某人有罪確定之前,此人要被推定為無罪。有罪推定,則是被指控犯罪的人在證明自己無罪之前,要被推定為有罪。簡單的說,爭議的兩方,一方認為不妨有罪推定,而不認為「無罪推定」有多麼重要,要讓罪犯得到處罰,才是最重要的事;另一方則認為必須遵守「無罪推定」,要罪刑均衡,絕不能殃及無辜;因為使人頂罪並不是實現正義的正確方法。堅持「無罪推定」,就是為了避免殃及無辜,寧可錯放,也不錯罰。不堅持「無罪推定」,就會為了徹底消滅犯罪,寧可錯罰,也不錯放;即使殃及無辜,亦在所不惜。

    延伸閱讀-社評:什麼年代了 還不懂「偵查不公開」嗎

    「無罪推定」是不可動搖的憲法原則

    現代法治國家,包括台灣在內,都已將「無罪推定」懸為不可動搖的憲法原則,因為允許國家寧可錯殺一百也不放過一人,未免太恐怖了。因為國家有權力懲罰犯罪,卻無權懲罰無辜的人。對於許多因為恐懼而希望遠離犯罪、要求追究犯罪卻又認為追訴、矯治犯罪事不關己的民眾而言,「無罪推定」或許只是一種可有可無的想法而已。如果不曾仔細推敲此中的道理,這種想法大概是在自己被指控犯罪的時候,才會道理鮮活起來。

    可以確定的是,無罪推定,才是司法改革會議不會討論改變的前提。但是我們應該認識一件事,檢察官往往並不容易接受無罪推定;因為,有罪推定,必然是訴究犯罪責任者的初衷,無罪推定則是初衷的檢討。調查訴究犯罪必然先做有罪推定才會有具體的調查訴究對象,如果僅先推定無罪,根本難以產生具體的調查訴究對象。

    延伸閱讀:從檢察官的憂慮談司改國是會議的意義

    訴究犯罪者可能先做有罪推定,再用無罪推定做為檢討反思的自我質疑方法嗎?這也許正足以解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何以要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的緣故,但是理論上的可能,並不代表事實上容易做到。就依賴推定有罪才能調查找出具體訴究對象的訴究者而言,使用無罪推定的方法省視自己的有罪假設有無錯誤,似不存在如此行為的誘因,因為找到訴追對象正是衡量訴究成績的指標,如果無罪推定只會自找麻煩,否定自己的辦案績效。刑事訴訟法第二條充其量只能是訓示的規定而已。真正實現無罪推定的辦法,是將調查與訴究犯罪的人,與真正決定誰是犯罪者的人分開,由不同的人擔當其責。調查訴究犯罪的人就是檢察官,進行審判決定誰是犯罪者的人就是法官。又因為檢察官是法律專家,可能無辜而又不懂得法律的被告,很可能無力自保,所以就需要律師擔任辯護人,使用對辯程序,來確保審判的公平,找到真正的犯罪者,而不是寃枉無辜卻掩蔽掉事實真相。同時,訴究犯罪的檢察官一定是主動地訴究犯罪,審判犯罪的法官則是在訴究者出現並提供訴究犯罪的證據之後,才被動地審判。如果法官可以自動地追究犯罪,又何必要有檢察官?又怎麼保證無罪推定呢?

    檢察官為訴追者 法官為審判者這就是檢察官與法官的區別,區別兩者(一為訴追者、一為審判者)的角色,主要就是為了實現無罪推定,避免有權力的人犯錯。說的更透徹些,有權力的人會以正義的使者自居;但是代表正義的人也可能會出錯,追求正義,必須依賴正義的程序,而不是靠著指定誰是正義的使者就能實現的。檢察官在法律上被定位為「維護社會秩序的公益代表人」,也常以社會的正義使者自許。因為自信在司法官學院受到的養成教育完全相同,許多檢察官習慣以法官自居。會將自己的角色解釋為預審法官,也就是做第一次審判的法官。但是,將訴究者稱為預審法官,又是將主動的訴究者與被動的審判者的角色合而為一。如果都是法官,又何必區分為預審法官還是審判法官呢?如果檢察官就是法官,那麼由誰來忠實扮演訴追犯罪者的檢察官角色呢?檢察官不肯以檢察官自居,而總想扮演法官的角色,正是台灣長期需要司法改革的一個原因。為了實現刑事訴訟的正當程序以實現正義,司法必須區分訴追者與審判者的角色,用同一個「司法官」的頭銜混稱檢察官與法官,也正是讓一般人不能區別兩者的原因之一,也就成為司法改革不能跳過或迴避的課題。其實,如果檢察系統不樂意將「檢察官定位」列為司法改革的議題,也不妨改用「法官定位」為題,討論法官不是檢察官的道理,以及應如何改革才能將兩者有所區別,而不是繼續混淆兩者,以至於做為刑事訴訟正當程序核心的無罪推定,不被重視而難以實現。因為,釐清法官與檢察官性質有所不同,避免混淆形成實現司法程序正義的障礙,就是討論定位問題的目的所在!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

    一起加入Line好友(ID:@upmedia),或點網址https://line.me/ti/p/%40zsq4746x。

    #第三組 #檢察官定位

articles

  • 李念祖/東吳大學法研所兼任教授

    蘇永欽前大法官在貴報發表「

    殺雞焉用牛刀

    」鴻文,一如既往地反對大法官用裁判審查最高法院裁判的違憲問題。蘇文以為,這只是法院間的內部分工,人民興趣不大;他也憂慮,如此怕會案件多到讓大法官無法負荷。

    說這事與人民無關,人民會無感,正是問題所在。法官與大法官如果都不用裁判救濟人民的《憲法》權利,那是法官們無感;人民會痛,怎會無感?

    前大法官說宰牛的不殺雞;這個比喻似也有些無感。還記得一則寓言嗎?一人臂上中箭,登門求醫,醫生鋸去臂上箭桿之後宣稱治療完畢,病人說箭頭還在,疼啊!醫生說我是外科,肉中箭頭請找內科。

    大法官只肯審理法官所用的法律違不違憲,卻說法官的判決違不違憲歸法院不歸大法官管;偏偏法官們又慣於袖手旁觀,每多以為《憲法》的箭傷一概交由大法官處理。病人奔波求診,兩頭碰壁,無人相救。

    判斷法律與裁判違不違憲的問題明明是同個箭傷,卻解釋說法官只能判斷法律合憲,不能判斷法律違憲;還要求病人先找法官求診,才能再找大法官!一處箭傷要分兩家醫院看診,一個病人變成兩個三個病例,一次看不好要看三次五次不同的醫生,醫生自詡分科精細,卻怪罪病人不該讓醫院太忙,殊不知問題就是分科造成的。

    試問:法官能懂得判斷法律合憲,怎不懂得判斷法律違憲?法官若都勤於根據《憲法》(比如說經常運用合憲性解釋)救濟當事人的權益,平民常能得救,向大法官求診者不會絡繹於途。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加上大法官,每家醫院各管一段,說這樣比較專業才有效率,但是問題就在過於專業反而丟失效率,病人則痛苦不堪。醫院一定要先分清楚是中醫、西醫,是美系還是德系規格,才能決定不用鋸箭法救治病人嗎?問醫生為何不拔去箭頭?醫生說,「救治成功,病人湧至,怕忙不過來哩!」這樣對嗎?

    醫生不是專司切割的庖丁,救人吧!

    #第一組 #憲法訴願

李慶義

backgrounds

  • 檢察官

articles

  • 李慶義/台中高分檢主任檢察官

    台灣陪審團協會的張靜律師宣稱:以其36年的經驗,今天法官或檢察官會收錢的,大概在5%至10%之間。

    這36年,應該包括張律師當檢察官及律師的全部年資在內,不知張律師的經驗是如何得來的,是親身經歷乎?或憑空想像乎?

    如果是親身經歷,恐已涉及犯罪,如果是憑空想像,張律師要推動陪審,可以有很多的論述,真的有須要使用這種抹黑司法人員的手段嗎?莫非是想要證明;這次司改,確實是一場鬧劇。

    不只在司改的議題上,可以利用抹黑的手段來推動。在訴訟個案上,濫指法官或檢察官貪污,也常被利用來操弄審判、玩弄司法的一種手段。

    據悉張律師的某一當事人,就經常使用這種手段,在沒有任何事證的情況下,就濫行要求法官拒絕對方關說,或妄稱已聽說對方準備用多少錢行賄等等,企圖影響審判。

    但這些毫無根據,信口雌黃的話,對一些沒有擔當的法官或檢察官,竟也能夠產生影響,或因而使案件久久不能定讞,或因而使法官或檢察官不敢為公正的審判或執法。其中尤以最高法院的法官,受其影響最深。

    類似手段,將來果真實施陪審制度,會不會被拿來用在陪審員身上?以我們台灣這種「名嘴治國」的民情,相信答案一定是肯定的。當然,更進一步去行賄或脅迫陪審員,也非不可能。電影「失控的陪審團」(RUN JURY),對此就有很深刻的描述。

    #司法官貪汙

李訓民

backgrounds

  • 其他

articles

  • 法務部回應立法院的書面質詢,欲刪除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讓特偵組走入歷史,由於執政黨在立法院占絕大多數,如列優先法案,盡速通過的機會是相當大的。

    法務部臚列五大理由,須廢除特偵組,把那五大理由,套列在甫通過的政黨/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中的「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倒也是相得益彰,堪為比較,公民的眼睛是雪亮的。

    政治問題以法律解決,當然必須提出理由及說服公民的論述,如無,廢特偵,同時興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只是表現出執政黨的矛盾與深謀遠慮而已。

    其實特偵組自成立以來,也辦過許多耳熟能詳的大案,總不能射箭劃靶,怪罪特偵組未將馬英九前總統,繩之以法,就認其功能偏頗不彰吧!總要有確切的證據,才能依法起訴,不要忘了,特偵組也因罪證不足,把宇昌案給簽結了。

    司法改革,並非製造議題,慫恿媒體,貶低特定司法機構的功能性,公審轉題成熟後,大家喊爽予以廢除,這不是司法改革,而是轉移焦點。一般公民,哪會碰到像特偵組所偵辦的大案,彼等所在意的反倒是,圍繞在其身邊的民、刑事一般案件,是否合乎程序正義。

    以酒駕為例,一旦酒測吹氣,超過0.25%,即以公共危險罪處理, 上手銬,帶往警察派出所或分局,問筆錄完收押,迨次日酒醒後,由家屬領回。約三星期後,收到地檢署,開偵查庭的通知,於特定日到署,如係初犯,認罪後,處予緩起訴處分,併科罰金,如有必要,還須於緩起訴期間內,科處義務勞務,該義務勞務地點可為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檢察官尚須依職權再議,須等台灣高檢署認原地檢署的緩起訴處分書,並無不當,才算結案。如係累犯前科者,求處拘役或有期徒刑,併科罰金,起訴後案件仍須移送地院,判決後,由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檢察官上訴,迨高院判決確定後,全案才走完一回;最後,仍有酒駕上課的程序要解決,如果台星間酒駕處罰課程的相互承認,也算是司法改革成功的一步吧 ?

    一般公民當然會斟酌,如果不上手銬,且當晚就有檢察官作筆錄、免於拘留、立刻製作緩起訴處分書, 也是其應有的訴權,如能普遍實施,而不僅適用於特定之人,也是司法改革的突破。如果,邱太三部長能再查出,行政居然可影響檢察官的開庭時間,方便特定人,期過程應公諸於媒體,透明公正,才是司法改革的實值突破,並非大張旗鼓,廢除已被汙名化的特偵組,作為粉飾太平的遮羞布。

    特偵組被廢後,其他對貪腐特權的訴追,力道分散,必然停滯,對政府訴貪的決心,確有重大影響,總不能汙名化特偵組後,另假正義大旗,宣揚廢除該組就是司法改革的第一步,錯把廢特偵組作為司法改革的羔羊了,這豈是台灣公民之福。

    *作者為法學博士資深社會評論員

    #特偵組

李允煉

backgrounds

  • 檢察官

articles

  • 李允煉/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近來司改國是會議紛擾不止,位居高位之司法前輩滿嘴屎尿之說,殊不知據農委會防檢局提供之資料,只需1公克帶有禽流感病毒之鳥糞即可造成100萬隻以上之家禽染病,而今禽流感病毒肆虐全台,僅104年一年間即造成新台幣70億元之重大損害。

    隨著新聞報導不斷地重複播放防檢局同仁一場接一場看似無止盡的撲殺家禽畫面,我的思緒悠悠地回到10年前,想起當時我及辦案團隊夥伴們所偵辦的兩岸禽鳥走私案。

    民國95年間,本人接獲一件自大陸轉香港搭機夾帶鳥類走私來台案件,經傳喚防檢局技士到庭,其慷慨激昂證述:高病原性禽流感病毒在大陸已造成重大危害,若台灣成為疫區將嚴重衝擊我國,且極可能造成人民染病死亡等後果,並當庭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其中一張照片至今仍讓我印象深刻,是一染禽流感病毒之印尼籍小女孩,已陷入昏迷並插管治療,其母親仍無怨無悔地在病床旁細心呵護,惟其眼神卻充滿焦慮與無助,令我不忍,也擔心此情此景在台灣重演。

    既知此嚴重性,隨即組辦案團隊經歷5個月、動員超過300人次的蒐證,終查得該集團之上、中、下游之網狀共犯結構,最終備妥相關卷證向法院聲請搜索,旋執行本案,查獲犯嫌數人,向法院聲請羈押,並舉SARS為例釋明案情,而順利羈押主嫌及共犯,經辦案團隊的努力,至少成功了阻止人為走私禽鳥可能造成台灣成為禽流感疫區之危險。

    如今10年已過,台灣終不敵候鳥過境與留鳥、家禽、水禽接觸等因素而成為高病原性禽流感疫區,而病毒也從原先之H5N1,變異為H5N6,更傳出台商染上H7N9病毒而死亡之新聞,疫情日益險峻。由前述案例可知,犯罪者都有其動機,而走私禽鳥集團所圖者無非是走私之利益, 犯嫌不惜以手提行李夾帶鳥類搭機走私來台,不顧機艙屬密閉空間,縱使機上有人因而染病死亡、甚至傳染擴散全台,均非其所關心。而舉凡環境、生態犯罪之業者,如高雄日月光廠排放廢水污染後勁溪的案件,及排放廢氣造成嚴重空污之集團等,也都是存有這種唯利是圖之僥倖心態,縱犧牲外在環境,甚至危及人命,亦在所不惜。因此,欲杜絕此類犯罪,最關鍵的思考點即為斷絕其獲利。

    然而,這些因犯罪所造成環境、生態之損害,及後續回復原狀所需之清潔污染等費用,究應否由犯罪行為人負責?依現行《刑法》、環境法規及沒收之相關規定,以上損害結果,均難令行為人負責,導致業者或犯罪者肆無忌憚,縱遭查獲,犧牲幾個小弟或人頭,仍有利可圖,故不斷重複觸法,至於環境破壞後回復所需費用,卻一再由政府支出、全民買單。正如前述走私案主嫌於入監數年後出獄,據悉又重操舊業繼續夾帶走私鳥類,即是明證。

    值此司改關於環境刑法備受重視之際,亦如林鈺雄教授所倡議,透過司改議題之討論、形成共識,藉由檢視環境刑法等相關規定,期能將此等損害或回復費用經由立法將之「視為」犯罪所得,並課予業者回復原狀或賠償責任規定,使環境、生態犯罪者成為無利可圖之行業,甚而背負重大賠償責任之末路,如此,方為釜底抽薪、根本解決之道。

    #環境司法

廖志文

backgrounds

  • 其他

articles

  • 據報所載,蔡政府開始啟動司法改革列車,為此還大張旗鼓召開相關會議。對此,筆者覺得很有可能會成為下一個年金改革,熱鬧無比,但罵聲不斷。改革永遠是一場賭注,賭對上天堂;賭錯下地獄。如果認為開個幾次會議,讓大家「盍各言爾『欲』」,然後就可以一帆風順,大家都滿意?抱持這種思想的人,不是天才就是白痴。

    改革的方向是對還是錯的差別就在於執政者的眼光和抗壓性,如果執政者認為改革的方向是對的,那就咬牙吞血撐到成果出來。否則看似廣納各方言論,其實只是讓既得利益者吵架的機會而已,然後執政者就會得到一個「無能」的罵名。

    「歷史不遠啊!」

    前言結束,回歸正題。就司法改革來說,筆者認為改這兩點就好了。

    任何職務,一旦有了「終身保障」的設計,就是給了少數投機份子的可趁之機。反正不管我如何的廢,你們都不能動我,要動我還會被冠上「干預司法、影響司法獨立」的罵名。如此一來,若我是心思不正的投機份子,我只要在進門之前裝乖寶寶就行了,進了門後,我就是神了。然後遇到我的人,只能算你們倒楣。而這些倒楣的人民,除了怨運氣不好、咒罵這個法官外,氣就只會出在執政者的身上,不然當叫你/妳要當家呢。

    然而,淘汰機制的設計基本上就決定了這個制度的八字。如果機制不能做到去蕪存菁的效果,而是做做樣子而已,那反而會成為不良法官的保護傘的話,屆時蔡政府就準備戴下「無能」的皇冠了!像之前有新聞報導,有些出了事的檢查官被調到偏鄉去,也不能開除他,所以偏鄉的國人都是次等公民就是了?

    如果說真要開會的話,討論淘汰機制還比較有意義,分組辯論、邏輯推演,討論出一套最有辯別力的機制出來,然後就實施就對了。等實施一段時間後,再來檢討、改正。

    光看小標容易讓讀者誤會,但筆者一時也想不到精準的標題,不過舉個例子讀者就能理解了。「實質影響力說」vs.「法定職權說」,法官的心偏向某一邊,其結果可能會不一樣了。然後我們人民一旦遇到司法案件時,第一要務不是相信司法,而是去廟裡去擲筊,當一個國家的司法給人民這樣的印象時,人民當然不相信司法,更不會去相信法律,更是昭告投機份子,你們就鑽吧。

    因此,是要學海洋法系以判例來規範法官的心證,或是由司法院(最高院?)統一做出解釋,然後規範所有法官的。如此一來,對於重大的司法案件上,國人、百姓才會有比較一致的判決預期,人民對司法的信任感才會慢慢累積,而不是每一個判決出來就成為電視名嘴吵架的話題。

    *作者為關注歷史的自由業者

    #司法官退場機制 #法官心證

林達

backgrounds

  • 檢察官

articles

  • 這是我在幾年前經手的一個真實案例,至今仍歷歷在目。最初,只是一件從南部地檢署轉來的恐嚇案件,被害人是一個計程車司機,曾向當鋪借錢無法還款,被痛毆以後跑路躲到鄉下。當鋪為了討債,到地檢署告司機詐欺。因為司機已經跑路,檢方傳拘不到,便依法發布通緝。後來司機在南部被緝獲,向檢察官哭訴被痛毆與妻離子散的慘況,檢察官一聽氣憤不已,便將當舖老闆簽列恐嚇罪的被告,並將案件移轉北檢,這就是我收到此案的緣起。

    我收案後,便邀請警方協助偵辦,經過監控發現當鋪是某黑道組織份子所經營,旗下超過10家當鋪與車行。他們利用當鋪放高利貸給計程車司機,若不還錢就痛毆,若跑路就向道上放話「尋車」(請任何人協尋,舉報者可領「尋車費」,通常本縣市3萬元,外縣市3萬5千元),找到車就直接拖走、「流當」抵利息,然後逼司機繼續還本金,還不出來就到旗下車行當司機,要他們每天血汗開車並繳回所有收入,且都只能沖抵利息,本金永遠還不完。前述「尋車費」還會回算到司機債務,繼續再生利息。最惡劣的是,欠款超過10萬元的,會強迫集中住在車行地下室,每日定時出去開車,軍事化管理,動輒打罵,痛苦不堪。

    在監控期間,我聯想到,這個組織或許會經常來告司機詐欺。好奇之下,我突發奇想,進入檢察官書類檢索系統,以幾位首謀的姓名當作關鍵字搜尋,赫然發現他們在三年內,竟在北三檢(台北、新北和士林)累計告了560位司機,總共560件詐欺案件。而且,最後全部都是不起訴處分。事實上,還有更多案件是發布通緝,數量無法計算。我再仔細看這560件不起訴處分書,有超過三分之二都有和解。我才驚覺,這個組織長期利用地檢署的「資源」,幫他們「尋車」、「尋人」。一旦,跑路的司機被檢方傳喚或通緝到案,在偵查庭看到當鋪老大,當然嚇得允諾還錢,而且簽下和解。甚至有的在步出地檢署,直接在門外再被痛毆一次!

    各位會想,檢察官也太顢頇了,怎麼會沒有發覺?可是,偏偏就是沒辦法發覺,因為地檢署案件太多,詐欺案件更是最多,這560件是分散在3年間、由幾百位檢察官輪分承辦,早就在幾十萬件刑案中稀釋掉了。又因為是假性財產詐欺,通常都是不起訴,所以也不會特別引起注意。就這樣,地檢署竟然在不知不覺之間,淪為犯罪組織的尋車公司,甚至變成幫助恐嚇司機的打手。

    我當時突然想到,以前去驗屍時,偶爾驗過計程車司機因為欠地下錢莊而在車內燒炭自殺。為此,我花了三個晚上,把這560位司機一個一個名字輸入相驗屍體查詢系統,發現其中有17人已經死亡。我便再去函調這17件卷宗,竟然發現其中有7人確實是因為欠他們高利貸自殺,有的自殺時當票就在身邊,有的遺書寫了欠錢被勒索毆打的痛苦,更多是直接在他們家計程車裡燒炭身亡。我跟警方都非常憤怒,監控半年多後全面收網,搜索了當鋪及車行共28個地點,當晚逮捕27位嫌犯,聲押8位獲准。現場也救出了被集中管理的10幾位司機。其中有一個老先生,都六十多歲了,一直哭,說他沒辦法回家,每天都要開車,回來都要全繳出來,身上永遠只有一百多元,永遠還不完。

    起訴前,我回頭去看這560位「被告」的詐欺案件,又發現告訴人永遠是那3位,告訴狀也都是固定例稿。他們3人來地檢署開庭如家常便飯,等檢察官抓到被告以後,也是固定他們3個來。決定起訴時,我們除了起訴組織犯罪、傷害、恐嚇、偽造文書等罪以外,也直接起訴了「誣告罪」。因為,他們明明知道這些假性財產詐欺案件,已經收到這麼多不起訴處分,仍然重複來告。這不是誣告,甚麼才是誣告?後來,他們都遭到法院重判,法院也認為誣告罪成立,而且以一案一罪一罰重判。雖然是遲來的正義,可那560位司機和被逼死的7位亡者,早就已經被濫訴誤用的刑事告訴給壓死。

    我的職業生涯中,遇過太多濫訴案件。看臉書留言不爽就告「誹謗」、管委會在電梯貼催繳通知就告違反「個資」、親人不奉養就告「遺棄」,罄竹難書。濫訴會排擠真正需要求助的資源,會拖累重要案件的時效。被濫訴的「被告」都抱著恐懼不安,甚至悲憤痛恨的情緒來地檢署應訊,更可恨的是「告訴人」還經常不來!這些都是民怨!

    檢察官對於濫訴雖然可以簽結,但是因為外界經常抨擊檢方簽結合法性,現在檢察機關為保障「告訴人」的「告訴權」和「再議權」,通令只要「告訴人」有明確指出「被告」和「告訴事實」時,就應該以正式不起訴處分結案,因此也就必須請「被告」來地檢署說明案情了。即便檢察官和「被告」都很無奈,但是「告訴人」就是要這麼做!只因為:一切免費,而且划算!

    德國刑事訴訟法是具有明確訴訟成本觀念的。在德國,許多無關公共利益的輕微案件,並非由檢察官介入偵辦,而是規定須走自訴程序,而且自訴以後,若被告獲判無罪,法院得裁定命自訴人(原告)負擔一定的訴訟費用。因此,在德國鮮少發生像台灣這樣誇張的濫訴情況,檢警和法院也才可以集中處理真正重要的刑案。我國濫訴普遍,且非公益的純私益案類太多,已到非改不可地步。我們不應再縱容濫訴,對於不必要刑事處罰的輕微行為,索性除罪化,改為民事不法求償(原告須墊付訴訟費用),或者對於非關公共利益的微罪案件,學德國改採附訴訟費用為前提的自訴程序,且在我國更維持強制律師代理之要求。

    我們應該從合理使用政府資源及人民訴訟權優先的角度,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否則僅僅將大量微罪案件往前挪移給警察結案作為解決提議,只不過把檢察機關的痛苦與負荷施加到基層警察身上,國家總體案件數量毫無減少。我誠摯呼籲,徹底從國家刑案總量進行管制,才是根本解決之道。

    *作者為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

    #微罪案件 #司法資源浪費 #檢察官過勞

articles

  • 林達/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昨天司改國是會議竟然通過,事實審法庭以後要開直播,這令我驚愕不已!法庭開直播的目的,是為了監督法官開庭態度,希望法官態度和善,這個本意是好的。原理很簡單,當我們走進超商時,看到貼紙寫「有鏡頭,請微笑」,通常就不會偷東西了。但是現實上,卻沒有人會因此真的微笑。因為,鏡頭不會讓人開心,只有恐懼。

    多年以來,法庭早就已經安裝了鏡頭,不少法官因為態度惡劣遭到申訴糾正,現在法官大都知道不要發脾氣以免被錄下。恫嚇效果已經存在,再加開直播,也沒有辦法提升效益了。除非,有功能可讓網民當場以衝破一定按讚數量停止法庭審理,這當然不合理。至於那些在鏡頭下仍然暴怒的法官,情緒管理有障礙,加開直播也無法阻止他的暴走。

    更何況,依照第四組作出的決議,特別標明直播的是政治矚目、高度憲政爭議、重大黑金、選舉、食安、環保等類案件,這類案件現在開庭時,觀眾席經常坐滿記者,辯護律師群一大堆,眾目睽睽之下本來就沒有法官會暴怒,加開直播又能阻止甚麼。簡單說,開直播是一個立意良善的制度,但是操作起來必定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試問,未來誰想開直播?有動機的人會想開直播。有人想煽動民粹,有人想譁眾取寵,有人想參選搏版面,有人想公審打落水狗。看看現在臉書開直播,愈來愈多誇張行徑,人性黑暗面被出名的誘惑給無限放大。或許,鄭捷案,檢察官想開直播。郭瑤琪案,辯護律師團想開直播。媽媽嘴命案,謝依涵想開直播。薄熙來案,共產黨想開直播。

    但是,換我自己被告,拜託不要開直播。一個不想開直播的被告,被架上這樣一個直播舞台,就算說一千次無罪推定,全天下人都坐沙發椅吃爆米花看好戲,他的辯詞也會被無限放大,甚至成為隔天新聞取笑的標題。甚至,有的被告本想透過直播來訴諸輿論,澄清冤屈,結果變成提油救火,徹底搞砸,類似事件在網路或娛樂圈已經發生過太多血淋淋的教訓。

    即便,我們正進行中的司改國是會議,籌委會都知道不能開直播,當初林峯正委員是說「要讓委員專心開會」,其實我們都知道他說得含蓄,大家都希望會議理性討論,因為開直播可能讓委員發言出現脫序,這樣的顧慮是有道理的,更何況,司改國是會議沒有涉及刑事個案,沒有個人隱私。連司改籌委會召集開會都知道要謹慎,都反對開直播,分組會議竟然決議通過法庭要開直播。這不是待人以嚴,律己以寬嗎?我相信,第四組表決時,長期鼓吹政府資訊公開的Opendata計畫負責人張維志委員,應該也是基於個人隱私的理由,才會艱難的投下反對票。

    我的理念是,大法官會議應該開直播,最高法院開庭應該開直播,因為涉及法律辯論,涉及價值討論,不涉及個人隱私,開直播就算譁眾取寵也無傷大雅,至少可以讓真理愈辯愈明,且有助於法律知識的普及。但是,事實審法庭開直播,不能達到監督法官的效果,反而會賠上被告名譽,更助長動機不良之人的行徑,甚至可能造成許多偏差法律見解的流傳,最後讓司法大案淪為鬧劇。

    如果我們願意冷靜理性評估這個政策,將心比心的把自己當成被告,而且是一個拙於言詞,不擅於操控媒體的被告,法庭開直播對我可能是一場徹底滅頂的災難,我誠摯希望這個制度不要輕率實施。

    #法庭直播

articles

  • 林達/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警察微罪結案權是一個微妙的權力,意謂著基層警察就可以對嫌犯進行起訴,或者給予不起訴,也意謂著可以選擇逮捕移送,或者任其自由離開。雖說微罪好像不嚴重,但每一個市民會遇到的卻大多是微罪。微罪雖輕,但攸關個人前科紀錄,影響生涯極大,此事絕不輕微,不可等閒視之。

    賦予警察微罪結案權的原因,在於截堵龐大的微罪案件進入地檢,同時提升警察的偵查主體地位。以我身為檢察官能減輕案件負荷的本位主義,以及長期辦案與警察互動的友好關係,我本應無條件支持賦予警察微罪結案權。但站在國家整體角度我暫持保留意見,只有當刑事警察系統能免除外界不當干預的條件時,我才敢於大力支持。

    若觀察警察在社會權力地位,或許可以把美國和台灣當成兩個極端光譜。美國州郡警察權力極大,執法極其強悍,且幾無天敵,檢察官亦無力與其抗衡。但伴隨的是,美國州郡警察濫權、貪污、包庇、偽證的情況也飽受抨擊。由於美國州郡檢察官是公訴人角色,只能被動接受警方餵食的證據資料,更讓美國警方濫權情況難以制衡。在此情況下,美國州郡警察擁有微罪結案權,更惡化了濫權的情況。

    反觀我國,警察權力擺盪到另一個極端萎縮的光譜,酒駕拒測、臨檢不停、民代施壓、胡亂報案、大量申訴,都讓基層警察難以執法。微罪結案權將迫使基層警察直接面對極端艱鉅的執法環境。

    以往,即便查獲立委、民代酒駕,一切依法行事,逮捕移送檢方便無責任,關說壓力都由檢方抵擋,倘若結案權到手,恐怕反成燙手山芋。何況,警察人事經常難以擺脫縣市首長與各級民代的影響,再加上警界升遷文化與上級長官指令,都讓刑警在擁有微罪結案權的同時,衍生更多爭議。誰會關說警方?誰能逼警方就範?當然是上位者,有權有勢的人。倘若,有個大官對女職員「運用權勢猥褻」,卻逼警方以「性騷擾」微罪處理,警方怎麼辦?

    貿然施行此制,受害的將是基層警察和相對貧困的弱勢,甚至葬送整個警界與司法的威信。因此,我才謹慎地認為,只有當刑警體系能具備不受權貴干預的條件下,方有推行此制的基礎。

    反而實務上,直接擴大警方「不予解送」人犯的範圍,是最有效的措施。現行法規定,法定刑一年以下徒刑的輕罪現行犯,檢察官可以批准不予解送地檢署,但其適用範圍過於狹窄。

    以筆者所在北檢為例,內勤值日解送人犯以吸毒、酒駕、超商竊盜最多,幾乎佔據八成。在24小時的法定時限壓力下,刑警偵查隊在深夜仍拚命趕工,檢察官亦不斷催促加速。但以吸毒犯為例,無論坦承或否認施用都不重要,一切都要等一個月後的驗尿報告,當日解送地檢署根本毫無實益,只有讓警方疲於奔命。影響所及,更壓縮值日檢察官當天處理重案、向法院聲請羈押的時間,也正是這個僵化的制度,造就了法院能否隔日再開審理羈押庭、法警人力不足的下游問題,若能修法將此範圍放寬,例如改為法定刑三年以下,或者一定金額以下的竊盜微罪,都可經檢察官批准不予解送,這將大幅減輕警察負擔,比賦予警察微罪結案權更有實益。

    今天司法體系大量案件的工作負擔問題,不可能靠賦予警方微罪結案權來解決。因為國家總體案量不變,把微罪從檢方往前挪移給警方,恐怕未蒙其利先受其害。司改應該勇敢將若干非關公共利益的微罪除罪化,或者轉為自訴程序,降低國家總體案量,並且務實的放寬警方免予解送現行犯的範圍。至於提升警方偵查主體地位,更重要的是如何提升警方尊嚴與執法公權力,應該從緊急強制處分權、拒絕酒測、拒捕罪等實質修法加以落實,才是務實而有效之道。

    #國家保防工作法 #轉型正義

articles

  • 林達/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我檢察官生涯中最嫻熟的一直是緝毒,曾協助北檢建置可比對情資的毒品資料庫,也承辦過製毒、走私、大盤與中小盤毒販案件。三年緝毒工作後,轉往執行科負責發監,這個階段我發現吸毒人口佔了入監的最大宗。好奇心驅使之下,在接下來的一年,我訪談了將近120名各類吸毒人口,訪談他們的生活背景、吸毒原因和毒品市場,試圖找出戒毒的辦法。隨著訪談人數的增加,逐漸發現這個領域和我原本的認知有很大的差距,最後甚至顛覆了我的觀念,懲戒式的強力緝毒如果沒有搭配修復式的戒毒,只會讓毒品更加擴散,陷入我們已經看到的高再犯率與惡性循環。

    要務實的解決毒品問題,應該將毒品分為供給市場與需求市場。緝毒是為了斬斷供給市場,戒毒則是為了降低需求市場,兩者不可偏廢。但我國只注重緝毒,且重兵集結於查緝大盤,政策也傾向查緝大盤,破獲大盤有緝毒獎金,破大案者可獲選緝毒英雄,記功嘉獎更容易,新聞畫面有大批毒品更吸睛,這些都是一種鼓勵的誘因。但是三十年下來,毒品不僅沒有減少,反而更加氾濫,可見政策需要檢討。單以市場價格來說,偶爾破獲大盤並沒有讓價格明顯上升,就算發生波動也很快回穩,而且毒品種類太多很容易替代。事實上,需求永遠都在,大盤偶爾被沒收是預期損失,早已被毒販給內化為交易成本。

    禁止象牙交易,我們會說「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道理很簡單。可是,如果政府想要禁絕魚翅,不思減少民眾吃魚翅的習慣,坐視餐廳和宴席大啖魚翅,卻一味派海巡去抓漁民走私,抓到以後在碼頭上,把大批魚翅擺開供記者拍照,這樣的做法能有甚麼效果呢?殺頭的生意有人做,抓了一個漁民還有千千萬萬個漁民。正確的作法,當然應該是降低消費需求市場。

    降低消費需求市場,除了基本的反毒教育以外,實務上有兩條路徑,第一條是加強查緝小盤,破壞最底層的直接交易關係,並且讓剛萌芽的吸毒者受到威嚇而減少施用。近五年來,檢方建置毒品資料庫就是這種策略開始出線,但因為缺乏配套,導致成效不彰。例如,警方對於查緝中小盤的績效功獎相對少,檢方也因案件小、案量多而難以積極,再加上聲請監聽困難等障礙,都阻礙了這個策略的落實。最嚴重的是,小盤與施用者抓太多,監獄爆滿,更讓檢察官因此卻步。

    其實最重要的是另一條路徑,對現存吸毒者輔導戒毒。吸毒者猶如社會的癌細胞,都是因為體質環境惡化,才讓細胞從健康轉為惡性。癌細胞當然要殺,一味殺有時反而擴散更快,應該想辦法讓體質恢復,癌細胞活不下去,甚至轉化回健康細胞。我曾訪談過很多海洛因毒犯,他們會吸毒經常是一種悲慘境況下的結果。把人關進監獄暫時隔離毒品,並沒有解決悲慘境況,出獄後更慘只能繼續選擇毒品。

    我認為,現階段理想模式是《刑法》保安處分的戒癮治療,在《刑法》後盾下轉介治療,如拒絕配合則轉往戒治所,嚴重者才進入監獄。目前檢方緩起訴戒癮治療就是這個模式,但是由於衛福部、法務部事權切割,中央與地方聯繫失調,各縣市政府毒防中心也難以發揮實際效用,戒毒工作經常淪為報表統計。最嚴重的是,行政院投入戒毒資源嚴重不足,所有關愛都放在緝毒上。

    三十年來的毒品戰爭,成效顯然有限。這並不是我們做錯甚麼,包括我在內也非常認真投入,問題是我們只做了緝毒這一半,少做了戒毒那一半。毒品政策攸關司法效能與矯正資源,我衷心期盼本次司改國是會議能把目光引到修復式的戒癮治療上,長遠的解決毒品問題。

    #毒品

林宏松

backgrounds

  • 檢察官

articles

  • 林宏松/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因租房糾紛暴紅的張淑晶,已然成為二房東的代表。她與司法改革有什麼關係?她被檢察官偵辦時,提告人數超過百人,案件超過40多件,若筆者未主動偵辦,遭提告的人數及案件數恐怕不只於此,姑且將其提告案件型態稱之為「張淑晶現象」。此現象普遍存在,而成為地檢署案件的大宗,已足壓垮檢察官,成為嚴重問題,卻未為此次司改所重視。

    張女幾乎都是到地檢署申告,地檢署旋即分案由檢察官處理。為了解事實經過,通常會傳喚當事人到庭說明,張女讓檢察官啟動偵查的成本,幾乎只有來地檢署的交通費用,讓被告收到傳票,就已達到向房客索賠的目的。最後結果雖然不起訴,但房客早已承受官司壓力及負擔出庭的費用。案件負荷超量削弱檢察官主動偵辦能量。

    地檢署分案為同一被告分由同一檢察官偵辦,張女對不同房客提告,案件分由不同檢察官承辦。一來因案件散在不同檢察官手上,難以統合張女所告案件而看出問題;二來檢察官案件負擔過重,能把分到的案件處理好就萬幸了,遑論「主動」深入調查提告背後可能犯罪手法。

    以筆者任職的新北地檢署為例,檢察官每月新收案件8、90件,加上未結140至150件,每月要處理超過200件,還有值班勤務(人犯處理及相驗),已是工作超時的檢察工了。

    司改會議即將召開,沒有正視張淑晶現象造成的問題,沒有解決檢察官工作負荷超量的問題,一味要「不吃草的馬兒跑得快又好」的司法改革,只會讓檢察官變成過勞的檢察工,而「張淑晶們」仍舊會一再出現,這應非國人期待的司法改革。

    #濫訴 #檢察官過勞

articles

  • 林宏松/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95年4月間,在汐止發生了一件駭人聽聞的母女三屍命案,原本認為是自殺意外,但發生後一年多,接辦的檢察官從將近300件卷宗內聞到了一股香味而重啟調查,在檢警合力下,經過10個月偵查順利破案,查出兇手叫張鶴齡,用乙醚迷昏妻女三人,再掩飾成瓦斯中毒意外死亡,過程還直播給外遇對象聽。

    在接辦近300件未結及新分案件的情形下,檢察官可能因案件太多,反正案發也已一年多,繼續放著。也可能只發個函給轄區警方,要求繼續調查,應付應付。但接辦的檢察官鍥而不捨,指揮警方組成專案小組,窮盡一切途徑調查,終能水落石出,還死者與家屬公道。能順利破案的關鍵,最重要的不是什麼高超的偵查技巧或科學技術,所憑藉的,是對工作的熱情、良心與責任感。

    「當呼吸化為空氣」(取自書名《當呼吸化為空氣》,作者保羅.卡拉尼提)代表生命的結束。如果熱情是「檢察官」的生命,「當熱情化為無情」就是檢察官生命的結束。

    司改會議已召開,代表名單與分組過程紛紛擾擾,黑箱作業質疑不斷。如果是特定團體假改革之名,行「圍毆」檢察官之實,遂行報復式的司法改革,爭位得利。只是讓檢察官的熱情化為無情,熱血變為冷血,走向檢察官生命的盡頭。

    檢察官已出現逃亡潮,士氣嚴重低落。前述命案如果是在此內(案件負荷超量)外(司改)交迫時刻下接辦,當承辦檢察官的熱情化為無情,會不會選擇將案件放回冰冷的鐵櫃,三屍命案的真相將隨著檢察官生命的結束而石沈大海?

林俊杰

backgrounds

  • 檢察官

articles

  • 林俊杰/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打開這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網頁,議題範圍遍及偵查、審判、矯正、被害人保護等相關領域,包含面向之廣,可謂前所未有,與其說是司法改革,倒不如稱為刑事司法政策之總檢討來得貼切。

    審檢辯學各界近期已針對司法體制、人員養成、職權調整、職務待遇等各項子議題,紛紛提出各種精闢見解與展望。但透過這些制度面向之修正,就可讓司法改革產生立竿見影之效?若未能找到司改問題癥結所在,再多之改革都將淪為自我感覺良好,徒勞無功。

    此次司改諸多議題早就討論多年並無新意,但可以預見的是不論如何改革,人民還是不會滿意。在法治國之基本原則下,個案處理流程一定是調查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審級救濟,但證據應如何調查?應調查到什麼程度?證據如何評價?事實如何認定?法條如何適用?審級見解差異如何解決?每個環節都有相當大之裁量空間,連承辦檢察官或法官就個案之見解往往都南轅北轍,又豈能奢望一般普羅大眾或輿論對同一個案抱持相同看法。

    法律制度設計之目的,是要透過法制規範來處理已發生個案之法律責任問題,而非要處理個案之所有問題,若將法律層面以外之問題如道德責任、政治責任或社會觀感等面向,也強加諸在司法制度中一併解決,恐將成為司法體系不能承受之重,甚至使其背上不公不義之黑鍋。

    身為檢察官,最怕聽到當事人說「要真相」,所謂的真相到底是誰說了算?是你說了算?還是我說了算?就司法機關立場而言,本須憑靠證據認定事實,不可憑空臆測論斷事實或依憑輿論風向辦案,可是當事人或家屬一旦發現查證結果與其期望結果不同,司法不公、人權已死等口號就會成為他們訴諸媒體企圖翻案之籌碼,加上輿論各界斷章取義推波助瀾,再詳實之結案報告仍難敵輿論撻伐聲浪,終將演變為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之對立僵局。

    正因為法律制度無法完全還原個案之絕對真相,僅能竭力拼湊趨近於絕對真相之法律真相,全民應先有此認知,再據此評斷個案。

    以近日張靜律師投書指控部分司法官收賄為例,倘若其真能指名道姓供檢調追查,試問高舉司改大旗之學者專家們,此類案件究應如何偵查才叫嚴謹確實滴水不漏?如何審判才叫明察秋毫勿枉勿縱?在此誠摯呼籲諸位委員們能撥冗賜教,提供卓見指點迷津,以免辜負全民對諸位之深切期許。

    年金改革殷鑑不遠,一例一休餘波未息,此次司改浪潮會引起多大海嘯無法預料。吾人並不反對司法改革,但吾人堅信改革應在既有基礎上,採取符合國情需要且具有可行性之方案,循序漸進逐項改革。一昧移花接木國外法制,恐難在水土不服之環境下開花結果。我國司法體質只適合小針美容微整形,若硬要進行顏面重建等大手術,後果恐將徹底毀容。

    在此殷殷期盼司改能為國家帶來嶄新面貌,但切莫成為下一個爛尾難收之大巨蛋!

    #人民誤解司法

林孟皇

backgrounds

  • 法官

articles

  • 我自二○一一年發表《總統應領導司法改革》一文以來,陸續為文倡議司改不是法律人的家務事,而應有非法律人的參與決定。唯有如此,才能讓這個身陷紊亂五權憲政體制、院部之爭、學派之爭、法曹之爭、利益之爭的司法困局,有個終局解決的機會。雖然我從不主張大拜拜式的司改會議,但只要與會者秉持「理性、獨立、寬容」參與討論,相信我們還是能夠在這個折衷式、帶有審議民主色彩的國是會議,獲致豐碩的成果。

    二月二十二日我參與第三分組第一次會議,本小組的主軸為「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然而,在討論過程中,本小組為了議事規則(諸如表決票數、主席可否參與表決)、應否大幅刪減議題、前兩個議題(檢察官的法律定位、檢察體系的組織檢討)應列為報告案還是討論案等事宜,花了兩個多小時,法律人爭執不休,以致始終未決,完全不符合「高效率」,更奢談審議民主。以上種種,由於這次國是會議強調透明、參與,全部會議過程都已經錄影放在總統府網頁上,看倌們可自行上網點閱。

    俗話說:「外行人看熱鬧,內行人看門道。」在說明爭議前,我先引用一段自己預先擬定,卻因議事狀況不佳而未發表於發言單的一段話:「我一向期許自己成為公共知識份子,奉行的是誠實面對案件、面對當事人、面對問題,因此,在參與這場盛會的一開始,我必須直率地指出對這次委員會籌組過程的些許遺憾。據說,檢察體系非常不希望我成為第三組的委員,就在二月十三日開完最後一次籌備會議的當晚,邱部長還打電話給許院長,說檢察官們對於我被安排在第三組,感到非常地不安。」

    上面這段話完全應驗本小組第一次會議的議事冗長、法律人爭執不斷,因為這即將踏觸、挑戰檢察體系的禁地─檢察官的法律定位、檢察體系的組織檢討。為什麼某些檢察官想要排擠我,因為我始終思考著一件事:我們從清末民初以來,將檢察官定位為「預審法官」的法制,早就該檢討了。至於法務部官員為何在會議上表示:「檢察官們對於要討論檢察官定位問題,感到非常憂慮不安?」因為這勢必翻轉所謂檢察官的「司法官」屬性,他們擔心薪資、退養金、職務獨立性失去保障。

    然而,當檢察官定位不明時,就會產生檢察官限制人民自由(如對人民限制出境)時,竟不須法院事前審查;或對於僅是單純去協助瞭解案情的證人或利害關係人,卻高高在上對民眾開所謂「偵查庭」的現象。而對照日本或他國法制,我國配置在高檢署的檢察官員額比例過高,犯罪偵查壓力全部在員額不足的地檢署檢察官身上;而且最富辦案經驗、曾擔任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的優秀檢察官人力,竟在壯年即到高檢署「養老」,明顯是人力資源的浪費;何況,因主任檢察官、高檢署檢察官地位尊崇、勞役少、工作壓力輕所產生的人事升遷圖(檢察官↓主任檢察官↓高檢署檢察官↓檢察長),更會產生類似太陽花學運時聲押魏揚等仰承上意、扭曲法律理性辦案的現象,這樣的檢察組織難道不該檢討?

    其實,為檢察官正名不是權謀,而是深根法治文化。這次檢察官票選司改國是會議委員第一名的吳巡龍檢察官早已表明:「我並不擔心檢察官會喪失司法屬性,我認為台灣社會已深刻瞭解檢察權非常重要,不可能修法使檢察官完全成為上命下從的行政人員。」然而,檢察體系特定人士在這次司改會議卻是「綁人」、「綁議題」,這也是筆者在該發言單表示:「要開誠布公、集思廣益;不要分化對立、權謀詭辯」、「要探尋真理、尋求良善制度;不要捍衛立場、固守僵化體制」,希望與小組委員們共勉的原因所在。

    本次會議既然以非法律人過半的方式進行,本期望委員們在獲得充分資訊,經過深思熟慮,與不同意見進行理性對話,進而尋求最大共識,以解決司法的沉痾。然而,有人在會議一開始即倡議大幅刪減議題,只留環保案件的偵查與訴訟等一、二個議案討論,其餘讓行政部門得以在最後一次會議才提出報告案,俾以蒙混過關。環保案件重不重要?當然重要,但如果不去討論更具普遍性的法官、檢察官人事任用、遷調、監督等重要制度議題,如何防杜執法者的濫權?如何汰除不適任人員?

    至於法務部為何獨鍾特定學者擔任委員?台灣社會迷信學者的客觀中立,殊不知學者間的學派之爭,可一點也不輸派閥政治。尤其台灣是個法律繼受國家,留學背景之爭是個看不見的司改問題。當政府部門與未必是一秉至公的學者們合縱連橫鼓吹下,決定仿效他們留學國家的法制時,這些學者可據此掌握話語權、巡迴為執法人員上課,更重要的是背後龐大的收益(國家考試命題決定教科書市場)。問題是,這樣的法制真的較適合我國的國情?今日台灣法律人的素質、職業倫理備受社會詬病,負責人才培育的法學教授們可曾有自省之心?

    一場司改國是會議,暴露出台灣司法問題的種種─本位之爭。只是,台灣司法是人民的司法,不是特定職業的禁臠;我們該有自己的台灣法系,不該是他國的法律殖民地。由於民眾對司法公信力不彰發出怒吼,因而促發了這次的司法國是會議。身為公民的您們,就該持續關注、參與,勇於發聲,讓坐在會場上的委員們真心為台灣司法把脈,尋找出各個良善、具體可行的制度。

    一場司改國是會議,暴露出台灣司法問題的種種─本位之爭。只是,台灣司法是人民的司法,不是特定職業的禁臠;我們該有自己的台灣法系,不該是他國的法律殖民地。(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會議程序

林青弘

backgrounds

  • 其他

articles

  • 林青弘/自由作家

    台灣高等法院錢建榮法官在1月23日接受媒體採訪,問及退養金、所得替代率之看法,錢法官認同現行法所定98%所得替代率可以適當比例調整,但是無法接受全數刪除退養金。錢法官甚至大膽預言,只要年改新法大幅刪減法官的退休給付,勢必帶動退休潮,多數優秀有戰力的法官甚至會早早退場。

    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審判獨立是法官職務的核心價值,也是法官存在,絕對且唯一的正當與必要。《憲法》雖然保障法官終身職,但是法官個人意願超越《憲法》的終身職保障,否則法官將如同皇帝,不得辭職、留職、退休。

    《憲法》上的終身職保障,目的在於維護審判之超然、獨立、公正,法官如果辭職、退休,不再有審判職務之執行,則無涉於審判獨立,其退休給付要如何修訂,當然無關審判獨立,不影響司法獨立。

    司法公信力低落,人民卻不能要求法官退回已領取的薪資、福利等待遇。審判獨立與司法公信,像是天秤上的兩端,互相衡平,也互相制裁。標榜審判獨立,卻不能昭顯司法公信,有權威而無信賴,人民疏離司法,法官被視為社會異類。強調司法公信,卻昧於審判獨立,人多勢眾者為「公論」,司法淪為霸凌工具,有錢、有權、有勢者專享司法權。

    如果多給法官薪水待遇,可以提升司法公信、維護審判獨立,基於司法為民,全民當然樂見贊成。若是司法公信低落,審判獨立猶如初一、十五的月亮會有情勢改變,多給法官一塊錢,也是浪費公帑,糟蹋人民的血汗錢。

    年改新法不能把法官、檢察官完全剔除不理,當退休、在職的司法官要爭取退休給付的權益時,我們要請教法官、檢察官,司法公信力值得多少退休金?

    既然已經退休,不再執行職務,哪來高薪養廉,有何司法獨立?在職時,若不在乎司法公信力,只在乎個人威信,若有公權力濫用,官官相護、門派掩飾,更有甚者,司法淪為政治鷹犬,司法公信力還能剩多少?

    年改方案可以給予司法官選擇機會,不想續留者,儘早退休出場,退休給付終究要改革,方法不能只限定於退養金。新法上路,若將「朝三暮三」改成「朝四暮二」,這塊餅雖然未縮小也未做大,但是提高在職待遇、降低退休給付,薪資優遇更加合理分配,除能鼓舞在職司法官戮力從公,職業疲乏者亦可以適時退場。

    養老不同於養廉、養望,混為一談只是模糊焦點,法官與檢察官總不能落人口實,徒留「在職愛勢」、「退休貪財」的誤解罵名。素養高、自律強的司法官們,請當年金改革的領頭羊,為民表率,留下典範。

    你對新聞是否不吐不快?《蘋果日報》新闢《即時論壇》,歡迎讀者投稿,對新聞時事表達意見。

    來稿請寄onlineopinions@appledaily.com.tw,文長以500字為度,一經錄用,將發布在蘋果日報即時新聞區,唯不付稿酬。請勿一稿兩投,本報有刪改權,當天未見報,請另行處理,不另退件或通知。

    #司法官退休金

articles

  • 林青弘/自由作家

    黨產會由專業律師顧立雄擔任主委,迄今績效欠佳,與法院的論戰勝負,尤需努力。

    行政法院體系,向來尊重行政處分,要在行政訴訟上打贏政府機關,實在困難。由林志玲、林若亞抗稅官司敗訴定讞,最後由大法官釋憲救濟,可見一斑。

    然而,國民黨近來數件訴請停止行政處分的裁定,大多敗訴都是黨產會,令人油然升起質疑,到底是黨產會不專業、不合法,還是行政法院現出原形,效忠國民黨?國民黨大老許水德的名言「法院是國民黨開的」、「法院也是執政黨的」,裊繞於腦中,不能停止。

    如果法院是執政黨的,換黨執政,是否意味法院換人所有?普通法院有民事、刑事等,另外還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這些法院的「老闆」,難道換人做,輪到民進黨開法院?以黨產會追討黨產的行政處分被裁定停止執行來說,行政法院確實不是民進黨開的。許水德的法院名言,似乎不能適用於民進黨身上。

    法院是否公平、公正,不是法官三言兩語說了算數。自己的判決自己人說公正,未必經得起社會輿論檢視,而且容易招來官官相護的非議,致使恐龍法官之說,成為怒斥法官的免責共識與公用語言。

    因司法不公無信,指責法官為恐龍、檢察官為烏龍,若以妨害公務或妨害名譽而定罪,這一定是司法無厘頭,民主憲政的大笑話。經不起批評與監督的法官、檢察官,有何能力獲得人民信賴而理性執行公權力?

