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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政府資料開放,結合民間資源及創意,達成施政便民及公開透明之目的,特訂定本原則。
政府資料開放之範圍,為各機關於職權範圍內取得或做成,且依法得公開之各類電子資料,包含文字、數據、圖片、影像、聲音、詮釋資料(metadata)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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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 | |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院授研訊字第1022460185號 | |
為推動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政府資料開放,結合民間資源及創意,達成施政便民及公開透明之目的,特訂定本原則。 | |
政府資料開放之範圍,為各機關於職權範圍內取得或做成,且依法得公開之各類電子資料,包含文字、數據、圖片、影像、聲音、詮釋資料(metadata)等。 | |
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 |
政府資料開放:政府資料以開放格式於網路公開,提供個人、學校、團體、企業或政府機關等使用者,依其需求連結下載及利用。 | |
資料集:一群相關電子資料之集合,為政府資料開放之基本單位。 | |
開放格式:不須使用特定軟體或硬體即可取用資料集內容之檔案格式。 | |
政府資料以開放為原則。但敏感性資料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各機關得敘明理由經首長核可不予開放。 | |
前項但書所定情形,各機關應定期檢討有無適時開放必要。 | |
政府資料開放應以中央二級機關為中心,統籌規劃其所屬機關資料集管理,並集中列示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data.gov.tw),供使用者連結下載及利用。 | |
各機關開放之資料集,不得任意分割,以確保其完整性,並應強化資料品質,力求資料之正確性及時效性。資料集應採開放格式提供,逐步達成機器對機器識別讀取及利用。 | |
各機關於政府資料開放時,應訂定相關使用規範,並以允許使用者自由加值應用為原則;資料內容有限制使用之必要時,應於使用規範中定明其使用限制。 | |
前項使用規範,應包括使用者承諾事項、政府機關責任之限制及終止條件等,其涉及著作權之授權利用者,並應定明授權方式及範圍。 | |
使用者依前點使用規範之約定利用政府資料者,各機關以無償提供為原則。但有特殊業務需求者,得約定收費方式及金額,並定期檢討該約定;其收費,並得依資料使用目的或使用模式約定不同費率。 | |
各機關設立網站提供政府資料開放服務者,應建立意見回饋機制、資料正確性回報及問題諮詢管道,並應綜整使用者意見,持續精進服務內容,必要時得請資料集提供機關對於使用者意見進行改善或說明。 | |
各機關未依本原則開放政府資料,或使用者對已開放政府資料之完整性及時效性提出精進建議時,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得協調各機關改善之。 | |
各機關發展創新應用服務時,宜優先以政府資料開放方式推廣個人、學校、團體、企業提供創新服務及開發加值應用。 | |
各機關辦理政府資料開放作業,應建立績效管理及推廣機制,並定期評估檢討執行成效,對積極推動有功人員應優予獎勵。 | |
各機關辦理政府資料開放作業,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個人資料保護及資訊安全管理作業。 | |
政府資料開放之相關執行規範,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另定之。 | |
各機關得視需要,在本原則所定範圍內,訂定政府資料開放相關規定。 | |
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及行政法人,得準用本原則之規定辦理資料開放。 | |
地方政府得參照本原則,另訂規範辦理各該政府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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