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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ruary 6, 2011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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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菜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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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菜刀法 |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菜刀的身份,保障公民使用的合法使用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 |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菜刀,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在购买的时候填写菜刀购买登记表。在交款后,发放菜刀持有许可证。 | |
第三条 菜刀购买登记表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菜刀类型、菜刀编号和用途。菜刀编号是每个菜刀唯一的、终身不变的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菜刀编号国家标准编制。 | |
第四条 菜刀编号以及菜刀购买登记表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以上使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 |
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菜刀持有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菜刀持有许可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菜刀持有许可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菜刀持有许可证。 | |
第六条 菜刀持有许可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菜刀持有许可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监督菜刀销售单位发放。菜刀持有许可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菜刀持有许可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 |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 |
第七条 菜刀持有许可证由居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发放。 | |
第八条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购买菜刀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菜刀持有许可证。 | |
第九条 申请领取菜刀持有许可证,应当填写《菜刀购买登记表》,交验居民身份证以及相关有效证件。 | |
第十条 菜刀持有许可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菜刀持有许可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菜刀持有许可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 |
第十一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菜刀持有许可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菜刀购买登记表》并缴纳款项后发放菜刀持有许可证。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菜刀持有许可证期间,急需使用菜刀持有许可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菜刀持有许可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
第三章 使用和查验 | |
第十二条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可使用菜刀持有许可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菜刀持有许可证证明身份: | |
(一)不在家中使用菜刀; | |
(二)随身携带菜刀;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菜刀持有许可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 |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菜刀持有许可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 |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菜刀持有许可证: | |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 |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 |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 |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 |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菜刀持有许可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菜刀持有许可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菜刀持有许可证的; | |
(二)出租、出借、转让菜刀持有许可证的; | |
(三)非法扣押他人菜刀持有许可证的。 | |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冒用他人菜刀持有许可证或者使用骗领的菜刀持有许可证的; | |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菜刀持有许可证的。 | |
伪造、变造的菜刀持有许可证和骗领的菜刀持有许可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 |
第十七条 伪造、变造菜刀持有许可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菜刀持有许可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二)非法变更菜刀持有许可号码,或者在菜刀持有许可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 |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菜刀持有许可证的; | |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菜刀持有许可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 |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菜刀持有许可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 |
第五章 附则 | |
第十九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菜刀持有许可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菜刀持有许可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 | |
对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菜刀持有许可证时,免收工本费。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菜刀持有许可证时,可以减收工本费。免收和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 |
公安机关收取的菜刀持有许可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 | |
第二十条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和发放菜刀持有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 |
第二十一条 本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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