    若不是人民同意國家體制授權賦予司法官有偵審職權,這些人難道國考及格、書類審查合格,即能掌握人民的生殺大權,專制司法訴訟所有權益?法院判決不是複製、貼上而已,沒有服眾的論理說明,一切堅信司法官我說了算數,司法不是為民,司法只是害民。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預定6月召開全國大會,屆時將由蔡總統親自主持。人民不滿司法效率,由來已久。雖然個案救濟不是司改國是會議目的,但是司改成果可以救濟未來即將受害的千萬個案。

    排除票選代表以外,官方指定司改小組成員若是冠蓋雲集,這些被指定的「頭人們」,是不是為了追求個人名聲經歷,想要爭得更上層樓的踏板而來?他們的初衷動心是為了司改大業,還是官官相護的代理人?

    司法為民或司法害民,僅在一念之差。法院是誰開的,決定司法為民或害民。改革無須改到飽,讓人民有利感受的改革,才是成功的改革。

    你對新聞是否不吐不快?本報特闢《即時論壇》,歡迎讀者投稿,對新聞時事表達意見。來稿請寄onlineopinions@appledaily.com.tw,文長以500字為度,一經錄用,將發布在《蘋果日報》即時新聞區,唯不付稿酬。請勿一稿兩投,本報有刪改權,當天未見報,請另行處理,不另退件或通知。

    #司法公正 #會議程序

articles

  • 林青弘/自由作家

    法務部邱太三部長在昨(16)日舉行記者會,公布「檢察體系自我改革」三大方向為「提高起訴門檻」、「組成人民檢察審查會」、「強化檢察官個案評鑑」。

    如果這是理論與實務兼備的改革方向,邱部長的天才想法,很傻很天真,只是盡情紙上作文,完全不切中要害。

    關於「提高起訴門檻」部分,除了貪瀆類罪名定罪率不及6成,其他刑案定罪率至少在9成以上,起訴門檻本質上不能量化評判,提高起訴門檻怎會是提高定罪率的有效對策?「足信被告應受有罪判決者」的修法芻議,實在是脫褲子放屁,也把檢察官與法官角色互相混淆搞亂。

    判決是法官職權,不是檢察官職權,怎能以法官角度來限定檢察官職權行使?這不是恢復舊時的糾問惡制嗎?審檢對於大水庫理論、宋朝公使錢、實質影響力、言論自由與免責認定等法律見解歧異,才是影響定罪率的關鍵主因。

    證據若不合法,法院一定駁斥不採,物證不會改變,證人證詞若有翻供,檢察官如何應對,如何反駁與論證?

    偵訊技巧若使用不當,經檢察官「提示」後,是否涉及誘導證人結證?偵查過程是否要SOP,不允許檢察官隨興演出?從證據推論到犯罪事實的認定,如何確保法院形成有罪心證?

    空言提高起訴門檻,檢察官更害怕擔負起訴責任,「逆選擇」的法律經濟機制運作後,檢察官只會力求自保,偏好不起訴處分,無異增加犯罪者規避刑罰的漏洞。

    至於沒有告訴人的刑案,怎能期待透過人民檢察審查會的機制來建議再行偵查或另以律師起訴?沒有告訴人,誰來委任律師起訴?律師費若由政府買單,是不是變相圖利?律師沒有調查權,如此改革,豈不是矛盾荒謬?

    再議制度不檢討,二審檢察長處分書沒有承辦檢察官副署負責,審查過程沒有合議,承辦檢察官掌握駁回或發回之關鍵決定。確定案件的書類不公開,如何公論檢察官的專業素質?

    爭議案件只重證據新不新,不論法理疏忽,原檢察官不附理由的偵查認定,如何說服訴訟關係人?聲請交付審判制度沒有實質效益,同樣都要強制委任律師,檢察官不起訴之後,為何不許人民委任律師交付自訴?

    再者,外部民間人士加入檢察官評鑑真有用處?警察犯錯,重則成為新聞焦點、媒體奚落,檢察官犯錯,官官相護、文過飾非。沒有科學化注重「客訴」處理,再多評鑑都是浪費。

    檢察體系一方面要顧全司法威信,一方面又要外部力量協助內部檢討與監督,兩者互有牴觸而不能兼顧,衝突已久,欠缺衡平機制。現行制式調查、自己的組員自己查、複製貼上就結案等慣性惡習,撐不起外部力量加入評鑑團隊的獨立客觀作用。

    邱部長很天才,端出這樣的改革菜單,未免輕率不完備,說服不了內行人,也無法切中弊病加以革除。奉勸部長大人,人民不願意成為司改祭典的豬頭。

    你對新聞是否不吐不快?本報特闢《即時論壇》,歡迎讀者投稿,對新聞時事表達意見。來稿請寄onlineopinions@appledaily.com.tw,文長以500字為度,一經錄用,將發布在《蘋果日報》即時新聞區,唯不付稿酬。請勿一稿兩投,本報有刪改權,當天未見報,請另行處理,不另退件或通知。

    #起訴門檻

articles

  • 林青弘/自由作家

    《蘋果日報》刊載了台北地檢署江文君檢察官的投書,她以

    「一顆白饅頭的冤案」

    (下簡稱江文),論述「無益偵查」浪費司法資源。

    江檢察官也曾經在2016年6月23日投書《蘋果日報》,文章主題為

    「性侵害定罪率低 也是濫訴嗎」

    ,同樣都是討論不起訴處分,前文以「無益偵查」貶抑數落,後文卻認定這是提高起訴門檻、檢察官已經盡力偵查。為何同樣是不起訴處分,價值認定卻有天差地別?

    江文值得深入研討者在於:

    一、濫訴沒有客觀標準:

    民眾提告若是不起訴處分,江文認定這是濫訴、浪費司法資源,因為「案件無法起訴,不能制裁什麼人,對社會治安更無幫助」。如此推論,假定提告案件都應該足信有提起公訴可能,否則提告後不能起訴,對社會治安毫無幫助。

    試問,檢察官起訴後,法院判決無罪定讞,也是不能制裁任何人,依據江文的道理,豈不是「無益起訴」?「無益偵查」比起「無益起訴」,後者要歷經一、二、三審公開審判,甚至要承受媒體輿論壓力,對人權聲譽的傷害,豈不是更大?

    民眾濫訴原因縱多,但是檢察官身為國家法治守門人,也應自省起訴後之無罪狀況。更何況,不起訴就等於濫訴或無益偵查?判決無罪就等於濫訴或無益起訴?問題是不是在於法律見解歧異,證據解讀各有不同?

    二、小案、大案輕重一定不同:

    檢察官會重視的刑案,一者檢察長指分,二者社會矚目案件,三者長官交代,除此之外,其他輪分案件一律排隊掛號,慢慢等著結案。15元的饅頭案沒有提起公訴,自然沒有人被冤枉判刑,冤案之說只是虛構假造。

    民眾誤解法律而提告,只要檢察官當庭說清楚講明白,要嘛撤告結案,或者由檢察官依法報准簽結,司法資源不是浪費,只是運作不經濟。小案不可能耗費不當比例的資源偵辦,不是每件刑案都歷經所有法律程序。「浪費」之說若可以成立,更加助長有權、有勢、有錢的人,才能得到檢察官的關愛。

    一群人吸毒開趴歡樂,北檢投入很多資源詳查案情,縱然可以懲罰這幾位毒蟲,但是對於社會治安又有多少幫助?一堆吸毒、酒駕,如果光靠檢察官起訴就足夠,天下早已太平,社會治安早就穩穩當當。

    有人可以不計較15元,但是有人要以司法解決15元紛爭,依憲依法哪來錯誤?民主法治社會,民眾遇有紛爭不能自行解決時,難道求助司法,還要遭受檢察官數落?檢察官不是律師,不以營利考量,司法資源是否濫用,把關者在於檢察官,不是告訴人或被告想要怎樣就怎樣。

    三、忽略檢察官就是偵查主體:

    近來多篇文章由法官、檢察官甚至法警,投書指控工作負擔過勞,台灣已是血汗司法。法院部分,一審簡易庭確實案件負擔沉重,尤其民事案件部分,非常明顯。檢察體系部分,因為案件沒有以受損金額或犯罪情節區分案件輕重與相對應的處理流程,所以同一位檢察官,手上案件有每日新案(流量)和既有未結舊案(存量),流量每工作日增加,存量若沒有適度減少,每個月底結算,案件只會愈積愈多。

    實務上,檢察官可以依法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偵辦案件,適度可以緩解手上既有舊案,也可以藉此審查案情,斷定案件需要投入多少偵查成本。無論小案或大案,偵查進度與偵辦成本,控制權都在檢察官手上,不是告訴人或被告可以約束檢察官。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後,貼上「無益偵查」這種汙名標籤,似乎疏漏了《刑事訴訟法》第2條「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之規定。

    換言之,檢察官不是以起訴被告為職責目的,因為檢察官對於有利及不利被告的情形都應一律注意。犯罪嫌疑不大甚至沒有犯罪之被告,不影響他人權益,也不影響社會治安,得到不起訴處分只是剛剛好,江文怎麼會認定不起訴處分對於社會治安無幫助,就把不起訴處分貼上「無益偵查」的標籤?

    法律人論理要正道,正、反面檢視必須經得起考驗,不要單向成立,逆向反思後,結果漏洞百出。資訊不對稱普遍存在於司法範疇,為了提昇司法公信力、實現公平正義,民眾提告前請多想想,檢察官處分前,也請多想想。

    #濫訴 #討論方法

articles

  • 林青弘/自由作家

    勞工權益是否進步,要看勞動條件如何規範。同理,檢察官、法官行使公權力、執行職務時,他們的權益如何保障,或者是如何有效執行公權力,要問工作條件如何改善。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投書《聯合報》,論述了「血汗檢察官該向誰申訴」。

    法務部執掌檢察行政工作的指導與監督,面對檢察官要求改善工作條件,當然要由法務部帶頭改革。現行法拘束下,台灣高檢署更有領頭羊的義務,修訂行政規章,藉此提供檢察官更多良好的工作條件,勢在必行。

    節制訴訟案件方法很多,全面強制委任律師,只會提高訴訟成本,若無全面配套措施,社會觀感當然認定這是法律人自我圖利,律師賺錢、司法官省事,只有人民要付出更多金錢成本。

    法治教育、為民服務中心的訴訟諮詢,可讓民眾增加訴訟知識,甚至思考訴訟以外更有效率的紛爭解決機制。

    司法官的案件工作量負擔沉重,減少訴訟案件分案到手承辦,比起強制委任律師,更符合比例原則,也可以改善工作條件。

    長期解決之道,還是增加特考錄取人數二倍以上,藉由養成訓練和工作適性評估汰弱留強,再分配比現制多些的新進司法官,才能紓解案件數量。案件數量少的地檢署,也應考量縮編員額,挪移至業務量較多的其他地檢署。

    資深檢察官若已不偵辦案件,可考量負責分案工作,在案件受理後(櫃檯收件、到署申告案等),負責審查案情,逕自決定是否先發交司法警察(官)先行詢問,無須案件受理後一律輪分檢察官。

    尚有內勤、外勤輪值的檢察官,適逢輪值當日,應該考量減分或停分案件。尤以當日內勤檢察官有限時,需要處理現行犯移送是否具保、羈押等事項,工作程序與處理時間需有較多彈性,執勤當日若仍要依據平常輪分案件量承辦新案,工作負擔勢必過大。

    行政事務處理上,若能落實分層決行,甚至法律授予檢察事務官、書記官准否特定事務,亦可適當減輕檢察官處理行政事務的負擔。

    法務部打算增加一審檢察機關的主任檢察官任用員額,以小組辦案增加團隊經驗交流與減少見解歧異,是可行政策。除了滿足檢察官職涯發展的升官需求,也可以學習法院系統的現行作法,多增加二審與一審的交流機會,利用二審歷練儲備一審主任檢察官人選。

    檢察官是《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當事人,業與被告平等,不應該繼續高坐檯上,偵查庭配置應該修正改善,在保護檢察官安全原則上,適當調整現有偵查庭的設施安排。

    至於辦理本刑最重三年以下的刑案,偵訊若能以二次開庭即確認是否起訴,應可增進訴訟經濟,減少不必要的積案與虛耗拖延。

    偵訊技巧若能科學化建置與推行,避免檢察官訊問被告、告訴人時,急於涵攝事實與犯罪構成要件,而致使民眾不能配合偵訊或誤解檢察官不公正,可以適當減少民眾申訴與抱怨。

    民眾樂見司法官的工作條件獲得改善,畢竟過勞不能認真仔細辦案,司法官獲得更好的工作條件,也是司法為民的基石。

    #檢察官過勞

articles

  • 林青弘/自由作家

    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張靜,同時也是司改國是會議第四組委員,他

    有司法官、律師的實務經驗,也曾在學術界授課講學,符合專業法律

    人的普遍認定。

    張理事長日前在《上報》投書《

    陪審制是台灣司法界除屎的良方

    》,

    文章中指出「以我在司法界、律師界超過36年的資歷與經驗,今天

    法官或檢察官還會收錢的大概在5%至10%之間,也許再多一些,

    也許再少一些。」等語,引起司法院、法務部發出新聞稿加以痛斥。

    如果法官、檢察官收錢的比率在5%至10%之間,司改之前,應該

    先整頓官箴,嚴打貪瀆。這種主觀數據,只能反映張理事長個人的經

    驗與觀察,不能成為客觀合理事實。

    張理事長於上開文章除了點出貪污司法官以外,也指出尚有恐龍司法

    官、打手司法官、偏執預斷司法官、不負責任司法官、

    不守時司法官及態度不佳司法官等六大「司法病態」。

    人民打官司會遇上何種「病態」司法官,這是運氣問題,也是司法界

    不能迴避而又真實的醜陋現象。林若亞因為錢建榮法官聲請釋憲而抗

    稅成功,錢法官謙稱這是運氣好,遇到相同爭執的林志玲,顯然欠缺

    如此幸運。

    司法公信力與公正性,若只能依賴運氣好壞,企圖遇上好法官或檢察

    官,才能滿足公平與公正,這是司法悲哀,也是國家恥辱。

    陪審制是否需要《憲法》明文?應該一併討論法官(含檢察官)

    是否要明文終身職之保障,更要分流法官與檢察官,不容劣質司法官

    躲在司法獨立的盾牌背後,繼續怠惰職務,危害司法形象。

    公務人員沒有終身職保障,難道一定行政不獨立、故意偏頗?警調人

    員沒有終身職保障,難道會調查不獨立,刻意栽贓陷害?司法獨立性

    的確保,為何與終身職保障掛鉤?前檢察總長黃世銘享有任期保障,

    亦有司法官終身職的優渥退休禮遇,為何還是洩密犯罪?夜奔馬英九

    總統官邸報告刑事偵辦情形,這是司法獨立?

    法律人有職業特性,或許也可戲稱為「執業」通病。堅持確信自己的

    見解,優先於真理的悍衛。真理尚未自證,為了見解歧異就可以眾說

    紛紜,吵成一團而無所適從。

    非法律人雖然成為司改國是會議的過半組成,但是小組會議以至於未

    來結論大會,若仍由法律人主導意見方向,由法律人扮演決議的關鍵

    影響者,非法律人搞不清楚狀況,不能深入針砭,

    最終還是法律人改革(鬥爭)法律人。

    庶民期望不能連結國是會議結論,最後還是可預見且令人沮喪的無可

    奈何。

    #司法官貪汙

articles

  • 公平正義不是司法官壟斷司法的正當理由,公平正義也不是論斤秤兩的豬肉,如果可以買賣,那就不是公平正義。

    張靜律師一篇投書引來司法院、法務部、法官協會與檢察官協會共同痛斥。法官協會更加公開要求張靜3日內向偵查機關告發所謂的受賄法官,「否則我們將強烈要求總統將您由分組委員名單剔除。」

    延伸閱讀:陪審制是台灣司法界除屎的良方

    報載檢察官協會也表達嚴正抗議,表示張靜為讓外界支持陪審制度,竟在毫無證據或客觀事實的情形下,以「揣摩上意的法官、檢察官」、「偏執預斷的司法官」等等嚴重詆毀司法官之言論,意圖譁眾取寵,嚴重打擊法官、檢察官形象及士氣。

    桃園地院法官孫健智則在臉書發動連署,表示「我可以容忍任何的批評,唯一不能也不該容忍的,就是拿我的操守來開玩笑。」

    全體法官或檢察官,對於張靜律師的文章,是否反應皆相同?以法官協會、檢察官協會發出抗議聲明,容有司法官追殺小律師的沉重肅殺氛圍。張文並未指名道姓,尚有法官對號入座,這是捍衛自己聲譽而搞出訴外裁判、亂入而莫名氣憤?還是炒作新聞題材,要把張靜趕出司法界?

    當年魏文帝曹丕嫉妒其弟曹植的才幹與聲譽,命令曹植要在七步內成詩,不然就要對他施加嚴刑大法。曹植腦筋急轉彎,順應皇帝淫威,立即開口朗詩:「煮豆持作羹,漉菽(音同鹿叔)以為汁。萁(音同其)在釜下然,豆在釜中泣。本自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曹丕聽聞之後,立馬感到羞恥不好意思,放過雞毛當令箭,不再追殺曹植。

    看看張靜律師,只不過投書發表見解與想法,單純的言論自由表達,表達內容也沒有指名道姓,沒有指責特定法官或檢察官收錢辦事,只是論述他對司法界長年惡習的觀察經驗,以及發表陪審制對司改的重要性,為何司法院、法務部、法官協會、檢察官協會,要急跳腳、對號入座而自取其辱?難道張靜律師猶如當年的曹植,司法官猶如當年的皇帝曹丕,司法官是不是集體追殺張靜?

    司法案件若要行賄與收賄,當然不是買賣豬肉那樣容易。誰會在超商買賣毒品,誰會在警察局前試槍、買賣軍火?張靜所提的5%或10%,每個人心中都有主觀的數據,或高或低,大家各有想法。爭執數據真實性,顯然畫錯重點。

    司法官可以群起抗議,但是社會大眾要反問司法官,能不能勇敢與負責任地向社會大眾以身家性命充當保證,貪污率等於0?

    以後會不會有故意查不出貪污案件或是查到貪污案件判決無罪?井天博還有那位色色的檢察官,有哪一件司法官貪瀆、犯罪違紀案件是專案查獲?案外案查緝、不經意查悉,已是慣例、潛規則。

    張靜律師投書目的不是為了摧毀司法公信力與損壞司法形象,因為他努力推廣陪審制,這一點共識,法協與檢協都在公開聲明業已認同。如果台灣司法制度毫無救濟可能或必要,張律大可避居鄉野不再過問世事。司法無公信力,豈能影響他的日常生活起居?司法縱有冤案、錯殺錯放,關他屁事?

    張靜律師不是當庭直指庭上司法官收錢貪瀆,不構成侮辱公務員之罪,也不是侮辱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更無誹謗特定司法官的惡意。縱有數據指稱司法官貪污,如此意見評論伴隨推廣陪審制而生,真的不能見容於高素質、高收入、高權力的法官、檢察官們?換成升斗小民如此批評司法官,恐怕早已當成現行犯逮捕,喊冤也來不及了。

    如果司法改革容不下「奇異」與「歧異」,無論法律人或非法律人,有誰敢講出真心話?法協、檢協指控司改國是會議黑箱作業,當局有要求3日內舉報告發,否則要革除法協、檢協的法人組織嗎?同是法律人,何必「萁在釜下然,豆在釜中泣。本自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一場司法官集體大追殺,實在讓人民看見笑話。希望人民大笑時,可別有司法官跳出來,高喊我要辦你妨害公務,侮辱司法官。

    ※作者為自由作家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

    一起加入Line好友(ID:@upmedia),或點網址https://line.me/ti/p/%40zsq4746x。

    #司法官貪汙

articles

  • 林青弘/自由作家

    法務部參事陳瑞仁,也是司改國是會議委員,在《上報》投書,發表「精緻偵查救司法」的高見。

    文中列舉三項方案,企圖改善檢察官過勞情形,也想要提高檢察官的偵辦效益。針對「微罪」案件,陳參事比較認同援引德國制度,增設「副檢察官」專責偵辦「微罪」案件。

    站在非法律人的立場而言,刑事案件若在訴訟提告時,需要付出類如民事案件的裁判費,請問檢察官,將來被告起訴而且判決有罪,易科罰金或繳交罰金,是不是改由被害人或告訴人收受,而不是繳給國庫?

    如果被告判決有期徒刑,坐牢與教化的費用,難道要由被害人繳費負擔?一旦被告判決死刑,槍決被告之後,是不是由被害人家屬負擔喪葬費,還要負責死刑犯的靈骨塔位?

    刑事案件若是收取偵審費用,要如何計算?被砍一刀,提告若要收取1千元,被砍10刀,難道要先繳1萬元才能提告?

    以後到警察局洽公,會不會有「價目表」,問路100元、借用廁所200元,報案要收1000元?問筆錄遇到用餐時刻,是不是要負責警察的誤餐費?

    妨害名譽如果只能索取精神慰撫金的賠償,《刑法》的懲罰,豈不是多此一舉,直接民事起訴,何必制定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

    刑事訴訟為了發現事實、實現公平正義,收取偵審費用之後,是否把公平正義論斤秤兩賣,難道這是司改目的?

    當刑事訴訟案件都有相對應的訴訟費用要先繳交,試問,告訴人或被害人,能不能花錢挑選檢察官與法官?尤其在現行法之下,公訴優先於自訴,只要有錢就可聘請大律師,同理類推,檢察官偵辦刑案,難道價碼適當、國家做莊,有錢人也可以指定檢察官辦案,保證一定起訴?

    倘若為了減少訴訟案源、減輕檢察官承辦案件數量,刑事案件改採對價有償,也就是每件刑案都要繳交偵審費用,這是不是把公平正義當成商品買賣?甚至公開拍賣,價高者得標,這是不是變相行賄司法官?

    司法是獨占壟斷「事業」,除了國家經營、國家訂定訴訟規則,找不到第二個「業者」。不找中華郵政,可找OO宅急便,不用中華電信,可以換成OO電信。

    可是啊可是,不能同一案件在台北地檢署不起訴,換個地檢署提告就能起訴;也不是高雄地院判決無罪,換成台北地院判決就有罪。刑事訴訟不是民事訴訟,訴訟負擔費用,不可能因此轉變成對價有償。

    檢察官抱怨案件數量過多,蔡總統的姪子身為主任檢察官與司改國是會議委員,也為文發表工作辛苦談。解決工作負擔的方法,難道只能從節制訴訟、減少案件成案做起?

    工作流程科學化檢討、工作內容設計的企管運用、偵辦案件的流程管理與作業管理等等,是不是可以提供法務部更多進步想法?為了避免外界窺見檢察官工作內容不能說的秘密,是否因噎廢食,阻礙了過勞的外部解決機制與意見提供?

    不願合理配置檢察官人力,不願意管理與科學檢討工作,司法官繼續抱怨過勞,顯然不用腦袋解決問題。

    #微罪案件 #司法資源浪費

articles

  • 正義女神(Justitia)的形象,在西方社會習以作為公平正義的化身。女神被塑造形象,或有戴上眼罩而矇眼,或者兩眼炯炯目視眾人,但是總有手持長劍與天秤的搭配。依據力矩與槓桿原理,天秤兩端縱然等重,但是天秤是否公平或傾向一端,關鍵決定還是支點所在。

    司法公平、公正,才能取得人民信賴;司法要能公平、公正,取決天秤的支點是否不偏不倚就在兩端的中間。唯有司法獨立,才能確保支點相隔天秤兩端等距,不偏不倚就在兩端中間。

    社會大眾心有明鏡,當然要問司法實務運作上,支點是不是就在中間。

    台灣高等法院林孟皇法官針對檢察官定位,日前在《自由時報》發表《司法國是會議委員向人民報告》,論述檢察官的定位應為行政官。

    成功大學法律系李佳玟教授,在《上報》投書《從檢察官的憂慮談司改國是會議的意義》,針砭「檢察獨立」,強調「一個好的制度應該是不要求檢察官特別正直,而是即便個別檢察官不正直,也沒有辦法亂來。」等見解。

    欠缺外部監督與評論

    《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不公開,《法院組織法》63、64條賦予檢察一體、上命下從的權力關係,說白點,檢察長命令檢察官應該如何作為,是法所允許。雖然偵查庭有錄音、錄影,但是檢察官訊問過程即便結案確定後也不公開,不若法院判決上網公布,檢察官也有「法務布」,檢察獨立的事後評斷,欠缺外部監督與評論。

    《法院組織法》101至106條規範了合議制如何運作,只要不經言詞辯論,合議庭可能集體怠惰,承辦法官擬好裁定書,送呈審判長、陪席法官簽名,陪席法官若在當天不能簽名,甚至以職務代理人取而代之,合議庭成員臨時變更,亦可見諸於實務上的個案。至於職務代理人取代原合議庭組成,是否違反法官法定原則,有賴公評與公斷。

    法定評議過程為: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關於數額,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關於刑事,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以刑事評議為例,三位法官中,若兩位認定有罪、一位認定無罪,評議結果為有罪;甲法官裁量判刑2年,乙法官認為判刑1年6個月,丙法官則認定判刑1年3個月,評議之後,甲法官量刑意見併入乙法官意見,視為多數評議量刑1年6個月,所以判刑1年6個月。但是實務上,卻有審判長壟斷評議過程,判決結果深受審判長主導之影響。

    「政治力」的運作

    從上述評議過程,可見法官形成裁判之前,就是團體動態的政治過程。不可能每件個案,三位或五位法官所組成的合議庭,大家意見皆一致、從未有過齟齬,畢竟法官是人不是機器人,不可能從未見解歧異。

    當見解發生歧異時,如何形成裁判結果,當然是審判長影響法官,「政治力」運作的時候。此處所謂「政治力」,意思是影響力結合個人權力、聲譽、名望等等因素所發揮的綜效。

    審判獨立要問評議過程中,見解歧異是否獲得公平、公正的處理,依法這是審判長的職權。審判長如何運作評議過程、如何指揮評議歧見之解決,決定司法天秤的支點是不是在中間。

    至於獨任審理,形式上當然獨立,只是一位法官就決定當事人的重大權益,省卻法院業務負擔,在當事人權益和法院業務負擔之間,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事後只能依賴審級救濟。

    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於2016年進行民調,高達83.2%民眾不相信法官處理案件是公平公正。司法院去年委外民調,曾到過法院參與訴訟且有開庭經驗的民眾中,仍有42.5%不滿意「法官審判的公信力」,曾經到過法院的民眾,也有34.0%不滿意「法院人員的清廉度」。

    司法官容不下異議批評

    張靜律師提出5%至10%司法官會收錢,這是主觀機率,也就是「觀察者對一事件的相信程度(degree of belief ),來定義機率,此即主觀的觀點(subjective point of view),或說對機率的主觀解釋。」

    如果張靜律師提出個人主觀機率,尚被司法官、法務部圍剿群毆,同理參見司法院委外民調、中正大學民調,揭露不信任司法公正、不滿意司法清廉的統計數據,要不要這些被調查者舉證、提供名單?以自己的主觀經驗,評論或回答不滿意或不信任司法,難道錯了嗎?有達到可惡嫌棄之確信,必須「驅之別院」,辭卸司改委員來謝罪道歉?

    司法官容不下異議批評,不能勇敢面對清廉質疑與司法信賴低落,要相信司法改革會成功,是不是好傻好天真?如同相信司法可以在檢察一體、評議深受審判長個人影響下還能司法獨立,這是不是同樣好傻好天真?

    ※作者為自由作家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

    一起加入Line好友(ID:@upmedia),或點網址https://line.me/ti/p/%40zsq4746x。

    #司法獨立

articles

  • 林青弘/自由作家

    依據法務部2016年6月出版「法務統計年報」,「檢察統計」項下的「表3-6:地方法院檢察署再議案件辦理情形」,茲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件數」為計算式之分子,「新收再議件數」為計算式之分母,計算「再議駁回率」之結果(按:上級檢察長駁回再議,表示認同檢察官的處分),自2011至2015年的統計數據分別為:

    緩起訴處分告訴人聲請再議部分:43.5%、15.1%、15.7%、27.7%、25.2%。

    緩起訴處分被告聲請再議部分:76.9%、80.8%、79.6%、79.7%、75.4%。

    緩起訴處分檢察官職權送再議部分:96.9%、99.1%、96.5%、98.5%、95.1%。

    不起訴處分告訴人聲請再議部分:57.9%、59.7%、59.3%、61.0%、59.6%。

    不起訴處分檢察官職權送再議部分:86.2%、84.7%、86.1%、85.5%、83.2%。

    所謂「聲請再議」,如同不服原審法院裁判而向上級法院提起抗告或上訴之審級救濟。不服第一審檢察官處分,依法可以救濟者,得聲請再議。至於檢察官職權送再議,那是法制上的再審查功能,藉由第二審即上級檢察長的複審,確認第一審檢察官處分沒有違背法令。講白話點,「再議」功能如同上訴、抗告。

    從上開統計結果,如果檢察官辦案都是同等品質、無個案差異,同樣都是職權送再議,緩起訴處分的駁回率至少都在95%以上,為何不起訴處分部分,駁回率皆在87%以下?兩者至少相差8%,足見檢察官辦案,品質不相等,案案有差異。

    再者,暫且不論告訴人聲請再議逾期或不合法的駁回案件,為何不起訴處分部分,告訴人得聲請再議時,駁回率僅在6成上下?是否代表檢察官對於告訴人提告案件部分,偵辦品質明顯遜色於職權送再議的案件?有沒有一種想像,檢察官對於告訴人提告案件,偵辦比較不用心,不願意消耗精力與資源?

    倘若檢察官已有刻板印象、職業習慣,把手上案件凡是告訴人提告者,或多或少以異樣眼光視為濫訴亂告的劣等案件,而與其他承辦案件差異對待,這樣的實務處理態度,要怪民眾法律素養差,還是要怪檢察官辦案有歧視差異的偏心、偏見?

    《上報》日前刊載《

    社評:砍了張靜 不會讓司法更好

    》,提及「司法界對張靜說法的集體防衛心態,其實是一面鏡子,鏡子裡照到的是司法菁英與台灣社會的鴻溝。」等語,對照上開統計數據的鐵證,似乎也證明檢察官對於案件來源(告訴人提告或是檢警調主動查辦),也存在集體防衛心態。

    對於個案之間,明顯差別對待,表露歧視心態,司法菁英如檢察官,對待普羅民眾之訴訟案件,相比檢警調自動偵辦案件來說,若有明顯差異心,辦案品質不均等,司法如何期待獲得人民信賴?

    #檢察官辦案標準

articles

  • 生病要看醫生,看醫生之前,能夠自我療癒就順其自然,原因主要有二,一怕麻煩,再來還是討厭麻煩。選擇小診所,擔心醫師不厲害,不能一次治癒。若要大醫院找名醫,掛號要等,到院後還是要等,等到病情加重,才會認輸,乖乖找醫生診治。

    法院不同醫院,不能強忍或拖延等待,第一次接觸經驗,強烈關聯往後對於司法的感受與印象。

    遇到官司訴訟,民眾一般心理,常抱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除非當被告,不得不跑法院搞清楚狀況,要不然,醫院與法院,少去就是幸福平安。

    收到法院傳票,不管紅的、黑的、青的,鮮紅關防印在紙上,無論被告或告人,心中當然有相對應的壓力。尤其刑事案件,若是不知因何故、為何事而被告,難免心中忐忑,到了檢察署,還想著檢察官會不會抓人去關。

    電視新聞偏愛羈押、重金交保的大案件,以致於人民普遍想像,哪天換我去檢察署,尤其當被告時,是不是也會這樣嚴重。即便沒有大場面,聽說偵查不公開,關在偵查庭裡,檢察官會不會對我怎樣。

    根據2016年司法院「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報告」,成功訪問5265位民眾,加權後,只有1466位民眾到過法院,比例僅為27.8%。其中僅有282位在一年內去過法院(約佔5.4%),足見民眾拜訪法院經驗,顯然少之又少。

    在此現象下,84.1%民眾瞭解法官隸屬於司法院,但對於檢察官隸屬行政院,僅有24.2%民眾答對(62.5%民眾誤認檢察官隸屬於司法院)。足見檢察署名稱之前的「○○法院」,很容易誤導民眾,以為檢察官與法官都是司法院體系。

    上開調查結果也顯示民眾主要從電視、網際網路、報紙、親友(家人、朋友、熟人)獲得司法相關資訊。因此,電視報導不完整、網際網路謠言散布,很容易讓民眾對司法產生誤解甚至壞印象。要說「恐龍法官」是由媒體與鄉民共同創造,是有道理與必然。

    要對司法產生具體經驗與感受,法庭活動一定是必要又充分的條件。當檢察官問完年籍資料,又問是不是原住民的時候,有些民眾可能認為檢察官是不是歧視人,把自己當成次等公民。民事庭法官問起請求權的時候,沒有法律訓練的普羅大眾,說不定就直接回答「請求被告賠償」等等。

    民眾鴨子聽雷,要不然答非所問,法庭上的檢察官或法官,如果沒有耐心與好脾氣,恐怕霹靂啪啦念個不停。法庭活動若是不止一個案件,訊問也會疲累,一旦檢察官或法官忘記重開機,累積下來的脾氣與疲累,恐怕就在不經意之間,傷害了人民感情,損害了司法信賴。

    「速食心態」求快、求好,適用於找醫生看病,也可套用於法院經驗。一般民眾希望官司儘早確定,有結果可以放心、安心。檢察官、法官手上案件很多,每個案件若都要即到即辦甚至立刻有結果,恐怕全國司法官或是過勞暴斃,或是糾紛更多,人民對於司法更不滿意。

    死刑或數百萬以上的官司,若像看醫生一樣,問診後就開藥或醫治,開完庭就立刻知道判決結果,鐵定比大樂透開獎還刺激。這種刺激在實務上做不到,當事人未必有足夠強的心臟來應對。花費時間等待官司結果,雖然違反「速食心態」的人性原則,但是不得不配合。因為訴訟結果,最終要面對國家公權力的決定,本質就是嚴肅與謹慎。

    檢察官、法官與人民之間,除了法律專業不對等,對於事實的爭執與認定,也是資訊不對稱。法官與檢察官訊問案情,不可能回到過去,也不能當成人體監視器,所有事實細節不能浮現眼前與腦海。專業素養與事實認知不對等,法庭活動繞在這兩項資訊不對稱糾纏亂結,這是司法不完美的先天宿命。

    據聞包青天能夠下地府訊問被害死者,也能夢到過去事實發生狀況,這在司法領域裡,絕對是不可能的任務。想對法官或檢察官拼命說出自認的事實,但是坐在庭上的檢察官或法官,卻未必想要聆聽這些被認知為瑣碎、無關緊要的喋喋不休。

    人民對於司法官沒有同理心,不能理解專業運作與能力有限的現實競合。司法官對於人民也沒有同理心,本位為主的傳統養成,不僅違反人性而限於封閉、極度專注,也讓司法官長期浸淫於磁場不佳的工作氛圍,身心受到嚴重污染而忘記紓壓排毒。

    人民對於司法信賴,始於法庭活動,終於訴訟結果。司改若要觸及人民正面有感,解決兩項資訊不對稱,讓司法官的專業素養與人民認知事實之間搭起公平正義的橋樑,這就是司改令人感動的關鍵。

    ※作者為自由作家

    #第四組 #司法與人民脫節

articles

  • 林青弘/自由作家

    「裁判憲法審查制度」

    係對於最高法院的定讞判決,提供適用法條的違憲審查,俾便訴訟上的救濟,這是對於確定判決的「第四審」,不同於現行的非常上訴或再審。箇中牽涉大法官職權如何行使,也涉及最終救濟是否可以訴訟經濟。

    為了節制案件數量,最高法院定讞判決才能適用憲審。如果發回二審法院之裁判,允許一造得對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提起憲審,訴訟時程更加拉長,犧牲案件事實審的期程進行,對於檢辯或訴訟兩造未必有實體效益。除了以法條為憲審標的之外,提起此類救濟的適用條件,勢必限縮且特定。

    另為憲法審查之專業,強制委任律師提起憲審之救濟,勢在必行。錢建榮法官聲請釋憲的成功率不是百分百,更何況法律素養有限的市井小民,若要實施憲審制度,必然要強制委任律師。至於是否依使用者付費原則,徵收憲審費用,可請司法院針對行政、刑事、民事等訴訟一併研討。

    最高法院在定讞判決前,若能落實法律見解的言詞辯論,可使檢辯或兩造對於影響案情的重要法律見解,互相攻防與闡明意見。最高法院合議庭可居於公正客觀之立場,評審法律見解以何者為妥適,評判過程自已包含法條有無牴觸《憲法》之前置審查。

    只要最高法院合議庭認定適用法條明顯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即應開啟聲請釋憲之程序,職權裁定訴訟程序停止,俾便合議庭主動向司法院聲請釋憲。實務上,法院基於公正立場,常以保守心態面對法條牴觸《憲法》已有疑義時的處置,也就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為避免訴訟兩造對於法院主動聲請釋憲係有偏袒一造之誤解,合議庭或法官主動聲請釋憲之職權行使,趨於畫地自限而少採。

    裁判憲法審查制度,若有「暫停定讞判決執行」之效力,此一設計,恐使得最高法院的終審定位與功能,要被司法院架空與擱置。司法院等同於最高法院的太上法院,大法官如同太上法官,如此制度設計,恐怕擾亂現行法制。

    最高法院若要迴避大法官伸進黑手干預,技術上以發回二審法院更審,即能阻擾憲法審查制度適用。制度設計若是引起大法官、最高法院法官之間的職權傾軋,對於訴訟兩造鐵定不利,尤以爭議高、政治敏感案件,難期合理時程內定讞。

    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為了兼顧訴訟經濟與司法效益,不應是所有個案皆可適用的救濟管道,只能服務極少數又特別的個案。此一制度的推行,實質效益有限,充其量只是敷衍外行人,徒使民眾妄生釋憲救濟、暫停定讞效力的美夢與幻想。

    #第一組 #憲法訴願

林上祚

backgrounds

  • 其他

articles

  • 總統府成立司法改革委員會引發違憲爭議,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12日接受《風傳媒》專訪,針對總統府發言人黃重諺以德國等國家為例,強調司法改革是通案制度改革,與司法獨立無涉,蘇永欽說,其他國家沒有類似司法院這樣的憲政架構,就像大法官針對停建核四憲政爭議所做第520號解釋案,基本上也認定停建核四的最終決策權是行政院,總統只能透過政黨政治去運作的道理一樣,司法改革是司法院憲政職權,總統府不該大辣辣地成立「司法改革委員會」。

    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5月24日向蔡英文總統請辭,信中首先引述蔡總統就職演說,批評台灣司法不被人民信任,因此新政府將推動司法改革,「透過人民實際參與,讓社會力進來」,蘇永欽表示,他很高興蔡總統他抓住民意脈動,「強調司法必須回應人民的需求,不再只是法律人的司法。」

    蘇永欽說,對於蔡總統主張,「我們不要菁英式的改革」,他深有同感,然而,「憲法並沒有直接賦予總統改革司法的職權」,蘇永欽說,李登輝總統過去曾在競選期間,將司法改革作為政見,當時,他不滿意時任司法院長施啟揚在司改議題上態度,後來透過重新提名翁岳生擔任院長,由翁岳生推動司法改革,間接兌現其競選政見,「找一個理念相同的司法院長,是解決憲政僵局的唯一解決之道。」

    蘇永欽表示,前總統馬英九時代,在總統府下成立人權諮詢委員會,當時曾有人主張,人權諮詢委員會應為常設機構,並且賦予調查權,但馬總統認為這是違憲的,如今,蔡英文總統上台後,在總統府下設立許多改革委員會,包括年金改革、轉型正義與司法改革委員,但這些委員會多少都有逾越憲政分際的問題,但對憲政的扞格,沒有一個比司法改革委員會來得嚴重。

    「年金改革委員會,雖涉及公務人員銓敘等考試院職權,但很大一部分業務屬行政權範疇」,蘇永欽說,他雖然對年金改革委員會推動改革合憲性,有一些擔憂,但年改會對憲政的扞格,沒有像司法改革委員會這麼嚴重。

    蘇永欽引述大法官會議針對核四停建的憲政爭議,所做第520號解釋,核四停建的最終決策權是行政院,總統只能透過政黨政治去運作,在總統府大辣辣地設置司法改革委員會,明顯違反權責分立的憲政原則,「司改會通過的決議,對司法院推動改革有無約束力?」、「如果司法院院長對於其中一項改革決議不認同,他能否擋得下這項改革?」

    蘇永欽相信,他5月24日向蔡總統請辭,蔡總統一直到昨天才重新提名司法院正副院長,這段期間總統府司法改革委員會也尚未運作,顯示她個人也了解,司改會憲政定位的問題。

    蘇永欽強調,世界各國司法改革推動,很多都不是透過最高司法機關,舉例來說,日本「民間裁判員」制度,是由內閣法務大臣推動,推動過程徵詢最高裁判署,韓國推動司法改革,也不是韓國大法院,而是由類似最高裁判署的機構推動,決策者則是韓國大統領,韓國與日本的大法院都沒有法律提案權,相對之下,台灣的司法院有法律提案權,總統並無法律提案權,必須透過黨政運作間接推動,「這樣的設計世界少有,但是你不可以不管憲法。」

    對於民進黨立法院總召柯建銘形容,「總統是司法的守護者」,強調總統推動司改的合憲性,蘇永欽說,「類似這個名詞,不要再創造了!」

    #議事程序

articles

  • 蔡英文總統當選後宣示推動司法改革,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重要成員,包括執行長林峰正、立委顧立雄、尤美女等,陸續進入體制內,律師背景的司改會成員大舉佔據改革位置,林峰正甚至可望成為總統府司法改革委員會執行長,對此,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表示,司改會等草根性組織的出現,代表社會的進步,「政府的司法改革委員會,應該有民間NGO的聲音,但不該由他們主導。」

    前檢察官改革協會發言人陳瑞仁,曾以「民間司改會想死嗎?」為題在媒體投書,批評民間司改會重要成員,在綠營執政後陸續卡位進入體制的現象,批評民間司改會始終未處理「去政治化」問題。

    蘇永欽表示,民間司改會等草根性組織,關心社會議題,是台灣進步的現象,他曾在律師節大會上公開講過,先進國家公民運動者,願意犧牲時間投入理念,追求進步的理念,他們是社會的珍寶,但社會運動者最大困難是沒有資源,追求的理念又是少數支持理念,為了達到訴求,常常會「用一塊錢,做十塊錢的生意」,透過新聞累積能量。

    他說,這樣的做法無可厚非,也沒有不道德,但國家的制度必須了解運動本質,柴松林曾經說過,運動家講的話你只能聽一半,文明國家的機關制度,是要讓各種公民運動的聲音被呈現,給予他們最大的空間,但不是讓他們成為制度的一部份,否則運動家會把cause(運動目標)與大眾利益(common interest)混淆。

    蘇永欽說,律師公會跟很多公協會一樣,因為組織大部分時間,由願意犧牲個人時間參與的少數運動家參與,其結果就是少數人理想,替代所有人利益,很多法案在律師公會強力爭取下,讓立委屈服,立法通過後,多數律師才發現,立法結果將減少其訴訟機會,後來再尋求翻案,類似的案例屢見不鮮。

    蘇永欽說,組織理論在西方有很多討論,他佩服這些社會運動者,「但制度必須嚴守它的份際,才能形成公共利益,司改會很多主張是很前衛、進步的,但也跟80%利益是違反的(例如廢死),把運動道德化的話。」

    蘇永欽認為,司法院未來推動司法改革,必須釐清司法院、法務部等機關,與法扶、律師公會、司改會等運動團體之間合理的關係,「司改應該讓他們提出主張,但不應該讓他們主導。」

    #議事程序

林騰鷂

backgrounds

  • 律師

articles

  • #第二組 #憲法訴願

林瑋婷

backgrounds

  • 其他

articles

  • 2015年8月25日,時為總統參選人的蔡英文,發表了她的司法改革政策談話。她承諾在當選總統之後,一定會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以下簡稱「全國司改會議」),廣納民意並親自領導司法改革。

    2016年初,蔡英文順利當選,她是否會兌現召開「全國司改會議」的政策承諾?這是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簡稱民間司改會)持續關注的重點。

    類似場景曾經出現在90年代末期。那時民間司改會也持續要求李登輝總統,召開並親自主持全國司改會議。這個所謂的「全國司改會議」最後在1999年7月6日至8日間召開,雖非由李總統主持,但三天會議集結了125位院、部、審、檢、辯、學、中央民代、警界、民間團體等各界重要代表,作成32項司法改革議案的決議,留下兩本堪稱巨冊的會議紀錄。

    然而,如果你問現在的法律系學生,是否聽過全國司改會議,絕大多數學生都是搖搖頭。如果你問一些法律學者,你得到的回答可能是先點頭,再搖頭:「那只是一場大拜拜而已,沒什麼實質意義」。

    如果1999年的全國司改會議只是場大拜拜,為什麼2016年的今天還要再來一次?或是說,在2016年的現在,假使要再召開「全民司改會議」,作法上可以有怎麼的不同,而能更加有「實質意義」,讓司法變得更好?要釐清這點,我們得先回到90年代,了解那個時空背景下的全國司改會議,再回來看2016年民間司改會想推動的全國司改會議又是什麼。

    1990年代的台灣,政治制體上的威權逐漸消退,但是「黑金」(即黑道、金錢與政治的掛勾)興起,社會上有監督政府、盼望改革的氛圍。當時的司法十分不受人民信賴。

    1995年時任國民黨秘書長的許水德,隨口一句「法院是國民黨開的」,道盡政治人物將干預司法視為理所當然的時代背景。部分法官檢察官涉嫌利用權位來貪瀆,面對升斗小民時又顯得高高在上,處理訴訟傲慢而草率,無視社會弱勢者的苦難,甚至毫不在意地顯露出歧視與偏見。這些情況存在已久,但1990年代大眾媒體的興起,各種民間團體的發聲,讓問題更明顯地被暴露,而這都一再引發民眾反感。

    偏偏,官方的司法改革又是推拖牛步。1994年時任司法院院長的施啟揚召開了「司法改革委員會」,但除了開會,沒有太多具體表現,也沒有積極納入民間的聲音。一群改革派律師由於對官方進行司法改革感到失望,也認為改革運動必須從民間開始、由下而上,因此於1995年成立「民間司改會」。

    要怎麼促成大刀闊斧的司法改革,又能納入民間聲音?在當時,一種可能作法就是召開「國是會議」模式的司法改革會議。

    自1990年代起,「國是會議」被視為執政者廣納民意的重要機制。這種會議在不既有的政府體制,而是由執政者邀請各界人士,特別是民間、反對勢力這些難有參與既有政府決策者,一起來開數天的會議討論並作出決議。開完會後,會議決議的執行回歸原本的政府運作機制。

    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野白合學運代表促請時任總統的李登輝召開,最後導致動員勘亂終止以及國會定期改選決議的那場。換個角度說,「國是會議」是上位執政者在面對體制內反改革力量時,挾外力施壓以取得施政正當性的一種政治作為;而對於一向難以進入政府決策機制內的民間或反對勢力,這也是讓自己主張高度曝光,進入政府決策的政治機會。

    其實,民間司改會從1997年,就與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法官協會、台灣法學會,共同拜會總統李登輝,希望總統李登輝親自召開「全國司改會議」。後來會拖到1999年,一來是因為李登輝沒有打算親自召開,而責請司法院來主辦。二來是關於會議人選,官方和幾個民間團體遲遲沒有達成共識——而民間司改會等團體,就從促成會議轉為抵制會議。

    直到1999年李登輝任命翁岳生為新任司法院院長,才改變這樣的情形。翁岳生與法界的改革派較具有互信,提出的籌備會議參與人員,結構上民間過半,參與人員名單也較受改革派的認同。

    民間司改會雖然不再抵制,但卻猶豫是否參與這場會議。首先,全國司改會議的召開者仍是司法院,而非總統,民間改會擔心會議無法協調整體政府資源,並可能遭受反彈。此外,民間司改會也認為:需要有一個民間團體,在會場外集結民間監督制衡的力量,同時又不參與會議,以免淪為替會議結論背書而難以施壓。因此民間司改會內部開會決定,雖然個別成員可以用不同身分參與「全國司改會議」,但是民間司改會本身則不派代表參與會議。

    1999年6月7日,民間司改會與數個關心社會公平、弱勢族群的民間團體,共同恢復(註一)了「全民改革司法行動聯盟」。聯盟指出,從全國司改會議名單來看,法律人佔了八成以上,其餘一成為行政官僚,僅有一成非法律人是以所謂「社會賢達」的名義參與會議。一般民眾承受司法好壞的後果,但這場會議,並沒有以他們為主體——特別是弱勢。

    1999年7月8日全國司改會議落幕,三天的會議形成了一些重要的改革決議,例如:司法院審判機關化,以免司法行政對審判的干預;走向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也就是藉由將第一審建立為堅實的事實審,限縮二審及三審的上訴範圍,以避免人民累訟。這場會議未能納進更多弱勢民眾聲音,許多重要改革議案受法務部阻擋而未通過,固然十分可惜,但是就事論事,這些會議結論對於司法改革的推進,也十分重要。

    如同其他國是會議,全國司改會議只形成大方向的結論,結論的具體化與執行,仍回歸到既有政府體制內。但這產生了一個問題:官僚擬定出來的具體作法,可能又跟民間團體想的不同,導致民間團體又轉為抵制。

    就以金字塔型訴訟結構的推動為例:官方推出「限制上訴」法案,以減少上級審負擔;但民間團體認為堅實的事實審尚未建立,冒然限縮上訴,會造成案件誤判民眾卻上訴無門,因此極力抗議並阻擋修法。

    總而言之,1999年的全國司改會議,可以視為體制內外改革者的裡應外合,藉由社會力的集結與展現,賦予體制內改革者更強的正當性,對抗體制內反改革者,將改革議程納入政府體系的運作中。不過,實際上能進入會議的聲音仍有限,這個有限性來自於實體會議參與人數的限制、會議天數的限制,也來自於這個會議欠缺明確機制,去蒐集並回應會議外的改革聲音。

    2016年蔡英文當選總統,她明確提到要舉行全國司改會議。對民間團體來說,這是個高度曝光自身主張,影響政府決策的政治機會;但從過去經驗,這個政治機會的效果可能相當有限的。

    不過2016年的社會情境已經和1999年有些不同。2016年的現在,網路成了許多人生活的一部分。而網路訊息傳遞的迅速、可能範圍之大,也非任何單一個人或國家容易一手掌握。隨著網路發展,出現了一種新的公共參與形式:將公共議題相關的資訊盡可能地在網路上公開,以形成監督與改革的力量。

    隨著時代變遷,民間司改會也發生了轉變。近兩年,民間司改會納入一些資訊背景、非法律背景的成員,為民間司改會開啟了「開放資訊式」改革路線。相較於傳統的,著重於提出自身改革議程的倡議路線,開放資訊的路線,則更重視促成司法各方面的公開透明、政策的開放討論本身,而不預設政策討論的結果。

    2016年民間司改會想嘗試「舊瓶裝新酒」。希望藉由再一次的全國司改會議,將「開源審議」的作法帶入官方的司法決策之中」。「開源審議」的作法分成三個階段:一、蒐集各界意見,了解大家認為司法有怎樣的問題。二、召開專家會議,釐清這些問題的背後成因為何,有沒有結構性的問題需要改變。三、針對這些結構性問題,評估有哪些制度上的解方。如果有多個解決方案,那麼就多案並陳,評估優缺。

    這三階段過程必須盡可能公開透明,並且降低非法律專業者的參與門檻,也就是用字盡量易懂,並提供理解上必要的背景資訊。在整個過程中也要讓各界有表達不同意見的管道,若有不同意見就要盡量蒐集進來,列入討論並予以回應。

    若推動這種作法,就不會像過去官方邀請幾百個人開幾天會議,決定司法改革大方向。而是需要官方老老實實地蒐集各界意見,進行各種調查研究,與民間共同討論司改政策及其執行細節,並視需要開多次會議。重點也不再是投票表決,而是清楚呈現各種論點、確認是否存在尚未考慮的盲點。最後會議結論可能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力,而是藉由呈現說理,讓社會大眾進行監督與公評,由此形成政策決定的壓力。

    這個凝聚共識的模式,不同於過去全國司改會議的想像,也不為法界所熟悉,民間司改會為了推廣它,先架設了一個「全民司法改革運動」網站,蒐集各界對司法的意見,並盡量公開所有的意見處理、討論與回應。正是因為民間司改會重視公開透明,因此不採用司法院「意見信箱」(其處理與回應民眾意見的方式是個別而隱密)的作法,反而採用線上「討論區」形式,當中所有意見處理與回應都可受檢視,其他人也可以參與。

    這個模式本身讓人期待,但是民間司改會要去推動,還要克服一些困難。最主要的困難就在於,民間司改會過去被認為是倡議團體,有自己的立場和主張,和檢、院、官方沒有太多互信和合作,這其實不利於各界合作,更不符合「中立平台」的形象。民間司改會在試辦這個模式時,如果欠缺不同意見者的參與,討論很可能會過於偏頗。此外,民間司改會到底能否能放下既有的組織立場,來呈現不同意見,也是重要而困難的問題,特別當意見涉及反人權的主張之時。

    接下來,縱使這個模式受官方所採用,要良好運作,也有一些困難要克服。審議系統的良好運作,需要理想的溝通條件,例如大家真誠地希望彼此相互溝通理解,而不是利用各種話術角力。但是台灣法界與政治上的話語文化,總是少不了相互鬥爭或交易協商。如何從各種爾虞我詐的算計,轉為開誠佈公的討論,需要很多努力。

    再來,這個模式要能形成政策決定的壓力,也有賴於台灣公民社會對於司法議題持續的關心與參與。目前政府或立法院的政策或立法,都很看所謂的「民意風向」。然而那些因一時重大案件的發生而出現的「民意風向」,往往混雜著害怕、恐懼、憤怒的各式情感抒發。而這些政策要求往往對於既有的司法問題欠缺了解,提出來的要求,也不見得能解決自己心中擔心的問題。這種情形若是持續,恐怕這個新模式也難以發揮作用。

    最後,網路本身雖開啟了某些社會參與的可能,但也有某些門檻。因為習慣用網路來表達及討論的人,仍是相對少數、年輕的族群。特別是討論區如何使用──從註冊、找到自己有興趣的議題,到發言參與討論,每個步驟對於不熟悉網路討論的人來說,都是一道關卡。如何讓網路討論工具更友善,如何蒐集非網路世代的意見,並與網路討論串連整合,都是必須面對的課題。

    說了那麼多的困難,其實是希望大家正視並一起解決它們。司法政策不應由少數政治或司法菁英所把持,開源審議開啟了新的可能。它需要更多人的投入,才能真正讓司法變成全民的。你,願意一起來加入這場「全民司法改革運動」嗎?

