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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ny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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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著作權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我與洪慈庸委員臉書的訊息

Ronny: 下面留言也有 Yutin 發文給洪慈庸的內容,也希望台灣能有越來越多人能去主動了解與自己切身相關立委提案,若是贊同,可以發文鼓勵立委,若是有疑慮或反對,也可以發文詢問提出問題點

2017/9/30 13:15 Ronny => 洪慈庸委員

洪委員您好,一直都很認同時代力量的理念,但是今天看到 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9/04/01/LCEWA01_090401_00101.pdf 著作權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 一條文草案 您有參與連署,想確認一下貴黨或是委員對於此案的了解。

我認同保障著作權是現代很重要的價值,但是草案中透過 IP 阻擋境外網站的作法,保護到了著作權,但是傷害到了更大的價值。將整個境外網站阻擋形同言論控制,侵害言論自由和通訊自由,這樣做形同保護了一個權利,但傷害了更多權利。

建議委員可以參考過去幾年美國 SOPA 法案提出時引發的爭論討論過程,會是個拿來思考,這次的著作權法修訂是否是恰當的。

若是委員之前已經有所研究,仍認為這樣的修法方式是利大於弊的,也希望委員能夠公開說明相關研究內容,以便讓台灣該議題相關的團體和研究者也能夠了解委員的選擇

2017/9/30 18:17 洪慈庸委員 => Ronny

您好,感謝您對這項修法草案的關心與建議!

網路的言論自由跟智慧財產權都是同等重要的,希望藉由ㄧ個平衡的方法來保障雙方的權益,這是慈庸當初參與這項連署的初衷。 本意是良善的,但仍需要更多討論和釋疑。

目前的修法中並沒有賦予行政機關封鎖ip和網域的權力,而是將裁量權賦予法院,但更為詳細的作法或是評估,仍要留待各委員們的討論與研究,提出更為細膩的方案。

既然有參與連署,慈庸也會起負責任,針對有爭議的條文和其他委員們再度討論溝通,是否需要調整或刪除,非常感謝你的建議!

2017/9/30 19:17 Ronny => 洪慈庸委員

您好,那我先提出我對這草案的已有想到的兩個問題,也希望委員在討論溝通此議題時,也能將這兩個問題考慮進來

  1. 我願意假設司法在足夠的證據下可以是公正的,因此我也相信以司法裁量會比行政裁量公正,但是當著作權人在法院提出聲請時,請問誰會是該網站不被封鎖的辯護方?會進到聲請封鎖表示這個境外網站台灣政府無法連絡到,有可能是該網站不靠台灣市場獲利,因此不需要在意台灣這邊官方訊息,但他不考台灣市場獲利,不代表台灣的人民沒有在該網站上合法使用並發表言論,這樣的司法審判裁量過程,會不會變成只有著作權方主張該網站邪惡的侵犯他著作權的單一言論,而欠缺了該網站被合理使用所帶來的言論通訊自由的效益?如果證據是傾斜只有單一方言論的,那又要如何讓審判結果是公正的?
  2. 假如這境外網站真的是萬惡的網站完全以散布盜版物為獲利,應該在地球上消失。那麼台灣單方面透過政府法律力量把他封鎖,真的就有用了嗎? 你從台灣網路端封鎖,國外的人仍然可以存取的到,假如某個著作人的市場只有台灣,確實他是這個封鎖的受益者。但假如另一個著作人的市場是全世界,台灣單方面的封鎖不只沒幫到他,另外還造成他在台灣因為也連不上這個非法網站,連知道自己被侵權的權利都失去了,原先他本來有能力去打跨國官司去主機本地國求償,但他在台灣根本不知道自己被侵權,結果這樣反而是保護了境外網站。除非我們還要鼓勵台灣的著作人要學會怎麼翻牆

以上兩點再麻煩委員多多考慮了,謝謝

2017/10/1 10:21 洪慈庸委員 => Ronny

謝謝你的兩點建議,慈庸也會再將這些民眾的疑慮,帶進溝通討論之中,在兩種權益間取得兼顧和更為細膩的作法,感謝!

2017/10/1 14:55 Ronny => 洪慈庸委員

謝謝委員的回應,很高興時代力量委員願意透過網路與一般民眾對話,此案由於有許多人關注,也希望若有研議進度,也可以透過公開專頁讓大家能了解。也期待時代力量能繼續提出更多能將台灣帶向更好的提案,謝謝

@yutin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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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30 23:23 YuTin => 洪慈庸委員

洪慈庸你好!我是戶籍地設籍在潭子運動公園附近,本名「劉宇庭」你的選民,當年投了你 1 票,也積極的拉票。
但身為工程師 hacker 的我,對於 洪慈庸 關於 網際網路 / 資訊產業 的議題的連署與發言一次次的讓我感到失望,
尤其此次 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9/04/01/LCEWA01_090401_00101.pdf 著作權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您有參與連署,
你可否知道這個法案的嚴重性?此法如同中國網路長城。更可以利用「為保障國內著作權人之權益,對於著作權人依民事訴訟法提起保全程序者給予下列權宜措施 4.著作權人得聲請法院令電信業者封鎖該
IP 位址或網域。」作為商業競爭上利用著作權或專利進行商業上的法律攻擊,只要讓對方停止服務 1天 即可以逼競爭對手股價大跌甚至於倒閉。

近幾年我也開始參與了國際的網路治理論壇,
還請洪慈庸的團隊們多多關注 https://www.facebook.com/NNinLaw/ 粉專,與 https://www.gitbook.com/book/nninlaw/manila-principles/details 馬尼拉原則,
身為年輕世代的洪慈庸與時代力量,因網路而起也請尊重並捍衛網路中立性。

現今 youtube, facebook ... 等都有規劃出許多關於著作權的治理流程,許多數位內容提供商也不斷的積極改善著作權的保護。
柯文哲說:「應該是要管理不是禁止」,封鎖不是政府用來解決問題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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