    (林瑋婷,民間司改會執行秘書、台大社會學研究所碩士)

    註一:「全民改革司法行動聯盟」於1997年10月1日成立,原本是為了凝聚社會對於司法改革的聲音以對官方施壓,促成合乎民間期待的全國司改會議。聯盟於1997年10月19日舉行了「為司法復活而走」的遊行,後來一度沉寂,直到全國司改會議的開會期間,為了監督此會議才又恢復。

    #議事程序

articles

  • 2017年司法界的盛事,莫過於總統蔡英文主持的司法國是會議。其實在1999年也開過類似會議,叫做「全國司改會議」。然而那次會議中,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法務部及司法院的官員爭論不休,許多重大議題無法得出結論。

    18年後的今天,各界再度將意見送進會議,這次如何能避免重蹈覆轍?為了回答這個懸念,我們檢視了1999年全國司改會議的會議紀錄,試圖釐清當年討論觸礁的癥結。我們以當年爭論不休的「刑事訴訟是否改採卷證不併送」為例來分析:

    早前,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採取「職權調查主義」——法官在進入審判前,會先取得檢察官用以起訴被告的證據資料,並基於手上的卷證來指揮訴訟,也必須主動調查相關事證。檢察官雖然也負有舉證被告有罪之責,但是檢察官蒞庭往往流於形式,甚至未全程蒞庭;法庭上實際是由法官主導,以檢察官的偵查資料為基礎來調查證據及訊問被告。

    當年,有部分法官及民間司改團體認為,法官同時扮演審判者和犯罪追訴者的角色,難以保持中立,也難遵守「無罪推定原則」。因此他們認為刑事審判應該改採「當事人進行主義」──訴訟應由檢辯雙方攻防,而法官則僅扮演中立聽訟者的角色。正是在這樣的背景,才出現「卷證不併送」的倡議。

    「卷證不併送」意指:檢察官起訴被告後,先不將作為起訴證據的卷證移送法院,而是在審判過程中,隨著檢辯雙方攻防,逐一將證據資料提示給法庭。倡議者希望:一、使檢察官和法官權責分明——法官是中立聽訟者,檢察官則必須負起舉證說服法官的責任;二、防止法官因為在審前先閱讀檢方資料,而形成了被告有罪的預斷,影響法官判決的中立。

    從會議記錄中可以看到,正方雙方對於此議題流於立場之爭,卻沒辦法形成共識,是因為以下幾點問題:

    是否改採卷證不併送,有一系列的議題要討論。首先要確認:台灣在司法實務上,法官是否確實繼承犯罪追訴者立場,難以保持中立。有的話,這個問題有多普遍、多嚴重。其次,有哪些可能的改善方法,卷證不併送制是否為最佳選擇。第三,如果卷證不併送制是最佳選擇,那必須採取哪些配套。

    然而在會議中,主席並未依照前述邏輯次序,來安排與會者的發言與對焦討論。結果,大家先直接討論卷證不併送的優缺,之後才有人回頭質疑事實基礎,主張台灣法官沒有那麼不中立。至於配套措施的討論,則散在整個會議中。由於討論未聚焦,與會者經常一再重申類似主張,而主席未能就歧見作更細緻的處理。

    理想的作法,應該依循「事實釐清、政策優缺、配套措施」的邏輯順序逐一凝聚共識。若與會者並非都同意台灣法官難以保持中立,就要先處理這個歧見。確認這是必須解決的問題後,才需討論有哪些方案有助於解決法官中立性的問題,各方案的優缺為何。最後才處理配套怎麼做、怎麼落實。

    其次,在會議中也常出現正反雙方只提出主張,但沒有充分負起舉證責任的情形。例如正反雙方皆以「人民需求」來支持自己的主張,但這些人民指的是哪些人,如何證明有這些需求,並未進一步舉證。其中只有時任法務部常務次長的謝文定,明確以法務部收到的人民陳情案為立論基礎。謝文定說:

    我在法務部接到不少陳情案件,陳情案件中沒看過法官、檢察官共同欺負被告,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提案單位一直說不改就會造成這樣的情形,但我接受陳情中沒有這樣的情形,陳情案中最多的是法官沒有認真的幫我查,法官遲遲的不開庭,我主張的、聲請的,法官不幫我查,在判決書中也不交待。

    但一來,連謝文定都沒能進一步提供具體數據或陳情內容,供其他與會者檢證。二來,陳情案只是人民意見的表達,不能輕率等同於實際狀況。因此比較負責任的作法是:分類、整理人民陳情的內容,並附上法務部處理的結果,供與會者參考。

    此外,「卷證不併送」究竟是會讓法官更認真還是更不認真,正反雙方也不重視從事實舉證。正方主張,因為法官沒有事先看卷,在審判中會更認真聽訟以獲得資訊;反方主張,法官會因為手中無卷,覺得主動調查的責任不在自己身上而變得不認真。由於正方引進的卷證不併送制,其實仿自日本的刑事訴訟改革,因此正方大可引據日本相關研究資料。而如果反方認為日本的狀況不能直接套用來理解台灣,也要提出理由並舉證說明。必要的話,甚至可以舉行卷證不併送的模擬法庭,確認這個政策在台灣可能帶來哪些影響。

    會議中除了參與者輕忽自身的舉證責任,也沒有事證查核機制。這導致有人引用錯誤資訊,卻沒人發現的窘境。例如反方有人主張:

    美國哈佛大學法學教授弗得說:我國之當事人進行主義,因為法官太無聊,在審判時會睡覺。所以我發覺主張當事人進行主義、卷證不併送是希望不要檢察官睡覺,希望法官睡覺。

    從會議記錄中的上下文推知,這位弗得教授應曾受邀參與「德、日、美比較刑事訴訟制度研討會」。我查閱那次研討會的記錄,發現前說似乎源於美國華盛頓大學 Daniel Foote 教授這段發言:

    魏根德教授提到有些檢察官在法庭上睡著了或者是看小說,實在是很有趣,我在美國聽到有檢察官在法庭中閱讀一些與本案無關相關的資料,不過那都是在上訴審或者是很枯躁的審判過程,不僅是檢察官,即使是法官也會覺得很無聊。可是法官在審判庭中絕對是很保持很警覺、清醒的態度,我想魏根德教授所述的情形其實也會發生在美國。因為在美國的法律制度是採行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官不會事先去接觸到這些證據,所以很難想像有與現不一樣制度的情形(註一)。

    兩相對照,會發現反方根本完全扭曲了Foote教授的發言。Foote教授從頭到尾都沒有說,在當事人進行主義下,法官會因為太無聊而打瞌睡,甚至還強調法官在審判庭中絕對是很警覺、很清醒。可惜在開會當時,沒有該次研討會的記錄可供確認,也沒有人要求要確認研究會的記錄內容。

    正方在提倡卷證不併送制時,重視理念上推演為何此制度有助於防止預斷,但忽視相關的經驗研究。當時已有學者作過實驗,認為法官心證會受先看過之偵查資料的影響,但是正方並沒有引用。

    Bernd Schünemann 和 Wolfgang Bandilla 回顧了一個法官決策相關的實驗:該實驗以證據不明確的實際個案為材料,讓德國的職業法官擔任受測者作實驗,並基於法官「是否可事先閱讀偵查資料」以及「是否能主動訊問證人」分成四組,由此測試法官判有罪的比率。結果顯示,只要事先閱讀偵查資料,有罪率都是100%;沒有事先閱讀偵查資料,也不能訊問證人的那組定罪率為71%,而能主動訊問證人的那組定罪率為27%。此研究顯示,法官的心證確實會受事先閱讀的偵查資料之影響。但有趣的是,不同於正方的預期,法官分別扮演純粹聽訟者和可主動調查者的角色時,後者更容易維持無罪推定。

    這個實驗是小樣本、初探性研究;其固然不能直接套用來理解台灣審判實況,也欠缺對台灣「審判文化」的考察,但是仍有一定參考價值。特別是在當時,正反雙方各自高舉當事人進行主義及職權調查主義的大旗在爭論,而原本採職權調查主義的德國,已經在思考兩種主義下的各種要素如何拆分、混合,以最好地維持無罪推定。這種考察,沒辦法只透過法學上的原理來推演,必須透過各種經驗性的研究來了解。

    其實在1999年那次會議中,就有與會者發現會議中大家各說各話,而主張各方應「超越本位主義」。但如果看前述的討論,就會發現問題不僅是本位主義,更是欠缺讓討論能落實在事實基礎,並能聚焦處理歧見的方法。

    不幸的是,2017年的司法國是會議籌備會議中,至今看不出與會者對於「方法」的重要性有充分認識。在1999年的全國司改會議中,與會者不重視提供論據出處以供檢證、道聽塗說、無聚焦地亂吵一通。在2017年要有所不同,需要從吵成一團的司法改革,走向具有方法論的司法改革。

    具方法論的司法改革,在討論的安排上,應該要作到爭點整理、確認爭點的邏輯次序、確認主張的論據是否可靠、公開論據的相關資料給與會者或社會大眾。而在人員分工上,要有勝任的主持人作爭點整理、安排討論順序、提醒與會者提供主張論據;要鼓勵與會者負責任地提供論據的出處與相關資料;幕僚也應於會前及會後協助確認爭點、討論順序、向與會者索取論據相關資料,或者協助與會者取得討論所需的證據資料,以利會議順暢進行。這些方法看似不起眼,但涉及的是法界與台灣社會是否重視從認清事實為基礎來討論議題。

    長遠來看,這需要搭配公民教育及跨領域研究的發展。在公民教育中,需要讓大家熟悉論證以及事實與意見的區別;而在跨領域研究上,必須培養同時熟悉司法與行為科學或社會科學領域的人才,而司法界也要願意開放資料、參與研究(含受訪或參與實驗),並讓研究者容易進入田野。若是能落實以上建議,我國的司法改革才能更穩健。

    (林瑋婷,司改會執行秘書、台大社會所碩士)

    註一:參湯瑪斯‧魏根德等,<「德、日、美比較刑事訴訟制度研討會」專題演講暨座談紀錄(上)─德國模式刑事訴訟制度─以證據調查為中心>,《法學叢刊》,第45卷第1期(2000),頁31。原文照引,其中有錯字或不通順之處,不修改全部摘錄給大家參考。從前後文來看,Foote教授在這邊主要是講美國檢察官在某些情況下,也會覺得很無聊,但是否會打瞌睡或讀小說則沒提到。另外,前面發言的魏根德(Weigend)教授提到,德國法官都可以事先看卷,如果這位法官很有經驗,檢察官的角色就不是那麼重要,但如果法官不是很有經驗,則檢察官的角色就會很重要。而Foote教授則認為,因為美國的法官不會事先接觸到證據,因此檢察官的角色都是重要的。

    #議事程序

articles

  • 監所改革的重要問題是:監獄中的處遇到底對於受刑人復歸社會有沒有幫助?關於復歸社會的方案是否有效,雖然相關指標仍不夠充分,不過基本上可以透過「再犯率」來了解[1]。台灣沒有針對受刑人再犯率持續更新的研究,但目前結果偏向悲觀。這可以從2015年監獄新收的受刑人中,有77.5%是有前科記錄者間接推測[2]。關於監獄中的處遇如何支持受刑人復歸社會,要面對基本的問題—超收。長期以來,台灣監獄一直有超收的問題。截至2017年1月的最新統計資料顯示,桃園監獄是台灣超收最嚴重的監獄,超收率達46.6%。超收現象背後涉及的其實是資源不足的問題,以相同資源作為前提,在監受刑人的人數越多,每一個人能分配到的資源就越少。最明顯的數字其實可以看監獄教誨師人數與受刑人人數比。2015年監獄教誨師總人數為184人,但是監獄收容人人數則有57458人,一個教誨師大概要照顧312名收容人。因此改善超收問題,絕對是監所改革的第一步。在改善超收後,接下來就要整體性地調整監獄處遇的作法,並配置需要的資源。

    監獄超收如何改善?

    就監獄超收的問題,法務部部長邱太三提出二個解決方案,第一是後門假釋放寬,二是改建或擴增監獄。但其實更根本的問題是:送那麼多人到監獄真的好嗎?

    檢討入罪事項、最低刑度

    要解決監獄超收的問題,最先要檢討的是前門的「重刑化刑事政策」。某些行為的入罪化、提高最低刑度是不是真正有效的刑事政策?有沒有其他替代監禁的作法?考量到台灣的監獄有47.4%都是毒品犯,毒品政策的檢討有其必要。不過,這部分我們會在之後的專文介紹。

    加重刑度,能有效嚇阻犯罪嗎?威嚇理論主張,懲罰的嚴重性、確定性、即時性越高,就越具有嚇阻犯罪的效力。而從國外的研究顯示,刑度增加無法推論一定能嚇阻犯罪,但嚇阻力確實在某些條件下存在,特別是對那些與社區和家庭有較強連結者。另外,目前國外關於威嚇效果的研究仍有很大的不足,對於後果意識欠缺研究。在理論上,威嚇要發揮作用,需要行為人對於後果有所意識,要使行為人因為擔心不利的後果發生而不去犯罪。目前尚無研究可以了解意識對於行為的中介效果。但專家學者們目前在威嚇無法降低衝動犯罪,是有共識的。台灣常見發生社會問題就要求入罪、提高刑度、要求警察去抓,這些作法其實就是典型威嚇理論下的想法。可惜的是,台灣的刑事政策欠缺持續評估,沒有嚴謹的研究可以說明台灣重刑化刑事政策的威嚇效力到底如何。在欠缺證據支持下,台灣已花費大量的資源在威嚇上,而忽視了更可能有成效的其他犯罪預防措施。

    台灣酒駕的重刑化就是一個例子。酒醉駕車確實可能會導致嚴重的車禍事故,但是過度依靠提高酒駕刑度和三犯入監的政策,可能不是好的解決辦法。為何有人一犯再犯,背後的成因可能不只是刑罰不夠重。

    一再犯酒駕的人,可能還會伴隨酒癮的問題。酒癮患者在監獄中是有危險性的,酒癮戒斷症狀發作時,可能短時間內就會失去性命。在監獄健康照護資源不足的情形下,將酒癮患者置於監獄,很可能會導致酒癮戒斷症狀發作而傷害患者和監獄。

    實際上酒癮死亡的案例曾有酒駕的受刑人被送入監所後一週內,就因為酒癮戒斷症狀死亡。受刑人在監內突然發生酒癮躁動症狀,監所內的醫師儘速給予鎮靜劑。但之後受刑人出現休克、意識不清等症狀,經緊急送醫後仍不治。

    發展替代監禁的作法

    發展替代監禁,也是紓緩監獄超收的重要方法之一。

    從理論上來說,替代監禁的目標是支持、提升個體的社會連結。把一個人關到監獄裡,無論是把他從社區中移除,或是監禁的汙名效果,都可能損害個體與正向的社區及家庭的連結。另外監禁也會讓個體難以參與一般社會活動及接受治療。將低風險的違法者置於監獄,甚至可能因為監獄的不良環境及對於社會連結的傷害,而增加其再犯率。

    但必須要指出的是,相較於監禁,將個體單純置於社區中而未提供適當的協助雖然本質上比較便宜,但不一定更能降低再犯率。國外研究指出,傳統的勞動服務、罰金,以及偏重監控的密集觀護方案(intensive probation programs)、電子腳鐐等作法,對於降低再犯率的幫助有限。

    國外研究指出,較能有效降低再犯率的社區處遇作法,是那些確實針對社會連結作修復與強化,並針對個體犯罪的風險因子及需求提供改善方案。以針對高風險者的密集觀護方案來說,如果能強化個案規劃、轉介社會服務、提供強化動機、認知行為治療方案及基於個體責任作的行為約定,是較好的作法。威嚇要素也可以與這類支持性方案結合,例如夏威夷的HOPE方案。

    夏威夷的HOPE方案簡介HOPE方案以高風險的受保護管束人為對象,召開警告性聽證(warning hearing)。法官會聆聽受保護管束人的想法,表示對他們的重視,告訴他們必須遵守相應的行為規範。如果違反規範,會按嚴重程度增加被拘留的天數(但都是數天內),最後甚至可能無法再參與HOPE方案而入獄。觀護人需放棄一些裁量權並密切與法官合作,例如若受保護管束人驗尿發現有毒品反應,要盡快通知法官。若受保護處分人違反規範,執法者也要能快速發佈逮捕令。懲罰不算太重,但是要快速明確,而同時在程序中要讓受保護管束人感到自己受到公平對待,也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HOPE計畫的成功關鍵,是建立相關人員與受保護管束人的關係,彼此是溫暖、友善的關係。相關人員真正重視受保護管束人的狀況,也會提供生活改善的建議。不過,在目前的證據上,夏威夷的HOPE方案只算算是一個讓人期待的方案,但還無法確定能有效降低再犯。

    調整監獄處遇及出獄後之更生方案

    國外研究指出,監獄處遇應基於受刑人犯罪成因的風險因子與需求進行評估(即RNR評估),提供受刑人經證明有效的處遇方案。矯正資源應投注在高風險者身上,因為降低再犯的成效比較顯著。相較之下,對低風險者來說,過度介入不但沒什麼幫助,甚至可能有反效果。

    RNR評估RNR評估(Risk-Need-Responsitivity assessment)的理論基礎是認為,個體之所以去犯罪,是因為背後有一系列的風險因子(risk factors),主要的包括:反社會人格模式、傾向犯罪的態度、犯罪的社會支持、物質濫用、學校/工作、利社會的(prosocial)休閒活動。處遇方案的設計,須對個體的犯罪成因進行風險評估,確認處理的需求(needs)。並針對個體的學習方式、動機、能力等,設計適當的方案,以回應這些需求(responsitivity)。RNR的評估必須基於本土的經驗研究,長時間的追蹤研究最好。

    教育和就業方案

    依據理論來說,有工作會強化個體的正向社會連結,因此能減少犯罪的可能。提升教育和提供職業訓練,有助於更生人在出獄後找到工作。國外研究目前顯示,就業與再犯率的降低有關連,因此教育和職業訓練方案若能確實因應社會的求職條件與需求,將有助於降低再犯。最佳的作法是,在監獄中就協助受刑人找到工作,並在監獄中針對之後的工作所需提供培訓。也就是從在監到出監,要有良好銜接的方案。

    不過,目前關於教育和就業方案到底有沒有效果的證據仍不夠充分。也有研究者認為,單純的就業方案不太可能有效,它要有效必須處理個體求職會遇到的其他障礙,因此必須結合其他動機、社會、健康、教育支持服務。

    台灣監獄中的勞動與職業訓練台灣監獄中勞動的項目多數是比較是低技術性但耗人力的工作,例如承攬加工的摺紙袋、衣架組織、髮夾組裝等等,但也有部分是技術性較高,帶有職訓色彩的工作。例如一監一特色的政策下,各監發展出來的自營作業,像很有名的屏東監獄醬油。也有純粹偏向職業訓練的項目,例如電腦班、汽修班、水電班等等。不過除了承攬加工之外,其他職業訓練色彩較高的項目名額有限。關於這些勞動和職業訓練到底能多大程度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目前欠缺嚴謹的研究。但在台灣一個更根本的問題是,職業訓練和自營作業名額不足。

    認知行為治療方案

    國外研究顯示,認知行為治療(cognitive-behavior therapy program)是有效的。認知行為治療模式包含多樣的方案和作法。在這些模式下,基本的預設是認知、情感、行為會相互關連,其中一者改變可能對其他部分造成影響。而人對於環境的反應,會受到他如何看待這個環境而有所不同。因此改變一個人對於情境的詮釋,就有可能改變他對於那個情境的反應。

    在認知行為治療模式的想法中,心理問題是源自資訊處理偏誤,由此導致負面的情緒反應(例如憂鬱和緊張)以及適應不良行為(攻擊、非法藥物使用、犯罪行為)。如果是犯罪者對於犯罪行為有扭曲的理解,就要透過認知重建的方式協助他;如果犯罪者是認知與行為缺損(deficits),例如思考規劃能力、衝動、欠缺行為控制力,則要透過培養新技能來改善,例如學習解決人際問題的方法。

    越來越多針對不同行為及心理類型的處遇方案設計隨著研究的進展,處遇方案越來越能針對不同行為與心理類型作不同設計,例如家暴、性侵、青少年的嚴重暴力行為、憤怒相關的犯行;精神疾病、人格疾患、智能不足等等[3]。參:Craig, et al.. 2013. What Works in Offender Rehabilitation- An Evidence-Based Approach to Assessment and Treatment.在這邊另外特別要提的是監獄內暴力行為的問題。監內發生暴力行為對受刑人和工作人員造成危險,是無法被忽視的現實問題。但這個問題的出現,可能是其來有自。目前國外針對監內暴力行為的發生歸納了幾個原因,包含過度擁擠、工作人員經驗和訓練不足、不當的矯正方案、不當的受刑人分群(例如不同幫派混在一起)、不佳的管理方法、不當的建築設計、情境脈絡(例如每天的生活安排、受刑人的自主性)、特定監所中受刑人的特質(例如暴力犯和精神疾患者的人數、年紀)等等。不同監所中的暴力行為發生原因不同,可能要針對這些原因作調整。除此之外,研究也指出,目前比較有效的作法是改變監獄的情境脈絡(例如人數不能多、分群管理、增加受刑人對環境的控制力以降低挫折感)。而採用非正式的社會控制機制(例如建立關係),也比正式的社會控制機制(例如記違規)來得有效。參:Homel, R. & Thomson, C. 2005. “Causes and prevention of violence in prisons.” In Sean O’Toole & Simon Eyland (Eds.), Corrections criminology (pp. 101-108). Byrne, James M. & Don Hummer. 2007. "Myths and realities of prison violence: A review of the evidence." Victims and Offenders 2.1: 77-90.

    深具台灣本土特色的處遇方案

    台灣有些處遇方案深具本土特色,例如推動《弟子規》的背誦和講解。台灣會因為長官的偏好而推動處遇,具有強烈的人治色彩。前面所提的弟子規,據說就是因為長官認為讀《弟子規》很好而推動。而強烈人治色彩的結果,就是處遇方案可能不是立基於證據,而可能是投長官所好,部屬一窩蜂辦或是人去政息。

    台灣監獄的管教,受到一些更生人的質疑,認為根本無效,甚至還有假教化之名行虐待之實的疑慮。建議主管機關必須立基於證據來推動處遇方案。

    整合在監及更生的方案

    國外研究顯示,較有效的復歸方案,是從入監時就基於受刑人犯罪成因的風險因子及需求,提供協助方案,而且方案的規劃還必須納入出監後的重新安頓。也就是「以終為始」的復歸方案。在前面已經提到,在監時就為受刑人安排出監後的工作,並基於此提供培訓;也有提到藥物依賴治療從在監到出監的社區治療,這些都是整合在監與更生的方案。

    假釋應是整體性復歸方案的一環台灣監獄十分依賴分數和假釋來進行管理,但目前無論分數或假釋,並不是置於整體性復歸方案中運用。理想上,假釋的審查應該是要讓人們了解受刑人努力了什麼,而接下來他們在外面可以怎麼過。任意地駁迴受刑人的假釋會妨礙整體性復歸方案,因為可能原本已有安排好的住處與工作。

    在出監後,延續在監的處遇方案,依個體的風險因子與需求,提供社區處遇方案與服務,例如安排適合的住處、修復家庭關係等等,也都很重要。再提醒一次,如同之前提到的,在社區中僅重視監控和威嚇,無助於降低再犯率。

    這種整合性方案,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須對相關復歸資源作盤點及整體性的資源投注,而且需要作個案管理。個案管理師須受適當的訓練,關注受刑人的狀況,並視需要與不同方案的執行者合作。

    整合性方案的想法雖然好,但是在實行上會遇到一些困難。最常見的問題是,個案管理師可能沒辦法持續陪伴從入監到出監的過程。其他的替代性作法包括由志工從入監時就開始陪伴,或至少在監和入監的評估系統要持續、用同一套。

    台灣出監後的支持方案不足台灣監獄和出監後的觀護系統基本上是各做各的,欠缺整合性連結。受刑人出監後可能馬上就會面臨不知可以住哪裡、沒有錢吃飯、家人不接受的問題。這些問題其實在監獄時就可以預見,也需要在監獄時就開始規劃如何提供協助。另外,台灣的觀護系統在設計上也是偏重監控而非協助。出監後的支持方案不足,其實和台灣整體社福、心理衛生體系分配到的資源不足有關。如果本來就有健全的社福、心理衛生體系,出監後的支持方案也就是既有體系的延伸而已。

    結論性建議

    司法國是會議將監所改革納入討論中,顯示這個議題逐漸受到重視。在司法國是會議第五組中,將監獄的超收問題、獄政人力(戒護、教化、技訓等)與設備之強化與擴充、更生人復歸社會困難、刑罰制度的檢討(含重刑化是否應加重刑度)等問題納入討論,值得肯定。

    我們對司法國是會議中的討論,提出以下建議:

    解決監獄超收第一步應該是檢討重刑化刑事政策,避免太多的人湧入監獄,造成系統失靈,而不是增加人力或設備。 相關資源的配置,應從威嚇監控轉向支持問題解決。這不僅限於司法系統週邊,正本清源之道本來就是建立公平社會、健全的社福、心理衛生體系。由此看來,長期而言政府應投入更多資源,建立整合性的社福、心理衛生資源網絡,並將受刑人的復歸納入其中。短期來看,與其將資源投注在蓋監獄、增加戒護人員,不如增加社工、心理師的人力。 各種新復歸方案的納入,應立基於證據,小規模試辦確認成效後,再逐步推廣。而既有的處遇方案,也應檢驗其有效性。 文中所提到的作法難以立刻達成,但應視為長期性目標,朝此方向逐步努力,並定期檢視政策成效,以作調整。

    台灣監獄更基本的難題:基本生存境況本文介紹很多復歸方案,但其實在台灣監獄有更為基本的難題,就是受刑人基本生存境況不佳。這部分也是很需要改善,而相關狀況在台灣已持續很久。 台灣監獄現況的入門介紹可參:監所管理員林文蔚的FB粉專,以及其所著《獄卒不畫會死》一書。 早在2009年監察院就有對台灣監獄超收的問題,提出調查報告。雖然距今已過了多年,但許多問題仍未解決。 2011年研考會委託學者研究的獄政改革芻議,至今也仍相當有參考價值。 2015年台灣發生了大寮暴動事件,受刑人挾持人質,控訴獄政問題最後自盡。監察院就此也作出調查報告。

    註釋[1] 為何說再犯率只是了解復歸的基本途徑,但不夠充分,理由是:人生存在社會上的狀態,絕對不只是再犯與否的問題,人的基本生活條件、主觀感受(例如是否對未來仍有希望)等等,也很重要。[2] 在此必須說明,台灣欠缺嚴謹且持續更新的再犯率研究。事實上,比較嚴謹的作法,在研究設計上至少要有一組實驗組、一組對照組作變項的操作,看某個方案降低多少再犯率。而且入監者有前科的比例,嚴格說起來並不算是再犯率的研究。因為它並非是追蹤某個刑事政策對再犯率的影響。台灣入監者高比例有前科,只能說在表面上可以懷疑,之前的處遇可能效果不彰,他們才會再次犯罪。但,確切事實為何仍是迷霧。[3] 雖然精神醫學和心理學逐漸發展出各種治療、處遇方案,但還是要提醒讀者也要注意這些學科本身的限制。精神醫學和心理學背後的一些正常/不正常框架,有時涉及當時主流社會的價值判斷,這些價值判斷有時候不是那麼理所當然地應被接受。主要參考資料 Weisburd, et al.. 2016. What Works in Crime Prevention and Rehabilitation: Lessons from systematic reviews. Ministry of Justice UK. 2013. Transforming Rehabilitation: a summary of evidence on reducing reoffending. Durnescu. 2011. Resettlement research and practices: 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第五組 #獄政

林奕宏

backgrounds

  • 法官

articles

  • 文 / 林奕宏

    看完我同學投書的「給老司法人的一封情書:談台灣司法的轉型問題」一文,裡面談到:「基層法官對為何過去罪孽深重的歷史要由我們承擔有很多不滿」。確實,這是我或者就我所認識約莫這十年前後進入司法圈的司法官的共同感想。

    在我與其他司法官就台灣司法過去的黑歷史交換想法時,發現一個驚人的事實:年資大概在二十年以上的司法官,大多聽過台灣司法的黑歷史,甚至知道這些黑歷史的主角與細節;但年資在十多年的司法官有部分聽聞這方面的傳聞,瞭解的內容則多僅限於片段;近三、五年入行者,除了像我這種從受訓階段就對於整體司法官養成、工作環境等現狀有嚴重不滿的「異議份子」,會努力去挖掘各種不合理制度的形成以及前人曾經努力的過程,因而知道部分黑歷史的確實內容外[1],幾乎都不知道過去台灣的司法究竟幹了哪些具體的惡行。

    而這些資淺的司法工作者卻都聽聞,社會乃至身邊親朋好友間對於司法流傳的二句話:「有錢判生沒錢判死[2]」、「法院是國民黨開的」,甚至還有長輩或親友會偶然想要求證這兩句話是真的嗎?然如近幾日的年輕法官、檢察官投書都會提到的:就自己的實際經驗,現在司法官會收賄的比例趨近於零。但當我們以這樣的話回答親友時,換來的卻是嗤之以鼻的表情,甚至明白說我們還太嫩,不瞭解內幕。而在我們反問親友:那你有沒有聽說是誰收錢時,除了提到幾位法官因為收錢被判刑外,幾乎都答不出來「現在」還有誰在收錢[3]。

    司改國是會議分組委員、律師張靜日前投書媒體稱仍有5-10%的法官、檢察官收賄,引發爭議。(司改國是會議影音截圖)

    當前台灣社會充滿對於司法不信任感,司改國是會議目前也緊鑼密鼓地進行當中。如果司改國是會議是以提升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為召開目的,所有程序、技術上設計,不是沒有用,但我懷疑,只進行這些程序、技術上的改革,可能無法真正改善問題的癥結點。因為台灣司法的不受信賴雖然只是近幾年經由媒體渲染,讓社會形成同仇敵慨的氛圍[4],但一直以來,一般民眾早對於司法官的操守有著各式各樣的質疑。因此,真正能夠提昇人民對於司法信賴度的方法,是讓人民信賴「司法官」,尤其是司法官的操守。

    老實說,我也不知道現在還有沒有司法官會收錢,但不可否認,台灣司法確實有過一段醜陋的黑歷史,尤其這個黑歷史除了個別司法官的問題,當時的實務操作程序[5],還能讓有心人系統性地進行影響。不過這樣的黑歷史,透過一些勇於突破的司法前輩帶頭衝撞,已經獲得相當程度的改善。也就是說,台灣司法過去確實存在不光榮,然而經歷幾波制度改革或者內部淨化,無論從制度面向乃至個人操守部分,已經相當程度提升司法獨立性及司法官操守。

    很可惜的是,除了少數對司法議題有興趣的學者,如王金壽教授曾經以訪談某些當年參與改革的司法前輩,整理出台灣司法過去的改革歷程外,迄今沒有官方做成全面、完整的紀錄。也因此,台灣過去的黑歷史就被外界人云亦云,內容也是真真假假,說者咬牙切齒、聽者模模糊糊。然而,我,相信還有很多被親友質疑不瞭解內幕的相對資淺學長姐,真的想知道,台灣司法究竟經歷過怎樣的黑歷史,造就出一般民眾對於司法如此的高度不信賴,讓我們在每日戰戰兢兢、案牘勞形的工作中,還要背負著不知何來的原罪!

    既然台灣司法確實曾有過一段黑歷史,也經歷一番改革、淨化。然而,除遭判刑或懲戒的個案外,目前還沒有官方的系統化整理[6],淪為各種稗官野史,遑論改革後的司法現況已與二、三十年前的情況,有著天壤之別。問題是,如果我們沒有真的去正視過去台灣司法的黑歷史,並將已經完成的改革與淨化過程做完整紀錄,如何說服外界:台灣的司法運作早已經不同於過去的那段黑歷史!事實上,台灣的司法轉型確實與轉型正義無直接關係,但仍需要轉型正義的最基本訴求:發掘真相。而真相,全面性的真相,不要說一般民眾無從取得,甚至為數不少的司法官自己也都不知道。因為欠缺全面性的官方紀錄,台灣的司法沒有歷史記憶,沒有記憶如何展望未來。

    官方有司改會議實錄,但有沒有司改史的彙整?法官、檢察官養成有無相關課程?

    因此,要說服外界台灣司法已經有所轉型,或至少已經進入轉型階段,我們應該開始整理屬於台灣的司法記憶,尤其面對過去的黑歷史。我大膽提出兩可能可以著手進行的制度化處理模式:

    完成官方的台灣司法改革史。這個部分我個人比較建議由司法院來進行完整的彙整,因為司法院畢竟是司法的最高行政機關,由司法院來做是最適當的。而體例上,除了以編年體的方式彙整外,也可以考慮以特定事件劃分為不同章節記載。在內容部分,除了上述的黑歷史,及因此採取的相應改革或自我淨化事件外,其他各項主動、被動改革都應該含括在內,例如刑事訴訟改採改良式當事人主義,降低法院職權色彩;民事訴訟增加小額訴訟類型,增加審判效率;行政訴訟增加撤銷訴訟以外的訴訟類型,合理化一般民眾訴訟救濟的可能途徑;其他如法官法、法官評鑑制度的建立等等。透過完整的司法改革史,並以司法院網站公開紀錄內容,說明台灣司法的進步過程,可以在一定程度說服一般民眾台灣司法的蛻變,杜絕如張靜之流,還在以二、三十年前對司法的「歷史」印象,妄自猜測二、三年後「今日」的台灣司法現況。法官學院及司法官學院均應開設關於台灣司法改革歷史的課程。台灣司法官的培育過程一直缺乏「傳承」精神,除非自己有心挖掘,否則我們多不知道過去台灣司法到底發生過哪些事情。在缺乏司法歷史記憶,我們要如何「有脈絡地」推動司法進步?因此,身為司法官基礎培育與進修研習專責機構的法官學院及司法官學院,除了一些技術性的偵查、審判程序,或者相關實務見解的解說外[7],更重要應該開設台灣相關的司法改革歷史課程。除了可以讓後輩司法官瞭解台灣司法的過去,在面對外界的質疑時,才能有足夠的知識正面回答各種質疑,泯除有意、無意的重傷司法傳言[8]。

    司法是法治的精神所在。沒有健全的司法系統,甚至對於司法欠缺信賴度,是無法建立健全的法治社會。台灣司法過去確實存在不光榮的歷史,但已經或者正在進行各項改革。很可悲地,台灣對於這些黑歷史乃至改革仍缺乏全面、完整的紀錄,讓我們無從知道真相。或許有人會說,做人要宅心仁厚,過去作錯的就錯了,何必留有公開完整紀錄?但我認為,這不是宅心仁厚,而叫做鄉愿,尤其沒有真相,如何落實轉型。[9]

    最後,請容許我用我同學上文的一段話做結:「讓我們做個有歷史記憶的法律人,才有可能杜絕敵人的出現,台灣司法也才有重生的可能,而台灣社會上司法改革的討論也才能往下走。」

    [1] 其實我比較清楚細節的,也只有著名的303室、吳蘇案乃至近期正己專案等少數黑歷史,欠缺全盤性的瞭解。而我相信,其他還有很多司法前輩的努力,都應該傳承由後輩瞭解、學習。

    [2] 這句話可能不是收錢,但很多時候是被隱喻為法官收錢。

    [3] 張靜投書「陪審制是台灣司法界除屎的良方」一文,也提到「今天」法官或檢察官還會收錢的大概在5%至10%之間,但迄今仍未說出任何一位在其106年2月投書的「今日」還在收錢的司法官。

    [4] 其中「恐龍法官」一詞出現到現在應該不到十年。

    [5] 最明確的有送閱制度。

    [6] 司法院出版的「台灣法界耆宿口述歷史」雖然有些線索,然而到底是針對個別司法前輩的口述歷史,並非從台灣司法過去發生的弊端為出發而整理,不是我這裡所稱系統化紀錄。

    [7] 透過學院「上課」的方式如何有效率接受偵、審技巧,一直以來就有很多爭議,但非本文討論重點,暫不深究。

    [8] 在司法院仍需要時間完成完整紀錄之前,建議法官學院或司法官學院可以先開設這類課程,透過課程講授,先完成部分書面資料,甚至依法官學院組織法第1條第1項第6款,由司法院指定由法官學院辦理改革史研究事項。另外,如果一開始因為擔心得罪人而找不到實務界講座,可以從學界找講座開課(暗示:初步可以找王教授授課啦!)。

    [9] 所以我建議,過去的懲戒紀錄不應該將當事人姓名隱去。越完整的真相紀錄才越完整的轉型!

    特色圖片:正義女神肖像,美國國家檔案館大廳,作者 Craig Moe (CC BY-NC 2.0)

    本文作者為南投地院法官。本文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第四組 #司法官貪汙 #司法與人民脫節 #有錢判生無錢判死

林雨蒼

backgrounds

  • 其他

articles

  • 這幾年,台灣發生多起隨機殺人案件,也發生不少令人矚目的食安案件。在媒體的報導下,許多人民累積了太多對於司法的不滿。

    2015年8月25日,當時的總統候選人蔡英文發表了司法改革政策全文。在政策中,蔡英文承諾在當選後,要「由總統親自領導司法改革」,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推動司法改革政策,包括「不適任司法官的淘汰退場機制」、「強化對人權的保障」、「建立一個更有效率的三審制度」等等的面向。

    可是,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究竟會怎麼召開?讓我們看看上一次的會議是怎麼召開的。

    1999年,司法院為了回應民間對司法改革的期待,召開了為期3天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為了籌辦這場大會,會前舉辦了9次籌備委員會議,1次預備會議。3天的會議集結了上百位各界重要代表,作成32項對於司法改革議案的決議,也留下超過1,800頁的會議紀錄。

    但可惜的是,雖然會議集結了上百位來自各界的代表,但法律人仍佔了多數。會議中沒有花太多時間在釐清一般民眾對司法不滿之處,就直接梳理了對司法制度的爭議,如「司法院定位」、「司法官訓練所應否改隸司法院」等等問題,但這些問題一般民眾卻不清楚對自己權益的影響在哪裡。由於法律人居多,會議中的發言多夾雜大量法律文字,一般人若是與會、或是閱讀會議記錄,也難以理解他們究竟在談論哪些議題。

    如果用軟體專案來比喻,這樣的會議就是在客戶沒有參與的狀況下,由工程師們自己提出軟體的改善方案,結果這些需求,恐怕連客戶也不清楚在談論什麼。

    這場會議只有短短3天,就要確立未來數年的司法改革方向,因此法律人之間的各種不同意見就此僵持不下。許多意見都因為數位來自不同背景的副主席意見不同,因此無法產生共識。

    在3天會議之後,只有官方自己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監督小組」監督會議決議的執行,甚至在時間表「逾期」後,逕以監督小組「同意延期」為由,無限期延長執行時限;有的決議,如「司法院審判機關化」,居然遭到司法院成立的「司法院定位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推翻。

    先天上一般民眾難以參與的會議,讓這場會議陳義過高;3天就要決定未來數年的改革方向,讓其中的許多意見僵持不下,無法產生共識;最後,後續沒有成立從體制內持續推動改革的組織,導致最終的許多改革無法落實。

    2016年,蔡英文當選總統。她在競選中曾承諾要以總統的高度親自領導司法改革,並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雖然蔡英文在談話中指出司法改革要「回應人民的需要」,但可惜的是,她的政見中沒有討論到將如何召開會議。這場會議是自1999年以來,再次有機會對司法體制進行整體性的評估,並再次討論出司法改革的新方向。如果這場會議與1999年的會議一樣,那麼後續狀況應該也可想而知了。

    因此,為了對蔡英文施壓,要求新政府能以公開透明、廣納意見的方式召開會議,並成立持續性推動司法改革的體制內組織,司改會決定先從自己做起,發起「全民司改運動」,從人民的意見開始收集,並把這些意見討論出各個不同的司法改革方案。如果連民間團體都能召開廣納人民意見的會議,那麼新政府就更沒有理由推托了。

    我們的討論將會拆分成三階段。一開始,是收集問題的階段。司改會先從自己的申訴案件中,彙整出當事人最常提到的15個司法問題,並開放投票。這些問題一定無法全面覆蓋大家看到的司法問題,因此我們另外開了一個討論區,在討論區內討論,梳理出其他人提出的問題,並列入討論。

    相信一定有人抱持著疑惑。網路討論區上面常常見到許多人辱罵、酸人,怎麼可能理性討論?司改會這邊借鑑了vTaiwan討論區的討論規範,如果發現有人的留言是針對人,而不對事,或是申訴自己的個案時,就加以修改,我們會把對人不對事的部份修去。板主會以私訊通知留言者,修改歷程在討論區也看得到;若留言和另一個討論串相關,板主也會把留言搬移或複製過去,以避免討論串「歪掉」。藉由這種方式,相信可以一定程度地協助網路朋友聚焦問題。

    除了網路之外,司改會中部辦公室的同仁也特地騎單車環島。他們會在各個地區舉辦座談,談談台灣的司法問題,同時收集來自在地居民的意見。

    這些問題,司改會將在5月25日召開記者會,把問題交給蔡英文,要求新政府解決。當然,司改會這邊不會這樣就結束。

    在第一個階段之後,司改會會就這些問題召開數次工作會議,彙整這些問題的相關資料與簡要分析。第二個階段,司改會會廣邀各界專家,以及在討論區上有高價值發言的網友,一起參與7月2日與7月9日的會議。在會議上,會把這些問題背後發生的制度或結構問題進行彙整。舉例來說,更生人的再犯率,可能和社會如何接納更生人有很大的關係,如何透過制度的調整,幫助法官理解更生人的處境,能中立審理案件,讓司法與社會價值間共同進步。

    而在最後階段,司改會則會討論目前有哪些司法的改革方案,能解決結構性的問題。如果方案有多個,那麼就羅列各方案,並列出優缺點、現實上滯礙難行之處。這些改革方案,司改會都會盡量提供資料,或製作懶人包,幫助一般民眾了解;也會公開在網路上,供民眾,也供政府未來決策參考。

    透過這場會議,其實是想告訴新政府:聆聽人民的聲音,一點都不難。先從收集意見開始,慢慢來,比較快!

    #議事程序

林鈺雄

backgrounds

  • 學者

articles

  • 林鈺雄/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刑事法研究會執行長

    #議事程序

articles

  • #議事程序

林臻嫺

backgrounds

  • 法官

articles

  • 林臻嫺/台南地方法院法官

    據悉我國上訴制度之組織與人事均將出現重大變革,三審將採「嚴格法律審兼許可上訴制」,二審則改「事後審制」。對非法律人而言,這些制度的差別,或許不易理解。筆者認為,世界各國刑事上訴制度,因普通法與大陸法之淵源而有不同,與有無人民參與審判亦有差異,應審慎評估。

    像英美普通法中,因有陪審之傳統,強調「個案救濟正義」,並基於陪審「評議秘密原則」(secrecy of jury deliberations)及陪審員「自由心證法則」(intime conviction),故上訴本難以審查對錯,故原則上不准上訴,上訴更非屬當事人的權利(right),是多採行「許可上訴制」(leave to appeal),要經原法院或上訴審以令狀(如writ of error/writ of review/ writ of cert)同意始能進入上訴程序,原則上並僅為事後審查,即不允許提出新事證,上訴審查範圍(scope of review)嚴格受限,僅能參酌上訴要旨,就原審卷宗內之原留紀錄審查,除有嚴重錯誤,始發回事實審重審(new trial /trial de novo),否則多數尊重原審裁判。

    至於大陸法系國家,過去為求「統一見解」(以利中央集權),上訴審查被視為是一種「原審程序的繼續」,故多採行「覆審制」(full retrial),上訴範圍較為廣泛,當事人可提出新事證,上訴審亦可「依職權」重新審理,包括事實認定及量刑等。但時至今日,歐洲各國引進國民參與審判之國家日增,故上訴制度亦不斷變形。

    尤其是歐盟成立後,原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ECHR))中並無針對上訴權之規定(原被視為第6條公平審判權範疇),但從1988年第七議定書(Protocol 7)生效後,因第2款(Article 2)規範刑事案件當事人有「上訴權」(provides for the right to appeal in criminal matters),致歐盟內各國之上訴制度受到很大衝擊。

    如法國之重罪案件,原僅有第一審有國民參審,不得以事實理由提起上訴,然自簽署該第七議定書後,該國上訴制度是否符合該議定書規範即引發爭議,故法國不得不在2000年修法,增設重罪參審的二審參審程序,由12名參審員與3名法官共同審理,至2011年8月受經濟緊縮影響,再度修法,將參審員人數,一審從9減至6名,二審則自12減至9名。

    另外,受「歐洲人權法院」於2009年做出Taxquet v. Belgium裁決影響,該案認為比利時的人民參審,有罪判決「未附理由」違反歐洲人權公約,嗣比利時雖上訴,「歐洲人權法院大法庭」於2010年改認雖未違反公約,但仍應改正,但比利時已於2009年12月自行修法,將參審判決亦改要附理由,而法制接近的法國,雖國內「憲法法院」認不附理由並不違憲,但國會仍在Taxquet案後修法,要求重罪法院之參審,有罪判決亦須附具理由(365之1條)。

    Taxquet案對有人民參審制的歐盟國家,均造成不小衝擊,因「秘密評議」(secrecy of jury deliberations)向為陪審制的傳統,且歐洲人權法院未尊重各國傳統法制及歐盟「邊際裁量原則」(margin of appreciation),僅以「興起的潮流」(emerging trends),認為人民參審,判決需附理由已是歐盟會員國間之共識,顯與事實不符。故不止該案之對造國比利時,連法國、愛爾蘭及當時尚未脫歐之英國等第三國,均強烈表達對該判決之不滿。

    而觀察歐盟另一大國即德國,其有國民參與之重罪參審刑事案件,在一審由3名法官及2名榮譽法官(國民)做出之判決,就事實部分,仍禁止提起上訴,一審確定。僅得就法律爭點,向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但依其原有規定,參審本即需附理由,故未因Taxquet案受到影響,惟其至今尚未簽署歐洲人權公約第七議定書,是其重罪參審之上訴制度,亦未改變,乃歐盟國家中之異數。

    對於我國上訴制度之變革,筆者雖樂觀其成,然上訴審應著重在個案救濟之正義,或著重在統一法律之見解,必有不同結果,且將來,我國要採行人民參與審判亦勢在必行,參照外國經驗,亦不免影響上訴制度之設計,可謂牽一法動全身,似應有更整體宏觀之考量及細膩之配套,始能功成。

    #法院制度改革

articles

  • 林臻嫺/台南地方法院法官

    據聞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召開記者會,以最高法院已可就獵人王光祿案開庭直播,並舉美、中法制為例,要求擴及所有法庭活動一律直播,並指司法院猶豫是鴕鳥心態。既然立委提到王光祿案、及美、中法制,我便從這三點,表達不同意見。

    王光祿案中,因到最高法院去進行法律鑑定的學者及言詞辯論的相關人,都考量並非屬公眾人物,不願臉孔因直播暴露公眾,故攝影機只能對著發言者的名牌或投影文件播放,被抨擊無聊。法律審況且如此,遑論事實審法院。

    到庭作證的證人,依法有作證義務,不到庭可能遭拘提罰鍰,被強迫到庭指認、作證,恐已冒著身家性命安危,聲淚俱下要求法院予特殊保護者並非少見,倘上法庭作證還要被迫上網直播,任人指點,甚或遭人尋仇,後果立委能扛?縱直播打馬賽克、變音、只照名牌,但重大案件只要搜尋新聞,誰不知曉身分案情?

    至於美國,應為全球最強調「公眾接近」( Public Access)、「公開法院」(Open court)的國家。

    包括聯邦最高法院在內,很早就同意將法庭「錄音」在遵循「隱私權政策」(privacy policy)下,倘先將錄音、筆錄有關當事人、證人的年籍住所、卡號等個資加以遮掩、刪節,即可允許媒體公眾自由取得,確保在「訴訟相關人的隱私與安全」及「公眾知的權利」間作一平衡。

    至於法庭「錄影直播」呢?很抱歉。雖自2011年,眾議員即提出「法庭攝影法案」,要求聯邦最高法院准予錄影機進入法庭直播案件審理,但至今仍未成功!

    反對最烈的是大法官David H. Souter,他在1996年即曾說:除非踩過他的屍體(over my dead body),否則攝影機不能進入他的法庭 。其他如甫過世的Antonin Scalia、現任的Clarence Thomas及 Anthony Kennedy等大法官都曾公開反對,認為讓攝影機進入法庭只會讓法庭程序「娛樂化」(entertainment)。且攝影機會帶來威嚇效果( intimidating effect of cameras),讓證人作證及陪審員審案有嚴重影響。

    美國大法官這種思維,在我國立委眼中不知是否也是鴕鳥心態?故至今,聯邦下級法院在法庭直播議題,仍是授權各區域法官視個案性質試辦的階段,且僅限民事,並需雙方當事人及承審法官均同意始可。刑事案件則受限於《聯邦刑事程序規則》53條,原則是禁止的。

    而庭審直播做的最徹底的,確是立委所提的中國大陸,從過去選大案直播,到現在幾乎所有公開案件都上網直播,當然,刑案被告在偵查審訊中,對著攝影鏡頭,公開俯首認罪,被直播的畫面更屢見不鮮,然連大陸內部學者均質疑中國這種「技術主義」的司改路線可以走多遠?

    再對照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日前才公開要求要法官抵制西方「憲政民主」、「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的錯誤思潮,故法庭直播是否會侵害隱私?危及安危?怎容「司法獨立」,讓最高「司法行政」指導所有庭審直播,確是輕而易舉,最不可能「鴕鳥」。

    時力立委的全面直播司改主張,聽來不像猶豫的美國路線,倒像中國技術主義翻版,不過,其實時力主張可以更徹底一點,讓被告一被抓到後,就可全程開「直播」,認罪就按讚,不認罪按噓,保證治安一定會進步。

    #第四組 #法庭直播

articles

  • 林臻嫺/台南地方法院法官

    日前司改委員張靜律師投書,指稱為阻絕臺灣法官受賄,應採行陪審制度。筆者研究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多年,卻不能理解人民陪審與法官收賄之因果關係。

    舉例而言,中國大陸實施「人民陪審員制度」多年,據維基百科上記載,至2013年上半年為止,中國大陸全國法院審理的一審普通程序案件,陪審比率已達71.7%,這麼高的人民陪審制的比率,中國的法官就沒有人收賄嗎?

    舉最近於2015年9月爆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兼二級大法官的「奚曉明案」為例,其貪污金額上億,被移送司法機關後,甫於今年即2017年2月16日經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2016年3月第12屆人大第四次會議上報告時,也特地提到奚曉明案,視為「打貪」的指標樣板,並與其他高調「平冤」、建立模範「巡迴法庭」等作為大陸司法改革的三大重要成果。

    在那之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涌以「技術主義的司法改革可以走多遠」為題寫稿,直指這些「技術主義」的改革,不可能將中國司法帶往更好的未來。因為貪污是權力對財富的掠奪所引發的政治腐敗,政治腐敗是洪水,脆弱的司法體系如同下游的小水壩,無法抵禦,最終只能同流合污。又因為維穩機制凌駕於司法體制,使大老虎結黨營私,難以收拾。

    從中國大陸的司法改革經驗看來,法官的貪污問題,涉及根本結構,與有無採人民陪審有關嗎?另據筆者所悉,20世紀後始採陪審的國家,尚有俄羅斯、西班牙等國,這些國家採行陪審後,是否就完全沒有法官收賄問題?恐亦有待張靜律師提出更具體詳盡的學術實證資料,才能繼續探討。

    其實,陪審制起源英美,早在12世紀即有法官為擺脫羅馬教廷的法庭盛行的「神裁斷案法」,為協助各地巡迴的法官探求案件的事實真相,才自「陪審證人」發展出「陪審制」,但中世紀時,英國陪審其實也經過為政治服務及血腥的歷史,惡名昭彰的星室法院正是一例。

    真正讓陪審制振興起來的,是1670年的「愛得華布薛爾(Edward Bushel)案」。該案以布薛爾為首的陪審員,有4人因為堅持要將2名涉犯「非法集會罪」的貴格教徒判處無罪,遭到信奉英國國教的法官拘禁在地牢,長達數周才遭釋放,是因為這幾名陪審員為保護受政府宗教迫害的被告,不惜自己勇敢入獄,才使陪審制走向道德高點。

    而「布薛爾案」的被告之一,正是年輕的貴格教徒「威廉‧賓」(William Penn),在1682年為追求宗教自由,渡海前往新大陸,後以其父之名在北美創建「賓(夕法尼亞)州」(Pennsylvania),並在該州憲法寫入陪審制。故研究陪審者應知悉,陪審制的成功在以民主法治為基石,在有明辨是非的人民,兩者缺一不可。

    張靜律師主張陪審,卻不以說理服人,硬將陪審亂扯法官受賄,其貴為司改委員如此「無的放屎」,另組召集人還有樣學樣「屎尿不分」,實已讓這場司改會議,變得「臭不可聞」,難以卒賭。

    #第四組 #人民參與審判 #司法官貪汙

林忠義

backgrounds

  • 檢察官

articles

  • 前幾天有位律師為了宣揚陪審制度的好,宛如被害妄想症發作一般,竟向司法官猛潑髒水,滿嘴噴出:「今天法官或檢察官還會收錢的大概在5%至10%之間…現在稱恐龍的恐怕至少占司法官一半以上…如今揣摩民進黨上意的法官、檢察官也陸續產生」等話語。這些荒誕不經的指控,無疑是對現行司法制度以及參與其內的司法人員最嚴重的污衊!

    延伸閱讀-張靜:向90%至95%不收賄的司法官道歉

    面對民眾對司法的不滿,司法人員當然應該深自反省,以新觀念、新作為來運行未來更新後的司法制度,然而一個巴掌拍不響,司法制度不是僅靠司法人員就可以運轉順暢,以當今訴訟結構而言,一角是法院、一角是檢察官、一角是辯護人+被告,中間則是證人、鑑定人及證物的檢視,這四方均參與了司法運作。

    此外,尚有政治人物、媒體等社會上強勢力量對於司法程序進行或明或暗的影響。易言之,迄今台灣司法的不被信任、無效率,乃是長久以來諸般角色介入其中,所形成的歷史共業,從而欲形塑司法公正的目標,不能單靠法官、檢察官的努力,律師、被告、被害人、證人、鑑定人、政治人物、記者及電視名嘴的定位與改革,同樣必須浮出檯面。

    談及法院及檢察官面向的司法改革,持續已久,範圍及項目較為明確,反倒是律師、被告、證人、政治人物及媒體等司法參與者、施力者的負面作用較少被論及,其實司法公正性的確保,這些參與者、施力者的角色同樣舉足輕重。案件的偵查及審判就如同料理一般,不斷的加入黑心食材、地溝油,檢察官或法官這些大廚們再怎麼會料理,擺盤再美、雕花再漂亮,端出來的必定是有害身體健康的餐點,亦即無法期待檢察官或法官做出實現正義的美味起訴或判決。對於此一面向的革新,歐美等國有一強而有力的法律策略值得我們思考,那就是妨害司法公正(obstruction of justice;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罪的建構。

    由整個刑事訴訟程序過程以觀,可以大別為偵查、公訴、審判及執行四大部分,則妨害司法程序與否亦應著眼於此,凡是侵害了這四部分程序的遂行,將使司法無法有效正確的發揮其作用,斫傷司法威信,針對其中傷害司法公正行為嚴重者予以入罪化,顯然有其必要!

    限於篇幅,先就律師角色為例,律師們下列妨害司法行為必須由解釋論著手,翻轉既有實務見解,改為成立犯罪;或由立法論著手,將之入罪科處刑罰:

    教唆被告虛假陳述

    被告自己虛偽陳述影響司法作用甚深,應設法導正,問題是無期待可能性,而屬於免除個人責任事由,故無法處罰被告,然而教唆被告於偵審程序中虛偽陳述,以求脫罪,該他人例如律師並無免除個人責任可言,律師既非案件被告,我們對其所扮演的辯護角色亦有期待,蓋律師法第一條明白揭示律師的職責為:「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換言之,律師有實現社會正義,誠實執行職務的義務,自然不應唆使被告虛偽陳述,來爭取勝訴判決,倘使為之,其法敵對意識強烈,客觀上復傷害司法法益,便具有可罰性。

    干擾證人、鑑定人或通譯

    以強暴、脅迫、騷擾等各種不正方式,干擾證人、鑑定人或通譯,甚至牽連這些關係人的近親,目的無非逼迫其等不作證或作偽證,將使證人懼怕出庭,使司法正義難以實現,自有處罰之必要。干擾證人在我國實務並非罕見,導致在法庭上串證或拒不出庭,都將影響真實發現,可參照德國刑法第258條妨害刑罰罪或美國聯邦刑法典18U.S.C.§1512干擾證人罪的規定,加以規範處罰。

    藐視法庭

    在台灣大眾媒體占有很重要地位,其新聞、言論自由受到很好的保護。然關於言論自由,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說得清楚:「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易言之,言論自由不能無線上綱。

    以目前台灣媒體競爭激烈,尤其電子媒體,新聞台計有10餘台,幾乎都有開闢談話或政論性節目,而這些節目為了吸引觀眾眼球,什麼話題辛辣就談什麼話題,大眾關心重大刑事案件,節目就這些偵審中的刑事案件便找律師等名嘴沒日沒夜談個不停,可以說天天上演公審戲碼,這是先進國家所沒有的現象,常一有個風吹草動,就以耳語所聞攻擊檢察官、法院,甚至不同電視台有不同藍綠統獨立場,其評論極盡偏頗之能事,破壞司法公正形象莫此為甚,亦使公正審判淪為笑柄,必須匡正。我國可以參考奧地利媒體法(the Media Act of 1981 )第23條、法國1994年新刑法典第434之16條、或英國1981年藐視法庭法案,立法處罰媒體、名嘴蓄意扭曲偵審程序的運作,傷害被告受公平審判的權利。

    訴訟目的外不當使用訴訟資料

    司法程序進行中,相關當事人都有可能透過影印卷證、拷貝監聽或開庭等光碟,而取得與刑事案件有關的訴訟證據資料,這些資料理所當然應出現於訴訟攻防,而非挪為法庭外打擊司法人員,意圖爭取不當訴訟利益或其他延伸利益之用。目前實務上偶有律師或被告、被害人召開記者會,乃至於上政論性節目,向大眾控訴司法不公,借用媒體公審,對承辦檢察官或法官施壓,一旦檢察官或法院決定不如其意,則聯合媒體、政治人物群起攻之,嚴重傷害司法尊嚴。其公布訴訟資料於外,亦有損訴訟參與者相關隱私、名譽等權利,極不可取。我國有必要參照德國刑法第353d條及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81條之5的規定,予以刑事處罰。

    台灣司法自戒嚴時期以來,一直是先天不良,又後天失調,難以博得民眾信任,即便歷經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迄今10餘年,仍不能擺脫司法不公的刻板印象,然而真是法官、檢察官們都貪瀆怠惰?絕非如此!操守有問題的司法人員寥寥可數,倒是司法部門因其他訴訟參與者、政治人物、媒體等社會上強勢力量介入其中,經常依憑己意任意指摘,攪混司法一泓清水。

    值此新政府上台推動第二波司法改革運動之際,衷心盼望能關注司法係全民司法,不是只有檢察官或法官才有義務維護他的尊嚴,全民都有責任,恣意攻擊,就會三人市虎,讓定分止爭的公正機制毀於一旦。然而不信司法的社會氛圍已成,故參照他國法制重新建構妨害司法公正罪,將為司法公正行使開闢一條新路。

    ※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

    一起加入Line好友(ID:@upmedia),或點網址https://line.me/ti/p/%40zsq4746x。

    #妨害司法公正罪

林宗翰

backgrounds

  • 律師

articles

  • 文 / 林宗翰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法院事實審審理程序中得有條件直播,並建議將下列案件:1. 民刑事選舉案件、2. 刑事貪瀆案件、3. 危害公眾利益 (例如重大經濟案件)、4. 弱勢族群及邊緣文化的訴訟和集體訴訟、5. 高度憲政爭議及政治重大矚目案件、6. 高等行政法院所有案件,尤其食品安全、環境保護、及稅法案件等,納入法院事實審直播之範圍。據此,直播法庭事實審審理程序固可能歸因於公開審判原則 (Grundsatz der Öffentlichkeit) 之要求,惟此等原則如何有效實踐,仍須釐清。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本文爰提供德國法例為參考,尚祈法界先進不吝賜教。

    首先,非公開審理程序案件無從為公開直播或延遲轉播之對象,得受轉播之審理程序必然以法院組織法規定之得公開審理之案件為前提 (參法院組織法§ 86前段)。其次,相對應於我國法,於德國現行法則以該國之法院組織法 (Gerichtsverfassungsgesetz; GVG) 宣示公開審判原則 (§169 S.1 GVG),惟禁止基於公開目的,對於法庭開庭活動進行拍攝或電視錄影 (§169 S.2 GVG),此與我國法之現狀相同。

    然而,德國於2016年擬於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第169條鬆綁此一禁令。試譯如下:

    169 GVG-E

    第 1 項:透過新聞、廣播、電視或其他媒體報導而於特定工作場所轉播聲音之人,得經法院許可進行轉播。該轉播得因確保參與法庭活動者或第三人之值得保護利益,或因確保審理程序合於秩序之進行而部分拒絕之。

    第 2 項:對審理程序之錄音及錄影,包括宣判及法院裁定,得基於學術及歷史目的,即,該審理程序對德國有重大時代意義有關者,經法院裁准為之。該等錄音錄影行為得因確保參與法庭活動者或第三人之值得保護利益,或因確保審理程序合於秩序之進行而部分拒絕之。該錄音錄影資料不得以文件 (卷宗) 形式取得﹑編纂或用於審理目的之用。該錄音錄影資料於審理程序終結後,經由依聯邦及邦檔案法有權之聯邦及邦檔案局確認有保存價值者,由法院交由該等機構承接之。若前開檔案局未收納該等錄音錄影資料者,該等錄音錄影資料即應由法院銷毀。

    第 3 項:法院得反於本條第1, 2項之規定,於聯邦最高法院於宣判特殊案件時,為公開使用及出版之目的,裁准以電視攝錄﹑廣播以及錄音錄影為之。該等錄音錄影行為得因確保參與法庭活動者或第三人之值得保護利益,或因確保審理程序合於秩序之進行而部分拒絕之,或限於聲請人遵守法院課予之負擔者,始得為之。

    第 4 項:法院依本條第1至3項所為之准駁裁定,不得撤銷。

    前揭草案引發論辯。贊同該草案之理由無非以刑事訴訟法原則上遵循公開審理原則,且依德國基本法所保障之新聞自由 (Art. 5 Abs.1 S. 2 GG),對法院審理程序予以公開報導亦屬新聞自由之一環。至於反對該草案之觀點,則以對審理程序之轉播足以侵害法庭當事人 (尤其為被告) 之人格權 (Persönlichkeitsrecht),對被害人亦容易衍生二度傷害,且被告亦容易陷於媒體審判之風險,除牴觸無罪推定原則,亦已喪失受公平法院審判之權利 (Recht auf ein faires Verfahren)。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主要辦公地點,過去的大公宮殿。 ( 攝影:Kucharek,創用CC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3.0,連結 )

    再者,現行德國法院組織法亦廣泛規定排除公開審理原則之事項,僅例示舉隅如下:

    家事案件 (§170 Abs.1 GVG)。安置被告入精神病院或勒戒所接受治療 (§171a GVG)。涉有妨害性自主罪章﹑殺人罪章諸罪名等案件而有18歲以下之證人接受訊問 (§171b Abs. 2 S.1 GVG)。以及最重要的:為防杜法庭上參與者 (如被告﹑證人﹑被害人) 之隱私或私生活受不當侵犯 (§ 171b Abs. S. 1 GVG)。

    乃至:

    危及國安或公序良俗。危及證人或其他人之身體﹑生命﹑自由之虞。涉及重要商業﹑營業﹑發明或稅務秘密,苟經公開審判將蒙受重大不利益之情形者 (§172 Alt. 1, 1a, 2 GVG)。

    倘以重大經濟犯罪案件或涉及食品安全、環境保護、稅法案件為例,則系爭案件往往涉及重要商業或稅務秘密,是否均適於公開審理甚至轉播法院審理程序,仍有商榷餘地。更何況,重大案件多屬社會矚目案件,苟全程直播法院審理過程,則出庭之被告、證人、被害人之隱私或私生活難謂不受過當之侵擾,更難逃司法綜藝化之指摘。

    綜上,法院事實審直播之範圍與條件尚存廣泛爭議,尚需司法當局審慎判斷,不宜貿然實施。

    本文作者為律師﹑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律系碩士生。本文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第四組 #法庭直播

藺思

backgrounds

  • 檢察官

articles

  • 藺思/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雅典學院」是一幅畫,「梅杜薩之筏」還是一幅畫,美學和司法改革會議有什麼關係嗎?如果司法改革會議是一個追求真理的過程,如果最終是希望達到善治的結果,那麼就不能忽略「真善美」的共通性及普世價值性。

    「雅典學院」是西方文藝復興三傑中拉斐爾的重要創作,畫作中把西方文明古希臘羅馬和不同時期的義大利哲學家藝術家科學家,跨時空的集合在畫面中團聚一堂。而且拉斐爾還把不同人物,按其個別的專業及思想特點,在衣著、行止、器物等細節上讓觀眾理解和認識出來畫中人物。充分表現出西方文明人類智慧的傳承、和諧與結晶,並對人類社會智慧的讚嘆。拉斐爾將基督教的虔誠和非宗教的風貌用美學方法技巧地融為一爐,創造出愛智者間和諧共融的畫面,這不正是追求真理的司改會議應有的風貌。

    而「梅杜薩之筏」則是是法國浪漫主義畫家西奧多·傑利柯(1791─1824)在1818年─1819年間創作的油畫。這幅畫描繪了法國海軍軍艦梅杜薩號沉沒之後,倖存者求生的畫面。沈船原因經查是由於船長的錯誤所造成,船長是一位因復辟事件而復職的貴族。這場悲劇十分可怕,沈船時利用木頭筏子逃生的倖存者雖然有 150 人之多,船筏後來在海上漂流了12天之久,期間發生許多內鬥等殘絕人寰的事件,畫家所呈現的畫面,就是最後全船只剩下15名劫後餘生者的情景。

    「梅杜薩之筏」在當時法國社會展出時,有識之士對法國社會提出警語:「法國社會是否每個人都正在這隻梅杜薩之筏上?」相信台灣社會絕對是處於一個正向循環的善治階段,台灣的司法具有關鍵地位。台灣現況不可能如「梅杜薩之筏」一般如此脆弱不堪,但是大家不要忘了,一艘堅強的軍艦會因為船長的專斷錯誤指揮而沉船,更會因為彼此內鬥而自相殘殺,這幅油畫迄今掛在法國羅浮宮,世人看著它,它也警示著世人!

    相信這一次的司法改革會議是朝著拉斐爾名畫「雅典學院」尊重智慧、和衷共濟的美學成就邁進,用溝通溝通再溝通打好草圖,用尊重互信體諒作為會議的美學三角,共創台灣司改的「雅典學院」。

    值得一提的是,「雅典學院」的右下方,阿幾里德躬著身子,手拿著圓規量著一個幾何圖形 ,這代表精準。 而天文學者托勒密則手持地球儀,這表示方向很重要。方向真的很重要嗎?

    不要懷疑,創作者拉斐爾就隱身在托勒密旁邊,因為創作人生很短,方向錯誤就會誤了一生志業,同樣的台灣社會又豈堪一個錯誤的司改方向呢?司改委員們一言一行 ,豈可不慎乎?

    #會議程序

盧禮賓

backgrounds

  • 其他

articles

  •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將人民參與審判,包括參審制、陪審制列入議題,陪審制更被當成挽救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良方補藥。

    長期研究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的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張永宏表示,不反對有人基於理想、熱情推動陪審制,但台灣要採陪審制,除非修憲,將現行法律制度「打掉重練」,整套引進,否則以現行法律架構,陪審出錯的可能性非常高,而且無法救濟;更重要的是,英美陪審制的經驗,只有少數案件透過陪審審判,對提升低迷的司法信賴度,只是杯水車薪。

    張永宏表示,陪審制是由一般國民組成陪審團,職司檢察官起訴案件是否有罪的評決,在陪審制度下,法官的工作僅限於向陪審團解法律、訴訟指揮、程序事項處理,及陪審團評決有罪之後的量刑。可以說法官與陪審團是一種分工。法官依據陪審團評決作成判決後,該判決不附理由,也無法上訴救濟。

    參審制是由一般國民擔任參審員,與職業法官一起審判,決定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量刑等刑事審判的所有重要工作,法官與參審員是一種「合作」的狀態,由於參審員與法官共同評議,有對等評決權,有機會呈現人民意見,也可避免審判背離法律,可稱為陪審制與職業法官審判的折衷。

    延伸閱讀:司法院稱「社會成熟度不利陪審制」 張靜批「別不相信台灣人民」

    台灣採行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始終未跨出第一步,主要原因之一是合憲性的爭議問題。其次法官、檢察官、律師在訴訟過程的重大改變,例如集中審理衝擊律師執業方式等,加上早年社會還沒有強烈對職業法官的不信任,不似現在這麼急切要求。

    張永宏表示,東亞民主國家於20世紀末以來先後引進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乃起因於「對既有職業法官審判現狀的不滿與變革」,是不爭的事實。

    自從與我國法制環境相近的日本採行「裁判員制度」時,日本最高裁判所宣布不違憲,可供我國參考,合憲性的爭議有了解套。

    他說,早期質疑違憲,集中在《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以及第81條法官為「終身職」,現在這些理由似乎不成理由。但是我國刑事法律相對複雜,很難操作,人民陪審未必能掌握法律概念,無法依據法律審判。要確保適用正確,必須確保職業法官在審理過程中,意見獲得充分重視。此外,更要顧及《憲法》第8條訴訟正當法律程序、第16條訴訟權保障。

    張永宏表示,法律的複雜性會影響個案判斷的正確性,也就可能侵害人民權利,不能因為引進一個制度,最後結果是侵害被告或告訴人權利,在法律正確適用上,陪審制是否能做到,是一大問題。

    他說,陪審制像答是非題,以美國為例,被告犯多罪,檢方只起訴最重的一條罪,陪審團只做有罪無判決。台灣現行法律運作像申論題,檢方必須把被告所有可能犯的罪通通起訴,要變成是非題,難度非常高。若採陪審制,除非修憲,並且現有法律和訴訟制度打掉重煉。

    其次,徹底改成陪審制,人民能不能接受?以美國為例,被告可以選擇陪審或專業法官,選擇陪審,判決對被告有利不利,只能接受,選擇讓專業法官決定,可以上訴求濟,絕大多數被告仍選擇法官。

    我國情與英美不同,長久百姓存有救濟思維,動輒「上訴到底」,陪審制不能救濟上訴,被告是否同樣捨陪審讓法官審判,辛苦引進的陪審制將變花瓶。

    張永宏分析,美國大多數的案件是透過所謂的「治安法官」審理,重罪採「認罪協商」,循陪審的案件非常少。基於財政考量,全世界也沒有一個國家能把所有刑事案件送進陪審團。以英美主要國家為例,只有1%案件進入陪審,99%由職業法官審理。

    就算我國改為陪審制,恐怕也無法做到每個案件都走陪審制,多數案件還是依賴專業法官審判,人民對司法的不信賴的老問題恐怕還是存在。

    張永宏也引伸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參與司改國是會議第四組委員張靜律師投書《上報》,認為法官或檢察官還會收錢的大概5%至10%之間的說法,表示台灣社會到現在還在談「有錢判生,無錢判死」,假設台灣採陪審制,由於12名陪審員必須一致決議才能判被告有罪,如果張律師的說法正確,法官、檢察官是人,陪審員也是人,換句話說12名陪審員就會有1人收錢,投下反對票,以決定判決結果,這又該如何說服人民?

    事實上,現在批評司法的人,不只是程序的使用者,很多來自沒有參與程序的社會大眾。對法官判決無法接受,最生氣的可能是網路「鄉民」。

    張永宏指出,透過人民參審捥救司法信任度,最重要的是讓人民進入法院,越多越好,了解法院審判,為何無法作出盡如人意的判決,可能是證據不夠、法條、構成要件侷限,法官不能超越法律判決,經由人民實際參與,理性討論,才有機會改變司法不信任的現況,當初司法院試行觀審制就是基於這個目的。

    談到美國沒有多少案件是走陪審制,為何司法公信力不差?他分析因為英美有此制度不是源自於挽救司法公信力,我國引進人民參審,卻是為了「借他們的制度救我們的病」。

    「如果採陪審制叫心臟移植,採參審制較像是裝心律調節器」,張永宏說,與我國同樣長期習於由職業法官審判的大陸法系國家日本採裁判員制度、韓國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就是不希望大改,只裝心律調節器,不同的是日本並非為了提升司法公信力,而是後自由主義思維影響,為了讓日本更符合民主國家。

    張永宏表示,觀審或參審像是穿著衣服改衣服,法律制度變革不會太大,他質疑主張陪審者恐怕還沒有想過與現行法律結合的可能性,而只是出於理想性。

    他認為陪審制是否為多數人民接受,有待研究,有些人可能對陪審還不了解,只因不滿職業法官的審判,就以為陪審好。因此,他呼籲對陪審制的利弊得失要充分分析,正反任何一方都要持平理性溝通,不能只講優點,不講缺點,他也不反對公投決定,但公投前要經過思辯討論,如果只是感情動員將失去意義。

    #第四組 #人民參與審判

呂蓬仁

backgrounds

  • 其他

articles

  • 呂蓬仁/退休獄警

    司改國是會議通過推動「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我國根深柢固訴訟三級三審制可預見將重大變革,經法院確定裁判的具體個案,若「法官法律見解」有違憲之疑,可許當事人聲請大法官審查是否違憲。

    裁判憲法審查是指「法律合憲、判決見解不合憲」,按現有法制,只有人民於《憲法》所保障之權利遭不法侵害,經窮盡訴訟程序,對確定裁判適用之法令認有發生牴觸《憲法》疑義者,方可提出釋憲,聲請門檻稍嫌狹隘。大法官解釋《憲法》當然不能浮濫隨便,似也不宜嚴苛刁難,此醞釀之新制不失中庸,既不致讓略有年歲的大法官諸公們過度偏勞,也不使釋憲救濟管道偏廢。

    盡量少動法條情形下,訴訟法與法院組織法仍維持「三級三審原則」,大法官「名義上」仍僅負責違憲審查,而所幸《憲法》規定司法院獨佔釋憲暨統一解釋法令權,並未具體明定如何行使該職權,故只須修訂《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於「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之條文後補充加上「或法官判決見解」字句即可。另外將第17條修改為「大法官除決議作成解釋文,並可敘明違憲理由逕行發回更審……」,由大法官附理由之裁定書,一定比當事人自行再審更具推翻原審權威性,且民事案件猶可節省裁判費,程序時效上減低訟累兼達「訴訟經濟」目的。

    現行制度,大法官受理案件呈「高不成低不就」窘狀,有些案雖符合聲請要件,但缺乏釋憲價值,要「浪費一號解釋文」太正式及小題大作,不解釋又恐招太敷衍及侵害訴訟權非議,檢察官可以被告「有逃亡串證之虞但無收押必要」諭令交保,大法官亦可以「有違憲之實但無專文解釋必要」發交原法院更審。

    大法官縱無直接第四審之名,卻早有釋憲間接終級審之實,因為聲請人得據以提起再審之訴。故而在未廢除最高法院下仍可實現司法院審級化理想,也就是把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常態化及審判化,將定讞違憲案分有必要與無必要處理,大原則大方向的作法令違憲解釋,至於法官見解違憲小個案自有上訴審層層把關,漏網之魚再由大法官裁定發回。簡言之,法規性大事件才作釋憲,一般私人小事故發回原審再議就可了。

    大法官有「憲法守護神」之稱,遺憾天高皇帝遠,對各級法院各別恐龍法官鞭長莫及,又礙於法令限制及釋憲品質精益求精考量,堆積如山法案不是緩不濟急就是推三阻四找藉口「緩議」,「顧大棄小」選擇性挑案難免引發大小眼物議,所以裁判憲法審查制若稍加「去蕪存菁」改良,維護訴訟權之利民可行性頗高。

    #第一組 #憲法訴願

倪國榮

backgrounds

  • 其他

articles

  • 倪國榮/自由業

    台中發生一家知名烘培坊涉違《勞基法》,壓榨實習生後又不允其順利離職,欲以官司高價索賠所謂損失。案經爆料,全國皆知,不僅知名律師力挺學生,輿論也撻伐該店老闆,臉書負評洗版。

    該店老闆看來年輕,亦曾至法國學藝,怎麼會有這種語言暴力及過勞違法行為呢?

    顯然未學到民主先進國家對勞動權的重視,又最近政府通過的一例一休出發點正是保護勞工健康,休息正常,該老闆落伍做法,顯然又與現實脫節。

    更令人不解的是,實習是起自高雄餐旅大學的實習課程,要對付學生,即必須對付家長與學校,僅一個老闆而己,有那麼堅強實力嗎?要學生賠償59萬根本天方夜譚,還可能涉違法與欠資賠償。

    這是一個年輕人創業。才出名而不知珍惜,竟然為所欲為,有如霸主,其對基本法律的無知也令人訝異:

    要告學生及民事,請律師寫存證信函要錢,正式打官司要律師費,原告且先付裁判費,算算也要十多萬,再說惡名已出,顧客引以為恥,不知還能如何立足該地?恐另成為創業失敗的案例。

    當然,學校監管不周也有關係,學生實習去跟店家簽約,難道不須學校輔導查核過再簽嗎?若是去以餐飲為名,實則黑道進出的不良場所實習如何?

    高雄餐飲大學主任秘書竟然說,去年7月起與該店合作,經檢視學生與店家簽的約,內容不僅違《勞基法》,也違反當初店家與學校簽定的建教合作契約;這等於學校打自己的臉了,因為等於承認並沒有預先檢核該店家與學生簽的約,以致事未爆發即無事,爆發即像《悲慘世界》外一章一樣難堪。

    教育部應查該校失職處,並統一規定,避免天真學生再度落入虐待之手。

    這是一個社會縮影的案件:如果學校管到學生簽的約,就難發生;如果該店家有點法律程序常識,犯了錯就不至再錯,竟要求學生重賠,與民主法治環境脫節,爆出竟成名案,一炮而紅前途也嗚呼哀哉。

    我們不是在進行司改嗎?這個案例顯出我們基本法律常識普遍不夠,也沒在義務教育裡開必修課重視,我們司改的泥土還是脆弱的。

    如果這類引人注意,卻顯然有改善空間、不須兩敗俱傷、單純無政治因素的案例,也能帶入司改國是會議,可討論店家在被勞工局判認已違《勞基法》時,未解決前不得提告學生或員工;再如微罪涉數十元仍可成案勞師動眾的荒謬,也被批評多年,也帶入國是會議將多個案例比較討論,相信就具體改善很快會有成果。一定比制度性問題的抽象討論快很多,下雨潤涼,讓人民有感。

    這種看似小案,其實都是人們關注的事。

    #個案

articles

  • 倪國榮/自由業

    現行法制審判的自由心證,根本就是癡人說夢。常常聽人講,打官司要靠運氣,就是自由心證怎麼證,真的是要靠運氣,就是法官有沒有公德心、是非心、良知心,真的是只有他自己知道,天也不曉得。

    這就是我們目前司法正義海底撈針般困難,其基本問題所在。也因此,把審判權從法官手裡拿回來,給人民自己審的陪審制呼聲高昂。

    當然陪審制也不見得毫無問題,大家看西片《十二怒漢》就知道陪審程序與問題,但至少審判交給十二個人去討論與腦力對抗,民主與法律素養自然提升。

    在陪審制能推動前,目前自由心證的真正精神應該就是孔子曰,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

    証據清楚即知之,証據不清楚即不知之,只有維持這個心,才能使用所謂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避免臆測與想像,如美國辛普森案眾人多認為辛某殺人,但証據不夠,仍難定罪,輿論大嘩也無可奈何。

    像郭瑤琪案,就是沒有交付金錢証據,既然找不到所謂貪污款項,廠商也未投標獲利,這案子即難成立,這就是不知為不知的精神,

    像陳水扁案,既然法律上沒有所謂實質影響力說,怎麼可以在六法全書外自創一詞呢?真正有公平心的人是不會這樣做的。

    我們去動物園,看到各種動物都被關著生活,我們的心也是如此,生下來都沒有真正自由,都被關在鐵欄後面;人本質上就是動物,心是熊是貓是河馬或老虎,誰知道呢?只知道常常不自由,常常須要以文明的鐵欄杆維持秩序。

    立自由心證法的一群根本癡人說夢,乾脆說依據運氣審判還真的切乎實際執行狀況。

    生來心即不自由,很容易自由亂證,根據七情六慾的動物情緒亂判。在陪審制只聽見樓梯響還未下來落實前,我們的司改國是會議再怎麼發言紛紛,責之怪之,都要面對自由心證的本質問題,現廢之猶不可,就要如上述兩案,証據明顯不夠就不能定罪,不能夠找不到法律用語就自創新用語以定罪之,凡此都是違法的,就須有更正與懲罰的機制。

    司改在整個制度還不能改之前,就應先做出這樣機制與落實,不要讓人再說打官司要靠運氣了,整個制度落實變成靠運氣那麼低格,整個法學也受侮辱啊。

    #法官心證 #人民參與審判

articles

  • 倪國榮/自由業

    只要打開古歌,就有不少微罪案例報導與討論。

    什麼拿走鄰居盆栽,什麼紙箱放門口曬太陽被人撿走報案,尤其撿紙箱被認為偷竊的案件竟不少,有一件發生在高雄,當事人被移送偵辦,憤而自殺,可謂紙箱殺人之荒謬悲劇。

    有一件雲林紙箱案件,一位七十歲阿嬤,因撿了幾個共價不到三元的紙箱,經人報警,竟被當現行犯上銬移送。

    請問,撿紙箱事件多在門旁處發生,一般都以為是擺在那裏不要了,可取走。即被告涉偷竊,因有灰色模糊空間,警方可以遽認是偷竊,當現行犯上銬帶走呢?

    顯然執法粗糙,不合比例原則。

    現在在進行司改,對這困惱司法人員與民間的價值甚微之微罪案,應可不分藍綠,迅為討論改革的事,而可很快的成為有感改革。

    如果涉微罪者,可以公訴與自訴都有效的話,相信更有彈性,而檢方勞師動眾的司法荒謬與無奈必可大減。在公訴上,警方在民間願意和解或有悔過書時,可自結案,但要跟檢察官報備,若一定時間內檢察官認為不可,則仍須撤銷與移送;在自訴上,若當事一方堅持不和解,警方就只好移送。

    相信大多數人願選擇前者,因為自訴是要請律師的,誰會為微微之事花大錢找麻煩呢?

    微罪因為與社會文明與生命價值相比,則顯得非常不值得,更非常容易違反人權尊嚴,故不應任其肆虐,就在此司改大雨大響地討論時,有善質的檢察官好意提出來(見林達《

    與其微罪結案 不如准不解送

    》),政府不應輕忽這影響人民與法界很久的問題,就像有個地方轉彎處常出車禍,只要改改設計就可以避免傷害,甚至出人命啊。

    #微罪案件 #司法資源浪費

邱忠義

backgrounds

  • 法官

articles

  • 邱忠義/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我不想用「設局」叫當事人在已事先打好的筆錄上簽名這種違背程序正當性及正義本質的手段,來稱呼這次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因為,做為一個司法尖兵,我真正期盼這次的司改能夠徹底的成功──雖然大家都說這次的司改簡直和一、二分鐘的大拜拜一樣,而昨日法學泰斗

    林鈺雄教授

    更為文呼籲主事者別讓他成為「熊兩分」!這實在悲哀,成為「司改的歷史罪人」應該不是本次與會代表的目的,但事實證明這個擔憂不是沒有道理。

    本次我極敬愛的這群司改主事者朋友們長年在批判「設局在已事先擬好的筆錄畫押認罪」這檔不公不義的事,在法庭上也都經常這樣主張,甚至也都能因而成功地讓死囚變成無罪的英雄,這證明了台灣的司法真的有救了,至少非常重視程序正義。

    不過,我的司改主事朋友們在替司改之路掌舵時,似乎忘了程序正義是啥麼鬼東西,舉些例子,本月20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組所討論的結果,根本也還沒談到大法官解釋將直接平反冤假錯案件這檔事,但我向來很敬愛的籌備委員會副執行秘書前輩,已等不及向記者轉述這個喜訊;而要砍掉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的議案也都還沒有討論,但結論早已叫得震天響。

    林鈺雄教授所暗示的問題,其實就是在講不要設這個司法國是的局來叫大家畫押承認早已寫好的筆錄。我想,本次的司改主事者朋友們心裡一定想著一件事:導演希望演員能照著劇本走,這才是好演員啊!

    我對司改國是會議的程序,偷偷提出一個很棒的點子:盡情地讓所有與會專家暢所欲言(雖然朱學恒在司法改革狂新聞中指出,與會成員中有不少人是9487就是狂,但我不認同),等他們講累了,然後趁機運用議事的主導權,以引導等極具技巧的高深手段,巧妙地把已備妥的結論端上桌,轉化為正式的共識結論,這樣不就能將檯面下的共識正當化了嘛,與會多數人都是清一色理念相同的人,還怕表決嗎?只要不同聲音的代表不要集體退出,成敗自然也是他們一起同享同擔。

    日本人僅僅在正式實施「一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之裁判員制度時,經過10年的規劃、磨合,我們的司改國是會議在短短幾個月要解決「近百個」百年難解的複雜議題,每組也只分配到6個半天的時間,真是台灣奇蹟啊:眾神明兵將在上,信徒們早已敬備滿桌酒席、香紙,請看在我們這麼虔誠的分上,賜我們本次司改3次聖筊吧!

    #會議程序

邱梓毓

backgrounds

  • 其他

articles

  • 司改會議籌備啟動以來,有檢察官投書媒體第一線檢察官案件負荷過重的問題,在諸多方案中法務部提出增設主任檢察官之舉,陳瑞仁檢察官則在《精緻偵查救司法》一文中提出解決三方案,之中有所謂增設副檢察官構想。

    其實,檢察系統為疏解眾多案件負擔,很簡單,也很直接,不要再獨攬偵查及刑事執行權力,不要極力抗拒把權力釋放出來,坦然認同雙偵查主體制,修法賦予警察機關分局長以上具有微罪處理權,輔以事後監督機制,以減少可能負面影響;同時同步修法讓現行檢察事務官在檢察長監督下可以具名處理刑事輕微案件及執行案件,就可以減少輕微案件進入刑事司法體系。

    無論是增設主任檢察官或副檢察官,其實只是多了一些領高薪卻又高高在上的官,也讓檢察官再度抬高身價,擴展權力思維,並不可取。本會要直指,如果檢察系統捨不得放棄權力,又要擴展權力,捨不得打造扁平化的檢察官組織,如果又再增設主任檢察官職務,其實就是仍然繼續擴展營造檢察官升官的權力體系,從地檢署、高檢署到最高檢察署,在上面辦公室「觀案」的檢察官永遠比第一線「辦案」的檢察官多,又不斷調用檢察官擔任行政職,又無期間限制,塑造檢察官行政化思想,難怪外界對檢察官行政官僚的質疑難以去除,第一線檢察官過勞時,只能期待未來媳婦熬成婆,這樣再多的人力也會不夠。

    其實,司法改革,優先要改的就是 --- 檢察系統難以捨棄的權力獨大思維。

    ※作者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執行秘書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

    一起加入Line好友(ID:@upmedia),或點網址https://line.me/ti/p/%40zsq4746x。

    #檢察官人事 #檢察官定位

設法尋方

backgrounds

  • 其他

articles

  • 天氣終於變冷,才想起又到了畢業、考試的季節。最近看到法律白話文運動刊登的一系列文章,討論到法律系的刻板印象、留學路途等議題。不論是正朝著法律系前進的高中生;或是希望繼續攻讀法律研究所的大學生,都應該可以獲得一些幫助。順著這個話題,分享一些最近自我反省的心得:對「法律人」這個身分的自覺和自處。

    心態的轉折與形成

    要發現甚至剖析自己的心態,總是不容易。以筆者自身為例,作為法律人的心態有三個轉折:第一階段是從升大學的戰爭中勝出的自負與好勝心。雖然不知道有沒有南北文化的問題,但是在筆者成長的南台灣,「三類念醫學、二類念電機、一類念法律」幾乎是所有老師、家長甚至是學生的共識。帶著「第一志願」的光環和壓力,從考試戰場中能夠選填法律系,「脫穎而出」的學生,總是隱然帶著一股優越感和自我期許在。

    而隨著法律系的課業在大二大三漸漸加重,大部分學生的重心會慢慢移往課業上,加上逐漸學習到法律的核心精神和操作方法,對於法律「最後手段性」、「司法中立」等價值的理解,開始能夠從新聞上的社會案件、政治事件甚至日常生活中,利用自己的知識技術拆分細節、找出錯誤、加以評價。讀法律系的人開始形成一種獨有的價值觀,和其他領域的同儕相比,似乎多了那麼一點邏輯、多了那麼一點解釋事物的能力、多了一點看法,卻又不願意太早或太過主動地下判斷、提供意見。不論是客觀上必須專注課業、或主觀上和周遭看法開始不同,法律人的集體意識,那堵法律圈的牆也在此時慢慢搭建起來。

    到了鄰近畢業,法律人卻遭遇一股焦慮。這股焦慮來自兩個層次,再度面對的考試,不論是國考或是研究所,這次要競爭的對手都是已經證明過自己一次的同學,要在這樣的人群中滿足自己的自負或好勝心,不是那麼容易。司法官、公務員、律師…考試再次成為一種證明自己的手段,而且考上錄取率越低的,效果越好。

    就算已經通過考試,在真正進入職場和社會互動前,在法學院待了四年甚至六~八年以上,忽然發現社會對法律這門專業,有著許多「詭異」的認知。想要努力扭轉,卻發現自己說的話沒有多少人理解;就算考試答題身經百戰、書和論文讀過不知凡幾,依然很難證明自己有多少「解決問題的能耐」,就業市場狀況也不佳。縱使學歷人人稱羨,但總覺得少了一些信心基礎;要踏出那一步,就像是「砍掉重練」、「從頭來過」的壓力和茫然。

    一點優越感、一堆專業訓練、一股揮之不去的焦慮。這是我,也是我看到的法律人。

    不斷自問:除了法律,法律人是什麼?

    「你念法律喔?以後要當法官/律師齁?」、「不要當律師喔?那考法官啊?」相信所有念法律的學生都有被這樣問過。最近和新朋友聊到參加社會運動的經驗,他也分享了對於法律人有很有趣的觀察:「你們念法律的齁,都會掌握發言權。」、「都自己圍成一圈開會啊,其他人想加入也聽不懂,很神秘。」正因為分開法律圈內外的那堵牆似乎很高,對於法律人的生涯,不論是圈子內外的想像都很單一:反正把法律當飯吃嘛!

    但是,念法律只有這些選擇嗎?如今暫時脫離法律圈,尋找其他領域工作的同時,筆者也不斷的自問:除了操作法條的技術,除了律師執照,學習法律這麼長的時間,我有沒有得到什麼真正的能力,是可以運用在其他領域的?

    有。筆者認為,法律訓練的核心其實在於練習去耙梳、整理複雜的事實,然後和抽象化的概念比對,判斷,尋找出真正的價值,並且守護這個價值。用比較簡單的話來形容,就是「能搞清楚狀況並有邏輯地堅持」才是法律人的真正武器。這項武器搭配上每個人獨有的熱情,才會讓法律人有更多朝向各領域發展的可能;從一而終,選擇法律作為志業的人,同樣應該捫心自問:我有沒有好好運用法律人的武器?我是不是對我的工作懷抱熱情?

    我很難忘記在我擔任國會助理的期間,委員老闆(也是法律系教授)對我說的一句話:「法律人應該多出來參與,這樣國家才有好的法案,從源頭改變才會進步。」而且他的確身體力行,挑戰了許多議題,留下很亮眼的問政紀錄。倘若台灣每個領域、每個角落,都有懷抱熱情、搞得清楚狀況並有邏輯地堅持的法律人,相信會是一番全新氣象吧。

    「法律人」這本護照

    不論正在考慮要選擇進入法律系的學生、求學階段的法律人,或者像我一樣面對職涯的選擇與轉換的法律人,筆者有一些給自己的反省和建議,在這裡分享出來互相勉勵:

    主動一些:法律的內在邏輯,是被動地等待有人抱著問題找上門求助。但是作為法律人,不要放棄該有的熱情,主動尋找有興趣的領域投入、嘗試,或許全新的人生和視野在等著你。

    傾聽和述說:法律人和其他領域的人其實也沒多大不同,法律人可以有群體認同,但那堵高牆的存在是很莫名其妙的事。多和不同領域的人分享自己的故事、想法、能力,也多去了解別人的故事和想法,絕對有益。

    留下紀錄:法律人才的養成,很晚才進入實作階段,因此要有具體的成果很慢、也很困難。及早意識到這點,可以多多參加並留下各種活動、報告、研究工作的軌跡,紀錄自己的思考和進步,給自己一些參與社會的經驗和信心。

    期許自己,讓法律人的身分不只是一種職業或讀書考試的宿命;而是一份難得的能力,一本帶你行遍天下、紀錄精彩的護照。

    #法律人特質

articles

  • 新春年假,關於法律如何使用白話文的討論可沒有歇息。先是張淵森法官在風傳媒的《法律學是專業不因民粹而通俗》一文,主張法律因為體系龐雜且修法變動頻繁、法律專業用語的抽象精確要求、法律學門的高度專門化和技術化、個案的複雜度等因素,認為判決書再怎麼運用淺白文字,也不可能讓所有民眾都能輕易看得懂,而是應該讓看不懂的民眾去尋求專業協助。文末還以自身的經驗,說明經常遭遇「不識字」民眾「誤讀」或「無法理解」已經很簡白的判決用語。成大李佳玟教授隨即為文《寫判決豈是下神諭?》回應,認為法官是「公道伯」的角色,本來就該盡力將判決書傳達給受裁決者理解,才能陶冶人民素養;不應該自己拒絕這個使命,轉而抱怨人民或媒體欠缺法律素養,無法理解判決,這只是菁英的傲慢而不自知。

    過了一天,蔡嘉裕法官立刻撰寫《回應:李佳玟教授撰「寫判決豈是下神諭?」之謬誤》一文,指出李教授前文痛批的內容是因為過度推論張法官「幽默」的結語,又以杜撰的說法,詆譭一群勤於與社會溝通的熱血法官、抹黑司法體制內的改革力量,並要求李教授公開道歉。李教授也以公開的臉書網誌《「大街打人,小巷道歉」?》對於可能過度推論一事道歉,並重申他的批評理路。孫健智法官今天也以《我內心的無奈,你眼裡的傲慢:也談「識字率」問題》回應,說明基層法官每天面對形形色色民眾,真實的無奈和困境。

    後生晚輩如筆者,非常希望各方繼續提出論點,讓法律白話文運動、司法信心等議題能有越來越多討論與關心。藉著這個機會,也來分享一些淺見。

    司法作為服務業

    筆者一直有一個自認有些離經叛道的想法:司法是服務業。暫時撇開「追求公平正義」、「彰顯法律秩序」這類抽象概念,司法的運作模式,就是當人民之間、或者人民與政府機關間發生爭議時,以原、被告的身分站上法庭,攤開事實與雙方訴求,尋求一個解決之道。而法官的服務內容,就是將爭議的事實、判斷的過程、判斷的結論,記載在判決書中,讓發生爭議的雙方去遵循。這一點,筆者和李教授的看法很接近。

    但是,這項服務因為行規(法律)的要求,必須使用到一些術語、概念。這些構成判決的必要成分,非專業者其實很難去理解。李教授傾向認為,既然服務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讓發生爭議的雙方去遵循」,為了完成這個目的,盡量的白話文化會有助於理解和遵循,這是服務提供者,也就是法官的職責;而張法官較傾向認為,判決書的製作,完成「爭議的事實、判斷的過程、判斷的結論」的記載才是服務的核心,而為了完成記載,必須使用術語或概念操作,因此造成理解和遵循的障礙,是可以承受的。

    這樣的看法分歧其實各有立場與道理。筆者認為,這個分歧帶出了一個重要問題:「究竟判決要服務的對象,是怎樣看待判決?」

    判決的使用者經驗

    在近年大行其道的使用者經驗設計(UX, UCD)的設計思路中,最重要的邏輯就是:先了解產品的使用者,再來談產品設計。因為使用者是利用產品或服務實際解決問題的人,理當最了解產品或服務的實用程度和使用感受。真正面對問題、解決問題的使用者,都是問題的真正專家,也是產品和服務設計或改善時,最需要向其討教的大師。延續剛剛司法是服務業的想法,就最重要的服務產品,也就是判決而言,至少就有三個層次的問題:

    判決預設的服務對象是誰?

    這個服務對象有什麼樣的痛點?

    針對這個服務對象,我的服務方案是否有效?

    從文章判斷,李教授預設判決的服務對象是整個社會大眾。這些尋求服務的人,其痛點是:面對無法解決的爭議,需要止息紛爭。要完成這樣的服務,應該盡量採取社會大眾能夠理解判決的表達方式,但求民眾被判決說服,進而消弭紛爭,才是判決這個服務方案是否有效的指標;而張法官強調法學專業性,預設的服務對象應是法律專業人士以及通情達理的民眾。這些人的對於法官的期待和需索,不是藉由判決直接止息紛爭,而是請法官透過嚴謹的判決文字鋪陳,提供止息紛爭所需要的事實查核、論理、決定,判決是否有效達成目標,只要衡量專業人士和擁有基本智識水平的民眾的理解程度就足夠了,是否有效說服、解決紛爭不是衡量標準,提供不必要的服務就是浪費法官時間、浪費司法資源。一開始預設對象的不同,造就接下來的分歧。

    筆者的想法是,既然雙方是以司法改革的框架進行討論,基於改革必須對症下藥的前提,要討論預設的服務對象是誰,可能得反過來問:哪些對象,對於現在司法的服務最不滿?為什麼不滿?如何提升這些人的滿意度?

    法律專業人士以及能夠閱讀理解判決的民眾,這類型的使用者固然也會對司法有所不滿,但是這類型的人比較能夠透過體制內的救濟程序,例如上訴來表達意見,也能理解司法系統的能與不能,甚至針對判決中的專業議題加以討論、針砭。換句話說,這類型的不滿,就現存的司法服務系統而言,應該是較好去發覺、溝通、解決。相對地,誤解、誤讀甚至忽略、曲解判決的使用者,其不滿程度可想而知地遠大於前者,可能也比較容易受到煽動、誤導,也更有動機去傳述負面的司法印象。相較之下,後者的不滿顯然造成比較大的傷害,卻因為不理性、難溝通的形象,更容易遭到強調理性、邏輯的現行系統的冷淡回應。

    既然談改革,從這些人的立場思考起應該是前所未有的突破。這群人除了真實存在,從法官們的文章看起來,絕對也不在少數。他們的面貌為何?有著什麼樣的背景和生活經歷?為何站上法庭?主張的是什麼?如何感受自己的處境?若能夠加以訪談、建立人物誌、詳細研究其利用司法服務時的用戶旅程地圖,想必會有一些洞見,可以幫助這些人、也幫助司法系統去應對和變革。

    舉個例子,我們可能在訪談中發現,某個法院常客老覺得自己冤屈難伸的原因,是認為法院花在處理他的案件的時間太少*。那在整個服務流程中,設法增加其感受到注意和被傾聽的時間(甚至不用真的增加處理案件的時間,只是利用心理技巧讓他感受到時間增加)就能有效降低其不滿程度。

    請注意,筆者並不是主張一味迎合這些「奧客」予取予求。司法有自己的抗多數決使命,也絕對應該立於查核事實和證據的理性立場。只是在司法的整體服務流程,在面對這些「感性」訴求時,的確是給人冷血或不近人情的印象。在守護使命、堅持立場、強調實用的同時,如何適度的建立形象、回應感性訴求乃至建立支持,恰恰正是過往各種司法改革呼聲較為忽略的部分。使用者經驗的建立,可能與司法的核心專業無關,卻和所有司法系統中的人對於司法的觀感大大有關。

    art29436

    奧客雖然討厭,卻是改善服務的契機。這表格七種奧客應該都找得到司法版喔(圖片引用自1111人力銀行職涯論壇〈七種服務業奧客排行大公開〉)

    法律白話文運動的一些懸念

    而這場討論的引子—法律白話文運動,將判決盡量白話以增進理解的立意和願景雖好,卻也欠缺上述的使用者經驗研究。白話文的判決作為一個解決方案,也必須回答剛剛那些問題:白話文的判決為誰存在?社會大眾真的認為判決不夠白話造成困擾嗎?判決白話化,是有效的解決方案嗎?

    舉例來說,真實的情況有可能是,不論判決如何簡明易懂,一般民眾根本不會想到去讀判決或法院的新聞稿,而是仰賴媒體的報導;會去讀判決的只有專業人士,則白話化的判決可能反而拖慢判決的作成和理解。或者是李教授和張法官都承認的,判決的白話文化有個極限,而目前的作法其實已經接近極限。甚至人民對司法的疑難根本就不在此處。

    除了要先確立白話文運動的對象和效果以外,在實際的推動上,所謂的白話文,目前為止似乎沒有比較具體的操作準則,不同論者的想像似乎都有差距**。另外,對法律從業人員來說,使用非專業者都能理解的文字,可能聯想到工作機會的減少,缺乏動機。這些問題都有待提倡者加以研究和解釋,積極打造一個「法律白話文」的原型給所有人參考、試誤、改進。

    結語

    在筆者的想像裡,法律人就像程式設計師:法律就是我們熟悉的程式語言,而各種契約、書狀、判決,就是利用法律這個程式語言寫出的各式各樣的程式,去應對並解決各種問題。我們為之服務的社會大眾或許不懂程式語言,但一定能夠理解程式用起來順不順心、稱不稱手。專業者互相溝通可以用程式碼增加精確度和速度,但是為了讓受服務的對象增進程式使用和理解,不斷精進撰寫技巧、增加互動的順暢度絕對有其必要。但這不代表法律人要放棄專業的判斷和操守。畢竟,司法作為服務業,不代表採取顧客至上主義;透過尊重第一線人員,帶給員工向心力和熱情,進而提升服務品質的「員工至上」,才是服務業的新潮流。這次的討論中,基層法官對於工作處境的描述,那些無奈、疲累和不滿,其實和人民的不信任一樣,都是司法系統長期忽視人的要素的警鐘。

    說到底,司法的整體面貌真的太巨大、太抽象,有時為了看見全貌爬得更高更遠,卻讓每個身處其中的人變得渺小而面貌模糊。司法改革,可以從看見和傾聽組成這個司法系統的所有個體開始:不論是滿腹委屈的當事人、過勞又無奈的司法官、應對無數客戶和法官的律師、辛苦的書記官、庭務員、法警、志工…,每個人都是自己職責的專家,請他們分享自己的見聞、處境、感受,發掘真正的問題和解決之道,別讓「溫暖而富有人性的司法」淪為講義裡的一句話。

    *國外曾有研究指出,在數百名重刑犯中,除了刑期長短會影響犯人對審判公平與否的認知(被判越短越認為審判公平);與辯護律師面對面相處時間越久的犯人,與相同刑期的犯人相比,會覺得審判比較公平。是否感覺有被認真對待、充足發聲,對公平的感受會有不同。可參見《Sway: The Irresistible Pull of Irrational Behavior》,Ori Brafman&Rom Brafman著,頁120以下。

    **關於法律白話文運動的討論,一起讀判決的《書摘:「如何做個好法官」-判決的寫作方式》、法律白話文運動的《李柏翰|法律文書通俗化:從立法開始 》、民間司改會張澤平律師的《白話判決書的啟示》均值得一讀。

    #司法白話文 #司法與人民關係

articles

  • 司改國是會議如火如荼地進行,其中第四組「親近人民的司法」有一項議題,是關於司法文書與司法語言之改革。而這個小小又老是偷懶不更新的部落格裡,上一篇「白話文與識字率告訴我們什麼」正好稍微討論到法律白話文的議題,很高興看到一些對這個議題有所耕耘的前輩、朋友繼續提出了一些很有價值的看法。這篇文章就當作上一篇文章的續集,對法律白話文化提出一些建議,以及筆者個人對於司改國是會議的一些想法抒發。

    傳達資訊需要好的結構

    記得筆者高中時,國文作文的老師不斷強調:「寫作要有結構,要先想好開頭、中段、結尾要寫什麼再動筆。」一篇能夠清楚鋪陳、緊扣論點的文章,不只是作者個人思想或敘事能力的展現,更重要的是,好的結構能把複雜的資訊清晰、有效地帶給讀者,促進雙方的理解和溝通,以便採取下一步的行動—而這正是一份判決被製作出來最重要的用途和目的。判決最重要的目標,就是符合閱讀、使用這份判決的人的需求:可能是當事人要理解勝負的因由、律師要撰寫上訴理由狀、學者要研究分析、媒體要報導。筆者認為,司法文書資訊結構的清晰、易讀易用、符合需求,才是司法文書改革的第一步。在這一點上,不論判決使用的是文言文或是白話文,都脫免不了有效傳遞資訊的目標。法律白話文運動網站先前刊登的《人民看不懂判決書:是文言文的錯還是太八股?》其實也是採取相同的立場:文言文並不是難懂的原因,無意義甚至容易混淆的儀式化詞語運用、八股的風格結構,才是令判決使用者一頭霧水的癥結。

    強調資訊結構的意義,就是在製作資訊載體時,根據人們的使用方式、既有認知和對資訊的期待,去安排資訊的內容和傳遞流程。考量資訊結構,其實就是考量三件事情:

    資訊必須與目的相關:一份資訊載體一定有其被建立、被瀏覽的目的。找出這個目的然後達成。

    適當地傳達:傳達的方式要一致、真實,然後再考慮到傳達的風格、形式,以及呈現上的限制。

    實用性:要讓使用者明白「這份資訊的內容有什麼對我有用的東西」

    過往的公文書,包含判決等法律文書在內,其實都是以公家機關行政上的要求和方便為準,並沒有站在人民的立場和需求來製作。比方說,一份民事判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6條規定,需要記載當事人與代理人資料、主文、事實、理由、法院,而判決也都依據這樣的順序製作。並不是說記載這些資訊沒有意義,而是判決通常「只符合」這樣的規定,照本宣科地把法院有的東西呈現出來。佔判決書最大篇幅的事實與理由,常常夾雜了雙方當事人的說詞、前後審法院的見解。不要說一般民眾看不懂,若是來到二、三審以上甚至更審的判決,恐怕法律專業者也無法在一時半刻間從原告、被告、上訴人、被上訴人到底誰是誰,誰又說了些什麼的迷陣裡頭脫身。如果一份判決中,前後出現贊成或反對同一個論點的文字,要怎麼怪罪沒有受過法律文字訓練的媒體、大眾,誤解法官的說理?如果讀落落長的判決之前,不知道讀這份判決可以有什麼幫助,甚至讀完之後,作為涉訟當事人的民眾還是不知道法官在說什麼,下一步怎麼做,要如何不氣餒?

    司改國是會議以一個獨立分組討論,要讓司法親近人民,則判決及其他司法文書,作為司法與社會最重要的溝通管道,首要就是找出社會、人民對這樣的司法文書使用方式、對其上的資訊有什麼期待,並以之為基礎來改造判決的資訊結構。用更簡潔的話說,就是把判決從法院展示工作成果的資料文件,組織成能滿足使用者查找、閱讀判決任務(task)的系統。不只是不要出現上面假設的那些狀況,也要更系統性地去探詢,閱讀判決者的目的、資訊偏好、心智負擔能力等等,才能打造出真正合用的判決格式。

    explainia-poster1-1024x791

    透過良好的資料結構,可以把使用者和其所尋找的資料連結起來(圖片引用自http://www.uxbooth.com/articles/complete-beginners-guide-to-information-architecture

    分類、導航與搜尋

    相信大家都有過使用網站尋找資訊的經驗。做得比較好的網站,會讓使用者很迅速地透過分類和導航功能,知道自己現在正在網站的什麼部位,也能透過搜尋功能在不同的頁面跳轉,可以讓你迅速找到拜訪這個網站需要的資訊;反之,不好用的網站可能有令人混淆的分類、沒有幫助的導航提示、乏善可陳的搜尋功能,讓人越用越惱火。在網站這種傳達複雜資訊的結構中,最重要的就是讓使用者有著「我在哪裡」、「我可以到哪裡去」、「我知道我要怎麼找到需要的資訊」這三種可以簡稱為「資訊方向感」的感覺。

    為了測試網站的資訊結構是不是有效,有兩個很有趣的實驗:

    樹狀結構測試(tree testing)

    1.給使用者一個找到某個資訊的任務(例如「找到體脂計屬於第幾類醫療器材的相關規定」)

    2.讓多個使用者自己依照分類標題,一層一層往下尋找,可能會有找錯回頭或放棄等等情況

    3.分析結果(尋找的時間、使用者在哪裡猶豫或發生錯誤等等)

    後車廂測試(trunk test)

    假設你被綁架塞進後車廂,載到城市的某一個地方被放下,你有沒有辦法說出你在哪裡?這個測試要求網站中的任一內容,要能夠讓使用者回答下列問題:

    這是什麼網站?

    我在網站的什麼頁面?

    這個網站的資訊怎麼分類的?我所在頁面是哪個分類?有哪些相關分類?

    我能不能透過搜尋來尋找需要的資訊?

    回到判決,其實也和網站類似。一份資訊結構良好的判決,會有很明確的段落層次、段落內容的標題,讓讀者能夠知道這段文字是事實或是說理,是誰的說法;利用瀏覽標題和層次就能快速掌握案件中各方說法、爭點、各審法院見解,就算在不同段落之間跳躍閱讀,也不至於無法掌握自己在讀什麼。甚至市井小民,也能在判決裡面快速搜尋辨認出:這部分是沒有爭議的事實、這是法官的見解、這是上法院的人的辯論等等…。可惜的是,這樣的判決數量並不多,格式也並不統一,不論對於資料的鑽探研究*,或是提升民眾對判決的理解並建立司法信心**,都還有很大很大的進步空間。

    判決白話文雖然會有助於資訊的消化和理解,但沒有什麼具體標準可言,也並非問題核心。對現在的判決而言,資訊結構不良才是最重大的問題,且無法透過判決「白話化」、「去術語化」來達成。如果資訊沒有做好命名、分類、排序而夾雜不清,就算白話如家常閒談的用語,也無法有效地傳遞法官的判斷、被人民理解,更遑論跟上數位時代的發展。在考量風格、體裁之前,要先有「為了什麼而製作判決」的意識。就算不為討好社會大眾,也該為辛苦的法律從業人員,建立起更貼近需求的判決資訊結構。

    稍微具體而言,立刻能做的事情有:

    分析各類型判決中會出現的資訊,給予統一的分類和命名。例如商標案件中常常要提到混淆誤認判斷的一些標準,可以把這些標準作為格式,也統一使用的名詞。

    減少令人暈頭轉向的代名詞、參照。例如固定各方當事人的稱呼,不要不同審級從被告變上訴人又變被上訴人;也把各級法院的見解標示清楚。

    避免瀑布式的行文。盡量把相關的資訊組織起來,下一個清楚的標題,不要只是依照時間序來鋪排案件事實和進程。減少長段落,一個段落盡量只傳達一件事情。

    留意載體特性。經驗中,紙本判決比查詢系統中的排版、可讀性強上許多,但紙本判決只有當事人和代理人會有,一般人都是透過查詢系統看判決,應該為使用螢幕的判決讀者設計較易讀的排版。

    提供實用的索引和簡介。目前的搜尋系統,只有提供簡單的案由;紙本判決也就只是判決本體。如果判決可以稍微多一些指引,例如勝敗、簡易的法院大致的判斷、尋求協助的管道等等,會讓讀者、當事人第一時間比較了解判決的走向和意義,不會覺得司法很冰冷無情。針對社會矚目重大案件,也該有法院官方版的首發新聞稿,避免媒體自行解讀誤會或是沒有確定的說法可以即時澄清。

    司改國是會議能做的事

    這次的司改國是會議,尋找了許多非法律專業背景的委員來參與。筆者本來也滿心期待,這些委員能夠把自己專業領域遭遇到的問題和解決方案,帶入司法體系中,用新的視野和作法來改革司法的陳年老問題。但幾次會議下來,看起來非法律背景的委員,只有聽法律背景委員「上課」的份,甚至法律專業的委員自顧自爭論不休。固然多數問題需要對於法律的原則、規定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但如此會議開法,實在浪費了這些他領域專家的能耐。

    既然國是會議已經跨出「非法律背景委員過半」的第一步,那麼就好好尊重不同專業,尋求跨領域的經驗借鏡。拿這篇文章探討的判決資訊結構議題來說,資訊結構師(Information Architect)、使用者經驗與使用者介面設計師(UI & UX designer)以及其他網頁設計相關的專業者、顧問公司,應該都能夠從挖掘判決使用者遭遇的痛點、多數利害關係人需求溝通、發展判決格式革新規劃、測試、上線,系統性地提供比起本文更多的寶貴意見,乃至細緻、具體的可行作法。此次國是會議前就沸沸揚揚的司法官過勞問題、司法信心問題,也很有機會從使用者經驗設計、互動設計、儀式設計、品牌發展、企業管理的領域獲得啟發。

    以司改國是會議的高度,若能將這些跨領域的經驗和手法結合起來,推動制度性的變革***,或許單靠法律專業數十年解決不了的問題就此迎刃而解,或至少有一個新取徑。這不正是召開此次會議的宗旨嗎?

    * 判決資料是否格式化、結構化,進而符合資料科學的需求,對於法律資料系統的建制、再利用有十分重要的影響,可參見《郭榮彥(BARRY)|法律大數據,資料結構化是第一步》一文。

    **《司法判決格式的改革芻議》,劉孔中,月旦法學雜誌262期,頁97-118,2017.3。劉孔中老師在此文中舉例國內與國外撰寫方式較理想的判決,強調層次與明確標題的重要,更嘗試將層次、標題、排序不理想的判決改寫,證明資訊結構的確大大影響閱讀與理解的容易度。

    ***李佳玟教授在針對筆者上篇《白話文與識字率告訴我們什麼》的公開評論貼文中有提及「引入律師之外的法律服務,協助當事人理解法律與法庭程序。」,而蔡嘉裕法官在《判決白話文的瓶頸與替代方案》一文中,也提及「運用其他資源,仰賴制度措施,將裁判書轉譯為日常語言,換個方法來幫助當事人理解裁判結果及理由,才是更有效的作法」,例如由訴訟輔導科、法院發言人來說明,甚至是群眾外包給法律系學生、律師、學者來協助民眾理解程序。這和筆者也在之前的文章中提及,要先理解聽眾接收資訊的模式再來傳遞訊息的主張類似。這類制度性變革都不會增加司法系統負擔,卻可能因為對症下藥有效降低不滿。但這需要引入「理解使用者需求」、「服務設計」的相關專業,並給予研究空間。

    #第四組 #判決書 #友善親民

時瑋辰

backgrounds

  • 法官

articles

  • 文 / 時瑋辰

    藉由許多專業網路媒體的協助,以及每位被提名人都有半天的時間接受質詢的狀況下,即使沒有時間收看線上直播,也可以跟上立法院審查大法官的進度。在立法院行使大法官同意權未充分法制化[1]的現況下,被提名人仍詳盡地公開回答各界之提問[2],包括許多各界關心的重大社會議題,值得嘉許。雖然許多議題因個案已聲請釋憲,被提名人在回答上比較謹慎,但都已充分說明其解釋憲法之方法及理念,展現釋憲者所應具備地與社會對話的意願。

    其實,與社會對話不只是大法官的工作,更是所有小法官每天都在努力的事。時常想起一個老師曾經跟我說過的話:「法律就是說理。」以刑事庭法官的工作而言,確實是如此。當檢辯雙方提出、法官依職權調閱的證據,都呈現到公開法庭上時,身為一個法官某程度來說是很幸運的:我是有機會看到最接近事實全貌的人,我只要做出判斷,然後附上我的理由就好。但判斷本身也是最困難的:要盡可能地讓對立的雙方都能接受,不能接受也要能禁得起上級審的檢驗,也要讓所有可能會來旁聽開庭或上網看判決的人可以理解,甚至還要想辦法避免讓那些沒有來旁聽開庭或上網看過判決的人斷章取義。

    例如以詐欺案件而言,被告到底有沒有騙錢?法院如何認定「騙錢」的事實?當事人所感受到的「被騙」,只是民事賠償問題,還是構成刑法上的「詐欺」?身為一個法官的挑戰是,即使是再少的證據、再不可思議的故事,我們都無法視而不見,因為提出的證據很少,不代表他講得沒有道理;不可思議的故事,不代表不可能發生。我們都必須納入考量,指引出訴訟進行的方向,讓雙方有機會充分攻防,然後給出一個答案,一個可以說得出道理的答案。在各方利益與價值觀衝突、所有語言與文字都被放大檢視的情況下,任何一個環節要好好地講清楚,都不容易。尤其在司法不信任的外部環境、案件繁重[3]、司法資源有限且每個案件都必須公平處理的狀況下,每次看到同儕努力地在個案中多擠出一些時間和篇幅解釋自己的判斷,試圖與社會對話,都覺得身為他的同事真是與有榮焉。

    而司法與社會脫節的批評,其實跟法院如何「依據證據認定可以被法律所適用(或者說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有很大的關聯。我很幸運地受過大學四年、研究二年的法學教育、二年的司法官訓練、還有擔任法官的三年經驗,然而我必須說的是,在學校所受的教育,雖然讓我具備一定的「分析、解釋法律」的能力,但是有關如何「依據證據認定可以被法律所適用的事實」的能力,主要靠的還是其中一年的司法官訓練(指院檢實習階段[4]),及三年擔任法官期間所受到的幫助。也就是說,這種能力的學習,或者知識傳遞方式,靠的還是在法院、地檢署實際經手個案,與老師、同儕透過個案討論培養而成(當然還有大量研讀法院判決),現行學校內的法學教育課程無法提供類似的訓練。

    透過各種方式讓民眾了解法庭活動,或可縮短司法與社會距離。(圖為民間司改會模擬陪審法庭)

    當這種能力的養成限於司法體系內部時,容易形成一種獨立的語言及文化,甚至自外於學校、社會的習慣及潛規則。因此,如何開放這種知識,讓在野法曹、法律系學生、甚至一般民眾都可以學習、進而檢驗,並使司法有空間進行反思,而非以外力迫使這些習慣及潛規則更加內化而難以接受檢驗,即為縮短司法與社會間距離的關鍵。可能的方法包括:

    在律師訓練、大學法學教育、甚至高中公民課程中融入類似的訓練;透過各種實體與虛擬的方式,讓民眾可以了解法庭活動;讓法官有更充裕的時間及精力去面對個案、好好說理;在司法人事制度上鼓勵法官接受社會的檢驗。

    事實上,很多民間團體、新興媒體、老師、法官都各自在自己的崗位上努力著,以各種不同的形式,讓社會與司法可以互相對話。在此無非是期許更多人能意識到前述的問題,並邀請大家加入這個行列,一起為克服社會與司法的鴻溝而努力。希望藉由這次大法官審查的機會,讓我們可以凝聚更多的共識,搭一座人民與司法之間的橋樑。

    [1] 立法院行使大法官同意權法制化的主張,可參考臺灣守護民主平台之新聞稿。

    [2] 包括: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時代力量黨團。

    [3] 關於法官檢察官工作環境之困境,請參考:時瑋辰(2016),「法官檢察官案件負擔量大,辦案品質受影響」成因分析報告。

    [4] 2年的司法官訓練期間,有1年是院檢實習,會被分派到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實習,由法官、檢察官帶領,實際經手個案;至於筆者未提及的另1年訓練,有11個月是在教室上課、考試,有1個月是到非地方法院、檢察署的單位實習。課程設計的缺失討論,可參考:時瑋辰(2015),論現行司法官學院課程之缺失及改進方法,台灣法學雜誌第271期。

    本文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本文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憲法訴願

articles

  • 文 / 時瑋辰

    當2X期(我是司法官學院52期,因此約莫比我大2X歲)的A學長還是個菜鳥法官的時候,被分到簡易庭工作。有次遇到一個人民跟銀行間的票據B案件,已經辯論終結要宣判了,雖然金額有幾百萬,但對大銀行好像也沒什麼了不起。結果有天居然獲得院長召見。

    「A法官啊?歡迎歡迎!我看你一表人才,年輕有為,假以時日,肯定前途無量!」 「不敢不敢。(得意貌)」 「對了,你是不是有件B案件?」 「對啊,怎麼了?」 「那件案件,要好好處理喔!一不小心啊,小心釀成金融風暴!」 「(?!?!)」

    A學長回到辦公室後,心中充滿困惑,就把這件事情告訴隔壁的C學長。C學長就說:「你現在有兩個選擇:一個是改判銀行勝訴。不過我看你心證已定,也不是個會改變自己結論的人,如果你不想正面跟院長衝突的話,還有個選擇,就是再開辯論,等到12月的時候,院長就會把你調到其他單位,然後派其他人來接你現在的工作(含B案件)。」

    想當然爾,之後被尊稱為偶像的A學長,沒有再開辯論,而且判決銀行敗訴了。結果,12月的時候,A學長就被發配邊疆。

    1993年12月間,台中地院303室的法官,以召開記者會、訴諸媒體、在法院裡面廣發匿名文宣的方式,要求將依法屬於法官會議的事務分配(就是哪個法官應該去哪個單位、承辦什麼類型的案件)權限,從院長的手中收回來,讓院長不能再單以自己的意思,決定哪個法官去接哪個法官的工作,終而以些微票數之差,在該年法官會議表決通過,在全國各地的法官響應之下,各地法院也隨即跟進。

    之後,該院長被以「於任期內,利用法院院長身分與職權,連續向有案件繫屬於該法院之公民營銀行及合作社,以(無擔保)信貸方式並以部屬(含庭長六人、法官五人、科長、執達員或其家屬)為連帶保證人借得新台幣一億二千萬元之鉅款,以買賣古董為掩飾,變相投資房地產,謀取暴利,三年中其財產遽增四千四百萬元」為由,遭休職五年確定,另有幾位庭長也陸續被休職三年確定【公懲會議決連結分列如下:案一、案二、案三】,至於其他幾位擔任連帶保證人的、包括選上彰化縣長的,我倒是沒看到懲戒的紀錄,他們當時扮演的角色為何,也無從得知。

    這就是被稱為「台灣司法獨立起源」的台中地院303室的故事。對學長與他的快樂夥伴來說,美好的戰役已經打完:院長和他的下屬已經獲得當時算是史無前例的重懲、能夠操控案件結果的結構性因素已經從法院消失、現在已經沒有法官在收賄了、而他們的事蹟也已被載入史冊。但對我來說,這場戰役未曾結束:當我打開敝院紀念特刊,固然能看到有介紹揭竿起起義者的專章(報紙剪報上幾位學長姐堅定地微笑著),但也可以看到院長的專頁、還有帶著下屬快樂出遊的照片,連個星號、註記都沒有(在運動界,當一個紀錄被認為有瑕疵的時候,會用星號註記),未曾有人對這段歷史道歉過,外界也難以理解法院內部的轉變;標籤沒有撕下,新生代的我們就要繼續承擔。

    台中地院紀念特刊介紹昔年303室法官推動法官自治的傳奇專章。(時瑋辰提供)

    所以如果有人問我現在法官會收賄的比例多少?我會說:趨近於零。除了我自己在地院服務三年多未曾聽聞類似的風聲外,這也是個理性分析的結果。在事務分配權回歸法官會議後,除非你買通數量相當大的法官,否則一切電腦分案,你無法操縱承辦的法官是何人。即使好巧不巧是剛好是某法官承辦,但隨著解嚴後媒體的蓬勃發展、國家機器的轉變,若其他法官、律師、檢察官察覺有任何異常,均可輕易透過媒體或匿名向相關單位爆料和檢舉,而不須擔心會承受不利之後果(例如:最高法院蕭仰歸法官為子關說案,就是在法官論壇被匿名爆料;花蓮高分院法官林德盛甚至是被行賄者檢舉),而隨著偵查科技之進步,在過去的年代就有風紀傳聞、卻沒有被抓到過的資深法官,檢警也有能力去長期監控(例如:前幾年被抓到收賄的幾位高院資深法官,都是因為過去有人匿名或具名檢舉其等疑有風紀問題,歷經檢警多年線上監聽、行動監控,終而抓到其收賄之行為)。而隨著法官法的實施,可期待的退休金遠超過行賄的行情,已退休或接近退休之資深法官,亦應無冒著被抓到的風險而收賄之必要。

    當然,身為基層法官的我,對這樣的情況仍有許多不滿:為何這些罪孽深重的歷史要由我們承擔?我們現在想要在個案中就事論事是如此地困難,因為你所有的努力都可以被整體司法形象低落的無差別攻擊輕易否定,一復一日地辛勤工作,換來的卻是更加過勞的審判環境。

    時瑋辰:現在法官會收賄的比例,應已趨近於零。(PNN資料照片)

    我曾認真研讀司法院出版的「台灣法界耆宿口述歷史」,裡面有許多過去殘存的線索,但其中的臉孔模糊難辨(大概只有姚瑞光願意指名道姓)。美好的戰役既然已經打完,那是不是能至少幫我們指出當年的敵人是誰?你們說現在高院風氣已經比過去好很多了,那到底是哪裡有所改變?你說會讓司法的形象更加低落?我倒覺得司法的形象早已掉到谷底了耶!讓我們做個有歷史記憶的法律人,才有可能杜絕敵人的出現,台灣司法也才有重生的可能,而台灣社會上司法改革的討論也才能往下走。當然,如果未來最高法院仍然如過去一般,放任司法風紀案件一再「撤銷發回」、審理程序動輒拖延數年,甚至當事人還能在判決確定前轉任律師持續執業,我想司法形象也或許還有向下沉淪的空間。

    這就是我認為的台灣「司法轉型」的問題,跟「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未必有關,但也沒有比較容易。據說張靜曾當任檢察官,對於他當檢察官時期的司法環境,我不敢妄揣測,但以一個執業律師來說,如果你仍活在自己對司法的想像中,完全不了解二十多年來法院的發展和現行司法體系的運作,對委託你的人絕對無法發揮任何幫助,甚至可能是有害的,因此應該是個不適任的律師。但如果他願意出面說明當年他在當檢察官時所遭遇的司法風紀問題,具體指出他曾聽聞或經歷之收賄、關說情形,而不是為圖一己之私、以莫須有的指控消費司法,我認為他或許對台灣司法和社會還有點剩餘價值(當然,以他對法院了解的程度,我倒是認為他可以考慮去當法務部長、監委或總統)。這也是我對那個年代留存至今的老司法人,僅剩的一點期待。

    本文作者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本文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司法獨立

蘇文俊

backgrounds

  • 律師

articles

  • 蘇文俊/律師

    本人為執業近十年的律師,對司法官稱不上好感,但今天早上看到張靜律師的

    投書

    ,指稱司法官有5%-10%收賄,這數字實在讓我驚呆,不但沒有任何證據,更沒有任何推論,竟然就做出這麼嚴重的指控,讓同為律師的我不敢置信,張律師這樣的說法,是一個什麼樣的概念呢。

    張律師是德高望重,生意興隆的大律師,跟我們這種小律師不能比,但相信大部分律師,一樣跟我是個小律師,每個月開庭的次數保守粗估二十次,按照張律師的比例,律師到法院或地檢署大概每開十次庭,或二十次庭,就會遇到一個收賄法官,就是每個月遇到一個或兩個,那是何等驚人的數字,你信嗎?身為律師的我,也很討厭司法官,但我是絕對不信啦。

    但這種說法對於一般民眾有很大的震撼力,更藉此將司法威信打下第十九層地獄,但這說法可信嗎?我們來算一下吧

    每個律師自己辦的案子當中,有多少案件值得用行賄的方式來解決呢?我相信不到10%,值得與不值得的判斷標準,包含訴訟爭執金額多寡、需要付出的代價、與有沒有必要等因素來考量,需要用到行賄的手段的案件絕對不多。

    那我們用最寬大的想法10%的案件值得行賄,也就是一百個案件,有十件值得行賄,而這些行賄的案件中,付的出錢(行賄沒個五十或一百萬元,是沒人會鳥你的)及有膽行賄的,我相信不到10%,也就是一百件案子大概只有一件案件值得且敢行賄,也就是1%而已,這都還沒計算值得且有錢的案子(打個架行什麼賄),剛好遇到敢收賄司法官的機率有多低,簡單說,1%的案子要行賄,也必須要剛好遇到敢收賄的司法官,我們用張靜律師的說法,算寬鬆一點,10%的司法官收賄,那麼計算下來,只有0.1%的案件剛好完全符合行賄及收賄的要件,也就是一千個司法官大概只有一個收賄,這都還沒有把沒請律師的案子比例算進來喔,就遠低於張靜律師的5%-10%,因為,張靜律師沒有考量「收賄市場供需面」問題。

    再來,張靜律師把陪審團說得如「含笑半步癲」般,可以半步就殺死恐龍司法官、收賄司法官的弊病般,收賄司法官的比率已如前述,再來說說恐龍司法官的問題,恐龍司法官多半是媒體及鄉民不喜歡看文字所造成,九成案件其實都不如媒體所述,如之前很有名的案件「襲胸八秒不成罪?」,媒體沒有告訴你是,這個人還是被依照性騷擾防制法判刑,只是不成立強制猥褻而已,但一堆鄉民就只看媒體標題,就開始狂批恐龍司法官,這樣公允嗎?當然我不否認有部分司法官的「常識」很驚人,但絕對不是一般民眾想像的恐龍司法官比例這麼高(不要拿死刑出來說,判不判死刑是理念之爭,與恐龍司法官無關)。

    那麼陪審團可以解決恐龍司法官或收賄司法官的問題嗎?一個都解決不了,都先不論台灣立法品質之差的因素,恐龍司法官跟看風向的鄉民陪審團,你覺得那個比較好?有了陪審團或許增加行賄難度,但要影響判決結果反而有個更便捷且省錢的方式,就是用媒體帶風向,一個人理智,一堆人就蠢又笨,媒體帶個風向陪審團,可能就會變得既蠢又笨了,那這樣的判決結果或許符合鄉民期待,但符合公平正義嗎?

    司法官當然有諸多需要被檢討的地方,但我對於堅持在工作崗位的司法官,仍保有一份尊敬,因為這麼「屎」工時又長的工作,竟然有這些人願意去做,不是頭腦有問題,大概就是堅持理念的人,身為在野法曹的我,也堅持要堂堂正正的一戰,不容用污衊的方式來對付我的對手,為了抵擋司改國是會議的批評,不惜將司法官打入地獄,以取得司法改革的正當性,實不足取。

    #司法官貪汙

articles

  • 蘇文俊/鼎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日前司改委員尤伯祥律師於司改國是會議上提出的書面資料,洋洋灑灑十五頁,批評司法官素質問題,引發

    孫健智法官

    及其他法官的論戰。

    總結的來說,YODA律師的說法,主要有兩個面向,一者是批評司法官過於年輕,缺乏社會歷練,一者批評司法官訓練制度,會將司法官訓練成只服從上級命令的奴性司法官,說真的,身為律師的我,對於上開兩點實在無法苟同,擔任司法界最潮最IN人人搶破頭的司改委員(搶破頭是真的,如果大家瞭解狀況,可以上網查查,多少律師為了爭取推薦,無所不用其極),竟然說出這種充滿父權歧視的言論,回應如下:

    年輕不該是原罪,誰沒有年輕過呢?日前我於扶輪社聽演講時,有某位約六十歲的教授,批評台灣前途堪慮的原因,是年輕人懶惰、不學好,學校教育出了問題、學生選奇怪的科系導致沒競爭力等等,講得十分激動,彷彿今天台灣的問題都是年輕人造成,但我當場質疑他,有能力決定南向北向西向或教育如何進行的,不就是你們這些大人,卻把責任推給年輕人,這樣公允嗎?年輕人固然有些問題,但那是未來發生的,當下的困境,當然是「大人們」造成的。

    YODA律師所說的,司法官社會歷練不足,導致審判品質不佳,其實是見樹不見林的狹隘說法,我們把情況從司法官跳出來,看看我們律師這個行業,YODA律師也不是一當律師就老十歲吧,一定也是經過菜鳥律師的階段,一定也曾經被當事人質疑過太年輕,是否能辦好他的案子(病人不願讓年輕醫生開刀也是相同理由),試問,這樣的批評,你服氣嗎?

    筆者自己本身27歲當律師,至今36歲,從受僱律師開始,到現在自己開事務所請了兩個律師,也經歷過遭人批評年輕的狀況,但我用事實推翻當事人的質疑,官司勝敗在於律師是否認真,現在資訊發達,諸多判決資料都已可靠網路取得,由閱讀判決資料中,詳參法院實務見解、欣賞兩造攻防策略,都有助於年輕律師快速拉近與資深律師的距離。於司法體系也是一樣,即便從司法官學院出來後,就投入司法審判工作,但每個月上百件的未結案件,本身就是一本寶典,從每個案件中,可以閱讀到其他人的人生,透過審理程序,你跟著當事人走過他的人生軌跡,同樣可以增加社會經驗,那年輕又有什麼問題呢?

    因此年輕與否,與司法審判品質一點關係都沒有,倘若照YODA律師這樣說,那以後各行各業都不要用年輕人吧,因為沒有經驗阿,都用挖角的就好。故顯然問題不在於此,那問題在哪,是在於欠缺「同理心」與「認真」,但這上開這兩點,每個人都會有欠缺的時候,不止年輕人會有這狀況,再次證明「年輕司法官」與「審判品質不佳」並無絕對關連性。

    當然年輕有時確實會有產生部分問題,如筆者先前於法院遇到一個認真的年輕女法官,我耗費了許多力氣去跟她解釋「散工」的工作型態與困苦,這位年輕女法官雖然一開始連散工是什麼不知道,但她自己也很認真查資料,閱讀我提出的文件,最終理解後還給我的當事人一個公道,因此,同理心與認真才是司法審判品質的關鍵,如果司法官不認真,那真的就應該打下十八層地獄,這沒話好說。

    所以應該要談談有部分司法官欠缺「同理心」這件事,尤其面對中下階層犯罪時,有些司法官會擺出一副「你都在狡辯」姿態,認為被告的說法都是推託之詞,尤其是帳戶遭詐騙集團盜用的案件,司法官往往認為怎麼可能為了找工作就將帳戶跟密碼交出,顯與常理相悖云云,然而,無論資深司法官或年輕司法官,可能都無法體會一個人在山窮水盡時的無助,為了要養活家人什麼可能找到工作的機會都需要去嘗試卻遭詐騙集團利用,但欠缺同理心的司法官,可不是從學校剛出來的年輕司法官的專利,反而在資深司法官上更容易看見。

    但話說回來,部分司法官欠缺同理心,有時候亦是非戰之罪,過多案件導致司法官成為冷冰冰審判機器(你也很少見過急診室醫生和藹可親的吧),要如何讓司法有溫度,最重要的應該是從源頭著手,就是減少訴訟案件量,此建議與論述容後再提。

    接著談談YODA律師說的第二個問題,YODA律師認為目前司法官訓練制度會導致司法官為追求績效,而上行下效,沒有獨立審判思考的空間云云,這問題其實根本不是問題,只有司法官需要追求績效跟服從上級嗎?不是吧,任何一個行業的新進員工都必須要服從上級,這是司法官獨有的嗎?如果不是司法官獨有的狀況,拿這個來批評是否有點不倫不類,何況,筆者執業過程中,亦曾看過不少法官寫出許多前衛見解的判決,與前人的往例大不相同,YODA律師所說的控制力量真有這麼強大嗎?且話說回來,司法不是創意產業,司法判決本來就必須穩定且一致,否則當事人打官司還要碰運氣,豈不荒唐?

    綜上而論,YODA律師所述的其實都不是司法品質低落的問題,真正問題源頭之一在於案件量過大,加上一些行政庶務,導致司法官疲於奔命,欠缺同理心或專注度,使得裁判品質有時不如預期(但很多的所謂恐龍法官只是標題殺人而已,鄉民不明就裡的批判),故應該廢除公然侮辱罪,並嚴懲假性財產犯罪的告訴人,網路上的遊戲、留言的謾罵、網路交易慢幾天聯絡、棄標等所導致的案件(高利貸很愛靠告詐欺罪,請司法機關尋找債務人),是嚴重拖垮並浪費司法資源的禍首,這些私人財產或感情上的糾紛,應該透過付費司法也就是民事訴訟來爭取公道,而不是把應該當作最後的手段(刑法)當作洩憤或便捷省錢的工具。

    附帶一提,為何資深律師不願意轉任法官,榮譽感只是其中一環,最重要的是,律師都知道這是個「屎」缺,工時極長壓力極大,社交生活受限制,這不是律師想要自投羅網的工作,因此必須要給予更大的誘因,才能夠吸引資深律師進入司法體系。

    #法官遴選

蘇永欽

backgrounds

  • 法官

articles

  • 蘇永欽/政大講座教授、司法院前副院長、前大法官

    司法國是會議的第二分組通過要建制所謂「裁判憲法審查」,這個點子當然還是來自法律菁英,台灣人民知道大法官做什麼的已經不到20%,像這樣涉及大法官和終審法院審判權分工的問題,大概沒有幾個人民會在意,蔡總統一再強調這次的司改要從人民的角度找問題,看來人民又被「借名」了。

    裁判憲法審查的兩個主要問題,─在製造審判體系間無窮的爭議,二在嚴重排擠大法官做規範審查的有限資源,主事者知之甚詳,只是不跳黃河心不死,大家就陪著公子玩玩吧。當初立法委員用這個理由強擋司法院推的《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案,就只會空口說大不了加人加錢,內行人都知道法官人力有多吃緊,怎麼樣都填不了這個無底洞。更大的問題還在,這些資源全部投進去,離開正義反而越來越遠。

    道理其實很簡單,為什麼要用牛刀來殺雞?不少不懂憲法法院特質的留美學者跟著起鬨,不知道美國只有一種法院,法令歸它審查,它也盡力讓個案裁判符合《憲法》,但設置憲法法院的國家,在組織、程序上為它特別加持,就是要讓它在憲政體制上更能和政治部門匹敵,才好放手審查法令,所做的決定也像法律一樣拘束所有人,至於個案審判,要求其程序和實體都符合《憲法》,本來就是每個法官都該做的事,交給專業分流的法院去做就可以,而且幾乎肯定會比多元組成的憲法法院來得穩當。

    比如海商案件,要論斷《海商法》怎麼適用更符合《憲法》保障財產權或契約自由的精神,由最高法院辦過上百件的5位法官來合議,會比不上15位可能連《海商法》都沒讀過的大法官?大法官的強項是宏觀的利益權衡,法官的強項是正確涵攝法律要件及特定事物領域的利益權衡。你拿牛刀去殺雞,雞肉會落價,還會耽誤牛肉的供應,所為何來?

    德國在二戰後建制的憲法法院,對於民主憲政的鞏固確實厥功甚偉,到了第三波民主潮大興,這個特殊建制更成為熱銷品,但裁判憲法審查卻是各種程序中最滯銷的一個。少數幾個引進的國家,無不叫苦連天。和台灣憲法學界來往頻繁的史塔克教授,幾年前還寫了一篇文章,談到西班牙和南非借鑑此制實施的後果,憲法法院和最高法院會為了侵害名譽的損賠金額吵得不可開交,甚至鬧到國王那裡。

    我們這裡有人說,大法官只審法律見解,不審事實,所以負擔不會太重,也不會為事實認定問題和法院翻臉。看看德國憲法法院怎麼說和怎麼做就知道,最後一定會涉及事實,也一定會翻臉。南非的制度運作不了幾年,就因為憲法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審判權實在分不清楚,乾脆修憲,憲法法院變成什麼都審,最高法院也不叫最高法院了。所以我說沒事不要跳河,不信你就跳。

    法院見解當然有可能過於自囿於法律的尋常解釋,此所以我國大法官才把終審法院的判例比照法令納入審查,這是發明裁判憲法審查的德國到今天都沒有的制度,我們已經做了將近40年,同樣可以對司法監督,卻不會動搖法院裁判的安定。

    德國學者中支持裁判憲法審查的,也都一再警告必須緊縮其範圍,最好限於那些具有普遍性的見解,說的不就是我們的判例和決議?德國學者也一再警告,不要把憲法法院變成個案的急救隊,他們大概無法想像,我們這裡最支持增訂裁判憲法審查的電視名嘴,正是要大法官變成特定案件的急救隊!

    什麼時候蔡總統推動司改念茲在茲的人民,變成了大家都知道的那幾個人?

    #第二組 #憲法訴願

孫斌

backgrounds

  • 其他

articles

  • 文 / 孫斌

    日前蔡英文總統在就職演說中,明白將司法改革列為新政府施政重點,得到觀禮民眾一片歡呼,顯見司法改革有其急迫性與必要性。律師作為法律專業人員,自然也是要被改革的對象之一。

    律師制度改革的第一哩路,就是律師法修法。事實上,律師界也早就意識到現行律師法不合時宜,已經到了不能不修的程度了。但是說來奇怪,律師法自從民國91年修正之後,至今超過14年的期間,只修正過2條(嚴格來說只有修正第4條,第53條是因為第4條修正而配套修正);主管機關法務部及立委每每提出修正草案,最後都不了了之,理由何在?

    今年4月份,行政院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簡稱司改會)合作,以網路平台方式詢問律師及一般民眾對於律師制度的想法。問卷的內容包括「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律師是否應提供公益服務時數」與「如何維持律師品質」三個面向。網路問卷平台一推出,馬上吹皺一池春水,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簡稱全聯會)及部分地方律師公會,針對「單一入會、全國執業」這個項目,表達強烈不滿。在後續數場針對律師法修法所舉辦的公聽會上,這個議題更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攻防激烈。

    這個茶壺內的風暴,不但具體地呈現出,律師法修法困難的原因,更凸顯了目前律師與律師公會之間的矛盾。在複雜的利害糾葛之下,律師制度改革的第一哩路,可說是舉步維艱。

    什麼是單一入會全國執業?

    單一入會全國執業這個議題,在律師界早已不是新鮮事了。事實上,早在民國89年的全聯會中,就已經提出這個議題。但為了讓不是律師的讀者容易理解,且讓本文囉嗦一下。

    依照現行律師法的規定,律師必須加入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公會,否則會受懲戒。舉例來說,A律師在台中開事務所,依法必須加入台中律師公會成為會員,如果有天A律師因為案件需要,必須去高雄地方法院開庭,A律師還必須加入高雄律師公會成為會員,否則就會遭受懲戒。而所謂「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就是希望打破這個限制,讓A律師不用再去加入高雄律師公會,就可以去高雄地方法院開庭,而不會遭受懲戒。

    現行制度有什麼問題?為何要倡議單一入會全國執業?

    跨區執業,也就是律師到事務所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外地)執行業務,可說是目前台灣律師界的常態。由於訴訟法上管轄的規定,當事人委任律師處理案件,時常需要律師到外地法院開庭;律師陪同或代理當事人到外地進行商業談判、協商解決紛爭、出席各類型會議等,也十分常見。

    或許有讀者會想,全台灣也就16個地方律師公會,律師就花點功夫填申請表,成為16個公會的會員,不就可以全台灣跑透透了嗎?

    但事情沒這麼簡單。加入律師公會要繳入會費,全台灣16個地方律師公會,入會費金額從2萬元(高雄)至5萬元(花蓮、台東)不等,算算一名律師若要加入全台灣16個地方律師公會,必須先拿出46萬2500元。入會之後,每個月還要繳交月會費,月會費金額從300元(基隆)至720元(台中)不等,算算一名律師如果要維持全台灣16個地方律師公會的會籍,每個月要繳9320元。所以原則上,律師會盡可能壓低自己加入的律師公會數量。當加入全台灣16個地方律師公會,因為成本考量而變得現實上不可行,很多困擾就因此產生。

    當案件需要到外地去處理,而律師又正好不是該地律師公會的會員時,律師就要判斷,處理這個案件,是否屬於「執行職務」?如果是,就要加入該地律師公會;如果不是,就不用入會。這個判斷如果錯了,不是被懲戒,就是花冤枉錢;這造成律師執業上不小的風險。法務部陸續作出很多關於「是否為律師法上執行職務」的函釋,原因在此。

    接下來的情境更是每個律師都曾經碰到的。當事人想要委任認識的律師來處理案件,律師聽完告訴他說:這個案子必須到外地處理,但我不是該地律師公會的會員。這時該怎麼辦?律師可以自行吸收加入外地律師公會的入會費,但如此將壓縮到律師辦案的合理利潤;若要當事人負擔,則要考慮當事人的意願。當事人也同樣為難,如果想要繼續委任這名律師處理案件,則除了原本應支付的律師酬金外,可能還必須幫這名律師負擔外地律師公會的入會費;否則就必須另尋其他可信賴的當地律師。

    總之,無論是律師承接案件的自由,還是當事人選擇律師的自由,在現行制度之下,都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正因為如此,才不斷有人倡議單一入會全國執業。

    誰在贊成?誰在反對?

    依照上述分析,「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看來像是個利大於弊的制度。事實上,多數律師也支持這個制度。針對「單一入會全國執業」這個議題,法務部在民國96年曾經向各地方律師公會會員(律師)進行抽樣調查,當時有815名律師同意(有效問卷1201份,佔有效樣本67.9%)在事務所所在地以外地區執業,不需要加入當地律師公會(資料引自顧立雄立委臉書)。而本文先前提到今年4月舉辦的網路問卷調查中,更有高達94.5%的律師贊成(共1696名律師填寫問卷,1602人贊成)落實「單一入會全國執業」(資料引自司改會網站)。

    但是今年5月4日在行政院舉辦的公聽會、5月14日在台北律師公會舉辦的公聽會以及5月27日在立法院舉辦的公聽會中,我們可以聽到很多地方律師公會及全聯會推派的代表,反對「單一入會全國執業」。此外,如前所述,早在今年4月推出網路問卷時,地方律師公會及全聯會就在網站上,發出各種質疑問卷及「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的聲明。

    為什麼多數律師的意見與地方律師公會的意見不同?

    律師與地方律師公會之間的矛盾

    讀者或許已經猜到問題的癥結點在哪裡了。總之,就是律師與地方律師公會的利害不一致。

    依照現行律師法的規定,地方律師公會由律師組成。但是很多律師其實對地方律師公會有相當程度的疏離感。有些地方律師公會採行「會員代表」制,數人一組,互選一人當代表,再由這些會員代表開會,「間接」選出公會的理監事及全聯會代表,這個作法更加深了疏離感;公會的理監事好像跟一般律師會員之間好像沒什麼關聯。律師公會對於很多律師而言,惟一的存在感就是每年要來收一次保護費(即月會費)。

    律師對於地方律師公會無感,會費自然繳得心不甘情不願。推行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只繳一個律師公會的入會費及月會費即可,理論上可以大幅降低執業的費用支出,對律師個人而言何樂而不為?但律師所繳入會費及月會費,是地方律師公會生存的命脈,律師想要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地方律師公會豈會善罷甘休?矛盾於焉而生。

    各地方律師公會之間的差異

    依照目前大家的想像,實施「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之後,律師將只加入事務所所在地的律師公會,而退出其他外地律師公會。這會使得目前各公會的外地會員消失,只剩下在地會員。

    如果這個想像是正確的,那麼實施「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之後,有些地方律師公會將只剩下不到100人左右的會員,彰化及嘉義律師公會大概可以維持100人出頭的會員,新竹、桃園及台南這三個律師公會會員人數大約200至500間,台中及高雄律師公會大概可以維持650人以上的會員人數。至於台北律師公會,似乎還是可維持5000人以上的會員。

    會員人數減少不但造成入會費及月會費收入減少,也影響各律師公會在全聯會中的影響力,對地方律師公會的影響不可謂小。但以目前粗略的評估看來,台北律師公會所受到的衝擊是最小的,這就是為什麼當台北律師公會推派的代表,發言支持單一入會全國執業時,其他地方律師公會會抨擊說這是從台北看天下了。

    全聯會的立場不等於律師界的共識

    那麼全聯會的立場又是什麼呢?依照現行律師法的規定,全聯會由全台灣16個地方律師公會組成;個別律師並非全聯會的會員。全聯會的最高組織,是會員代表大會,成員就是各地方律師公會派出的「全聯會代表」。依照全聯會章程第4條第2項規定:「每一會員公會按其所屬律師人數,依左列規定選派會員代表:一、未滿五十人之公會,得選派代表三人。二、滿五十人以上之公會,每增五十人得增選會員代表一人,但最多不得超過十五人。」,說得簡單一點,地方律師公會的會員人數再多,最多也只能派出15名全聯會代表,投15張票。算數好一點的讀者應該可以算出,當地方律師公會的會員人數超過650人時,15人的限額就滿了。說得更直白一點,一個會員650人的地方律師公會,在全聯會裡擁有與台北律師公會一樣大的權利。

    所以說,全聯會章程中會員代表人數的限制,有利於人數較少的地方律師公會表達意見,人數多的地方律師公會,例如台北律師公會,反而無法影響全聯會的運作。

    現行全聯會章程所造成的結果是,全聯會的立場,嚴格來說僅能反映部分地方律師公會的意見,能否代表多數律師的意見,值得懷疑。這也就是為什麼當全聯會強調「當年的共識」時,我們不能不加辨別地將之視為律師界的共識;我們必須追問,所謂的「共識」,到底是哪些團體還是哪些人,依照怎樣的程序所達成的共識。

    當年的共識是什麼?

    全聯會所謂「當年的共識」,指的就是「主、兼區制」。所謂的「主、兼區制」,簡單來說,就是律師到外地執行職務,還是要加入該地的地方律師公會,但是可以用「兼區會員」的名義加入。在制度設計上,「兼區會員」的入會費及月會費,視各地方律師公會會員人數,訂為主區會員的1/2或1/3。

    「主、兼區制」是以維持現行制度為前提,並適度緩合律師負擔的替代方案,有其可取之處。但是在今年4月舉辦的網路問卷調查中,多數律師並沒有選擇這個替代方案,而是贊成採行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制度;可見這個「當年的共識」並不是現在的共識。

    律師界必須要正視的問題是,自從民國100年律師考試合格人數大增以來,律師界組成結構早與十年前大相逕庭。「當年」律師們評估可行的替代方案,現在的律師未必買單。誠信溝通才是化解歧異的最佳藥方,漠視新一代律師的選擇權,企圖迫使其接受前人的共識,效果恐怕適得其反。

    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真的不可行嗎?

    事實上,立法院不久前才剛完成會計師法修正,會計師只要加入一個公會,就可以在全國執業。建築師法與技師法則更早就實施「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的制度。這顯示,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並非邏輯上不可行。

    而設立律師公會最基本的目的,就是專業自治,也就是由律師公會來規範律師會員的執業行為。律師只要加入一個律師公會,就可以達成這個目的。現行制度為何規定律師要加入多個公會,才能跨區執業,理由不明。

    反對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的理由,主要還是擔心實施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之後,會使得各地方律師公會式微或消失;尤其在財務資源大幅流失的情形下。但這個主張又牽扯出,各地方律師公會有無存在的必要性?各地方律師公會的核心任務是什麼?維持基本必要的運作需要多少花費?等等問題。要釐清這些問題,恐怕還得彙集各方意見,好好精算及對話一番。

    律師制度改革的第一哩路有多長?

    其實司改會今年推出網路問卷調查時,曾經列出律師法十大改革方向,包括(1)是否應落實「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制度?(2)律師是否應有公益時數?(3)律師事務所應否法人化?(4)律師事務所應否比照會計師執業賠償限制?(5)如何維繫律師之執業品質?(6)律師養成;(7)律師執業權益保障;(8)全聯會理事長及理監事是否應直選?(9)律師公會主管機關何屬?(10)律師懲戒委員會是否應移設於律師公會?等等。

    結果光是在第一個問題上,律師界就已經因為「律師vs.公會」及「公會vs.公會」等利害不一致,爭執不休,迄今沒有定論。剩下9個涉及層面更廣,影響更深遠的問題,則律師界根本還沒有心思靜下心來討論。

    律師制度正確的改革方向,理應著眼於建立健全的律師制度,而非只是一味追求律師乃至於律師公會的利益。律師法修法這個議題,前前後後已經講了十幾年,但是看到日前在立法院公聽會中來自各方律師代表的「嘉言懿行」之後,令人不禁擔心,律師制度改革的第一哩路,恐怕比想像中的遙遠許多。

    本文作者為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本文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單一入會

孫健智

backgrounds

  • 法官

articles

  • 文 / 孫健智

    我開始寫這篇文章的時候,是2017年2月9日,星期四晚上九點多。我在七點半左右離開辦公室,穿越寒潮與霧霾,從位在中壢的家事庭回到桃園的家中,大概八點時進門,帶老婆出門吃晚飯,然後再回到家裡。

    桃園地院家事庭的法官,每個禮拜固定有兩個的庭期,每個庭期是半天的時間。其中一個庭期,我專門拿來開家庭暴力案件,也就是保護令案件,其他案件塞在另一個庭期。我今天批出去的保護令案件,開庭日期已經定到三月底、四月初,也就是超過一個半月之後了。換句話說,被害人提出保護令的聲請,最快也要將近兩個月才能見到法官。而且,這是我每個案件只給二十分鐘、每個庭期開八個案件的安排下,才勉強能讓當事人在兩個月以內見到法官。

    我也希望每個案子都可以投入更多時間精神勞力,我也希望可以傾聽當事人的心聲,但我只能給每個案子二十分鐘;我最近也在考慮,是不是把開庭時間縮短到每個案件十五分鐘、每次庭期多排三件。我希望被害人不要過兩個月才見到法官,誰知道這兩個月他會發生什麼事;我也希望可以為每個案子多留一點時間,因為有些事情書狀寫不清楚,當庭用講的才能講清楚。可惜,這兩個希望是相互牴觸的。家事庭的法官,每個人都背著一兩百件的未結案件,就像生生皮鞋隨時保持三千種樣式,我也不例外。

    當然,內行人都知道,無論是二十分鐘還是十五分鐘,都是僅供參考。法庭上有什麼突發狀況,比方說,當事人帶了證人到庭,或當庭拿出錄音、錄影光碟,我也不能說時間有限、請他們下次再來,我不能這麼說,畢竟保護令性質特殊,不同一般的民事案件。這時候我只能動作快,證人儘快問完,光碟儘快看完聽完,儘快儘快,後面的當事人也只好乖乖等著了。

    開完這八件,退庭之後,我最好在一個禮拜內把裁定寫出來,否則下禮拜又有另外八件,甚至不只八件,因為我在另外一個庭期也會結案、也要寫裁判,而等著我去寫裁判的案卷一再累積的同時,我還有其他的事工,我還要閱卷、要做開庭之前的準備、要寫進行單讓案件動起來,有時候要到現場去履勘,或者在監護宣告案件,要去醫院做精神鑑定(去看醫生鑑定當事人,不是我被鑑定)。

    要做出好的判斷並將它交代清楚,確實需要下功夫,但民事裁判最花時間的,往往不在這裡,而在整理當事人的主張跟卷宗裡面的書證。法官通常會把這些半機械性的工作交給助理,但問題又來了,家事庭有九個法官,卻只有四個助理,兩個法官共用一個助理,還是有一個空著,我剛好就是那個沒有助理的法官,靠同事的助理輪流支援我,但問題還是沒有解決,因為,我每個月只有兩個禮拜是有助理支援的。

    我難道可以說,我這禮拜沒有助理,等到下禮拜有助理幫我整理卷證的時候,我再來核發保護令,老天保佑家暴的被害人這個禮拜不要被打傷或打死嗎?當然不行,所以我必須自己動手。光靠我自己,要在一個禮拜裡趕出八到十件裁判,不是辦不到,但很多工作就因此只能暫時擱著。

    我有這麼多、這麼多的希望,但是我辦不到,因為我也有這麼多、這麼多的負擔。我沒有要邀功或誇耀什麼,上面這些,只是家事庭的日常。我不是今天才背著這麼多案件,我也不是第一次因為龐大的積案而感到力不從心,但我今天特別感觸良多,因為我一大早就看到,司改國是會議某律師代表候選人說,「傾聽、溝通、判斷與決策的能力,只能經由社會閱歷養成,因此法官-甚至檢察官-必須來自社會(而非學校)是「進用」的基本原則」,這是狗屁,這擺明了把學校當成溫室、把學生當成白癡,聲譽卓著的司改律師,社會閱歷竟貧乏至此;同時某位大法官也說,太年輕就進入司法這一行會缺乏同理心,這也是狗屁:這些年高德劭的大律師們,何時曾同理一下基層法曹的處境?

    年輕不是無知的辯詞,但年輕也不該是原罪,而現實是,年輕早就成了冤罪。司法機關的人力貧乏到這種程度,我忙到這種程度,還要被那種「跤數」說我來自學校、我只會考試、我沒有同理心。我加班到七、八點,犧牲休息的時間,犧牲跟家人相處的時間,犧牲運動的時間,到底是為了什麼?

    案件負擔絕對不是犧牲當事人權益的藉口,這是理想,而現實是,案件負擔早就成為當事人權益遭到犧牲的原因。我撥不出更多的時間,是因為我跟別人一樣,我的一天只有二十四小時,而律師轉任的同事們也是一樣(我應該不需要特地去請教他們「請問你們一天有幾個小時」)。事實是,律師轉任的法官,通常很快就會變成像我這種國家考試出身的法官一樣,窮忙,案牘勞形,原因無他:案件負擔、行政管考、無差別攻擊,這些阻礙司法運作的因素,哪一個來的時候,會先問法官是國考錄取還是律師轉任的?

    如果連身為在野法曹的律師,也紮稻草人來當司改議題,我真的不曉得,這是哪門子的改革。

    作者為桃園地院法官本文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作者評論與相關報導列表

    #法官過勞

articles

  • 文 / 孫健智

    司改國是會議議題與分組已經公布,也已經開過分組會議了。身為司法從業人員,對於議題設定,當然極不滿意,我個人最失望的就在於,這次會議並不處理司法風紀問題。這令人費解,畢竟,法務部長上任未幾,就急於影射法官、檢察官收賄,生動到讓人不禁想問,他到底是當檢察官的時候收過錢,還是當律師的時候送過錢?在首次籌備會議,總統也講出了人民的心聲:恐龍法官,有錢判生,沒錢判死。[1]看來,法官、檢察官都在貪污,總統及法務部長親口認證的,如果是這樣,為什麼司改國是會議不處理?

    稍微關注過司法改革的讀者,或許曉得當年臺中地院303室的法官們,爭取依法院組織法進行事務分配,從源頭下手,終於阻絕了結構性的貪污。然而,即使阻絕了結構性的貪污,個案的貪污卻沒有滅絕,幾年之前才接連爆發,也有人一再提醒,法官們不該貴人多忘事。[2]

    我以前一直不曉得,為什麼要拿這些事來「提醒」我,畢竟各人造業各人擔,錢不是我收的,案子不是我判的,為什麼我要為那些老王八蛋負責?直到前年我才想通,不管是結構性的,還是個案,貪污就是貪污;而且,既然有人在貪污,可見大家都在貪污,我們也拿不出證據證明自己乾乾淨淨,不是嗎?畢竟,法官是無臉人,民眾分不清楚法官跟檢察官,也不知道這個法官跟那個法官有什麼不同;只有少數有社會名望、被譽為司法唯一良心、最後良心的法官,才能有頭有臉,不受連坐。

    所以我不曉得,司改國是會議為什麼不處理法官貪污的問題。這問題有多嚴重呢?就拿我自己來說吧!我曾經兩次聽說我自己貪污,一次透過朋友的朋友聽說,我收了建商兩棟房子,[3]另一次,是透過承辦律師的同事的朋友聽說,我收了建商不知道多少錢。我只聽說這兩次,沒傳到我耳裡的,可能不止兩百次。

    第一次聽到傳聞時,我的反應,可說是超越賴浩敏等級的震怒。但日子久了,連我都開始懷疑,我是不是在自己都不記得的時候,收了人家的好處?午夜夢迴之際,我常常自問,那兩棟房子到底在哪裡?如果有兩棟房子,為什麼我到現在還住在漏水的法官宿舍裡?我為什麼不賣掉其中一棟,去還爸媽的房貸,再賣掉另一棟,當成出國留學的經費?

    以上種種,是反諷,也是牢騷。儘管我問,為什麼司改國是會議不處理法官貪污的問題,但其實我心裡清楚,這種問題,不必處理、不該處理、不需要處理。貪汙是犯罪,如果有證據,直接告發就是了,何必勞駕司改國是會議?如果沒證據,那就是另一種叫做誹謗的犯罪,只可惜我們法官、檢察官人都很nice的,不會亂告當事人的(通常都是當事人告我們啊!)。

    可以預見的是,法官、檢察官貪污的傳聞不會停止,因為聖人不死,大盜不止。質疑法官的操守,是最廉價的情緒出口,而清廉的司法有它的副作用,最嚴重的莫過於,司法的批判者再也不能開地圖炮,從此必須就事論事。這有難度的,畢竟,直到現在,檢察官都還沒有到行政法院去,針對郭冠英退休俸案提起上訴。當然啦,好不容易拿到勝訴判決的當事人,聽聞敗訴一方造謠,說他是塞了多少錢、法官才判他贏,情何以堪,我們這些太年輕就入行,缺乏同理心的奶嘴法官、奶嘴檢察官,是不會放在眼裡的。

    [1] 或許有人要說,這句話有別的解釋,例如,有錢人能掌握的訴訟資源更多,所以更容易勝訴,又例如法院比較容易站在有錢人的立場看事情、做判斷。但這些解釋,都不是這句話的本意,恐怕也不是(包括幫總統擬稿的那位在內)大多數人、在大多數場合使用這句話時的那些意思。

    [2] 順道一問,貪污的、關說的、把當事人拐上床的,都是高院的法官,他們是不是太年輕、欠缺社會閱歷,才會做這些鳥事,而且還不小心被抓到啊?

    [3] 這個「兩棟房子」的案件,也是有人說,法官一定是國民黨的,尤其那案子的勝訴的當事人姓吳,跟當時的縣長一樣,增添了許多想像空間。我也「被」加入過國民黨,但也很快就「被」退黨了,因為敗訴的當事人跑去找當時在任的國民黨立委讚聲,這個立委在公開場合說,他要來法院當他們的門神,還拿著我的判決,在國會質詢司法院秘書長。

    其實,這篇文章本來的主題,除了質疑司改國是會議為什麼不處理法官貪污的問題以外,也要質疑它為什麼不處理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像我這種莫名其妙被入黨又被退黨的法官,肯定不在少數。本文後來剔除這個議題,感謝何飛鵬籌委在第一次分組會議,就提出他的「合理懷疑」,省了小弟不少筆墨。

    雅典法院屋頂上正義女神肖像。Sarah Hina 攝。(CC BY-NC 2.0)

    #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司法官貪汙

articles

  • 孫健智/桃園地院法官

    司改國是會議代表尤伯祥律師(下稱尤大律師)日前提出的書面資料,老調重彈地指摘以國家考試選任法官不當,鼓吹改由律師轉任,並稱好的法官應有的素質「往往只能從豐富的社會經驗及人生歷練淬煉出來,也只能從有相當人情世故的人群中篩選出具備這些品質」云云。筆者不能苟同,擇要回應如下。

    我自己是國家考試出身的,我那個年代的律師、司法官考試常常被批評,考題太過理論性、不實用。近年來國家考試有很大的變革,是不是真的能回應這樣的批評,有待檢驗,只是回頭一看,我反而無法理解,為什麼在一個高度理論性的考試裡面表現優越的人,到了尤大律師筆下,反而「經常也就意味欠缺獨立思考的習慣,鮮少批判性格」呢?

    我平常就有在投書,我也寫過不少投書,轉貼到法官論壇上以後被院檢雙方公幹到翻過去的,所以,尤大律師指摘「基層院、檢人員寧可趁司改國是會議之際同仇敵愾,投書媒體」,應該不是在說我啦!但我還是很懷疑,尤大律師有沒有好好看過這些投書,好好想過我的司法官同僚們提出的問題跟解方?或者尤大律師跟鄉民一樣,看到投書者的頭銜,就開始扣帽子、貼標籤,只不過鄉民是拿「恐龍法官」破口大罵,尤大律師用的是文謅謅的「同仇敵愾」呢?

    尤大律師批評的那些投書,叫做「就事論事」,像我這種投書,才叫做「同仇敵愾」。尤大律師批評我們寧願投書,「卻不曾有勇氣採取具體的集體行動改革自身的工作環境」的時候,最好客氣一點: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上電視發表歧視言論,因此逼走幾個執委時,司改會的基層人員可是連投書都沒有寫,只貼在自己的臉書上呢!

    話說回來,把沒有集體行動直接歸因於沒有勇氣,就像某些人是老是批評自己的同胞「害怕面對中國」,這講好聽一點是邏輯跳躍,講難聽一點就是惡意抹黑。我不知道,以尤大律師豐富的社會經驗及人生歷練,怎麼還會有這種不入的膝反射?我也想要問,為什麼尤大律師自己不轉任法官?是沒有轉任的勇氣,不敢面對法官艱難的工作環境嗎?

    尤大律師提到,「台灣司法體系是把法官當成小科員來訓練」,這話有一定的真實性,但法官真的因此成了小科員嗎?尤大律師好像不太清楚,近來司法官學院的學員發起的課程改革運動;話說回來,賴浩敏在位期間的倒施逆行,那才叫做「把法官當成小科員」,包括尤大律師在內的司改會成員們,可曾正眼瞧見?

    尤大律師又提到,「司法科層結構對他們(指基層院、檢人員)控制力量的強大」,真好奇,到底是什麼力量啊?我只知道,當尤大律師空言「控制力量」的時候,我桌上放著研考科的催辦單,藍黃紅白四色,像《阿彌陀經》寫的,青色青光、黃色黃光、赤色赤光、白色白光,但法院絕對不是極樂世界!這些單子,有的告訴我哪個案件的辦案期限快要到了、有的告訴我辦案期限已經過了,每個月都來,我忙到沒時間回應,還被研考科打電話來催我。原來這樣就能抹煞我的個性!哇喔!我真是個沒個性的爛人!我好怕控制力量,就像賭神最怕張寶成一樣!唉,尤大律師可能無法理解,時代已經不一樣了,比起一元化的人事體制,我更害怕潑糞專科的司改會!

    尤大律師這套說詞,是標準的反動論述:訴諸複雜難解的現實,企圖突顯對方的主張將無效果/反效果/附惡果,卻又講不出這個現實到底是什麼。尤大律師的版本,將「複雜難解的現實」套上「社會經驗」及「人生歷練」的外衣,這種包裝,坦白講,了無新意。

    我真的十分恐懼,從尤大律師這樣相當人情世故的人群中篩選出司改國是會議代表,如何能從自己的幻想中解脫,面對基層司法官的困境?我真的不知道,以尤大律師豐富的社會經驗及人生歷練,怎麼會無法理解這些事?

    不要忘了,人力、時間、資源不足的司法,一旦被龐大的積案壓垮,受害的還是人民;當輿論對司法發動無差別攻擊,甚至擺明輿論辦案時,受害的還是人民。這些困境平等地框在每個司法人員身上,不管是國家考試出身,還是律師轉任。尤大律師顯然是不在乎這些的。

    尤大律師的說帖正好證明,你只想批鬥司法官,你根本不在乎人民。我們需要這樣的司改國是會議代表嗎?

    #法官遴選

articles

  • 文 / 孫健智

    我們的社會集體汙名化司法官的說詞,有點貧乏。最近新出爐的,叫做「三門法官」,三門就是家門、校門、公門,意思是沒有出過社會就當了法官。詞是新的,概念是舊的,如果我的理解沒錯,這只是奶嘴法官的另一種說法。

    對年輕司法官的汙名化,由來已久。但怎樣的奶嘴法官,因為缺乏怎樣的社會經驗,而做出怎樣的錯誤判決呢?這種情況到底有多嚴重或多普遍呢?不要再跟我講承辦性侵案的年輕女法官,要求被告「喇叭呈上來」的笑話了!我第一次聽到這個笑話,是在臺南一中的課堂上,那是二十年前,當時我還很瘦。二十年了,一樣的笑話,一樣的獅子鬃毛,還是有人笑得出來。

    建立在都市傳說上的司法改革,只能是都市傳說。大學畢業就應屆考上的法官、檢察官或律師,年齡大概是二十二、三歲,這些大學畢業生,怎麼可能沒有二十二、三歲人的生活經驗跟常識?難道大學法律系是什麼神秘的異空間,有著完全不同的物理法則與經驗法則?同樣是應屆考上,為什麼律師執業三年叫作社會經驗、人生歷練,當個三年的法官、檢察官就不算數?[1]法院跟檢察署跟現實世界難道是天人之隔,司法官一年只能等於律師一天?

    葛蘭西:農民看不起公務員等「鄉村型知識份子」,卻又希望自己有哪個兒子能當上公務員。( http://eserver.org/,公有領域,連結 )

    這種奇怪的想法,恐怕是反映了流行的矛盾心態:既深信「萬般皆下品,惟有讀書高」,又總是教條般地復誦著「百無一用是書生」。這種心態,不是當代臺灣所獨有,早在一九三○年代,義大利社會黨人安東尼奧‧葛蘭西就在他著名的《獄中札記》裡指出,律師、公務員之類的「鄉村型知識份子」,發揮著聯繫國家與基層民眾的職能,農民看不起他們,卻又希望自己有哪個兒子能當上公務員。

    這世界上有三門法官的國家多的是,怎麼就臺灣會有年輕法官社會經驗不足的問題?難道我們的年輕人天生素質比人家差?或者我們的法學教育輸給人家?還是,這些優秀的法律系畢業生,進了司法官學院就被催眠、洗腦,忘掉自己是人,以為自己真的是恐龍了?

    我當然不認為,我這個世代或比我年輕的世代素質就輸給人家,但即使我們真的比較差,養子不教誰之過?我們這個國家裡,就是有這麼一群不知檢討的老頭子,什麼都怪到年輕人頭上,動不動就一代不如一代,喔最新的說詞是缺乏「狼性」。破解這類話術的文章多的是,我只想補一句:沒有老王八蛋哪來的小王八蛋?

    我們的法學教育也需要檢討,只不過,法學教育的主事者,從來就不是三門法官,罵我們也沒用啊!話說回來,明明就接受一樣的法學教育,年輕法官一直被嘲笑是奶嘴法官,怎麼就沒有奶嘴律師這玩意兒?

    孫健智:接受一樣法學教育,年輕法官被嘲笑奶嘴法官,卻沒有奶嘴律師?圖為民間司改會「模擬陪審法庭」審檢辯三方在法檯前討論的場景。(PNN資料照片)

    其實,年輕律師同樣受到年齡歧視,這種故事我也聽過不少,感同身受,只不過司法官比較臭,三不五時就被公開潑糞。或者有人要說,法官跟律師的工作性質不同,不能這樣比。我同意,真的不一樣,但講這話的人可得記得,不要在對年輕司法官潑糞的時候,就說不一樣、不一樣、不一樣,要講到老律師轉任法官時,就喊著「只能從豐富的社會經驗及人生歷練淬煉出來」。我想說願原力與你同在,我更想說願邏輯與你同在。

    司法官學院的課程安排跟生活管理,也是問題一大堆,但如果是這樣,是不是應該好好檢討司法官學院,而不是將年輕的司法官汙名化?我可敬的同事黃奕超法官才剛投書指出,就是因為不知道該怎麼養成法官、不知道要怎麼監督司法官學院,才會一直在年齡這種形式問題打轉,司法官學院在旁邊偷笑到快內傷了。我不想多說廢話,還是那兩件事:原力、邏輯。

    更難理解的是,吾輩法曹正遭受三門法官的汙名化,同時又有鼓吹學者轉任或兼任法官的聲音。呃,如果要套用同樣的標準,學者難道不是出了這個校門,又進了那個校門,再出了那個校門,又再進另一個校門嗎?一旦允許學者兼任,這些在家門跟校門之間穿梭的雙門法官,如何通過社會經驗跟人生歷練的考驗?[2]

    請不要誤解我。我既反對動輒訴諸社會經驗的謬論,更反對實務經驗至上的遁詞。有些實務界的前輩,動不動就斥責學者不懂實務,遇到批評就說我們都是很有實務經驗的、不是你可以套用理論胡亂批評云云,這擺明了就是專業的傲慢。講到司法實務的檢討與批判,不具實務經驗的學者,也有他應該扮演的角色。我也支持學者兼任法官,沒有理由人家德國、荷蘭可以,我們不可以。[3]同樣地,沒有理由人家的法官是一畢業就考上,我們的法官要讓原力淬煉到七老八十,還要年輕的受僱女律師提著公事包走在後面,欸,司改會的大頭是都沒有性別敏感度嗎?

    年輕司法官遭到的汙名化,是大學生被扁平化、幼體化的結果,是將法院、檢察署幻想成異空間的結果,是不願就事論事、只想找個情緒出口的結果,是社會對年輕人的集體歧視、集體汙名化的結果。要在這種基礎上討論司法改革,我也是醉了,只好唱歌來解憂愁,我不吹喇叭,我彈吉他。

    孫健智:年輕司法官遭到的汙名化,是社會對年輕人集體歧視、集體汙名化的結果。(PNN資料照片)

    [1] 有些人會在這個環節指出,法官一個月要處理的案件高達三、五十件、檢察官甚至可以高到一、兩百件,這可能是律師一、兩年的案量,所以年輕司法官能夠迅速累積(年輕律師無法累積)的經驗。我以前也這麼想法,但我現在認為,這種說法有點似是而非:(1)現在的法官、檢察官一個月處理這麼多案件,是不正常的,這個現狀不該被合理化;(2)法官、跟律師工作性質不同,即使是同樣的案件,看到的面向本來就不一樣,未必能相提並論;(3)社會經驗應該包括、但不該限於處理法律案件的經驗。癥結毋寧在於,脫掉法袍的司法官,也有一般人的社會經驗跟人生歷練。

    [2] 遠的不講,缺乏法庭經驗的刑事法學教授,竟然好意思講現行的法學教育鼓勵法律人的傲慢、認為任意爭執的當事人一定是「不識字」?唉!你還沒有看過真正的任意爭執,那要上法庭才看得到,就像要吃呱呱包,就得去真正的頂呱呱一樣。

    [3] 兼任法官在荷蘭行之有年,遍布於各審級,最高法院的兼任法官叫做plaatsvervangende raadsheer,下級審的兼任法官叫做plaatsvervangende rechter。我去年在荷蘭哈特堡大學擔任訪問學人時,有一位相當照顧我的教授,就是海爾德蘭地方法院的兼任法官,人家可是教憲法跟國際法的,哪有一轉任就跟你吵著要直接上最高法院去?

    作者為桃園地院法官本文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作者評論與相關報導列表

    #法官遴選 #司法與人民脫節

王健壯

backgrounds

  • 學者

articles

  • 蔡英文總統。 聯合報資料照片 記者杜建重/攝影 分享 facebook 就在蔡英文總統帶頭領導司法改革的同時,多數人看不到也感受不到的一場憲政危機,正在悄然形成。

    諷刺的是,這場憲政危機都跟蔡英文有關。總統召開的決策協調會議,追討不當黨產的黨產會,總統擔任司改國是會議的召集人,總統指示調查局研擬完成的「國家保防工作法」草案,以及立法院即將進行審議的促轉條例,都有違憲之嫌,都是憲政危機的證據。

    蔡英文數度跨越憲法紅線,都是以改革為名。追討國民黨黨產,為了轉型正義;召開決策協調會議,為了整合政策治理;領導司法改革,為了讓人民對司法有感;制定保防法,為了強化反情報體制。

    但重為善若重為惡,總統不能輕易為惡為非,也不能輕易為善為是。總統推動改革當然是為善,但若是以個人意志凌駕憲法規範的方式去改革,忽略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去改革,就是以對的目的合理化錯的手段,其結果為善等同於為惡。

    讓人不解的是,依憲治國是民主治理的基本常識,也是總統的憲法義務,何以蔡英文在改革時無此自覺?何以她的幕僚不曾提醒她或勸阻她?為何以知識社群為代表的輿論,對她一次又一次跨越憲法紅線都默爾無聲,不曾警告制止,也不曾撻而伐之?

    以最近研擬完成正待行政院決議的保防法草案為例。這項草案是調查局奉蔡英文指示研擬,但草案中規定的調查局保防員權力,幾乎與不當黨產條例的黨產會一樣,祇需機關首長書面同意,保防員即可對任何人行使調查、調閱、臨檢與查扣等強制性作為;但這樣的權力,明顯違反法官保留原則,也不符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要求,都是違憲的權力。

    就像讓黨產會擁有違憲權力一樣,何以蔡英文竟然又讓調查局擁有同樣的違憲權力?何以她的國安幕僚不曾提醒她,目前已有「國家安全法」與「國家情報工作法」等相關法律,並不需要再制定一個保防專法?何以她的政治幕僚也不曾告訴她,讓調查局勢力重返政府機關會引發負面社會觀感,以及讓保防員擁有那麼大權力已明顯違憲?

    每個總統身邊都有yes man,他們不但奉命為謹,而且經常能先意承旨。但總統若被諾諾之輩包圍,沒人敢違逆她,沒人敢向她說不,其結果必然是愛之適足以害之。蔡英文身邊有許多幕僚,在未進入政府體制前,都是諤諤之士,過去依憲依法批判國民黨政權時都振振有詞,但何以同樣一批人卻讓蔡英文在短短幾個月內就數度跨越憲法紅線,而未有任何作為?

    當然,更不可思議的是知識社群的集體噤聲。過去國民黨政府有任何違憲逾法之舉,知識社群必然起而撻伐,但對蔡英文數度違憲,卻祇有「守護民主平台」這個團體幾次發表聲明,警告蔡政府「祇想強力領導,不管憲政將倒」,並且批評蔡政府是「假民主真霸權」;至於過去那些此起彼落的個別知識分子,卻突然都消聲匿跡了。

    台灣第一次政黨輪替後,也曾經出現過「知識分子都到哪裡去了?」的現象,其結果是扁政府在批判的斷層中日趨沉淪。這段慘痛歷史至今讓人刻骨銘心,以進步價值自期的知識社群,豈能在又一次政黨輪替後,視憲政危機不斷擴大而不發一語?蔡英文現在最需要的,就是有人在她脖子上掛鈴鐺。

    (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轉型正義 #國家保防工作法

王齡梓

backgrounds

  • 檢察官

articles

  • 眾人皆知,生病要找醫生就醫,而且要找對醫生,才能對症下藥,就如一個牙痛病人不會去找骨科醫生看診。然而,長久以來以律師為主導的司改,卻宛如面對一個多重癌末的病人,卻請來一群醫術精湛的整形外科醫師會診,縱使每位醫師都是華佗再世,也難以期待能起死回生。、

    量刑不符人民期待

    以現今嚴格的刑事訴訟法程序,證據調查的嚴謹,誤將無罪之人判為有罪之機率已微乎其微,以法務部之新聞稿觀之,檢察官起訴後之定罪率在9成6,無罪率在百分之3,而一名檢察官一個月所收新案之中,偵結後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約僅3成(其餘為罪嫌不足不起訴處分、撤回告訴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職權不起訴處分等),亦即每100個新案中,可能被判無罪之案件為0.9件,而司法之不被人民信任,不在於這不該被起訴判刑的0.9件,而在於處分掉的6、7成案件及起訴後判決有罪的案件量刑是否符合人民之期待。

    於是我們看到殺一個人不會被判死刑、運輸毒品認罪可以得到緩刑、詐騙無辜民眾的詐騙集團,繳個罰金就可以逍遙拿詐騙所得過日。司法是正義最後一道防線,在民眾心中,卻成為「法律只保護壞人」、「一審重判、二審輕判、三審豬腳麵線」的奇特景象。只要做個問卷調查,相信多數民眾對於司法不信賴的原因,不在於這極少數誤遭判決有罪的案例,而在於每天發生在我們生活周遭的大小犯罪,卻無法讓行為人得到該有的制裁。

    過度重視被告的人權,將刑事司法導向服務業,結局就是漠視被害者的人權,導致民眾對於司法的信賴感越來越低。當鎂光燈不斷聚焦該如何為被告爭取權益時,似乎宣告所有的犯罪被害人「是你們自己活該倒楣被害!」。此外,過低的犯罪成本,引發的是更多的犯罪。民眾或許不知,在臺灣特殊的定刑制度底下,偷1次東西判2個月,偷2次判4個月,定應執行刑後變3個月,若偷了100次呢?多次跳樓拍賣打折結果,應執行刑可能只剩不到3年。換言之,每一次偷竊的代價是0.36個月。

    性侵女子代價18個月

    再以前幾日高院甫宣判的李宗瑞案件為例,其性侵、偷拍20名女子,已判決確定10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另有8罪9人受害部分發回更審,遭判刑39年2月,如刑期定讞,與前面的20年合併應執行刑最多30年,換算下來,性侵1名女子的代價僅18個月!這種犯越多、罪越輕的制度,怎麼不鼓勵有志者繼續犯?

    每當發生重大刑案時,主政者要撫平民心,馬上就搬出修法加重罪責的招數,殊不知只是刑度加重,沒有其他配套的結果,只會讓法官在量刑時更加謹慎小心。然對於某些刑度很高的犯罪,卻又不分情節輕重,讓法官在量刑時處處蹩腳,如貪污治罪條例中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某個公務員A了辦公處所的一包衛生紙,如無任何減刑,依法條竟要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否過於嚴苛?以1000元代價,販售1包海洛因,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相信這樣的刑度沒有法官判的下去,只好從法規範中,尋求可以減刑的方式,讓行為人得到適當的刑度,久而久之,卻也演變成刑法第59條的濫用與法官量刑的不確定性,然而此立法不當,卻不應歸責於法官。唯有量刑制度化、檢討廢除定刑制度,才有可能遏制日益升高的犯罪率,方能建立司法之威信。

    又我國獄政長久以來不被重視,許多權貴、具有黑道勢力者,往往可以在獄中呼風喚雨,過去更曾發生東森掏空案的王令麟行賄獄中人員情事,而該掏空320億元的王令麟,遭判刑3月10月,亦已於服刑2年後假釋出監,再度回到商場,對於那些受害的小股東而言,情何以堪?可惜的是,在這場宛如嘉年華會的司改大會中,民眾感受最深的刑度問題卻未見重視,到頭來,這場大秀又能換得多少民眾信賴?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第五組 #司法與人民脫節 #重刑化 #獄政

王美琇

backgrounds

  • 其他

articles

  • ◎王美琇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即將登場,各界寄予厚望,但也擔心是否又淪為一場各說各話的大拜拜。所以,我們要質問一個最根本的問題──司法改革所為何來?重新思索司改的初衷和目的。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即將登場,各界寄予厚望,但也擔心是否又淪為一場各說各話的大拜拜。(資料照,記者項程鎮攝)

    先說一個故事。前台權會會長黃文雄在《轉型正義》書中序文提起一個故事:已過世的作家柏楊入獄前,曾經被一個調查員拷打逼供,出獄後他想起這位調查員當年還是一位年輕人,本來想要寬恕他,可是有一回在一個餐會遇見他,這時這位調查員已高升到相當的職位,見到柏楊時不但沒有任何道歉話語和愧疚神色,反而滿面春風向柏楊說:「好像是昨天才分別的老朋友」,甚至大談他逮捕施明德和黃信介的「神準」。當時柏楊夫人插口說:「你們調查局會打人,什麼口供都會招出來。」這位調查員趕緊握住柏楊的手說:「柏老,我們從來不會做這件事,你說是不是?」這位官員至今仍然宦途順遂,步步高升。

    目前司法界從檢警調到法官等,依然充斥戒嚴時期充當白色恐怖打手的執法者和其徒子徒孫,這些人在民主時代政黨輪替後,不但沒有被檢討和清洗,甚至繼續升官,而且仍奉「黨國意識形態」為圭臬,活躍於司法界。請問,我們要如何期待這些盤據司法的黨國遺緒,與蔡政府合作進行轉型正義和司法改革?這些從未懺悔反省的執法者,心中真有民主法治的價值?他們不會暗地進行串聯反撲嗎?

    也因此,我們希望這次由蔡總統領軍的司法改革能夠「大破大立」,不要再淪為一場形式大拜拜。

    所謂「大破大立」,個人認為應該先找到一個重要「破口」,一個「牽一髮而動全身」的改革之道。否則司法改革極可能是「繼續整修違章建築」,勞師動眾、大費周章討論「要換窗簾、換壁紙或換沙發」的司改細節,最後仍由威權舊勢力盤據「司法違章建築」,司改繼續原地踏步、好官我自為之。

    尋求「牽一髮而動全身」的司改「破口」,個人主張引進「陪審團制度」。一旦「陪審團制」要落實實施,目前所有的司法訴訟制度和相關法律規章都必須大修特修,這樣才能讓一灘死水的司法重新活絡起來。這就是一種「創造性破壞」。

    聽說目前司法院長傾向推動「參審制」而非「陪審制」,令人憂心。

    所謂「參審制」是由人民擔任參審員,與職業法官一起參與審判,共同決定犯罪事實成立或不成立,並共同決定刑責。通常職業法官擁有法律知識和場域習慣的「主場優勢」,很容易影響一起審判的參審平民。這種制度很可能淪為空有「人民參與審判」的「民主外表」,實則是由職業法官「掌控全場」的情景。

    「陪審團制」則是職業法官與陪審員各司職責,法官只能監督檢察官和律師兩造在辯論過程是否堅守「正當法律程序」,至於有罪或無罪則由陪審團做出最終認定,最後再交由法官決定罰責刑度。

    有人擔心若交由「人民審判」,台灣人民的薄弱法律素質以及容易受媒體影響,是否合適?我們要問的是,檢察官和法官難道不會受媒體影響?何止媒體,他們還可能受「政黨偏見和黨國意識形態」的影響。

    陪審團制度在英國已實施超過六百年,在美國實施也超過兩百年,這些漫長成熟的司法實務經驗沒有值得我們效法之處嗎?

    再來談一部電影。《十二怒漢大審叛》是一部有名的俄羅斯電影,談的是十二個陪審員如何審理一個涉嫌弒父的車臣青年案件。這十二位陪審員帶著各自的社會偏見、種族偏見和生命經驗,從一開始的「一致認定有罪」到後來「逐步檢視證據和深入討論」後,他們全部推翻原有的偏見,以「無罪共識決」挽救了無辜的青年。

    這部電影有人性溫度、偏見衝撞與生命視野的觀照,從如何放下個人偏見到重新凝視自己的責任(我們討論的是一個「人」,如果輕率判有罪,他就要終身入獄,永遠不能出來)。甚至最後必須有人願意背負起「繼續照顧這位孤兒,免於放出後被真凶追殺而死於街頭」的責任,處處充滿讓人反思的深刻意涵。

    法律不外常識。平民陪審團的確可能帶著社會偏見和個人偏見,但法官和檢察官不也是如此,甚至還有法律知識的傲慢與偏見,比一般人更不容易放下。評選出的陪審員是一般人民,更具備社會同理心和常識,遠勝過專業法官和檢察官。

    蔡總統是此次司法改革的領航者,應掌握歷史契機、展現魄力開啟「牽一髮而動全身」的「陪審團制」來進行司法大改革。我認為,唯有「創造性破壞」,才能打破舊有僵化結構,讓司法從黨國化走向正常化,重新贏回人民的信任。

    亞當‧班福拉多(Adam Benforado)在《不平等的審判》書中說:歷史的軌跡不一定歸向正義──除非我們將它導向正義。司法改革所為何來?是為了民主法治的深化鞏固,以及追求法哲學的根本價值──尊重生命和公平正義吧。(作者為專欄作家)

    #人民參與審判

王晴怡

backgrounds

  • 檢察官

articles

  • 王晴怡/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前幾天,國道公路發生重大死亡車禍,目前看來,似乎與司機過勞有關,大家心中有個簡明的推論:若司機不過勞,悲劇或許就不會發生。

    當我們警醒這悲劇其實植基於惡劣的工作體制、勞動環境時,著實令人悲痛。那麼,若檢察官過勞,會不會發生悲劇?

    理論上,刑事司法系統像是檢察官負責炒菜(調查),沒熟透的端不上桌(不起訴處分),菜色齊全的則上桌(起訴)由法官職司品評(證據充足予以判刑,證據不足則為無罪判決)、給分(判多久或罰金多少)。

    但若檢察官案件量過大,不及處理細節,將沒熟透的部分匆匆上桌,就可能發生檢察官起訴求處重刑、各方撻伐追打被告,但審判中卻「逆轉」無罪、輿論一陣譁然的現象;又或者證據不全使得法院遲遲難以決斷,導致案件懸而未決;又或者雖然這盤菜是大菜,本須色料俱備、好好烹煮,卻沒有足夠時間讓它熟透,只好草草扔到垃圾桶,徒呼負負。

    一般人很難想像:為什麼這次開完庭,下一次開庭就是一個多月後甚至數個月後的事?以筆者最近7個月案件量計算,每月平均收到77.57件新案,這裡面還不包括相驗案件(即俗稱:驗屍)及其他雜件。

    以筆者任職的桃園地檢署為例,全署有約半數的檢察官未結案件達180件以上,若以一般每週開庭20件計算(其他時間得用來值班、寫書類、查閱資料、批閱公文、聯繫相關單位等),你的案件就會在近200件滿格的海中漫長等待,約莫2個多月後,前方案件一一被檢察官烹煮完畢才會輪到你的。

    當你走進法庭,你期待的是問案懇切,對你案情瞭若指掌、狀況內的檢察官?還是滿臉不耐,不清楚你已經提出過什麼證據資料、狀況外的檢察官?

    司法工作牽涉到被告的清白冤枉、被害人的血淚泣訴,馬虎不得,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案件延宕,新鮮的事證也會滅失,於是乎檢察官只能自承駑鈍,望著不盡完美的結案成果興嘆。

    血汗的司法工作環境,所犧牲的正是人們追求正義的渴望。

    司改國是會議舉行在即,各議題固有其重要性,然而適當合理的案件負荷量,才是司法改革的癥結點、追求正義的根本立基點,否則,不管怎麼改,都將是一場空。

    #檢察官過勞

王芝芝

backgrounds

  • 其他

articles

  • 王芝芝/退休公務員

    司法院長許宗力於3月6日司改國是會議提出,未來民眾認為定讞的法院判決侵害憲法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時,可望能向大法官伸冤,請求大法官審查判決。立意甚佳,因美國大法官就有具體(訴訟)違憲審查,也就是事實審,而台灣大法官只有抽象法令違憲審查。但其先決條件是大法官要獨立審判。

    陳志祥法官於5日愛心司法人座談會指出,大法官提名人選應由法官遴選,而非蔡總統提名律師、法官及法學者擔任,是司法獨立三種方法之一,台大陳志龍教授也認為律師升格為大法官是很荒謬的事。

    如今大法官權限又提升,其人選就應更具獨立及超然性,則其成員的遴選方式應隨之變更,否則無異金玉其外,敗絮於中。

    讀者同意司法官學院院長蔡碧玉所說,「大法官的選任是政治任命,比起一般法官,政治性比較高,可審查個案,可決門檻又降低到2分之1,受到政治性干擾的風險會增加,選案過程是否影響人民對於司法公平性的感受?怎樣確保大法官的裁判不受政治干擾?都是必須嚴肅面對的問題。」

    #大法官遴選

王子榮

backgrounds

  • 法官

articles

  • 王子榮/雲林地方法院法官

    台灣的全民健康保險制度舉世聞名,但長久施行下來,才發現令人稱羨的醫療品質其實建立在第一線醫護人員的血汗之上,民眾用少少的資源享受著幾乎吃到飽的健保給付制度,讓醫護人員承擔過勞,也讓健保制度岌岌可危,迫使健保必須調漲保費、提高給付來維持運作。無獨有偶,我國司法環境也正在複製這樣的經驗。

    日益擴張的司法業務(不斷成長的案件數、日新月異的犯罪手法、更多的被告權利保障、被害人參與程序、沒收的方式與範圍),卻沒有妥善的配套措施(尤其是人力編制),這樣的趨勢必然讓第一線的司法人員(法官、檢察官、法警)不斷惡性循環、終日血汗。然而,民眾隨著司法改革喊得震天價響,但對於司法的「成本」必然上升一事絲毫沒有察覺。

    司法程序是為了遂行人民權利保障,而也有其必須達到的任務,例如近來司法院所提出被告嚴格禁止夜間訊問的修法,其立意是認為在偵查中檢察官聲請被告羈押時,法院再閱讀相關卷證後如果再訊問被告,恐有疲勞訊問的疑慮,未來將嚴格禁止法官夜間訊問。

    但首先遭殃的就是法警,因為被告要在法院候訊室留置整晚的機會大增,人犯的人身安全就要有法警連夜看守(過往曾經發生人犯在候訊室自殺案例),但法警人力缺口甚大,可能有不少法警隔天仍然必須執行既定勤務,根本沒辦法排班因應。

    又近來不斷倡導專業法院,所以也陸續成立了智財法院、少家法院,也都需要相對應的人力來支應,除了法官員額外,配合的法官助理、書記官、司法行政人員都必須隨之擴編。

    又例如為了徹底剝奪犯罪所得,去年也開始實施沒收的新制,為了計算犯罪所得或追查被告所隱匿之財產,難道不用動用更多人力、資源加以追查,這都需要增加「成本」來支出,使用者付費的道理,放諸四海皆然。

    預計在今年6月召開的司改國是議題,司法院提及司法機關應排除《中央政府總員額法》,確實是能解決目前司法血汗現象的有效方法,因為《總員額法》限定了中央機關人員總數,但司法機關需要人力擴編才足以應付各種司法任務。唯有人力增加才能緩解第一線的燃眉之急(時瑋辰法官曾於105年做出研究報告指出法官、檢察官收案量與個案處理時間上顯不相當的過勞問題)。

    以筆者為例,每個月的收案量大約在30到40件之間,為了讓收案量跟結案量間能夠平衡,必須每個月寫出30到40件判決與裁定,尚不包括案件進行所需的開庭、檢索法學資料的時間,這樣的案件量幾乎只能每天加班因應。如果法官能夠增額、相配合的法官助理、書記官、法警都能補上,讓第一線人員從負擔上根本的減輕,才會有更多的時間、精力面對個案、面對當事人。

    「量」的下降可預期帶來是「質」的上升,由下而上、有感的司法改革理當如此。

    #法官過勞

articles

  • 客家樂曲大師林生祥(曾被立委黃昭順誤會成「客家鈴聲響」)推出過一張傳奇性的專輯「菊花夜行軍」,作為主題曲的「菊花夜行軍」歌詞描述出農民面對加入WTO後農產品大環境的艱難,無奈中只能一一點名不同品種的菊花,求上天看顧讓菊花又大又漂亮,歌曲的氛圍對照目前的司改國是會議充滿既視感,目前司法的處境面對的是外在民眾的不信任,以及內部成員(法官、檢察官)遭高舉的改革大旗的人不斷的妖魔化,讓彼此幾乎是站到對立面,而筆者認為這樣的困境其來有自,至少在司改議題的設定上以及人民對於法官的認知上就出現的歧異,必定讓司改國是會議一開始就舉步維艱。

    觀察近幾年引起民眾對司法不信任的原因,絕大部分是因為個案判決是否宣告死刑上產生重大爭議(一、二審曾判死刑、但上訴第三審後發回最後結果改判無期徒刑),民眾對於為何犯下殘忍殺人犯行的犯罪行為人可以免死,往往忿忿不平,於是把法院作為情緒出口,即便判決書中已交代為何不予以判處死刑之理由,卻依然得不到民眾認同,甚至在法官內部之間,也會為個案為何不判處死刑而意見交鋒,此種情形屢見不鮮(例如張鶴齡、蔡京京案件),而全國司改會既然是在談論一個國家司法政策的走向,死刑具有如此高度爭議(存廢與否、立法政策還是司法裁量),何妨在會議中嘗試與不同的委員代表溝通討論,但會議一開始就將死刑存廢議題消去,人民如何有感?

    很多民眾長期接受媒體、名嘴觀念,總認為法官就是住在象牙塔裡面與現實社會處於平行世界(或貼上恐龍標籤),但實際上法官群體們對於若干議題與民眾主張的並無不同,例如法庭直播,其實除了性侵、少年或營業秘密案件本質上就會限制公開審理的案件外,法庭本來就是可以公開透明,並不會抗拒直播(不久前最高法院才就王光祿案件審理直播),甚至可預見的是,在開啟直播後,舉凡被告各種光怪陸離的答辯、告訴人各種超過合理的賠償請求、律師功課沒做足的窘境都無所遁形,畢竟海水退了才知道誰沒穿褲子。又以陪審制度為例,法官協會於105年間對部分法官作過人民參與審判的問卷,在參與調查之法官中,有六成七的法官贊成現階段刑事訴訟引進人民參與審判,如果完全由人民決定被告有罪與否(即類似陪審制),贊成的法官也有四成六,可見法官也樂意看見人民可以參與審判,這都是隨手查詢到的資料,卻被有心人士操作成法院是害怕法庭直播、拒絕陪審制度來分享審判權力的印象,人家受了委屈是「寶寶心裡苦、但寶寶不說」,但法院對法庭直播、陪審制度明明是開放態度,卻被民眾如此誤會,真的是「寶寶心裡想、但不准寶寶說」。

    目前司改會議才陸續開始,舉凡專業團體如法官協會、檢察官改革協會、律師全聯會、與會的各方代表都不斷的提出質疑,甚至其中的司改委員更信口開河說目前司法界仍有5%至10%的法官檢察官收賄,而台灣民意基金會發佈之民調指出民眾對於司改會議的信任度低落,諷刺的是,本次會議目的是要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卻在這樣充滿不信任的氛圍開展,只求老天保佑能有一點成果,而不是反倒把台灣司法體制推向更困難的處境,司改夜行軍,且行且艱辛。

    *作者為雲林地方法院法官

    #會議程序 #人民參與審判

articles

  • #法官評鑑制度

articles

  • 王子榮/雲林地方法院法官

    衛福部部長陳時中甫上任時,曾脫口說醫療是服務業,此話一出立即引起醫界反彈,因為醫療行為的本質在於醫治疾病,如果將醫療定位成服務業,是否意謂醫療照顧是一種商品,就醫的人會不自覺把自己當成醫療的消費者,進而把醫護人員當成餐旅業的服務人員,以有錢就是大爺、服務至上的心態來對待,這樣的觀念將大幅度扭曲醫療核心價值,醫療服務業這樣的講法,聽在身處血汗工作環境的醫護人員來說絕對是感到刺耳與憤怒。

    無獨有偶的是,在司法(法院)體制內,也有一項政策正把司法推往服務業的方向,讓身處其中的司法人員無所適從。

    是法院還是餐廳?

    在《法官法》施行後,立法者為了達成所謂評鑑法官的目的,也引進了法官評核制度(每3年舉辦1次),在《法官法》第31條規定:「司法院應每三年至少一次完成法官全面評核,其結果不予公開,評核結果作為法官職務評定之參考」此一制度是希望藉此發現法官是否有應受評鑑的事由,畢竟法官在個案中的決定對人民權利影響重大,是否在執行職務有違背公正義務、或有違法情事,本就該接受監督無可厚非。

    而依據《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第3條第1項,評核之項目為「問案態度、訴訟程序進行情形、裁判品質、敬業精神、品德操守」,可以對法官加以評核的對象為案件當事人(包含告訴人、訴訟代理人、告訴代理人及辯護人),當事人針對個案填寫法官評核意見調查表,並在各項評核項目之表現評定分數(分為極佳、佳、普通、亟待改進)。

    於是乎,個案的當事人可以給法官打分數。惟以民事為例,勝訴的一方當然歡天喜地,但敗訴的一方難道不會埋怨?如果是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呢,兩造都不會感到滿意?又以刑事為例,獲得無罪判決的被告可能覺得洗刷冤屈,但提起告訴的告訴人一定覺得法官被蒙蔽,又遭到判有罪的被告難道會謝謝法官送他進去監獄關?似乎用膝蓋想就能得到答案,當事人是上法院不是上餐廳消費,法官在當事人走完程序後還懇求按讚不要給負評?真是荒謬的可以!

    超越王品集團的司法桌邊服務

    有別於先前所做的是案件結束後的當事人評核制度,司法院更進一步的要在今年3月底開始推出當面評核,就是每次當事人來開庭時報到後,法官都會給一張評核表,當開庭完後再由當事人繳回報到處,所以每個法官都會化身成桌邊服務的服務生,要讓當事人感到賓至如歸,是否滿意今天的開庭服務、法庭空調會不會太冷、需不需要飲料、哪裡可以加強一下,可謂比美王品集團的服務品質。

    我們甚至不難想像一種場景,在刑事法庭如果被告否認犯罪時,是否應該立刻和被告一起指責檢察官冤枉,否則如果繼續追問被告,讓被告感覺不舒服怎麼得了,法官也擔心如果沒順著被告心意,到時候開庭結束後被送上「亟待改進」的負評,這樣的司法是人民要的嗎?

    如果我們肯定司法的價值在於追求公平正義,維護人民權利,國家建立這樣的機制是用以解決紛爭,司法的性質天生就是在得罪人(抗多數困境),如何能夠樣樣討好當事人,明知不可為而為之,我們卻放任這樣的法官評核制度(滿意度調查)繼續下去,這個國家踐踏司法人員已成為習慣不打緊,但人民對正義的想像如果也只是這樣,最後反噬的絕對是人民自己罷了。

    #法官評鑑制度

王宗雄

backgrounds

  • 檢察官

articles

  • 王宗雄/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聽聞彰檢鄭智文檢察官欲轉任律師,近來檢察官風風火火轉任法官的申請者眾,「兼具聲望與執業經驗」的律師轉任檢察官者,很抱歉,仍然掛零。祝福學長鵬程萬里,但也不免讓人感慨。

    鄭檢察官以及彰檢團隊針對食安、環保案件辦案成果,有目共睹,也讓後輩如我不勝嚮往。106年2月首開先例,在極難蒐證情況下(都燒到天空了,如何舉證落塵跟業者有關聯),對業者違法排放戴奧辛案,以《刑法》第190條之1放逸毒物罪起訴。

    那麼,一名優秀的檢察官,為何要離職呢?

    去年刑事沒收新制通過後,追查犯罪所得成為司法追訴的重要課題。起因自是當年大統攙偽橄欖油案鉅額不法獲利,然行政裁罰進退失據。平心而論,檢察官權力很大,若肯花心思,從立案深入追查,使犯法者受應有懲處、一併沒收犯罪所得充實公庫,這是檢察官的志業,也係職責所在。

    這類案件,起初可能只有一張人民陳情書、一抹顏色詭異的電鍍廢水,一名在ATM鬼鬼祟祟領款被檢舉的詐騙集團車手。從無到有,至足以啟動搜索、拘提等強制處分之證據,已須使盡降龍18掌、偵查158招了(而且是在有心續辦的情況下);從「有」到決定偵查結果,如何能夠公正不偏,不會想著這是白領階級客戶,未來若要轉任律師,日後好見面?

    難矣!果若例行性案件已消耗許多心力,遇有重大案件時,約定的福利削減如斯,且舉國罵聲洶湧,在此行業名聲落塵、薪水略可餬口,何必多樹敵人?又快、又好、又要便宜的司法制度與人才,實係天降大任,台灣小島如此斯人,屈指可數。辦案空間捉襟見肘,如何辦案救檢方?

    一時風,一時雨,人生本多風雨。昨日辦案英雄被人淡忘(其實更多不求出名,在崗位上默默辦案、斷案的司法人員),本屬平常。今朝司改沸沸揚揚,檢察官(法官)又被放逐到侏儸紀,待「更貼近人民的司法改革」喚回21世紀。我贊成司法官系統強化汰劣機制,然現今氛圍下,是否已讓諸多「良幣」先自我退場、拒絕再玩?

    雖說司法民主化浪潮洶湧,未來聽訟斷案務求人民作主。大陸法庭直播,全民公審,千夫所指,嫌犯在電視機前低頭認錯,檢察官已無用武之地。

    或許,我們會懷念曾幾何時,在高雄氣爆案、台南維冠案等重大案件,有一群檢察官抱著平實初心,兢兢業業的身影。公益、人權律師很多,但恐要有所體悟,收入頂多與現職司法官待遇相去無幾。我們當然尊重被告的辯護權,但希望那時候,在人民控訴財團、黑金犯罪不公不義時,曾是辦案好手的檢察官們,名字不會掛在委任律師名單上。

    否則,我們雖能祝福學長個人,但恐怕不能祝福台灣。

    #檢察官過勞

articles

  • 文 / 王宗雄

    近來司法院因應釋字737號解釋,提出修法草案,包含「羈押程序折衷式強制辯護」、「嚴格禁止深夜訊問」、乃至提高審查羈押程序中辯護人「資訊獲取權」(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等芻議。謹以實務工作者經驗,敬表不同意見。

    年金改革箭在弦上,政府希望公務員相忍為國,將原約定退休金七折八扣。然以羈押程序原則採強制辯護(例外等候超過4小時、被告主動請求開庭者不在此限),讓每個被告儘早有律師協助辯護,聽起來當然好!然公共政策均應採可行性評估,如果打開算盤算一算,105年度地檢申請羈押人數共7,791人[1],一個審級律師費用行情約5萬元計算,約需3億8,900萬元律師費用。

    你想到法扶?依法扶基金會104年度預算報告書,政府年度補助8億3千餘萬、民間捐款僅300萬元。則從激烈衝突中,好不容易扣減的原定公務員退休金,可預見須挪移到由律師團體使用之法扶補助。至若要請執業律師共體財政困窘,每年貢獻一定公益時數,是否可行?這筆帳,誰來買單?

    又草案對深夜訊問採嚴格禁止原則,先毋論基層院檢法警已一片反彈、為何未限制檢察官、警察亦嚴格禁止深夜訊問?何以草案就偵查羈押強制辯護,修法理由考量被告是否願意久候?然是否行深夜即時訊問乙節,卻採取嚴格禁止原則。

    人力不足造成法警工作精神壓力過大。(公視新聞資料畫面)

    舉例而言,或有竊盜嫌犯被告係傍晚遭緝獲,經內勤檢察官訊問後聲請羈押,剛好是晚間11點。無論交保或者遭押,被告很想儘快獲致結果,此時並無疲憊情形,卻因草案機械式規定,需待隔天8點才可能見到法官。這中間違反被告意願,究係審查者本位或被告本位?恐不言可喻。似乎現行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5項規定採原則禁止,例外被告同意,得於深夜、即時訊問,較為合理。

    至若案件偵辦影響最大者,莫過於律師資訊獲取權之變革。吾人同意檢察官聲請羈押書應載明犯罪事實、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若有必要,亦當蒞庭說明聲請羈押之理由與依據。但以筆者經驗,諸多集團犯罪往往係從下游溯源追查(例如詐騙集團車手、樁腳賄選等)。又偵查階段相對被告之優勢無他,無非係前階段辛勤蒐證所取得之資訊優勢。當你訊問被告犯罪事實,並口頭說明手邊有的證據資料時,很簡單的賽局理論,複數被告確實有犯罪情形者,A、B被告相互隔離情形下,A被告會權衡B被告是否供承犯罪,擔憂是否坦承對自己較為有利(很遺憾的,我國實務判決多未區分和階段否認而異其刑度[2])。

    舉例而言,查獲一個犯罪集團,發現有10個疑似車手,現行可分離訊問、針對有串證之虞主嫌聲請羈押(通常此時係有其他共犯、上游未到案、或到案共犯彼此重要供述不一致且顯有犯罪情事)。惟精明的律師一閱卷,知道檢察官還要找嫌疑犯C、D等。僅係假設,假設律師幫忙傳遞訊息,如何防範?更遑論困難複雜的金融案件、亦或均係密室交易之貪汙犯罪[3]。

    又毋庸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乃至證人保護法規定之「吹哨者條款」。幫派案件許多小弟到案,付律師費的是堂口老大。若辯護人一旦閱卷知悉小弟指證大哥,辯護人是往上說還是不說?說了,律師自律機制該如何處理[4]?

    或有論者稱現今偵查不公開,卻對媒體不設防[5]。但這卻難以證立被告、辯護人於偵查階段有詳閱、抄錄卷證之必要(難道要辯護人拿法庭筆錄,開記者澄清會嗎?)。

    又,目前偵查階段辯護人並無閱卷權利,依經驗辯護人亦多能善盡其職責。何以在羈押程序時,若無閱卷、抄錄、攝影,即無法行使防禦權,實難想像。

    檢察官王宗雄:羈押審查程序一旦啟動,被告、辯護人不可能不清楚被控訴的犯罪事實。(公視新聞資料畫面)

    實則,羈押審查程序一啟動,經警察、檢察官、法官一一訊問,被告、辯護人豈可能不清楚被控訴的犯罪事實?現行有瑕疵者,毋寧是聲請羈押後,無論准駁,法院均應交付具體理由之裁定,說清楚、講明白,無論被告或檢察官不服,採即時抗告與二審法院自為決定機制。以免羈押決定與否反覆、亦失去羈押在於防免被告逃亡、串證之功能。

    集團犯罪多係組織嚴密,能夠支付律師費者,經濟能力亦非一般智識程度較低之被告,先天上,追訴犯罪的檢察官已經在打一場難打的仗。依修法草案藍圖以觀,全都給律師看的偵查實務運作,檢察官面對複雜案件,幾無有利籌碼。未來恐怕只有監視器拍到的才能算數,或者期待全面提升法治教育,犯罪者一到案,都能自我幡然悔悟。現行司法官過勞問題嚴重,未來只打打蒼蠅度過檢察餘生,法院未來也沒什麼重大犯罪可審理,或亦有助於紓減案源?海內承平乎?

    但拜託不要說權貴貪污、詐騙集團抓不到,檢察官尸位素餐、恐龍滿街跑。

    胡適先生有說過呀,「要怎麼收穫,先怎麼栽。」

    [1]附帶一提,105年度新收偵查人數係56萬2,014人,分由地檢約700名偵查檢察官均攤,代表1名檢察官1年至少決定了800人次是否犯罪的終身大事。

    [2] 參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88號判決意旨「法院對於認罪之被告為科刑時,應如何適正地行使其裁量權,俾避免欠缺標準及可預測性,英美法有所謂「認罪的量刑減讓」,可資參考。亦即,在被告認罪之減輕幅度上,應考慮被告係(1)在訴訟程序之何一個階段認罪,(2)在何種情況下認罪(英國2003年刑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參照),按照被告認罪之階段(時間)以浮動比率予以遞減調整之。」可資參照。實務經驗,多有偵查階段作虛偽陳述,於審理階段始策略性自白犯行者,終獲法院輕判。就被告風險評估而言,若偵查階段認罪與否未對最終量刑有所影響,自可先選擇消極甚至虛偽陳述之辯護策略。

    [3] 釋字737號解釋原因事實即係賴素如之太極雙星案。詳細實例部分,另可參見2016.3.8 JACK CHIANG風傳媒投書──誰是破壞「偵查效能」的賊?─羈押庭的閱卷權

    [4] 或有論者謂可以區分隱匿、不隱匿資料。但是,內行人應該都知道,真正會決定是否構成犯罪、有無串證逃亡之虞的資料,就是要防堵被告事先知悉而可能洩漏他人、或窺盡檢察官底牌而可決定防火線設到哪裡的資料。檢方當然希望都隱匿,如果修法結果也均同意隱匿,那此部分修法只是打假球,增加檢方裝進牛皮紙袋以示隱匿的工作而已。

    [5]如何切斷檢警與媒體間之供需關係?閱聽人能對宛若24小時行車紀錄器報導方式的新聞SAY NO,這確實是問題。

    作者為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本文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羈押 #訊問 #偵查閱卷

吳典蓉

backgrounds

  • 其他

articles

  • 司改國是會議剛上場,法官協會及檢察官協會已對代表人選及議程開砲,這是法律人本色,程序正義本來就是法律的核心價值,不能全以反改革視之;然而,最大的程序爭議,恐怕是總統蔡英文擔任召集人一舉,即使未來司法改革真有重大進展,總統的介入,也讓司改的公正性蒙上陰影。

    從過去的民調可知,人民確實對司法不滿,就如狄更斯的小說《荒涼屋》,法官庭所象徵的司法體系正是一座現代迷宮,不是斷案解紛,而是讓人更墜入罪惡深淵,司改國是會議一開場就觸及「懂不懂的問題」,並非無稽;然而,司法迷宮所引發的不滿,也正如迷宮一樣,有不同的層次和方向。

    具體言之,法院積案太多,這是司法行政問題;各級法官見解不同,讓被告或當事人進法庭有如忍受俄羅斯輪盤酷刑,這是法院體系未統整問題;還有,這幾年最常引發民怨的,莫過於「恐龍法官」總是不輕易判死刑,然而,這違背的是人民感情,但人民感情該由立法者回應,而不是由司法體系造法回應;就以死刑而言,引發民怨的可能正是因為司法獨立,勉力不受民粹左右,如果因此引發民怨,豈是司改國是會議能夠處理的!

    或許,如果真的需要大張旗鼓召開司改國是會議,司改的最核心任務,應該是找回人民對司法的信任,這不只是司法本身的問題,而有更重要的意義,研究民主制度的學者發現,當一個社會有愈多獨立的制度,民主就愈鞏固;其間,司法可說扮演最重要的角色,因為,即使政黨政治陷入危機,司法仍可作有為最後的判準,就如美國二千年總統選舉的選票爭議,最後由最高法院一錘定音。

    然而,總統自任召集人,卻和為司法找回公信力背道而馳,如面對「連李登輝都不敢接司改國是會議召集人,蔡英文卻接了」這個問題,負責籌備國是會議的國安會諮詢委員林峯正受訪時這樣說,「過去的經驗可以得知,由司法系統內部自行運作司改,改變不太會發生」。「要期待司法自我改革是困難的」。這一番說法,將司法改革和司法獨立完全推向對立面,司法成了被改革的標的,沒有自主性可言。

    誠然,任何體系的改革某種程度都要有外力,所謂的司法獨立也並非完全不管外界評議,然而當所謂的外力是指總統、司法改革必須由總統發動時,不要說總統、司法之間權力分立機制蕩然無存,更是讓外界有到退到過去政治可以赤裸裸干預司法年代的錯覺,這當然是最糟的狀況,但即使蔡英文是善意的推動司法改革,都足以讓司法喪失自主性,更別說恢復人民對司法的信心。

    #會議程序

吳東都

backgrounds

  • 其他

articles

  • 吳東都/最高行政法院庭長

    司法國是會議登場,可說是開場「轟動」,標題「聳動」。有倚老賣老者,有大媽發飆者,更有被質疑酒駕不適合主事者,來個「神之語」:「沒有人是完美的」(殊不知別人在指酒駕是大缺陷)。中間還有委員「烏龍」律師串場,好不熱鬧!

    此次司法國是會議標榜參與的委員「非法律人過半」是「大賣點」,筆者則認為「非法律人過半」是「大敗點」。關心司法,人人有責。任何人都可以對司法表達感受及提出看法與希望,但決定司法政策,是專業性工作。

    我國法治現代化的時間不長,法治教育不彰,國人大多欠缺法治國家的基本觀念(例如權力分立、司法獨立、正當法律程序),非法律人在短時間的會議裡,很容易在對議題不知、一知半解,甚至誤解下舉手表決。我們所效仿的美國及德國法治開發國家,哪一次決定司法政策是「非法律人過半」? 「非法律人過半」如果這麼好用,何不來個「全部非法律人」的司法國是會議?

    筆者關心國家的經濟政策,對一些經濟現象也不滿,更對國家的經濟有些希望,但我絕對不敢參與國家經濟政策的決定,雖然筆者還修過經濟學。除了佩服此次參與會議「非法律人」的熱心公益精神外,還要「讚歎」咱台灣人的「憨膽」!

    任何大型的會議,想要在短時間內對眾多議題有結論,慣用的手法就是「綁標」,也就是「綁人」及「綁議題」,所差的只是「手路」的粗細而已。此次司法國是會議也不例外。「綁人」,就是會議找「盟友」而不找「諍友」:「綁標」,就是對議題「先射箭」(有結論)再「畫靶」。此次法曹協會理事長投書其協會未接獲總統府推薦邀請函:主事者在尚未討論前,不經意地對議題講出如何的「好方向」及「結論」,只是明證之一二。

    然而,討論司改議題要得出適切的解決方法,必須要客觀地正反意見辯證。這就要如同電視名嘴常說的美國總統林肯組「政敵團隊」辦國政,小英總統應組「諍友司改會」行司改。委員以不向審檢辯學一方傾斜的心,長時間研究得出解決方案,不同意見委員也可以提出不同意見書。行政部門認為可行,納為司法政策,提出完整法案於有民意代表性的立法院。不同意官方法案的民間團體或個人,也可以透過立法委員提出對案。總統責成其在立法院的黨員同志認真審議,制定法律後由主管機關執行。這才是「責任政治」呀!

    遺憾的是,此次司改國是會議委員既「民意代表性全無」,又「專業不過半」,如果經短時間的會議,對於包山包海的司法議題所達成的「結論」,就要使立法院成為橡皮圖章,主管行政部門照章辦事,豈不反智?其實,這樣的國是會議,如同放司法煙火,施放期間讓一些人「high」一下,放完後製造一堆垃圾,再叫司法院及法務部去收拾。唉,這樣搞法,司法不倒也要倒。

    看來如同周處除三害,先除自己一害。司法,眼前最需要改革的,是「司法改革」!

    #會議程序

吳景欽

backgrounds

  • 學者

articles

  • ◎ 吳景欽

    法改革國是會議將於本月二十日展開分組討論,惟籌備委員會卻先聲明,不討論死刑存廢、特赦及個案。如此未討論就先畫紅線,尤其是個案不語的做法,恐會失去改革契機。

    一九八二年,台北土地銀行古亭分行發生持槍搶劫重大案件,引起社會震盪,政府高層不僅要求限期破案,也祭出高達兩百萬元的檢舉獎金。而在案發二十三天後,刑事警察局的專案小組經由線報,找到計程車司機王迎先,並在刑求逼供下自白,卻在所謂現場模擬及尋找贓款過程中,王迎先跳溪自殺。事後,台北市刑大又再逮捕李師科,以致造成一案兩破的荒謬結果。

    由於此事件之前,我國刑事訴訟法不允許偵查中被告可請律師在場,無形中就使偵訊趨於密室化,刑求自白的現象,早已是公開的秘密。因王迎先之死,為了避免悲劇再次發生,就於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將被告的辯護權延伸至偵查中,尤其是於警察局,亦得選任辯護人,故此條文就被稱為王迎先條款。

    雖然,自此修法後,已可於偵查階段找律師在場,但礙於財力,不是每個人都能請律師,故刑求逼供之情事,仍所在多有。而在一九九一年所發生的汐止吳姓夫婦被殺事件,警方雖立即逮捕兇手王文孝,卻在不相信其是單獨犯案下,又逼使其供出蘇建和等其他共犯。而警察在逮捕這些共犯後,又在不告知可請律師,且長時間拘禁超過憲法第八條所規定的二十四小時限制下,就使相關人等不得已自白,並於一九九五年被判死刑定讞。

    一九九一年所發生的汐止吳姓夫婦被殺事件,警方雖立即逮捕兇手王文孝,卻在不相信其是單獨犯案下,又逼使其供出蘇建和等其他共犯。(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之後,除有義務律師為蘇建和等人不斷提起再審外,為了解決偵訊密室化的弊端,立法院於一九九七年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即引入美國所謂的米蘭達警語(Mirada Warning),要求執法機關在偵訊前,必須告知被告得保持緘默及得請律師之權利,更沿襲英國法制,增訂第一百條之一,強制要求訊問過程必須全程錄音錄影,以打破密室化。故此條文,又被稱為蘇建和條款。

    任何改革都是因具體案件的不公不義所引起,故司改會議不談個案所凸顯的制度缺失,就注定是天馬行空的各說各話,甚或成為名嘴式的發言舞台。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

    #個案

articles

  • ◎ 吳景欽

    司改國是會議第四組,即參與透明親近司法之議題,重點即是未來要採陪審或參審制。惟司法院長卻拋出,若採陪審,因判決不附理由,恐有違憲之虞。但真是如此嗎?

    關於形成判決的評議過程,乃採取保密原則,頂多依據法院組織法第一○六條第二項,於裁判確定後,由案件之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閱覽評議內容,但不得抄錄或攝影。也因評議不公開,故刑事訴訟法第三七九條第十四款才規定,判決未記載理由乃屬絕對違法,而可上訴第三審。也因此,藉由判決附理由與公示,除可方便民眾監督與檢驗外,更重要者,是要讓被告知曉為何被判有罪,而可因此指摘原審有何違法,以致成為上訴救濟的重要依據。故就算憲法未明文,但裁判須附理由,也當然為訴訟權保障的重要內涵。

    採陪審制的國家如英美,因陪審員來自於一般大眾,且由其決定被告有罪、無罪,則在法官並未參與,評議僅是經由陪審員討論與表決下,自無所謂形式的判決書,遑論有所謂理由存在。若再加以評議不公開,被告就難以得知被判有罪之理由,既影響上訴權,也易被質疑是秘密審判。

    惟須注意的是,即便採取所謂參審制的國家,如法國,其評議結果,亦無須附理由,要說判決不附理由違憲,就不只是陪審,參審亦會有此疑問。其次,在採行人民參與審判的某些歐陸國家,如比利時、西班牙、俄羅斯等,於陪審員進入評議前,審判長必須列出構成犯罪理由的問題,在給予雙方當事人提出修改或附加後,提供陪審團進行評議。

    這些看似只能回答是或否之提問,是形成犯罪成立與否的連鎖與結構,在陪審員評議出結果後,就等同於告知被告有罪或無罪的理由。也因此,重點並非在於形式判決書之有無,而是在審判過程中,如何讓被告清楚知悉自己的罪名及被判有罪的法律與證據基礎,以致能讓其有效行使防禦與救濟權。

    凡此保障,正是制度引入所須考量與補強之處。若不思及此,僅以判決不附理由來否定陪審的合憲性,既未解於司法民主化,因時空不同所產生的多樣與多變性,更簡化了問題的思考,以致喪失改革的契機。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

    #第四組 #人民參與審判

吳俊達

backgrounds

  • 律師

articles

  • 吳俊達/執業律師、「戰鬥法律人」成員

    昨晚我特別傳訊恭賀一位朋友轉任法官成功,我是真心佩服他也替他感到開心。多年前我們在一件勞資爭議中對打而認識,當時的書狀撰寫內容及開庭陳述,就讓我覺得他是位蠻認真又很客氣的律師。

    後來案件結束,他推薦我和他們事務所一起辦案,我們又一起做了件更複雜的遺產訴訟,聯手交互詰問多名證人,最後協助客戶全身而退,不但民事訴訟勝訴確定,刑事案件也幾乎已無罪確定。

    以他在事務所的辦案數量、品質、資歷、戰力及人脈,就像我自己多位任職大型事務所的大學老同學,將來他也非常有機會升為合夥人。但就在昨晚,他成為我少數見到,律師年資超過十年,在「執業黃金期」,毅然選擇轉任法官的真正好律師!

    因為,就律師收入及生活品質而言,他實在完全沒有必要「化身地藏王菩薩」,投身「司法」這個「過勞地獄」。

    我特別問他,『 你怎麼會想轉任?待遇實在差很多耶。而且光是每個月一直結案又拼命補進來的上百件案件量,這種精神壓力和能量消耗,放棄好好律師不當跳火坑,你老婆不會跟你翻桌喔? 』

    他告訴我,「俊達,其實我們都是有理想的人。我也很清楚,轉任是條根本吃力不討好的路,但我,還是願意試試……」

    自己當律師時,看到某些法官、檢察官辦案粗糙,開庭態度不佳,會質疑、批評他們,但如果我自己去當,有沒能耐比他們做得更好?還能不能維持我們這樣心情愉快地談笑風生?

    我想看看自己,進到這個過勞的體系之後,還能夠堅持住多少理想?是否還能像當律師一樣善待每個當事人? 』

    他的話讓我非常感動!「期待!我深信你會是個出色的法官。因為你本來就是個很棒的律師。但是,你還是要注意身體健康,希望我們到了六十幾歲,還能一起這樣坐著,充滿理想熱忱地聊著我們熱愛的這份工作和國家!預祝你轉任順利!」

    昨天我向他求證,確定他轉任成功!但我更深切期盼,台灣未來的整體司法制度,能夠好好「善待、珍惜」他這樣的好人。

    這一週來,關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新聞,每天都吵吵鬧鬧上演著,彷如收視率超高的《世間情》(以吵鬧、相互攻訐撻伐的內容,也許更像是「姦情」)。看得我們這些根本不求大富大貴,只卑微期盼「生活可以過得正常點」、「台灣社會不要繼續沈淪下去」的年輕世代法律人,真是既無奈厭世又厭倦。

    在此,我衷心期盼(也以一位老菜鳥律師身分來公開呼籲),敬請諸位在這波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佔據重要位置、享有權力的「法界前輩大老們」,

    請好好看看我這位好朋友的熱情及菩薩佛心和理想!

    請你們要真心好好改革司法,不要沽名釣譽,或自圖一己之私,停止你們相互批判鬥爭、文人相賤的敵意,好好共識合作一次!

    因為眼前我們司法體質已經積弱不振,司法信賴被踐踏得殘破不堪,認真的司法人員們更因為案牘勞早已「正義感」被消磨殆盡,我們實在已經沒有多餘時間繼續再內耗和空轉下去!

    除非你們自己賺飽的同時,還是只想繼續打著司改大旗累積政治資本(但是恕我直言,比起快養不起自己的年輕律師們,你們哪一個不是早已名利雙收?),不然就懇請你們好好高抬貴手,喚起你們深藏內心「當年踏入法學院時的公平正義感」,真心推動這一次的重大司法改革!

    借助你們每一個都「超級資深」的專業、辦案經驗、廣大人脈和「實質影響力」,好好為這個國家的生存、未來廣大無數年輕人的生存,多少做點有意義的事,留給年輕世代司法人員及律師們一些積極正面的榜樣和形象,也給我們後代子孫、小老百姓們,一個真正有希望陽光的國家社會!

    #會議程序 #法官過勞

夏珍

backgrounds

  • 其他

articles

  •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分組會議上路,第一場會議,召集人林子儀就笑談蔡英文總統看了籌委會準備的議題資料,「直言不及格」,林子儀轉述蔡英文的評語:「不要說一般人看不懂,我也看不懂。」結果引來一陣批評:看不懂的會,還要急乎乎的開?

    第二場會議才開完,召集人瞿海源就忍不住開罵,「檢察官沒調查就放消息,法官沒事實根據就做判決!」他甚至直言,法官跟檢察官本身就是「要被改革的團體」,其言之重,莫怪有與會的法官代表直言,是抱著被改革的忐忑之心出席會議。

    瞿海源之怒不是沒有原因,會議正式舉行前的推荐委員過程,一再被指為「黑箱」,檢察官對於可能在會議後「降」為「行政官」反應強烈;法官協會則多次聲明,對司改國是會議從建言到直接批評為「名不符實」的「司改大戲」,只差沒罵這場「大拜拜」是亂拜一通。

    對比十七年前的全國司改會議,這次國是會議受到的期待顯然大有落差,然而從與會組成員超過半數是「非法律人」,對「回應人民需求」之作為不能說不誠懇,然而,誠如民進黨前主席施明德所言,「這是在講啥小?」他說司法不可以是「國家的司法」(成為國家機器的整人工具),更不可以是「人民的司法」(民粹辦案),「司法改革的大方向、大原則只有一個目標,就是達成正義!」施明德所言甚是,唯一的問題是:正義豈是國是會議能達到的?

    蔡英文說她看不懂各組準備的議題,對一般人而言,可能不是看不懂、而是看不到的問題,分組之下的討論議題鉅細糜遺,並未上網,各組第一次會就形同「準備庭」,逐一檢視哪些題目要討論,哪些題目交回(司法)院(法務)部提方案,會議翻來覆去如何讓非法律人搞懂,以達到討論的目的,莫怪基層法官以「跟農婦談雲端」來形容司改的分組議題,就是不知道同樣表達看不懂的蔡英文,是否也是基層法官列入的「農婦」之列?(附帶一提:網路時代,農婦未必見得不懂雲端,甚至可能是很懂得運用雲端以行銷生財者)

    法律專業到底要做到多淺白?可以討論,現在也沒人會沒事寫文言文,重點不是文字看不看得懂,是心證有沒有標準?能不能服人?司改會議大概也訂不出一個法官共守的心證標準,只能靠累積,如何累積?只能靠檢察官和法官起訴與論罪與否講出一個道理,沒道理用白話文也白搭,有道理文言文也不怕說服不了人。

    什麼樣的司改符合現代需求?一、檢察官不能以起訴為業績;二、法官不能以重刑為業績;三、無罪證據不能靠當事人自證;四、還有做為國家公訴與裁判者,「無罪推定」當為最高指標;五、封建時代不可錯放一人,民主時代不可錯殺一人,就這麼簡單,應該也是白話文。但對一般人民而言,五項都嫌太多,他們只要一個有冤得報,有罪得當,偏偏這肯定不是司改國是會議能處理的,因為個案不能談,通案談不了。

    審檢之外,大法官要承擔憲政秩序、甚至政治社會秩序的責任,不當黨產處理有爭議、年金改革有爭議、甚至婚姻平權法案有爭議,大法官不能迴避終局裁判的釋憲責任,釋憲比公投的社會成本還低,承擔一次兩次,國家的爭議在黨爭之中,終究能找到解決之道,則司法的公信力自會累積。

    對比十七年前後,司法的問題不在距離人民太遙遠,相反的,可能太接近。即使人民觀審還在試行階段,參審或陪審很難講到底行不行得通,不論是重大指標案件或社會矚目案件,檢審啟動前,網民就隨伺在後(包括媒體),各種批評如潮水般湧至─社群網路,從起訴到判決,檢審的壓力遠遠超過往昔。政治壓力好擋,爆個料壓力就轉到施壓者;民意壓力難擋,網民搞肉搜就吃不消,沒人想頂著「恐龍法官」的帽子判案。司改國是會議才召開,網路就有「起底」籌委和委員的爆紅文章,「國是會議」委員這頂高帽子,立刻被打下雲端。

    如何減輕檢審過勞的壓力?司法院長許宗力主張法官員額不受總員額法限制,法務部長邱太三要錢要人要資源,和人民要求的公平審判有冤平反,天差地遠。想想當年翁岳生院長為司法官爭取終身優遇以養廉到底達成目的了沒有?貪官我自貪,一個貪檢貪審,毀掉的就是整體司法形象。司法信賴度從十七年前的前三名掉到如今的倒數三名,不是沒有原因。

    要減輕案件壓力,要從源頭開始改變民眾好興訟的「惡習」,沒事跑什麼法院?以前法院為民眾公證結婚,還有喜事可辦,結婚改登記制之後,現在的法院叫「官非之地」,不是被告就是告人,貼這麼近幹嘛?蔡英文看不懂司改議題,問題不大,萬一司改國是會議最終搞出檢審員額大爆量,檢察官法官滿街走,或者檢審大亂鬥,蔡英文保持距離反而安全些,為雲裡霧罩的司改挨罵,那就太倒楣了。

    #司法與人民脫節

蕭白雪

backgrounds

  • 其他

articles

  • 美國總統川普的穆斯林禁令引發的官司戰,讓全球關注美國司法權如何制衡行政權;台灣從本月起,即將展開新一波強調全民參與的司法改革,但最近一連串事件仍感受不到司法變革的新氣象。

    當川普以國家安全為由,所下的一紙行政命令、接連被美國法官裁定暫停執行,川普再不開心,最多仍只能嗆聲「法院見」,等待司法最後定奪;即使聯邦最高法院的終審決定尚未出爐,此案凸顯的是,當行政權恣意妄為、為所欲為時,仍有司法權可讓國家回到憲法的軌道上。

    當台灣不少人為美國司法權對抗總統的表現而讚賞時,反觀台灣的行政法院最近對不當黨產委員會的某些決定,行政權追討黨產的正義,仍需透過正當程序藉以實踐,是行政法院提醒黨產會的基本原則。結果只見黨產會主委等人對法院裁定大分貝批評,罕見肯定司法制止行政處分濫權的聲音。

    試想,接下來大法官會議將在言詞辯論庭不久後,對同志婚姻案作出解釋,屆時挺同與反同團體可能一致認同叫好嗎?大法官在此號議題的解釋會是「橫看成嶺側成峰」、讓挺同、反同者各取所需?還是讓司法再度淪為「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讓政治操控司法的貶抑聲再起?

    台灣司法長期沒有威望與公信力,除了司法系統缺乏良好的傳統外,政治人物或社會名流總以政治角度對待司法、看待司法;有權力者私下對司法案件關說、運作的傳言不斷,甚至傳言總能成真,一再加深普羅百姓對司法不信任。

    但是,檢視此次司改會議各小組表列討論議題,不管是司法院審判機關化、最高法院人力配置到檢察官法律定位等,多數仍屬於法律圈內人的制度論辯,就算作出結論,民意對司法的觀感真會因此改觀?民眾會因此更信賴司法?

    有人形容,司改國是會議從議題、參與者、小組分配,仍由特定團體主導,不少人形容接下來的司改小組會議,到最後由總統主持的司改國是會議,與年金改革會議一樣,劇本早已寫好,會議只是過場、配合演完這齣戲。如今,戲都還沒開演,已有演員揚言退出。

    台灣司法要擺脫恐龍標籤,最終仍得回到在每件個案的處理,能否經得起有無違反憲法精神、是否符合基本人權價值的檢驗。

    #會議程序

蕭淳尹

backgrounds

  • 法官

articles

  • 文 / 蕭淳尹

    近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檢察官應為司法官或行政官此一議題又再成為爭執焦點,然而在筆者看來,檢察官是司法官也好,行政官也罷,實則檢察體系當前受到社會的兩大質疑之一,也就是檢察官容易受到政治力不當干預,甚至可能淪為政治打手的質疑,解決的重點絕不在於司法官或行政官的定位,而是在改變檢察體系官越高,責越輕的扭曲現狀。[1]

    為何說檢察體系是官越高,責越輕?這要從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談起。目前我國檢察機關分為三級,最基層的是分布全國各地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地檢署),上一級是高等法院檢察署及臺中、臺南、高雄、花蓮、金門等分署(以下簡稱高檢署),最高層級是最高法院檢察署(最高檢)。

    地檢署檢察官負責的工作,可分為三大部分。第一大部分,是當前地檢署投入大部分資源的工作,也就是偵辦絕大多數包括人民提出告訴、告發或司法警察機關及行政機關移送的刑事偵查案件(隨之而來,與案件偵辦有關的,如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的死者的相驗,也是由地檢署檢察官負責),並在偵查後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構成犯罪,並決定是要向法院起訴,還是做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至於第二大部分,簡化來說,是案件向法院起訴後,要有檢察官到地方法院蒞庭,以一造當事人的立場說服法院被告確實有犯罪行為;[2]而第三大部分,則是在法院判決被告有罪確定後,執行有罪判決。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到法庭實施公訴。(PNN 資料畫面,2004年,經特效處理)

    高檢署檢察官負責的工作,也可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針對內亂、外患及妨害國家外交的案件進行偵辦,並在偵查後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構成犯罪,並決定是要向法院起訴,還是做不起訴;第二部分,是針對被告或檢察官對地方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的案件,或高檢署檢察官偵辦內亂、外患及妨害國家外交起訴的案件,到高等法院蒞庭,以一造當事人的立場說服法院被告確實有犯罪行為;第三部分,則是在告訴人不服地檢署檢察官所作的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因而向高檢署提出「再議」,或某些案件因涉及較高公益性,法律明文規定地檢署檢察官必須在做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時直接送高檢署「再議」時,審查地檢署檢察官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上是否有問題,或是否有應該調查但尚未調查的環節,如果有,就將該案件發回地檢署續查。

    最高檢檢察官負責的工作,則可分為二部分。第一部分,是針對法院確定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處,擬定非常上訴書,由檢察總長名義向最高法院提出非常上訴;第二部分,則是就被告或檢察官上訴到最高法院的案件,出具法律意見書,如有開庭,則必須到庭進行言詞辯論(雖然最高法院迄今開庭次數根本寥寥可數)。

    當讀者看完地檢署、高檢署及最高檢檢察官的工作類型後,相信就可以明瞭筆者說的「官越高責越輕」是怎麼回事了。先以偵辦案件的負擔來說吧,地檢署檢察官必須扛下全國幾乎絕大多數,以海量倒進檢察體系的案件,搞到全國各地地檢署檢察官每人月收70、80件案件是常態;相較起來,明眼人都知道一年全國能有多少件內亂、外患及妨害國家外交的案件讓高檢署檢察官辦?二者工作負擔全然不成比例。至於根本不用偵辦案件的最高檢就更別提了。

    再以到法院蒞庭的工作比較,這部分工作負擔差別較少,但仍然有差距,理由在於,目前刑事案件,多數的證據調查,如證人、鑑定人到庭接受交互詰問,或是監視器、警詢、偵訊筆錄的勘驗,多半都在地方法院第一審就已經完成,因此上訴案件在高院體系,蒞庭檢察官須要付出的努力,相較於地檢署檢察官,整體來說一定是較輕的。至於最高檢檢察官,在最高法院幾乎久久才開言詞辯論的現實下,蒞庭的負擔就更是微不足道了。

    法庭上的檢察官。PNN 資料畫面,2004年。

    接下來談談高檢署特有的工作類型,也就是對再議案件的審查。基本上,實際偵辦案件的人,也就是做事的人必須做牛做馬,而做再議審查,也就是監督的人,只要出張嘴批評別人這裡不好那裡不對,結案書類更可參考不起訴處分書或再議狀,負擔跟偵辦案件相較,已經明顯輕鬆很多,更遑論高檢署檢察官的發回續查命令,不論有道理沒道理,反正官大學問大,地檢署檢察官被發回續查也都只能概括承受,因而屢有聽聞種種荒誕的發回理由,如;近日網路有地檢署檢察官舉其承辦之醫糾案件為例,指出高檢署檢察官發回理由竟要求地檢署檢察官調查手術時醫師為何沒有給病人蓋棉被,以及病人是否是因此失溫。而筆者也另外聽聞,甚至還有因為告訴人在再議狀付了一份錄音光碟,聲稱這份光碟可以證明犯嫌有犯罪,高檢署檢察官自己不想聽,竟然就發回地檢署,要求地檢署檢察官勘驗完做成勘驗筆錄再送高檢署(簡單講就是,明明高檢署檢察官是做再議審查的人,但他竟然要求地檢署檢察官幫他做他份內該做的事)。至於更糟糕的,則是發回理由都是含糊不明,只說原不起訴處分哪裡有疑問待調查,但怎麼調查,全然付之闕如;或是發回意旨照抄告訴人再議狀內容,但再議狀講的事項縱使成立,也明顯無法達到起訴門檻的情況,這就更是等而下之了。

    特色圖片:檢察官 Public Domain, Link

    請不要誤會,筆者並不是說所有高檢署檢察官都未盡責執行職務(因為很重要所以說三次),事實上,筆者也多有聽聞,高檢署檢察官的發回續查命令,相當完整說明案件還有哪些環節可以突破,還有哪些有效偵查手段可以運用,因此地檢署檢察官看了也從前輩的發回續查命令中上了一課的感人故事,但高檢署檢察官既然制度設計就是有權無責,那麼無可避免就是會有上述種種荒誕情事持續發生。

    再談談最高檢特有的工作,也就是擬定非常上訴書。由於在實務上,確定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往往都是在執行時發現,因此其實非常上訴書,多數一開始早就由各地檢的負責刑事執行的檢察官擬好了,最高檢檢察官至多就是確認是否正確而已,因此老實說,擬定非常上訴書這份工作,實務上早就已經被地檢署一併擔下,最高檢檢察官除了少數法律適用極具爭議案件(如前陣子檢察總長針對原民獵槍案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可能還要花些苦工外,老實說就這個類型的工作,應當也是輕鬆寫意吧。

    以上是地檢署、高檢署、最高檢工作負擔實況。以下我們再看組織上為這些業務安排的人力。依據104年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人數統計,全國地檢署檢察官加上檢察長及主任檢察官,總計1182人;全國高檢署檢察官加上檢察長及主任檢察官,總計187人;最高檢檢察官加上檢察總長及主任檢察官,總計20人[3]。

    從以上分析,可看出的是,地檢署檢察官業務負擔,整體高出高檢署業務負擔數十倍不只,但高檢署檢察官人數卻約莫為地檢署檢察官人數十分之一強,合理嗎?至於最高檢檢察官,業務負擔相較於高檢署檢察官,又是完全微不足道,人數也約莫為高檢署檢察官人數十分之一強,合理嗎?官當越高,業務負擔越輕鬆,越有權無責,多少人能抵擋升官的誘惑呢?

    資料來源:法務統計

    這就是檢察體系為何會形塑出強烈升官文化的根本理由。官越大,權越大,責任卻越輕,多麼美好的升官圖!在這樣的升官圖下,有志升遷者,多少人會願意忤逆上意,置前途於險境呢?筆者並不是說上意就一定不對,事實上,很多時候上級的監督把關,是有助於偵查品質的維持,如筆者或其他法院同仁,有時收到起訴書時,也會質疑該位起訴檢察官的主任檢察官是否都是橡皮圖章,否則為何好似完全沒有把關,[4]但這種升官圖,一來造成諸多偵辦案件二十多載,經驗深厚的出色檢察官幾乎完全退出第一線,對國家人民實為莫大損失(當然偵辦案件二十餘載,年紀也漸長,體力恐怕已經無法負荷過重的偵查負擔也是事實,但就算分案量減一半,也比完全退出第一線,對國家社會有貢獻許多吧?)二來這種升官圖,無疑提供政治力介入檢察體系極佳的溫床。理由是,只要能被提拔升官,就可以涼涼辦公領錢,不想為案件確定負責,就把案件發回地檢署,反正地檢署檢察官除了不滿外又能拿我怎麼樣?這麼爽的工作,不是讓實際負責案件偵辦的地檢署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昧著良心服膺政治力的最佳誘因嗎?試問如果今日是官越大,責任越重,負擔越重,升官這件事至多就是榮譽,升了官工作還要更累,領的錢也沒有比較多,檢察官會願意服膺政治力的誘因自然也就少掉大半了吧。

    因此,就筆者看來,在檢察官諸多可能被拿來濫用的強制處分權,如羈押、搜索、通訊監察等權力都已經回歸法院的今日,其實對檢察體系的改革,最迫切的已經不是為了削弱檢察官強制處分權脈絡而爭執的行政官或司法官之爭,[5]而是徹底扭轉檢察體系官越高責越輕的現況。可想像的做法是,立法強制高檢署在一定條件下,認為案件有尚待調查之處,必須自行偵查並決定起訴或不起訴(筆者是認為如果案件發回續查一次地檢署檢察官又不起訴,告訴人又再議上來,高檢署檢察官就該自行偵辦了,畢竟案子發回一次又不起訴,就算真的有什麼調查未盡的地方,一般而言也都不是什麼好辦的案子,這時經驗豐富的優秀前輩還不挺身而出,還把案子又丟回給地檢署的晚輩,天下有這道理嗎?)並且,應重新檢討最高檢業務,如果仍舊維持目前的業務類型,那麼組織上留個一、二個檢察官都綽綽有餘,實在沒有必要再多設員額,浪費珍貴檢察人力了。

    [1] 另一質疑,就是檢察官案件偵辦品質參差不齊,就此,筆者是認為不立法解決當前法制對進入檢察體系的案件沒有絲毫過濾、篩選機制,以致檢察體系每日都流入海量案件的現實下,講再多監督或控管機制效果都有限,這部分近日已有多位檢察官投書說明,非筆者文章重點,在此不贅述。

    [2] 會說簡化來說,是因為刑事訴訟法也規定了檢察官必須有利及不利被告一律注意,因此檢察官即使到法院蒞庭,也不是不可能為被告利益做訴訟行為。

    [3] 以上資料,請見法務部,【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人數統計】

    [4] 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簡言之可以視作地檢署檢察官的直接上司,由於檢察體系的規矩是,不是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者,幾乎不可能升高檢署,因此有志升高檢署者,第一步就是要被提拔為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5] 要把檢察官強制處分權全部拿掉,全部都要法官先審查也不是不可能,但到底有沒有必要是個疑問,例如有論者對於檢察官有權在偵查中送鑑定感到疑慮,認為會造成對被告的不公平,但問題是,好吧,要讓檢察官要送鑑定也必須向法院聲請也不是不可能,但有必要嗎?送鑑定就是案情不明有待鑑定釐清,法院是能特別審查什麼?這除了讓法官成為橡皮圖章,好維繫形式上的公平外,有什麼實質意義?不過這需要另外一篇文章討論了,就在此打住。

    作者為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本文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討論檢察官相關文章。

    #第三組 #檢察官過勞 #檢察官人事

蕭永昌

backgrounds

  • 檢察官

articles

  • 蕭永昌/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每年世界杯足球賽時,即便被戲稱「足球沙漠」的台灣,也總免不了跟風掀起一波收看的熱潮。足球比賽是怎麼踢呢?「就是把球踢進對方球門嘛!」不過每年固定在網路上常看到的討論,十之八九都會有這畫面:

    進攻方傳球到前場對方球門前,突然裁判響哨,攻守交換,而當運動主播與球評解釋這次一次成功的越位陷阱,「越位?什麼是越位?」這儼然成為了每四年就會出現一次的老話題。

    一如足球規則,進入法院進行訴訟,差不多也是這樣的感覺。

    訴訟最後的目的,在於獲致勝訴判決,人盡皆知;不過如何運用訴訟規則勝訴,若沒有一定的法律知識背景,恐怕難以掌握運用,而困於訴訟規則卻不自知。

    然而360行、術業有專攻,本來就無法奢求人人都是跨領域的通才,而在當今台灣社會,為了弭平這種因為法律知識落差所形成武器不平等,除了在各地方法院、地檢署或法律扶助基金會等處定期委請熱心律師提供免費法律諮詢外,開庭時若有不明白之處,法官、檢察官也多會基於訴訟照顧義務嘗試解說法律名詞的意義。

    然而根據筆者的工作經驗,一般人也許可能從小到大看多了「包青天」等「法治教育劇」,耳濡目染下,對於真實世界中司法審判的理解也留在章回劇曲中。

    為什麼這麼說呢?倘若分析「包青天」之類的戲劇作品,其實不難發現:劇中明鏡高懸的裁判官,在審案時不存在SOP的訴訟流程、不在意證據的取得是否合法、判決時甚至不細究法條構成要件而是「綜合全部事實(不管是不是犯罪事實)」來判斷「應不應該論以有罪」。

    在這種思考方式的影響下,法庭中常見的畫面,就是被告或告訴人事前沒有先請教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就憑著一股信念單刀赴會來開庭,開庭若被問到問題,就會從盤古開天開始講起恩怨情仇。「被告(告訴人),請針對問題回答!」、「法官(檢察官)大人,這個就要從頭開始講你才會知道」,然後又開始自顧自地講下去(甚至書記官因為打字速度來不及打入筆錄也沒注意到)。

    將這種戲劇思維,套進台灣現在的司法審判制度,對當事人來說就會是場災難。為什麼呢?

    因為當事人很容易會陷入一種自我架構的戲劇審判世界:我只要跟法官說我的苦衷,英明睿智的法官就會發揮他的大智慧還我清白(或為我討公道)。

    訴訟程序?法條規定?法律名詞(最常見又最難向一般人解釋明白的,大概就是「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差別了吧)?詰問規則?證據或是證人調查的必要性?這些我都不清楚;我唯一知道、期許的,就是堂上青天大老爺「應該」發揮他的大智慧還我清白(為我討公道);我能做的,就是要反覆從盤古開天講起,因為我怕法官(檢察官)會忘記。

    所以整場訴訟過程,在沒有律師協助下,很容易流為雞同鴨講。即便法官或檢察官嘗試使用淺顯的語句進行說明,但急於自證清白或討回公道的當事人,又如何能靜下心來聽進去呢?

    於是乎:因為不懂交互詰問規則,所以一直因為提問不當而被異議,向法官哭訴結果法官卻表示異議成立,阻止妨害繼續發問;因為法官認為請求調查的證據(證人)無調查之必要,所以並未調查就判決敗訴。

    就這樣,一個自詡清白或尋求公道的良民,就這樣成為司法體制下的「受害者」,而又再寫下一頁新的「司法需要改革」的篇章。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近日沸沸揚揚地舉辦召開,分有五大組討論議題火熱進行,分別是「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及「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然而從官方網站所示各組的討論內容,彷彿忽略了作為百年大計的法治教育扎根,實有為德不卒之憾。試問:對於比賽規則都不清楚的球員,要如何贏得比賽、又如何能信服裁判的吹哨呢?

    #第四組 #人民誤解司法

蕭忠漢

backgrounds

  • 其他

articles

  • 蕭忠漢/言論自由聯盟主席

    當司法院表示:「召開全國司改會議目的在汲取人民的意見」;當媒體以:「議題艱澀,『非法律人』霧煞煞」來形容司改國是會議第二組開會情形。

    當中華人權拹會名譽理事長許文彬撰文指出:「司法的最終目標就是『毋忘毋縱,速審速決』」,執法者「人」的改革,才是司法改革的核心問題。

    當法務部參事陳瑞仁說:司法改革應該是要保護檢察官對外辦案的獨立性和中立性,免於政治干預,而讓檢察官保有司法官屬性,才能獨立辦案。

    我不禁聯想到蔡總統在去年520總統就職演說指出:「⋯⋯,司法必須回應人民的要求,不再只是法律人的司法,而是全民的司法,司法改革也不只是司法人的家務事,而是全民參與的改革⋯⋯,」雖説司改國是會議成員也納入非法律人成員,但是綜觀此次司改相關議題,盡在枝枝節節上打轉,根本沒有直指問題的重心——那就是司法人懂法、知法、玩法,相互擁抱成為利益共同體,由於法條生澀冷僻,法律用語詰屈聱牙,再加上法學見解之話語權,全在這群知法、懂法人手中,你我升斗小民幾無置喙餘地。

    在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的治安滿意度調查報告中,副敎授馬躍中指出,判決結果往往是艱深難懂「法律字眼」民眾很難理解法官用意,甚至有可能「誤解」,故而對法官公平公正性信任程度仍然不到兩成,對檢察官信任度也只有三成。

    說司法是非常專精,要尊重專業,錯了,昔日劉邦入咸陽,與地方宿老約法三章,簡單明瞭:殺人者死,欠債還錢等,有專業嗎?一下子弭平人民的改朝換代不安之心,今天所謂的「專業」,詮釋用語,全在法官一念之間。

    明明法律理應保護好人,懲罰作奸犯科的惡人丶偏偏人民的感受卻是:法律是保護懂得法律的人,保障他們的權益,甚至可以運作為政治服務,諸如:奉令不起訴、士林文林苑王家抗爭、苗栗大埔拆屋還地等等令人齒寒諸多事件。

    明明攸關人民的權利、義務的規範,偏偏要用冷僻字眼來説明,試問:「標的物」、「無因管理」、「質權」,等字眼有多少人看的懂?更遑論《民事訴訟法》第53條「共同訴訟」與58條的「訴訟參加」、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第31條「共犯」的差異在哪裡?

    如果今天法條口語化,法律術語是淺顯易懂,法院的判決書簡單、明瞭,不吊書袋,法官判決不要動輒以「尚非泯滅人性,有敎化之可能」來為蓄意殺人犯脫罪,相信長久以來人民對於司法的不信任觀感,會因為知道法條到是在講什麼、法官量刑依據在那裡,也會減少不肖司法人上下其手的空間、因為人人知法,懂法,無心犯錯的可能性會減少。進而提升對司法的認同感。

    國家更應該從小學敎育就安排法治課程,譲孩子從求學的階段,就有基本的法學概念,也讓往昔藉由賣弄法律專業知識為營生的司法人,重新提升自我的法學素養,勇於面對社會各界的質疑與挑戰,也藉此機會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律師,這才是人民想要的司法改革,而不是都是司法人在會議上,在媒體相互攻訐所産生的「司法改革」。前者是以人民為主體,後者則是老狗玩不出新把戲的改革,永遠是司法人在操弄的「司法改革」。

    「民可以使知之不可以使由之」的時代早已經過去了,21世紀,應該用21世紀的新思維來設法解決問題,而非依舊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舊窠臼。

    #第四組 #司法白話文 #司法與人民脫節

謝明珠

backgrounds

  • 其他

articles

  • 謝明珠/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東京日本語文學校副校長

    我是國是司改會議中的非法律人委員。

    有媒體說我們非法律人對議題完全霧煞煞。但林峯正委員認為:以往司法改革都是司法官員主導決定,因此難期自發性改變,這次由總統下令要有過半的非法律人,應是希望可以開條路讓法律素人發聲;而且「不要質疑民眾的智商」。

    暫且不來談我的智商,我來談談常識。

    我想司法審判不外是以法條作為基礎,再以邏輯和經驗來說服紛爭並決斷。而邏輯與經驗又是每個人生活中都有的事,所以社會中的每一個人,基本上都可以去判斷、判決的公允與否。(當然這不代表否定司法人員他們專業的判斷),如果司法的專業判決有合乎大部分人的邏輯與經驗。這就不會有爭議。

    據聞全民有80%以上的人不相信我們的司法是公正的。為什麼?我想讓人民相信司法之前,讓我們先確定我們的司法做到真正的獨立了嗎?

    我們民間常聽;我們的司法沒有「正義」只有「藍跟綠」。綠的法官愛判藍的有罪,藍的法官偏頗判綠的有罪。為什麼人民有這種感覺?我覺得這是國家與司法院必須好好考慮的事情!也是蔡總統真的想好好作好司改的一個很深刻的課題。

    台灣是德日法系,我有幸成為委員,我就來講個我寫的書裡介紹的,19世紀末,日本最高法院因「堅持法律,獨立審判」而讓日本帝國脫胎換骨的故事。

    1892年5月27日《朝日新聞》報導該國的世紀大審判「大津事件」,其判決的結果不但讓歐洲列強對他們眼中的這個落後蠻國刮目相看,也使得他們確信,日本的司法是獨立的。同時也讓當時列強開始願意依近代化國家往來的標準,修改當時諸多對日本不平等條約。該判決等同直接間接的提升了日本的國際地位。

    而,為日本寫下這頁19世紀末司法璀璨的人,就是被日本法律學者尊稱為護法之神的兒島惟謙。

    1904年2月日俄戰爭前,俄國已是軍事強國,各國多擔心遭其侵略,尤其是地理位置緊鄰的日本。1891年11月俄皇太子尼古拉受任為西伯利亞鐵路委員。銜命前往海參崴主持西伯利亞鐵道開工儀式,順道訪問日本。在恐俄情結之下,許多日人都認為俄國勢必藉機侵略日本,訪問只是狡猾的虛偽名稱,俄皇太子的來訪絕非善意。萬萬沒想到,訪日的俄國皇太子竟遭任護衛者拿刀刺傷,傷勢不重,但日本政壇卻陷入一片愁雲慘霧,怕俄借此發動侵略,全國如喪考妣。日外相青山更是立馬急奔俄國使館求諒,並保證必把兇手處以死刑。

    不論傷人或殺人未遂總是罪不致死,日為安撫俄國,研議將兇手的罪名引用當時日本《刑法》第116條:「傷害皇族者或意圖傷害皇族之大逆罪者,處以死刑」來定罪兇手死刑。(作者按:日本舊《刑法》,此為適用日本皇族並未包含外國皇族)這對剛就任大審院院長、即最高法院院長的兒島惟謙無疑是一個重大的考驗。

    兒島惟謙認為:日本《憲法》不但保障司法獨立並明文保障臣民的權利,他堅持貫徹三權分立的信念。若把傷害皇族罪,在此案勉強的延伸到外國皇族,將會嚴重破壞日本的《憲法》。

    他斷然拒絕政治力介入審判,他說:「唯有尊重法律與堅持裁判的獨立才是確保國家自主性的不二法門。」他不但堅持不判兇手死刑,還極力遊說大審院的法官們認同並寫下對此案意見書提交給當時的法相:「如果堅持用延伸法令來判死刑,那日本好不容易建立的憲法政治將失去意義,並且使這個力圖進步的國家走回頭路,無法前進!」政治若干擾司法,將是司法的恥辱。要成為法治國家必須先懂得尊重法律!」

    最後,兇手津田三藏以殺人未遂處以無期徒刑定讞。結果,這個判決不但未使俄國發兵,反倒是對日本司法的「堅持法律,獨立審判」之落實產生國際上的認同,一致認為日本司法獨立審判的精神已儼然是進步的近代化國家。國際上,紛紛給予極高的評價及尊崇的掌聲。

    兒島惟謙「堅持法律,獨立審判」落實真正司法獨立的作法,不但解決日本的外交危機,還進一步提昇了國家的國際地位。

    我想,我們的司法想要提昇人民的信賴,讓人民相信司法正義,用我的常識也認為:是否能像兒島惟謙這樣「堅持法律,獨立審判」、並且「真正落實法治、讓全民監督」!

    #司法獨立

許祥珍

backgrounds

  • 檢察官

articles

  • 臺灣被外國人讚稱為福爾摩沙、美麗之島,但近幾年來環保犯罪之猖獗,導致臺灣的好山好水逐漸遭到破壞,此從導演齊柏林所拍攝的電影「看見臺灣」可見一斑,觀賞後真的不勝欷噓感慨。欣見全國司改國是會議第三組已將環保犯罪的偵查與訴訟案件的檢討列為優先討論議題,並將於本週三3月8日進行商議,故願意趁此機會,將檢察官偵查環保犯罪亟待解決之瓶頸,以及面臨困境可以突破的路徑,加以建言。

    由於環保犯罪多具有集團性、共生性、常業性,及上下游關係,又多趁深夜暗黑摸索進行,所以稽查或查緝都非常不容易。觀察這10年來有關環保犯罪之法院判決,多半以「沒有造成污染環境」、「沒有發生水土流失」、「無法可罰」、「無因果關係」、「被告坦承所犯」等理由,判決無罪或乾脆輕輕放下,導致民眾錯愕或輿論譁然。

    為解決以上困境,建議可從下列三種方式著手,以有效查緝環保犯罪,並逐步提升環保犯罪之定罪率:

    無論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水污染防治法第37條後段、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1項均規定,必須「致污染環境」、「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致生水土流失」等實際危害結果發生,才能成立犯罪。然而,短暫置放廢棄物、短期排放毒害液體,算不算已經污染環境?會不會造成人體健康危害?此外,僅有小部分坡地遭沖刷,並未造成大片土石流,是否屬於構成水土流失?這些都再再考驗行政機關與執法人員之認定能力。故主管機關環保署或農委會如能將前開法律列為優先修正法案,亦即將實害犯才構成犯罪之相關規定,修改為「足有污染環境之虞」、「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足生水土流失之虞」等文字,對於未來查緝環保犯罪且提高定罪率,應有相當助益。

    環保犯罪不如一般刑案,比如只要發生殺人放火,即有立即明顯的犯罪結果呈現,因為環保犯罪之危害結果往往是漸進式發生,所以發動司法偵查當下,雖然可以馬上遏阻後續嚴重污染後果之發生,但也因此無法證明確有「致生污染」、「致生危害」等後果,故如承審法官能夠肯認環保犯罪獨有之特性,進而判決有罪,相信即使在修法前,亦能達到有效威嚇集團性、常業性之環保犯罪繼續滋長。

    地方環保局稽查人員常常業務繁重、人力捉襟見肘,加上目前雖有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的第一、二、三中隊協助環保署查緝環保犯罪,但以第一中隊為例,現有員額僅有32人,卻要職掌花蓮縣、宜蘭縣、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巿、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及福建省連江縣等9縣市的環保犯罪查緝業務,人力實在非常吃緊,因而在民眾環保意識愈加抬頭、保護臺灣美好河山的情況下,補充人力成為當務之急。另外,如能就原料進貨數量與正常製程所產生之廢棄物數量有異常、廢棄物申報有異常、排放物有異常物質等情形,費心建立大數據資料庫,那麼只要數據發生異常,地方環保稽查人員即可前往稽查,如此,產製廢棄物之工廠、公司即能審慎更加合理處理廢棄物,進而防制於機先。

    *作者為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第三組 #環保犯罪

許澤天

backgrounds

  • 學者

articles

  • 法國大革命所帶來的歐陸刑事訴訟變革,在於破除法官獨攬一切的糾問制度,把原本法官擁有的偵查與控訴權交給當時新創設的檢察官,形成「法官審判取決於檢察官起訴,法官判決確定取決於檢察官是否上訴,如無起訴或審判,即無有罪判決」的制衡關係,以保障法治程序與人權。循此脈絡,檢察官是從避免法官濫權的觀點,具有原本法官所擁有的權限,自與法官具有相同的司法屬性。

    然而,革命一方面帶來人權法治的進步,另方面也帶給統治者相當的畏懼與警戒,於是在檢察制度設計上,統治者暗藏檢察官必須服從上級指令的特洛伊木馬,以致檢察官的純粹司法屬性遭到破壞。日後在法治人權堪慮的國家中,統治者更是強調檢察官的行政屬性,藉以操縱檢察官的偵查起訴,影響刑事司法的認定,或直接使檢察官作為政治打手。此一檢察官屬性遭到扭曲的現象,以我國過去法治經驗來說,史料斑斑,幾年前的馬王九月政爭,更屬明證。因此,如何怯除檢察官被夾雜的行政屬性,讓檢察官恢復實現刑事正義的司法角色,自屬改革的重點。

    孰料,近年來在源自英美的當事人主義影響下,不少人士認為檢察官只是扮演兩造當事人的一方角色,應與法官明確區隔,又因檢察官與法官同屬國家機關,自是只能在權力分立下扮演與法官不同的行政機關角色,而不得與法官同屬司法機關。此一看似進步,卻不知與前述統治者濫用檢察權心意暗合的理論構思,不但忽略我國法制繼受的背景,且忽略檢察官所扮演的不僅是在外觀看來「兩造對抗」的審判時公訴角色,更是偵查的主導者。

    向來的刑訴改革過度著重法院審判,已漠視偵查在今日已成為決定案件與被告命運的核心關鍵,許多在偵查階段發生的錯誤難以在審判獲得糾正的事實。尤其透過便宜原則的擴張,檢察官早已取得許多類似法官才有的權限(如緩起訴的負擔與指令),檢察官比法官扮演更為吃重的程序終結角色。如何避免整體刑事司法程序的錯誤以及政治勢力的介入,更應仰賴忠於法律,而非上級旨意的檢察官。部分人士亦常錯誤地認為,檢察官必須轉為行政官,始能避免濫權不公,殊不知如何避免濫權不公在於制度設計(如羈押必須經法官事先審查),而非病急亂投醫地扭曲其定位,使其成為本質上更容易濫權的行政機關。

    幾年前的軍事審判變革,其重要理由就在於排除具有行政屬性的軍事法官與檢察官從事相關軍人犯罪的訴究,何以今日要把檢察官打入行政官的窠臼,授予統治者操縱刑事司法的槓桿,令人實屬不解!

    近日有一譯為「大審判家」的德語電影,故事主角是上世紀60年代德國黑森邦的檢察總長Fritz Bauer,他在排除各種國內各種政治勢力的介入下,促成德國自己對納粹戰犯的法蘭克福審判,讓今日德國獲得有別於日本的高度轉型正義評價,其所秉持者,不外就是追求是非與正義的司法精神。該片德語原名是「國家對決Fritz Bauer」,就是從事刑事司法的法律人應以正義為依歸,不應顧忌短暫的政治算計與需要,始能帶給國家真正的法治與尊嚴。

    *作者為成大法律系教授

    #第三組 #檢察官定位

許正餘

backgrounds

  • 學者

articles

  • ◎許正餘

    值此時刻,由總統府召開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正緊鑼密鼓。想當然,其重點之一應是還司法與民,以達成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社會。而浩鼎案開庭的合議裁決對翁啟惠前院長維持境管,直讓矽谷科技人梁耕三、陳濟棠覺得:翁先生的成就是台灣的榮耀,何以用逃跑、限制出境侮辱其人格?陳逸南也進一步強調政府應維護人性尊嚴。

    浩鼎案開庭的合議裁決對翁啟惠前院長維持境管,直讓矽谷科技人梁耕三、陳濟棠覺得:翁先生的成就是台灣的榮耀,何以用逃跑、限制出境侮辱其人格?(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可見司法專業固然重要,但社會的常識解讀,可以帶來人文、人性、人道的看法,假如不是更重要,也是必要的考量。兩者的和諧共識,會激起智慧的火花。這應該是西方國家採用陪審團的目的與功效之一。智慧的判案,必然超越法律的條文精神,由尋覓人情之常,得以找得人本的決議,成為不朽的判例、法學的楷模。此可由快炙人口的所羅門王智慧斷案的古代故事得到一些啟示:所羅門下令要把兩婦人爭奪的男嬰劈成兩半,一人一半。結果,懇求所羅門把孩子給對方的慈悲婦人才是孩子的真正母親,所羅門王就把孩子交給她。

    近代的智慧斷案故事其實例子很多。網路上流傳一個交通法庭的判案實錄:法官將一位違犯交通法規的大人帶到法庭的小孩,請到法台,抱著他在膝上,一起辦案。他問小孩,爸爸是不是犯了錯,小孩答說:『是的』。又問是否該罰款,小孩也同意。法官建議『罰這些錢好嗎?』小孩笑著點點頭。法官就這樣作了判決。但是他說,錢不必繳給政府,只要老爹帶小孩一起去吃一頓豐富的午餐。法官看得到這是一個生活拮据的勞工家庭,連請保姆照顧小孩幾個鐘頭都張羅不來。這樣的判決達到了情理法兼顧的善境。

    另外,因欠債而受牢獄之災的仍存在世界。愛爾蘭一位單親媽媽因沒能繳納電視牌照稅,而被關到監獄。雖然美國多數州已規定除非沒出席債務協調的法庭,不可因欠債而判坐牢。密蘇里州去年底有位單親媽,因付不出一千七百美元的交通違規罰款,被逮捕監禁兩周。她住的Foristell市雖只有五百人,但市府一年的罰款所得高達兩百七十萬。暴政與否,不言而喻。反之,在可以囚禁欠債人的州,就有法官裁決不能因人窮欠債而罰坐牢。顯然,法條雖跟不上時代,但是法官的一個智慧判例,已突破了這窼臼。而歐巴馬的司法部,去年也公告周知因付不起,而不是不願付債的人,不得判坐牢。剛立了停車牌,通常警察只給予警告,而不罰款,因多數人常因慣性使然,沒認識到新的指示牌。不知不罪,正是自古以來,人道的自然。

    回到浩鼎案,翁前院長在被起訴之後,也出國開會。開完會,也回國面對指控。一個學者的聲譽,常常是鼎立社會的台柱,也是學者的所最珍惜。如聖經所言,『無罪者扔第一塊石頭』。假如以翁前院長在國際及台灣的貢獻,有對等於他的貢獻者請扔第一塊石頭。當馬前總統在十幾、近二十個案子且有違法、違憲的刑案纏身之際,蔡總統顯然仍以『無罪,直到證明有罪』的原則批准出國。限制翁前院長的出境,絕對不是一個智慧的判例。新北市王聖文副局長的自殺,顯示法官的自由心證,很可能成迫害的利器。反之,商業大亨淘空金融的王又曾則遨遊中美,無需面對法院的審判。如果法院只能辦窮人和古意人,司法改革,任重而道遠。再不還司法予民,由人民來參與審判,恐怕台灣的民主也如同龜裂的屋頂,不下雨的時候,也是完美不漏水的。

    (作者為北美洲台灣人教授協會會員)

    《自由開講》是一個提供民眾對話的電子論壇,不論是對政治、經濟或社會、文化等新聞議題,有意見想表達、有話不吐不快,都歡迎你熱烈投稿。文長700字內為優,來稿請附真實姓名(必寫。有筆名請另註)、職業、聯絡電話、E-mail帳號。本報有錄取及刪修權,不付稿酬;錄用與否將不另行通知。投稿信箱:LTNTALK@gmail.com

    #個案

許宗力

backgrounds

  • 其他

articles

  • 文 / 許宗力

    編按:副總統陳建仁今天召開記者會,宣布提名台大法學院教授許宗力為司法院長。許宗力教授於記者會發表「我對司法改革與大法官再任問題的一些看法」一文,供各界檢驗。茲刊登全文如下:

    今天是總統正式公布提名我為大法官並任司法院院長的日子,我想利用這個機會向國人簡要談談我對司法改革與有關再任爭議的一些看法。

    一、關於司法改革

    先說司改。總統近期將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著手進行司改大業。這次司改國是會議的特色是不再把司改議題視為法律人專業的禁臠,而是回應人民的需求,從人民的角度思索當前諸多司法問題,以提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本人願意在此先簡要提出幾點看法,以對司改國是會議盡一點言責:

    1. 釐清司法公信力不彰的原因

    之所以要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就是因為司法公信力不彰,民眾對司法的信賴度不高,才思有所作為,以振衰起弊。因此釐清司法公信力不彰的原因,就成為先決問題。根據司法院統計,平均每個月會有一件裁判個案遭受輿論的檢驗、批判,累積下來,法院在民眾心目中的評價,不低落也難。如何使法官認事用法不至於與社會價值相當性脫節太遠,是亟需在司改會議討論的,這也正是司改要務之一。但不能忽略的,人民對法院的信賴度不高,也有可能是出自人民的誤解,尤其因基礎的法治教育未能落實,人民憑其素樸的、直覺的正義感判斷事情,有時會對司法作出不公的指控。例如刑事羈押制度,是為擔保刑事追訴審判程序的公正遂行而設,但許多人卻很直覺地把羈押視為刑事處罰的預支,尤其涉及明顯觸犯眾怒的案件,即便嫌犯無串供、逃亡風險,只要檢察官的聲押遭法官駁回,就聲討法官。又如無罪推定原則,尚未落實人心,出現重大案件,部分民眾、媒體往往有罪推定,進行輿論審判,如果法官就檢察官的舉證不能形成有罪的心證,堅守無罪推定而判決無罪,遭聲討的一樣是法官。導致司法公信力不彰的部分原因也可能出自極少數律師濫行興訟,案件輸了就怪罪法官。更別說只要涉及政治敏感案件,司法每每在藍綠對抗、政治撕裂社會的困局中成為永遠的輸家,勝訴一方固然讚揚司法有救了,但敗訴一方總是指摘政治黑手從中操控,這些指責對絕大多數秉持良心兢兢業業的法官是不公平的。

    說了這些,並不是替法院卸責,只是要指出,既然要司法改革,就要釐清司法公信力不彰的所有可能因素,然後多管齊下。除了研議如何改進法官選任制度,避免奶嘴法官﹔如何減輕法官工作負荷,以兼顧效率與品質﹔如何重新檢視法官評鑑制度等不好處理的傳統議題外,也不能忽略,如考慮將律師一併納入司法改革的射程、如何加強學校裡的基礎法治教育、如何強化各法院與社會對話能量,適時挺身而出,與民眾溝通。

    2. 讓人民參與審判是可討論的改革方向,亦無違憲顧慮

    如何使法院判決不至於與社會價值相當性過於脫節,途徑有多端,人民參與審判是其中一個選項。所謂人民參與審判,包括陪審、參審,以及目前司法院倡議中的觀審。人民參與審判,可以使法院的「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納入不同領域人民的經驗法則與正義認知,以降低由職業法官獨攬審判權力所可能出現的風險」,確實有助於提昇人民對法院判決的信賴度,也已廣為歐、美、日各國所採行,雖然具體內容與適用範圍不一定相同。目前觀審制似已陷入困境,陪審也可能與我國所屬歐陸法系的法律體系出現扞格,短期內較無可能引進,較可行的因此似乎是參審制。翁岳生院長時期,司法院已針對特定專業案件擬有專家參審試行條例草案,針對重大刑案或社會矚目案件,則擬有國民參審試行條例草案,都可以拿出來重新檢視。至於參審的違憲疑慮並非不能克服,有八年任期的大法官都可以視為憲法第80條的法官(釋字第601號解釋參照),則同樣經過一定選任程序的專家或國民,何以不能亦解為憲法第80條之法官的一種類型而參與審判?縱不承認專家或人民為憲法第80條的法官,但第80條只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並沒有說只有法官才能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如何型塑行使審判權的主體,立法權應該還是擁有一定自由形成空間。

    3. 健全違憲審查制度,讓人民針對裁判違憲也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於2013年推出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雖一直未通過立法程序,但草案內容多值得肯定,例如審理程序的司法化、以裁判書體例呈現釋憲成果、主筆大法官顯名化、明定判決之效力等等,預期可以大幅改善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我們希望可以繼續推動此一法律草案,儘速完成立法程序。但該草案未能引進針對裁判的憲法訴願制度,是本人認為美中不足之處。我國目前諸多法律爭議,其實並不是因為法律違憲,而是法官適用法律違憲所導致。草案主事者之所以不採針對裁判的憲法訴願,顯然是寄望於終審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把關,認為毋須大法官介入。但終審法院一向有意無意與憲法保持距離,雖然也屢有根據憲法觀點糾正下級審判決的佳作,但欠缺憲法意識而難以在憲法面前站得住腳的判決仍所在多有,致使眾多法律本身合憲,但解釋、適用法律違憲而侵害人權的案件無從獲得救濟。為使人權獲得更周延保護,本人期盼能修法,引進針對裁判的憲法訴願制度,讓人民亦能針對裁判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

    4. 終審法院設大法庭,重建統一法律見解的機制

    影響司法公信力的制度因素有多端,我認為關鍵之一是法官法律見解不一致,民眾無所適從,導致官司勝負,有時繫於碰上哪位法官的運氣。向來統一法官法律見解的機制是判例,但判例不是出自裁判作用,而是司法行政作用篩選出來,卻對法官裁判見解擁有強大拘束力,難免遭受司法行政侵犯審判獨立的質疑。且判例有拘束力的另一面,表示沒有被選為判例的所有其他裁判先例都沒有拘束力,無形中鼓勵法官在判例之外,以審判獨立為名,各吹各的一把號,反而有惡化、加深司法見解歧異之嫌。決議也存在類似問題。所以我要呼籲一個觀念,最高法院(含最高行政法院)每一個判決都是判決先例,都應對下級審擁有相同拘束力,經由審級制度,達成垂直統一法律見解的目標。但最高法院判決對下級審有拘束力的前提是,最高法院有許多庭,庭與庭之間自己也需統一法律見解,否則沒有資格要求下級審也需遵守最高法院見解,而要達成水平統一最高法院法律見解的機制,應該是設置大法庭,由有意變更判決先例的最高法院法官向大法庭申請審判。

    法律見解歧異除可能出現在最高法院,也可能出現在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例如侮辱罪、誹謗罪等)的終審法院,因此也應有與最高法院大法庭類似的機制存在,以統一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間的法律見解。

    特色圖片:2016.9.1 陳建仁副總統介紹司法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圖片來源:總統府網站。拍攝者:簡志宏。)

    二、關於大法官再任的問題

    以上是我對司改一些看法,接著談一下我對再任大法官是否違憲的看法。我這次接受大法官並為司法院院長之提名,有若干朋友對其合憲性存有疑慮。卸任大法官再任大法官,於92年新制實施後未曾發生過,對其產生疑慮因此是可以理解的。本人既接受提名,就表示本人確信並不違憲,因此有義務在此向國人說明理由: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根據修憲實錄修憲國代的發言,其規範目的似乎是為避免出現現任大法官為求獲得總統關愛眼神,繼續予以提名,而刻意迎合總統意志做解釋,以致傷害大法官獨立性的情事發生。解釋上,條文所禁止之連任應有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指大法官於一任任滿後,無縫接軌,繼續任下一個任期之謂。第二種情形,指大法官於一任任期屆滿前的一段時間前,例如幾個月或一年甚至二年前,先行辭職,惟離職後所空出來的缺並未補人,等到原任期快屆滿時,總統再次提名該名已辭職大法官回鍋擔任大法官,重新起算八年。這種情形之所以也應禁止,理由很明顯,因如果不禁止,經由這種規避途徑,大法官可以取巧地經由短暫辭任大法官的方式,達到實質連任的目的,則不得連任的原意將完全被架空了。

    本人的情形,是完全任滿後一段時間,再任大法官,明顯與前述兩種連任的情形不同。再任雖然與連任有別,且不在憲法所明文禁止之列,但會否影響大法官的獨立性,因此政治上應認為不妥,宜予避免?我認為確實是有可能影響審判獨立的,但應該視再任間隔時間的久暫而定,未可一概而論。明顯地,再任間隔期間越長,越不會影響審判獨立;反之,間隔期間越短,越會影響審判獨立。畢竟如果可以在卸任後的一定短暫時間經過後再任大法官,難保不會存在現任大法官為求卸任後有再任大法官機會,而巴結、迎合未來仍擁有大法官提名權的現任總統做解釋的風險。我想這也是有些朋友質疑再任合憲性之所在。

    問題是,再任間隔多短,會被認為有過大影響獨立審判的風險,而應予避免?或換另一個說法,再任間隔至少多久,方可認為影響獨立審判的風險較小,而可以被容忍?有無可資依循標準?1997年修憲時的國民大會修憲實錄並未有隻言片語提到再任,倒是當時的國大代表,同時也是現行大法官任期條款的提案人彭錦鵬教授,今年8月9日於蘋果日報投書,對此問題有所說明。彭教授指出其制度設計的原意是禁止連任,至於「大法官卸任之後,其優秀者再獲總統提名擔任大法官而再任,一方面確保任命之公正,另一方面再用卓越的司法精英,都是當初設計大法官任期結構的原意。」換言之,彭教授認為制度設計原意並不禁止再任,甚至對再任持一定的肯定態度。至於有無再任間隔多久的要求,彭教授說,「從目前大法官任期個別計算並已充分交錯的實際情形而言,大法官受到任命干涉之制度風險已大幅降低。大法官再任之間隔期間衡量總統任期4年,並參考選制補選成例訂為至少2年,應屬適當。」

    彭教授認為間隔2年為適當。也有人主張8年。但考量總統任期4年,以及1997年修憲時,為交錯任期而規定92年提名的大法官有8年及4年任期者兩類,足見修憲者當時預想的提名大法官間隔也是4年,則再任間隔期間應該是至少4年為當。畢竟政治情勢變化莫測,現任大法官實難以預知現任總統是否一定也將是其卸任4年後,或甚至更久遠之後的總統候選人,並且一定會勝選,因此較難想像會出現為求卸任間隔4年或更久之後再任大法官而巴結、逢迎現任總統的風險。當然,風險不能說絕對沒有,但實在太小了,如果連這也要防,則所有現任法官,尤其辦過涉及政治人物案件的法官,也都會因為有預先巴結未來可能的總統,而影響審判獨立的風險,必須一律被阻絕於大法官之門外了。

    至於有人進一步質疑,如果大法官卸任後可以再任,那是不是表示我們也可以恭迎已卸任多年的70或80歲老前輩「再戰江湖」?也有人因不為其所喜的特定大法官日後不排除可能再任大法官,甚至「高昇」院長,而驚嚇連連,對再任期期以為不可。我認為只要經過至少4年的間隔,且未設年齡上限(德國上限68歲,我國未來也可考慮修法設年齡上限),剩餘的只是適任與否,而不是違憲與否的問題,重點在國會的把關。如果不信任國會的把關,那就表示對民主沒信心了。況如果擔心國會把關不嚴謹,可能放不適任的卸任大法官進來,然事實上國會同樣可能放不適任的初任大法官進來,這個風險是同樣存在的。另外也有人質疑,適任大法官的人選,所在多有,何需再開一扇允許卸任大法官再任的方便巧門,阻撓新陳代謝?我認為這層顧慮有點多餘,再任如果允許的話,考量一般卸任後的年紀,加上至少4年間隔,再任絕對只會是少數,加上中華民國大法官人數在比較法上少見的多達15名,還擔心阻撓新陳代謝嗎?

    總之,法律解釋,始於文義,終於文義,在文義許可範圍,有解釋空間,可能嚴格解釋,或擴張解釋,但無論如何,不能逾越文義許可範圍。連任的中文含意不難懂,就是一任任滿後無縫接軌繼續任下一任,修憲實錄也是舉過去大法官可以一屆屆的連任下去為例,說明修憲者對連任的理解,才規定以後禁止連任。既然憲法是規定不得連任,怎能超越文義,強解釋成也包括禁止再任,一生只能任職一次?

    我自100年9月卸任大法官迄今已將近5年,考量既非連任,再任間隔也超過4年,並無違憲疑慮,因此經考慮後決定接受總統提名。近一週來質疑違憲聲浪一波波襲來,對我來說確實是始料未及,雖然令我個人感到沮喪,但沒有影響我對並未違憲的確信。如果大家無論如何一定要禁止再任,我的建議,就修憲吧,學學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4條規定,明文把連任(anschliessende Wiederwahl)與再任(spätere Wiederwahl)兩者都一併列舉禁止掉,同時修法規定年齡上限(例如70歲)。說真的,8年並不長,對很多大法官而言,經過開始的摸索、學習,再過一段時間鍛鍊,剛開始感到比較成熟、得心應手沒多久,倏忽就要卸任了。當初修憲時,將大法官任期從9年減為更短的8年,只禁連任,不禁再任,從經驗傳承與新陳代謝兩種法益之權衡來看,似乎也有其一定道理的。

    許宗力教授原文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第四組 #人民參與審判 #司法與人民脫節 #違憲審查 #大法庭 #大法官再任

顏大和

backgrounds

  • 其他

articles

  • 林峯正委員鈞鑒:

    本次司法改革每個重要議題, 不論是強化對於被害人、弱勢者於司法制度中之保護、建立專業受信賴、權責相符、有效率的司法,或是建立人民參與且可親近的司法,哪一議題不需要法律制度的修改。然而在這一波改革,儘管一再強調「人民的司法」,然而在會議的籌備、召集、參與過程中,在民主法治社會中代表民意的國會, 竟未有任何角色。

    觀之日本近年的司法改革,是先由國會制定「司法制度改革審議設置法」,要求內閣設立「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由各界代表計13人組成,歷時近二年的審議,向內閣提出意見書。再制定「司法制度改革推進法」,要求內閣設置「司法制度改革推進本部」,針對審議會之意見書進行討論,由推進本部研擬相關法案,送請國會完成立法。可見其司改從頭到尾,皆嚴格遵守民主憲政之議會體制,在國會充分授權及全程監督下,逐步完民主化之司法改革。

    以司法改革的每個重要藍圖,牽涉國家未來訴訟制度百年大計,甚到憲政體制。代表著三權分立重要角色的國會立法委員,竟被排除在這一場司改會議之外,致外界不斷質疑,僅憑司改委員所議決之司改會議結論,符合民主憲政體制之正當性嗎?司改會議以到半年時間,就近百個司改議題所確定之國家司改大政,立委委員們對這些結論一定要買單嗎?如果不買單,是否又要重蹈88年全國司改會議之覆轍,空有決議,卻無法落實?而依會議結論實行的制度,未來由誰負政治責任?

    素仰鈞長,公忠體國,勇於承擔,為了國家長治久安,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經過審慎研議後特此建議,此次司法改革會議過程中,仍應補足國會立法授權程序或邀請立法院委員積極參與,以遵守民主憲政的正當性法律程序,為人民找到最適合的司法制度。

    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理事長 顏大和敬上

    106.3.2.

    #會議程序

楊鵬生

backgrounds

  • 其他

articles

  • 楊鵬生/醫師、作家

    有打過官司的民眾,對台灣司法才會有親身感受。一般人對台灣司法的評價,往往是從大眾傳播媒體對全國性矚目大案的案決結果來看。

    近期對台灣司法的兩大重創事件是:郭瑤琪貪污有罪和頂新魏應充黑心油無罪案。這兩大案的判決結果讓沒有跑過法院的台灣民眾對台灣司法信心徹底破產,也就是因為這些千夫所指的判決結果,出現「辦綠不辦藍」、「法院是國民黨開的」、「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的說法,讓許多台灣民眾非常有理由地繼續信者恆信。

    以上兩個指標性大案對台灣司法傷害極大,許多民眾對於現在法官不願意判死刑,想方設法幫罪大惡極的人渣找有的沒的理由,沒理由就掰理由,就是不判死刑的情形是可以諒解的;畢竟法官受過正式法學訓練,如果內心和良知認為應該廢除死刑,很多民眾雖然不認同但可以理解。

    然而一般老百姓沒有機會當到部長也不是億萬富豪,上述的指標性大案和老百姓較無直接關係,一般司法官的判案品質和效率才和老百姓切身相關。

    日前資深律師張靜說「今天法官或檢察官還會收錢的大概在5%至10%之間」,立刻引發渲然大波,旣然具名指控,就要接受公評,建立人民對司法的信心,就是要做到,民眾認為不用送錢,送錢也沒用,法官不想收錢也不敢收錢,就如同現在台灣的病人看病不用送紅包一樣。

    我所認識的年輕司法官都非常優秀,他們內心的委屈我完全可以理解,但是你不收錢,不代表別人也不收錢,收錢的人也不會告訴你;現在不收錢,也不代表幾十年前不收錢。群體的名譽只能共同承擔、榮辱與共。現在台灣社會民智已開,會送錢的民眾和想收錢敢收錢的司法官,和幾十年前相比,一定大幅減少了。開個玩笑,從沒收過紅包的年輕醫師面對紅包陋習的指控時,只能笑笑說:「生不逢時!」

    至於陪審制可以先試辦,依照案件分類或先選一兩個地區先行試辦;陪審制不一定就比較好,有些是外國做的很好,但是全套帶進台灣也可能水土不服,如果試辦成效良好,獲得人民認同的話,就值得繼續推下去。

    日前有檢察官表示案如潮水:「105全年度各地檢署之偵查新收案件總數為45萬7562件,而基層偵查檢察官人力約僅有600餘人,」台灣自詡為人權國家,人民有「告人」之自由,大眾媒體也鼓勵人民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人民有權申張自己的權利是民主國家的政治正確,但免於被濫吿也應該是人民的權利。

    台灣民眾濫訴情況非常嚴重,民眾只要主觀認為別人對不起他,要司法還他公道就可告人,但被告的人、警方、檢方只好勞師動眾,都是花纳税人的錢。應該要有合理的方法,減少台灣濫訴的情況;醫療糾紛也是如此,制度設計上也要避免民眾「以刑逼民」,浪費司法資源,被濫告的也是台灣人民。

    郭瑤琪案和頂新魏應充案讓台灣司法徹底破產,不要讓幾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台灣司法加油!

    #濫訴 #個案

楊永年

backgrounds

  • 學者

articles

  • 楊永年/成功大學政治系暨政治經濟研究所教授

    司法改革經過幾個月的籌備會議,目前已選出分組委員名單,同時分成五組進行分組討論。

    這五組分別是,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等。

    然而,如果司法改革討論沒有主軸,很容易流於「陳義過高」或議題「過於發散」的現象,甚至分組討論結果可能相互矛盾;若然,在未來落實司改上,就難以符合民眾的期待。

    那麼,什麼是司法改革的主軸?

    簡單的說,愈是貼近民意或愈是民眾關切的議題,或大家愈有共識的議題,愈應該是討論的主軸。作者認為環境與毒品應該是這次司法改革的兩大主軸議題。

    以環境議題為例,其內涵包括空氣污染、水污染、食品安全與污染等,和民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例如南部地區PM2.5監測,經常「紫爆」;這兩天中南部也有反空污萬人大遊行),這已是長期以來,民眾最無奈與最大的痛。

    如果能讓環境議題成為各分組的重要討論議題,趁這次司法改革好好討論,同時落實在具體政策作為上,司法改革就會「功德無量」。或者,如果能透過這次的司法改革,讓司法體系可以發揮追訴與判決環境犯罪的功能,就已經是了不起的成就了。

    令人難過的是,司法改革分組討論尚未開始,「法律人」就已針對「特定」、「爭議」或沒有共識的議題開打、攻詰;讓人感覺司法改革離民眾真的好遠。

    再以環境議題為例,過去就有諸多檢警介入的案例,最著名的莫過於日月光污染事件與頂新魏應充劣質油事件。從這兩個案例,我們看到龐大受害人求助無門;更麻煩的問題是,明明就有污染或身體危害,但經過冗長的司法程序,不是不起訴,就是輕判,或以無罪終結。

    這其實讓民眾「非常有感」,並直接或間接認為司法不公不義,不值得信賴;這也代表著司法效率低落、權責不符?這也讓民眾很想知道或很希望了解,「司法黑箱」有無可能更為透明、親民。

    簡單說,民眾其實很想知道司法體系針對環境犯罪,是否存在司法黑箱。如果這種嚴重的環境犯罪問題不去關注或解決,這些「環境犯罪人」都可以逍遙法外,我們(政府)如何奢談社會安全的司法?

    綜言之,司法改革若有討論主軸,議題討論就容易聚焦討論,比較容易進行分組的整合,就比較容易發揮司法改革的功能。例如1999年時進行的司法改革討論,總共分為三組,這三組分別是「人民參審制」、《刑事訴訟法》「當事人進行主義」、「司法官人事改革」等,是主要討論議題。

    但從這三組議題,很容易可以理解「參審」是當年司法改革討論的主軸。可能的問題也在於,當年討論議題的重點,不在「民眾的感受」或「司法正義」的發揮,而在參審、觀審、陪審(方法或理念)的爭執。因此,後來決議採觀審制,使得民眾所期待的司法不夠「親近」而無感。

    我們期待這次動用龐大人力的司法改革要讓民眾有感,就得設定「主軸」;否則,此次的司法改革會像大拜拜一樣,船過水無痕。

    #第三組 #會議程序 #環境司法

楊昱辰

backgrounds

  • 法官

articles

  • 司法改革是現任總統蔡英文自競選期間就提出的重要政見,蔡總統上任後為落實其政見,在新任司法院長許宗力上任後,改革的準備工作便如火如荼的展開。蔡總統宣示希望司法改革不再是司法人的家務事,而是全民參與的改革,其所主導之司法改革方向亦為為數不少有民眾所稱道。然蔡總統日前主持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時說,人民希望司法更公正,不要有「恐龍法官」,也不要發生「有錢判生、無錢判死」情況,言下之意即是肯認現任法官確實有恐龍之輩,及仍有「有錢判生、無前判死」的情形。其後司改會委員張靜律師日前投書指稱,「有5%至10%的法官或檢察官收錢」。

    近來監察院委員被提名人陳師孟,更稱黨國餘毒仍肆虐司法體系,自己要用監察權掃除司法敗類。上開言論已然在社會上形成一種氛圍,即目前司法被人民不信賴的積弊,並非僅止於司法制度本身而已,而是法官的學養、品德、操守、公正性與獨立性也是亟待改革的問題。的確現行的法官考選進場機制,及有關不適任法官的淘汰退場機制是否妥適,並非無疑,建立合憲、合法及公平有效能的法官評核機制確有其必要性。

    經檢視目前法官評核機制,法官法第31條明定:「司法院應每三年至少一次完成法官全面評核,其結果不予公開,評核結果作為法官職務評定之參考。司法院因前項評核結果發現法官有應付個案評鑑之事由者,應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移付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第一項評核之標準、項目及方式,由司法院依法官評鑑委員會意見定之。」亦即對法官之評核標準、項目及方式並未於法官法此一母法為規定,而係委諸司法院依法官評鑑委員會意見定之。

    日前司法院發下「106年各級法院法官評核作業說明」一份,讓法官瞭解受評核之方式、項目及其概要,其中將評核分二階段,第一階段為當庭評核(評核法官之問案態度及訴訟程序進行情形),第二階段為隨案評核(評核法官裁判品質、敬業精神及品德操守),筆者對此一評鑑方式中評核法官問案態度(是否懇切、公平、專心聽訟)、敬業精神、及品德操守部分認為事屬合理,確有讓個案當事人就其承審法官為評鑑之必要。然就由當事人(民眾)評核法官裁判品質(認事用法是否適當)及訴訟程序進行情形良窳部分則相當不以為然。

    其理由在於法官裁判之認事用法是否適當,在目前審級救濟制度下,本已有上級審法院可以審查下級審法官之裁判品質及對法律見解之當否。最高法院之判例、判決所形成之法律見解亦有相當程度拘束下級審法院之效力。況且在目前法治教育如沙漠之台灣社會,連應該正確報導新聞之記者都時常搞不清楚公訴與非告訴乃論之罪之區別,常將不用經當事人提出告訴的情況下檢察官就可主動偵辦之「非告訴乃論之罪」,稱為「公訴罪」。更常見因不瞭解僅有法院才能為判決,檢察官僅能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之職務劃分,而有新聞稱:該案件經檢察官「判決」不起訴等讓人哭笑不得之用詞發生,更遑論八點檔鄉土劇中常見的「警察」、「調查員」或「廉政英雄」職權羈押主角之劇情,就更滑天下之大稽了。

    另就筆者的工作經驗試舉一例,我國民法係規定一般債權的請求權時效是15年,簡單說如果借他人錢,借了超過15年都沒有請債務人還錢,則請求權時效消滅,債務人可以以此理由拒絕還錢,在該債務尚有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之情形下,如果債權人在上開15年時效經過後,再過5年沒有行使其抵押權(拍賣抵押物),則該抵押權也隨之消滅,債務人可以請求將他財產上所登記之抵押權予以塗銷,該法律是經過立法院通過,總統頒佈之法律,其立法用意在於促使債權人儘速行使權利,避免法律關係長久不確定,影響公益。本人遇到上開法律規定適用之案例,當然也只能依據該法律規定判決債權人應將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但曾有一次債權人於法院審理時直接將筆者公開之心證簡化為「俗話說欠債還錢,父債子還天經地義!法官竟說欠錢不用還,還可以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並揚言投訴或檢舉筆者,實乃萬般無奈!試問這種情形,當事人接到其敗訴之判決書,可能會評核法官認事用法妥適嗎?故在我國法學教育向下扎根有成效前,民眾是否有評核法官認事用法之能力,實值商榷,此其一也。

    其二在於讓當事人評核法官認事用法之妥適性,容易讓裁判流於鄉愿及民粹。以民事案件為例,其中許多案件類型為一造為多數當事人之訴訟事件,如環保、公害事件,一整村的村民告附近一家工廠排放廢氣,造成癌症盛行,請求損害賠償。又譬如消費者保護事件,數十乃至數百名原告提出集體訴訟,請求被告公司賠償有瑕疵商品所造成之損害。勞工集體訴訟訴請雇主給付薪資、加班費或資遣費。整棟大樓住戶主張建商蓋屋偷工減料或建築設計有瑕疵請求賠償…等等,即便法官認為多數人之主張或抗辯沒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證明,或其間的因果關係不明確,可是別忘了這些民眾都是評核法官的當事人啊!法官判工廠、業者、雇主、建商敗訴,得罪的都是少數人,如果判多數人敗訴,那眾怒難犯,顯示在評核上的成績鐵定不好看,而評核結果又是供做法官職務評定(年度考績)之參考,試想法官也是人,難道不會為難,在心證上給當事人多之一造些許優惠或有利的裁量空間,而產生道德風險?

    又以刑事案件為例,檢察官起訴被告犯罪,無非要讓被告定罪,被告否認犯罪,無非要讓司法還其清白或是為脫免罪責,今天讓當事人評核法官認事用法是否妥當,那判被告有罪或重刑,被告給法官負評,判被告無罪或輕刑,檢察官及告訴人給法官負評,怎麼判都不會受到好評,真不知這種評定之意義何在。筆者認為相較於行政、立法兩權,目前司法權之行使是較不受輿論影響的,如果真要當事人評定法官認事用法是否妥適,恐怕司法權之行使將淪為民粹支配之工具。況依據法官法第37條規定就法律見解請求評鑑法官,法官評鑑委員會尚應為不付評鑑之決議,怎可輕啟讓當事人評核法官認事用法是否妥適之後門?

    另就當事人評核訴訟程序進行情形良窳部分,即便採行陪審制的國家,其法院審判仍係由法官主導訴訟程序,指揮訴訟之進行,因為畢竟審判程序之順暢與否攸關審理效能,也對能否發現真實有極大的影響力,而大部分當事人不熟稔訴訟程序。以刑事審判為例,交互詰問制度為發現真實之利器,法院透過檢察官及被告雙方詰問證人時常能發現卷宗內不能發現之事實,更有利讓法官為正確之裁判,但是交互詰問整個程序有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及職權補充訊問,每一個詰問程序都有其規則、範圍及限制,目前我國刑事審判就法定刑輕於三年有期徒刑之案件不採強制律師辯護,筆者執司刑事審判時,屢屢見當事人主詰問為誘導訊問、反詰問超過主詰問範圍、不詰問證人反而自行闡述自己主張的事實、詰問與案情無關之事項、詢問被告就證人證詞之意見(讓被告說明他認為證人的證詞可不可採,不可採之處為何),被告不僅不針對證人之證詞表示意見,仍然在就整個被訴事實自說自話。至於民事審判程序之證人訊問規則雖不像刑事訴訟如此嚴格,但所遇問題亦屬雷同,如果法官為求審判程序順利進行,在糾正當事人詰問之內容及範圍後,當事人仍不解其意,法官為求訴訟之順暢進行而訴訟指揮,禁止當事人為不當或不合程序之詰問或發言,這樣當事人是否會不明究理認為法官進行訴訟程序有不公正之處?如果法官慮及當事人將評核自己訴訟程序進行是否妥當,日後是否會讓當事人毫無規則的暢所欲言,讓整個審判程序流於大亂鬥,而使本有集中審理、促進訴訟效率、有助發現實體真實的訴訟制整個予以毀壞、崩解,實令人憂心!

    綜上,司法院應每三年至少一次完成法官全面評核雖為法官法第31條所明定,司法院也基於上開法律規定制訂出106年各級法院法官評核作業說明,並訂於106年3月20日起開始實施,且評核內容也回應了蔡總統希望司法改革不再是司法人的家務事,而是全民參與的改革,及提升司法人員的素質與操守,檢討現行的法官退場機制之政策宣示,然讓當事人評定法官裁判品質(認事用法妥適性)及訴訟程度進行、指揮之良窳,是否妥當應屬容有疑義,望能三思而行!

    *作者為雲林地方法院法官

    #第三組 #有錢判生無錢判死 #司法官貪汙 #評鑑制度

一起讀判決

articles

  • 年前,雲林地院張淵森法官「法律學是專業不因民粹而通俗」一文,引來了成大法律李佳玟老師回應「寫判決豈是下神諭?」,讓小編想起美國聯邦上訴第七巡迴法院波斯納法官(Richard A. Posner)的「如何做個好法官?」一書對美國判決意見書寫作的想法與批判。

    「如何做個好法官?」,中文版由高忠義律師翻譯,商週出版。原本的書名是Reflections on Judging,可以說是波斯納法官自己對審判、聯邦法官這份工作的反思。

    波斯納其人

    波斯納大學念的是文學,法學院在哈佛。畢業之後,擔任過大法官助理、在聯邦貿易委員會、檢察總長辦公室工作過,後來進入法學院擔任教職。1982年起,波斯納擔任第七上訴巡迴法院法官,轄區包括伊利諾州、印第安納州跟威斯康辛州,目前的法官員額僅有14位,其中包括2個缺額,在波斯納初任法官當年,也僅有9位。在擔任法官的繁重工作中,他仍然仍然筆耕不輟,並同時在芝加哥大學法學院執教。

    他最令人知名的領域可能是法律經濟分析,一起讀判決之前也曾經介紹過他去年就Uber案所主筆的判決。

    初任法官

    美國的司法體系可以分成聯邦跟州法院兩種體系,兩種體系法官來源並不相同。我們常常提到美國法官經由選舉產生,指的州法院1。至於波斯納所身處的聯邦上訴法院,法官是由總統提名,經國會同意後任命。

    1981年,雷根總統提名波斯納為第七上訴巡迴法院法官,書中他提到在接受任命之後遇到的一些事情,比如FBI會開始調查他的一切檔案,徵詢鄰居跟同事,國會以此進一步審查。除此之外,他還要接受司法部跟律師公會委員會的訪談。

    雖然波斯納在學術上的成就斐然,當時已經有大量的著作,但當時美國律師公會對波斯納欠缺審判經驗,持負面印象,認為聯邦法官應該由訴訟律師擔任,只給波斯納「符合資格」的評價。在一連串的過程,包括白宮在政治上的操作,歷經六個月後,波斯納順利擔任法官。但波斯納也提及,當時總統所屬政黨在參議院是多數,如果把時間換到1986年共和黨失勢之後,他不太可能通過任命2。

    法官的種類

    波斯納把法官類型的光譜兩端定位為:形式主義跟現實主義,法官可能會散落在光譜的中間任一處。

    形式主義(FORMALIST)

    文中提及形式主義的法官是:認為一個有學問的、符合學術的判決,應摘要原審判決及當事人主張,將事實說明適用的規則,把引用而來的法理材料所抽繹出的規則,適用到當事人提出的各項論證上,展現法律專門術語。

    波斯納法官舉了一些實例來說明,日常英文中已經有更常使用的同義字,但法院卻維持一種枯燥、嚴謹、崇高的字眼,比如

    「判決用字」:「日常用字」

    the instant:this case(本案)

    ejusdem generis:of the same kind(同類)

    case of the first impression:novel case(沒有前例的新案件)

    totality of circumstances:relevant considerations(全般情況)

    inferior court:lower court(下級法院)

    nexus:connection(關聯性)3

    波斯納表示自己剛出道時,也是形式主義法官,大部分的法官都是如此。

    現實主義(REALIST)

    從前面波斯納對形式主義法官的描述,大概可以知道他本人是不贊成形式主義。

    他對現實主義法官的描述則是:希望司法裁判可以合乎情理,可以向一般人解釋,使其信服。希望司法意見書可以讓非法律人讀得懂,理解法律體系中許多弱點,盡全力加以改良4。希望法律是建立在現實之上,盡可能和一般人的直覺一致5。

    對判決寫作的意見

    波斯納書中指出,十多年前已經對判決寫作的意見6,包括:

    1. 不夠坦誠、 不夠具體。

    2. 使用太多行話。

    3. 典型司法文體的特徵包括誇大、重複、冗長乏味的傾向,一連串引用。

    4. 沈迷於瑣碎之事。

    5. 抗拒使用圖片7。

    6. 波斯納自己的建議

    最後,波斯納表示自己也抱怨夠了,應該給點具體建議,以下僅節錄和我國可能相關的建議:

    1. 不要使用太多行話:法律術語會讓事情更加模糊,實際上只是用不合時代的詞語寫作。

    2. 假設自己寫給聰明的一般讀者看,避免術語、浮誇行文、冗長的註腳8、乏味的重複等等。

    3. 說明法律原則的目的,這樣可以避免引用說不通的原則,或用在不恰當的地方。

    4. 問問自己,每個標點符號、每一字句,有什麼功用,沒用就刪除。

    5. 確定讀過引用的每一個案件、法規跟論文。

    6. 避免使用嚴肅、藻飾的文句,實際且坦白9。

    小結

    波斯納在書中實際改寫了一份聯邦上訴法院的意見書,一起讀判決之前也曾經介紹過他去年就Uber案所主筆的判決,或許可以感受一下波斯納法官所謂的現實主義及判決書應該如何撰寫是怎麼一回事。

    1. 簡介美國法官的遴選制度。

    2. 理查波斯納(著),高忠義(譯)(2016),<如何做個好法官>,頁44-51。

    3. 理查波斯納,同前註,頁132。

    4. 理查波斯納,同前註,頁140。

    5. 理查波斯納,同前註,頁145。

    6. 本書英文版是2013年出版。

    7. 理查波斯納,同前註3,頁256—257,只列出和我國情況比較相關的。

    8. 臺灣的判決幾乎沒有註腳,但時常引用一大段的判決意旨參照。

    9. 理查波斯納,同前註3,頁274—277。同樣的,只列出和我國情況比較相關的。

    #第四組 #司法白話文

有網友

backgrounds

  • 學者

articles

  • 文 / 有網友

    與法務部有關的委員被認為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3組中分進合擊,嘗試儘量拖延檢察官的身分定位問題的議程。法務部以及幾位相關人員似乎嘗試要最大限度維持現狀。如果這確實是法務部的立場,那麼這顯然違背多數法律專業人員與公眾對制度危機的體認。但另一方面,一些民間團體的成員希望開啟檢察官身分相關討論而被拋出的一些想法,尤其是「審檢分隸或分立的下一步,就是讓檢察官成為行政官,因為檢察官應該是行政官」這個主張也不高明。

    請讀者容我在此擱置先前關於檢察官制度已經發表過的看法。作為批評、整合與超越法務部與民團雙方立場的嘗試,我主張:檢察署與檢察官全面回歸司法院不妨作為司改國是會議第3組的早收共識之一。以下我將儘量簡短說明這個主張為何可能是法務部與檢察官行政官化的民間團體之間的共識,為何值得儘早確定,以及為何這個共識同時具有司法改革、憲政改革與──國人最愛的──拚經濟等三重意義。

    一、一個「(只)違憲20年」的傳說

    檢察官制度的現狀來自1980年法院組織法的修正。常見的憲政主義論述說的故事是:1960年釋字第86號解釋就要求審檢分立(也有人認為與分隸不同,在此不討論),但威權體制下的國民黨置之不理20年以後,才總算修改法律。換句話說,常見的憲政主義論述認為:1980年以後至今法官與檢察官這兩種公職的制度是合憲的。

    然而這個理解可能是錯誤的。這個可能的錯誤在於1980年的法院組織法修正也違反釋字第86號的意旨。這號解釋說「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 …… 亦應隸屬於司法院」。而1980年的修正卻將法院組織法制定以來就存在於法院裡的檢察官移到司法行政部底下。也就是說,釋字第86號尚未結案,檢察官制度到今天可能都還處於違憲狀態中。「只」違憲20年實在太小看中國國民黨的本事了。

    釋字86號解釋說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隸屬司法院,其真意是否不包括檢察署?

    從中華民國在中國時代的立法背景可以理解,根據法國、德國與日本的經驗制定出來的法院組織法中原本就將法官與檢察官並列為司法官。日治時期在台灣執行職務的司法官也同時包含法官與檢察官。但這是1945年以前以歐陸制度為主流的世界觀。1945年以後英美普通法就是好、所謂對抗式刑事訴訟制度就是好的觀點風行冷戰下的美國陣營。其後果之一是司法官只能等於當時仍稱為推事的法官,至於「司」這個字是什麼意思也不重要了。當然,1945年以來條約、法律與學說在防禦權上的進步,會改變1945年以前就存在的司法制度運作方式。我並非主張只要回到1930年代的法院組織法「就好了」。 或許是受到了戰後美國司法制度的影響,聲請了釋字第86號解釋的監察委員就把釋字第13號(1953年)解讀為「各級法院配置之檢察署或檢察處不應由司法院管轄,固無疑義」。拋出檢察官應該是行政官這個看法的民間團體或許也是這樣想。然而,這個看法也扭曲了釋字第13號的明文。這號解釋說:「憲法第81條所稱之法官,係指同法第80條之法官而言,不包含檢察官在內。但實任檢察官之保障,依同法第82條,及法院組織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除轉調外,與實任推事同」。假如大法官認為檢察官「無疑」應該隸屬於司法行政部、也就是後來的法務部,怎麼會寫出「依同法(也就是憲法)第82條」呢? 因此,釋字第86號正確的意旨是:1960年之前司法行政部掌管的高等法院及分院與地方法院,包括檢察官在內,全都應該回歸司法院。監察院的「固無疑義」只是自我感覺良好。的確,解釋文中提到「司法院掌理 …… 審判」。但如果把這號解釋窄化為只有負責審判工作的法官應該隸屬司法院,檢察官隸屬司法行政部,難道公設辯護人、公證人、執行處、提存所與早就應該存在的登記處這些「行政業務」,都應該劃歸司法行政部嗎? 值得附帶一提的是,從時空背景來看,釋字第86號非常有勇氣。當時的大法官們是在蔣中正違憲修改臨時條款,開始第3任總統任期,並開始整肅雷震以後作成了這號被蔣政權已讀不回的解釋。而不只是法務部,憲政主義的支持者今天還在辜負這個勇氣。 二、為何「檢察官回歸司法院」可以是法務部與主張檢察官應行政官化的民間團體的共識?為何應該早收?釋字第86號只是闡釋中華民國憲法本文的意旨。這部憲法的正當性在台灣有問題。這個意旨也不見得最符合今日台灣社會的需求。人們當然可以不以這部憲法的本文為前提來討論什麼是適合今日台灣的司法制度。但是在尚未全面修憲或制憲以前,釋字第86號仍然不失為現狀下合憲且合理的討論基礎。 對法務部而言,我相信釋字第86號不僅可以支持全體檢察官的司法官身分,安定檢察官的士氣,也可以支持包括「院檢預算平衡」等法務部提到司改國是會議第3組中的議題。司法院許院長一定會作最妥善的安排,不會輸給同年的法務部邱部長。 對於主張檢察官應行政官化的民間團體,其主張的必然結果之一是檢察官早晚要回歸司法院,問題只在於他們回歸以後的工作安排。即使未來在行政權下設置僅有行政官身分的公訴人,我相信這些民間團體也會接受已經通過司法官特考的人員仍然應該保有現制賦予的身分。讓檢察官回歸司法院之後,司法院再去傷腦筋如何找事給他們做。 如果檢察官回歸司法院符合大法官的解釋,又可以同時滿足法務部與主張檢察官應行政官化的民間團體雙方的主張,與其由雙方繼續動員打筆仗,或者抱怨發言時間2分鐘不夠用,現在就立刻列為共識,才能讓這一組裡的非法律專長委員們充分討論。除非打筆仗耽擱議程、讓非法律專長委員說不上話是前述雙方的共識。 三、為何「檢察官回歸司法院」成為早收共識既是司法改革,又是憲政改革,還會拚經濟?從實體上來說,實現57年前就已經作成的大法官解釋本身就具有司法改革的意義。對於司改國是會議的進行而言,讓檢察官回歸司法院成為早收共識可以立刻減少一個司改國是會議中的重要議題,消除許多檢察官對職涯的疑慮,並緩解檢察官與民間團體的對立。 憲政改革的意義則在於:法務部讓檢察官回到司法院以後,台灣社會才有機會讓法務部成為代表國家實踐法治的最重要行政機關,而不再只是一個治安機關。 法務部長是治安首長? ( 圖為法務部長邱太三參加司改國是會議。截自司改國是會議影音,總統府網站 )台灣的法務部長跟全世界各國很不一樣的一點是:一直到羅瑩雪前部長任內為止,法務部長往往不是行政部門中的最高法律顧問,而是一個治安首長。法務部長關心的不是整個行政部門如何崇法務實,而是「打擊犯罪」、「除暴安良」。最重視法務部長管治安、把法務部長做成警政署長的前部長大概是廖正豪與馬英九。造成法務部長扮演警政署長的制度特徵正好是法務部長手上不但有檢察官,還有調查局。哪個內政部長再怎麼想紅,還得擔心手下的警察如果玩太大,會不會被檢察官打槍。更不用說警總裁撤以後,沒有一個國防部長曾經想靠憲兵打擊犯罪來刷存在感。法務部長是行政權中唯一一個「允文允武」的首長,既有武裝部隊動刀動槍,也有法律人員幫忙收拾。當然,還有各國比較一致的死刑執行令簽署權。 幾乎每個上軌道的法治國家都有一位最高法律顧問,也有為數眾多的政府法律人員。這種龐大團隊的工作是統合行政部門的法律立場與見解,不讓機關各行其是而導致互相矛盾或顧此失彼。這種團隊的存在可以使行政部門代表國家在法院應訴的時候,有跨越政權的穩定立場。對於政治承諾最後落實為法律條文的國家而言,這種團隊的工作具有核心的重要性。日前我轉載的致詞中提及的美國檢察總長(solicitor general)與其團隊只是其中一個例子。英格蘭與威爾斯檢察總長(Attorney General)下的政府法務部門(Government Legal Department, GLD)為檢察總長管理政府律師團隊。這個團隊光是民事與歐洲業務的人數就達到400名。法國在普通審判權中檢察官與行政審判權中表達獨立法律意見的報告官(rapporteur public,過去的政府代表 commissaire du gouvernement)都是由精英司法人員組成。這樣的制度更進一步影響了今日的歐盟法院運作。相類似的安排是日本由常任文官組成的內閣法制局發揮這個功能。從而使得法務大臣的重要性下降(另可參照釋字第743號蔡炯燉大法官意見書)。 而台灣的法務部,即使其他行政機關的法律意見再爛、再荒唐,也無權說三道四。法治品質的提升跟下水道接管一樣,不是很「有感」的工作。因而各國的政府最高法律顧問機關往往傾向於非政治化。這當然不是想紅的內閣閣員願意做的事情。 讓法務部「轉型」,或跟上法治國家的常態,成為整個行政部門的法律意見提供者,有長期與短期的拚經濟效果。當然,萬事都靠政治承諾撨來撨去,也是一種過日子的辦法。但是長期而言,絕大多數的投資者與企業經營者不見得要「好」的制度,而是要穩定、可預期的制度。台灣社會的各種聲音如果透過國會議員制定了法律,也要讓法律可以運作下去,支持候選人與遊說的努力才有意義。穩定、可預期的制度需要行政部門的橫向協調。這不僅是所有橫向分工的組織必定存在的問題,威權體制的國民黨中常會消失後,台灣社會還在尋找取代以黨治國橫向協調的方案。選日不如撞日,把檢察官還給司法院,未來讓法務部透過統合法律意見來�

Sign up for free to join this conversation on GitHub. Already have an account? Sign in to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